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益组织的定义

公益组织的定义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益组织的定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公益组织的定义

公益组织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子宫内膜腺癌;RUNX3蛋白;肿瘤分期;分化程度

[中图分类号] R737.3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26-0027-02

子宫内膜癌是发生于子宫内膜的一组上皮性恶性肿瘤,好发于围绝经期和绝经后女性。在北美和欧洲其发生率高居女性生殖系统癌症的首位[1],在我国女性中,子宫内膜癌的发病率目前仅次于宫颈癌。子宫内膜癌的发病是一个多因素共同参与的过程,其中抑癌基因的缺失以及原癌基因激活在发病中有重要作用,目前,抑癌基因人类相关转录因子3(RUNX3)在子宫内膜癌发生发展中的作用已经引起临床重视[2],本文收集本院子宫内膜腺癌患者组织标本,探讨RUNX3在子宫内膜腺癌中的表达及意义。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2012年1~12月收治的经病理确诊的子宫内膜腺癌患者40例(子宫内膜腺癌组)、非典型增生症40例(非典型增生组)及同期体检健康者40例(正常组)的子宫组织标本。其中,40例子宫内膜腺癌患者中,肿瘤分期:Ⅰ期12例,Ⅱ期11例,Ⅲ期9例,Ⅳ期8例。病理分级:G1级19例,G2级12例,G3级9例;浸润情况:肌层浸润不足一半者21例,肌层浸润过半或穿透肌层者19例;手术病理证实存在淋巴结转移16例,无淋巴结转移24例。

1.2 方法

用石蜡包埋子宫组织标本,脱蜡后,采用PBS缓冲液冲洗,使用枸橼酸盐加热,进行抗原修复,冷却至室温备用。采用北京博奥森生物公司的RUNX3兔抗人抗体、康为世纪公司生产的SP试剂盒进行免疫组化检查,首先采用RUNX3抗体标记组织切片,然后行DAB染色,苏木素复染,以PBS为空白对照。

1.3 RUNX3阳性判定

采用半定量计分法,以细胞核、细胞质中出现黄色至棕褐色颗粒判定为阳性。染色强度评分,无色为0分,浅黄色为1分,棕黄色为2分,棕褐色为3分。阳性细胞百分比评分,无阳性细胞为0分,阳性细胞数≤10%为1分,10%

1.4 观察指标

观察比较子宫内膜腺癌组织、非典型增生组织及正常子宫组织中RUNX3蛋白阳性表达情况,并比较不同宫内膜腺癌肿瘤分期、病理分级、浸润程度及淋巴结转移情况下RUNX3蛋白表达率。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行组内分组χ2检验,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子宫内膜腺癌组织、非典型增生组织及正常子宫组织中RUNX3蛋白表达情况

子宫内膜腺癌组RUNX3蛋白阳性率低于非典型增生组及正常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不同肿瘤分期、病理分级、浸润程度及淋巴结转移与RUNX3蛋白表达的关系

不同肿瘤分期患者子宫内膜腺癌组织RUNX3蛋白阳性率差异显著(χ2=5.479,P < 0.05),随着肿瘤分期的进展, RUNX3蛋白阳性率明显减低;不同肿瘤分化程度患者子宫内膜腺癌组织RUNX3蛋白阳性率差异显著(χ2=4.916,P < 0.05),随着肿瘤分化程度的由低到高, RUNX3蛋白阳性率明显减低;肌层浸润不足1/2子宫内膜腺癌组织RUNX3蛋白阳性率高于深度浸润癌组织(χ2=3.852,P < 0.05),随着肿瘤浸润深度的增加,RUNX3蛋白阳性率明显减低;淋巴结转移与否子宫内膜腺癌组织RUNX3蛋白表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073,P > 0.05)。见表2。

3 讨论

子宫内膜癌是最常见的女性生殖系统肿瘤之一,国内每年有接近20万的新发病例,在北美和欧洲其发生率仅次于乳腺癌、肺癌、结直肠肿瘤,高居女性生殖系统癌症的首位。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条件的改善,子宫内膜癌的发病率亦逐年升高,目前仅次于宫颈癌,居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的第二位[4]。子宫内膜癌的发病是一个多因素共同参与的过程,其中抑癌基因的缺失以及原癌基因激活在发病中有重要作用[5]。

人类Runt相关转录因子3基因(RUNX3)是Levanon等于1994年发现的一种抑癌基因,RUNX3能调控细胞的生长发育和凋亡,对细胞的信号转导和其他生物学效应有着重要而复杂的转录调控作用,目前研究显示RUNX3表达缺失与人类多种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过程有密切关系[6,7]。RUNX3的抑癌机制与具有生长抑制和凋亡诱导因子功能的TGF-β通路密切相关,TGF-β是一种对许多发育和生理过程产生抑制作用的生长因子,其信号通路的紊乱参与众多肿瘤的发生和发展。RUNX3基因可能是转化生长因子-β(TGF-β)转导通路的一个重要环节,参与TGF-β上皮细胞生长的负调控作用[8,9]。

