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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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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地理标志;特产;保护;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中图分类号:F327.8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0439-8114(2014)08-1980-05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of the Enshi Specialty in the Wuling Mountain Areas

LIU Zhi-yang,SUN Zhi-guo

(Centre for Cultural Studies on Southern Hubei Province,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ning437100,Hubei,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20 kinds of national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14 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trademarks, 6 kind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with 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he Enshi Tujia and Miao Autonomous Prefecture. The main problems were analyzed. Some advices and measures for protect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in Enshi prefecture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specialty;protection;Enshi Autonomous Prefecture

地理标志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的7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之一,为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1-3],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源于法国,有100多年的历史[4],但其在中国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时间不久,始于1995年。这种新型知识产权主要是针对名优特产(农产品、酒类、食品、工艺品、纺织品等广义的特产),是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5],能构建“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从而带动特产产业集群发展[6,7],尤其适用于民族工艺品、民族传统医药等地理标志权的保护[8,9],从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因此,地理标志具有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价值[10-14]。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将武陵山片区等连片特困地区定为中国未来十年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并确定了新阶段扶贫方面特色优势产业的主要任务,专项扶贫中产业扶贫的思路,行业扶贫中发展特色产业的方法。2011年2月16日,湖北省率先启动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强调以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秦巴山区和幕阜山区为扶贫攻坚主战场。

如何利用TRIPS协议中规定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等培养特产品牌[15],提升特产竞争力,是武陵山片区特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产业扶贫的重要问题。将武陵山片区特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是农业扶贫的关键。因此,分析了武陵山片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简称恩施州)特产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1恩施州特产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目前存在3个主要系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1.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国家质检系统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始于1999年,1999-2005年称为原产地域产品。恩施州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种,具体如表1所示。

1.2地理标志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始于1995年,恩施州有国家地理标志商标14件,具体如表2所示。

1.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开始不久,始于2008年。恩施州有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6种,具体如表3所示。

2恩施州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2.1地理标志保护不全面

恩施州目前已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特产还不到该州名优特产的10%,许多区域性特色名优农副产品与农副产品基地尚未实施地理标志保护。食用油、纺织品、饮料、调味品、花卉等特产尚未实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水产品、调味品、花卉、纺织品、食用油、酒类、饮料、烟草等特产尚未注册国家工商总局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饮料、水产品、烟草、棉麻、调味品、花卉等特产,尚未登记农业部的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恩施州的红茶、贝母、续断、窑归、百合、鱼腥草、天麻、首乌、竹节参、金银花、板栗、核桃、白果、薇菜、香菇、魔芋、茶油、烤烟、白肋烟、马头羊等名优特产,均未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2.2地理标志保护系统分工不明

由于行政体制分管问题,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3个主要系统。结果是同一特产不得不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同时又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还得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不同地理标志保护系统中,同一特产存在同物异名、同物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有异等现象。如同一种桐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系统中称“金丝桐油”,而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中系统称“来凤金丝桐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伍家台贡茶”保护范围为,宣恩县万寨乡伍家台村、板场村、马鞍山村,椒园镇香树林村、红岩卡村,晓关侗族乡小溪村、覃家村现辖行政区域,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伍家台贡茶”保护范围则为,宣恩县万寨乡、晓关乡、椒园镇、珠山镇、长潭河乡、沙道沟镇。

2.3部分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狭窄

我国藏毯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青海省现辖行政区域及自治区现辖行政区域;普洱茶的是云南省昆明市、楚雄州、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11个市州部分现辖行政区域,地理标志保护范围都较大。然而,恩施州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则一般不超过一个县域,有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太小,只有一个乡镇。如板桥党参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仅为恩施市板桥镇现辖行政区域;超过一个县域的仅有恩施黄牛肉和恩施黑猪肉2种。

2.4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缺失

保护与利用地理标志这种无形知识产权,必须对其载体地理标志特产有严格的质量技术要求,制定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恩施州国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特产,只有地方质量标准,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

2.5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较差

为了维护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可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我国3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最早、最好。截至2013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共核准了4 760家企业使用526种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数最多的10种地理标志产品依次为:武夷岩茶、盘锦大米、阳澄湖大闸蟹、龙井茶、安溪铁观音、浏阳花炮、洞庭(山)碧螺春茶、郫县豆瓣、龙口粉丝和五常大米,其使用企业数分别为255、212、180、172、129、124、112、104、101和92家。然而,恩施州“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较差(表4),20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12种尚无企业使用,另8种的使用企业数均在1~13家,远不及武夷岩茶等的使用情况。

2.6缺少少数民族工艺美术品的地理标志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均适用于工艺品,但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则仅面向农业的初级产品。恩施州有土家族、苗族、侗族、白族等世居少数民族,具有丰富的少数民族工艺美术品资源,包括土家织锦、挑花、刺绣、制陶、印染、雕刻、编织等多种门类,但其地理标志保护尚处于空白状态。

2.7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地理标志保护未受重视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传统医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一大类。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存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其相关产品具有地理标志人文因素特征。恩施州有土家医药、苗医药、侗医药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相关药品(非农业初级产品)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相关药材(农业初级产品)还可另外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但目前该州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受到重视。

