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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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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企业 增强观念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已从传统工业模式下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廉价劳动力,转向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优势,知识产权成为市场制胜法宝,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成为衡量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整个世界成为我国企业置身于其中的大市场。这种全球化市场充满了竞争与多变,要求我国企业必须遵循国际市场规则,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否有效地保护、管理和运用企业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同时还面临着跨国公司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对我国实行技术控制的新挑战。因此,作为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除了不断强化自身的开发能力外,更重要的是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从总体上讲,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整体保护意识不强。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尚无完整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措施。例如,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先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先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失去了申请专利的大好时机。企业领导重视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反而忽略了比资金、设备更为重要的知识产权。 但有一批走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前沿的技术型公司,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上有了非常明显的提高。比方说朗科,除了对公司的核心技术申请了基本专利以外,又围绕基本专利申请了许多专利,从而形成了以公司核心产品闪存盘为主导的全方位严密的专利网。增强了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取得了实际突破。由此可以看出,高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强弱,可以对公司长期持续的蓬勃发展起到关键性能的作用。

2.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加之行业间竞争的加剧,高新技术企业内的科技人员流动性非常大,因而在缺乏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情况下,非常容易造成企业技术和成果的流失。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之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将原先企业的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的筹码,以期得到“新东家”的器重和今后工作的资本,或者是公司技术人员因为利益的趋使而向竞争对手出卖公司知识产权,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缺陷和技术人员对保密行为的不重视,就可能导致企业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

以上两个方面,阐明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但结合以下的例子,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企业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也有很多可供学习和参考的有价值的经验。众所周知,深圳比亚迪公司是全球第二大充电电池供应商,凭借优秀的产品品质和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比亚迪公司在面对其有力竞争对手日本索尼公司的侵权时,不畏强压,沉着应战,借助其深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经验,用自己的实力去保护属于自己的东西,最终赢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从根本上将索尼这一行业巨头的专利无效化,扎实地迈出了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的第一步。这说明,中国企业在自身综合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能力及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也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即使是在海外跨国企业擅长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国企业同样可以大展拳脚。这得归功于像比亚迪这样的企业,是它们在其艰难的发展历程中总结出来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宝贵财富,为我国其它民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和国际规则树立了典范。

二、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虽然有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但不得不承认,中国高新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才迈出了第一步,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及其它海外大型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完善管理还有较大的差距。笔者认为,其中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在于企业内部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即使有专门的部门,其员工依然缺乏系统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背景。这使得企业规避风险、专业维权、科学建议的力度有所下降。由此结合上述各项观点,针对目前高新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缺陷之处,笔者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知识产权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一种竞争力,需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所遵循的一项国际规则,对企业而言,专利制度所保护的不仅是其发明创造本身,更重要的是给予其发明创造实施的市场垄断权力,直接影响着一个行业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对外开放、参与国内外竞争所绕不开的“槛”。

其次,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

再次,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入WTO后,我国要与国际接轨、公平竞争,要想在世界的游戏规则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刻不容缓。这就需要通过加强对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使企业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企业领导者、决策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改变落后的观念,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最后,必须完善技术保密制度。企业应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完善技术保密制度,对在研项目和尚未形成成果的项目加强技术保密,真正使企业的技术秘密得到保护。要明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地维护企业的权益,避免因技术秘密的泄露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三、结语

结合上述观点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容易被忽视。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主体,要从根本上建立起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同企业的其他有形财产一样建立起完善的整套保护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让知识产权更好地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护航。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D].中国社会科学院,2005.

