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

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

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合同;基本范畴;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研究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电子合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之前,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后来产生的通过电子脉冲传输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张输出稿作为书面证据。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合同仅表现为一组高科技的电子信息而已。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电子合同科学内涵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合同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2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协议,因而必须有可以证明的协议存在。(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合同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在合同中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各方当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务协议。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

    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在广义上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资金划拨、数据库等。

    电子合同与其他形式的商务合同一样,都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是合同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从而致使订立方式、签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项也随之发生某些变化。

    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以交易为目的的数据电文协议。

    电子合同本质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虽然不同的学者对电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尽不同,但是,“电子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而以“电子”为特征,是得到学界公认的。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因特网是一种工具,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信息存储、处理、传递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设备(如计算机和电话线),就可以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常,人们习惯将因特网构筑的人类开展信息交流和发生商务行为的环境称为“虚拟”社会。用“虚拟”一词来描述区别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实的人、企业及其存在状况,只有数字符号辨识其主体,也只有数字形式传递他们的信息。也就是说,“虚拟”只是说明这种环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还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有的学者将电子合同的特点概括为,“一是其意思表达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以人体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电子数据传输意思,须经机器解译后方能为人所理解。二是当事人身份确认方式不同。电子交易讯息所显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的制作人或发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当事人须借助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与服务,来确定其归属及对方身份。三是合同行为事实要素的确定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时间戳、指定信息系统等新的判别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到达以及到达的时点。尽管电子合同在诸多方面与传统合同法规则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电子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它仍然属于民商事合同。”

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范文第2篇

1项目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认识到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的订立方式及传输中的法律风险。在现代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广泛应用,传真、电子邮件、MSN等新兴通讯方式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不但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商务洽谈、信息传递中,而且还应用在订立合约的过程中,对于我们项目合同的管理来讲,意识到传真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使用传真订立合同使交易更加简便快捷,但是在享受传真等数据电文方式带来的快捷便利之时,其中存在着的商业和法律风险,是我们必须要重视和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其次,通过对我国项目合同管理的认识,加强法律认识。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合同当事人用语言来体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面谈、电话接洽、录音表述等。虽然口头形式合同简便易行,但无文字为据,一旦发生争议难于举证,不易分清各方的责任,一般只适用于能够即时进行的交易。通常,重大交易一般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另外,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种类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的数据电文是指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其应当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以说,针对合同金额较大或者履行期较长的单笔合同,应尽量避免采用传真件形式缔约,避免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如果需要采用传真方式缔约的,应当立即要求对方以信函补寄合同正本或者双方及时另行签订合同书。虽然,目前以传真方式缔结合同业已经成为各个企业、工程项目中订立合同较为常用的一种方式。但是,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合同传真件属于书面合同,作为传真文件使用的纸张存在着不能够长期保存的问题,并且经过一段时间容易褪色或者传真机老旧等问题,会造成字迹模糊不清,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要清晰的认识到这类问题。

另外,在进行项目合同管理时,避免出现“合同倒签”,引起的法律风险。“合同倒签”是在合同履行前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对合同双方进行划分,导致在后期合同责任追究缺乏有力的证据。

综上,项目合同管理的过程是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传真订立合同及“合同倒签”的问题,使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各方面能相互协调,帮助合同双方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2项目合同管理中的防范措施

第一,签订完善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该依法签订合同。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合同的约定内容的法律作用也愈来愈被当事人所重视。第二,在订立合同时要积极掌握市场的价格动态,使报价准确合理,避免为了争取中标,不顾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一味压低标价,造成亏损。第三,规划好签订合同的可行性。项目合同管理的相关者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前,要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对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分析探索,对于承担风险过多、有失公平的合同不能签订。对于合同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考查,同时,我们在项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与此同时,我们进行项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研究合同并预测风险。合同项目管理人员首先要对项目合同进行完整、全面、详细的研究分析,准确了解自己和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同时预测合同的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及索赔的可能性,便于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其次,明确项目合同管理目标。在项目合同准备阶段,要根据合同要求编制计划,安排各项生产,制定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成本目标,合理利用项目合同,建立配套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确保项目合同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

