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能够增强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能够有效地提高我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的地位,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无法与我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形势相适应,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上有很大的差距。同时,政府职能管理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比如从我国企业的商标来看,商标注册量较少,严重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严格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没有法律的有效保证,就会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效严重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没有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近几年来,我国提高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虽然已经出台了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法律的立法层次和立法内容中,都有一些问题存在,无法有效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完善与发展。
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与发展的有效对策
1.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参与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的制订,将发明专利与标准化制订进行有效的结合,为企业产品占领市场创造条件。制订应用战略,运用法律法规,保护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立法内容,不断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增强法律震慑力,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对引进技术产品吸收并创新,确保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结合有利的条件进行集成创新,不但要增加知识创新的数量,还要提高标准的质量,切实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建立知R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建立统一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颁布统一的法律,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信息的优化配置以及合理有序的竞争。建立完善的产权评估机构,制订一套专业的评估程序方法,并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来负责。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应用过程中确保知识产权不受损。提高企业对现有知识产权的利用率,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提高技术的创新能力。企业是市场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保护直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影响其竞争实力。企业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的控制和使用,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奠定知识技术基础;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向创新主体的转变。
3.重视技术研发,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开发适应市场和客户的新产品,提高品牌的技术附加值和质量水平,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保障研发资金的投入,确定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水平;引导技术发展,确保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确保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技术标准是市场营销的制高点。企业要采取有效方式对研发机构进行制度上的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提高生产力,重视技术标准,以适应国际性新产品技术创新的需要。
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施品牌战略。实施品牌战略,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层面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努力转变传统落后观念,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品牌建设的人才支撑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风气,培养、引进技术创新的高级人才,助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品牌创造、经营提升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专利、商标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杨贺.浅谈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J].商,2016(19).
[关键词] 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良性循环
一、创新与自主创新
1.创新的定义
创新,英文为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语。原意有三层含义,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
创新作为一种理论,起源可追溯到191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发展概论》。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
创新的概念经过近百年演化,不断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特征。一方面,在涉及范围上更加广泛,由原来的技术创新不断扩展到制度创新、经营创新、理论创新、教育创新、分配创新等多个领域;另一方面,在涉及层面上也不断延伸,由原来的关注实物层面创新不断延伸到关注思维层面创新、理念层面创新、进程层面创新等多个系统层面。
从命题研究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在此不宜将创新概念集中在某个特定范围或者某个特定层面,应在坚持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创新突破点的前提下,从更宽泛的角度来定义创新,即创新是主体根据动机需要,运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对某个对象进行创造或重大改造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及活动结果的总和。
2.自主创新的定义
自主创新概念的提出,是为了保证国家在技术、经济乃至政治等方面的独立主导权,在提出创新概念的基础之上又进一步对“自主”因素加以强调。从概念提出的本意和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自主创新与当前我国所提出的创新概念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我们所鼓励的创新就是依靠自身实力开发,并对创新成果具有控制权的自主创新。正是基于这一点,创新和自主创新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互相替用,但应该明确我们所提的创新就是自主创新。
一般认为,自主创新包括三种模式的创新,即原始创新(original innovation)、集成创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以及模仿创新(imitative innovation)。其中,原始创新是核心技术的创新和突破,而自主创新就是要把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结合起来。
二、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最早起源于17世纪,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而不断被广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将其解释为: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