2.8特产富硒地理标志自然因素特征不突出

恩施州硒资源极为丰富,分布广、含量高,居世界之首,2011年恩施市被国际人与动物微量元素大会(TEMA14)组委会授予“世界硒都”称号,恩施天然富硒农产品为世界70%以上缺硒地区带来了福音。产自富硒环境中的特产(尤其是农产品)常具富硒这种地理标志自然因素特征,而恩施州地理标志名称中含硒极少,仅1个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恩施富硒茶),完全没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与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显然,该州特产富硒地理标志自然因素特征在国家地理标志名称上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

3恩施州地理标志保护对策

3.1推行“一县八品”的地理标志特产政策

大力推进恩施州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实行一县(区、市)八种国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政策。突破“一村一品”的老观念,尽量扩大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最好以一个或几个县(区、市)为范围,利用WTO十分认同的地理标志制度,实现地理标志特产区域化、专业化,从而发展县域特色优势产业。

3.2深入研究名优特产的地理标志人文因素与自然因素特征

地理标志特产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特产立地农业地质背景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生产历史、文化遗产等。恩施州可以借助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相关专家之力,深入研究名优特产的地理标志人文因素(尤其是文化遗产)与自然因素(尤其是特产立地农业地质背景)特征,做好地理标志特产保护工作。

3.3构建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

构建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需要加强跨县域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作,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现跨省域地理标志保护合作。还应该联合统一恩施州区域性名优特产地理标志名称,如恩施魔芋、恩施薇菜、恩施魔芋粉、恩施油茶、恩施竹笋、恩施银杏、恩施桐油、恩施乌桕油、恩施生漆、恩施西兰卡普等。

3.4建设地理标志特产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大力推进恩施州地理标志特产标准化,制定各种地理标志特产的相应国家质量标准,通过实施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规范生产过程,开展全程质量控制,构建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推行地理标志管理、产品条形码制度,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志、市场有监测,打好地理标志特产品牌发展的基础。大力开展恩施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中药材GAP等认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发展绿色食品与有机农产品。

3.5坚持地理标志战略品牌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集团性和商品独特性,应该从地理标志申报、质量控制、专用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等方面,完善恩施州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应充分利用地理标志品牌效应,鼓励与支持地理标志特产保护范围内的更多企业使用其相应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结合中华老字号认定、中国特产之乡命名、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等,在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现有品牌进行整合,切实解决地理标志“多、乱、杂、弱、小、散”的现状,培养地理标志特产的区域公共品牌,推出一批影响大、效益好、辐射带动力强的名牌地理标志特产。

3.6依靠地理标志权保护发展特色农业及农林产品加工业

深入研究恩施州各种名优农产品,尤其是茶叶、中药材、果品、蔬菜、油茶、烤烟、家禽、牲畜、蚕茧等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特征,揭示其地理标志特征。并结合《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加快推进油茶基地、茶叶基地、蚕茧基地、烤烟基地、高山蔬菜基地、魔芋基地、柑橘基地、中药材基地(尤其是GAP生产基地)、干果基地、肉类基地等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实施粮食产能工程、油茶示范工程、优质茶叶工程、优质烤烟工程等。申报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发展恩施州特色农业(茶产业、中药材种植业、果业、蔬菜业、粮油业、烟草业、畜牧业、蚕茧业等)以及农林产品(茶油、茶叶、蚕茧、蔬菜、猕猴桃、魔芋、柑橘、核桃、竹木和畜禽产品等)加工业。

3.7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体系

农业知识产权特指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以及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农业商业秘密等。其中,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包括畜禽遗传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应该将地理标志与农林植物新品种景阳鸡(九斤黄鸡)、中蜂(华中中蜂)等畜禽遗传资源,清江白甲鱼等水产种质资源以及涉农的中国驰名商标等相结合,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体系,为恩施州农业科技创新护航,促进农业现代化。

3.8加强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收集与整理恩施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侗医药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对相关药品(非农业初级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对相关药材(农业初级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少数民族传统药材与药品的地理标志权保护,加强少数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3.9重视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保护

其实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与特产无关的,和地理标志也没有明显联系,但传统技艺类、传统美术类、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常与地理标志的人文因素密切相关。有些传统特产具有地理标志特性,并包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国家地理标志特产“湖北第一历史名茶”恩施玉露,其传统制作技艺是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且地理标志名称“恩施玉露”为农业品牌类非物质遗产。因此,应该对恩施州传统特产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理标志的双重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传承地理标志特产的传统加工工艺。

3.10挖掘地理标志资源的旅游扶贫意义

开发恩施州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特产、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特产之乡等的旅游资源,结合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等,加快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促进旅游扶贫工作的开展。

3.11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融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支持恩施州龙头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中国50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地理标志,创建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地理标志+特产之乡+驰名商标+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加强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融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参考文献:

[1]田芙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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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笑冰.法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6(4):16-21.

[5]宋敏.农业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6]韦光,左停.农业产业集群发展与“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建设――基于SWOT分析框架的战略选择研究[J].经济界,2006(2):90-96.

[7]崔俊敏.基于农业产业集群的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发展[J].商业时代,2009(18):98-100.

[8]孙志国,钟儒刚,刘之杨,等.武陵山片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2(9):10-15.

[9]孙志国,钟儒刚,刘之杨,等.武陵山片区特产与遗产优势资源的保护及扶贫开发对策[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2(10):12-15,26.

