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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教育知识系统化。纺织实验中心安全教育的内容涵盖纺织实验室安全教育、轻化实验室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三部分。纺织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纺织企业常见的安全事故和高等学校常见的安全事故、纺织工程实验室中的危险设备、仪器设备的危险指数、典型的不规范操作方法和正确的操作方法、不规范操作引起的严重后果、实验室安全守则和道德守则等。轻化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事故危害及发生原因、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及其标识、实验室常见危险化学品及其分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验室安全防护(包括防中毒、防火、防爆、防灼伤、安全用电、使用高压容器的安全防护)、实验室常见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
1.2安全教育手册标准化。国内不少高校都有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这些材料虽然覆盖面广,但基本以通用型为主,并没有纺织工程领域方面的具体安全问题,因此对纺织实验中心的安全教育指导意义不大。另外,如果照搬纺织生产企业的安全教育资料,虽然基本内容对口,但纺织生产企业和高校纺织实验室差异较大,生搬硬套并不符合高校纺织实验室仪器设备种类多、数量少、小样机多、设备更新快的情况。因此,纺织工程实验室没有可以直接借鉴的安全教育材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系统实用的安全教育指导手册,方便学生自行查阅。
1.3安全教育标识规范化。在仪器设备的显著位置,摆放统一规范的安全标识牌。安全标识牌正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用途、价值等基本信息。反面的内容则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是基于仪器设备安全进行的提示,避免不规范的操作损害仪器设备;下半部分是基于人身安全进行的警示,避免不规范的操作对人体造成危害。
1.4安全教育内容可视化。对于每台仪器设备,录制正确、规范、安全的操作演示;另外,为真实地反映纺织工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以及不规范的操作导致的各种事故,在仪器设备运转的过程中,使用辅助道具如人台、假发等再现各种危险动作,录制视频,从一正一反两方面开展安全教育。视频经系统编排放在网站上,方便学生自行学习。
1.5安全教育讲座定期化。结合新生的专业导论课,安排2—4个学时的安全教育讲座,由纺织实验中心安全员通过多媒体课件讲解安全知识、规章制度、重点案例等,初步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第二次安全教育讲座安排在第五个学期,学生们即将开展各种纺织专业的实习实验任务,还包括各类纺织品设计大赛和毕业设计,导致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率非常高,尤其是一些常用的仪器设备,此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非常有必要在他们即将进入实验室开展实习实验之前,对他们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1.6安全教育资源网络化。纺织实验中心网站上的安全教育版块涵盖完整的安全教育资料,包括安全指导手册、仪器设备操作安全教育视频、纺织工程实验室安全教育课件、消防安全教育课件、安全教育讲座视频等,学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查看相关安全教育知识。
1.7安全教育测评制度化。在学生学习纺织工程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的同时,建设相应的测评制度,规定每届学生进入纺织工程实验室之前必须在网上自行学习相关的安全教育资源,并进入相应的考试系统完成网上考核部分,只有通过测评考试才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1.8安全教育监督全面化。在各实验室覆盖监控系统,可以在控制人员进出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的预约使用、纠正仪器设备的不规范操作、追查物品丢失、监测实验室卫生状况等各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尤其对非工作时间、夜间、周末和节假日等以往实验室管理的时间盲区,通过监控系统的回放,使实验室管理人员可以掌握完整详细的视频信息,捕捉到各种直接的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因素,便于做出纠正和防范。同时,纺织实验中心还开通了“安全举报信箱”,对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相互监督。
1.9安全教育宣传普及化。每学期由三年级学生参加完第二次的安全教育讲座后,负责开展全院的安全宣传日活动,以实验室安全教育为主题进行板报宣传,让学生自发组织、高度参与。另外,纺织实验中心还开展了安全知识问卷调查和意见征求活动,调查安全教育的效果,征集学生对安全标识、安全教育讲座、安全指导手册、安全教育视频、安全学习与考试系统的修改意见、合理化建议等。
1.10安全教育意识日常化。通过以上系统化的安全教育与考核监督,使学生不仅要“知”,熟悉并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常识,而且要“会”,在“知”的基础上,逐渐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技能和方法,最终使大学生从思想上重视,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安全防范的主动性,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形成了有效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2安全教育效果评价