研究证实RUNX3基因表达沉默与胃癌的发生和发展有高度相关性[8]。此外有国外学者研究显示RUNX3与女性生殖系统肿瘤的发生有密切关系,Yoshizaki T等[10]研究显示RUNX3基因在女性良性生殖系统肿瘤中的表达率明显高于恶性肿瘤患者。其女性生殖肿瘤方面的相关报道引起了临床重视,有学者认为通过研究RUNX3的作用通路及机制,可以为临床子宫恶性肿瘤的治疗提供新的靶点和通道[11]。

本文研究显示非典型增生组及正常组RUNX3蛋白阳性率高于子宫内膜腺癌组,并且在子宫内膜腺癌组织中,不同临床分期、分化程度、浸润深度其RUNX3蛋白阳性率差异显著(P < 0.05),随着肿瘤恶性程度的进展,其表达率逐渐降低,而肿瘤有无转移对RUNX3基因的表达率无明显影响,可能是由于RUNX3基因主要作用于细胞的生长分化,而对血运、淋巴、种植转移等无影响。由此可见,RUNX3蛋白确实与肿瘤生长分化关系密切,但是如何通过外在药物或基因干预使其在肿瘤发病初期高表达,进而抑制肿瘤发展,尚需要进一步实验研究。

综上所述,结论 RUNX3蛋白有明显抑癌作用,其表达率的高低与子宫内膜腺癌恶性程度、病理分期以及浸润深度有密切关系,可作为判断病情、治疗效果及预后的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1] 张李松,赖爱鸾,宋梅英. 分段诊刮在子宫内膜腺癌术前诊断中的价值[J]. 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1,20(8):939-940.

[2] CHEN Gui-zong. Study progress on the relationship of RUNX3 gene and the mechanism of tumor[J]. Medical recapitulate,2012,18(2):216-218.

[3] 刘震,李朦,魏力. RUNX3蛋白在子宫内膜腺癌中的表达及临床意义[J]. 现代肿瘤医学,2013,21(1):144-146.

[4] 王颖梅,薛凤霞. 年轻妇女子宫内膜癌(Ⅰ型)发病机制的研究进展[J]. 实用妇产科杂志,2012,28(7):515-518.

[5] 张海凤,吕秀萍,徐咏莲,等. RUNX3与Survivin在子宫内膜癌中的表达[J]. 中国微创外科杂志,2012,12(5):450-453.

[6] 宋国庆,王强. Survivin和Runx3蛋白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及其临床意义[J]. 现代肿瘤医学,2011,19(4):721-723.

[7] 卢燕辉,郑瑞丹,陈洁,等. RUNX3蛋白在肝癌组织中的表达及其意义[J].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2011,31(2):329-332.

[8] 李巧稚,塔拉甫·托坎,程杰,等. TGF-β信号转导通路相关蛋白Runx3、Smad4在胃腺癌组织中的表达及意义[J]. 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12,35(7):918-920.

[9] Guo ZL,Chen K,Wang XQ,et al. Expression and relationship of Ezh2, Runx3 and caspase-3 in endometrial adenocarcinoma[J]. Chinese Jou rnal of Pathology,2011,40(6):387-391.

[10] Yoshizaki T,Enomoto T,Fujita M,et al. Frequent inactivation of RUNX3 in endometrial carcinoma[J]. Gynecol Oncol,2008,110(3):439-444.

公益组织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于宣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一九九0年三月九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我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是我区各族人民特别是三百多万老年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区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四化建设都具有现实的意义。

为使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扎扎实实地进行,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自四月十五日起至五月十五日止,为全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宣传月。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及其重要意义,明确贯彻执行《规定》的必要性和责任感。增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在学习宣传中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报刊、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发表文章,请领导同志讲话,召开座谈会,印发《规定》和有关宣传材料,悬挂横额,张贴标语等进行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宣传贯彻《规定》要以正面思想教育为主,把宣传与表彰敬老、爱老、养老的先进典型事迹结合起来,把宣传《规定》与普法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评选“五好家庭”,为老年人做好事等活动结合起来。要反复强调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份。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是每个公民的共同职责,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要进一步增强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法制观念,造成敬老、爱老光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可耻的强大社会舆论,树立敬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要紧密联系实际,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实施《规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乡(镇)、村(居委会)可根据《规定》精神制订乡规民约。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为目标,作出发展老年事业的规划,同时结合实际尽可能解决老年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农村重点解决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的问题;城镇以老有所为为重点,逐步实现“五个老有所”的要求。