WTO《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包括七项,即著作权与相关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的信息权。
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又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象的无形性,范围的地域性以及时间的有效性等三个方面。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独特属性,在当今复制与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本身又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背景下,该项权利不断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项权利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重点所在。
2.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
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的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具体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三、实现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国家层面对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鼓励自主创新
一是要不断调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相关细节,使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能够符合实际,便于执行。 二是要逐步引入反垄断法和反限制自由竞争法,从立法角度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损害自主创新所需的创新资源和创新基础。三是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使修改后的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体现国家利益。四是要立法保障有关鼓励企业创新的制度能够坚决贯彻实施。
(2)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自主创新
可以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资助、创造购买、明确导向、专利制度、税收优惠、直接投资、集合创新、金融政策优惠等等。通过政策引导,使企业更加自发的开展自主创新,既提高了企业的研发与经济实力,也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
(3)改革科技创新体制,加强科技管理水平
现有的科技体制和管理手段过分依赖于政府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带有封闭性,既不能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又使研发成果难以顺利转化为生产力,弱化了国家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改革科技创新体制,第一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第二要加大创新奖励制度的激励性;第三要重视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要建立计划制定、计划执行和成果评价三权分立、互相检验、互相监督的制度 。
2.企业层面对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灵活的自主创新
企业应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从战略的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并将其作为关系企业生存与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确定,首先要明确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竞争实力,明确企业所处的产业特点和经济环境,然后通过综合分析得出适合企业未来几年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既要高层领导的充分重视和参与,又要明确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创新方式,还要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是一项综合性的战略制定工作。从内容上划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知识产权开发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等。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战略一旦制定,在执行层面上就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战略的推进。大型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往往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和独到之处,他们通常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机构人员由研发人员、法律事务专家、营销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共同组成,并可根据知识产权内容或地域划分为不同的二级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方面,跨国公司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制度、知识产权控制制度、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等。我国企业应努力学习发达国家在该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3)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诉讼工作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诉讼工作,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要积极应对被告侵权诉讼。许多侵权诉讼可能是因为企业实际侵权导致,对于这类型的诉讼应积极通过与权利人进行协商解决,力争以市场换技术的方式取得庭外和解;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或者说存在争议,这就需要企业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有针对性地收集不侵权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要积极通过诉讼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对于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平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一旦该侵权行为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构成实质性的损害时,坚决对该行为提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Abstract: Several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were presented, combined with the stat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from the concepts and features of computer softwar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关键词: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Key words: software;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TP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8-0151-01
0引言
