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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粮食安全 经济全球化 国际贸易
一、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粮食安全现状
我国是人口大国,农业大国,粮食供给主要源自国内粮食生产,因此国家对粮食方面的政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不可忽视。熊熠、王伟(2011)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粮食对外贸易一直是自给为主,进口作为补充。即以储备粮为基础,以进口为调控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政府是以考虑国内市场为主的,达到国内产销平衡。
(一)自给率现状
王龙飞、吕嘉林(2009)认为从2005年开始,中国在WTO谈判中争取到的农业保护的过渡期基本结束,进入“后过渡期”时代。他们指出:我国自2004年开始,我国粮食已经净进出口出现大幅增长,到2008年已经达到2881万吨,自给率仍然保持在94%以上。黄季、杨军、仇焕广(2012)指出我国目前的粮食安全状况基本上得到保障,已突破95%自给率的国家既定目标。
(二)政策现状
贾建华、贾蕾(2009)指出我国国务院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粮食问题》白皮书阐述了中国粮食安全以及贸易的基本政策,该书强调支持中国粮食供给基本自治,并且提出稳定国内粮食供给和改善世界粮食安全的重要性。
(三)粮食价格现状
王锐(2012)则从最直观的价格方面指出我国粮食安全的现状:近些年来,国际国内粮食价格经历了2006年快速飙升―2008年深幅回调―2009年至今不断上涨的过程,粮食价格的剧烈波动直接影响了粮食的供给和需求,绷紧了世界的神经,目前国内外都高度关注粮食价格飙升导致的粮食安全问题。
(四)粮食贸易结构现状
张吉祥(2007)认为,我国粮食谷物消费品结构与其他的国家并不相同,与世界也有差别,在贸易结构存在很大差异;我国主要进口粮食品种的来源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集中的,对一些国家的粮食依赖程度也非常高,在粮食禁运或主要出口国大幅度减产等政治、经济问题发生时,粮食安全面临挑战。
二、国际贸易影响粮食安全的方式与途径
(一)通过粮食价格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二)通过跨国公司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向颖佳(2008)认为,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起主导作用,控制着世界农产品市场,部分国际组织的原则和政策加强了跨国公司的这种控制程度,不利于不发达国家的粮食安全。
(三)利用国内国际产品竞争力不同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李晓俐(2007)认为粮食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很多方面,包括农产品价格的竞争力、作物质量的竞争力以及企业信誉竞争力等方面。然而我国农产品的整体竞争力比较优势在下降,土地密集型、需求弹性小的粮食产品的比较优势逐年减弱。我国的粮食产品在国际市场不具优势,这也直接影响了我国粮食出口,不利于我国调整粮食结构。
(四)通过国际贸易政策、农业政策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五)通过国际组织及其政策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六)通过农业市场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七)通过粮食出口国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张吉祥(2006)认为,少数几个发达国家,他们每年的粮食出口量占世界粮食贸易总量的比重非常大,由此可以控制国际市场,这些国家粮食生产,直接影响着世界的粮食安全。
三、国际贸易对我国粮食安全影响的效应
(一)国际贸易对我国粮食安全产生的有利方面的影响
国际贸易是把双刃剑,给我国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国际贸易对我国粮食安全的影响也逐渐显现出来。
(二)国际贸易对我国粮食安全产生的不利方面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以后,多个方面都遭受过或仍在在遭受着国际贸易环境给中国带来的冲击。粮食安全方面也不例外。
我国的粮食供给主要由本国生产,出口并不多,在国际上粮食出口方面影响力也不够。卢心慧(2011)指出:美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粮食生产国和出口国。粮价上涨的最直接受益者是美国。这种情况使得我国很难控制大豆产品的定价权。
四、在开放条件下保证粮食安全的对策
国际贸易对我国粮食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深化,我国粮食安全也遭遇挑战,因为在现今状况下,如何保证粮食安全也成为诸多学者的考虑对象。
贺军(2000)还建议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必须牢牢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大力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健全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防止粮食市场的过度波动,确保粮食供求的稳定衔接。
陈伟民(2010)等认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构建我国农业科技进步的长效机制,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五、总结
本文通过国内外一些学者对国际贸易对我国粮食安全的影响的研究,包括国际贸易对中国粮食安全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及国际贸易给中国粮食安全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对粮食发展起根本作用的是价格
《小康》:你曾引证古代“贵粟”粮策,能展开谈谈粮食价格如何起作用吗?