通过实践发现,“十化”安全教育法具有如下特点:安全教育内容系统简洁,安全教育形式多种多样,安全教育各个环节相互促进,安全教育保障全面有效,安全教育意识深入人心。
3结束语
提高装备试验指挥综合演练课程的教学效果,需要针对上述问题从以下几点进行改革:
(一)立足培养目标,优化演练总体设计以综合演练对学员的总体要求为目标,以优化学员的课程内容体系为基础,实现学员知识技能体系的总体衔接。综合演练对学员综合素质需求是多方面的。从基本理论和技能要求来看,装备试验指挥综合演练既涉及试验筹划、试验设计、试验指挥、试验保障等理论方法,也涉及很多工程技术问题。这就要求在构建以综合演练为末端的课程体系时,应考虑先期课程对演练实施的理论支撑,使前后内容衔接有度、理论到实践过度自然。在前期课程中,应涵盖综合演练所需知识体系,确保教学效果的落实。
(二)明确演练目的,突出试验指挥特点装备试验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军事活动。试验指挥的特点是行政与技术相融合,不仅需要组织管理能力,同时对试验指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在演练时,不能缺少作业要素,只演程序、走过场。需要完善相关数据,使得学员能够通过平时的工作积累研究这些数据,开展更加具体的指挥作业,切实提高业务水平。为了提高装备试验指挥的能力,最佳的方法是将综合演练定位于新型武器装备作战试验指挥,这是由于新型武器装备的时间紧、任务重,对试验指挥人员的锻炼效果更加突出,同时与目前总部“做好打仗准备”“部队训练向实战靠拢,院校教育向部队靠拢”的要求相一致。研究近实战环境条件下的装备试验指挥问题是未来装备试验指挥综合演练的着眼点。
(三)改善演练环境,科学编组参演学员从顶层设计开始做好装备试验体系仿真中心的建设工作,配备完善的软硬件环境。设计针对装备试验指挥模拟训练系统,通过收集底层数据,既要模拟试验的自然环境,又要模拟试验的技术环境;既要模拟试验指挥的技术形态,又要模拟试验指挥的技术手段,建立各演练要素的概念模型与数学模型,将被试对象、试验装备和指挥活动模型化,用仿真的手段建立装备试验指挥综合演练模拟系统,为学员提供逼真的演练环境,提高学员的参与度。系统应具有自动记录和自动回放的功能,能够详细地记录学员的每一个动作与指令,为演练成绩的评定提供依据,方便教员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评分,由此不仅增加了演练的公平性,还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编写用户使用指南,便于学员熟悉和掌握软件的使用。合理布置演练场地,在硬件方面,若为室内演练,则要保证各参演学员个人的办公设备正常工作,各演练场所的网络、音频、视频互联互通,这就要求LED显示系统、视频矩阵切换控制系统、摄像监视控制系统、声频系统、局域网系统等高效运转。同时为保证演练的安全进行,须建立安保系统、手机屏蔽子系统和计算机泄露防护器等。若需要与现地演练人员沟通,可采用多种通信方法,如传真、电报等。将装备试验指挥三个专业班次的学员统一编组,开展联合演练。依托装备试验体系仿真中心作为任务指挥部,模拟试验的指挥层次。设计基地级、团站级和岗位级三个层次,包括负责行政指挥、技术指挥、后勤指挥等行动的多个席位,如司令部、组织计划、测控通信、信息对抗、无人机、试验安全、试验勤务、总体技术、政治部、组织宣传、安全保卫、群众工作、后勤部、战勤财务、生活保障、卫勤保障、装备部、团站指挥所、现场指挥等,各个小组中设置组长(参谋长、主任、部长)和组员(参谋、干事、助理)。基地级和团站级的指挥员或部门领导由装备团级指挥学员(装备试验专业)担任,各组组员可视情由三个专业班次的学员分别担任,根据学员的现任职和拟任职情况安排演练岗位。同一层次不同岗位可横向协调,提高组织能力;不同层次之间可纵向联系,锻炼指挥能力,同时形成作业效果的回路,由此可检验作业情况。每份文书可能会涉及上下级的任务,上级文书的质量影响下级的工作质量,下级的请示报告又增加了上级的工作,可以尝试让学员参与到演练的评估过程中。
(四)改进演练内容,提高教学综合效益一是加强理论研究。演练的内容应有助于学员深入思考问题,研究平时和战时装备试验,现行靶场试验与装备作战试验、装备体系试验的区别,如试验目的、试验方法、平时数据是否可以服务战时、战场使用过程中需如何改进等。二是明确演练内容。精心选择演练课题,设计能够突出装备试验指挥特色的演练内容。着眼提高学员的装备试验指挥能力,根据当前装备试验的重难点现实问题以及学院教学工作指示和计划,正确选择和确定演练课题,确保综合演练教学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三是提高文书作业研究性和文书质量。根据演练课题,认真编写和修订各类演练文书,为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奠定基础。针对目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够合理的问题,专门组织对教员的培训。逐步完善企图立案、实施方案、基本想定、补充想定、导调文书、导调提纲、导调实施计划、文书发放计划、导播计划等演练文书。作业内容要符合岗位身份,注意任务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任务量分配不均的情况。要收集必要的底层数据,如被试产品信息、气象条件等,为作业提供数据支撑,充实演练内容,使学员能够分析设计具体试验,增加作业任务量,从练程序变为练技能。运用灵活的导调文书为参演人员提供复杂多变的情况,尤其对装备试验指挥的关节点进行导调,使他们通过对这些情况的分析判断和处理,创造性地运用作战理论、装备试验指挥理论,提高装备试验的组织指挥能力。
(五)丰富演练形式,增强演练可操作性演练形式包括网上演练、图上作业、沙盘作业、室外现地作业、召开会议、撰写文书等,可将其结合起来,多种形式并用,满足演练的多种要求,使演练方式更加丰富,演练的可操作性更强,演练的效果更好。组织多种形式的综合演练时,需把握如下问题:一是选好演练场所。尤其是现地实兵演练,要在多种地形上演练多种试验指挥活动,所以,既要考虑场所的空间,又要考虑便于设置情况和方便推演。二是把握好演练转换。演练方式转换时,不仅存在内容与内容的转换,可能还存在场所与场所间的转换。因此,要求参演人员具有从形式到内容的转换能力,自如地顺应转换,保证演练的连贯推演。三是通过方式的转换,检验演练效果。例如,在拟制试验资源部署使用方案时,需要学员图上作业,可以先在室内进行计算机标绘或手工标绘试验要图,而后转入实地勘察,验证试验资源部署是否合理,可根据现地作业适当修正室内作业结果。
