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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规划的内涵
文化规划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在我国,它常常与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纠缠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规划,有特定的涵义,它作为城市规划的子系统,虽然与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非相互涵盖的关系。国内研究文化规划问题的学者一般认为,“文化规划”(culture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城市规划界。1971年,美国规划学者哈维•佩尔洛夫(HarveyS.Perloff)从社区层面将文化规划描述为“社区了解并运用其文化资源进行发展的途径”[1]1979年他在《用艺术提升城市生活》(UsingtheArtstoImproveLifeintheCity)一文中又将其作为一种方法推荐给社区建设,以达到社会文化认同和社区文化资源运用的双重目标。
从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与大批量生产与工业都市扩张相联系的福特主义(Fordism),向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的、与弹性生产方式相对应的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的转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消费社会的兴起,西方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澳大利亚学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Stevenson)认为,这种社会转变,其结果是导致了城市中物与符号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符号的吸引力日益成为消费焦点,而城市文化的本质与潜力更多体现在其多样性与创造力方面。同时,伴随生活方式的体验与旅游观光业逐渐成为服务经济新的轴心,城市的特色与城市的文化体验日益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一直在尝试创造独特的城市元素,增强城市特色,而这些尝试是构成一个城市在世界众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础。[3]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创意城市(creativecity)与文化经济在欧美兴起,许多城市开始将文化规划作为一种包括城市、街区、社区和中心商业区复兴在内的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策略,重视城市和社区软环境的建设,重视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将文化作为城市复兴的催化剂和引擎。文化规划的基本途径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发展文化旗舰项目,兴建音乐厅、美术馆、博物馆等地标性建筑;规划专门的“文化区”;发展文化旅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或大型文化活动;将都市空间改造成为具有可参观性的文化展示空间等等。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毕尔巴鄂市便是运用文化规划重塑城市形象较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强调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一些欧美国家的城市为代表,特别注重社区层面的文化规划,探索将文化元素有效导入城市社区的发展机制,即运用文化资源来解决社区层面的文化发展问题,鼓励从社区参与的角度保护地方特色,促进社区空间布局优化与文化品质提升。
与此同时,相关专业人士针对城市美学品质,以及城市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与理论的探索也开始涌现,例如,伦敦城市大学城市研究院院长格雷姆•埃文(CraemeEvan)所著的《文化规划:一种城市复兴?》(CulturalPlanning:AnUrban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总体上看,虽然世界范围内文化规划的概念并没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规划已逐渐成为现代城市规划、城市设计领域一个受到关注的专业分支。如果不限定使用过滥、几乎无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围,便试图从“文化”与“规划”两个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规划的文化导向、文化途径的角度来界定文化规划的含义,将会因为“文化”内涵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导致文化规划概念的混乱。黄鹤在总结了国外一些机构和学者对文化规划的定义之后,提出文化规划中的“文化”,针对的目标是城市的文化资源,即指那些能够用以促进城市发展的可共享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4]在此基础上,黄鹤认为:“文化规划一方面是作为针对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区发展中对文化资源整体性及策略性的运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区的竞争力,以及城市和地区的适宜性,它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规划作为一种规划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规划设计的艺术,代表了以文化的观念来解决城市问题的发展理念。”[5]黄鹤从城市文化资源运用的角度诠释文化规划,有助于为文化规划提供一种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义。
本文将从较为狭义的角度界定文化规划,即将文化规划视为城市规划中对城市文化资源的整体性运用,或者说基于城市规划的文化途径,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价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资源有机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和城市形态之中。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够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软实力的文化资源,主要是历史文化资源,具体表现为物质形态的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民俗、表演、民间技艺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如何在文化规划中整体性地利用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中的建筑遗产资源,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激活历史文化名城丰富的建筑遗产资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形态。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很多历史文化名城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专项规划设计,作为一种相对单一的文化规划,它属于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的一个层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因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是城市规划中一种整体性运用文化资源的方法和途径,旨在建构有明确文化导向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体系,并协调处理城市文化发展的所有要素。
2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在我国,长期以来城市规划过程偏重物质空间规划而缺乏对文化层面问题的关注。进入21世纪,城市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观点,在我国规划界和政府层面得到广泛认同。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显然也包含着作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规划。换句话说,当城市规划从偏重于物质空间规划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设计转变时,就意味着将文化规划也纳入到城市规划的体系之中,文化规划实际上是公共政策与文化资源之间的联接。总体上看,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之中,虽然早就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但主要任务是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鲜有将城市主题文化、城市总体文化风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达明确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并将文化规划视为各个层次规划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他领域的规划密切合作以更为有效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同时制定将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经济发展关联的整体规划政策。正如单霁翔所说,在我国“从城市规划的任务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从城市规划的编制到城市规划的实施,内容可谓详尽,但是却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内容,无论是城市文化规划还是城市文化建设均少有涉及。”因此,针对中国城市,尤其是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应借鉴欧美一些城市文化规划的成功经验,通过涵盖区域、城市、社区等不同层面的文化规划途径,使城市的传统特色文化有机融入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所有物质空间对象,并能够得以强化和表达出来。具体针对建筑遗产保护而言,核心原则就是坚持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城市更新的关系。作为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建筑遗产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最直观和具象的表现,是展现城市风貌独特性的核心元素。现代城市在走向现代化、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的关系日益呈现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建筑遗产日益呈现出“孤岛化”或“盆景化”现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传统街区被拆除,仅靠少数文物建筑或标志性老建筑作为孤立的“岛”或“盆景”支撑,它们虽使城市体现出历史的痕迹,但所谓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建筑元素却萎缩为形象单薄的几个“点”,城市的传统格局几乎不存在,传统风貌整体性丧失。第二种形态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较好地处理老城与新城、保护与更新的关系,营造建筑群的图底关系,保留老城、历史地段、传统街区原有的空间场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脉的基础上有机更新,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以有效保护和延续(图1)。