丁声俊: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是调节多种利益关系的强大杠杆。我主张“贵粟”,就是实行适度的高粮价政策。高粮价让农民增收,要让农民得到好处。
目前粮价上涨具有温和性、结构性、合理性、可控性的特点。长期以来,粮价一直低迷,农民兄弟收入一直低下去,生活一直苦下去,农业粮食发展就有萎缩危险。
现在应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时候了。城市居民应该理解农民种粮不容易。针对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者、大学生这部分人群,要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粮食作为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运行;另一方面,给低保人民以补贴。不应该因为这小部分人群,让中国数以亿计的农民种粮无利,让整个农业粮食都发展不起来。
目前粮价上涨的幅度远远低于城市人收入上涨的幅度。近年来实施的托市收购政策,就是为了把粮食价格“托”起来,为了在粮价持续低迷的情况下,给农民一个种粮的积极信号和信心保证。
今年的托市收购价格已经有所上涨,我想稻谷一斤再涨三四分钱,小麦一斤再涨两三分钱都是不为过的,但在这个过程中要防止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过热。
《小康》:民以食为天,高粮价政策是否会引发系列的物价上涨?
丁声俊:粮价是百价之基。肉食品价格与粮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不是所有物价上涨都和粮食有关。如去年爆涨的是猪肉,大家都说是粮食价格上涨造成的,这种看法不确切。实际上粮价还没上调时,猪肉价格已经开始上调了。猪肉大幅度上涨主要是因为疫情和规模化养殖跟不上,是猪肉供求关系失衡造成的。
在现在的消费结构下,不像以前低消费水平的时候,粮食能成为宝中之宝。现在很多价格并没有受到粮食的影响。实际生活中,粮价不涨的情况下,其它也是照涨不误。
总之,我的粮食价格观主张的是适度高粮价,对农业粮食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大有好处。
中国完全有能力养活自己
《小康》:13年前,美国布朗先生发出“谁来养活中国”的悲观论调,13年过去了,现在咱们国内的粮食完全实现自给自足了吗?
丁声俊:13年的实践表明,特别是近4年来,我国粮食持续增产,而且储备增长,事实证明,中国完全有能力“自己养活自己”。多年来我国粮食自给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对外依存度很低。
我的粮食安全观,是“以粮食为重点的综合化食物安全”,提出以粮食为重点的食物安全,有利于发挥整个资源的效应。像广袤的草原,广阔的水域,广大的丘陵等自然资源部可合理开发,地尽其利,物尽其用。
人的身体健康除了需要谷物之外,还需要动物蛋白食品,因此我们需要放开眼界、放开全部国土资源,来发展食物。粮食安全不应该仅仅狭隘的看粮食,而应该看的更广阔、更远大一些。
《小康》:今年“两会”上,袁隆平院士提出要彻查各地的粮食储备。在储备粮方面,中国目前的储备粮能够保证安全吗?是否存在袁院士的担忧?
丁声俊:FAO(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17%到18%的粮食储备标准,我认为对中国不完全适用,对中国来讲,这个储备标准太低了一些。
因为中国幅员辽阔、版图广大,中西部交通闭塞,经济发展不平衡,多种风险难以预料,如果粮食储备太少,不能满足全国的需求。粮食安全是保障每一个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够有足够的保证身体健康的食物。在中国,粮食安全储备量应当提高到相当于当年粮食消费总量的30%左右。这包括战略储备、周转库存等。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地区分布都要合理。
袁院士提出的问题,可能是个别案例,这种个案是存在的。过去确实出现过造假的现象。现在,国家粮食行政部门每年都组织检查,中储粮也常组织异地互查。总的看,国家粮食储备还是可信的。
通过国际分工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小康》:在去年粮价上涨情况下,国家在贸易政策上采取了限制粮食出口的措施。这些贸易政策是否合适?对保证国内供应影响多大?
