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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开放存取 开放存取资源 知识产权保护
[分类号]D923.41
开放存取运动已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而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自然延伸,其滞后于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因而成为影响开放存取运动的主要障碍之一。加强对开放存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在作者、出版者、用户间建立新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开放存取运动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1 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特点
开放存取是新的学术出版与学术交流模式,其信息资源呈现一些新的版权特点。
1.1 受现行版权法保护
版权所有权由一系列权利组成,作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得背离现行版权法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条款,限制用户合理使用其作品。如《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OAI)并不鼓励违背版权人的意愿或是违反版权法的规定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开放存取,也不倡导突破现有的版权法,而只是在现有的版权法体系内,根据版权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实施开放存取。
1.2 版权保护复杂
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的产物,网络条件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得版权保护更为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保护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可以主张权利的人和机构增加。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是调整作者、出版者和用户间的利益关系,开放存取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主体增加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图书馆或学术机构等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版权保护要求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受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作品种类多样。传统版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印刷型文献,而适用于开放存取的文献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电子文档,主要有论文、著作、原始资料、多媒体资料、课程资料等。
第三,开放存取资源的超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对开放存取资源而言,全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免费存取、自由使用,一旦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版权保护起来就十分困难。
1.3 许可协议是版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开放存取资源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许可协议来调整各方利益关系。作者和版权持有人通过许可协议让渡部分版权给用户,使得所有用户具有免费、不被更改、全球和永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部分权利,用户使用开放存取资源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等版权信息。
2 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BOAI认为,开放存取的实现途径有两种:自存档(Self-Archiving)和开放存取期刊(Open-access Journals),这也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主要方式。在开放存取资源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2.1 作者自存档的知识产权保护
2.1.1 自存档作品的保证 作者自存档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商标权、言论自由权、普通法上的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不能含有对第三方进行诽谤、侵犯隐私或其他歪曲事实的内容。如果是合作者,一方行使权利时须与其他合作者达成一致意见。如英国牛津大学机构库Dspace@Cambridge项目规定,当作者向该机构库提交论文时表示作者承认同意这么做,而且,作者有责任确保在向机构库提交资料时不侵犯版权。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会删除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中伤他人的,诽谤、侵害他人隐私或诋毁他人名誉或商誉的,种族歧视或其他不适当信息,以及与学术讨论无关的内容,对文章不进行学术审核。
2.1.2 自存档作品的版权保护 作者将拥有版权的预印本(preprint)张贴在开放存取仓储中,或存储在个人主页、博客中,不存在任何的版权问题。如果是张贴后印本(postprint),由于出版者为作品提供了增值服务,根据协议应该取得出版者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的风险。
这里主要有两个服务项目帮助作者保护自存档作品版权:
ROMEO SHERPA/RoMEO数据库是一个可提供检索服务的关于出版者版权政策的指引数据库,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和白色来标注它们对开放存取自存档的政策态度:绿色代表允许作者存档预印本和后印本;蓝色代表允许存档后印本;黄色指可以存档预印本;白色代表没有正式提出支持自存档。根据对414个出版者的统计,有68%的出版者允许某种形式的自存档。利用ROMEO,可以检索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分配。
JULIET 许多作者的研究项目都是得到资金资助的,不同的资助者对作者自存档的要求也不一样。为帮助作者了解研究资助者关于开放存取数据存档和开放存取出版的政策,确保研究成果保护与存取的复合环境,SHERPA推出了JULIET服务,作为对RoMEO服务的补充。JULIET便于研究者和其他人清楚了解每一个资助者的要求,简要描述每个资助者的政策,并对照开放存取理念对资助者的政策进行比较和评价。许多研究资助者已规定研究成果必须存放在开放存取仓储中,一些资助者强烈要求存档,或另外提供资金帮助研究成果发表在开放存取期刊或一些出版者建立的混合期刊中。
2.2 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术机构、大学、图书馆等是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在建设开放存取仓储时,应该取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在网页显著位置提供版权声明或免责声明。如著名的学科库“图书情报科学与技术数字图书馆”(DLIST)在其版权政策中声明:DLIST不对版权问题负责,责任应由作者或作品的版权持有人承担。图书馆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应尽到注意的义务,发现涉嫌侵权的内容应及时移除或断开链接,避免因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2.3 开放存取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
2.3.1 赋予作者不同的权利 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版权问题主要是作者与出版者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问题,要么作者保留版权,要么作者将版权转移给出版者。任何一种情况,版权持有人将同意出版的作品开放存取。JISC-SURF“合伙人版权”计划的报告提到了被确认的四种不同的开放存取期刊版权政策,分别是:署名许可、独占许可、再使用和改变论文形式的权利限制开放存取许可、作者保留所有或大部分权利等。这是四种不同的版权实践模式,四种不同的权利安排。Horrn E等则归纳了A、B、C、D四种新的版权模式,并对每种模式下作者、出版者和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了探讨。
2.3.2 推行许可协议制度 许可是开放存取发展的障碍之一,是作者、出版者、用户三者问利益平衡的实现方式。由于许可的形式多样、许可的细节材料较难发现和理解、对同一作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机构和环境面临不同的许可障碍等原因,许可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但它是开放存取期刊版权保护切实可行的制度。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C协议提供作者四种许可方式: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如美国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和英国生物医学中心(BMC)就使用了知识共享的“署名”许可协议;欧洲地球科学协会(EGU)的期刊采用的是“相同方式共享”许可协议,限制对开放存取出版物的再使用。作者可根据自己的授权意愿,进行自由组合,构成六种CC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a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aa)、署名(by)。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
