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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海尔集团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的一项原则,平均每天推出2.8项专利,累计专利数量已达6189项,居中国家电企业之首;在境内注册商标1033个,境外注册商标3077个,拥有中国驰名商标981个,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海尔集团多年来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地探索、改进,已形成了一套具有“海尔”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使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1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入世以来,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外国知识产权的阻击。2002年初,中国DVD产品在欧洲遭遇海关扣押;2002年6月28日,欧盟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2003年初,思科在美国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2004年3月,飞利浦在德国对参加世界电信展览会的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提起关于GSM专利的侵权诉讼;在内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7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的小型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不仅如此,我们一些企业对自己的技术秘密、技术创新严重缺乏保护意识。
1.1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外来文化。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大大加快,用短短20年左右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建立了比较完善、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水平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间有三次立法,而这三次立法都与对外开放与经济外交特别是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有密切关联。对于这种移植的外来文化,要融入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本应需要一个过程。但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提高保护标准,作出妥协,放弃一些国家利益,当然这种放弃也不是没有界限的。这就造成了立法和执法在某种程度上的脱节。
1.2 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现状的超越。首先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速度超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速度,然而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却不可能在短短20年的时间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现代知识产权的立法在一些方面是对中国现实状况的一种超越,尽管这种超越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属不得已而为之。其次,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居民家庭收支基本情况调查,农村居民现金收入2006年3季是2761.9元人民币,将近一半的支出用来解决吃饭问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不高。不要说和发达国家相比,在发展中国家也是非常低的。而微软公司的一套软件就是几千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盲目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只能使大多数国民更加无力支付昂贵的产品收费,延缓我国信息化进程。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原因
衣庆云先生认为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实行了几百年,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工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发达的工商业又是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深厚土壤。而我国长期以来始终是一个农业为主的国家,没有产生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在要求。自清末以来的近现代知识产权立法,基本上都是迫于西方国家压力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整体上没有存在的环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全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立法所体现的保护水平也迅速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但是我国经济仍不达,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成熟。从整体上说,工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没切身的体会积极的要求。其次,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底蕴排斥将知识作为一种权利来保护。“窍书不为偷”,在儒家思想中,“利”经常会被看作与“义”“礼”不合,并遭到所有儒学大师们的严厉批评,正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美国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的教授威廉・阿尔福特也在其书《窍书不算偷――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中强调,儒家传统文化与的结合,刚好形成了一道排斥知识私有化的思想防线。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到位。首先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意识不到位,这里面有开发能力、创新能力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问题。这种对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意识的缺失,就导致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工作。其次企业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竞争战略认识不足。虽然近几年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我国企业也因知识产权方面在国外连连受挫,促使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这种知识产权认识只停留在表面,充其量只是一个粗略的概念。只有少数大型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机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水平低。
3 树立正确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海尔较早树立并始终具有超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海尔,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谈不上参与市场竞争,这已被所有普通管理人员接受并自觉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可以说,在海尔里每个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融入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并成为自觉的工作准则和日常行为。
在我国,多年来企业的发展模式是:引进、借鉴、模仿和吸收。诚然全球迄今为止所有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国家,从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的日本、台湾地区和韩国,都是在很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下。以此实现低成本的技术转移,直到本国的技能和本地产业发展到发达水平,这时才采取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保护自身利益。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已错过了靠模仿吸收技术实现经济腾飞的最好时机,发达国家虎视耽耽地盯着我国的一举一动,不断地给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施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国家创新主体的企业必须从实质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海尔的老总张瑞敏先生说过这么一句话,狼群来了,要与狼共生共赢。企业要认识到知识产权比知识本身重要,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不是道义,甚至不是法律,而是“利益”二字。从法律意义上说,法权是利益的集中体现。因此,关乎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建立都是因利益的驱动。对一个企业来说,无论其规模大小,其目标本身就利润最大化。既然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就利益,那么我们企业还什么理由不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呢?