丁声俊:最近,国家采取限制粮食出口的政策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但是,要把杂粮、杂豆等大宗粮食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对于大宗粮食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及制粉,要严格控制出口,对于小宗的粮食品种(像小杂粮、小杂豆)要继续放开出口。
我认为对于小杂粮、小杂豆等品种限制出口不妥。因为小杂粮、小杂豆在中国产量很大,多分布在我国绵长的边疆地区,多不占用优良的耕地,在耐干旱或是半干旱的丘陵地,生长以后对土壤改良有好处,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我国的小杂粮、小杂豆历来以国际市场为主,在世界上独占鳌头,是中国的特产,而且目前国际市场的价格比国内要高得多,利用这些我们可以赚钱。
第三,种植这些作物的地区一般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可以靠这个增收,这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一个重要的特色产业,而且国际上我们有传统的市场。
第四,出口这些并不影响我们的粮食安全。小杂粮、小杂豆和我们的粮食安全没有直接的关系。在国际影响上也不会导致WTO规则的非议。
宏观调控总体是对的,中国粮食能够保证自给,因此小杂粮、小杂豆应该自由的出口。
《小康》:大豆是中国农产品第一个放开自由出口的品类。当前国际大豆价格高涨已经严重影响国内食用油市场。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丁声俊: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我国农业粮食日益外向化、国际化,这是有益的,也是必然趋势。我国在确保国家粮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应适当融入国际分工中。在中国人均耕地和水源数量低少的情况下,要求每一种产品都靠我们自给自足,这不大可能,而且给农民的压力太大了。
从这种国情和需求出发,中国的三大谷物品种(稻谷、小麦、玉米),我们必须要保持较高水平的自给,但对有些品种,我们在一定程度保持自给的基础上,要更多的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比如说大豆、大麦。中国是大豆的故乡,大豆是我们的民族产业,但是大豆的需求量很大,中国本土不能够满足需要,在国内也要保持一定的自给率的情况下,这样的产品不妨多进口一些。
我们进口这些我们缺少的品种,就等于进口了国外的耕地和能源。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隋鹏飞
近几年,因为国内“毒豇豆"、“西瓜膨大剂"等问题的出现,农药似乎跌入了一个尴尬境地。不了解的往往谈药色变,了解了则内心纠结。农药怎么了?问题出在哪里?该怎样解决?
农药不可缺 管理要跟上
“事实上。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是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隋鹏飞介绍说,有资料显示,不使用农药,因病虫害引起的平均减产率要达到53.4%,杂草引起减产率21.3%。实践表明,在农业防灾减灾方面,农药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农药的应用还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降低了农业劳动强度,最典型的代表当属化学除草剂。
针对目前社会上对于农药的认识及怎么看待“农药在中国”,隋鹏飞认为,在中国农药本身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我们的管理、服务和宣传。已不适应农药产业、农业生产和公众知情的发展要求。
“农药管理工作应从引导产业升级、强化审批控制、设立经营许可、落实执法威严等多方面入手,解决目前业内存在的使用超剂量、部分作物无药可用、经销商主导用药、洋品牌得宠、基层执法尴尬等问题。”隋鹏飞说。
彻底解决“什么人都可以卖药”的问题
“面向农业稳定发展和公众安全关切。中国农药有两件大事要彻底解决:一是解决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卖药的问题,二是解决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用药的问题。”隋鹏飞认为。这一规定既是国际通行惯例,更是我国现实急需。
“至少有几个底线要做到并做好:一是把现有的近35万个经营店数量控下来,这就必须严格经营人员资质和经营条件要求;二是确保掌控经营底数和做到产品流向可追溯,特别是要控制好高毒农药经营,这就要求加快推进农药流通监管的信息化;三是要有利于引导和促进连锁经营等营销模式,这就要有相关的扶持政策措施跟进;四是确保监管服务部门不能在经营许可管理中有任何形式的“寻租”,这就要求有严厉的惩处规定。”隋鹏飞说。
疏堵结合处罚 惩戒有威有效
而对于加大监督处罚力度,隋鹏飞有自己的看法,农药监管执法应是全程完整的,不仅是突出在生产和经营环节,还要前移到登记过程;监管执法应是查罚并举,不仅是注重一阵风似的检查抽查,还要处罚惩戒有威有效;监管执法提倡“堵疏结合”,不仅是突出堵的见效快,还要注重疏的见效长。
隋鹏飞介绍说,新修订的《条例》,在落实执法威严方面都给出了明确规定。如在登记环节,一旦发现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假报告,立即取消其资质,并对单位进行处罚,不给予改正的机会。在生产环节,对制假者,不论其生产数量多少,一律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禁业规定,并且5年内不再受理和批准其新增产品登记。对未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一律按假农药论处。实施召回制度,对企业发现产品有问题。主动召回并消除影响的,可免于或减轻责任。
需要解开误会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会长孙书宝
中国农药行业在实现跨越式发展、取得举世瞩目伟大成就的情况下,也同时面临被社会公众误解的尴尬。农药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保障粮食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空前提升,但又缺少必要的相关常识,因此出现了对农药越关注就越误解的怪圈。比如农民未按技术要求使用农药而带来的农残问题,其责任也被归因到了农药生产者的身上。这是很不公平的。
所幸的是,农药企业已经认识到不能再忽视公众的误解,因此本届交流会专门提炼出“转型升级上台阶、开拓创新求发展”的主题。正是希望从行业现实出发。针对人们对农药最基本需求,在为农药正名的同时也以更高的要求来提升农药行业本身的发展。
虽然生产、销售农药的生产企业和绝大多数经销商,都对生产和经销的产品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性评估,农民按指导使用农药,其生产出的农产品质量是安全可靠的。但我们作为农药行业的协调者,还是希望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更多地关注和理解公众对粮食安全的追求,对碧水蓝天的渴望。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农药生产企业,一方面要做到生产高效、安全、环保的农药品种,最大限度地减少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中毒和环保事故发生的几率,为保障农业丰收与粮食安全作贡献,另外还要更主动、更积极地面对公众舆论,帮助大家更多的了解农药,了解安全使用常识,以更快地解除公众对行业的误解。
