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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新特征知识产权影响 促进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日益认识到,知识价值的权利化和资本化的知识产权远比知识本身更重要。各个企业和国家如果不能在知识产权上有所作为,就不能形成真正的竞争优势,就可能永远受制于人。
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角色和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很多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是经济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但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已经被各国视为科技问题、经济问题,甚至被视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在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影响下,国外跨国公司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利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
1.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特征
经济全球化已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是任何国家都必须面对的大势所趋。这种形势的根源是生产力发展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资本和市场扩张的内在要求。通过生产要素在全球的自由流动,使世界经济逐渐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既是技术进步和知识创新的结果,又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生产力,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日益突显其资本属性,其价值意义远远超过货币投资本身。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特征也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国际贸易中大打知识产权牌,是各国占领国际贸易战略高地的新战略。在经济全球化日趋明显的形势下,传统的贸易壁垒被打破,WTO规则被全面实施和接受,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贸易地位,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自我保护作用和意义就显得尤其重要。在此战略指导下,目前知识产权已经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并且知识产权贸易业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2.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发展的相互影响
2.1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
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知识产权问题从原来仅仅是一个国家内所涉及到的财产权利,发展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不但渗透到国家贸易中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本身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贸易。
2.2知识产权纠纷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产品附加值主要来源于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计,其价值集中体现为知识产权,而经济全球化使技术保密难度加大,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不断受到挑战,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极为普遍和严重,极大程度地影响了国际贸易交易的安全和效益。据OECD的一项调查报告称,世界贸易中约有2%即属于假冒、仿制品贸易,为此国际间知识产权纠纷大量出现,标的额往往高达数百亿美元。为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的建立以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差异提供了大背景,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到1995年1月1日实行WTO的TRIPS,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但从这些公约的效力而言,给国际贸易带来重大影响无疑是TRIPS协定,以往各个公约往往存在以下几点不足:首先,他们所包含的成员有限,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有限,和WTO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其次,这些公约缺少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成为了“无牙的老虎”。最后,对于当今世界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种类并没有对其公约的内容给予相应的补充,诸如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药物专利等,公约内容不能与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相适应。TRIPS协议在其前言中明确提出,对知识产权实行充分、有效保护的目的在于“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简而言之,在存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地区,可能导致国际贸易数量的降低。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就是很好的例子。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给了国际贸易技术创新等智力成果的有效保护,同时也丰富了国际贸易的范围和方式,是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有章可依,有法可循。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3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效应进行评估发现:发展中国家实施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间品进口具有正向效应。当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时,发达国家受到最直接的影响是其出口产品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厂商将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降低或丧失其仿制产品的能力,这又使得出口商在进口国所拥有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该现象在具有高度模仿能力的东道国最为明显。从这方面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确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促进作用。专利是知识产权保护重要对象,因此我们从世界专利申请增长率、世界GDP增长率以及世界贸易增长率的发展趋势可以进一步看出这三者的关系。见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这三者体现出协同发展的规律,由于技术创新的发展根植于当时世界经济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世界专利申请增长率的变化往往滞后于世界GDP的增长率,而知识产权的发展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形式和范围,而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影响受技术应用和条件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有滞后的现象,所以世界专利申请的增长率要高于世界贸易的增长率。
结束语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主要问题 对策分析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经济突破了区域的限制,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地位日渐提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都倍加关注的问题,而我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很自然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就不容忽视了。在我国十七大报告中,主席就知识产权明确提出:我国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性国家,这对我国健康稳健的发展对外贸易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一)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认识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的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和私人塑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得到了普遍的确立,并且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扩展、丰富和完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且不断的变革和创新,当今国际经济已经处在了知识经济的时代,技术创新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动力,知识产权也逐渐的成为了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实施市场垄断的主要手段。