[2]王林昌,干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3,(Z2).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双轨制;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建议

一、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我国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已经建立了一项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含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途径,在保护范围方面主要包括了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下面笔者就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这两条途径来做一番阐述。

1.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一批知识产权审判庭及合议庭已经在各级法院中被建立起来,并从2001年时起,民三庭或民五庭也就成为了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庭部分的新名称,他们主要负责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所以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占据核心地位的就是我国的人民法院,他们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制度在2009年被推出,相关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全面的展示,同时其也实现了对三审合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全部由人民法院受理)试点工作的推进。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对外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威信息,我国相关部门还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并且推出了世界知识产权日(4・26)宣传周,以更好地在社会中更好的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同时我国人民法院为了减轻那些争大、影响大和审理难度大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实施了证据保全措施。而且为了实现我国在国际文化和科技交流中的更好发展,我国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注重对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和应用。

2.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我国知识出安全行政保护的行使主体主要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他们在法定程序和法定手段的规定下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从而实现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秩序的维护。具体地来讲,我国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关主体主要包括了:海关总局及各地海关、国家农业局/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级地方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等。它在保护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了: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如我国相关的行政部门要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对那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及时的行政处理,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侵权人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相较于司法保护途径,行政保护有着成本低、积极主动、效率高和程序简省的优点,所以这种保护在相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处理中有着更高的效率,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反复侵权和集体侵权现象非常普遍的情况下,行政保护途径作用的发挥就显得更加重要,它是一种扬长避短的保护方式。在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在对外贸易中关注的焦点问题,如美国在其“特别301报告”中就特别把中国置于了“重点观察国”的位置。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我国更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建设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以激励我国在知识创新方面的发展,为它们提供坚实的保障。

3.对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途径之间关系的探讨

相较于国外在行政执法方面的薄弱,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制度,两者相辅相成而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首先,从行政保护途径的角度来看,它有着简洁性、主动性的优势,能够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之后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有着效率高的优点;其次,司法保护的途径适用于那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会更加有效,具体来讲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所示:

首先,根据“司法终局决定原则”,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着监督和审查的作用。其次,当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存在交叉的时候,我们将此分为行政裁和行政调解两种情况来看: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应该要不断弱化行政裁决制度在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中的应用,一直到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通常情况下行政裁决作用的发挥只是在司法保护途径不适用时才被采用,依此来补充司法保护途径的不足之处;而行政调解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也应该被定位为司法保护途径的重要补充,以更好地发挥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途径可以在合理分工的情况下形成优势互补,例如被动和直接保护的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途径的特点,而主动和间接的方式则是行政保护途径的主要特点,前者主要是通过对个案践行判决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而后者则多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环境的维护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于是在二者的互补中,我国行政和司法保护途径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形成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体制面临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晚,所以从时间角度方面考虑,我国社会民众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还较为薄弱。由于我国长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民众已经习惯于免费获得网络资源,这虽然有利于民众享受我国的知识文化成果,但是对于后续的文化创新来说却起着较大的阻碍作用,即使对一部分创作人或发明人来说,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除此之外,他们还在缺少相关的法律常识,也不懂得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整体上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整体的社会保护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行政保护途径的效率不高

因为我国比较重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的建设,所以从机构设置的方面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机构设置也比较复杂,机构臃肿,并且存在着官僚作风和相互推诿的问题。具体来讲其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各个行政部门的职能都较为单一,这种单一化的职能划分很容易导致行政效能底下的结果;其次,行政职能界限不清,天然扩张性是行政权的主要特性,这样做可以在权利扩张的同时,减轻本部门承担的责任,而且也使得很多方面的监管也出现了权利交叉和重复的现象,很多机构也都出现了本位主义的苗头,“有利则上,无利则下”,“互踢皮球”的现象也成为了行政管理中的常态。第三,执法力度不够,经济的发展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经济发达地区在这方面要不经济欠发达地区做的较好,而在此基础上不同地区的执法资源也存在着不太平衡的现象,执法力度也就出现了差异。尤其是在内陆很多城市,他们在执法力度方面就会显得更加欠缺,并且各种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也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3.司法保护机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但是这种法律的建立和修订多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下被动进行的,而在这种外界环境的压力下,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其是在未充分考虑我国实际的情况中进行的,并且这种法律制定的被动性,也很容易导致我国立法的滞后,立法的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其次,其次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中的审判机构也存在设置于分工不合理的现象,当前“三审合一”模式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工作,而民事审判刑事和行政审判分开进行还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主体,但是这种审判制度就很容易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第三,由于这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对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成为了必备,所以从这方面来讲,我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也要加强对自身的建设,并且随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对这一方面的人才需求也将会更大。