无论是从文化规划的视角,还是从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基本原则来看,上述第二种形态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应该努力的方向。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的第一层含义便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实现城市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早在20世纪初叶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师,又是一位城市规划师的古斯塔夫•乔万诺尼(GustavoGiovannoni),在其所创立的城市遗产保护和修复学说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古代城市‘片断’应被整合到一个地方的区域的和国土的规划中,这一规划象征了古代肌理与现在的生活关系。”[8]可见,乔万诺尼主张,应通过城市规划整合建筑遗产与当代城市形态的关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现代城市生活。实际上,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通过的一系列保护文化遗产的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建筑保护理论对建筑遗产本身内涵的扩展性认识,即建筑遗产的范围既包括历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历史建筑赖以存在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文化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已足以说明对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重视。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协会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第六条指出:“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1975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中指出:“多年来,只有一些主要的纪念性建筑得以保护和修缮,而纪念物的周边环境则被忽视了”,因此,“欧洲建筑遗产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9]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比建议),提出了一个影响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其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同时,该建议还强调:“除非极个别情况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应批准破坏古迹周围环境而使其处于孤立状态,也不应将其迁移它处。”
上述总体上强调的是通过保护建筑遗产的周围环境,或者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环境的控制来实现对遗产的整体保护,这是实现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底线要求。从城市发展和文化规划的视角看,对于有着丰富建筑遗产资源的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原则还要求充分发挥建筑遗产的综合价值与整体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间中传统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线”被切断,通过“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规划策略,将建筑遗产有机整合到城市的空间形态和结构形态之中。以北京为例,近些年来已初步构建了片状保护与线状、带状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整体保护模式。若不算旧城外的1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北京旧城区域内共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共1967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1%,此外还有风貌协调区183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正是它们所承载的丰富的历史肌理、建筑景观资源与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构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状保护,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提出“一轴”、“一线”和“一带”的保护概念,坚持旧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北京建设中的核心地位。这其中,“一轴”(传统的中轴线)和“一线”(从朝阳门到阜成门的朝阜路沿线)和“一带”(长安街-前三门大街带状区域)是旧城的核心景观带(图2),必须进行更为完整和系统的保护。历史文化区空间要素的整体保护与线状、带状开发,有利于突显北京传统城市格局和历史文化建筑的独特魅力,使之成为北京文化记忆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不仅强调文化规划必须从空间维度上将建筑遗产单体和周边环境、空间格局的整体保护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还应处理好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从时间维度上动态保护城市发展各个时期形成的建筑遗产,处理好新老建筑之间的关系。物的衰败与消亡,一如其更新与发展。在历史文化名城发展过程中,即便在旧城风貌区,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许新的开发,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旧城风貌的基本载体,但不同时期、不同时代的新旧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种和谐的层叠关系,恰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与活力之源。简•雅各布斯(JaneJacobs)认为,好的城市形态是充满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样性。维系城市多样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处理好老建筑与新建筑的关系,使不同年代和状况的建筑能够并存。雅各布斯特别强调,她所谓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馆之类的标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复杂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可以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更新或建造一些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这些新建筑能够尊重周围的环境氛围和空间尺度,不以自我为中心,破坏空间环境的整体审美品质和文化特征,如《内罗比建议》所说:“应特别注意对新建筑制订规章并加以控制,以确保该建筑能与历史建筑群的空间结构和环境协调一致。”
目前在我国,不少历史文化名城所制订的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中,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风格和体量有一些强制性要求,如现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从城市整体风貌保护的视角看是不够的,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对新建筑的整体风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订具体的新建筑设计导则,从城市规划层面对历史风貌区及建控地带的城市开发形成有力的控制。