(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员理论水平对装备试验指挥综合演练进行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首先提高教员的相关理论基础,由此不断完善综合演练教学内容。一是充分调研论证。总结目前综合演练中的薄弱环节,了解学员重点关注的问题,深入到总部机关和试验基地等单位进行调研,认真学习、切实掌握装备试验指挥的相关理论,提高演练文书质量,使综合演练的内容更充实、更深入。二是坚持集体攻关。组织综合演练教学骨干成立专门的课题组,集中研究综合演练教学内容的设置。集思广益,规范演练程序和演练内容,编写综合演练教材,为参演人员提供指南。三是组织联合审定。积极创建院校与试验基地联合审定、动态更新教学内容的工作机制,结合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标准修订工作,邀请其他院校和试验基地的专家对综合演练内容进行指导把关,使教学内容及时体现部队建设、试验训练和试验发展的最新成果。
二、结语
中国民营企业类似的违规个案很多,除去违反法律的案例,还有一些是因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失灵而招致败局的情形。这说明民企制度的失灵与残缺比财务资本、人力资本的短缺更具杀伤力。严格制度约束、规范的财务行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照章纳税、健全的内控乃企业长期发展之根本。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充分信息披露是公司外部治理制度底线
首先,且不说在理论上如何展开是否存在“原罪”的争论,但现实的分析“原罪”问题在较长时间还是民企难以回避和解开的“结”。比如案例二中周伟彬的两套账发生在1998年4月~2001年7月间,法律上的处罚是在2006年,追溯时间跨度将近10年。第二,民营企业始终面临着比国有企业更加苛刻、严峻的法律制约。以境内A股上市公司为例,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虚假信息披露、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乱担保等案例屡禁不止,其中既有国企上市公司也有民营上市公司,但对后者严肃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更多。第三,对于企业的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等盈利预期和流动性风险,股东可能实施“用脚投票”或实施“用手投票”让经营者“下课”,但股东们不能启动法律程序将经营者变成被告,送进牢房。史玉柱的巨人网络和周伟彬的遭遇,并不是因为很差的财务绩效所致,而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第四,企业比较容易应对、化解财务亏损和人才流失这些“硬伤”风险,但对违法违规这类“软伤”风险就难以承载、无法化解了。如果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是在经营上亏损1500多万元,对于数亿元身家的周伟彬来说,承担和消化这类“硬伤”没有任何问题;但偷逃税款1500多万元,就变成了违法犯罪,这种“软伤”对公司、经营者造成的破坏就会相当严重。
对于违法违规问题,民企经营者有两种不恰当的心理预期:一是不少人总是强调“我过去就是这样过来的”。的确,不同程度的账目不清、两套账、小金库、行贿、偷漏税等曾伴随着中国民营企业出生和成长。二是法不责众或从众心理。诸如“现在大家都这样”、“有几个公司没两本账的”、“现在这个社会不行贿、不打点谁能办成事”。这些说法,凸显一些民企对于国家的法制和政策规定还抱有侥幸心理,总是对“利用政策寻租”、“打球”的事情乐此不疲。不可否认打制度上、政策上的球会有“政策收益”,但其机会成本也是很高的,而且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即使有些企业目前还没有踩上“地雷”,但不可能永远是幸运的。
二、规范的内部治理和内控体系是公司制度建设的战略任务
从外部治理来看,企业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的义务,但聚焦内部治理与内控体系等制度问题,却有“建设”与“遵守”双重任务。
(一)规范公司内部治理
从制度建设的实用主义角度,应该区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制度底线,即必须遵守的治理规则制度,这类制度是普遍的、明确的、强制的,主要体现为《公司法》等;二是公司内部治理中依据公司具体情况择机决策的制度安排,这类制度具有个体性和弹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中。第一类制度是治理问题的基础,第二类制度是第一类制度的具体化和个性化。故此,每个民企治理制度的建设应该:第一,防范“流行病”。总结历年违规情况,民企在股东权责与公司法人权责模糊、资本金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关联交易与转移资金、拖欠银行贷款等方面最容易“触雷”,防范这些“流行病”应该是治理制度的重中之重。第二,高度重视个性化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审批。《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法”,是至关重要的公司制度和游戏规则。但很多民企对此项制度的形成和决定非常草率,一些民企的《公司章程》完全是为了应付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公司注册登记时的需要而草率请人撰写或简单照抄其他企业的章程文本而完成的。第三,把握公司治理制度的形式与实质。从形式上看公司治理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这套机构,形式上的存在是特别容易的事情,但实质上长期发挥机制功能就决非易事。民营公司治理的关键三件事是:适当隔离CEO和大股东身份;逐步明晰“运动员、领队、裁判员、教员”身份;健全公司内部决策机制、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第四,严格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治理上的法律要求更加苛刻,比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必须的,非上市民企是否需要独董就是自发的。而且在当今处于转型经济下的中国,证券监管对公司治理的制度冲击和要求呈现很强的动态性。那么,民企如何“低成本高效率”构架自身的公司治理机制呢?也许股东们集中学习《公司法》,结合公司实情加以简单化、具体化、数字化来构建自身治理规则,并落实于《公司章程》,是一条捷径。