3 开放存取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图书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3.1.1 善于利用法律和政策为自己免责 图书馆既是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又是开放存取资源的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作为后者,图书馆应该自觉遵守有关版权的国际公约和当地的版权法律、法规,尊重版权人的权利,合法地使用开放存取资源,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善于利用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国际组织等有关支持开放存取的政策为自己免责。
2005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发展议程中有关图书馆的原则》,规定“政府拥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都必须在公共范围内传播”,“由政府基金资助研究和出版的所有作品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免费公共获取”。
2003年12月5日IFLA管理委员会在荷兰海牙通过《IFLA关于学术文献与研究文献开放存取的声明》,要求全球各地的图书馆与信息服务网提供过去、现在及未来的学术文献,确保这些文献的保存,协助用户发现及使用它们,并提供教育课程以帮助用户进行终身学习。
2007年12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综合拨款法案(H,R,2764)》,其中规定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强制要求其资助的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之后的12个月之内,将其经过同行评议的原稿电子版存放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的开放存取仓储PubMed Central中,通过网络提供开放存取,便于公众获取利用。
《关于申请2008年度博士点基金自然科学类课题的通知》(教技发中心函[2008]16号)第十一条规定:为使博士点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能尽快发表和交流,获资助课题负责人结题前,应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2-3篇(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后,允许同时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并认定与其他刊物发表等同。
《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第五条提出“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侵权责任是指图书馆采集的知识信息制品本身存在侵权的,以及图书馆的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发生侵权的。
3.1.2 提醒终端用户 由于开放存取运动的跨国界性,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用户并非都是本地的,为了存取开放存取资源去研读当地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因此,为了保护开放存取资源,图书馆可在其主页上相关的版权政策,让用户一目了然,知道作品保护的方式、保护的程度,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1.3 帮助作者管理自己的版权 图书馆要积极宣传开放存取理念,争取作者的支持,帮助作者获得更多的版权。
当作者出版著作或时,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签订出版协议转移作品的所有版权,这使得作者失去了对作品版权的控制。当作者使用、再使用或授权其他人使用作品时,就会受到来自出版者的限制。为帮助作者管理好自己的版权,研究机构、图书馆等通过律师等帮助作者与出版者签订版权补遗协议。如由12个世界级的美国研究型大学组成的联盟――机构合作委员会(CIC)的教务长于2006年一致签署的出版协议声明及补遗,就是帮助成员大学的作者保留在多种条件下共享作品的权利,包括张贴作品到机构库或学科库中。
由于大多数作者并不非常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作者版权补遗搜索引擎可以帮助作者产生PDF格式的版权补遗协议,附在版权协议上,确保作者保留某些权利。
在“”的传统民法体系中,物权法与合同法(其中主要是货物买卖合同)是立法重点。而在今天以及今后相当长的知识经济时代中,这个重点而然地转到了知识产权法上面[1].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全球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便突显出来,从而产生了一系列新兴法律问题。例如商业方法软件(SoftwareRe latedBusinessMethods)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深刻理解和运用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协调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逐渐成为立法的重点。但是国际、国内对此的还非常有限,甚至对国际知识产权法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古祖雪教授《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出版刚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作者把已生效的全球性知识产权条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法律和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系统的剖析和透视,提出了实施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对策与建议。这些都可以切实有效地用来指导我国解决包括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在内的一系列新兴问题。
一、商业方法软件的浮现呼唤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全方位发展
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是随着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性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不管是通过B2B模式还是B2C模式,消费者/购买方在网上确定购买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输入帐号以偿付价款等等行为的时候,都是通过商业方法软件完成的。而在这一过程当中,除了销售公司的品牌、诚信效应以外,购买方做出购买行为的主要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的简便易用性和安全性问题。如果商业方法软件使用起来很麻烦,以至于需要阅读大量的帮助文件才能完成交易行为的话,那么购买方就会不愿意甚至无法使用这种商业方法软件进行交易,从而和其它厂家交易;安全性问题涉及到购买方在什么时间进行了什么样的交易、偿付价款时输入的银行帐号和密码等信息从网上泄露出去被第三方获得,从而使个人消费者隐私、购买的商业信息以及银行存款面临风险。然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是否体现了商业上的,如是否有利于节省公司营运成本,缩短生产和经营周期,是否反映市场需求进而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以及营销策略等,都需要经过大量市场研究和周密的策划以及一段期限的运作试验。这其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市场风险。因此,为了在电子商务的竞争中取胜,销售方必须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研究开发出极其简便易用的,具有一定安全程度,同时又具有极好的商业运作效率的商业方法软件。但是,由于软件复制极其简易,可能会被其竞争对手轻易地加以复制并用来销售其产品。因此,对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
商业方法软件是商业方法以软件的形式存在的,按照各国法律都可以版权模式进行保护;其符合条件的商业方法的内容、特点按照各国法律都可以商业秘密模式进行保护。在20世纪80年代前,机程序和商业方法都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从而在国际上被普遍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2].然而,因为前两种保护模式的种种缺陷,随着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tateStreet一案的判定中确认了有关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美国、欧盟、日本这几个专利大国转向于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专利保护[3].另外,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也在考虑做出这种变化。
一、制定活动方案,积极组织实施
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制定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提出活动要求,布置具体工作。
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注重实效。
我局围绕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宣传主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咨询宣传活动
4月26日,我局在游人密集地区开展“4·26”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知识问答》、《申请专利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现场指导群众运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向咨询的群众发放300多册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让广大公众了解知识产权就在身边,树立创新理念,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为扩大知识产权周的宣传范围,我局还向畅林社区免费发放知识产权宣传书籍,摆放在社区图书馆,供广大社区居民查阅,将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2、悬挂宣传条幅