[10]孙志国,钟儒刚,刘之杨,等.武陵山片区特产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与特色产业扶贫对策[J].山东农业科学,2012,44(12):119-124.

[11]曹新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完善――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视角[J].知识产权,2007,17(1):26-31.

[12]游泓.地方特产的地理标志与地方性文化知识保护――对湖北省西部利川市农业经济发展的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2009(2):69-72.

[13]王笑冰.地理标志的经济分析[J].知识产权,2005,15(5):20-26.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2篇

 

我国拥有56个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在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每一个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其中极具代表性的就是传统医药文化,我国各民族的医药文化对民族发展、保障人民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作为一种文化被世代相传并继承和发扬。但现在我们面临民族医药无有效法律制度全面保护的尴尬境地,社会上屡屡发生民族医药知识技能被侵害的案例,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无法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无法对合法权益予以切实保护。因此,建立起完善、切实可行的民族医药保护法,从制度上保障民族医药知识理论整理和完善,保证民族医药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族医药立法现状

 

1.国际社会关于民族医药的法律制度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要求各缔约国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并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采取适当的手段进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应当予以保护,所有的人民都有自由享受和利用天然资源与财富的权利。民族医药文化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切实需要国家制定保护措施和手段予以保护,确立民族医药的法律地位,使得所有的人民有自由享受和利用的权利。在《联合国土著人权利宣言草案》中对确立土著人对传统知识及医疗保健等享有权利的制度,应当可以适用于我国的少数民族群体,我国的少数民族从概念上与土著人一致,都是属于在外来民族进入,那些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民[1]。1991年12月12日,42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北京召开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参会各国家和地区代表一致决定将大会的开幕日定为每年的世界传统医药日,并了“人类健康需要传统医药”为主题的《北京宣言》。在国际社会中,对传统医药的法学地位达成共识[2]79。

 

2.国内关于民族医药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第4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国务院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第2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学,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民族医药方面的规定。

 

二、生态文明视角下民族医药发展存在的问题

 

1.民族医药发展受到民族文化的制约

 

医药科学源于生产实践,各民族的诸多民俗都与医药密切相关。对疾病的认识、预防、保健、治疗方法和药物资源都具有民族特色。民族医药源于群众,服务于群众,在民族区域内具有良好的基础,满足民族地区医疗服务的需要。但是,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在理论上,民族医药学无法与西医学理论实现互通。在临床实践中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个体化治疗等特点与现代医学注重标准、标准化建设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由于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了民族医药之间的发展也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有文字、有医学典籍和理论体系的民族医药保护较好,为人民所接受,而缺少自己民族文字,却有着丰富医药资源的民族医药的建设和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制约。

 

2.民族医药发展受到人才匮乏的制约

 

对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医药知识精通的人才严重不足,造成民族医药文化体系的释义整理工作进展十分缓慢,民族医药文化知识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民族医药的发展和推广受到了严重制约。民族医药人才队伍严重萎缩和流失,从业人员老化,后备人才储备严重不足,传承断裂,整个民族医药处于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民族医药人才储备的不足,民族医药知识文化继承断层的问题十分突出,人才匮乏阻碍了民族医药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3.民族医药发展受到环境资源保护不力的制约

 

民族医与民族药的发展,密不可分,息息相关。我国民族药的生产原料绝大部分来自野生动植物,存在大量使用珍稀动植物入药的做法,然而,随着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民族药陷入“无材可取”的窘迫境地。在资源保护上,缺乏有效完善的制度体系,没有规划统筹,个别政府部门将民族医药资源开发作为重点经济发展内容,重使用,轻保护的政策措施使得很多民族药材濒临灭绝,某些地区还存在过度采伐珍贵濒危药材,破坏民族药材资源的现象,某些企业为追逐利益,不顾环境资源保护,过度捕杀挖采野生动植物,使得我国民族药材严重贫乏,严重影响民族医药的可持续发展。

 

三、从制度层面解读民族医药可持续发展问题

 

目前,国内外对民族医药均有制定法律制度提供保护,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1.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针对民族医药的综合性立法

 

目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民族医药有保护性的规定,但各项规定以条文形式,散在于各个法律当中,仅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医药条例》是专门针对传统医药而制定的,而专门针对民族医药的法律,尚属立法空白,即使法律制度中有关于民族医药的规定,也多以规范管理为主要目的,而在保护和发展等方面的制度设计远远不够。例如在我国《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我国执业医师执业需经国家统一考试,注册执业的准入制度,但我国目前确认的民族医师资格,仅有蒙医、藏医、维医、傣医、壮医和朝医几类。更多的民族医不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师资格,无法实现民族医药治病救人的作用,同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内容以现代医学为基础,与传统民族医药知识存在理论和辨证方法上的巨大差距,使得很多民族医学从业人员无法通过国家认可,获得合法的执业资格。很多民族医师因没有取得合法行医资格,一边在为边远贫困山区提供医疗服务,弥补医疗资源的严重不足,一边却面临着“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 2.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立法存在漏洞和不足

 

我国关于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这些法律规定对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存在漏洞和不足。

 

第一,现有的专利制度从本质上难以对民族医药技术予以保护。我国专利制度保护的专利技术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民族医药经由历代传承,很难成立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第二,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商标法》规定:仅仅直接表示药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注册,但是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除外。而我国千百年来对民族医药的命名习惯是在名称中对药品成分和疗效有一定描述,这样的规定使得民族医药的特点无法在名称上得以体现,医生患者难以认识民族药的特性,对民族药的发展形成阻碍。