(二)构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首先要强调复制和放大企业会计业务中“钱账分管制度”原则,即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内部牵制的作用。即使公司有了完备的“钱账分管制度”,仍需要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持续监督检查。这种制度安排中隐含着不少不可忽视的“理论假设”:比如:①企业每位员工包括经营者都是理性经济人;②在企业中追求工作效率是第二位的,第一位的是制度和流程的到位;③制度建设是过程导向为主体的,尽管不排斥对财务结果的考察。这三条正是典型的、标准化的会计控制思维。本文强调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必须遵照这种思维路径,尤其是公司的采购、销售、投资、重大费用开支等业务必须强化“钱账分管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因为这些方面的内部控制和流程制度,始终是民企的最长“短板”。
这里推荐两条简便、高效的内控制度建设路径供民企参考:一是学习领会政府相关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再具体细化补充成为公司自身的内控制度。如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条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条例》、《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这些内控制度适合于国企,制度条文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很强,关注了内控中普遍性的问题,充分反应了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导向。民营企业可以根据上述制度,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明确关键控制点和控制环节,制定出适合自身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条就是以西方同行业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为标本直接借鉴使用。西方一批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十分成熟,其可操作性、针对性、系统化、精细化等方面很值得我们企业尤其是民企直接“引用”学习。在公司内部清晰的授权制度、严格的职责分离、细化的预算管理、固化的IT系统和信息管理、苛刻的审计监督、明确的业绩合同与绩效问责等制度建设方面,企业不需要谈创新,只需标杆学习和简单模仿。
另外,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目标应该同时包括COSO报告中的“为了合理的保证:经营的效果性和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遵循性。”就业务层次的内控而言,不少企业设计的内控目标主要囿于财务报告可靠性而忽略运营效果(效率)和合规性目标,这不仅使得内部控制制度仅仅限制在财务会计部门,成为一种纯粹的会计控制,也使治理和内控制度无法延伸到整个企业的各个流程和全体成员尤其是董(事)监(事)高(管),难以把公司制度演变为一种管理文化。
三、制度的执行力最为关键
很多企业都不乏健全的制度条文,难的是制度实施中的偏离甚至失灵,偏离或失灵的根源是缺乏制度的执行力、缺少执行者对制度的敬畏和呵护。理论上讲,治理和内控更为关键的就是要强调制度对公司上下包括公司经营者在内的每位成员的威慑力,强调公司每位成员对制度的敬畏和遵循。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新华联集团主席傅军曾经感慨:“在中国做企业比较艰难,为什么呢?市场体系还不够健全,法制还不够健全,诚信体系也有些问题。所以,越是这样的情况,越要强调制度的建立,强调游戏规则的建立。建立的制度能不能执行,这是最关键的。在新华联,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话:‘制度是高压线,谁触电谁倒霉。’我们副总裁一级的干部中有当过常务副市长的,有当过厅局级干部的,但我前前后后开除、辞退了5个。你不动真格,就没有办法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联想集团柳传志也说过:“我不能绝对保证我们的管理人员不犯法违规,但是我们联想已有防范违规违法的制度机制,一旦有谁触犯制度肯定付出极高的违规代价。”要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同样也需要“付出极高的违规代价”的制度安排。
四、公司掌门人的表现与态度是培植制度威慑力的首要决定因素
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掌门人需要扮演不同角色:企业掌门人要事必亲躬、冲锋陷阵;企业发展到成长和成熟期,掌门人要定位在重大战略的决策者和制度的构建者,完成公司重大战略决策,建立管理结构和管理体系,致力淡化公司的内部运作和流程上个人的痕迹,转靠固化的公司制度系统来运作。随着制度与流程的力量越来越强,公司掌门人也就可以甩手成为“精神贵族”。总之,企业在有些阶段需要人管人,更多的时候需要制度管人,包括制度管掌门人自己。