在区县巷等主要街路及部分社区悬挂知识产权周宣传条幅,大力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等标语,打造宣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声势。
3、开设专题讲座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快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拓市场的步伐,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4月20日-26日,我局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深入新美、华隆、三棵树等企业举办了"企业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讲座,150多名企业代表参加讲座听课,使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此次宣传周的活动,以“创造·保护·发展”为主题,以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社会风尚为目标。采取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在宣传周期间,使广大公众增长了很多知识产权知识。今后我们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将知识产权融入到人民群众生活中去、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去,坚持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三位一体,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只有这样,知识产权工作才能为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 人权 私权 宪法
一、宪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
我国宪法目前虽然仍没有对公民知识产权保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是从很多条款都可以得出保护知识产权的结论。《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字面上看,本条仅涉及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不妨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作扩大解释,即公民私有财产不仅应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还应涵盖公民因创作作品、科学发明、改进现有技术、使用或注册商标而获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通过许可使用而获得的收益等。因为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类能为公民带来现实收益的财产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是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就不容侵犯;同时《宪法》第四十七条也具体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一条则表明宪法确认了公民通过进行文学艺术创作、科学研究获得著作权和专利权,进而保障公民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独占或许可实施。同时也表明国家鼓励和促进公民艺术创作和科学发明或技术改进的肯定态度,也就是说公民通过智力劳动所获得专利权的创造性活动受到国家保护、鼓励和支持。而且《宪法》第42条对公民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规定则可视为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原则性规定和保障公民智力劳动成果即知识产权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综合上述,我国宪法虽未明确保障公民知识产权列为一项基本权利,但通过相应原则性规定,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了宪法最高依据,进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障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完善。
二、宪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关系到我们应该采取的保护方式。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一书指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对公权有强烈的依存性。吴汉东则认为,私权是财产私有的法律形态,从知识产权的本意而言,其应属于此类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故而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同样地,作为人权的知识产权是"天赋"的,即"与生俱来"的。而私有财产权、人权则是宪法保护内容的应有之意。因此我们将围绕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人权属性来论证宪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可能性。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私权是与公权即国家权力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私权是财产私有的法律形态,从知识产权的本意而言,其应属于此类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故而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从知识产权的历史演进来看,知识产权首先作为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授予的一种特权,在18世纪是以垄断权的形式出现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正是在这中看起来完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到了19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过去更多地被特权支持的公法制度被改造成私法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特权终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知识产权演变为依法产生的“法权”,仍是一种私权。同时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是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其“序言”部分肯定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时,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一规定为整个协议的保护确定了基。协议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其本意在于强调知识产权主体的平等性。在当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国家介入因素在增强;换言之,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因素在增强。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向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2004 年我们国家进行宪法修改时第13 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属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
从《美洲人类权利与义务宣言》到《世界人权宣言》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这种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这两项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进入20 世纪以后,以《联合国》为开端,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性的人权,使人权成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知识产权问题自此具有了国际人权意义。人们在认识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产生了知识,知识的发展与进步形成了人类文明,自此之后知识的创新和进化受到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为了保护知识创新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知识产权被定位为一项普遍的人权。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那么知识产权也应该写在这张纸上。任何一部宪法无非就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或者说国家政策性,是与一国的政治条件、政治状况和相关政策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是人民的权利,又是国家政策的要求,载于宪法势在必行。
三、宪法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宪法对知识产权的确认