 

第三,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但民族医药知识是通过世世代代经验总结积累完成的,往往不是由某位作者独自创作完成,同时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体系还受到民族语言文字的影响,现有的民族医药的论著多以翻译整理为主,我国著作权法对民族医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采集复制中草药方剂者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等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3]。

 

第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对商业秘密保护,民族医药技术内容在特征上符合商业秘密的要求,本可获得保护,但更多的民族医药知识已为人熟知或使用,丧失了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可能[4]。

 

四、保护民族医药的必要性

 

我国民族医药文化既是人类文明历史的文化遗产,又是重要的医疗卫生资源。民族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医药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命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帮助人们祛除疾病、恢复健康、延长寿命。民族医药和现代医学具有不同的哲学思辨基础,却也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窗口去探索生命的奥秘。但面对现代医学西医学的巨大冲击,传统民族医药遭到很大挑战,市场出现萎缩。现代医学与传统民族医药应该是取长补短、相辅相成的关系[5],我国卫生工作方针强调中西医并重,两者需协调发展。面对民族医药市场萎缩的困境,更应大力扶持力度,切实保护民族医药的健康发展。

 

发展民族医药,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民族医药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改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调整医药产业和产品结构,有助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五、民族医药法律制度设计构想

 

1.政府职责定位及制度设计思路

 

在发展和保护民族医药文化的过程中,需明确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建立保护和发展民族医药的法律制度,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护民族医药文化不被破坏、民族医药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族医药的繁荣和发展。

 

在民族医药的法律制度设计思路上,需兼顾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储备、环境资源保护、医药文化传承等各个方面。对民族医药进行统一立法和管理,将民族医药的发展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划,将民族医药纳入国家的医疗卫生体系,明确民族医药的定位,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2.民族医药的法律保护

 

就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而言,民族医药可通过在配方、剂型、用途和养殖技术、药材栽培等方面的创新研究,申请专利获得保护,专利申请人需与民族医药知识传承人或管理机构部门间有关于民族医药技术的知情同意和利益分配协议[6],保护民族利益资源,构建和谐社会。民族医药企业在商标名称、图案设计以及文字选择等方面强调民族文化底蕴,对民族药材和民族成药实行原产地保护和标识保护,加强对传统地道药材采用原产地标志或证明商标的方式保护,防止民族医药中的传统商号、标识被恶意抢先注册。对编辑出版以民族医药为内容的书籍、影像资料,建立民族医药管理数据库,予以版权保护,以防被侵权滥用。

 

为保证民族医药市场不被淘汰,确保民族医的就医环境的安全和规范,需建立健全民族医的执业准入制度,积极开展民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立民族医执业规则,医疗术语标准、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及疗效评价标准。积极推进符合民族医药特点的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完善民族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针对民族自身特色,有针对性地制定特殊的民间医师的认定制度。对有较高造诣的民间土医,相关管理部门可通过考核授予其民间医师资格,给予相应的执业权利,纳入政府监管,确保民间的民族医药知识能够得到传承和发扬。

 

3.民族医药的环境保护

 

只有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才能实现民族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珍稀、濒危药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下,建立生态药业的模式,避免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实现民族药业与民族药资源的协同发展。通过法律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捕杀和买卖珍稀少数民族药材资源的行为。国家需成立专门的职能管理部门,针对民族药资源特点制定相关资源保护法律,将野生中药资源特别是珍稀濒危药用动植物作为一种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和利用。另外,通过宣传民族药资源合理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控制出口上,对民族药材资源采用《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保护,以遏制我国传统药材的掠夺性采挖,控制向外出口,有效保证国内传统药材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4.民族医药的文化传承

 

民族医药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保护范畴,可通过申报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加以保护。对民族医药文化知识给予重点保护,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制度,建立民族医药数据库,完善保密措施,做到在传承中保护,在发展中保护,在发展中传承,在保护中发展[2]82。

 

六、结语

 

民族医药是人类文明历史中的一枚瑰宝,是人类丰富的文化遗产,面对现代医学的冲击,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传承中求发展,在保护中谋利益,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并不是限制,而是为了实现合理科学的利用,在生态文明视角下寻求民族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于政府职责定位,建立健全法律保护制度,关注环境资源保护,注重文化传承,全方位保护促进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3篇

一、小微企业的涵义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2009年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有1030万户,其中99%的企业人数少于300人,加上尚未纳入官方统计口径的超过3000万的个体工商户,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小企业和微型企业①(简称“小微企业”)。这些最基本的经济单位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它们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成为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在农业之外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十二五”时期,我们要稳定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创建和谐社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都必须重视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发挥小微企业的作用。

二、我国小微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政府管理制度的缺陷和相关保障措施的缺位,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这成为制约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现行企业划分标准将小微企业置于弱势地位

近年来,国家一般是将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象来制定相关政策的。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过于宽泛,严重影响了政策目标的实现。例如,根据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业领域职工2000人以下的企业都被划分为中小企业,职工300人以下的企业被划分为小企业。而在欧盟,职工人数在250人以下、在日本30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才能称为中小企业,和我国对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更为接近。职工人数少于10人的微型企业在我国则没有被政策覆盖。

