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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进行预案演练。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业主单位牵头,各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参加,联合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已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可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四条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火灾隐患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情况分析;
(二)设立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职能组,并明确各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三)火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
(七)保障措施。
第六条单位应组织员工学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使全体员工掌握预案内容,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各级消防责任人、预案中各分工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预案,明确预案中的岗位职责、要求和行动事项等。
第七条预案演练开始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职能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火警;
(二)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三)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的火灾;
(四)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组织疏散重要物资并协助公安消防队实施灭火及救援;
(五)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六)对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记录、总结。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组织进行演练。
1.1财产损失严重近十年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实验室从数量和装备质量上都得到发展。据调查,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有负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358套[8],不同类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拥有的不同仪器设备,有些仪器复杂先进,耗资巨大,如高通测序仪、激光共聚焦、电子显微镜等。
1.2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资源及科研成果损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的分离鉴定,保存有不同类型的菌毒种及样本资源。而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资源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研究的重要基础材料和基本信息来源,是评价病原微生物疾病防治措施效果的基础和前提。这类实验室出现火灾势必造成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资源的破坏,阻碍科研工作的展开,而且可能破坏前期的科研进展,破坏实验的连贯。1988年5月,美国的杰克逊实验室发生大火,50万只实验用白鼠(用于遗传学等研究)被烧死,而这次意外大火,大大降低了全球遗传学研究的速度[9]。
1.3病原微生物暴露的风险病原微生物是指引起感染症或传染病的病原体。病原微生物因火灾等事故出现暴露,尤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暴露极易引起传染病的流行和暴发,可致人员死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第一类和第二类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可致疾病暴发流行和死亡,如SARS冠状病毒、埃博拉、禽流感[10]。此类实验室一旦发生火灾,尤其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时,火场形势的紧迫、场面的复杂混乱,火灾处置过程中使用液态喷淋设备,或出现爆炸等,会引起实验室病原泄漏事件的发生。
1.4引起社会恐慌由于人们对病原微生物的了解不够,加之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途径异常复杂,对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一旦发生火灾,特别是火灾对实验室产生破坏性影响过后,极易对周边民众造成心理恐慌,尤其是通过呼吸道传播的病原微生物,如2003年SARS疫情[11]、2010年甲流疫情[12]等事件,就是很惨痛的例证。
2加强实验室消防管理措施建议
2.1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体制
2.1.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员责任制度,明确第一责任人为了全力应对火灾突发事故,有必要建立一个长效的、职责明确的火灾应对处置机构,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职责要求,响应应急反应机制。每一个实验室为单元,确立1名生物安全员和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在火灾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框架内,协助本单位管理部门和本实验机构负责人,完成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其工作职责应该包括长效的火灾预防和火灾突发事故应对。定期排查火灾隐患,检查消防设施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2.1.2建立健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已制定一系列法规和相关要求,实验室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细化可操作的生物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同时,应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执行机制。
2.1.3营造实验室消防安全氛围,突出全员消防意识营造消防安全文化氛围是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增强全员消防安全观念的有效途径。新实验室投入运行前和新实验项目开始前要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新员工、新学生进入实验室前,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教育与培训。实验室消防安全文化不仅加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也让研究生、学生、进修人员在实验室消防安全文化氛围中受到教育和熏陶,以提高消防安全素质,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2.2规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和使用病原生物实验室首先应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明细,做好本实验室所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的分类。其次,对已确定的易燃易爆物品设置专门、固定的场所存放,这些场所要杜绝火源、通风荫凉,设有充足和运行良好的消防设施、设备。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远离火源、轻拿轻放,防止泄漏。
2.3做好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制度,做好病原生物实验室消防安全的定期检查,包括火种管理、供电和用电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和使用、消防设备设施状态、消防应急演练效果等,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在病原生物实验室的改、扩建工程项目,其消防设计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核,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从源头消除消防隐患。
2.4制定行之有效的火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4.1制定火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切实可行,能够迅速、有效开展施救行动和疏散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预案中应涉及到具体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保障、医疗救护、现场情况汇总等相关内容。在预案中,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头,明确职责分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消防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140 医用高压氧仓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JGJ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院
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医院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2 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医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5.1.2 医院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3 医院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并自觉接受各级医疗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4 住院病床数大于50张的医院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1.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1.6 医院在与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为本医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医疗、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c)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e)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f)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医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 医院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f)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医院,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
5.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应在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中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了解消防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d)熟悉本医院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医院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
e)编制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f)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g)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医院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5 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病区护士长是所在科室、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并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 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 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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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结构存在隐患。建材市场经营方式主要是零售兼批发,市场建筑面积大,可燃商品多,商户集中,人流密集,且建筑联体,存在大量火灾隐患。同时,场内商铺是二合一场所,经营仓储并存,存放的大量可燃物品堵塞了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很难进行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严重的群死群伤事故。