3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虽然在建筑遗产保护问题上“开发”这个词如同“文化产业”一词一样,由于与市场化、商业化紧密相关,而常常遭致批评。但实际上,在现代城市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能仅仅只对建筑遗产实施保存、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遗产的内涵在不断扩展一样,对于何谓“保护”,也有新的拓展性认识。1979年,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巴拉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巴拉》),不仅突出强调遗产的文化价值,还提出“保护”的概念包含保护性利用(conservativeuse)、展示或阐释(interpretation)等更为广义的内涵。西班牙学者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SalvadorMunozVinas)认为,今天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狭义的保护是相对于修复而言的保持性活动,而广义的保护还包括再生、复兴、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关活动在内的行为的总称。同时,现代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拓展,便是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从内在价值走向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结合的综合价值观,即将建筑遗产不仅仅视为一种珍贵的文物,同时还视为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culturalcapital)。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再开发(包括重建、改造、扩建、再利用等活动),更好地保护其综合价值,尤其是挖掘和发挥其蕴含的独特公共文化价值功能,也是一种保护。那么,何谓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开发原则?文化规划视角下的适宜性开发原则秉承文化价值的保存与提升不仅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首要目的,也是保护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强调任何对建筑遗产的开发性保护,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损害遗产的文化价值的话,则是适宜的。其中,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具有丰富的涵义,它至少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教育价值。法国文化部建筑和遗产司总监阿兰•马里诺斯(AlainMarrinos)认为,“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21世纪,保护历史遗产不再是孤立地保护古建筑,更多的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是一个与人息息相关的议题。人们需要文化根基来平衡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冲击继续前行,这就是如今我们保护历史遗产最重要的意义。”[14]马里诺斯的观点实际强调,不能仅仅为了保护而保护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质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考虑如何让这种建筑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存续下去。马里诺斯的观点也折射出当今遗产保护理论中的一种价值转向,即真实并不是保护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从保护“真实”走向保护“意义”。建筑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相比,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文化意义,因此如何通过保护性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众对建筑遗产的兴趣以及对其价值的认知和鉴赏水平,使之成为一个城市地方认同和文化认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说是对建筑遗产最好的保护。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遗产只有得到公众赏识尤其是年轻一代的赏识才能得以存续。”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只要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建筑遗产的了解、赏识和文化认同感的开发性保护,同样也是适宜的,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种作为文化发展和教育策略的遗产保护途径。英国社会学者贝拉•迪克斯(BellaDicks)曾经从“可参观性”(visitability)的生产这一视角,探讨了当代城市公共空间被展示出的文化价值。她认为,“1980年代以来,可参观性已经成为规划公共空间的一项关键原则”,而可参观性取决于对文化的展示程度,即如何将场所变成展览,使场所具有“可读性”(legibility),让文化被铭刻在物质层面上,使某些文化价值被视为某一场所的身份,以此方式吸引市民的注意力,这是促进城市文化消费的重要路径。“可读性”、“可参观性”同样也可作为建筑遗产资源规划与开发的一项原则。基于文化规划的城市有机更新与建筑遗产保护,可以通过对一些建筑遗产和传统都市空间进行改造、再开发,并介入一些阐释性的公共艺术,使之成为具有可体验性、可参观性的文化设施或文化展示空间,让建筑遗产更好地传递意义,令使用者(居民、游客)不仅能“观看”建筑遗产,而且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阅读”建筑遗产、体验建筑遗产,以此激活建筑遗产的公共文化价值,培育公众的传统文化认同感,发挥建筑遗产有助于展示与体验城市独特性的重要功能。例如,在当代,侧重于与社会文化与艺术需求相结合的普通历史街区、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模式,业已成为保护并活化建筑遗产的重要途径,中外许多城市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些再开发较为成功的历史文化街区,往往在保护真实的历史信息基础上,以地域文化脉络为主线,根据建筑遗产的不同特点,将其修复或改建成不同功能的文化空间,探索传统建筑遗产与城市文化生活融合的有效途径,有效发挥其公共文化功能。还有一些产业遗产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则结合自身情况对产业遗产进行改造再利用,将其改造或扩建成主题博物馆或展览馆、社区文化中心、艺术区、景观公园、工业遗产展示游览区等各个层次的文化空间(图3)。基于城市文化规划的历史街区和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利用模式,不仅可以通过其营造的文化空间展示和传承城市文化,而且还可以给予衰败的街区和废弃的建筑以新的生命。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建筑遗产的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可参观性”,多数情形下只适用于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非重要文物建筑。建筑遗产中具有突出的文化价值的重要纪念建筑和文物建筑,例如北京的故宫、天坛,其建筑遗产本身便具有独一无二的“可读性”与“可参观性”,这类建筑不适合开发性保护。对这类建筑遗产的保护,除了坚持原真性和历史完整性原则之外,面对人潮汹涌的参观者,还有必要采取法国学者弗朗索瓦丝•萧伊(FrancoiseChoay)所提出的调节游客人流、设置步行通道等限制方式的策略性保护原则。由此可见,适宜性开发原则并非适合所有建筑遗产的保护,它主要针对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中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普通建筑遗产。
[关键词] 历史建筑;保护;加固;平移
1 引言
历史建筑作为一座城市不同时期最可靠的见证,承载着它建造年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诸多珍贵历史信息,记录着一座城市的沧桑岁月,具有重要的历史、人文和研究价值,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我们有责任将其完整真实地传给子孙后代,只有这样才能使一座城市的历史绵延不绝,一座城市的文化才会得以继承和发展.
世界范围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从19世纪后半叶由英、法、意等国开始的[1]。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需要进行持续性再建设和旧城改造,在此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历史建筑保护的关系,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和谐统一,成为在城市大规模建设和旧城改造时期迫在眉睫的问题.
由于历史建筑年代久远,整体性差,抗震性差,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建筑学和城市规划等方面的研究,更需要结构工程师提出安全可靠、坚固耐久和抗震性能好的修复加固方案.
本文结合五个工程实践,从结构角度讨论了历史建筑保护与加固的技术措施.
2 工程实践
2.1 济南客站原候车室鉴定加固与增层改造
2.1.1 工程概况
济南客站原候车室建于1958年,1992对其进行鉴定加固和增层改造.
该建筑物为两层钢筋混凝土内框架结构,外纵墙承重,平面为L形,在平面转角处有一20mm宽的伸缩缝。伸缩缝处框架柱为六边形,其余框架柱均为矩形截面,外砌120mm厚粘土砖成八边形。外承重墙为带壁柱T形断面,主梁断面尺寸为300mm×600mm,跨度为7.8m,次梁断面尺寸为220mm×450mm,跨度为7.2m。楼、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单向板肋梁楼盖,楼面板厚80mm,屋面板厚70mm,板跨2.4m。柱下为素混凝土基础,砖墙下为毛石条形基础.
2.1.2 鉴定加固
对原结构构件的变形和裂缝、材料强度、抗震性能、场地地质等均进行了现场检测与勘探.
对各材料采用不同检测方法进行取样和试验.
检测结果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5,受力钢筋为HPB235级,砖强度等级为MU10,砂浆强度等级为M0.4。屋面梁挠度满足规范要求,但大部分存在裂缝,最大裂缝宽度达0.6mm,楼面梁挠度最大为37mm,约为1200l,房屋倾斜满足规范要求.
该建筑物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经脉动试验法测定,伸缩缝以东部分横向基本周期为0.226s,以西部分为0.305s.
该场地地层自上而下依次为:杂填土、粉质粘土和闪长岩。既有建筑物地基持力层为粉质粘土,承载力标准值为170KPa.
加固改造时,将原内框架结构形式改为框架结构形式,即在柱列纵轴位置处纵墙内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沿纵向设置钢筋混凝土联系梁。同时将原伸缩缝两侧的柱加固成一个整体柱,取消伸缩缝,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对改造后楼面活荷载增大的板,采用后浇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法。原结构中的框架柱采用在四周植筋后外包混凝土的加大截面加固法。对于原结构中的梁依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加大截面法、短筋焊接连纵筋加固法、外包角钢加固法。由于上部荷载增加较大,对原基础采用微型桩进行了托换.