笔者认为首先企业的领导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个企业的成功得益于其出色的领导层,没有好的领导者,一个企业就会形同散沙,一个没有凝聚力的企业在市场中是没有竞争力的。
其次企业应该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融入每个员工心中,融入到工作的各个方面。让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成一种自觉的日常行为,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
再次企业应该将知识产权管理提高到战略的位置上,与企业市场战略、竞争战略有效地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将企业外部制度环境与企业内部保护、管理机制有机结合的载体。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运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特征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有关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统一谋划,是企业从自身条件,技术环境和竞争态势出发作出的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为实现创新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根本对策。
3.1 知识产权机构战略。海尔集团在1992年2月17日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达成谅解备忘录后一星期,成立了国内企业第一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就此拉开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序幕。知识产权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已影响到一个企业的运作与发展,我国一些大型企业为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要求,已经关注知识产权机构的建立。
3.2 知识产权信息战略。海尔集团在1992年就成立了国内企业第一家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同时,与中国专利局信息中心合作,开发建立了“中国家电专利文献数据库”,利用计算机自动数据库形式积累了万多件家电专利文献,从而使家电专利文献工作由手动变成自动,大大提高了检索的速度、质量、准确度,实现了文献信息管理自动化。1995年,海尔集团又与已有长期密切合作关系的青岛市科委专利服务中心联系,建立了“中国家电行业专利信息库”,对最新的专利公报进行动态监控。1997年以来,海尔知识产权中心把目标对准国外拥有最先进技术及其发展动态,同自己的技术开发相结合,对已有产品项目进行国内、国外的技术动态信息监控,从项目涉及的相关技术领域、国内外目标公司等不同角度进行专利跟踪,形成课题积累资料库,竞争对手技术资料库,做到随查随用,知已知彼。
我国企业中只有一些大型企业为了研究开发,能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文献信息。绝大部分企业疏于搜索、跟踪对企业有利的信息,埋头闷干,到最后做的都是无用功,浪费了资源和宝贵的时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专利文献中包含了世界上 95% 的研发成果,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情报,不仅可以缩短60% 的研发时间,还可以节省 40% 的研发经费。
目前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有实力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才需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战略。事实上,知识产权信息战略的出发点在于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建立自主的知识产权只是其追求的目标之一。在这个追求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特性和功能。如:通过检索和仔细研究,发现被分析的专利的撰写存在漏洞,运用专利制度宣告其无效;利用失效专利;国外专利等。这样,不论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否进行技术创新都可以将知识产权战略同企业总体战略及其他子战略有机结合,从而推动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参见海尔集团公司,喻子达,张玉梅.《海尔的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标准与知识产权》2006年第6期
[2] 参见衣庆云.《加入WTO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3期
[3]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的起源》,http://省略/new2004/shtml/20040530-203654.htm
【关键词】 湖北省 中医药 知识产权保护 现状 对策
一、湖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湖北省中药专利保护现状
根据专利检索的情况,湖北省所有中药专利1308项,总体来看湖北省的专利发明数量在全国处于中等地位,具体见表1。
(1)湖北省近十年来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状况。从表2中可以反映出,1995年到2004年十年期间,湖北省的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情况。与全国的申请总量相比,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所占比例是十分低的。大都在0.02—0.03之间浮动,其中有几个年份的申请数量甚至更低。达到0.018的比例。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是缓慢增长的。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中医药行业应该加快步伐,加大申请数量,提高申请效率,保证申请质量。