我国在2005年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工作。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不断的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或是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组成的。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开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而现在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从而建立起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同时,我国也不断的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我国从19世纪起就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保护的协议或是条约;近几年来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严厉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行为,并且针对违法行为严重行为,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等进行规范和制约。
二、我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在20世纪就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在我国很多的企业和商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依然比较薄弱,对于自己研发的科研成果,来不及转化为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结构不健全
我国的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的知识管理产权部门和国内的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疏远问题,之间缺乏沟通,所以造成了信息不流畅,再加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所以即使在企业对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保护的时候也不知道要如何做,造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结构尚不健全。
三、针对我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转变学习观念,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开始在国际舞台上占据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经济要参照WTO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此外我国还要加强对我国主要贸易国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实践规定等进行了解,掌握法律规定,立法的趋势,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护我国的自主科研成果。
(二)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
鉴于我国的大型企业和科研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对于知识产权的注册,应用等意识比较淡薄,即使有的企业本身面对侵权的行为,但是害怕诉讼会对企业的形象和未来的发展带来影响,而放弃诉讼的机会,这样就很难维护自身的知识产产权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要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大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等进行了分析,最后也针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总结。可见虽然我国已经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还是不够健全,相关的企业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所以我国应该转变学习观念,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此外还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以及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加快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 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
[2] 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法律与生活,2007.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150-02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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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投资法
一、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术、信息、交通和通讯迅猛发展的今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扭转的世界里,谁拥有知识,谁就拥有一切,哪个公司拥有最先进的技术,该公司就是最具竞争力的公司,哪个国家能够拥有最前沿的技术,该国就是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借助国际投资谋求技术垄断和运用技术垄断进而加强和维护竞争优势,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重要策略。在发达国家已经率先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的情况下,技术成为获得垄断、维护垄断、打破国外垄断、取得国外垄断的最重要的条件。因此,知识产权在当今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中就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
中国知名国际投资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精辟地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1](P329-330)
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一个跨国公司越是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开发新市场和占领新市场;越是有能力通过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投资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国际垄断地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竞争——投资模式。可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主要表现为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知识产权投资在未来国际投资竞争中将占据主导地位。
从国家经济竞争的角度来看,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竞争优势的转变,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发达国家渐渐失去了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它们所保有和仍在不断加强的是高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①,这种优势的发挥和保持乃至加强,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②。过去几十年来,知识产权的假冒和盗用已经给发达国家经济带来严重影响。仅以美国为例,商业性仿冒、版权和工业设计的侵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狂潮已经严重影响了美国在发明创造方面的比较优势[2](P368).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仅在1986年,美国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因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就在430亿美元到610亿美元之间,而其中通过平行进口渠道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0亿美元[3](P309)
知识产权侵权往往会使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诸如避免关税障碍、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占领海外市场的优势在瞬息间荡然无存。对于高新技术投资,情况尤为严重,因为这些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可以被轻易地仿制和假冒。举例而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被掩膜的三维立体集成电路原件布局图,其设计极其复杂,投资巨大,但这种布图设计却可以轻易地通过拍照等手段复制。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昂,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使跨国投资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因为,这些投资在东道国形成成品进入东道国当地市场时,虽然没有关税阻挠,有东道国各种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从而使产品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低于在母国的生产成本,但是,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的研制开发费用不会降低多少,而且还面临着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负担、适应当地消费者需求等许多新的困难,因此,实现高新技术投资的高利润并非易事。但是,一旦产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强有力的当地知识产权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资者的产品不但难以进入东道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就是东道国当地市场也难以保住。