2.1.3 增层改造
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改建后需成为集售票、办公、会议、餐厅于一体的多功能建筑,建筑面积由原来的4501m2增加到6000m2左右,为节约资金及充分利用原候车室层高优势(原层高6.9m),决定通过室内增层达到新的使用要求,将原二层结构增到四层。改建前后剖面见图1.
2.2 济南“老洋行”平移与抗震加固工程
2.2.1 工程概况
位于济南市纬六路27号的“老洋行”建于1919年,是济南商埠区保存较完整具有南欧巴洛克建筑风格的早期代表性历史建筑,见图2.
图1 剖面图Fig.1 Crosssection 图2 老洋行平移现场Fig.2 Movingofthe“Lao-Yang-Hang”onsite 该建筑为二层带阁楼砖木结构,建筑面积约600m2。2005年将其向西平移15m.
2.2.2 平移设计及施工
该工程通过墙下双上轨道梁及钢滚轴将上部结构托换到下轨道梁上,平移后位置的新基础做好后,用多台同步液压千斤顶将历史建筑牵引平移到新的位置。上轨道梁之间有斜梁连接,共同形成一个平放的、水平刚度很大的桁架,可以保证平移过程中上部结构的安全。此工程的特别之处在于,平移到位后,滚轴保留在上、下轨道梁之间不再取出,与在纵横墙交接处后加的铅芯橡胶隔震支座共同形成隔震层.
此次平移工程在国内首次将隔震技术应用于历史建筑保护。通过现场动测,证明由滚轴与铅芯橡胶隔震支座共同组成的隔震层隔震效果明显.
2.3 济南宏济堂平移与抗震加固工程
2.3.1 工程概况
济南市宏济堂经二路药店建于1920年,为两层砖木结构,由南楼和北楼组成,见图3。南楼建筑面积约320m2,北楼建筑面积约160m2。该建筑向北平移约11.6m,向东平移约16m,旋转3.8度,建筑物平移到位后,再整体顶升0.4m.
图3 宏济堂平移现场Fig.3 Movingofthe“HongJi-tang”onsite 2.3.2 平移设计及施工
考虑到该建筑物整体性较差,决定采用对上部结构影响较小的双梁式托换,同时墙两侧的托换梁每隔1.5m左右就增加了一根连接短梁,并且在各轨道梁之间增加了水平斜撑.
综合对比该工程重量小、整体性差和抗震性差的特点,决定采用具有移动平稳、振动小、对轨道不平整度适应能力好等特点的滑动式整体平移技术.
使用聚四氟乙稀板作为行走机构,牵引系统采用PLC控制的同步液压千斤顶,确保平移过程中的平稳性和同步性。平移到位后,在上托换梁与地下室墙、柱之间安装铅芯橡胶隔震垫,与滑动橡胶支座共同组成隔震层.
2.4 济南邮政局北二楼鉴定加固工程
2.4.1 工程概况
济南市邮政局北二楼位于济南经二路162号,为两层砖混结构,建成于1919年.
2.4.2 鉴定结果及加固方案
按甲方要求,仅对结构的安全性及抗震性能进行复核,并对相关构件进行承载力复核和加固设计,属保护性修缮设计范围.
鉴定发现部分墙体外装饰层脱落,砖风化酥碎.
现场抽样检测了部分墙体的粘土砖和砌筑砂浆的抗压强度,结果表明,墙体所用青砖强度≥MU7.5,石灰砂浆强度可评定为M0.4。因此,采用两侧外挂钢筋网外抹水泥浆,其中墙长小于1m的窗间墙采用沿窗高范围四角包角钢的加固处理方法来解决墙体承载力不足的问题,并对墙体斜裂缝进行灌浆处理.
在原加层扩建时女儿墙压顶全部开裂,混凝土酥碎脱落,钢筋外露生锈,因此对于女儿墙决定拆除重建,重建时增设构造柱,构造柱纵筋采用化学植筋锚入楼板内.
部分混凝土柱曾经进行过扩大截面的加固,后加截面与原柱截面脱离,钢筋生锈外露,混凝土层脱落。处理方法为剔除露筋部位混凝土,钢筋除锈后,水泥砂浆抹平,然后外包角钢加固.
钢筋锈蚀引起混凝土梁底产生顺筋裂缝,剔除裂缝周围混凝土,钢筋除锈后,用灌浆料修补至原尺寸,待灌浆料强度>C20时,梁底粘贴300g碳纤维布二层.
2.5 济南经八纬一路老别墅整体迁移工程
2.5.1 工程概况
原位于济南市经八纬一路的一幢建于民国初期的老别墅是中国近代建筑晚期重要居住建筑之一,距今已有80余年历史.
该建筑为局部二层砖木结构,墙下灰土条基,东西长15m,南北宽9m,总高6.5m,占地面积约108m2,总重320t。2009年3月1日,山东建筑大学工程鉴定加固研究所在国内首次采用大距离原样整体迁移技术成功将其迁移25公里,见图4.
图4 “老别墅”迁移中Fig.4 Movingofthe“LaoBie-shu”ontheway 2.5.2 行走机构及牵引设备
此次迁移使用法国NICOLAS大型液压平板拖车,共使用2列20组车板,车轮共计128个。该大型液压平板拖车,由载重部分和牵引部分组成,自身具有动力装置.
2.5.3 迁移施工过程
在原建筑物室外地面以下施工钢筋混凝土墙体托梁用22个千斤顶将建筑物整体顶升约0.8m平板拖车移动到建筑物下部指定位置平板拖车底盘升起,建筑物全部荷载转移到平板拖车平板拖车启动,将建筑物迁移到新场地平板拖车底盘下降,建筑物全部荷载转移至支撑墙及新基础并与之连接按原样恢复建筑物.