21世纪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产业将成为信息技术产业的一个重要支柱,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既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也能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长期健康发展。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特征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的总称。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点:①计算机软件同时具有作品及工具两重性。它的生产和开发是软件开发人员智力活动的结果。同时,它主要的功能在于使用,是为了解决一定问题或达到一定目的。②它具有极高的价值。一部好的计算机软件必然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它能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还能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③计算机软件的难开发性与易复制性。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具有高技术性,需经有组织的群体按照精细的分工协作,借助现代化高技术和高科技工具生产创作的,具有较高的开发成本与经济价值。然而,计算机软件具有易复制性,盗版者复制软件快,成本低,侵权容易,销毁证据也简单、迅速,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盗版和篡改利用的对象。
2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所有权。②知识产权是一种以独占实施权为核心的专有性权利。③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④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3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3.1 计算机软件盗版猖獗根据2005年度中国软件盗版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全球PC软件盗版造成的损失达34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16亿美元。尽管美国的盗版率全球最低,仅为21%,但仍然是损失最大的国家――其损失为69亿美元。中国盗版率为86%,损失了39亿美元,是全球第二大损失国。盗版率为47%的法国去年损失32亿美元,名列第三位。
3.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专利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意识不强,相当多的项目未进行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登记。有些项目负责人甚至不清楚还需申请专利保护和软件登记,也不知道去什么部门申报、登记。有些项目的负责人承认在对外交流中,并未考虑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而将有些关键技术也交流了出去。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科技人员的流动现象已是无法避免。当前不少承担“863”计划项目的单位,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法律手段,参与过“863”计划的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有流动时,将一些高科技成果、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技术图纸等带走,这无疑给国家及项目承担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3.3 现有法律法规难以完全有效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
对于计算软件的保护,我国采用的是版权保护模式。1991年6月国务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且在2001年12月对其进行了修订。但软件因其自身独特的表现形式、载体、传播方式、使用方式和较强的功能有性、实用性使得法学家们很难在版权法与专利法之间为其找到合适的位置并将其“绳之以法”。
4加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4.1 加大打击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力度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的力度,强调使用者,尤其是单位,应使用正版软件。严厉打击销售盗版软件、企业用户非法复制使用软件、网站侵权传播软件、计算机制造和销售企业非法预装软件等侵权现象。
4.2 加强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软件设计、开发单位以及软件开发人员,既是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是软件的使用者,只有深入学习并且切实贯彻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到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发生侵权他人版权的行为,并且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软件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计算机或者互联网获取信息。与此相适应,数字图书馆建设也是蓬勃发展。无论在手段上还是方法上,已经超越了传统图书馆的模式。然而,数字图书馆发展越迅猛,其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瓶颈就越发明显。本文围绕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数字图书馆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数字图书馆是建立在数字化和网络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数据库信息系统。它将分散于全球各个角落,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信息知识,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复制、储存,并依托信息网络进行存储,最终成为一种可被网络终端用户所利用的数字信息。它具有数字化、网络化和共享化等特点。与传统图书馆相比,涉及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而与此同时,相当多的中小图书馆工作人员,观念相对滞后,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认识,还停留在模糊的概念之上,所以探索和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具体到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当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馆藏文献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数据库。把馆藏文献数字化,是指把作品的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元素以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新形式输入到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然后通过计算机和相关软件将这些数字编码虚拟还原成原来的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的过程。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只是将原来作品的载体形态进行转换,不属于创造性的劳动。据此可以认定,馆藏文献数字化属于一种作品复制行为。信息资源的共享其实主要是对数据库的共享,从图书馆学的理论看。数据库可以认定为一种文献汇编,而被汇编的原作本身是受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作品,或者是不受保护的信息产品,如何区分数据库是否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最关键的因素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凝结了作者新的劳动。而作为图书馆数据库的建设,不论是数目数据库、资源数据库,都是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一定量的脑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包括信息搜集、核准、标引分类等工作,所形成的具有更精炼、更系统化的新的数据产品。无论是数字图书馆使用或者是加工数据库,都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要合理保护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信息资源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资源、一定时间范围内受保护的信息资源和不受保护的信息资源,具体有以下三类。
法定许可使用的信息资源:
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献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以及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于这类型的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在数字化过程中,可以随意将其数字化,并上传到网络上供人们使用。