总之,我们只有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管理中,始终坚持“保障各方利益的原则”并且避免法律风险,力争依法签订并完善合同的订立,不断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履行约定管理,在合同中规避风险和转移风险,做好各种防范措施,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让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我们要通过对项目合同管理的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及未来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适应法治时代的要求,实行“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并且通过对项目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坚持按合同办事,不断完善合同条款,充分发挥好项目合同管理的优势及主导作用。通过对项目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避免及防范措施,保障合同双方的合理权益,进一步推进项目合同的管理。我们应该把对于项目合同的管理看成是一项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因为项目合同管理的成败直接关系着我们整个项目的运作及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丁乐群.朱越.张镭.项目合同中的约束激励问题研究[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06(4).

[2] 王世杰.违约风险博弈分析下的信用构筑[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6).

[3] 洪伟民.王卓甫.工程监理寻租行为的博弈分析与对策[J].人民黄河,2008(2).

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法国际统一化不安抗辩权实际履行原则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快速推进,合同法多样性的局面日益显示出阻碍各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不利的一面。而现有的国际统一合同法推动各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作用则愈来愈有所加强,并且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这种积极作用也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有所认识。因此,各国纷纷加入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运动之中,我国也不例外,对合同法作出了及时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下世界经济的发展。

所谓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指“各国通过采纳或适用统一的示范法或合同法规,或在不影响各国实体法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冲突法规则对各国合同法进行协调,以消除合同法律冲突,使各国合同法达到一种一致有序的整体的过程。”

一、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我国合同法改革的时代背景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国家之一,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和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首先制定了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并且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经济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重大成就。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影响下,我国对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运动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在众多的回应形式中,成就最突出的是我国在总结原有的三个合同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这一时代背景下,于1999年1月15日制定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对于原来的三个合同法而言,1999年《合同法》条款内容除了注意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在某些问题的制度规定上保持自己的特点外,大量反映和吸收了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和规则,这也是1999年《合同法》最显著的特点,从而使中国合同法与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重要成果趋于一致。

二、改革后的我国合同法与国际统一合同法接轨的重要表现

我国1999年《合同法》与我国以往合同法相比,有着许多创新性的发展,这些创新性的发展正是我国改革后的合同法向国际统一合同法积极靠拢的重要表现。这些重要表现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形式上明确采用不要式原则

与原有的三个合同法相比,1999年《合同法》在合同形式问题上朝着国际统一合同法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明确采用了不要式原则。

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问题,原则上实行要式原则,即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尤其是涉外经济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确认为无效。1999年《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的突破和发展,首先体现在确认了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1999年《合同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里所谓的其他形式,包括“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在特定情形下的行为也可以订立合同。”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2条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无形式要求的原则是一致的。考虑到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特定的要求,1999年《合同法》第十条第2款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规定,既照顾了当事人选择缔约形式的自由,有利于交易的便捷和提高效率,又尊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限制要求。虽然根据上述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未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是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又补充规定,在上述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就实际上进一步放宽了第十条第2款对书面形式要求的限制,体现了国际统一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轻合同形式要求的发展趋势。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样反映了这样的精神。

在合同形式上,1999年《合同法》向国际统一合同法靠拢的另一个表现,是在合同的书面形式上借鉴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内容,确认了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1999年《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按照这一规定,凡是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条文中明确列举到的这几类。1999年《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关于书面形式的定义是一样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0条对书面形式的规定是“书面系指能记载所传递的信息并可以有形的方式复制出的任何通讯方式。”这样,不仅满足了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又为今后信息通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留下足够的弹性空间。

