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积金的规定

公积金的规定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积金的规定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公积金的规定

公积金的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作用;技术规范;环保工程;定位;标准化

0引言

中国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和富国强兵,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并没有引起重视。直到近两年的百城雾霾报道长期出现在各大媒体的头条,在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之后才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这也促使了冶金企业环境工程的技术规范的产生。因为环境保护工程作为独立的科学领域,其重心在于对防止环境恶化与治理污染区域。该科目在内容和科技上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不仅涉及到生态学、环境卫生学和环境医学,还融合了化工、经济以及建筑等方面的知识。该科目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2300年,当时主要是为了保障村庄的水资源不被污染,随着社会结构和工业生产的不断复杂,其概念也在不断的深入和扩大。为了保证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对环境工程技术规范进行深入的探析和研究,这是实现国家持续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1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应用价值

国内近几年来逐渐爆发了多起环境危机,不仅仅是雾霾问题,还有更加严重的水域和土壤污染问题,这其中的污染也不仅仅是冶金企业,也包括建筑、餐饮、畜牧业等等。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治理配套措施,在施行后也仅仅是环境问题得到了控制,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因为环境保护意味着大量的投入,建设相应的环保和排污处理设备,同时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产出,这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都是不小的影响。这说明在环境工程技术应用的过程,需要注重环保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在具体工作不断开展的过程中,也要加大先进科技的投入力度,才能保障对于环境保护的最大支持。然而,我国在这部分技术研发方面的深度还不够,实际价值的提升相对缓慢。因此,尤其需要更进一步的制度规范和技术保障,这样是现阶段对环境工程工作开展最有力的支持。

2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定位与作用

2.1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定位

环境工程技术的定位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项工作能否真正意义上的发挥作用,能否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效果,能否对环境工程项目的实施产生有力的监管和引导。因此,对于环境工程技术的定位工作必须要保障其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清晰严谨性等方面的特点。这项工作的具体开展,需要经过环境工程执行和监管的各个部门,就实际工作开展时所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共识部分进行明文确定,对于存在分歧的部分进行讨论然后确定。以此对今后的环境工程保障工作进行规范化和针对性的指导。

2.2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作用

第一,起到规范具体行为和实施过程的作用。尽管在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强力执行下,国内的环境问题得到了逐步的控制,效果十分明显。但是,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千头万绪,更是一项长期性的共享,在多重环境问题迸发之后如果进行有序的治理,这也成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主要作用。我国在环保技术水平和工程建设水平上已经具备相当的成果,但是管理困境仍旧是具体工作成效较低的主要原因。只有技术规范得到真正落实和完善,才能保障管理工作真正发挥效果,才能指导具体工作的执行。第二,起到促进工程质量提升的作用。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逐步提升,社会工作生活物质条件逐步提升之后开始要求良好的生活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完善和落实,也必将有助于各项节能减排工作的实现,促使城市环境的改善。第三,起到技术标准化的作用。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逐步确立,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得到了相应的指导和规范,工程技术的应用也必将得到了规范性的保障。与此同时,技术标准化不仅可以加快执行力度,同时也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了效率,将整个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推入到良性发展的轨道当中,促使社会稳定发展。

2.3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体系构成

根据中国的现代环境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包括通用技术规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污染治理工程运行技术规范。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指导要求,规范规定了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停用工程技术规范对各类环境工程的基本及共性技术要求做出了规定,其适用于各类环境工程通用性技术的应用指导及技术规定。污染治理工艺技术规范规定了污染控制项目的技术要求,是适用于各行业污染控制的一般技术管理。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控制,规定了重点污染源完全污染控制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要点。污染治理工程运行技术规范对环境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管理提出了技术要求,主要用于污染源的管理和控制。

3冶金企业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方法研究

为了强化国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在进行冶金企业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的准备阶段,需要大量采集具体工作开展的基础性资料、数据以及信息,并且明确环境建设工程的技术规范的定位与作用。再结合所搜集的资料就规范内容编制所需要注意的要点和注意事项,就可以进行初步的确立。但是在具体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优化和改进,以适合特定条件和背景下具体工作的开展,也能够更加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背景和技术基础。这样一来,环境工程才能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中发挥出最大化的应用价值。对于该项目的环境工程设计和规划,在深入分析建设和运行阶段所遇到的问题,对具体的污染排放和处理工作要求进行深入的研究,切实有效地保障环境工程建设目标得以实现。与此同时,在进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内容编制的阶段,需要注重区域性工作的特点,进行针对性内容的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有效的规范,不可照搬模式,才能利用科学的管理规定最终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程可持续性发展。

4结束语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已经逐步形成独立的体系和工程领域,尤其是在国家日益重视的条件下,环境工程项目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保障环境保护目标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以此来保障最大程度的控制环境问题,不仅可以控制恶化程度,更要对问题进行治理。因为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到了影响人类健康和国家正常发展的程度。在此背景下,冶金企业环境工程的技术规范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也将是对我国污染的重要来源进行根本性的控制,进而取得显著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5,40(12):136-138.