(二)违规违法行为常见。市场经营户不遵守用火用电制度,私拉乱接电线,临时线路混乱,电气线路老化严重,且电器线路和电闸箱下堆放各种可燃物品,一旦发生电气线路短路或打火极易造成火灾。此外,市场内吸烟屡禁不止,使用液化气、电饭煲做饭和电暖器、炉火取暖等动态违规行为较普遍,极易引发火灾。
(三)防火等级不达标。市场建筑的结构和耐火等级、消防给水等方面与现行规范不一致,使用的材料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要求,致使建筑物的耐火极限降低,一旦着火极易形成火烧连营局面且难以控制。
二、规范设置市场消防设施,保障市场安全运营
多数市场在创业发展初期,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从而造成一系列先天的消防安全隐患。随着建材市场的逐步发展,规模扩大,人流增长,效益提升,对市场的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安全意识的提高,也迫切希望市场的消防安全能够提升。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据有关消防法规与规定,通过规范和改善建材市场消防设施,是提升市场消防安全系数,保障市场安全运营的基础举措。
(一)规范布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其主要作用是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着火源。其可以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消火栓犹如一个军人,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救火取水控制设备,一旦出现火情必须满足消防部门取水灭火要求,如果条件允许市场内应当建设消防水量为480m3储水池及泵房一座,两路供水,以确保消防应急用水。
(二)顶额配置灭火器。灭火器是“把火灾消灭在初期和萌芽状态”的有力工具。在火灾的初期对于火灾的扑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灭火器的体积小、质量轻、成本低,且灭火器的配置比较方便,操作管理相对简单,可以快速的使用,能在火灾的初期达到快速灭火的效果,因此在火灾扑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正确使用灭火器,提高在火灾扑救中使用效率,对于降低火灾人员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安装智能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对阻止、防止烟、火的扩散和蔓延,减少损失起着重要作用,起到防火分隔的目的。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目的,就是及时发现火灾,第一时间采取灭火、疏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火灾带来的损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消防设施中非常有效的自动消防设施,在应付火灾的诸项措施中是对控火、灭火比较有“特效”的系统,自动化灭火方式,可以把大量人工从这个危险的行业中解脱出来,并且自动跟踪火势,形成对火势的包围分隔,它充分利用了消防原理中的时间因素,快速反应实施灭火,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其它系统无法比拟。
(四)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行之有效的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逃生、救灾等的必需设备。建材市场是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如果没有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人们往往因为看不清方向,找不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而发生相互拥挤、碰撞、摔倒和踩踏事件,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应急照明就可以在发生火灾时提供足够的光照度及照明时间,及时有效的疏导现场人员安全迅速的撤离火灾现场,对人员疏散、抢救财产、消防救援工作,都有重要的作用。
三、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抓好市场消防长效管理
保障建材市场的消防安全不仅要从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等防火基础“硬件”上下功夫,消除先天性不足,更重要的是从消防安全的“软件”上加强管理,建立消防队伍,组织日常巡查检查,抓好隐患整改,强化应急演练,充分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确保市场消防安全长治久安。
(一)、建立市场消防队,配备专职防火人员,抓好消防管理队伍建设。
1、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灭火演练。市场要按规定配备专职防火人员,专职防火员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组建由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户组成的市场义务消防队,严格按照制定的灭火救援和紧急疏散预案进行业务训练,切实熟悉市场的周围环境、道路、水源等情况,并按制定的预案实地演练,随时做好灭火救援的应急准备工作。
2、开展宣传教育,加强人员培训。对市场的防火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增强他们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消防常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通过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户和消费者开展消防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市场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等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防火自觉性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3、强化绩效考核,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市场制定的规章制度,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市场负责人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重点突出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方法对消防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与奖级挂钩。考核内容包括岗位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四个能力”是否具备等。考核方法可以是书面考试、口头问答,也可以是实战操作、消防演习等多种形式。
(二)、认真组织防火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做好市场消防日常长效管理。
1、“查”。要清醒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克服思想上的麻痹大意,落实有效措施,强化排查整治,真正做到隐患治理不留死角。建材市场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与器材是否到位及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纪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疏散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的熟悉程度、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等方面。
2、“管”。市场管理者必须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整改消除。建材市场内寸地寸金,但会经常出现阻碍、损坏消防设施的违规行为。如有的经营户擅自将安全出口遮挡或者占用通道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有的遮挡消火栓、灭火器材等。为此,市场方面要加强对经营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有效防止乱堆放、乱搭建、乱停车,使市场管理规范有序,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对个别屡教不改的经营户要按照市场相关制度和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扣罚信用保证金和信用分,甚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市场,绝不姑息迁就。
3、“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治,通过实地排查,市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小组及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及防范责任人,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立即整改或停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各小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1、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重要性和必要性。建材市场的建筑空间大、堆放的可燃物品多、着火源多,火灾荷载大、蔓延快,人员密度高、流动量又大,火灾危险性很大。无数实例说明,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市场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结合建材市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学会应对和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方法,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措施,避免火灾来临之时慌乱无序,防止贻误战机和漏管失控,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火灾危害。
2、科学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1)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指挥;(2)灭火行动组负责扑救火灾,启用单位内部消防灭火器材,利用干粉灭火器和水进行扑灭,救护被困人员;(3)通讯联络组负责火灾报警、火场联络、接应消防车等任务;(4)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火场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并负责抢救被困人员和重要物资;(5)安全防护组对现场救出的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对伤势严重的及时向“120”急救中心呼救。
3、应急预案与演练应着重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立足于初起火灾的迅速扑救,二是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重点部位应不少于二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四)精心维护市场配置的消防设施,时刻保持“临战状态”。
1、消防设施维保的重要性。消防设施在使用中受环境因素、管理不善人为损坏等影响,存在自然老化和耗用性老化情况,导致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受到影响。消防设施能否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能否及时、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并准确进行救援,为人员疏散和防火分隔创造便利条件。因此,为提高市场自身应对火灾的能力,加强对市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意义重大。
2、认真做好消防设施维保。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建材市场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查,是长期不辍的事情,要想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就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实际工作中,对消防设施进行主动检测维护,始终保持设施处于完好有效的准工作状态。有的市场消防设施比较多,一次检查完有困难,可以采取定期分批、分类定点等多种检查的方式,确保一个周期内检查涵盖全部消防设施设备。
3、组织开展维保教育培训。市场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如果业务水平较低,不熟悉设备性能、系统操作和消防作业流程,会严重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为此,对从事维护保养的技术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加强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此外,有些消防电子产品需要较强的技术支持,生产厂家应为用户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作为用户的建材市场也可以将这部分工作请专业单位进行维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