法定合理使用的信息资源:
主要是指超过保护期的作品,或者在一定范围、用途内可以限制使用的信息。比如,古代文学作品、古代档案、地方志等作品的数字化,不可能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可能支付报酬。另外就是作者去逝超过50年的自然人作品或者发表超过50年的法人作品也不受保护。此外,图书馆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将本馆收藏的作品数字化,也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法定限制使用的信息资源:
除了上述两类作品外的其它作品就属于受保护的信息资源。《著作权法》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二)电子文献及数据库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电子文献及数据库是将相关作品、作品片段,汇集、整理并以数字形式重新展示的一种信息载体。它的特点是,开发者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运用数字手段,对原作品进行的一种选择、修改、汇编。这一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辛勤收集原则,所以电子文献及数据库的开发者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与此同时,电子文献及数据库的开发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对于那些用无著作权的材料汇集形成的数据库,则由开发者享有著作权。
数字图书馆在购买电子文献及数据库的时候,首先要避免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其次还要避免侵犯电子文献及数据库开发者的著作权。在数据库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数据库开发者一般会与图书馆用户签订协议,对于电子书和数据库的适用范围和客户并发数做出适当限制,图书馆作为甲方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
(三)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网络服务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传输服务是指数字图书馆将数字形式的作品传送到互联网上,为读者提供在线阅读的一种行为,是数字图书馆服务用户的一项重要手段。依据《著作权法》,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发行行为。因为它是将作品数字化以后,通过网络这一载体提供给读者阅读,这一行为中,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发生了变化,因此,著作权人对传送到网络上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在这一前提下,著作权人享有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力。数字图书馆如果要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必须与版权人签订许可协议。不经过版权人授权,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四)图书馆主页制作和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数字图书馆使用网络信息资源为读者服务的过程中,会通过对网络资源进行组织、信息导航, 具体来说,数字图书馆的主页制作,是根据自身服务的人群和对象,除了显示自己的相关信息和动态等以外,也针对因特网的内容进行相关的导航、链接等工作来为读者的查阅服务。
其中的信息导航,是通过引用、链接和粘贴等手段,将散布在网络中的相关资源变得更加集中而有序, 这个信息重组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信息所属的网页,是一个独立而受保护的信息产品,这就碰触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问题。一般认为,转载、摘编他人博客,空间和个人网站和网页上的作品都需要与产权所有人也就是作者协商,或支付一定报酬以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另外一种方式是网站之间的链接,诸如“首页链接”、“友情链接”等等。这种链接一般情况下是通过E-mail联系来确认。如果未经许可,做了链接是否就侵权了呢?行业内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将其他网站的主页直接做链接的行为,要看被链接的网站是否在其主页上明确告知不准,同时链接一方只能用开新窗口的形式进行链接,如果将他人的网站以代码方式链接,会给人一种错觉,感觉好像是链接者自己的网站内容,抑或是将他人网站中的具体内容直接克隆到自己网站的有关条目之中,就构成了侵权。
(五)计算机软件使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大量使用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但软件很容易被盗版和复制,其法律保护极为重要。对于数字图书馆自己研发的软件,要及时申请专利;对于网络上的共享软件,可以下载使用,但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发行,因为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依法仍然享有著作权保护。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条例》及199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体系。
(六)馆际互借行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馆际互借是指图书馆之间根据协议,相互利用对方馆藏以满足读者需求的一种文献流通方式。在数字环境下,馆际互借必须把握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必须出于个人学习或研究的目的,数字图书馆应当从收费的服务费用中,拿出一部分给予著作权人相应的补偿。第二,对馆际互借作品的数量进行限制。比如,对某种期刊,只能互借当年全部期刊中的某几期,或者某期作品中的某几篇文章。第三,数字图书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明确警示用户:所传递的数字作品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或者交由第三方使用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瓶颈下的数字图书馆建设策略
(一)加强立法,对《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做出适时适当的调整。
(1)严格区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商业性数字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从政策环境方面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严格界定数字化过程中需保护作品的范围。
(3)明确数字作品的合法传播范围。
(二)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借鉴国外经验, 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设立著作权处理中心, 通过签订合同,规定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作品使用者和作者、出版者提供集中复制许可和使用费支付服务,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保障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扩大数字图书馆合理适用的权限和范围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图书馆对信息和数据资源的“合理使用”权利,图书馆作为传播文化知识的单位,其社会意义远远大于经济层面的意义,作为知识产权法,给予图书馆更多的使用权限,符合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如何在知识产权法和社会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是非常重要的。作为图书馆本身,要充分并且合理的利用这一权利, 以知识产权保护法为基础,以尊重权利人的利益为前提。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自己的权限,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