(2)湖北省中药专利申请人概况。表3为2009年湖北省中药专利申请人情况。
2、湖北省中药商标保护现状
截止到2009年03月31日,国家工商局总局注册地理标志商标496件,其中各省市自治区465件,德国、美国、墨西哥、泰国、牙买加、意大利、英国等7国31件。已注册的道地药材类地理标志商标名称有:泰兴白果、磐安杭白芍、中江白芍、磐安白术、遂宁川白芷、磐安浙贝母、玉树虫草、中江丹参、岷县当归、陇西白条党参、焦作怀地黄、华亭独活、民勤甘草、盐池甘草、精河枸杞、华亭大黄、石柱黄连、陇西黄芪、南江金银花、桐乡杭白菊、焦作怀、涪城麦冬、焦作怀牛膝、文山三七、焦作怀山药、滨海白首乌、昭通天麻、天台乌药、磐安玄参、库车药桑、磐安元胡等32种,其中大多数也是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这些中药材类地理标志商标分布于甘肃、河南、江苏、宁夏、青海、四川、新疆、云南、浙江、重庆等省、市、自治区,无湖北省的。湖北省的地理标志商标有13件,见表4,但仅秭归脐橙、鄂洪山菜苔、京山桥米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3、对比研究
(1)专利保护对比研究。湖北省与排名前十位省市的专利申请数量比较(拿2004年数据作例,如表5所示),能够很明显地反映出湖北省的中药申请数量在国内大环境的劣势,其中与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排名首位的北京市相差甚大;经济水平较不发达的河南省排名第三,其专利申请量也比湖北省高出一倍之多;与湖北省经济实力相当的邻省湖南排名第七位。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在中药专利的申请中并不是最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专利申请数量的多少主要还是与各省市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重视程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投入研发经费的多少等因素紧密相关。
(2)商标保护对比研究。其他各省市的地道药材注册商标数量(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如表6所示。
二、湖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湖北省在道地药材的种植和生产过程中,无论从技术、管理还是现代化程度层面看水平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涉及的一些县市和企业对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认识明显不够,其中蕴含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没有被完全利用,发展后劲略显不足。
1、保护方式单一
湖北省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与国家整体情况类似,以行政保护为主。中药的行政保护有审批速度快、申报门槛低、保密性强的特点,与中药行业现有发展水平相对应,在中药品种和新药保护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行政保护对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方面则不予保护,行政保护的主体也仅仅适用于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对国外药品生产企业不具约束力。我国加入WTO以后,伴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一体化的趋势,行政保护与专利保护的矛盾日益明显,行政保护原有的作用逐渐弱化。传统中药保护机制的保护范围对于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体系而言显得狭窄。
2、专利保护的力度不够
湖北省道地药材专利保护力度不够,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专利保护意识不强。虽然全省每年有大量的中药科研成果问世,但专利申请量却很少,中药专利申请量排名与中药产业规模排名极不相称。
(2)专利申请的结构不够合理。职务专利申请少,而非职务专利申请比例较高,与国外医药行业非职务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5%的现状相悖。
(3)申请国外专利数量极少。专利保护是具有一定地域性的,国内的专利在国外不一定受保护,加上在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或技术贸易的时候不够重视保护我国研制者的专利所有者权益,出现大量科技成果外流。这直接导致道地药材得不到更为广范和全面的知识产权产权保护,使湖北省道地药材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竞争优势。
(4)中药专利的创新性较低,科技含量不高,从专利申请类型来看,保护中药配方的复方制剂占多数,而涉及中药有效成份提取及纯化现代工艺方面的申请较少。申请的专利中有83.6%以上为简单组合配方,不具有新颖性,难以形成自主专利权。中药复方制剂的发明主要保护中药配方,这类发明所采用的大多数是普通常规技术。
(5)中药专利数量少,相当多的部门和个人不重视专利申请。
3、品牌意识滞后
市场经济时代,品牌就是无形资产,就是打通市场的金钥匙,就是效益。谁拥有品牌,谁就拥有市场。提起“田三七”,多数人都知道它是云南省文山州所产,功效奇特。然而提起“紫油厚朴、香独活、青天麻、五鹤续断”等,又有多少人知道这些药材是何地特产?同样的物品,产地不同,活性成分含量迥异,没有自己的品牌,使上乘的道地药材难以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其自身的价值。湖北省道地药材种类较多,且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如党参、黄连、青天麻、香奠本等,但真正叫得响的并不是很多,更不用说进行商标注册,形成固有品牌,参与贸易竞争。这对于中药材大省和知识产权大省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缺憾。虽然全国的道地药材总体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较少,但是几个中药材大省还是积极地将一些道地药材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寻求《商标法》的有力保护。
4、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不够