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建设与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适应性冲突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也开始生效,并且签署了TRIPS协议,而这一协议又是有发达国家主导的,这就使得在WTO相关框架下的争端解决对发达国家不利,并且美国为了使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别对国家获得认可,还利用自己的经济和市场地位颁布了“301条款”,这样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也在欧美国家的压力下进行了修订。但是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的纷争并没有因为此而得到缓解,中国与发达国家间在法律、外交方面也进行了激烈的互攻。而在这方面,中国可建立相关的海外维权研究中心,为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深圳市在这方面就做了很多的努力,也逐渐建立了完善的海外维权研究机制,推出了如《深圳市企业海外维权指引》、《德国展会参照指引》等指导文件。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体制改革的建议

第一,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途径方面要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行政效率和对外交流。因此在这方面,我国要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统一的保护管理部门,对其保护、转让和取得等行为进行统一的管理。

第二,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途径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并且还要加强对互联网商标使用问题的关注,同时还要将相关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进行理顺,以上时关于《商标法》修改的建议。而就《专利法》在2008年修改之后而言,对生物技术的保护也已经成为近几年需要被给予重点关注的问题。而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最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著作权所有人的著作权利益分配等问题都是应该被给予关注的问题。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加强对司法审判体制的探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三审合一”模式的探索和推广。

第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提高相关执行主体的素质。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会涉及到很多的专业知识,所以相关执行主体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问题的解决。在这一方面,如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深圳大学就在这一方面于2009年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学院;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育,建立完善的培训体制;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前沿问题的研究和关注。

总之,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它是影响一国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对于保护创造性的劳动和激励创新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诚信和法制建设的水平。在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实行的是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作运行的保护机制,这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不断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建设还有很长的怒要走,这需要相关人员付出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石油企业;问题;措施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仅是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的积极应对,也是维护我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紧迫任务。这既有利于加快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内知识产权研究较多,但针对这一特殊领域的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相对较少,本文在总结我国石油企业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对我国实施石油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中国石油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有利于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虽发展较快,但由于起步较晚,国内企业在与国外公司知识产权竞争中处于劣势。调查显示,我国的90%中小企业、70%的大型企业、60%的高校没有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严重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石油企业是国有骨干企业,肩负着为国家提供石油和天然气供应的重任。石油工业是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行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就越来越重要。其重要意义首先表现在有利于激励发明创造,防止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有利于开拓石油企业外部市场,实现石油工业的第二次创业目标。石油企业的知识产权涉及面广,主要包括:一是专利或专有技术,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配方;二是商标、管理、市场、工程设计、财务等信息;三是职务科技作品,石油企业科研工作人员承担的设计图件,计算机软件、勘探开发部署、地质图件、摄影、录像等作品的著作权;四是由科技专著、研究报告、教材等科研作品的著作权。近年来,石油企业十分重视自生知识产权保护,颁布一系列规范条例和管理办法。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为例,1994年制定和实施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2001年颁布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并于2001年和2003年先后两次修订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并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和《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条例》等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与激励机制。2003年集团公司在科技发展部专门成立了技术中心管理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知识产权法制观念不强,保护意识淡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时间不长,很多企业,尤其是企业领导,对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专利申请、商标办理流程不熟悉,在权利受到损害时也没有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以保护等。(2)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待加强。虽然中石油总公司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已经接近二十年,但不少油田二级单位还没有制订适合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没有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发明专利常以个人名义申请,进而被私下转让。(3)科技人才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技术竞争带动人才流动,同时也引发一些新的问题。如技术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后,将原单位的专利技术擅自转让给新用人单位,甚至部分职工离职后办公司,用原单位技术专利牟取巨额利润。(4)技术秘密缺乏有效的保密措施。技术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其产生往往凝聚着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不少单位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人员没有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也易造成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流失。