(四)增强数字图书馆相关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前言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已越来越激烈,在这种形势下,技术创新已成为科研单位迎接挑战、夺取市场主动权的关键所在。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是科研单位开拓与占领市场,并赖以生存的重要手段。而作为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专利制度,更是国家为保护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繁荣经济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科研单位应学会善于利用这个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技术诀窍和法人权益。
1 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不久,还不健全,以及囿于科研单位技术人员的现有工作模式,使不少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面临一定困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时有发生,以北京一项调查为例:在北京市近年来申办的专利中,有70%是由个人提出申请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然而根据专家分析,这么多的非职务发明不可能都完全是由纯个人研究完成的。上述现象已引起了知识产权工作者和单位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开始制定有关制度和法规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是以技术基础研究为主业的科研单位,其研究成果很多是科研报告,并且有很多内容涉及型号等保密范围,科研成果申请专利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种成果,单位如何保护,防止人员的流动而发生转移,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2 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
2.1 科研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广大科技人员尚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有的科研管理人员囿于成果管理工作的影响,对待专利技术也采取先推广,经过多次试验,广泛验证,待成果完全成熟后才去申请专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对科研人员发表多少文章、取得了多少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有的科研人员在取得了一项发明创造后,不是立即去申请专利,而是热衷于发表文章,从而丧失了抢先专利注册,保护发明的机会。
实际上,专利的形成,从时间上看,要比成果出现的早,许多发明尚处于试验室阶段就可以申请专利,并不需要完成所有的试验后才能申请。科技人员的研究成果应在申请专利之后,再在出版物上发表。
2.2 科研工作的特殊性
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比较起来有一定的特殊性,单位本身就是为完成国家某些技术研究、装备研制而设立的,科研人员从事的是创造性较强的劳动。如果科研人员利用其在国家研究项目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在完成其本职工作后,利用研究单位的设备和条件另行研制出新产品,并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那么按专利法的规定,这种发明创造是利用了单位的设备和占用了部分工作时间构思设计的,应属于职务发明。但是由于有上述条件和知识的无形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较难区分它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结果出现了许多“地下发明”、“灰色发明”等,这是造成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的另一种原因。
2.3 管理者专利意识不强
随着我国人才市场的开放,科技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其目的是使人才资源通过市场调节达到合理配置。然而由于一些领导和管理者专利意识薄弱,疏于管理,结果使不少人钻了退休、退职和调动的空子。他们将在职时参与某项科研工作所获得的技术资料、构思、阶段性成果等转移或做些改变成为一种新技术、新产品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后投入市场,从而使原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流失。如北京某大学研究的一项通信方面的高科技成果通过部级鉴定后,未申请专利。该课题组的一名成员却将此成果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转让后获利50万元。这些花费国家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本应由科研单位的法人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竟摇身一变成了某些人的非职务发明专利,应该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3 对保护好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几点看法
3.1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自进入9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大的跨国公司均在利用专利制度,制约竞争对手维护自身利益。美国AT&T公司截至1994年底,取得了2.5万件专利,IBM公司每年获得的专利超过800件,摩托罗拉公司1996年获得的专利也达到了1064件;日本各公司也不甘落后,佳能、NEC公司1996年获得的专利数分别高居世界排行榜的二、四位。而在这些国家中,非职务发明专利只占申请总量的10%左右,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纠纷也比较少。其原因是西方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已有一整套完善的体系,还有专门的《雇员法》,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范围和界限。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法规,以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
3.2 科研单位自身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
各科研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预防性的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2.1 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
广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特别是专利知识,使领导和广大科技工作人员知道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单位领导尤其应提高专利意识,充分了解市场经济规律,对产品的市场价值有充分的了解,才能避免自己的成果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另外,应加强对科技资料的管理,注意保密,防止资料的丢失。国家科工委批准的,在三一所成立的航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将提交上来的成果和发明界定其属于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并且对这些成果和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在确定其为创新性发明之后,敦促有关单位申请专利。下一步才是寻找有意向和有能力的单位、公司进行推销、实施。这样做才能使某种发明创造成为市场成熟产品时,保证产权明晰,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被其他人剽窃和仿制。
3.2.2 加强聘任力度
逐步实行聘任上岗制度,在用工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合同中还应规定对违约者和不执行仲裁结果者的处罚条款,并坚决执行。不允许一些人钻退休和调动工作的空子,将单位的专利趁机据为已有,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尤其在创办合资公司时,应按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知识产权进行界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包括知识产权内容的用工合同,保证国有资产投资项目产生的市场效益归国有,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2.3 建立专门机构,培养专职人员
科技成果保护、转化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贸易和技术问题,不可能要求所有科技人员去全部掌握,因此科研单位应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这些专职人员一方面要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另一方面还应接受系统的经济法,如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