湖北省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探讨还局限于行业的整体层面,对于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针对中成药工业,对中药炮制技术等特殊问题的关注不够,对中药产业中不同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思考也较少,尤其是对一些在中药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产业新趋向和新兴领域的关注缺乏较深层次的研究,如电子商贸、道地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农业等典型领域。
三、湖北省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研究
1、重视专利保护,加固中医药核心技术
专利在药品研发的环节中,能够以法律的武器对药品的各方面技术进行捍卫性质的保护。对药物市场的开发更是起着不可估量的实际作用。它可以督促新品种药物的研制、开发,目前在我国仅有处方是无法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能够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手段应该是可以转化为成品药的技术手段。另外,目前国际范围内,多数国家的专利申请规则是以申请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专利权利归属。先于其他人申请该项权利的即为专利权人,因此,我们应该注意申请的时效性,及时有效地进行申请。不能在漫长的研发之后,却因为时间先后的因素与本该属于自己的专利权利失之交臂。
2、强化商标保护意识,打造国际品牌
商标的保护对企业在中药行业的发展是有实质意义的。原因在于,中药具有特殊性。消费者通常没有能力自行辨别产品品质,在初次购买时,面对多样的选择,消费者更是无法辨明何种产品能够更具疗效。同类型药品,呈现在消费者眼前最直接的感官方式便是商标。另外,由于中药是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瑰宝,全国许多省市都有享誉海外的中华老字号。这些无形资产对于中医药企业无疑是十分宝贵的。因此,中医药产品应以国际标准来规范自己,打造具有国际价值的品牌,能够与国际市场上的许多竞争对手相抗衡。首先,可以将主商标与专用商标相结合使用,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出来的医药产品均应使用同一商标,为消费者树立明确的消费指向。其次,应放眼国际市场,突出表现商标名称,淡化药品通用名称。企业可以在加强宣传同时,用良好的药效作为保障,提高企业的市场知晓程度。
3、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视线范围
商业秘密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弥补了专利保护的不足。它更注重药品经济性、实用性,特别是秘密性的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更为突出的财产价值,还能够通过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价值,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但是对中药行业来讲,是有弊端的。随着科学测试技术的不断进步,中药现代化痕迹日益加重,它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使得天然药物的可控制性越来越强,巩固了药物的稳定性。但在利用科技加固药物稳定性的同时,便暴露出天然药物易被仿制的特性。也加大了中医药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秘方持有者多不愿意通过现代化的研制方式,将自己的秘方在不经意之中流露出个人持有的范围,也势必会造成持有者或大或小的经济损失。实则可以允许中药企业不申请专利,而通过技术秘密的形式提出申请。这样可以节省处方验证程序,把侧重点倾向于新药的临床试验疗效评估上,加大中药企业的创新研究力度,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避免没有必要的浪费。
4、完善法律规范,立体保护中药知识产权
现代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定己经不同于旧时。首先,面对高新技术飞速的发展、进步。我们应针对高新技术发展的问题制定能与之相应对的法律规范。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应该有全面的考虑。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进步、市场繁荣发展对中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这需要我们对我国相关立法的范围、内容、形式等因素进行调整。尽量避免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为产业带来不利因素。其次,考虑国际大环境因素,不仅需要在国内这个小环境制定适合国内发展的法律、法规,更是要着眼于未来,全盘考虑长远计划。知识产权法律条文是分散于不同部门的法律中的,如果需要对中药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那么可能需要涉及到《专利法》、《商标法》等。我们应该做好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把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环节有效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另外,应该在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之间做好协调。
【参考文献】
[1] 张宇清:湖北省地道药材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9.
[2] 童文颖:湖北省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D].武汉理工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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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肖诗鹰、刘铜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第2版)[M].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8.