四、要以《规定》为准绳。结合当地的实际进行检查。对不赡养老年人,侵犯老年人权利,虐待摧残老年人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对积压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有关部门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以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五、培训骨干,抓好典型。各单位在开展宣传工作前,要培训好宣传骨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宣传内容,研究宣传贯彻的具体方法步骤。抓好典型,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切实加强领导。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统筹安排。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民政、人事、劳动部门要密切协作,与司法、公安、新闻、卫生等部门联系,邀请宣传、老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组成临时领导小组,研究宣传贯彻《规定》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检查《规定》的宣传贯彻。大、中型企业、街道居委会,农村基层组织也可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要发挥基层老龄群众组织,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协会的作用。广泛开展活动。

贯彻执行《规定》,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全社会每个公民和各个方面,任务很艰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抓好这一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适当拨款解决,以保证《规定》的实施。

公益组织的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中国红十字会 财务风险识别

风险大致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的不确定性,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组织都会面临财务风险的威胁,即使是作为非营利机构,中国红十字会当然也不例外。中国红十字会的财务风险是指其在各项财务活动中,受各种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因素影响,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并导致其资金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1. 筹资领域存在的财务风险

中国红十字会资金的来源有四大类,分别是: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拨款收入、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其中主要的资金来源有两大类是国家的拨款和民间捐助,2010年中国红十字总会财务报告中显示,民间捐款占了总收入的89.19%,政府拨款占了10.8%,一旦国家拨款和民间的捐助资金链发生断裂,红十字会就会出现财务风险。对于民间捐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稳定性,而且这种不稳定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却无法避免。突发事件使得社会捐助在整个会计年度内波动起伏过大,使得中国红十字会在该年度内发生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加大,同时也造成了各个会计期间的流入不均衡,给中国红十字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风险。究其风险根本原因是民间捐助的不稳定性,直接原因却是中国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不高。相对于民间捐助,政府的拨款稳定性较强,但在某个会计年度内,由于体质改革等原因,可能会造成不能通过政府拨款获得收入或者政府对红十字的预算拨款减少的风险。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政府逐步退出在社会福利事业中的垄断地位,公共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拨款也日益削弱。中国红十字会的迅速发展与政府拨款的减少形成了矛盾,而且这种矛盾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有可能加大,使得看似稳定的政府拨款也隐含较大的财务风险。同时,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政府在对中国红十字会拨款后,较少监督资金的到位情况及以后的使用状况,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制度的缺陷,法律的不完善,对收入采取不入账等手法截留大量公益资金。由于自创性收入太少,过度的依赖政府拨款和民间的捐助,使得当这两类资金收入出现大幅缩水时,组织通过自身调节应对风险的能力极弱,而这种自创性收入随着比例的增加,组织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多元化和加大。

2. 资金支出方面存在的财务风险

中国红十字会将各种收入一方面用于组织的事业活动中,另一方面用于经营活动中,其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或有损组织形象的可能性,就是资金支出方面的财务风险。捐助人在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时,多数情况下,连监督该笔物资是否用于公益的目的的权力也交了出去,组织可能发生资金的用途的改变。同时,接受资助者在接受资助时,很少考虑用于其身上的公益资金额度是否与出资方意愿相符,缺少监督监管和透明度也造成了财务风险。当组织的生存目标与其社会公益目标发生冲突时或者经营者做出逆向选择时,其资金的支出结构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行政支出和日常财务支出大大增加甚至高出公益支出,挤占公益支出,造成支出结构异化,使公益资金成为专为红十字会生存而使用的资金,甚至组织中人员为了个人目标,将公益资金以费用名义列支出去, 2010年中国红十字会的“三公”费用决算中,出国境的费用高达107万,接待费为15万已经超出预算的400%,同时决算报表中少计支出75.89万,多记收入33.07万,内部控制在制作预算和执行预算方面的失败也是埋下了财务风险种子。庞大的组织,冗杂的人员,也是较大的支出,它们与收入的减少之间形成了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中国红十字会的财务风险。

3. 投资方面存在的财务风险

公益项目探索市场化发展是一条发展趋势。中国红十字会主要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及其他收入比较少,在2010年仅占1%,无法为中国红十字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此收入中主要是利息收入,而银行利息比较低的同时,物价上涨较快,通胀压力大,资金无法得到很好的保值。再者中国红十字会缺少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在同一投资市场上可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缺乏财务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及能够迅速明确责任的机制,在进行投资时也不必告诉资金的出资者,使用的是毋须偿还的公益资金,因此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与投资收益异化的风险比一般企业大得多。投资的公益项目也可能被内部不法人员利用,将其为个人谋利,未使得其作用得到真正发挥。

4. 其他方面的存在的财务风险:财务管理目标索蕴含的财务风险

中国红十字会的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以进行人类和平和进步事业为宗旨。由于其营运目标不是以营利为目标,因此,其财务管理目标也不是实现组织的利润,而是为了组织的稳定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以实现整个社会公益目标。中国红十字会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还是会有结余,目前非营利组织利润衡量指标缺失,中国红十字会很难有效检测其收入与费用是否配比,因此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难以衡量估算和判断。在操作中,极容易发生并不重要的项目耗费了大量的公益资金,而重要额项目却因为资金投入的不足而难以维系的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唐阳玲.非营利组织财务风险管理刍议 [J].财务与金融,2008,(03):57-59.