使用自带动力大型平板拖车进行大距离原样整体迁移建筑物在国内首次成功应用于工程实践,是我国建筑物整体迁移技术发展的一个重大突破,为保护历史建筑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一、嵩山“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是宝贵的世界遗产
嵩山“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主要包括观星台、嵩岳寺塔、太室阙和中岳庙、少室阙、启母阙、嵩阳书院、会善寺、少林寺建筑群(包括常住院、塔林和初祖庵)等8处11项优秀历史建筑。自汉朝开始,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经过两千余年来的发展,是中国时代跨度最长、建筑种类最多、文化内涵最丰富的古代建筑群,是中国先民独特宇宙观和审美观的真实体现。它凝聚着具有深远、广泛影响的文化传统的核心理念、信仰、科技和建筑艺术,综合体现了东方文化的悠久历史和优秀文明,在礼制、宗教、科学、教育及文化艺术上均表现出突出的成就,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其突出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应当受到全人类的珍惜和保护。
二、世界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就在嵩山成功进入世界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前,一个坏消息也从本届世界文化遗产大会传出。因为一场大火,位于乌干达首都坎帕拉市郊的卡苏比王陵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这对刚刚“进门”的嵩山而言,是珍贵的一课。
其实像卡苏比王陵一样,许多在历史长河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文化遗产也是十分脆弱的,自然灾害的侵袭、人类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压力等都可能给它们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如发生在2004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啸,使得印度南部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海岸寺院遗迹群遭到严重毁坏;2008年8月位于日本京都的醍醐寺因雷电发生火灾,寺中的观音堂――“准胝堂”以及与其相邻的一个建筑被全部烧毁;还有正在被树根和白蚁日日侵蚀的柬埔寨古建筑群――吴哥窟等。
以上自然灾害对世界遗产的侵袭可能无法抗拒,而人为因素对世界遗产造成的破坏和影响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如果排除战争这样的人祸,现在对世界遗产最大的威胁可以说是旅游开发和商业行为的泛滥。近年来我国遗产地旅游的异常升温,一方面提高了世界遗产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使其在旅游开发和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价值;另一方面,旅游热也危及了世界遗产,一些遗产地急功近利,无节制、超容量的开发,使遗产破坏严重。近年来,世界遗产地因旅游开发与遗产保护而引起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些事件主要有:武陵源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警告、泰山索道扩建、武陵源修建“天下第一”的百龙观光电梯、曲阜管理人员“水洗三孔”、武当山遇真宫失火、都江堰修建杨柳湖工程、黄山修建水库等。目前我国已有长城等十几处世界遗产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监测,有的已处于“病危”境地。
申遗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世界遗产,为了赚钱而不计后果是短视行为。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财产,实行严格保护,需要官方和民间的共同努力。下面笔者以嵩山“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为例谈一下自己对如何保护世界遗产的看法和认识。
三、嵩山“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持续发展的对策
1.合理开发,适度利用。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在这方面,我们应尽快与世界接轨,坚决扭转将世界遗产的性质界定成“旅游资源”的错误倾向,更不能将遗产保护地变成经济开发区。应限定每天的参观人数,更新“单纯追求门票收入”等陈旧管理理念。政府有关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放宽眼界,大胆决策,逐步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争取保护经费由政府全额拨款,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保护与眼前利用问的矛盾。
2.延续历史,传承文化,切实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为独特的创造性和对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的典型表现性。保持真实性和整体性是两个基本要素,因此应在遗产地风貌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方面注意坚持这两条原则。今后应加大对登封“天地之中”古建筑群中文物本体的保护,列出倾斜的、木结构变形等濒于危险的部位的详细名单,加强保护维修,坚决防止过度开发、“修旧如新”等倾向。
3.明确管理主体,加快遗产保护立法。目前我国大部分遗产地存在管理部门分散、各行其是的现象。我们应学习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抓紧研究遗产地管理体制的改革,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世界遗产保护机构和科研机构。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河南省2010年5月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可大大促进嵩山“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在申遗成功后保护上的法制建设,使遗产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4.做好后备项目的申遗准备工作。在防止“重申轻保”偏向的同时,要做好新项目申遗的准备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备申”,使申遗的准备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序。嵩山“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并不包括嵩山古建筑所有重要项目,如法王寺塔、永泰寺的大唐塔,还有登封王成岗夏代城址也属于古建筑的范畴。世界文化遗产有扩容和附加项目,我们应该尽早着手准备,为“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扩容。
中国开始历史街区的保护实践层面上的工作时间并不长,其保护方式和发展模式处于探索阶段,现阶段的保护只是保护单体建筑,控制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针对现状,我们从2008年开始在十八梯历史风貌街区与法石历史街区两个项目中进行新尝试,从整体角度出发,在实体保护的同时保护历史街区中的空间氛围和空间意象。
旧城保护规划中的现状问题
旧城保护规划的“保”与“建”
目前,旧城保护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缺乏三维性的空间形态控制要求;缺乏对历史街区内部与新建筑形式的具体指导;缺乏对整体历史城市空间结构、功能结构的研究与文化信息传承的指导。同时,历史街区(风貌片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发展彼此分离,文保规划、开发规划分属两种规划类型,监管机构不同,制定单位的资质要求不同,委托进行的群体也不同。“保”的工作组只确定“禁止”的空间,但对“建”的方面缺乏具体指导。
现状文保规划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保”通常确定以后的功能,比如指定作为展览馆、艺术中心等功能,但城市功能的指定往往没有相应的支撑,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难以实施;二是对于“建”的空间、形式、内容基本没有限定,虽然对清理后的空间虽给出了相应的建筑指导建议,但文保性说明不足,缺少涉及商业旅游开发活动的范围可实施性指导。这样,除了保护什么是清楚的,如何保护以及如何开发的关键性内容,或者缺失,或者由于缺乏研究背景,而仅仅成为主观性的意向。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项目在发展上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
旧城保护规划的“整体”与“局部”
对比欧洲历史城市保护而言,中国历史街区保护内容中对于保护实体的单体范围比较明确,但是在其非实体层面中,公共空间、道路体系、空间尺度等系列对于整体风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要素以及最终的整体文化气质的保护不足,对于历史城市的大量文化信息和其城市形态、功能背景、实际需求既不有效利用,也不明确引导。
每一个城市都具有自己的地域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对于每个历史街区所面临的问题是不同的,我们应该保护什么,通过一种怎样的方式来保护才能达到最佳模式,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的内容。以成都宽窄巷子为例。宽窄巷子在中心城市传统特征性商业街区的营造方面非常成功,但在旧城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方面很难说是成功的。作为传统旗人居住区域,它的空间结构异体性强烈,街巷居住性气质突出,两侧以闭合院落为基本单元,基本没有成都传统居住区内具有典型性的混合商业功能,是一个优美的居住街区,和北京相当多的传统老街区