虽然我国宪法间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知识产权,但未能明确列出,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缺憾。而我国目前外贸出口政策整体正在努力由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向以技术密集型商品为主转变,即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亟待最高效力法--宪法的的确认和保护。因而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入宪成为眼下应有之举。例可以在下次宪法修正案中将公民知识产权条款明确列入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文,具体可将"国家确认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作为宪法第47条第2款。这样就使得宪法对我国公民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明晰化。
(二)利益平衡:在宪法的层面上保护知识产权
从宪法的层面全方位地审视知识产权,就会发现从部分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的不足,这就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其他共同成员的宪法权利进行平衡。宪法既要激励社会成员的创新精神和思想表达自由,又要保护其他成员的继续创造热情和学习自由。宪法必须在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充分的平衡,如果宪法对知识产权法没有任何限制,过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人表达自由及伴随的经济自由和权利,那么对于社会其他成员而言,就必然要付出高额的成本以获取享有宪法基本人权的机会,这就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共同发展,也损害了宪法所平等保护的基本人权,所以我们要做到利益平衡。
1.利益平衡的内涵
所谓利益平衡,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平衡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设定该项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起始动机) 之所在。因此,此处我们所强调的利益衡平,实质上是同一定形态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
2.从宪法角度来看利益平衡
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相抵触的)权利相协调的任务,作为社会根本法的宪法,势必要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知识资产具有公共性,其传播和普及会提高社会整体的再创造力,从而使社会得到更大的产出和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的私有保护和共同利益的平衡协调也日益突出,实现平衡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进行某些限制来实现的。限制方面有:1.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不授予知识产权,这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那些能满足社会公众的健康的精神或物质需要的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的著述与发明才可授予知识产权;2.确立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的规则与方法和社会公知技术与信息的标准;3.知识产权制度确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人某些专有权,但在权利人行使这一权利时给予某些限制,如时间限制、地区限制和权能限制。而这些限制都需要宪法来进行整体把握和平衡。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人权,其最终的目标在于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不但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利用,而且为知识产权人的再创造和利益的享有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 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 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05-01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得要《反不正当竟争法》
商品经济发展历史表明,竟争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机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需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展和强化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如前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知识产权,那么,它与知识产权专项立法—((商标法》、《专利法))有什么关系呢?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项立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交叉和重叠。如两者都有关于制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其次,从保护的方式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发,科学地界定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列举了不正当竟争行为的种类,凡违反规定的任何不正当克争行为,都将依法受到制裁.这种保护方式是明确经营者的不作为义务的消极保护方式与此相反,《商标法》、《专利法》则采取了积极保护方式。我们再来看《反不正当竟争法》是如何采用“消极方式”拓宽和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
(一) 制止假冒注册商标和其他识别性标志的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假胃注册商标和其他识别性标志的行为位居其首。
1.关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年代,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要努力创名牌。创名牌主要取决于产品质量,但商标的自身要素也很重要。
2.关于假冒其他识别性标志。其他识别性标志是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珍(、企业名称或者商一号、质量标志、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这些标志都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时,也能表示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他识别性标志的保护具体作了规定,明确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磺,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即使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从长远看,也会淡化知名商品识别性标志的标志和引导作用,最终会致知名商品的经营者以损害。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借助知名商品的良好信誉和市场竟争力推销自己的假冒伪劣商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必须依法受到制裁。
(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反不正当竟争法》颁行后,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但也留下了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的问题,理由是:该法没有对独立商号予以保护的具体规定,对此我们只能适用该法的原则,原则的概括性,又会导致解释的差异和增加该法的伸缩性,以及难以操作性。
(二)制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急,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的有力的武器。在科技日益发达,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时代,技术秘髻;南经营决窍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法宝。 《反不正当竟争法》对此已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使我们在禁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活动中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作用,表明了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加强和拓展,必将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竞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完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磺、企业名称等识别性标志方面的法律
管这方面我们已有了《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它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某方面具有特殊内容的假冒、伪造等欺骗易行为作了规定,但总的来看,这些规定过于零散和原则化,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应加紧制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对实践中操作困难的条款应优先作权威性解释,以确保准确有效地适用,待到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法律,强化对知名商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