[5] 洪净:中药知识产权保护[M].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
[6] 施建勇:中药产业经济与发展[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关键词]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保护 现状 对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加快脚步融入全球经济,很大一部分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现阶段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危机问题已经显露出来,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全球化进程的步伐。所以,面临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以及知识产权的更深层次的壁垒前,我国要不断深入探究,为自主开发知识产权创建良好氛围,更为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做好前期铺垫。这样才能不断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赢得最终的胜利。
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真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制建设起始于1980年左右。现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有三个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法律,部门规章以及行政法规。并且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其系统的发展已经获得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认同。我国并没有满足现状,仍然在积极的研究并且制定新的法律与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以跟上国际贸易飞速发展的脚步。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并没有闭门造车,而是自1980年左右开始,就不断的参与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以及相关协定、条约。这些组织的加入,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与壮大,更有利于我国积极探究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防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知识产权问题。
扩大宣传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目前,我国政府不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盗版侵权事件,并且在国民间不断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方面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的宣讲来提升公民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并对一些违法侵权盗版案件进行了媒体的曝光,通过舆论、新闻媒介的手段起到威慑作用,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深入研讨。不定期举办一些公开研讨会,通过研讨会这种方式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尤其在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中要从教育的角度展开工作,并且要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形成体系,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还需看执法情况,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主要靠政府用行政手段来施行。在我国,政府执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其体系。要根据相关的专利法规,在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设置专利监管部门。通过专业的监管,提升公民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防止违规事情的发生。我国政府还需要设置监管部门来高效实施著作权法规,以国家版权局为例,下属各省市地方也要设置相应的版权监管部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迈上新的台阶,从单一的行政保护已经转变成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人民法院作为最终执行法律法规的场所也增强了执法的力度。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象,企业也逐步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保护能力以及防范意识。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建立起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及法规,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处在意识淡薄的层面上,并不能及时的把企业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意识严重不足,不注重研究成果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这就导致我国的许多研究成果不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受到法律上的保护,只能眼看一些有名的国有品牌在国外被恶意注册,抢占了资源丰厚的国际市场。另外,我国的一些企业即使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当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导致失去国际市场。
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专业人才。我国正在不断缩小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行业协会,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有组织有体系。但是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沟通并不顺畅,信息并不能及时反馈,很多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感到很茫然,不知道解决程序以及解决方式,我国已经显露在国际贸易中专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稀缺的问题。国内现阶段没有专业的培训课程以及专业的师资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及普及。同时,我国在法律与技术上兼得的专业司法人才也较为缺乏。专利保护结构并不合理,我国专业申请流程分为三个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在这三个类别中,最重要的是发明,但是在目前的专利申请状况中,外观设计新型确是所占比例较高的一方面。而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中,比例较高的更多的是发明创造。这明显看出技术含量在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性。只要能拥有技术,其他的外观设计将不再是问题。
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研发投入还是相对缺乏。我国对于新技术的掌握能力由于经费开支偏低,不能将企业引领出落后的困境,这就限制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发展速度,在技术层面上的贸易主要依赖于进口,制约了我国的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缺乏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符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并没有反垄断的法律,只侧重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对于国际贸易而言就会产生很多问题,我国的立法体系要测中国标准体系的建立,要通过法律法规的设定来防止滥用专利的情况,对专利权的垄断情况也要加以调整。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标准体系的差距。
三、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逐渐转变观念积极应对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际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要不断加强对国际贸易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学习,要通过法律法律的透彻了解,避免在国际贸易中陷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加速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只有重视专业知识的运用,才能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专业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更是企业发展的源泉。要让企业建立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对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上要不断加大,要通过人才的培养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深化人才的学习与交流,选派一些优秀人员到发达国家高校去学习有关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且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与公众保持知识产权的保护信念。
综上所述,我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要想在开放中取得竞争的胜利,必须要通过知识产权的维权来让国家得以更长远的发展,从政策制定的倾斜上,资金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扶持上,不断完善立法以及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发达国家进行交流与借鉴等等,这有这有做才能够让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取得胜利。
参考文献:
[1] 马彬.浅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及对策[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2(04).
[2] 倪凌,陈楚天.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制现代化——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谈起[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01).
[3] 陈亚飞,寿伯忠.知识产权的性质——以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为例[J].浙江学刊.2002(02).
关键词:中医药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在现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的作用日渐重大,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各国高度重视的热点问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直接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遭遇某些不公,为此,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既快又好的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世界性的科技进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如何在这样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呢?
本文从知识产权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着手,先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然后从理论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意义,再是结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贸易的实际影响,提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具体提纲如下: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对国内外现状的研究。
第二章则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含义、范围、特征以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做了深层次的概述。
第三章从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理论分析,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第四章谈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国际贸易结构的影响。
第五章综合前四章的分析从不同层面对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相对应的政策建议。
文章最后一章第六章得出结论,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紧密结合起来,并在政府的指引下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高度,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第一章 导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概述
2.1知识产权的含义与范围
2.2知识产权的特征
2.3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三,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分析
3.1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3.2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四,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及对贸易的影响
4.1 此 部分的标题请自己加上,可以总结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的好的一面
4.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4.3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注意本部分的写作中如果能加入实证分析,或者有数据依据的话,会更有说服力
五,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5.1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5.2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执法力度
5.3企业应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5.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 结论
理论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就必须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要更好的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本文正是从正确应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出发,通过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影响作用,力图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方略,希望能够对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些有效思路,以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本文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应用价值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日益显着。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修课。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难以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