2.第一次提出了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订约方式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1999年《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是第一次提出了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并且对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订立合同的过程作了详细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关于合同订立方面法律规定的一大空白。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而此前的《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在起草的过程中,“法学界虽有人建议,在合同的订立问题上,必须首先要有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这是合同订立一般要经过的两个步骤,它们不但本身比较复杂,而且涉及到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合同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成立等容易发生争讼的法律问题,但均未被采纳,从而使此前的中国合同法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个最大的缺陷,法院只有根据一般实践和法理来评判某个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而1999年《合同法》不仅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须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并且对这一制度设立了二十个条文,内容包括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要约何时生效、要约如何才能撤回和撤销,何时失效;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承诺何时生效,承诺如何撤回等规定,从而使中国合同法在内容和体系上进一步完整起来。我国1999年《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法律制度的规定基本上完全参考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内容,体现了与国际统一合同法衔接一致的精神。

3.抛弃了“实际履行原则”的提法和接受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我国1999年《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也较前几部合同法有了新的发展。1999年《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较之前几部合同法,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有了新的发展:

(1)1999年《合同法》抛弃了“实际履行原则”的提法。所谓“实际履行原则”是指一旦合同订立,合同债务人就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为给付,既无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也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履行,更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来终止履行。应该说“实际履行原则”是我国计划经济和短缺经济年代的产物,这一原则在我国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变,以及我国和世界经济愈来愈紧密的联系,如果再坚持这一原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商家及时把握商机。科学地看待合同履行的问题,首先肯定合同的目的既在于在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设定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正常的或一般的情况下,债务人无疑首先应承担按约定的标的履约的责任。但市场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不但债务人“实际履行”的能力会有所变化,就是债权人的要求也不一定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一直不变。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有必要的灵活性或作其他处理的权利。所以,1999年《合同法》第六十条改“实际履行原则”为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999年《合同法》的这种改变更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2)1999年《合同法》接受了已为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的“不安抗辩权”制度。1999年《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种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违约责任构成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价值

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点击合同;不公平条款;合法权益;规范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网络交易的普及,我国逐渐迈入了电子商务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程度开始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点击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属于格式合同,但又具有不同于传统格式合同的特点。它的出现不仅是一场交易方式上的革新,也改变了人们的交易理念,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点击合同的定义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特别是在B2C的网络交易活动中,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会与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或用户签订合同,这时,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商家通常在交易中通过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当消费者网上购物、申请免费邮箱或在线下载软件时,要求消费者填写个人资料并点击“同意”按钮后才能完成交易或享受服务,这就是点击合同。

点击合同是一种电子化的格式合同,它是电子商务发展之后的产物。点击合同经历了由传统的格式合同到拆封合同再到点击合同的形式演变过程。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并适用于不特定的第三人,而第三人不得加以改变的合同。拆封合同是指计算机软件销售商在出售其软件产品时,经常采用的印刷在封装好的软件包装上或保存于软件包装内的格式合同条款,主要应用于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中。

在交易电子化以后,为了进一步简化交易,在网络交易中开始将拆封合同予以电子化,即采用点击合同。点击合同是指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以电子数据信息的形式拟定,规定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内容,另一方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点击并完全接受该条款内容以确立交易关系的协议。点击合同通常在两种交易活动中使用,一种是以有形的商品为标的物的商品交易活动,这种交易一般是有偿的,如在京东商城购买日用品、在当当网上买书等;另一种是以无形的信息、服务或软件为标的物的服务活动,这种交易一般是无偿的,主要包括在线下载软件、申请免费邮箱等活动,用户通过点击同意按钮即可在线享受服务。

可见,点击合同是传统的格式合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适应了商品交易电子化的需要,在新时代下呈现出独特的优势,具有交易过程的虚拟性、要约和承诺存储的多层次性、意思表示的不可更改性等特点。点击合同与拆封合同一样,都是通过消费者一定的行为(打开或点击)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但二者的使用范围不同,拆封合同只用于软件等商品买卖活动,点击合同适用于买卖活动与非买卖活动,包括商品等有体物的买卖活动,又包括下载免费软件、使用免费邮箱等无偿服务活动,因此其适用范围大于拆封合同。