三、采取的战略措施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适应知识经济的新形势。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石油企业科技工作的迫切任务之一。可以采取举办学习班、组织知识竞赛等各种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广大科技工作者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自己、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注重油田领导及科研骨干人员的产权意识培训,进而提高整个科研团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根据子公司实际需要,对颁布的石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补充,还可以建立新的石油知识产权法律,两者应当同时、交叉进行。信息立法应遵循“先易后难,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当前亟待建立信息安全法、网络法、软件法等。(2)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人到科研工作的各个环节。因为产权保护问题贯穿整个科研过程中,科研管理人员要深入研究课题,及时掌握产权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避免侵权,可以考虑科研工作完成后,优先申请专利,再和专著。石油企业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课题,要充实合同内容,明确科研成果在权利分享、成果推广、产权所有等方面的问题,按照合同要求检查和验收课题。在引进专利技术时,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鉴别专利的真伪、先进性、有效性等。(3)加强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明确产权划分,在单位科研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应以单位为申请人申请专利。科技人员调离、辞职、退休前,须向科研单位提交工作技术报告、实验数据等与此相关的材料。(4)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突出重点着力开发新技术。据统计中国石化每年申请专利过千件,其五大研究院所的专利占其中的60%以上,显示出其研发主体的主导作用。中国石油企业的业务涉及勘探、开发、采油、钻并、测井、储运、油建、机械、炼油、精细化工等诸多技术领域,相对而言在上游的技术占有一定优势。因此应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瞄准国际前沿在自己的强项上下功夫,使中国石油的强项更强形成特色和统治力。在此基础上形成配套着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石油的知名品牌技术和产品。(5)建立有效、严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无形资产。第一,制订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企业内部除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要制定专人负责制度,由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软件登记、技术资料加密等工作。第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规则。石油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人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第三,建立企业无形资产数据库:知识经济以无形资产为主,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是现代优秀企业的重要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大大增加,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较高的经济利益。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并建立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数据库,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可提高职工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第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机制,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对为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员,企业要从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奖励,特别是对于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重奖,真正做到多劳、多贡献多得,从而提高创造者的积极性,使他们自觉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金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10):44~546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模式;战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029-03

[作者简介] 陈晓华,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创新管理。(浙江 杭州 310027)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日常决策的关键性考虑因素,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企业的主导战略。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近年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迅速[1]。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证明,农业龙头企业是现代化农业的领军角色。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龙头企业的研究很多[2-4]。但是,对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的研究很少。我国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及时总结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管理模式,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概述

为了从总体上评价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浙江省11个地市选择了168家龙头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样本涵盖了浙江省各个层次的农业龙头企业。

(一)样本的特征描述

1.样本的业务类型及性质。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调查企业中有近2/3为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占所有调查样本的14.88%,而国有企业较少,仅占7.74%。调查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主要涉及茶叶、珍珠、蜂产品、食品加工、生猪养殖、竹产品、蔬菜等方面。经整理,将这些业务整理成为5类(加工、贸易、养殖、制药、种植),其中加工企业最多,为100个,占所有企业的近60%;其次为养殖和种植企业,分别占调查企业的19.05%和14.88%;制药和贸易较少,分别占5.36%和1.19%。

2.企业规模描述。规模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按总资产数将企业分为4类(即:小规模、中下规模、中上规模、大规模)。从上表看,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占比例最多为44.46%;资产在5000万元到1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19.64%;1到5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21.43%;资产为5个亿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所占比例为8.33%。

(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差异描述

为了解按不同指标分类后,各类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是否有显著差别,通过选择企业规模、所处地区、经营业务类型和企业性质等四类因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从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来看“企业规模”这个因素在样本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衡量企业特征的10个指标中,不显著的分别是“高科技人数”和“现有产品包含专利的比例”。这表明,不同规模企业间有显著的特征差异。

二、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的规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较大,为此,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作一描述。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状况。调查表明,各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由兼营机构管理,进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也隶属于兼管机构。小规模企业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显著低于大规模的70.59%、中下规模的54.84%、中上规模66.10%。40.45%的大规模企业承担了研究项目,随着规模的缩小,承担研究项目的企业所占百分比在减少;中上规模、中小规模和小规模企业中,承担研究项目的比例分别为9.09%、3.57%和0。对于企业产品开发的技术类型,大规模和中上规模企业多以自主创新技术和合作开发技术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别为57.35%和57.57%,但是在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方面,中下规模企业较高(20%)。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情况。不同规模企业均认为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困难,尽管均集中于自主创新能力弱和资金问题不好解决,但小规模企业更多地表现为资金问题不好解决,而大规模企业则更多地认为是自主创新能力弱。中等企业在这两方面没有表现出较强的特点。