的气质一脉相承――正是其历史文化传承关系的载体。改造后的宽窄巷子,建筑物的表面装饰、公共空间的细节处理、院落的重新组织都以“夜店”为参照进行塑造。现代材料深入介入传统建筑的个体中,相当部分的建筑与院落空间的结构被打破重整,中国民居典型的单元模式、建筑关系、院落空间被打破以形成商业流动空间的塑造。最遗憾的是,作为宽窄巷子历史街区,其核心性的价值――成都传统民居的一种特定空间模型及其特有的文化、气质信息损失了。
欧洲城市保护经验借鉴
在欧洲城市建设中,这些矛盾利用城市景观规划进行解决。在德国的文保类型中没有“历史文化街区”,只有文保建筑,这些文保建筑不分级别,统一保护。通常这一类型规划位于城市历史核心区域或文化类型区域,依据其城市风貌的整体特征性界定范围,涵盖面积往往不超过2平方公里,在其基础上制定城市景观规划。其核心内容为概括其传统城市空间与功能结构、城市历史建筑、历史性公共空间、天际线、视廊等系列特征,形成新建筑与新公共空间形态引导图则,从而为“新”建筑指定设计与工作框架。
这一规划为“保”与“建”形成了桥梁,在文保单体的基础上,将城市文化意象的特征扩大到整体城市历史脉络结构、空间意象等更大的信息体系中进行归纳总结。城市意象的信息的源泉被得以扩大化,从而增强了传承的基础。以此为背景,借助城市景观规划事实上对城市的历史城市结构、公共空间体系、建筑语言特征进行了整体研究,在法规上形成了保护的法定框架与发展思路,建筑语言则一般以推荐性建筑设计导则给予指导。
在中国城市规划中的新尝试
2008年以来,我们试图在中国进行传统历史街区改造与发展的新尝试,包括十八梯历史风貌街区与法石历史街区中形成具有历史街区文保规划、城市功能策划、空间形态城市设计为三重载体的城市规划工作,取得了较好的认同。这一类型项目的基础是历史性街区,其中历史建筑的总量较低,难以划入历史文化街区,质量较低的传统建筑与加建建筑,敏感性相对较低。而这些区域的发展又有较好的城市设计的发展空间,发展任务较为明朗。在此基础上一个联合性的城市设计明显具有兼顾各方需求的可能性。
范例一:法石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及环境设计
宋元至今,法石街区为泉州的重要港口。宋元时期航运、造船业就相当发达。石头街在历史上是一条重要的商业街道,两侧波斯行商鳞次栉比,是泉州著名的历史商业街区。街区内有码头、妈祖庙、马可波罗巷等众多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代表性遗迹,是泉州市海丝文化的重要见证地;在地段内集中了3处国家级文保单位、3处市级文保单位和石头街、洗马桥等多处景点。区域内现存的现代典型建筑风格与核心历史时期已有明显差异。其鲜明的建筑风格更多地来自于滨海渔村的特征,多为闽南传统大厝与西洋楼式建筑,材质以石头建筑为主,属于典型的滨海闽南民居。但该部分可保留的各类历史建筑总量共计130栋(包括部分坍塌可重建),文保建筑12栋,仅占该区域总体建筑量7%,因此未能列入历史街
区保护工作中。
如何在对历史街区的物质性遗产保护的同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传承的空间载体和发展需求。同时考虑未来旅游需求。作为泉州市闽南文化的展示区域,我们认为法石街区应成为集文化旅游、娱乐和居住为一体的,有着优良环境和显著文化特征的综合性街区。整体保护中以宋元时期重要文物遗址为核心,以石头街为法石片区传统历史风貌及当地特色旅游商业的主要文化承载轴,延续法石历史街区的清代至近现代街巷格局,纵向结合现状插入绿化轴线和文化轴线。保护和修复现有保存较好的清代、民国及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传统民居;在规划中严格保护承载非物质文化的文化空间元素,如戏台、绿地、洗衣空间、祠堂、码头空间,各级社区交往空间中各种公共建筑和服务业、商业设施。
在传统街区之外,法石街区整体属于风貌协调区,实现包括高品质低密度住宅在内的系列多样的同时,其风貌形态在现代建筑的基础上,以各种方式结合传统建筑典型元素,用现代建筑语言加以阐释。这对于建筑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整体来说,风貌协调区的建筑必须同时具有高建筑品质与高地方识别性。
街区中段多座厂房拆迁后的空白区域,成为城市设计风格尺度突破较大的区域。这一位置集中性地进行了系列文化、旅游、休闲、商业
关键词: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长,贸易纠纷也成正比例上升,主要反映在知识产权方面,如技术壁垒、专利费索取、商标侵权、仿冒名牌等。不仅使一些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深受其害,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形象。由于单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应对贸易纠纷的能力极为有限,迫切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区域性的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个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掌握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应对方法,寻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渠道和解决方案,以提高企业的维权能力,增强出口后劲,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为此,本文拟结合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和知识产权建设情况,提出了通过构建保护、维权、应对三个机制,搭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相关资源的整合,为企业提供务实、便捷、可操作的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构想。
一、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功能定位和架构
构想中的“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应对体系”的功能定位是:在市知识产权局现有网站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出口中经常遇到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搭建起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保护、维权、应对等服务,帮助企业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的获取渠道,并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得到有效的帮助,以营造更好的出口贸易环境,促进广州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架构分为四个组成部分:保护机制、维权机制、应对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把保护、维权、应对三个机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强有力的服务体系。其中,三大机制中的部分内容是对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归纳和总结,也有一些是借鉴国内外开展知识产权建设成功做法,结合广州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新近整理和提炼出来的。而服务平台则是对广州市现有知识产权网站功能的补充和扩展。四个组成部分原来是独立运作的,实现连接后,三大机制在服务平台上可发挥出更大功效,服务平台依靠三大机制的支撑,其服务职能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关于保护机制
建立保护机制的目的是综合企业、行业协会、政府三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对出口贸易的多方位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作用的发挥。因为行业协会与政府都是为企业服务的,只有调动起企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积极性,行业协会的保护和政府的行政保护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二)企业的自我保护
建立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重要的是引导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而增强意识,注重投入,利用信息,反映情况,从各个层面形成企业的自我保护。
增强意识,是指企业要树立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同进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样,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只有人人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事事按有关保护规则办理,才能构筑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铜墙铁壁,从容应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
注重投入,是指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要舍得投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运作、维护、扩展等方面都需要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因此企业要有长远眼光,在人员配置、办公设施、经费保障、市场拓展、企业规划等方面舍得投入,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
信息利用,是指要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为对外贸易服务。要想争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动,就需经常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查阅检索、追踪分析与本行业、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国内外专利、商标、技术使用及市场发展情况,依靠挖掘信息,摸索企业技术创新的捷径,建立预防“知识产权陷阱”的方法,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反映情况,是指企业要及时向政府和行业协会反映在进出口中遇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和困惑,以便及时得到指导和帮助。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多,知识产权纠纷形式的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政府和行业协会也迫切需要了解进出口贸易一线的最新动态,以谋求对策。