[2]黄美珏.冶金企业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定位、作用与方法研究[J].世界有色金属,2016(19):152-153.

公积金的规定范文第2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要在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在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京政发〔1994〕71号),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严格执行本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有关房改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本市有关房改部门审批,房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本市规定的房改价格出售。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三、本市各级房改和房地部门要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重点是对近期上报的售房方案进行复查。本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立即清理,坚决纠正。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的规定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帐相符。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财务分析指标

1.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

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口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积金的规定范文第4篇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问题像社会保险一样,越来越受到广大职工家属的关注,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也形成了共识,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导致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正在并且已经在探讨一些科学的管理方法,规范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期限、额度、次数等手续和管理。本文就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和分析。

1 住房公积金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的特点。

2 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政策依据及缴存问题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及企业内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文件等。目前,有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的认识不一,一些企业或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还有的单位认为,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此观点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代替。

2.1 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到受委托的银行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尤其是企业职工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单位分房,这种供给模式淡化了对住房公积金的意识,国家住房制度的改变,把建房与购房一同推向市场,从而使住房成为一种商品,购房者利用银行贷款,按揭贷款购房成为重要的手段。如果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就能很大程度地缓解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同时也能促进我国房地产持续、稳键、高效运行。

2.2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此外,职工个人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些认识是不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办理手续以及工资基数上下限等的规定不尽相同,要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

3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问题

现阶段,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够完善,单位和职工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出现,因此对于提取、转移等到问题都缺乏认识。

3.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作出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以上是国家对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统一规定,但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因此根据本地的特点应相应出台和完善更加具体、细化的公积金提取规定。

3.2 住房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一家单位转移到另一家单位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15条对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作出规定,简单归纳主要两个情形:(一)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规定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一但按规定转移后,前后时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合并使用。

3.3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失业、停薪留职等原因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不符合提取、无法转移或注销账户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各地区住户公积金政策,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职工被判刑、劳教的;(二)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三)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断工资关系的等等,而住房公积金封存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启封、提取和消销。

4 住房公积金的追讨问题

针对当前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比较严重,劳动者如何追讨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较为热点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展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劳动者无法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而作为主管劳动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力度又远远不够,折射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应借助人民法院正式出台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发生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维护职工的权益。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问题

公积金的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积金;争议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切实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措施,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起就争议不断,主要包括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制度建立后与新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制度实施中与现实情况的脱节,以及制度实施与制度设计的偏离等。最大的一次争议发生在2006年11月14日,世界银行发表的《中国经济季报》(2006年第三季度)中对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评述,认为“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该观点受到很多人的质疑也引起了更多的争议,但也给我们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对公积金制度进行更为客观和深刻地思考和总结。

有关公积金制度的主要争议,有如下十四个方面:

一、增值收益的所有权争议

增值收益的来源包括公积金存款在银行的专户利息收入,公积金发放贷款的利差收入和公积金投资国债的利息收益三个部分,而增值收益的使用在《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确定为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三个方向,产生增值收益的资金是由缴存人提供的,可是缴存人并未分享其资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的缴存存在强制性和义务性,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工作单位就应当为职工缴存,《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中华人民中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进行了界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以认为,公积金缴存人对自己和单位为其所缴存的公积金拥有所有权,也就对其增值收益享有收益权。

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缴存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科目是列入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类,也就是说,公积金对管理中心就是存款对商业银行而言的负债,既然是负债,缴存人就只是储蓄者而不是股东,就只能享受资金被占用的利息而不能象股东一样分享经营收益并承担经营的风险。

二、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的争议

《条例》第五条指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先“大修”本身很难界定,这就给管理机关在审批公积金贷款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其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了住房后,都会为住房的装修和设计投入很大的资金,与住房息息相关的装修成本日益攀升,而装修业务不包括在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之内。

三、公积金决策机构的争议

《条例》第八条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进行组建。而如此重要的决策机构事实上是一个非常设机构,对于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这样职责如何很好地履行是受到质疑地。而且该机构中的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很不稳定,知识构成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也无从知晓,这些对于诸如“拟定具体缴存比例”、“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审批归集和使用计划” 、“审议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的专业性和及时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四、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的争议