二、点击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

点击合同为用户或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如购买商品、下载软件、申请邮箱等。但在实践中,网络公司通常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点击合同中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如隐私权条款、免责条款、法律选择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给用户或消费者强加不公平的义务。下面,笔者将从腾讯QQ、网易、淘宝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出发,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找出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立法的不足之处。

(一)点击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的单方附从性以及不公平条款提请注意方式的隐蔽性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在现实的网络交易中,很多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钻法律的漏洞,制定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有的商家规定了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条款,如2010年“3Q大战”中腾讯公司单方停止软件服务的依据就是QQ软件中《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1条款的规定,其单方解释认定了奇虎360软件为“外挂”软件,从而有理有据地停止了对用户的服务;有的商家规定了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如注册淘宝用户时出现的《淘宝网络服务许可协议》第6.1条款规定:“淘宝对淘宝平台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平台服务的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有的商家明确规定了法律选择条款,如迅雷7中的《软件许可协议》5.2条款规定:“若用户和迅雷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用户在此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迅雷所在地法院管辖”;有的商家虽然规定了隐私条款,但违背了合理使用用户信息的规定,等等。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明显偏向商家,将不公平的义务强加给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笔者通过对淘宝、迅雷、网易等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地分析,发现这些公司在不公平条款提请注意的方式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如迅雷7的《软件许可协议》中,对用户的隐私权条款、免责条款、法律选择条款等关乎用户切身利益的规定都没有以粗体、大号字或加下划线等形式突出显示,用户很容易忽略掉其中不公平的内容,从而威胁到自身的利益。还有《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中的规定字体细小(通篇采用小五号的字体),内容冗长,用户在注册邮箱时不易阅读,有的用户甚至未加阅读就直接点击“同意”按钮,这时商家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设置不公平的条款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在注册淘宝用户时,《淘宝网络服务许可协议》是以超链接的方式设置在填写资料页面下方的,用户只能点击该链接才能查看条款内容;且该协议字体细小,以“同意协议内容”为默认方式,用户稍不注意就会忽略协议的内容,这样就给商家设置不公平的条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点击合同的订立方式:极大地限制了用户的自由,无法保障用户对要约、承诺的撤回、撤销权

通常情况下,提供服务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商家会事先拟定对自己有利的格式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将用户的选择权缩小(同意或不同意),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比如在注册网易邮箱时,用户只有点击“同意接受服务条款”完成注册才能享受邮箱的服务;在注册淘宝用户时,《淘宝服务协议》以超链接的方式置于页面下方,并以“同意接受协议内容”为默认方式,用户只能选择同意才能完成注册;在下载迅雷后,系统会默认在用户的电脑中安装迅雷播放器、迅雷影音等相关插件,如果用户拒绝,就会提示用户如果不安装会导致软件无法运行等等。正如美国学者乔治·派克所说:“所有这些使用电子资源的协议(包括点击合同)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它们均是极其单方面的。也就是说,你在订立这些内容固定的协议时,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take it or leave it)。”

由于点击合同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数据电文传输的速度很快,尤其是在商家设置了自动回复系统时,商家的服务器会在收到用户答复的同时发出合同订立的通知。因此,用户在事实上不可能行使合同法赋予的要约、承诺的撤回权和撤销权。

(三)点击合同的履行:交易过程的虚拟性导致交易的风险较大,且举证责任不公导致消费者难以行使求偿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点击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当事人在缔约时也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点击合同的一个特点是交易过程的虚拟性,当事人不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只能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模拟“面对面”的交易方式,由消费者通过不断的点击行为与商家的人(网络服务器)进行交易。在网络环境中,商家无法知晓对方的年龄、精神状态,也无法从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印鉴中判定对方有无相应授权,即使商家要求消费者输入身份证及出生年龄等个人信息,仍难以防止身份造假。这样会影响交易安全,大大打击商家网上交易的积极性,进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规制点击合同的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点击合同存在的问题一般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来解决的,除此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网络点击合同作为新型的格式合同,具有不同于传统格式合同的特点,因此光靠现行法律的规定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为了解决点击合同存在的问题,促进电子商务健康的发展,现结合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一)点击合同订立前:从技术上对交易双方进行身份认证,并明确经营者对其资信公开和合同内容的提请注意义务,切实维护交易安全