高校育人的根本就是培养学生的人格,为人处事中不带有功利的色彩,但是很多高校在育人中疏于对于人格的培养,即使在汉语言文学这种文学分为浓厚的专业中,学术中也带有很多的功利性,其表现就是在课程的设置上,减少专业性的课程,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公共课程,比如英语、写作、经济知识等。这样的课程设置使得大学对于精神方面的教育培养有所减少,功利性质增多。对于一些工科性质的学校,虽然开设了文化课程,但是并没有起到传承文化的作用,现代大学生对于我国文学文明的认识正在流失,这也是大学在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需要考虑的问题。关于治学能力,很多大学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认识,其强调的是学生都应该具备的普适能力,而非针对某种公司或企业存在的。学生需要具有一定的自我学习能力,在教育的过程中不应该进行灌输式的教学,因此高校需要不断的改进其教学的方法和理念,从而提升学生治学的修为。
二、“个性化”的地方院校课程设置
本科的地方高校在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不应该盲目的照搬高等学府,应该结合其自身的资源优势,设置带有自己特色的课程,其好处就是能够有效的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源,形成独特的学术氛围,在培养学生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差异的学习基础。课程的设置应该侧重于汉语言和中国文学,尽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非专业课程,从而让学生有坚实的语言文化基础。另外,地方性的高校在进行课程的设置时需要结合当地的文化特色,我国具有非常深厚的历史文化,不同的地域文化都有其独特的魅力,因此进行地方性的历史文化教学课程必修,也是传承当地文明的最好体现。再有就是结合教师教学能力的不同,形成带有学校性特色的教育资源,例如“国学导读”“名人文化研究”等等方面内容的课程,不仅能够扩展学生的视野,还能够开拓教育思路,为课程体系的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汉语言专业课程设置的基本理念和对策
一个学校的课程设置往往受整个学校教育理念的影响,从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背景下看,其课程设置的重点仍然是自然科学,其根木目的是社会的需求,这点在工科高校的课程设置上尤为突出。汉语言专业课程的减少,使得学生的教育越来越缺少人文性,因此在这个背景下,想要提升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育目标,需要一定的策略。首先是教学模块的转变,在公共性教育的课程上,灌输人文教育。专业课程的设置要突出重点,选修课程要覆盖面广,这样就可以很好的将理论实际与学术研究教好的结合。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课程的设置中按照通识教育的理念,将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文化修养相互渗透。大学是培养学生学习和学术研究的基地,因此课程的设置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传承我国的文化精神,让学生的治学能力得到更好的提升。
四、结语
关键词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
一、刑事和解的产生和蕴涵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是指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该国自新复归社会①。20世纪70年代这一制度首先在西方确立,此后学者对这一理论不断讨论。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刑事理念的产物,传统的刑事理念认为,犯罪行为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受惩罚性。形式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也主张刑罚的报应性,认为有犯罪就有刑罚。刑事实证学派表现出激进和务实,认为犯罪是刑事司法制度的被害者,主张他们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并倡导了一系列特殊的处遇,如缓刑、保安处分等。②西方形式和解理论遵循了保障人权、重视人,以人为本的刑事理念,对我们有较好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们今天讲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和谐法治,刑事和解正是适应了这一大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20条中说,“要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接受采访时说“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就应该从平息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依法妥善处理。”④虽然“两高”没有用刑事和解的字句,但是刑事和解是一种调和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较好方法,在新时期探讨这一制度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社会背景下积极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二、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适用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触犯刑法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主要有:(1)犯罪原因多元化;(2)犯罪方式团伙化;(3)犯罪可改造性大。