《条例》第十条中明确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也就是说,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虽然是以财政拨付的形式获得的,但最终是来源于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为了争取更高的费用,管理中心可能会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想方设法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反过来又和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相悖。

作为一个行政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管理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作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又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资金保值增值的营运,使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不明,地位不明确。而国外的模式是实行行政管理和营运管理分开,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功能分开,委托信托机构在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投资运作。

五、公积金贷款责任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六条指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

作为一种互助储金,是由缴存人共同拥有的,负责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管理中心用于发放贷款的所有资金都来源于缴存人每月固定的缴存。商业银行吸取存款,发放贷款时有严格的资本金要求以确保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没有任何的资本金投入,而且在监管上也没有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就不具有承担贷款风险的能力,承担贷款风险的责任最终

是落空的。

六、公积金投资方式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八条说明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因此,购买国债是住房公积金唯一被允许的投资方式,但对于国债的种类,范围并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这就给管理中心的投资带来一定的盲目性,也同时带来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当然也就形成了很大的风险敞口。全国各个管理中心所购买的国债有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入,也有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买入;有在一级市场买入,也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有的城市还进行了国债二级市场买卖、国债回购、买断式国债回购等投资。

国债的安全系数较高,但是收益率较低,对于公积金的存贷比较高的地区来说,扩大增值收益才能保证贷款资金充足,才能更好地发挥公积金的重要作用,在投资方式被严格限制为国债的情况下,势必要在购买国债的过程中寻求更高的回报率,有的城市开始进行回报率高于财政国债利率的委托理财,委托证券公司购买国债,全国公积金资金大案如新疆昌吉州公积金管理中心2亿元案件,河北保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亿元案件,湖南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53亿元案件和云南省丽江市9000余万元案件都是为了取得高于财政部支付的利率而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国债投资而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

《条例》禁止公积金的多元投资方式。但2001年12月,经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公积金和社保基金一样都是投资收益形成由中央政

府集中的资金,却不能使用和社保基金相同的投资渠道。

七、公积金的资金管理原则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八条说明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原则是把流动性和安全性放在第一位,盈利性放在后面,其性质决定了资金运行的目的是资金的安全性,并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考虑稳定的投资方式。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一样都可以进行吸存放贷的业务,管理中心可以被视为一个准金融机构,和银行一样在资金管理上都要遵循“三性原则”,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和风险管理的机制,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所以经营上往往以盈利性为首,而管理中心没有资本金和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所以只能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首。加上管理中心被确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导致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极面对公积金的贷款发放,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管理,不重视资金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

不必要地牺牲了一些盈利性。

八、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廉租房的争议

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了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这就形成了一个法律上的冲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政府大力进行廉租房的建设,而运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来发展廉租房建设,实质上是在用高收入群体的钱来解决低收入的住房困难问题,公积金的缴存人不一定需要廉租房,而廉租房的住户不一定缴存过公积金,这一方面就违背了公积金的“互”,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公积金制度不具有“救”,本身就不是用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生活困难的。

而且公积金是缴存人的共同基金,而非政府的财政资金,政府不能挪做他用。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积金的归集和运营等都独立于政府财政,政府财政的盈亏对公积金没有直接的影响,政府也无权动用公积金。

可是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公积金采用“低存低贷”的管理原则,公积金贷款成为利率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所以贷款条件要相对严格,部分中低收入的缴存人难以通过此渠道获取贷款,也就不能享受公积金制度的“互”,自己缴存的公积金成为只有在退休时才能全额领取的长期储蓄,在丧失流动性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利息又远低于市场水平。

九、公积金属地管理的争议

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不允许跨地区流动。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约2086.3亿元,2006年底已达约4000亿元,2008年3月底也有约2000多亿元在帐面,由于公积金本身不能跨区域转移,这些沉淀资金也就不能贷出去。

沿海地区的公积金存贷比相对较高,为了保障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发放,使更多缴存人可以获得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会限制个人贷款的上限;东部地区的存贷比还相对较低,存在大量的沉淀资金。公积金贷款的需求和供给都呈现了东西部的不平衡性,东部需求过旺资金不足,西部需求不足资金富余,可是又不能跨地区流动来解决资金的不平衡问题,公积金的互被局限于“地区性的互助”而非“全国性的互助”,导致大量的沉淀资金未能实现最大的效用,影响了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