三、不同规模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特性,这里将当前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为四种: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即内部性主体创新与主体保护模式,指企业设立自己的研发部门,开展技术创新,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模式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选择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人员,其可根据自身及市场的需求,组建自身的研发机构并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团经过不断的变革与创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06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达到了4.95亿万元。中心实验室面积达2.64万平方米,研发设备投入总价达1.02亿万元,拥有科技人员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有专门机构、有专人管理,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较为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校联合市场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校联合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企业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承担研究开发,由企业把研发成果引入市场,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对产品创新性要求较强的中型龙头企业。该类企业对产品的创新性要求较强,其对新产品、新包装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所占比例较大,但企业自身研发较为困难,于是可以跟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况,或与学术界组成联合体,协同开发和促销技术、购买专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华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率先通过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验证。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与浙江商学院联合开展金华火腿成香机理的研究成果获科技进步二等奖。从2000年开始先后与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等高等院校进行了863国家攻关项目的研究;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金华火腿深加工产品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互相致力于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以联盟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形式,可突破企业规模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发成本、缩短研发时间、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因这类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而易于结成联盟。此模式适合小型龙头企业。

3.典型案例。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公司现有茶园1.2万余亩,从日本引进的优良茶树品种面积以达4900余亩,茶树良种化率占80%以上。公司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茶园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装出口,全部实现并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绍兴县茶场改制后,与绍兴市茶叶产业协会紧密联系,实施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机食品、ISO、HACCP、QS等)、品种审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是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综合确定重点计划,或者由某些企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确定农业技术创新项目,向政府计划部门申请列入重点计划,争取政府计划资助的一种保护产权的模式。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企业主要业务以政府计划研究项目为支撑,涉及政府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内容。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与政府计划有机结合,在提高技术创新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适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公司聘请海南大学、厦门大学、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部门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高级顾问,成立了全国首家海洋类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为支撑开展名优特海水养殖的研发工作,先后承担了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县级各类研发项目44项。已取得3项国际领先技术,科技专利9项。正是凭借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支撑和资助,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一直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四、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

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选择适合的保护模式是从企业微观角度论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应当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使用不同的保护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划分。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全面分析,以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两个维度,将浙江省所能创造知识产权的领域分为四个部分[5]:

强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中,只有少部分水产品、畜产品良种等关键技术处于该领域。

弱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等处于该领域。

强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与传统知识、地理标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特色经济作物、中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属于该领域。

弱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并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该领域属于传统产业领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产业处于该领域,如食品加工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对调研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大致分为11类:种植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及药品、畜牧业、水产业、竹子产业、茶叶、保健品、服装、蚕茧、其他产业。

根据以上确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的方法,将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定基在“强势一般领域”和“弱势重要领域”两块。具体就是,首先抓好茶业、蚕桑产业、竹子、水产业以及中药材等“强势一般领域”,重点在鸭子、猪、兔子、特色鱼类等初级产品加工业等“弱势重要领域”做强,随后带动其他两个层面的领域知识产权拓展和发展。

五、几点建议

为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达到提升整个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要自觉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采用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另外,农业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政府除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外,还应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小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中等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大企业则表现为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知识产权的服务和指导。首先,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农业资源和产业化特色,建立专题数据库,为农业龙头企业新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提供信息服务。其次,加强知识产权社会化专业服务,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调解、评估、等服务活动。第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开展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教学,提高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素养。倡导高校与地方管理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创办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为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实用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敏杰,唐振勇.对县域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分析――以全州县为实证[J].广西金融研究,2008,(2).

[2]吴波,杨菊萍.区域龙头企业的知识溢出与本地中小企业成长――基于浙江省三个产业集群中小企业调查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8,(1).