二、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入国外资法中的地位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和管理外国投资,通常制定一些关于外资的法律,对于外资的准入及投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税收及优惠、原本及利润等合法收入的汇出、征用、国有化及补偿、企业自的保障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作出规定。这些法律往往被称为外资法。广义的外资法除了专门的外资法以外,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外国投资的规定,如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海关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国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不仅要借助专门的外资法,还要借助于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向性立法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
为保护外资和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对外资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在中国,作为第一层次的立法规范,中国宪法规定了利用外资举办企业的形式,并规定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从而从根本上肯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应该说,宪法保护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所有形式的财产权,而不仅仅是那些现金资产和有形财产。
各国专门的外资立法,通常包括对外国资本构成(即外国投资的出资方式)的专门规定,往往对外国资本形式做广义的理解。为各国外资法保护和管制的外资形式,通常同时包括现金、有形资产、工业产权。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不少国家的外资法还有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各种管理性规定,涉及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条件、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权利担保、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作价等法律问题,从而为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方式投资创造了一个权利得以保障、权利的行使有明确引导的法律环境。
从各国外资政策的制定和外资法对外资投向的引导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发达国家,虽然有些国家政府几乎不指明重点投资领域,或在把投资引向特定领域方面几乎不进行任何干预,而让市场力量有较大的自由来决定投资的性质与程度,但有些国家政府在指导外国投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对工业增长作长远规划,注意有系统地削减被认定是衰落的工业部门的生产能力,而把长远规划和支持集中在新兴的或在将来会具有较高增长和竞争潜力的领域。在法国,政府的工业政策重视把工业发展引到高级技术部门,支持发展诸如微电子产品、生物部门和宇航等尖端技术领域[1](P185-186).这些高新技术领域,外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较高,因而,产业政策必须得到投资政策的配合,而投资政策和投资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对外资的知识产权保护。
外资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依靠专门性外资法的简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各种专门性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在外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当地法人,不论是销售产品,抑或正式设厂进行制造、销售产品,都须受到以保护专利权为代表的专利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制约。具体地讲,外国投资者必须掌握及了解其所进入的各国工业产权制度及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概况及其立法原则,这是确立项目抉择的前提之一[4](P133)。反过来看,只有一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体系,具备高度的知识产权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才能创造一个对外资,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具有强烈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三、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中的表现
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一直积极支持本国拥有高新技术、良好商誉、驰名商标和技术秘密的跨国公司通过国际投资占领国际市场、谋求超额垄断利润。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向来很高。以美国为例,该国甚至将促成其他国家对美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国在许多公开的和官方的场所明确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经济和整个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体系的重要性。早在80年代中期,美国官方就曾经强调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正"迅速成为一个在本10年和未来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中的问题。"[5]自此,美国就一贯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贸易问题和投资问题。也正是基于此种理念,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不仅被美国视为是一种传统观念中的对文化、科学技术财产的侵犯,而且应被视为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这种观念的形成和逐步被发达国家接受,也为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GATT多边谈判范畴奠定了理论基础,因为国际社会一直认为GATT是只解决贸易问题的。
为维护本国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跨国投资者的利益,发达国家往往运用自身强大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影响,不断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施加压力,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动用经济制裁和报复的手段。虽然发达国家不能直接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但迂回地通过贸易制裁和报复的手段,的确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的压力,间接地促进和加快了这些国家在外资立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订立和改进以及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形成。