这种概念和标准上的宽泛,使得国家原本主要针对经营困难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被中型企业“截流”,难以到达真正的受惠目标,扭曲了政策效果。例如,2009年上半年,国家新增的7.37万亿贷款中,中小企业贷款占53%,可实际上数量占99%的小企业得到的贷款只占全部的8.5%,不到中型企业的20%。因此,虽然我们投放了天量的信贷额度,但是融资难却成为金融危机中压垮大多数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据不完全统计,2008和2009年,有10万家以上的小企业破产,一百万家以上的微型企业破产或停业,由此造成的失业人口(包括农村失去主要非农收入的人口)总数超过3000万。

(二)小微企业承担的税费成本过高

在发达国家,鉴于小微企业在就业和创新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政府一般会对其采取税收优惠、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降低或代缴社会保险税等优惠措施。但是在我国,能够享受到税收、土地优惠的往往是给地方政府带来GDP和财政收入的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不仅难以享受类似的优惠,反而承担了繁重的各类费用。如,小微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程序普遍繁杂而冗长,各种不规范收费也成为压在小微企业肩头的沉重负担。这些成本不仅限制了小微企业的技术革新和规模扩张,其中,大部分还被转嫁到职工身上,使他们的待遇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

(三)政府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各级政府都设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但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种类比较有限,服务质量不高,难以满足为数众多的小微企业的多方面需要。我国政府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健全而透明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高度发达市场的关键组成部分,而这却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最大软肋。信用体系缺位,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违约风险高,金融机构了解企业及其所有人信用状况的成本也非常高,从而造成了金融机构普遍不愿贷款给小微企业的现实。这就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实质。

2、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机制存在缺陷

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后,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政策。但很多政策因为缺乏政策细化和有效的配套措施而效果不佳。例如,国家为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在几个省市设立了“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试点。但这些地方除了能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较为廉价的土地外,资金、税收、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却很少,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因而普遍陷入萧索境地。又如,我国各级政府基本都设立了中小企业扶持基金,但这些基金一般都是直接投向企业的。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办法不仅覆盖面窄,其对企业的激励效果也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在高新技术行业表现尤为明显。过去几年中我国对集成电路产业投入了大量扶持资金,但却造成了那些国家扶持力度越大的企业,其绩效却反而不如一些国家没有怎么扶持的小微企业。

三、“十二五”时期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界定小微企业

虽然微型企业在就业和创新领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政府的官方统计口径中却没有对微型企业的统计指标及相应数据。这就导致了从研究机构到政府对微型企业现状和问题长期忽视,从而也就无法针对微型企业提出有效的建议和政策。因此,修订企业划分标准,科学界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界限,增设对微型企业的界定,是“十二五”时期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首要前提。同时,政府应对和小微企业相关的研究给予必要的鼓励和资助,统计和工商部门应建立对小微企业的专门统计体系。在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明确政策对象的具体范围,避免将中、小企业混为一谈,为小微企业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增加对小微企业的必要倾斜。

(二)建立小微企业融资保障体系

要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不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干预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经营上,而是要构建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担保制度、扶持基金使用方式创新在内的完善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1、构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获取信息的高成本,是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给小微企业最主要的原因。所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首先要做的就是整合金融机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往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披露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平台实现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使信用信息成为小微企业优胜劣汰的标准之一。

2、完善信用担保制度

一是完善资金补偿机制。政府可以按财政收入增长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补充小微企业担保基金,也可将小微企业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这相当于利用企业自身业绩来推动其更大的发展。二是培育社会信用担保市场。我国90%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是政府出资的,由于行政直接干预严重、缺乏激励机制等原因,很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水平不高。应逐步放开社会资金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发挥社会资金信息发现、多元投资的功能,培育健全的社会信用担保市场,克服政府担保行政干预严重、缺乏激励机制、覆盖面有限等缺点。

3、创新小微企业扶持基金使用方式

目前,中小企业扶持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式是直接补贴企业。这种使用方式只能使少部分企业受益,而且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十二五”时期,应改革小微企业扶持基金的使用方式,更加重视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建立小微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使所有小微企业都能够更加充分而准确的把握市场脉搏,在投资、雇工等方面获得所需的信息。改进扶持基金管理模式,可以考虑将一部分扶持基金交由金融机构运营,规定这部分资金只能投向小微企业,收益和损失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分担,从而发挥金融机构在投融资领域的优势,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加大小微企业税费优惠力度

针对小微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在很多国家都是长期坚持的优惠举措。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缓解中小企业的运营困难,国务院2009年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很多优惠政策。

“十二五”时期,我们应将《意见》中的优惠政策长期化、固定化,如对小微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小微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免征设备进口关税等,以利于小微企业形成投资经营的长期稳定预期,为小微企业指明发展方向。除此之外,国家还应继续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简化各类行政程序,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四)鼓励小微企业探索创新

小微企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的小微企业,是整个社会肌体技术创新最活跃的细胞。微软、苹果、惠普这些世界知名企业在创立之初无一不是典型的微型企业。“十二五”时期,国家应将鼓励小微企业探索创新提升到战略高度。

政府除了提供直接补贴外,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小微企业提供支持:

1、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高技术小微企业的核心资产和主要竞争力。据有关调查,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已经成为高技术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十二五”时期,国家应以更大的力度打击盗版,规范专利市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2、鼓励发展“天使投资”

天使投资,是指富有的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属于风险投资的一种形式。在发达国家,天使投资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早期创业和创新的主要支柱。仅在2008年,美国的26万个天使投资人就为55480个创业企业和3700个创新项目提供了资助,总额超过470亿美元。相比之下,我国的天使投资发展极为缓慢,主要原因之一是相关法规缺位,对天使投资人的权益缺乏保护。“十二五”时期,我们应加紧修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把个体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机构包括进来,培育中国的天使投资人和天使投资市场。

3、鼓励高新技术领域的小微企业“走出去”

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是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国家应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有条件到境外开展业务的小微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保护。

注: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4篇

一、何为民艺?