1.身份认证:建立官方管理的互联网认证机构

美国建立了一种认证机构,这种认证机构有三种类型:官方机构管理型、民间合同约束型与行业自律型。[5]由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还不成熟,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由官方管理的互联网认证机构,当用户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时,由认证机构按网上交易的要求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签发一份“电子证书”,其中包括身份证明、网上交易种类、支付能力证明等,以后该用户进行任何交易都要附带这份电子证书,用来说明他作为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同时,也把交易对方是否认真核对电子证书作为其主观是否善意或者是否己尽必要注意义务的判断因素之一。电子证书的功能相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份电子证书同样要经认证机构的定期审核,以保证其有效性。

2.内容审查:经营者公示和提请注意的义务

日本对点击合同订立前经营者的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日本《访问交易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开始进行访问交易之前,对于消费者必须明确提供经营者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在消费者申请购买所推销的商品时,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交付有关书面文件”。《访问交易法》第4条对书面文件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不足的现状,在合同法中明确商家公示、提请注意的义务以及消费者审查合同的权利(在涉及大宗交易时,应要求商家提供合同的书面文件),这样可以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此外,为了从源头上防止不公平交易的发生,我国行政机关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地行使职权,对网络商家制定的格式条款的订立、修改实行备案制度,可以提供格式合同范本为网络交易提供指引。同时,还应当建立对点击合同条款的预先审查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对发现商家有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的行为可以直接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权,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在点击合同订立时:在立法上明确网络用户明示同意的标准,保证用户根据其意志订立合同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9年制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方式、同意的形式都做了细致的规定。如《统一电子交易法》第12节规定了明示同意的标准:“如果消费者主动去了解合同条款或在有审查合同条款的机会时阅读合同条款达到以下程度时,视为消费者明示同意合同条款:(1)自动表明同意合同或合同条款;(2)消费者有目的性的行为或合理的声明足以使电子人通过行为或声明了解消费者同意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适当的修改,明确消费者在点击合同中明示同意的标准,确保当事人根据真意订立合同,这样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有利于减少商家的交易风险。

(三)在点击合同订立后:通过设立在线投诉网站和善良理性基础上做出的司法判例来解决纠纷

1.建立在线投诉网站

美国为解决网络交易的纠纷引入了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即争议解决的全部或主要程序都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争议解决机构之间不进行面对面的会面,从争议解决程序的发起到进行裁判或协商,甚至有关费用的支付都通过网络技术来实现。该机制的具体运行程序是:当电子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出现争议时,用户可以向在线争议解决机构发出申请书,由该机构就被诉的格式合同条款结合相关的调查研究做出权威的解释,通过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最后由有关的司法权威部门设置一个裁决机构做出有约束力的判决,引导案件快速有力地解决。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不仅方便有效,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还不成熟,法官的专业素养还不足以应付大量的网络纠纷案件,可以借鉴美国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方便快速的特点,建立权威的在线投诉网站,即在各个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当用户在网站上投诉时,投诉资料会被自动地转发到被投诉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处,由该机构代表用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该方式使用户不再费时费力去寻找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住所地,只需要在网站上投诉即可,大大减轻了用户的诉讼成本,客观上有利于监督经营者依法办事。等到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和法官的专业素养足以独立处理网络纠纷案件时,建议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在线解决纠纷,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用户的诉讼成本。

2.最后的救济:司法判例

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很高,在解决网络交易纠纷方面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体系,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的国家,做出了很多经典的司法判例,对以后的判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98年,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于Hotmail Corporation .v. Van Money Pie, Inc.一案中,就做出了首例确认点击合同效力的判决。