[3]翁益军,吕永华.银行规模限制成当前贷款难主因――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需求问卷调查分析[J].浙江金融,2008,(2).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第5篇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课题有很多,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课题来加以讨论呢?当然,这一课题肯定是业内许多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但我想说的是,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决不仅仅是诸多重要课题之一,而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的课题!然而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包括法官自己,却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无需多言。但是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却是众说纷纭,不一而足。在此笔者认为:只要我们的法官起到了他们能够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一定可以更加顺利地得以解决!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上述命题。一、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能够起到的作用,二,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优势;三法官应该起到更大的作用。讨论将按上述顺序依次展开。

法官能够起到的作用

1 维护法律尊严,震慑侵权者。法院对各种侵权案件的审判,都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对侵权者都会有震慑。但是与其他侵权案件相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呈现出产业化、规模化,普遍化,反复化,顽固化的特点,仅凭一般的社会教化根本就不可能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蔓延和扩散。所以知识产权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震慑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官们可以通过民事案件中的判赔和刑事案件中的判罚,使侵权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震慑他们放弃继续侵权的企图。

2 使权利人获得足够的赔偿,体现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这一点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当权利人获得了足够的赔偿,才会有能力和意愿继续维权,而只有激发了广大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我们才能取得反侵权反盗版这场战争的最终胜利。要知道,权利人所面对的盗版侵权阵营往往财力雄厚,势力庞大,相比权利人自身原本就占有很大优势,如果再得不到法官判赔的支持,那么我们就不用期望胜利的到来了。

3 教育民众,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法官所判个案,都涉及具体的权利人和侵权者,其中不乏名人和著名的公司,这些案件往往广受媒体,公众的关注,因而更具宣传效果,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更大。

4 维护公平、合法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产业的积极发展。只有当侵权盗版者付出的代价高于正版经营者购买知识产权的代价,健康积极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真正建立起来。侵权盗版行为伤害的绝不仅仅是权利人,它也严重挫伤了正版经营者坚持正版经营的积极性,毁坏了知识产权市场合法公平的交易秩序。而失去了市场基础的知识产权产业,注定是发展不起来的,我国科技研发和文化创作水平的严重低下(与我国蓬勃发展的经济完全不相称),已经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而法官们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作出的民事判赔和刑事判罚,不仅能够对侵权盗版者产生震慑作用,同时也可以产生对权利人和正版经营者的巨大鼓舞作用,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他们继续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知识产权产业。

5 促进知识产权立法的良好发展。知识产权永远和创造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创造的目的和结果就是产生新事物,因此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也总是需要与新事物打交道。知识产权立法永远跟不上知识产权产业的升级换代。因此如何将知识产权法律中永恒不变的原则适用到具体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去,并反过来推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一直都会是知识产权法官们需要面对的一个课题。与其他审理非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们相比,知识产权法官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更加明显,司法推动立法的作用也更加明显。

法官在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力量中的独特优势

1 更具公正性。与政府各主管部门相比,法院无疑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因为政府各主管部门总是与其主管的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企业从当初的审批成立到每年的年审,可能都要通过这些部门。另外,这些主管部门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部门利益,严厉地反侵权反盗版,是否一直符合他们的部门利益,就很难说了。而法院的公正独立性,相对而言,就要高许多。这也是我多年以来从事反侵权维权工作的切身体会。

2 更具规范性。与行政投诉程序相比,法院的诉讼程序要规范、透明得多。法院的诉讼程序有民事、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各地。各级法院都在统一执行,而行政投诉的程序,由于各个部门各个地方不尽相同,加之即便是同一地方政府的同一部门,因为不同的受理官员对程序的把握,甚至同一位官员在不同的时间或者针对不同的投诉对象,都有可能出现很大的不同。这使得权利人很难对自己的投诉行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3 更具严肃性。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相比,无疑具有更高的严肃性。首先,行政部门就其受理的投诉,往往非常吝啬于发出任何书面的行政决定或者答复。其次,即使发出了,它们的法律效力也远逊于法院的裁判文书――那可是能够用来马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部门对一些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理有许多到最后是不了了之的。