在这里我们主要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可改造性,来看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文化、道德方面的因素,也有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还与未成年人自身是个人生理、心里特点密切相关。⑤例如:离异家庭极易导致未成年人心里方面的缺陷,从而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独生子女的增多,父母对孩子过度溺爱、放纵,使未成年人形成我行我素、自大暴躁的习惯,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分析这些原因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有些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里特点导致。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心里生长成熟的阶段因此可改造性强。一旦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处理不当极易影响他们今后的成长。刑事和解中的以人为本举措应当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这样做:其一,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化和使之回归社会。刑事和解能够为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在和解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和不被追诉的结果,从而使未成年人不用受刑罚处罚,犯罪标签的去除、社区组织或社会人士的理解与接纳,社会责任意识与主体身份的重建也会促使个人走向成熟。未成年人会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重新认识自己并增加信心,从而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其二,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下被害人处于控方的地位,在庭审中与被告人处于对立的地位,极易使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矛盾不能平和的化解。被害人在满足心理宣泄的同时必将仇视被告人,同时被告人的某些想法也不可能传达到被害人那里,双方误解有加深之势。刑事和解为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沟通提供了一个平台,双方可以诉说各自的想法。对未成年被告人来说由于其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往往会得到谅解。而对于被害人来说在取得经济赔偿的同时,也能从被告人认错和悔改中感受到心理的慰籍。其三,适应刑事理念的国际潮流。当今世界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是一大主流,而未成年人又是社会保护的重点。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能够确立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制度。德国少年法院规定,刑事和解构成对犯罪人教育处分的一种方式。刑事和解正成为一种刑事理念的新思潮。其四,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转型期影响等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一直呈现上升的态势,犯罪类型更趋向于暴力和智能化,危害程度也日益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治理,绝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与一个社会的价值和公共政策的取向密切相关。刑事和解在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应当看到它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性。传统的监禁刑不利于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应通过社会宽容、被害人谅解,使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刑事和解能够较好的完成上述使命。我们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应当吸纳这一制度。
三、刑事和解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可行性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程度的免受刑事处罚,免受犯罪标签影响出发的。我们认为这一制度在我国是可行的。其原因在于:其一,刑事政策、法律保障。我国刑事政策历来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轻缓处罚的原则,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贯彻了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且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这一规定使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运用有了法律上的前提条件。再者,我们现在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因其成因的特殊性和可改造性,对其适用刑事和解符合宽严相济中“宽”的精神。其二,被害人能够谅解,社会大众能够接受。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易产生幻想,冲动多于理智。