美国是通过国内贸易立法敦促外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国家。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该法增加的作为1974年贸易法的第182节(美国法典第19篇第2242节),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特殊301条款③。该款对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的重点国家(即所谓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作出了专门规定。特殊301条款规定,在美国贸易代表应确定对知识产权拒绝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以及从上述国家中确定重点国家,贸易代表还可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的上述立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产生了一些重要影响,虽然这种做法遭到其他国家的激烈反对,也往往造成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摩擦。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从1989年以来,美国数次对中国运用301条款,使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协。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年,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将中国从重点观察国升至重点国家名单,并威胁进行单方面贸易报复,双方谈判的结果是,中国承诺: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修改专利法和著作权、颁布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1994年,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国家名单开始调查,经过近6个月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宣称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法妨碍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宣布将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双方对峙的结果是,1995年2月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避免了一场重大的贸易战[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国没有被放进特别301条款中观察,有人因此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已经满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别301条款中观察了,但中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况并非如此!美国在1996年以后,又出台了一个特别306条款,中国是在特别306条款里的观察对象。特别301条款规定,已经与美国达成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没有执行协议,美国就不用按特别301条款的规定,要多少天的观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马上就可以制裁,实际上比特别301条款还要来得快[7]。
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别301条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国知识产权水平,似乎与国际投资没有关联,但笔者认为,虽然我们反对借助经济势力滥用单边贸易报复的作法,反对将一国国内立法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的霸权行径,也反对不顾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两类国家之间立法和司法传统的差异,片面维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特殊301条款对美海外知识产权投资具有重大意义,这不仅仅因为美国强大的贸易力量和贸易制裁的威慑力,还在于美国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通过特殊301条款促成的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改善,对于美国高新技术投资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战后产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的新形式,对海外投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都对所有形式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各国对所承保的投资一般没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条件的投资,通常既包括投资者用现金、实物进行的投资和基于契约安排的权益投资,也包括用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进行的投资。可见,知识产权形式的投资得到了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应有重视和充分保护。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体现
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投资,仅仅依靠各国的国内法还远远不够,因为国际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私人投资者与他国间的关系,还涉及到投资者本国与投资所在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贸易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如果不能得到东道国的支持与配合的话,是难以达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样,无论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和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投资者作出多少保护和鼓励的规定和承诺,投资者始终担心政策和法律随时可能发生的变化,因而,投资者难以仅仅依据东道国国内立法确立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投资条约关系,借助条约来加强国内法的效力,确立成员国相互之间的国际义务,无疑是帮助投资者更加持久和稳定的投资信心的重要手段。
双边的投资立法,从来就重视对投资者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最早出现的双边投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虽保护对象的重点在于商人而非工业投资者,但其中关于保护商人及其资产的规定所涉范围相当广泛,知识产权通常被认为是包括在资产范围之内的。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出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作为调整双边贸易关系的重要国际法手段的意义大减。条约保护对象的重点逐步转向投资者,其内容也开始更多地涉及国际投资保护。现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开始涉及众多的投资保护条款。其主要条款中,有不少是专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包括关于专利商标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有关科学和技术知识转让的保护等。
战后出现的大量的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既包含大量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如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政治风险的保证等等,也含有关于代位求偿、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内容十分详尽。在此类双边投资条约中,受保护的投资的范围通常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股份、可通过诉讼取得的财产权,而且包括知识产权和特许权。有的双边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权利的列举十分详尽,有的协议甚至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投资的政治风险防范,例如中英协定明确规定:投资者从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商誉中所得的使用费,中国政府应允许把当地货币兑换成可兑换货币进行转移。
重视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已经成为战后国际投资多边条约的立法趋势。晚近出现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贸易协定的多边条约,实际上也是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性质的条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自由贸易条约,开始采取三位一体的立法方式,即,在一个条约中同时规定缔约国之间多边贸易纪律、多边投资纪律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问题,从而大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多边的基础上同时推动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贸易创造了良好的多边环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就设定了许多条款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④。这些专门条款,广泛涉及版权保护的范围、权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权利、版权所有者的精神权利、缔约权利、国民待遇;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强制许可;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执行措施;例外规则等等。这种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贸易自由化规则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对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甚至对日后的全球性贸易投资条约产生影响。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RIPs协议,更是集中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多边立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高新技术国际投资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处处体现着人类追求知识产权更高保护标准的精神。该协议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标准方面都比以往知识产权公约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程序及未公开的信息等,而且,不少为协议所保护的权利和标的,如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原产地标识、驰名商标、版权中的邻接权和租借权,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获得承认和保护,从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上的长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异。有学者认为,TRIPs协议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间建立了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这一保护标准是不低的。同时,TRIPs协议将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有助于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趋同和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五、结论