农药安全是全球问题
世界粮农组织国际农药管理专家杨永珍
随着全球化农药销售使用不断继续增长,农药质量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以及人类健康的影响备受关注。2011年全球农药市场销售总额为469.80亿美元。从地区来看,亚洲增幅17%,仅次于拉丁美洲18%。
农药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从近几年全球农药质量监测(按FAO/WHO农药标准)情况来看,农药质量问题不仅在发展中国家依然存在,在发达国家也很突出。报告显示,在发展中国家产品不符合率为10%~30%,而有些发达国家高达50%以上。
关键词:粮食收购;问题;对策;财务管理
从2005年起,我国在部分粮食主产省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笔者就江苏省建湖县(下面简称“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最低价收购粮食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人从事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行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所面临的问题
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仓容紧缺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许多仓储设施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年久失修;加之改制后大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前几年经营困难,一般不会投入资金对老化的仓储设施进行大规模维修改造,不少基层粮库仓储设施老化、仓房条件差、仓容紧张,出现了有仓不能收粮的现象,已不能满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需要。有的企业只好打露天囤满足农民售粮,安全储粮存在问题。
(二)农发行系统“库、贷分离”的问题
2008年由市级农发行向中储粮直属库承贷,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然后再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根据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拨付收购资金;延伸收购企业逐期结报收购实绩,库存随之划转到中储粮直属库管理,这一模式看似合理,但是贷款人毕竟是市级分行,库存监管人却是县级支行,造成贷款、库存分别由上、下两级行管理,库、贷分离,难以实施有效的库贷挂钩管理。
(三)在途资金利息成本的分摊问题
由于收购辅底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按预计收购量向市农发行一次性贷款全额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其利息按农发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而延伸收购基层企业的收购辅底资金是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为强化信贷资金管理,根据各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先预付部分然后再按入库进度陆续拨付的,其利息只能按同样方法计算。对于未能全额下划仍停留在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账上的收购资金期间利息无着落,造成资金利息难以分摊。
(四)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问题
在2008年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中,到收购点售粮除农民外,还有大部分是“粮食经纪人”,这样就有可能让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受益于农民。究其原因,目前在农村,家中男劳力大部分常年在外打工,在家留守的一般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小孩,在出售粮食时,因家中缺乏壮劳力,往往图省事售给“粮食经纪人”,坑农损农事件时有发生,出现了国家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现象。
(五)最低价粮食收购质量、价格难监控的问题
最低价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它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的。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几年随着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农村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加之2008年收割期间连续阴雨,给粮食收购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执行的主体是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预案》过程中,购销企业本身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个别企业以质量标准为借口,对需整晒入库的粮食,变相压级压价的现象,而且点多面广,价格监管难度较大。
(六)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还有基础工作不扎实、执法对象还不够明确、执法外部环境还不宽松、执法行为还不规范等等。
二、对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面对粮食购销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单位应发挥现有优势,扬长避短,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继续做好新形势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就我县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大部分已采取了租赁经营模式,还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仍是国有企业性质,享受的是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业务。
(一)加大投入,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
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的维修及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除新建一批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仓。同时,还要立足现有仓库资源,给予专项仓储维修、建设费用,对其进行维修和改造,延长现有仓储设施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中储粮分公司、直属库和县级粮食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起专门用于承担最低价粮食收储任务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仓库维修方面的基金。另外,中储粮总公司还应根据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库存现状,适时开展移库调运、拍卖销售。可采取提前上市拍卖或与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签定定向合作协议,消化吸纳一部分最低收购价粮食,以此解决当前仓容不足而影响秋粮收购的问题。