民艺泛指民间艺术,是相对于所谓的“文人艺术”“宫廷艺术”“贵族艺术”而对乡野艺术所做的界定,也就是“草根艺术”。广义的民间艺术是指民间艺术从业者或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的审美喜好,为了解决生活中出现的日用问题或为满足民俗民风的需求而创造的各种物品或者文化艺术形式的总称,涵盖了民间工艺美术、民间(地方)音乐、民间(地方)舞蹈和民间戏曲等多种艺术门类;狭义的民间艺术则偏向民间(地方)造型艺术,包括了乡土美术(绘画)、乡土手工艺等各种物的表现形式。民艺创作者(民间艺人)往往以生活所需就地取材,以传统的手工艺方式满足日用和仪式需要。作品往往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与民俗活动密切相关,从而使得作品带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乡土气息。比如元宵节的灯笼、端午节的龙舟、盛产竹子之地的竹刻、社火之乡的脸谱等等,饱含着手艺人对于生活的热爱和赞美。

民间工艺美术形式多样,按照取材材质可以分为纸布皮艺类、竹木石艺类、面泥陶艺类、柳藤编艺类、金漆镶嵌类等;按照制作技艺的不同,民间工艺美术又被分为编织类、印染类、雕刻类、绘画类等等。从生产方式看,民间工艺美术多年来基本上传承的是父传子、师带徒的家庭式、作坊式的手工作业或半手工作业方式。从实用功能看,民间工艺美术品的范畴既涵盖了侧重实用性和生活性的器物和装饰品,也涵盖了侧重欣赏性和精神性的民间艺术和美术作品。民艺作品的题材和内容大都来源于民间或民俗生活,集中反映了民间社会劳动群众共性的审美需求和心理需要。民间艺人用粗犷拙朴的造型,浓郁饱满的色彩,既从客观上满足了对物品美观实用的物质需要,又从主观上表达了祈求吉祥如意、趋吉避凶的精神追求。

日本著名的民艺理论家柳宗悦先生也是知名的美学家,被誉为“民艺之父”。他在《民艺是什么》一文中这样给“民艺”下了定义:所谓民艺,即民众日常使用的工艺品之意。日常用品并不能脱离审美范畴而存在,真正的美是不可能在单纯的艺术(art for art)中产生的,而必须是在为满足生活所用而真挚地进行制作的物品中才能够呈现。基于这样的理念,柳宗悦先生认为民艺就是一条通向“美的王国”的道路,路上的风景状态是诚实自然、简洁实用、质朴牢固、健康闲适的;而经过的路人则应该拥有一双清澈直觉的眼睛和一颗自在不羁的心灵,这种和谐的人物对照才是民艺的根本。

二、民艺的现状

中国的民间艺术门类众多,源远流长。但是在机械化生产、智能化制造等现代化生活的语境下,民间艺术的现状表面上一派繁荣,其实在生命力的延续上不容乐观。

首先,许多民间艺术和传统技艺濒临失传甚至绝迹,民间艺术的政策生存空间无限大,而实际的生活生存空间却无限小。虽然国家和政府制定了很多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非遗”技艺传承与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各地都涌现出一批“非遗”技艺传承人,但是普遍的现状是后继无人,一些“非遗”技艺面临着 “人去艺绝”的尴尬境地,处于自生自灭的“瘫痪”状态。

其次,大量民间艺术的珍贵实物和资料仍然散落于民间,亟需民艺研究人员进行整理和保存。很多地方政府搞文

博会、文创展和“非遗”技艺培训,但是对当地的民艺资料的整理、民艺博物馆的建设等关注不够,投入的人力和财力有限。

第三,民间艺人的“自闭”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民艺的发展。大多数民间艺人的技术已比较精湛,但在艺术审美层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盲区,产品过于传统呆板,不能满足现代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最后,现代设计产业的浮躁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民艺的发展。虽然现在有很多企业和设计师在做民艺产品的设计研发,但往往流于形式,仅仅是为了某一个或者某一系列产品,采集些表面的设计元素,不是以研究、传承的心态来对待民艺;也有一些所谓的“大牌”服装和箱包设计,用拼凑的所谓“中国风”系列来吸引眼球,其实也误导了年轻一代的审美价值观。

三、“民艺”的回归

值得庆幸的是,大众对于民间各种工艺品的喜爱是发自内心的“认祖归宗”,文化的认同感无需置疑,只是对产品的实用性、审美性、大众性等还不甚满意。目前国内外出现了对于传统民艺进行“生产性保护”的探索和实践。