作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最容易被侵占、盗用、复制的财产,此类产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极易造成对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害。因而,知识产权需要特别的保护。而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更是难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就成为尤其重要的问题。所有的知识产权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个承认其权利并保护其权利顺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国内法制度,也包括国际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制度,应当就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条件、权利行使的规则、权利保护的期限、权利滥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侵权行为的制裁和知识产权执法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应当防止跨国界的侵权,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过保护技术革新和创造来促进投资,通过制约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来鼓励竞争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未来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的顺利拓展以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前提,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应当引起各国注意的问题。
注释:
①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比较优势的工业部门已经从传统的制造业转向远距离通讯、生物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产业。
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比较优势的发挥和加强,有两个主要的途径:一个是贸易途径,通过出售技术产品获利;另一个途径就是通过国际投资直接占领海外市场。
③欧共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追随了美国的作法,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政策目标,即为了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欧共体保留采取单边行动的权利。
④有学者认为,NAFTA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基于乌拉圭回合缔结的TRIPS协议的基本规则,但其保护标准要高于TRIPS协议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且,美国并为将NAFTA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作为最终的保护标准,而仅仅作为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起点。SeeCharlesS.Levy&StuartM.Weise:TheNAFTA:AWatershedfor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heInternationalLawyer,93Fall,Vol.27.No3,at672.⑤据报道,价值2万美元的信息容量最大的计算机光盘,其假冒产品在有的地区销售的售价仅为50多美元,而且难以与真品辨别真伪。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Z].法律出版社,1997.[2]SeeMarkLDamschrode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GATT:UnitedStatesGoalsintheUruguayRound,Vanderbilt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Vol.21,1988.[3]SeeGeorgeY.Gonzalez:AnAnalysisoftheLegalImplications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ovisionsofthe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34,No2,Spring1993.[4]姚梅镇。比较外资法[Z].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5]SeeIntellectualPropertyandTrade:HearingsBeforetheSubcomm.onCourts,CivilLiberties,and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oftheHouseComm.ontheJudiciary,99thCong.,2dSess,at51(statementofHarveyE.Bale,Jr.,Assistant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1986).[6]左海聪,陆泽峰。国际贸易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7]郑成思。WTO与知识产权法研究[J].中国法学,2000年,(3):26.
ThePreliminaryAnalysisoftheStatus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
不久前,一位农民来信反映买到假种子的惨痛经历:他按要求精心种植、管理,不料收获的水稻大部分是瘪的,农药化肥成本都没收回,“大半年白忙活了!”
近年来,我国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种子市场改观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形式多样的侵权行为依旧扰乱种业市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远未到乐观的时候。
假种子不仅给种植者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也严重挫伤了科研单位和正规种子企业的积极性。新品种是育种者智慧和心血的结晶,种业是典型的高科技产业,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只有获得合理的回报,才能支撑后续研究和持续发展。
试想,如果通过仿制、“套牌”等方式,就能轻松地抢占市场、非法获利,还有多少人愿意冒着风险、绞尽脑汁做育种的创新工作。因此,假若对此类侵权行为不加严惩,将严重阻碍种业的创新和发展。
事实上,假种子只是侵犯种业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种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著作权、地理标志等多项内容,而又以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为主。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容易注意到假种子的危害,而忽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保护工作的开展。
而值得警惕的是,许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相对薄弱。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业技术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概念,因其具有公共属性,科学家的研究成果直接无偿给农民使用。这一思维惯性使我国的科研机构,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弊端。据媒体此前报道,陕西杨凌农科城累计诞生了200多个植物新品种,可其中只有2个油菜新品种申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由此可见一斑。
与此同时,一些种子企业偏重生产、推销,疏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这一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重视不够。
保护意识的淡薄,使一些单位原本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却被人抢先申请,造成“墙里开花墙外香”,这类的教训并不少见。
相比之下,跨国种业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十分强烈,他们不仅充分利用全球的种质资源,还利用其自身的农业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利益的最大化;有的甚至抢注其他农业国的农业资源和知识产权资源,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争得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