(二)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明确损耗补偿标准
1.要参照储备粮管理,推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及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具备清粮设备、通风设备及保管条件的企业,不认定其收购及代储资格,从源头上把好关。2.要严格把好收购质量入库关。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笔者建议在执行预案中明确最低收购价粮的正常损耗标准和补偿办法,在粮食拍卖后给企业一次补偿到位。同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成立粮食质量检测小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要求在入库量达1/3、1/2及满仓时不少于三次抽查质量,出具书面质量检查报告,对一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对二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资金投放,待整改到位后再行投放;对三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其承储和贷款资格。
(三)提高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政策效果不偏离
中储粮是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主体,而承担最低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成为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在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中,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不打“白条”,直接向中储粮直属库申请收购辅底资金,这辅底资金与粮食收购入库存在时间差,期间利息则由收购企业承担。而最低价收购的粮食粮权在中央,企业除去微薄的收购费用,没有任何收益,不仅谈不上效益,还要为执行政策而背负沉重的利息债务,势必严重阻碍购销企业的发展。目前,在一些工作环节上还存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不透明的问题。由于目前粮食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加上最低价粮食收购实行垂直管理,中储粮与地方粮食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预案》各条款,清晰地界定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配套服务主体的权、责、利,明确财政各项补贴费用的分配方式、在途时间、利息分摊合理方式。
(四)采取措施,方便农民,把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针对部分农民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缺乏了解的实际情况,粮食主管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到粮食收购点直接售粮。有条件的购销企业可以在交通不便、离库点较远的地方设置临时收购点等途径来方便农民售粮;还可以组织一些移动收购点,到困难农户家直接收粮等措施,使国家政策确确实实惠及到每一位种粮农民。2008年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不畅压库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否则,将影响到秋粮收购工作,影响到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多方配合,着力抓好最低价粮食环节管理
1.在收购上,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通力协作,实行“联手”管理。建立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管理联合督查小组,实行分片督查,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收购码单等措施,监控企业收购期间是否有“压质压价”等欺诈行为。如发现上述现象,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保证托市粮收购正常有序进行,从源头上防范因价格而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对那些恶意抬价,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于“质”和“量”环节上的监管,要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按入库的进度进行质量检查。同时对最低收购价粮食贷款实行“预案”管理,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落实好相关风险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减少经营风险。2.在储粮保管上,由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的粮权是国家的,托市收购企业无粮食经营权和所有权。粮食入库后由中储粮系统和农发行联合检查,质量、数量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库。为了获得30元/吨(在预案中规定50元/吨)的收购费用,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季节都想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从而对收购市场形成竞争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由于托市企业都敞开收购,掌握了粮源的个体粮商生意火爆,待价而沽,使企业在收购环节实际支付的收购费用高于核定的,无利润可谈。为争取每年70元/吨的保管费用补贴,企业从上至下都高度重视库存管理工作,基本上都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来履行存储合同,以确保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但是,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等,得不到额外补偿,全部由企业负担。由于保管费是按实际保管月份拨付的,剔除粮食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人员工资后,国家给的保管费用已所剩无几了。