众所周知,日本的民艺以“匠心精神”闻名世界,工匠们用一生追求着一件事物每一个细节的完美。民艺家柳宗悦先生自 1926年开始致力于倡导日本民间艺术的复兴, 1936年创建日本民艺美术馆并创办《民艺》杂志至今。我们在惊叹日本手艺人对于作品的执着时,这份代代流传的“文脉”更值得我们尊敬。中国的民艺似乎缺乏“匠心精神”,虽然中国也有很多为民艺鼎力付出者,比如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第一人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先生, 2009年成立了中国第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中心,致力于城市保护和民间文化遗产抢救,曾经对我国 56个民族遗存的民间文化,大到古村落小到荷包,进行了一个“地毯式”的考察,而且坚持做了 10年。

中国的民艺,有很悠长的历史渊源,历史长河中“匠心精神”的传承者中亦有中国人的面孔。只是我们只顾着赶路学习和赶超发达国家的艺术和技术,忽略了中华民族的初心。“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要复兴中国的民间艺术,没有几十年的积淀是不可能的。

(一)普及民艺教育

民间艺术可以说是中国的母体文化,是各族人民经过世世代代与生活的不断碰撞而传承下来的智慧结晶。它具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审美情趣,是我们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华文明发展史中非常亮丽的风景线。虽然国家和政府已经采取了种种措施,但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教育应该发挥潜移默化的熏染作用,“匠心精神”的复兴必须从孩子开始,要渗透进孩子举手投足的日常生活。同时,在中学、高职、大学等教育中也应将民艺的素质教育融入其中,设计类专业开设民间技艺的传承课堂,让民艺教育成为教育新常态。

民间艺人,不仅仅是技艺的载体,更应该是民艺文脉的载体,是艺术与生活的桥梁,他们也是受教育的群体之一,在传承技艺的过程中也要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技近于道而不是技止于道。

(二)手作不等于民艺

说到“民艺”,很多人自然而然地会把它等同于手作。其实,民艺不是简单的手工艺品,也不是复制某一种制作工艺,它是某一种独特地域文化的载体。从设计的角度去分析,它有自己唯一的造型、色彩和材质系统,也有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换言之,它有自己的语境和沟通方式。因此,对于民艺的传承不是手作所能担当的,机械化生产可能会成为更好的生产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现代手段。

对于设计师来说,应当探索设计在民间工艺当中所扮演的角色或者建立起自己的行动方向和模式,通过对民艺的研究和开发,创造出具有设计成果和文化价值的案例,让作品承接传统与现代,赋予产品可持续性的文化脉络。

(三)知识产权保护

当前,机械化生产产品的苍白无趣以及后现代生活方式的多样化让人们把目光投向了手工技艺的温情,这也让民间工艺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但目前民间工艺品不论是题材还是色彩形态,不同品类间的抄袭和模仿比较普遍,原创型、创新型的产品少而又少。如何鼓励“匠心 ”精神在民间艺人之间传承,把工艺真正当作手工的艺术来对待,这才是民艺传承的内在动力和有力保证。

完善对民间工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原创者的利益,提高抄袭者的成本,这也是鼓励民间工艺原创性的重要杠杆之一。

(四)回归“民艺”的根本

民艺的根本在民间生活,不论是其政治、经济、文化的表现形式,都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区域性生活特色。传统手工艺的生存或者消亡,并非来自人们的一厢情愿或是政府的大力扶持,更多的取决于它与市场经济的适应程度,与现代生活文化的融合程度。

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结合民族传统文化形态的渗透植入,民族性与商业性可以在生态旅游平台上寻找一个最佳的均衡点。把可持续性民艺、可持续性村寨、可持续性农业等统一规划在特色地域发展规划中,立足民族的区域性文化传承,推进产业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催生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在民族特色产品的活态开发、生产、流通的同时,推动注重民族文化传播的人文生态旅游,甚至延伸到发展地方农业生态体系。让民艺回归民间、回归生活,给本土生活附加更多的舒适感和幸福感。

四、结语

民间工艺往往立足于生活所需,以方便实用为准则,在造物史上开创了质朴亲切、真诚平实的审美精神。每一件造物,不论是色彩布局、造型结构、材质工艺,都保存着人类本初造物的朴拙自然,平衡着人们浮躁状态下的物质需求和精神向往。

大美不言,美来自民间。民艺之美,是自然之美,饱含着乡村田野的清香、灶头炕尾的温暖、大口吃喝的豪爽、天地鬼神的敬畏,并且将这些点点滴滴的色香味体验深深融入到衣食住行的每一个瞬间,这是人类任何其他艺术形式都不能比拟的。在网络虚拟生活、自媒体无序传播、城市生活越来越浮躁的今天,让手艺重回我们的身边,温暖和滋润我们的日常,抚慰狂躁和空虚的心灵。让民艺回归生活的根本,这将是我们最大的本分和荣耀。因此,本论文题目中的民艺,前后应有两种理解。前者指物质的、技艺的民艺,后者是文化的、生活的民艺。

参考文献: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信息化;信息产业化;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S-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118

党的十六大之后农业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到党的十,我国农业信息化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系统工程、数据库与信息管理系统、遥感等使用范围明显提高,信息化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但是,我国农业信息化建设还存在着一定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和解决思路,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信息化水平,促进农业信息化普及程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助力。