在面对人生和纷繁复杂的社会时,往往心理失衡走向极端。因此对于被害人和来说也容易谅解。上述已经分析,被害人能够从未成年人悔罪中得到精神慰籍。同样,作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来说,也应给予未成年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其三,和解外部条件已经具备。所谓外部条件包括和解调解人员和调解后的处理等。我国历来坚持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上,自从1984年第一个少年法庭出现,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基本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⑥可以推断出在法院系统中,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法官人数是众多的。另外我国检察系统也有专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我们充分利用好这些资源,发挥好刑事和解中调解人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构建
根据上述论述我们认为,要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1.刑事和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刑事和解一旦脱离自愿的原则,就会产生放纵犯罪、不利于解决纠纷的后果。因此,调解人在调解前应当查明双方是否自愿,并将此作为应用调解的一个必要前提。2.应用案件的范围。我们认为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在和解适用上不应设置刑度范围,所有案件只要符合了一定的条件,都可以列入刑事和解的范畴。所谓抢劫等罪名属于重罪,完全是一种成人刑法语境下的结论,对未成年人而言并不完全妥当。而且是以法定刑为判断标准,但具体个案的性质上未必有法定刑所昭示的那么严重。⑦
3.和解的提出和受理。有学者认为法官、检察官、警察、辨方律师及被害人的人等主体,都有刑事和解的提案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与需要,向法院提出自己认为适格的刑事案件。⑧我们认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只可建议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提出和解,而不可自己提出和解。原因在于,有些法官、检察官、警察会充当调解人,如果他们提出和解又在过程中进行调解,最后又可以做出裁判,则有可能基于其他目的忽视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利益。另外如果是上述三者提出刑事和解,则被告人或被害人往往基于对公权力或裁判者的恐惧而接受,有违自愿的原则。所以我们主张,刑事和解只可作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基于授权提出,公、检、法人员可以建议而不可主动提出。
4.刑事和解的过程和监督。基于未成年人秉性的不确定性,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应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征,将社区、学校、家庭,包括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父母、亲友在内的广大人员纳入到刑事和解程序中去。以求扩大对犯罪者及受害者的人文关怀,增强其责任感和回应社会能力,并在互动过程中促进当事各方的互信和团结。⑨但在确定调停人上我们认为应由检察官主持或由公益性的学校学者或其他社会人士主持,以体现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和不放纵犯罪,不有损国家利益。同时应当建立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可由法官或检察官监督和解的自愿性和过程的公正性。
刑事和解已成为当下学界讨论的热点,尽管笔者对这一理论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和剖析。但笔者也认为这一理论在面对一些严重犯罪时存在片面真理。
重视被害人在犯罪处理中的作用是正确的。因为被害人应当有权利向犯罪人述说犯罪给他造成的痛苦,表达他的不满或愤怒。而这一点正是传统司法理论所忽视的,但受害人绝不应当替代国家在追究犯罪人责任中担任主角。
但是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理念出发,刑事和解应当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适用。并且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环境,我们应当积极探讨并推进这一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人。
注释:
①②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现代法学.2001(2).
③人民法院公报.2007(3).第18页.
④李伟红.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民主与法治.2007(6).第11页.
⑤张利兆主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⑥蔡鸿铭.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2).第52页.
⑦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未诉科.俞某抢劫案: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适用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4).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