4 对权利人的保护更有力。行政部门一般侧重于对侵权者的处罚,对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他们往往爱莫能助,从侵权者处收缴来的罚款或者非法财产,也只能上缴国库或者收归行政部门自己,不可能发给权利人。而法院的判赔则能够使权利人获得补偿,从而增强权利人维权的信心。

5 可调动的资源更加强大和广泛。法院系统中,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知识产权庭,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现在还有越来越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了。而每个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至少有一个合议庭三名法官可以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样算来,全国有近千名法官在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是一支非常庞大的力量,因为他们是近千名法官,不是近千名办事员。近千名主审法官就意味着有近千名立案庭的法官,近千名执行庭的法官和近千名书记员在配合他们工作,这还不包括刑事案件中配合工作的公安局干警和检察院的检察官;而且这一队伍覆盖全国各地,均在按照统一的法律和程序处理 案件。更重要的是,由于法院除了可以使用本身的资源以及协同部门的资源而外,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权利人和律师甚至调查公司的力量。权利人要来起诉,首先必须由自己或者聘请调查公司调查清楚侵权事实和侵权者,律师则会按照法院的要求将材料组织清楚,配合法院审理案件。这无形中又将反侵权的力量扩大了数倍,而且这数种不同的力量,全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按照统一的程序,在有机地协调地高效地展开着行动。试问,有哪一个行政部门能有这样强大的能量?

因此,法院无疑是,而且应该是,也有能力是各种反侵权力量中最为强大的一股力量。

6 对社会的影响力更大。媒体也经常报道各行政部门的反盗版行动。但报道都是例行公事式的,读者或者观众也不会觉得这些行动与自己会有什么关系。而法院审理的个案就不同了,它们会涉及到具体的侵权者和具体的权利人,其中还不乏名人和著名公司,颇能吸引公众的关注,媒体也往往会主动跟踪采访报道这类案件。例如,前两年关于卡拉OK歌厅版权侵权系列案件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这种效果是行政案件所无法产生的。所以法院通过以理服人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能够在促进培养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方面,起到非常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7 常效性。行政部门的反盗版反侵权行动往往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那就是有着很强的阶段性,如什么什么百日行动,什么什么集中整治,这样的字眼屡见不鲜。在集中行动阶段,我们一般都可以感受到行动的声势浩大。但是一旦行动结束,一切便又回复到原样。法院却不存在这种现象,除了每年年末法院不愿意受理新案外(一般通过立来年的案号也可以解决),其余任何时间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法院都会受理,也就是说,法院的反侵权工作是长期的,常效的,没有行政部门那样大的起伏和落差。

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

毋庸置疑,目前大家都公认,法院是一支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量,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共同构成我国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这样的定位对于法院而言,似乎仍然不足够。笔者认为的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定位应该是“最重要的并具有主导地位的。”

在世界各国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力量都是法院,权利人遭受侵权后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法院。行政部门可能只是在某一方面某一时段,才能起到重要作用。有鉴于此,我们国家也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且在这一体系中,我感觉占主导地位的还是政府部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中国特色并未表现出其独特的优势,致使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权利人的诟病。

如上文所述,法院在能力方面,已经是最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力量,所起的实际作用也正在越来越大,但仍未成为真正的主导力量。以下笔者将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1 法院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

首先,法院应该从主观上充分认识到自己强大的能量以及自己所处的重要地位,并勇于充分发挥这种能量,承担起其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

笔者发现,绝大部分总结法院工作的文章,都是在强调法院今年受理了多少知识产权案件,审结了多少,调解了多少,比去年有大幅的增长,从而说明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工作越来越有成效。同时,也有很多研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文章。然而,着重研究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社会实际效果的文章却很少,甚至没有。

例如,某法院就某起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媒体也作了广泛的报道。然后呢?这类侵权现象在社会上发生什么变化了吗?是因此减少了?还是反而增多了?还是根本没有变化?如果说减少了,是不是的确是因为判决的积极影响?如果说反而增加了,那么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如果说没有变化,那是不是说明判决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如果判决的确起到作用了,那么侵权形式又是否发生了变化,或者侵权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有,那么是否在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法院在今后的判决中又应该注意些什么?