在此,笔者建议中储粮总公司根据2008年的实际情况,应补足20元/吨的收购费用,用以弥补承储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在库存管理上,中储粮直属库、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协调一致,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检查,做到既节约费用,又杜绝信贷风险。3.在粮食销售上,中储粮总公司要建立季节性、稳定性、可控性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多元化销售机制。国家指定的托市粮食拍卖交易市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子信息的交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在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要优先在网上挂牌销售,最大限度地方便客商,提高拍卖成交率,扩大销售量。承储企业必须凭《出库单》无条件地执行出库计划,并对出库费作出严格的界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地粮食承储企业在出库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
(六)制定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1.加大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粮食行政执法是当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准确,关键是看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这也是重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良好形象的关键所在。因此,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在强化、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特别要在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方面下深功夫,加大工作力度。2.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夯实执法工作基础。争取增设政策法规、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等行政执法必需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尽快实施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和执法监督电话。探索在辖区内的乡镇政府设立或聘用粮食行政执法协管员的办法,以解决执法人员不足的矛盾。3.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沟通与协调。一方面,要在粮食系统内部经常交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又要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学习执法技巧与方法;另一方面,要重视与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执法,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全方位开展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总之,只有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迈上新台阶,真正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的良性机制,不断改进与创新,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正确的位置上,使之真正成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载体,才能执行好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大米富含碳水化合物,但缺少维生素。对于以大米为主食的穷人来说,经过“生物强化”的稻种可谓无价之宝。黄金大米就是一种包含贝塔胡萝卜素(可转变为维生素A)的转基因大米。在发展中国家,有两到三亿儿童存在缺乏维生素A的危险,而维生素A是免疫系统的组成部分,缺少它人体容易感染麻疹和患腹泻等疾病。每年维生素A缺乏症都导致大约50万儿童失明,其中70%在一年内死亡。
去年9月,一组杰出科学家呼吁科学界团结起来,坚决反对针对黄金大米等实验的暴力破坏,这些科学实验可以让数百万人免于“不必要的痛苦和死亡”。但这一呼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部分人仍毫无科学根据地认为转基因生物(GMO)和普通食品之间存在显著差别。
事实是,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并不构成一“类”粮食产品。与其他普通粮食相比,它们既没有“不安全”,也没有“不自然”。因此,认为贴上转基因生物标签就意味着和普通食品有显著差异的观点,纯属无稽之谈,相关监管者也承认这一点。
几百万年以来,人类一直通过选育和杂交完成“转基因”工作。育种者使用辐射和化学诱变剂处理种子,干扰作物的DNA,使其产生新的特征。
“远缘”杂交是指将某个种或属的基因转移到另一个种或属中。半个世纪以来的“远缘”杂交,产生了自然界不存在或不可能产生的物种。我们日常吃的玉米、燕麦、南瓜、小麦、黑醋粟、番茄和土豆等,都有“远缘”杂交品种。事实上,除了野生浆果、野生动物、野生菌类以及鱼类和贝类,北美和欧洲餐桌上的几乎所有东西,都通过某种方式基因改造过。
对转基因作物的怀疑缺乏科学依据,因为转基因作物从未有过伤害人体或破坏生态系统的纪录。即便如此,转基因作物仍是人类历史上被最严格审视的粮食。对“转基因”的偏激看法,不但导致了实验室的破坏,甚至造成对研究者的人身伤害。
歧视或轻视转基因技术会阻碍农业创新,而农业创新可以减轻自然环境负担、提高全球粮食安全。目前,各种研究都确认转基因技术是安全的,但GMO承受的监管负担仍不断增长。
这也阻碍了转基因作物的商品化。自20世纪70年代初现代基因工程技术发明以来,相关产品的商业化一直停滞不前。
监管者过多的不必要关注,让转基因产品和技术蒙羞。比如,美国至少有四起针对监管者的案子,法官的最初判决是监管者没有遵守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程序要求。而将转基因产品宣传为天然产品,也会引发官司。
歧视GMO危害甚广。在许多地方,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的地点必须标出,甚至要包含GPS坐标,这让激进分子的破坏更加容易了。而激进分子经常在不经意间破坏传统作物,因为他们难以分辨哪些是转基因作物。
193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普朗克观察到,科学创新很少因为反对者的改变得到推广。相反,创新的反对者会“逐渐死去”,下一代人将接受这一突破。在疫苗和承认DNA是遗传物质等方面都是如此,基因工程的发展最终也将是如此。
不幸的是,在此期间,很多人受到无辜伤害。加州大学农业经济学家齐尔伯曼(David Zilberman)和他的同事指出,损失是不可挽回的,“因为如果该技术早已引入,那么过去的收成就会比当时高。而收成增长是一个累积过程,现在相当于初始累积被延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