1 我国农业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业信息资源不足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农业信息资源总量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各种获取农业信息的途径已经比较多,政府网站、企业网站、电视农业频道、农业广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不一而足,信息量很大。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农业信息化仍然不能满足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由于各种农业信息的信息源相对独立,多由不同地区、不同等级的政府所建立,彼此之间缺乏有效关联主要来源于政府网站,各地农业信息网站建设水平不一,使得信息资源的共享受到很大影响,农业信息的标准化水平较低。在我国,农业信息的披露和查询,有的几年不更新,有的只公布数据和新闻事件,对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的关注度极低,对农产品的市场预测少、产量报道多,缺乏深度和可实用性。另外,由于各单位经济实力不一,教育、科技水平发展差别较大,各种途径的建设规模也差别很大,东、西部地区差异较大,其中东部和中部的网站点击量和网点规模都比西部地区多不少。总的来看,没有一个信息源的规模和影响能够达到新浪或者腾讯这种规模,影响力局限在地方或者小众。

1.2 农业信息产业的发展水平低

农业信息产业化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收集、加工、分析、提供农业信息和农业产品的服务相关产业,具有高附加值、高收益的特点,广泛应用于农业各个部门,是一种技术密集型产业。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乡镇农业信息化产业已经在信息开发和服务的方向迈出了较大的脚步。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人工技能技术等信息产业化的水平与国际上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还是政府出资建设和维护。企业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较低,规模较小,几乎不能脱离政府的扶持政策而独立存在,市场运行机制对农业信息产业化的推动作用还没有有效显现。农业信息产业投资渠道过于单一的状况使得投资规模总体较小,无法满足我国日益迫切的农业现代化需要。在全国范围来看,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农业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法律空白,农业信息产业化形成的社会环境还不成熟。虽然农业产业化经营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业机械化的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农业信息化的前途任重而道远,整体发展水平还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1.3 农业信息技术人才缺乏,整体素质不高

农业信息化对人才的要求是不但掌握信息技术还要掌握农业技术,熟悉信息产业和农业规律的综合性素质。但是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人才的培养向着越来越专项发展,学管理的不懂农业技术,农业知识更新速度较慢,在推动农业信息化的过程中缺乏农业综合能力;学农业信息技术的专门人才严重缺乏,技术开发能力较弱;具有对农业信息分析和开发能力的人才较为匮乏。培养符合农业信息产业化发展的人才成本高、时间长,效果差。目前,农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知识素养相对较低,农业生产者几乎都不懂农业信息技术,农业管理者又不精于技术,制定出来的农业发展方案很难被信息技术人员和农业生产者所认同。基层农业信息服务人员由于工作压力大,文化水平低,缺乏学习和提高的有效途径,自身素质总体较低。加之农业目前的收益处于较低水平,现有的农业信息技术人才的收入总体偏低,与自己的贡献不成正比,造成教育体系下好不容易培养出来的农业信息人才向工业和服务业流失,人才流失现象严重。人才的缺乏和整体素质偏低的现状,严重影响了农业信息化的有效推广和普及。

2 提高农业信息化水平的建议

2.1 高度重视农业信息化的发展,提高农业信息化意识

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随着农业进口压力的不断增大,保卫粮食安全的口号不断被提及,更大的发挥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加强农业信息化,最重要的是从农民、政府以及全社会都要对农业信息化提高认识和意识。从农民角度来看,要脱离之前祖辈和自身经验管理的传统模式,认识到信息对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的巨大作用,重视农业信息技术的收集和利用;从政府角度来看,真正提高农业信息化意识不仅要摒弃形象工程思维,在网站建设时更多的更新农业生产技术、农业销售信息,增加农业发展预测等分析内容,还要由中央一级单位出头推动将相关影响较大的优质农业信息网站推广和相互链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各部门都应该加强农业信息意识,在农业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按照市场化运作,更好的将农业产品销售出去。

2.2 进一步推进农业信息产业化的发展

农业信息产业化是农业信息化的必然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信息本身具有产业化发展的内在需要,并促进农业产业的优化调整,因此,进一步推进农业信息产业化的发展是推动农业信息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农业信息产业化需要改变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绝对支配的地位,深化农业信息机制改革支持农业信息关联单位和个人组建农业信息企业,通过财政政策鼓励相关企业做大做强,增强竞争力。培育乡村一级农业信息商品市场,加强农业信息产品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农业信息中介机构,以农业信息咨询为出发点,加强对政府、企业和农户的信息咨询和服务,做活、做大农业信息产业;还要加强农业信息法制建设,用法律为农业信息产业化塑造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农业信息的健康发展。

3 加大农业信息人才培养力度

促进我国农业信息化的发展,必须培养一定数量、一定专业水平的农业信息人才队伍,人才是发展的最有活力因素,人才的水平优劣关系着农业信息化的发展进程。因此,要完善农业信息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更高水平的农业信息人才。要加强学科建设,计算机、通信等专业的学科具有与农业信息融合度较高的特点,在发展农业信息化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与农业相关专业辅修,培养专门农业信息人才;要加强农业信息人员的岗前和后续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现有人员对培养力度,充分发挥其存在的巨大潜力;要努力提高农业信息人员的收入水平,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和人才的风气,并提供一定的社会晋升途径,让农业信息人才获得事业满足感,增强其向心力和事业归属感。

参考文献

[1] 史浩文.农业信息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J].甘肃农业,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