这些问题,很少有法官关注或者研究。或者说即使有,这种关注和研究也并不充分,因为连笔者这样一个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都没有了解到这种研究的存在和结果。

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说明我们的法院从主观上讲,思维方式是被动的,即往往更着重强调解决了多少案件,多少纠纷,解决的越多,说明工作越有成绩,但却不强调法院的判决是否对社会产生了影响,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法院的判决去积极地引导社会向更加公平和正义的方向发展。

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上升,这一方面说明了法院的工作成绩,说明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在增加,但另一方面也同时说明了我们社会上的侵权现象也在增加――至少没有明显的减少。也就是说,侵权者并没有被法院的判决所震慑,侵权现象并没有被吓阻。

最明显的例子是,有许多侵权案件的被告会被诉多次,即,被判后再次侵权,再判,再犯。但绝大多数法院对他们的判决不是越来越重,而是越来越轻。为什么呢?因为主审法官考虑的重点不在于如何阻止侵权现象的继续发生,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宏大的课题,整个国家努力了这么多年也没有解决,单凭我法院能解决得了吗?他们重点考虑的是,被告不要因为被判次数太多,赔偿得太多而无法承受,因此会不服判决,会上诉,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结,最终影响个案纠纷的顺利解决。

这种重视个案的解决却忽视个案产生的影响的思维模式,在当前的法官们中间比较典型。这说明了法院还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舍我其谁”的意识。大多数法官的观点,还停留在这样一个层面 法院主要是解决纠纷的,法院需要解决的纠纷也很多,除了知识产权纠纷,还有其它许多更重要的纠纷需要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宏观问题,有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考虑,法院的职责在于妥善处理告上门来的纠纷,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

过分强调法院调处纠纷的职能,强调让当事人双方对判决结果都服从、都满意,这样的定位,实际上是将法院与仲裁机构和居民调解委员会混同了。法院决不仅仅是调处纠纷的地方,法院的地位要崇高得多,它是引领社会向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的主导力量,对错误、违法的行为,尤其是那些恶意侵权的行为,就应该予以制裁和谴责,对正义的行为就应该加以褒扬和鼓励。法院有能力这么做,也有责任这么做。

如果法院真正确立了以我为主的思路,主动考虑如何通过判决或者其他工作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发展,而不再仅仅满足于处理了多少起案件,那么接下来在措施上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就容易得多了。笔 者仅在此提几点相关建议:

第一,大幅提高法定赔偿的判决力度。尤其对那些屡屡侵犯他人权利的被告;一定要改变各类侵权案件的判赔都一律越判越低这一毫无道理的惯例。

第二,更经常地运用司法建议这一手段。对那些屡判屡犯的被告,要向其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提醒他们关注,建议他们从产业,行业的角度,采取适当的措施,配合法院制止侵权现象的继续发生。

第三,加强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现在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法律维权没有信心,主要是出于两点原因,一个是判赔太低,另一个就是判的那么一点儿赔偿,只要被告不主动履行,法院也难以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和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或者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完全不同,他们均以盗版侵权为业,通过盗版侵权活动谋取暴利。一直以来,法院执行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不管怎么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要重点执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的是,一方面盗版侵权者继续大摇大摆地公开生产经营,换句话说,也就是继续从事盗版侵权活动,但权利人几万元的赔偿,却眼睁睁地就是拿不到。这样的状况,权利人怎能不心寒?

第四,重视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过程中,会发现很多侵权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多做一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从以上笔者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其实处于一个中心位置,它能够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协作,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而只要法院的思想解放,勇于真正承担起领导者责任,就能够调动起成倍的力量,释放出成倍的反盗版反侵权能量,同时既不需要对现有的任何体系做大的调整,也不需要国家增加大的投入。

2 只要当法院承担起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责任,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问题就将得到更好解决。

为什么说“只要”?道理很简单,因为只要法院的判赔合理,执行得力,能够起到阻吓侵权的作用,那么就一定会促使相当一部分侵权者在权衡侵权所需付出的代价后,放弃继续侵权的企图,只要法院的判赔合理,执行得力,能够起到鼓励权利人维权积极性的作用,也就一定会吸引更多的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投入到反盗版反侵权的这场战争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