[2] 陈晓曼.苏宁和刘鸣镝. 浅谈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风险及控制[J].东方企业文化,2011,(04):9-10.

[3] 孙新章.试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J].市场周刊管理探索,2005,(05):75-77.

[4] 康伟.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风险识别与控制 [J]. 会计之友,2008,(10):30-31.

[5] 叶檀.红十字会信任危机是信用体系的三聚氰胺[J].IT时代周刊,2011,(17):63.

[6] 林建鸿.透视慈善机构规范制度缺失[J].中国国情国力,2005,(02):44-46.

公益组织的定义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弥补政府、市场作用双重失灵的新兴社会力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民营化和民主化的这一全球化浪潮背景下发挥了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获得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自改革开放以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如在税收方面,并非所有适用税法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更好的发展,本文对非营利组织税收在我国当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整理,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 我国非营利组织及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其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为有着这些属性,因而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 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而其中前五个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为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在上述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都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三种方式呈现:1.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 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 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第二种方式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种方式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的,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而在减免的程度上,有的税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扣除一定的税额,有的则予以完全的免除。二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和规定比较多但也比较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非营利组织在更广泛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现。为能给予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 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多也比较乱,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税收条款来规范它的运行。这对于快速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显然是一大制约。

(二) 没有从税法的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没有把公益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性组织单独划分出来,给予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特殊的税收待遇。因为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不同,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区分两者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国当前,还尚未从税法的角度去定义非营利组织,更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许多非营利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但其大多数活动却从事着经营性活动,有的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活动的宗旨目的,这不但使得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于其他组织来说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按照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相同性质的行为应当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我国,却存在着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的税收规定。如同样对一家非营利组织进行捐款,但实施这样一项行为的主体分别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则税法允许二者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资企业允许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对只有被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扣除,这同样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 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针对非营利组织还存在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

(一)应从税法的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应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的活动应是非经营性活动。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只是经营性活动不应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其从中获取的经营性利润禁止向个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的目的。因而对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区分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如投资所得、贸易活动等应当征收税收,而对于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捐赠、会员的会费和财政的拨款则应予以减免。

(二)学习其他国家,应把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与公益目的有关的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免征所有的税收,而其他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则仅对其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予以免证。这是因为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活动中获益的是公众,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但其受益的主要是会员,因而应给予它们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应统一内外资企业允许捐赠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这样一方面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提高所得税中关于捐赠数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现行对于捐赠比例的规定有些偏低,应进一步提高。

(五)改变现行捐赠通过向列举的非营利组织才能扣除的规定,而应当是只要获取了非营利组织资格的认定特别是公益性组织资格的认定,就应允许捐赠直接扣除。

[参考文献]

[1]王名. 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邵金荣.非营利组织与免税—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公益组织的定义范文第5篇

(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其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

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为有着这些属性,因而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而其中前五个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为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在上述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都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三种方式呈现:1.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第二种方式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种方式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的,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而在减免的程度上,有的税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扣除一定的税额,有的则予以完全的免除。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和规定比较多但也比较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非营利组织在更广泛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现。为能给予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多也比较乱,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税收条款来规范它的运行。这对于快速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显然是一大制约。

(二)没有从税法的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没有把公益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性组织单独划分出来,给予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特殊的税收待遇。因为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不同,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区分两者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国当前,还尚未从税法的角度去定义非营利组织,更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许多非营利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但其大多数活动却从事着经营性活动,有的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活动的宗旨目的,这不但使得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于其他组织来说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按照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相同性质的行为应当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我国,却存在着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的税收规定。如同样对一家非营利组织进行捐款,但实施这样一项行为的主体分别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则税法允许二者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资企业允许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对只有被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扣除,这同样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针对非营利组织还存在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

(一)应从税法的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应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的活动应是非经营性活动。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只是经营性活动不应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其从中获取的经营性利润禁止向个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的目的。因而对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区分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如投资所得、贸易活动等应当征收税收,而对于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捐赠、会员的会费和财政的拨款则应予以减免。

(二)学习其他国家,应把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与公益目的有关的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免征所有的税收,而其他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则仅对其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予以免证。这是因为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活动中获益的是公众,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但其受益的主要是会员,因而应给予它们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应统一内外资企业允许捐赠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这样一方面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