(二)行业协会的保护
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发言人,在构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理应发挥重要作用。面对各种贸易纠纷,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像桥梁和纽带一样,把分散的企业、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维护商业信誉,提供诉讼援助,开展指标体系评价,组织对外交流合作,以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企业利益方面的作用。
维护信誉,是指行业协会应教育企业坚决抵制假冒、仿冒、制假等违法侵权行为,增强企业的打假防范意识,不要因贪图一时利益毁掉企业的社会信誉,损害整个行业形象。同时,对行业内出现的制假、侵权行为,要主动协助工商、知识产权等政府部门进行查处和打击,以维护全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企业信誉。
诉讼援助,是指行业协会要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国外诉讼、专利、法律援助、案件分析等。当企业遭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利用协会的影响力,组织协会会员,对企业遭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给予声援和帮助,为企业出谋划策,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指标评价,是指借鉴国外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定期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进行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从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潜力、经济效益、产业收益、环保考评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企业申请政府专项资助的条件之一,以调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培训交流,是指针对行业特点,组织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和对外交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正处于发展阶段,急需大量专门人才,企业家也急需掌握这方面的知识。行业协会可通过与大专院校、中介机构、国外专利组织的合作,通过开展学术交流,开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三)政府的行政保护
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地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和倡导者,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为此,可从提供行政保护方面开展以下工作:
制定保护政策和措施。结合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建设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包括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加快专利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合作渠道,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营造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环境。
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利用广州科技经费、科技兴贸、技术改造、专利奖励等政府专项资金,着重对企业在海外开展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实施国际标准、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参加国外专业展销、建立海外营销网络等,给予扶持和鼓励,增强企业开展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整体部署,工商、版权、知识产权局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一年开展1-2次重点打击盗版、制假、仿冒、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联合行动,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前应通过抓大型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打击进出口贸易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树立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形象。
构建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继续扩大“广州、深圳、佛山、香港(3+1)工作联动机制”,完善与上海及周边城市、中南地区7省3市等多城市知识产权执法协议,加大地区间专利案件移送、专利执法协作的工作力度。借助区域合作,为出口企业营造不断延伸的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
三、关于维权机制
积极应对各种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政府利用自身优势搭建行政维权、司法维权、预警维权的工作机制,把政府大力宣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口号转变为可操作的方法和可实现的路径。建立这一机制的关键要靠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主动作好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促进部门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机制的运行效率。
(一)行政维权
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海关、工商、版权、外经贸等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及时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违法案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寻求行政维权。
1.当外地产品被本地出口企业侵权时,可采取:企业投诉—外经贸受理—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实地调查—召集法律专家研究—确定侵权事实,提出维权措施—依法处理;
2.当本地产品被外地出口企业侵权时,可采取:企业投诉—本地外经贸受理—知会外地外经贸、知识产权部门督促处理—本地海关知会外地海关,并在全国口岸通知截堵—本地企业外地企业;
3.国外进口商品、技术被本地企业侵权时,可采取:国外企业投诉—外经贸受理—与知识产权部门共同到本地企业调查—知会国外企业知识产权调查情况—外经贸与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处理措施—依法处理;
4.当本地商品在国外市场被侵权时,可采取:到当地执法部门投诉—请当地律师协助办理—向当地中国使馆经商处报告,寻求帮助—向本地外经贸和知识产权部门反映,争取更高层面协调解决。
(二)司法维权
指利用司法手段维护各项知识产权权利。主要通过人民法院对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进行。分为行政纠纷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三类。由于司法维权的专业性较强,特别是在进出口贸易中,各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尽相同,为避免走弯路、吃哑巴亏,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配合律师准备各种诉讼材料。当一审判决对企业不利时,应及时调整策略,提出上诉或和解,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预警维权
是对行政、司法维权的补充。如果说行政、司法维权是事件发生后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预警维权就是在事件发生前,通过预警信息和预测分析提醒企业,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预警。通过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对外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信息,国际技术标准更新变动信息等;
二是贸易动态评估预警。知识产权与外经贸部门随时掌握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重要动态,包括国际市场供需行情变化、大宗进出口产品价格变动、重要事件的发展等,加以分析,评估其影响,提醒企业预防可能出现的危机;
三是在线服务预警。知识产权部门可定期邀请专家、律师、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线解答企业对贸易政策、贸易纠纷、重大贸易事件、相关法律等方面的提问,或以网上座谈的方式对某一事件、贸易动态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四是事件跟踪预警。外经贸和知识产权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出口特点,采取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如广州虎头牌电池在非洲多个国家遭遇商标侵权的案件)进行连续跟踪报导的方式,提醒广大品牌出口企业注意商标保护和商标侵权的及时处理,谨防因侵权造成客户流失和企业信誉受损。
