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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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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

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第1篇

1、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

2、社保局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并满足领取条件的,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3、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这四种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失业证明,失业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同时办理下岗证。

5、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相关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全市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的原则实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业务办理。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协同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失业保险基金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属地政府为失业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市政府将失业保险责任目标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逐步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和失业调控机制,实行动态分析监测,并制定相应预案和措施。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25日前划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月末将失业保险费转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出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收到拨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进行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留存相当于1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

第十二条市本级和各县(市)的失业保险历年滚存结余和应收未收的失业保险欠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审计后,纳入市级统筹基金范畴,暂留存市本级和各县(市)。动用留存基金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动用留存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定额调剂,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200%;调剂后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

使用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

(三)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应缴2%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四章失业保险业务经办

第十六条每年7月1日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统一规范业务经办。失业人员登记接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以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为保证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将准备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情况提前2个月预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提前介入预审档案。凡一次性接收80名以上(含80人)失业人员,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一线工作法”,积极深入参保单位,现场为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的无缝衔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第十九条接收失业人员在20人以下,参保单位报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经专职审核人员审查,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接收手续。一次性接收失业人员超过参保单位职工总数10%或20人以上(含20人)的,由专职人员审核档案,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备案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移交失业人员时,需提供改制、破产批文及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并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备案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及职工、失业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保工程”要求,使用统一社会保险业务软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共享、信息联网,全面提高失业保险业务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失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是一项公共资金,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牢固树立基金安全第一的意识,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文就如何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点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管理和加强基金账户管理、建立会计对账制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加强重点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管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重点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1.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的管理

按照“分工协作、有限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在重点环节实行权限控制,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经办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只能从系统中调出,不允许、也不可能人为添加。系统操作人员只能根据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记录自动计算出其享受待遇的期限,并且市、区、街、社居委都有权限查询每一位进入系统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从而避免了许多人为因素,加强了相互监督,提高了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企业主管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务、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重要业务事项审批人员的管理、考核和监控

严格执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在对象划定方面将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作为排点,在内容安排方面,紧紧围绕具有“权、钱、人、物”业务处置权的重点环节、关键岗位,使防控机制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保整体,推动防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按照上述重点从梳理行政管理事项和业务工作流程入手,分岗位、科室和单位三个层次,逐一进行排查,逐一完善防控措施。

3.加强对财务的管理

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严禁弄虚作假。会计人员一律持证上岗,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的,一人一个操作密码,严禁以他人密码进行会计核算操作。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出纳人员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切实做到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支付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严禁由一人全过程办理资金支付业务。要做到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4.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二、加强对基金账户的管理,建立会计对账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明确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实行税务机构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应开设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购买国家债券的兑付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付购买国家债券的资金;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其它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失业保险支出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只支不收。由于操作失误多收资金需原渠道退回或多支付资金需原渠道收回等特殊情况、大额支付,要有经办机构的授权银行方可发生收付业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建立对账制度,切实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各单位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核对各种账簿记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对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账证核对

账证核对应就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与账簿记录中的各项经济业务核对其内容、数量、金额是否相符以及会计科目是否正确。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可逐笔核对,也可抽查核对。如发现有差错,应逐步查对到最初的依据,,直至查出差错的原因为止。

2.账账核对

账账核对要求做到账账相符,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1)检查总分类账户的记录是否有差错。可以通过编制试算平衡表进行检查,如果借贷双方金额试算平衡,一般说来没有错误,如果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则说明记账有错误,要作进一步的检查。

(2)检查总分类账户与所属明细分类账户之间的记录是否有差错。有如下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编制明细分类账本期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或财产物资的收发结存表与总分类账户核对,如有不符,应进一步查找差错所在原因。二是加计各明细分类账户中的本期发生额或余额合计数,直接与总分类账户的相应数字相核对。

3.账实核对

账实核对要求账簿记录余额与各项财产物资和银行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的实存数核对相符。核对的方法是财产清查。并与账存数核对,是否相符。月份终了,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银行盖章)余额之间如有差额,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签名确认。