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根据点击合同的特殊情况灵活地处理纠纷,对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应该采取与一般举证责任不同的举证原则。首先,在当事人能够举证时,适用一般的举证原则。如果根据合同情形当事人不可能举证,则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也就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也不能否认对方的请求,则推定对方的请求成立;其次,对于网络合同的一些特殊主体,如网络服务商,由于其在交易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应该明确规定其举证责任,一方面使举证主体承担与自己从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以利于诉讼纠纷的解决;最后,由于这种证据的特殊性以及存储器存储空间的有限性,我们只能要求举证主体在其能力的范围内以及有效的时间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求举证人只对自己服务器能够存储的合同内容负责举证,而不对合同的生成负责举证。比如可以根据服务商的服务条件要求,参照我国其它的法律规定,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合理,也利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

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范文第5篇

关于公路煤炭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即托运方)

乙方:(即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运甲方煤一事订立该合同以便双方共同尊守。

一、履行合同时限:

二、货物名称:煤。

三、货物数量x万吨,(具体运输数量,按每月计划确定)。

四、货物起止点:起运点: 有限责任公司。 到达地点. 有限公司指定煤场。

五、运价:(根据运输市场价格波动,随时调整运价,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六、运输费用:从货物装车到达目的地途中的运输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及各类收费及装卸费,都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加油。

七、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结算按照实收计量为准,凭甲方开具的过磅单,每月结算一次,随到随结,不得拖延,履行完运输合同后全部结清。运输过磅票乙方每 天给甲方交接一次月底根据运输数量给乙方结账。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需对所承运的货物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抛洒。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保质保量安全运达目的地,

按时向收货人告知到达通知,保证货物非人为变质,不得换煤,短少,加水如有以上问题,现场扣留运输该煤的车辆,搜集证据,作为处罚依据,甲方核实清楚确属人为因素的将具实按照煤价的5倍予以赔偿。

3、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都由乙方负责。

4、货物到达过磅时,乙方司机应将运输票据(矿方过磅单、计量票、入境票)如数交予甲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对到达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加盖验收章并出具验收过磅单。

2、货物到达后,乙方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煤库人员指挥,不得插队、无理取闹等,否则,甲方对乙方车辆进行相应处罚;同时甲方人员必须及时接受乙方货物,不得刁难、克扣及索要钱财,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其他事项:

双方在运行中发生的具体和未尽事宜,应及时了解、沟通协商解决。(如有不可抗力,乙方不听甲方合同即行解除)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煤炭道路运输合同参考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有关货物运输事宜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货物品种、数量、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

煤炭品种:

运输数量: 万吨

煤炭起运地:

煤炭到达地:

第二条 货物运输期限

货物运输期限为 日,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将甲方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第三条 煤炭装卸时间、责任和方法

甲方负责机械装卸及其费用,并保证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装卸.合理期限为货车到达目的地( )小时内,如果甲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装卸,乙方有权提出推迟货物运输期限。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4.2运输单价:运输每吨150元人民币(含运输税) 。

4.3合同价款的支付,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乙方货车发车前一小时内甲方将货款打到乙方指定的帐号上,如果甲方未履行甲乙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交付托运物时:甲方核实托运货物的指标、重量等必要情况后,应向乙方开具凭证;

5.1.2货物起运时甲方封条,货物到达目的地甲方指定收货人按合同规定及时拆封验货。

5.1.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5.2 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安全、及时、稳妥地将甲方托运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并交给甲方指定收货人。

5.2.2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不得私自更换货物,发生质量改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6.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6.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甲方托运的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3 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违约责任。

公路煤炭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方式:

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共同协商煤炭短途运输中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一·工程地点:山西省交口县温泉镇,工程期限为一年。 二·运输距离2.5公里,每立方运价4元(以车厢容积计算)当天拉运当天结算(定在第二天12点以前结账);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车辆燃油,乙方以每升6.5元自付油款。(在当天结算时扣除)

四·甲方协助乙方解决住房问题,按每间(住6人)每月300元收取乙方住宿费用;

五·车辆进场后进入正常作业,乙方车辆不得随意撤出,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星期告知甲方,商定后方可撤出。

六·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十分注意安全,因乙方不慎或其他意外灾害造成乙方人身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乙方自己负责承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共同遵守执行,不得违约。合同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