四、关于应对机制
应对机制主要是指企业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掌握一些方法和技巧,以便通过政府的应对通道寻求帮助。发挥这一机制作用的关键是保持应对通道的畅通,确保企业的咨询、投诉能回复及时、有效,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主动应对
是指企业要努力掌握核心技术,重视品牌、专利、商标在海外的注册,练好了内功,才有实力与竞争对手周旋,有底气应付知识产权纠纷。
实施品牌战略。扎实开展创品牌活动,促进出口商品向国际品牌迈进,苦练内功,真正形成出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减少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纠纷。
开展海外注册。自觉做好出口商品执行国际标准,在海外市场的商标注册、专利登记等,依法寻求进口国对品牌产品的保护。对已在国内或区域内享有盛名的驰名商标更要做好海外市场保护,尽管有些产品目前还没有进军海外市场的计划,也应防患于未然,警惕被他人在国外抢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
重视内外沟通。对内是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及时获取信息,争取帮助;对外是指通过国际合作,尤其是与贸易伙伴、贸易国行业机构的沟通,增强互信互认,及时了解进口国的贸易情况和政策变化,及早做好应对调整,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二)案件应对
当企业遇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时,一般会处于两种状况,成为被告或作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
作为原告,事前,要广泛收集各种资料、物证,请好律师,不打无准备之战;事中,要沉着应对,多设想可能出现的不测,并将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争取得到指导和帮助;事后,要认真总结经验,防患于未然。
成为被告,事前,要坦然面对,积极应诉,迅速与行业协会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事中,要沉着应对调查,据理力争,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如一审判决不利于企业时,应及时提请上诉或庭外和解;事后,要认真总结教训,亡羊补牢。
(三)应对通道
是指建立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全天候通道,使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碰到疑难或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快捷、简便地得到政府援助。应对通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网上通道。企业通过登陆《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即可查询有关知识产权信息,也可对所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投诉。网络管理部门可根据查询和投诉内容,迅速将需求转达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1-2天内给予回复;若涉及问题较复杂,应先给予受理回复;
电话通道。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24小时投诉电话,随时接听企业咨询或投诉,即时给予解答,或转给相关部门,并做好登记和事后跟踪;
信件投诉。企业可将查询或投诉的内容以信函方式邮寄给市知识产部门或外经贸部门,两部门应在收到信函的当日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如有需要,应在1-2个工作日内转送给相关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以上保护、维权、应对三大机制,既可独立运作,也可协同运作。关键在作为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如何驾驭和操作它们。
五、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为维系上述三大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搭建一个平台,把各机制连接起来,为企业提供一个完整的保护、维权、应对解决方案。从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益考虑,可设想在现有的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基础上,搭建起—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实现已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广州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召集人的作用,统一协调、整合全市相关部门的力量,搞好平台的运营和维护。
(一)平台的主要功能和管理方式
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是:在市知识产权局原有网站基础上,以充分发挥三大机制的作用为重点,开发出预警信息、投诉受理、法律知识介绍、商务和投资指南、知识产权在线服务、专利检索、案例分析、专业培训等多项便民服务栏目。同时连接国家专利网、科技部TBT网、商务部国外技术标准指南网、广州市科技指南网、市外经贸局科技兴贸网,广州海关网,为企业提供多方面资讯和查询便利。
服务平台的管理以市知识产权局为主。为保证平台有效运转,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包括从事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检索各类数据、标准的渠道;在线回复企业咨询;受理企业投诉;负责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各项工作;与各部门知识产权联络员保持经常性联系;熟悉相关部门业务受理途径等,为企业提供多方位、多层面的服务。
(二)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服务平台的最大特色是整合各部门信息、数据资源,建立起快速进入相关部门业务受理渠道的程序和途径,为企业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快捷方法。所以,如何使各部门自觉配合,把本部门的数据资源拿出来共享,以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是一项最为重要且难度较大的问题。受条块分割管理的影响,目前政府各部门都习惯把工作中收集、整理出的信息作为本部门的自有资产,不愿与其他单位分享,更别说无偿提供给企业。致使许多区域、行业内的信息动态、经济数据、运行分析等有价值的资料只为少数部门所有,其社会价值难以体现。“信息孤岛”的状况不仅各委办局之间存在,各单位内处室之间也存在。因此,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是能否发挥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关键所在。
为实现资源整合,市知识产权局应借助广州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影响力,在主管市领导的协调下,通过与有关单位签署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议或有偿使用议定书等方式,将市属各部门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数据资料、动态分析、行业信息、检索途径和服务项目等,通过知识产权部门集中起来,放到公共服务平台上,以方便企业的查询检索和寻求帮助。
市外经贸、工商、海关、版权等部门应打破门户之见,从方便企业、服务社会的大局出发,主动向知识产权部门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与知识产权部门共同探索为出口企业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在信息资源共享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本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服务平台的牵头单位,应与外经贸、工商、公安、商检、质监、版权等部门加强合作与协调,形成资源共享、定期通报、经常交流、相互配合的格局;通过加强与海关、司法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构筑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三)明确平台建设的资金来源和持续改进方向
由于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能推动这项工作的社会力量,因此,目前还必须依靠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直接提供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产品,让众多企业从中受益。所以,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应坚持政府管理、政府维护的方针。建议以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名义,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每年拨专款,保证平台维护、设备更新和人员管理费用开支。
随着服务平台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同和接受,牵头单位应根据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需求,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争创国际名牌,逐渐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使平台在服务出口企业,促进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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