从另一角度来说,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之初,就是按照“先试点再铺开”的模式来推广的,所以全国各地的公积金管理工作从开始就有差距,而且随后的公积金贷款功能的调整,管理机构的调整,投资问题的清理等也导致各地管理中心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从而决定对全国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监管是很困难的,建设部对公积金的全国性管理也仅仅限于政策法规的统一制定和全国统计数据的汇总。公积金的属地管理原则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积金资金使用的属地性原则,以牺牲全国效用最大化为代价来换取监管的有效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十、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的争议

目前的公积金贷款主要采取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随着金融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很多商业银行都进行了贷款还款方式的创新,如深圳发展银行的双周供,招商银行的入住还贷等等,以及针对年轻人的先少后多,针对中年人的先多后少的具有个性化的阶段性还款方式,都为借款人降低了还款压力,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而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却没有享受到这种市场和服务的进步。

十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处理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往往是用借款人所购的住房作为抵押担保措施,在借款人未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时,管理中心有权收回所抵押的住房并处理后偿还贷款;可是,在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只有一套住房而又不能承担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责任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无法对进行贷款的抵押住房采取收回和处理的措施,造成管理中心对抵押物的权利落空。

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可以动用增值收益建立周转房,收购二手房作为公积金借款人丧失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时的临时周转住房,来解决公积金贷款抵押住房进行处分时的法律冲突,在《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

十二、管理信息系统的争议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商业银行相比在全国都处于落后水平,由于公积金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全国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拥有自己地区的信息系统,而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这就给全国性的监管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甚至有的地区还存在手机并行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

而且受委托的银行在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对于人民银行所要求的信贷数据和征信数据的录入等工作没有积极性,就导致公积金贷款的数据不完整,数据不能很好地共享,从而给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的广泛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2008年2月13日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下达了《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的组织机构代码,以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变更或撤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要主动提示并征询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情况,并将征询结果记录,为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提供帮助。在这个规定的执行中,建设部统一负责申请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的授权管理。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公积金中心可向建设部信息中心申请获取CA证书进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并按权限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这一举措不但促进了公积金管理的力度,引入多方监督的理念,而且通过建立全国共享的管理信息平台有力地促进了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建设。

十三、公积金制度作用发挥的争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同时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

跟据世界银行的《中国经济季报》,2005年底,中国公积金累计额6260亿元,只有45%用来发放住房贷款,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是以工作就业为前提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贷款的使用者主要是收入较稳定的人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在有工作单位,收入也较稳定的受益家庭中,受益较大的往往是工作单位较好,单位缴存能力强的人群。

对于大部分非正规就业人群,有的是工作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拒不缴纳公积金;对于个体就业者或失业人群,又没有渠道可以缴存;对于中低收入人群缴存后又会因为还款能力受到质疑而无法获得公积金的低息贷款。最终,公积金制度“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初衷只能实现到“有稳定收入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程度。

十四、 违法成本的争议

《条例》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之后仍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所支付的违法成本,这个成本和长期性地每月固定为每一个单位职工支付一定的缴存额这样的义务向比较,当然是前者的成本较低,这一方面影响了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公积金“强制性”原则的贯彻。

参考文献:

[1] 罗亚红.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1,(12).

[2] 张亚非、董建斌.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与“零”风险的关系[J].住房公积金管理,2005,(1).

[3] 21世纪经济报道.住房公积金去年审计违规200亿西部爆冷发大案[OL].省略 20070317.

[4] 潘丽.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防范[J].中国房地产,2001,(8).

[5] 章国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措施的探讨[J].丽水学院学报,2006,(4)

[6] 常琳.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管理问题探讨[J].管理视野.

[7] 闪丽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成因及对策[J].淮南职业学院学报,2005(4).

[8] 金文蓉.“低存低贷”还是“保值增值”[J].中国房地产金融,1999,(8)

[9] 方言.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风险频生的背后[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6(3).

[10] 李楚星、刘飞鹏.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探讨[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11] 汪利娜.德国住房储蓄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比较研究[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0(6).

[12] 陈春、邱道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浅析[J].中国房地产,2003(12).

[13] 叶胜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范围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7(5).

[14] 卢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与运营模式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2).

[15] 井深.对现阶段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业务的思考与实践[J].住房公积金管理,2005(5)

[16] 200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OL]. mohurd. gov. cn 20080313

[17] 梁光毅.公积金贷款前为什么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OL]. lygzfgjj.省略

[18] 乔依德&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公积金绝非富人俱乐部-驳世行中国经济季报的结论[N]. 21世纪经济报道,20061222.

[19] 世界银行住房金融专家组:如何评价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答乔依德先生关于《住房公积金绝非富人俱乐部》一文[N] . 21世纪经济报道,200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