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第4篇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2012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象: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各级经信委牵头,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参与认定。

2、缓缴社会保险费险种和时限:根据企业缴费能力,五项社会保险可同时缓缴,也可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本年度内缓缴费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签订缓缴协议和还款计划;当地人社、财政、地税共同审核;同级政府批准;由市统一报省政府备案。

二、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1、降低费率对象: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企业。

2、降费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降为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到1%;工伤(含农民工绿色通道定额缴费)、生育保险费率分别降低50%。

3、降费时限:5月按新规定编制次月征缴计划,执行至12月底。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岗位补贴对象:年内,通过岗位培训,轮班工作和协商薪酬等方法稳定员工队伍,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终止劳动合同除外),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已按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困难企业的认定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2、享受岗位补贴人数:2011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30%。

3、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4、补贴时限:执行时间为2012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5、办理程序:企业申请;签订不裁员承诺书,2012年不裁减人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提交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经信委、财政部门审核,并统一报市人社部门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部门批准;市属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县区属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下拨至各县区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再由县区财政部门拨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1、调整基数对象:上年度实际工资基数低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之和的参保企业。

2、基数调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核定的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调整基数时限:5月起开展认定和审核工作,执行到12月底。

4、办理程序:企业申报;当地人社、财政、地税共同审核认定;由市统一报省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当地就业

1、补助对象:通过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校企联姻订单培养等方式,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当地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

2、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3、补贴时限:2012年内。

4、办理程序:院校申请;当地人社、财政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积极帮助企业引进人才

1、人才引进补助对象: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

2、补助标准:每人250元。

3、补助时限:2012年内。

4、办理程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补助对象:参加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

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

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

2、补贴标准: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按照皖人社秘〔2012〕98号文件规定,给予个人200—1200元补贴;

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按人均不低于300元补贴;

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按职工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3000元的培训补贴。

3、补贴时限:2012年内。

4、办理程序:按照民生工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八、帮助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

1、扶持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包括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企业)。

2、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贴息:贷款200万元以内由同级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同期基准利率的25%贴息。

3、办理程序:企业申请;当地人社、财政部门认定;银行、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贷款和贴息资金。

九、保障措施

1、成立领导组织。成立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税务局负责同志组成市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措施领导组,负责全市帮扶措施落实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研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具体负责帮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完善基础工作。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缓缴费、降基数等的申报、审核和报备相关基础材料。同时,要抽调专业人员对缴费基数低于全省社平工资的企业开展实地稽核,核实工资总额和参保人员的工资基数,把降低社会保险费统筹基数的政策用准。

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9-0223-1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大险种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通过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参保范围涵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并且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参加五大险种社会保险工作从1984年开始试点,对延续多年的企业承担退休人员养老制度进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198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日臻完善。

2009年5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2010年以来,经吉林省政府批准,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分别作为第一、第二批试点区,全面启动了新农保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振才同志为组长,财政、人社、农委、社保等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从市、县、乡镇到村普遍成立了各级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两区新农保信息管理中心,完善了乡镇保障所,设立了村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屯劳动保障管理点,初步形成了市、区、乡(镇)、村四级新农保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了社保基金月报审批等20余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加强基金监管与检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运转。

四平市委市政府通过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和发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全市参合农民总数176万余人,参合率达95.47%,筹资总额2.63亿元,再次创造了历史新高。开展“民生问题、百姓作主”活动,提高医保“两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极大地拓宽广大参保人员的购药渠道,满足了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年底,对市直“两定”单位开展了“万人大评议”活动,使医疗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评为2008-2010年度优秀窗口单位。

根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四平市认真开展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要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的厂办集体所有制员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妥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让大批已经关闭停产的厂办集体企业员工加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据统计,全市为10259人办理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进入2010年以来,按照《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对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城镇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工作满3年、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1月1日前具有吉林省城镇常住户口。2010年11月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截止到8月底已经办理10000人。

当前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是干部和军人社会保障问题与地方社会保障体系不接轨,只能按照视同参保解决干部和复原、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由于干部和复原、退伍军人就业去向不同,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