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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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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利用方案

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七届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决策部署,围绕管理规范、绿色生态、推动发展要求,把管理细起来、执法硬起来、服务优起来,切实提高矿产开发利用质效,为加快建成“三市三区”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以压减矿山总量、优化矿山布局、提高准入门槛、推进扩能升级、限期排污达标为目的,着力加强矿山企业生产过程监管,通过实行科学规范、细致有效管理,推进矿山“五化”建设(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三、工作措施

(一)细化管理,执行矿山新标准。

1.科学编制矿山规划,优化空间布局。落实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坚持生态开发、保护优先、节约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方向,实现矿产资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不断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局与结构,合理开发利用全市矿产资源。充分发挥我市优势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提高深加工能力,拓展产业链,提升附加值。

2.严格矿山准入标准,推动提档升级。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露天采石场30万吨/年、饰面石材1万立方米/年、重晶石矿3万吨/年、方解石矿3万吨/年、硫铁矿9万吨/年;其它地下开采矿山不得小于3万吨/年。矿山开采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除各类石灰岩、化工用灰岩、饰面石材以外的其它甲类矿产必须采用井工开采。建筑石料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应该埋设明显界址标识桩。凡达不到新标准的矿山一律实施关闭。同时,对所有矿山企业试行质效管理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与矿山企业年审和扩能等审核审批直接挂钩。

3.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细化流程管理。

(1)建立部门联合踏勘制度。对拟新设非煤矿山采矿权和调整矿区范围,联合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现场踏勘,并书面征求意见;局矿管科、耕保科、规划科、利用科、地灾防治中心、乡所要联合参与踏勘会审。

(2)严格各类方案核准备案。矿山办证应提供完整的审批资料,包括国土、安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业等相关部门前置要件,涉及公路、电力设施的同时应提供主管部门允许开采证明。

(3)实行净矿权出让。在采矿权出让前,由矿山所在乡镇、村民代表,对拟出让采矿权项目的环境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征地拆迁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形成一致意见,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出让。

4.强化生态环境整治,建设绿色矿山。

(1)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要求矿山开采企业必须做到生产性、过程性恢复治理,做到“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边复绿”;排土场必须有专项设计并及时复垦恢复植被;矿山开采形成采坑应及时充填,无法充填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造成地面变形、地下水位下降、矿震等地质环境问题,影响居民住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督促矿山企业进行恢复治理或补偿安置。

(2)强力推行采石场防尘降噪设备。督促露天采石场全部采用带稳压收尘装置湿式凿岩机、机械铲装、封闭破碎及封闭加工车间。设施设备及排放不达标的矿山不予通过年审并限期整改。

(二)强化执法,构建矿业新秩序。

1.明确执法监管责任。各国土资源所、矿管科、执法监察局和全员监管小组主要对矿山是否存在无证开采、开采矿种不符、越界越层开采及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破坏性采矿、粉尘污染、排土场安全隐患、防尘降燥设备更新不到位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等问题进行检查。

2.建立执法检查机制。实行月查季巡随机抽查制度。即国土所每月到矿山检查1次以上,矿管科每季度检查1次以上,全员监管小组全年随机抽查15次以上。每次每项检查均实行填表记分,纳入矿山企业质效评价。实行执法检查信息互通机制,通报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即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3.加强违法预警处置。对矿山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实行预警提醒、限期整改。屡查不改的依法处理,记入黑名单,停止证件审核审批,直至问题得到彻底整改;严重问题立案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公示。

(三)优化服务,塑造矿管新形象。

1.加强业务培训。针对矿山企业技术力量缺乏问题,定期组织矿山企业技术人员培训,宣传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政策,学习开采技术规范、矿山生态复绿、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线申报、采矿权年审等基本知识,全面提高矿山企业管理水平。

2.实施全员管理。建立全系统全员联系矿山企业制度,实行局班子成员联乡镇、中层干部联矿山、系统干部职工全员参与的矿产开发利用质效监管模式。监管小组主要检查矿山证照,开采和地质环境恢复情况,检查国土所、矿管科、执法局履职情况,加强与企业沟通,帮助解决生产、办证中的困难。

3.提高服务质量。实行窗口统一受理,一站式服务,限时承办。涉及市内重要矿政项目申办审批需要到市局、省厅办理的,可安排矿管科人员引导、协同办理。

4.推进审批改革。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关规定,由企业自行按要求组织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矿山储量核实、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报告。同时根据省政府规定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凡通过评审后均予认可。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国土资源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效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

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范文第2篇

县政府;

6月10日,市矿业秩序奥运安保督导检查工作组对我县矿业秩序奥运安保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后,针对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生产规模管理

在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生产规模管理工作中,按照每个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规定的年生产规模限制矿山企业每年开采生产量,同时根据年生产规模规定矿山企业每个月的开采生产量,严禁矿山企业超规模开采生产,坚决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中规定的开采规模、开采方式进行合理、有序开采生产。

二、做好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进一步做好全县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台帐,将全县矿山企业划分为五片,每片由一名局领导负责,每个矿山企业安排一名监督管理人员。有关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为监管责任人,全面加强对矿山企业日常开采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要求有关国土资源中心所要做到3天一次小范围检查,5天一次全部检查,特殊时期要1天检查1次,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巡查,巡查过程中要做好巡查记录。

三、搞好矿山企业全面排查,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6月10日,市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后,我局立即组织有关国土资源中心所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了矿山企业持证情况,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是否存在矿业纠纷、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填写了《满城县国土资源局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登记表》。共检查矿山企业63家,检查过程中做到了检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国土资源所所长三方签字。

四、加强矿山企业环保管理

加强矿山企业环保管理,根据我局职能工作,要求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首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

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石灰岩采石场 监测 治理

中图分类号:O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任务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依据上述的有关规定,各石灰岩采石场均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2 矿山基本情况

设计开采方式:露天开采,主要参数为:开采标高:+152m~+100m;安全平台宽度12m;最小工作台阶宽度:≥25m;最终台阶坡面角:70°;分层台阶高10m;采矿场最终边坡角:54°;开采顺序: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进行开采;产品方案:建筑石灰岩碎石。

3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

本矿区面积0.1km2,年采矿石5万吨/年,属小型矿山。区内无居民居住、无小型水利、电力工程及其他较重要建筑设施,无重要水源地及旅游景区,破坏土地类型为裸地,属一般区。评估区地形地貌单一,地形坡度一般30°~50°,相对高差约56m,地质构造较简单,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采矿场矿层位于地下水位以上,与区域含水层或地表水联系不密切,现状地质灾害中等发育,本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故确定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为三级。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次重点防治区(B):分布于采矿场(含表土堆放场、堆矿场)、办公区及炸药库,面积6.5hm2。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严重区。预测采矿活动引发、加剧和遭受危岩崩塌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害程度中等,危险性中等;引发和遭受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预测矿山开采对地下含水层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矿山开采将山体变为平地,矿区周边形成多级台阶,对原生地形地貌景观影响或破坏程度较严重;矿山破坏总面积为6.5hm2,所破坏的土地地类为裸地,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建议矿山开采过程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分级放坡开采,对形成的危岩体及时地进行清除,整个开采期内对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进行防治、监测,开采结束后对采矿场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复绿。

一般防治区(C):分布于次重点防治区外的影响区,面积8.3hm2。预测采矿活动引发和遭受危岩崩塌、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对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总体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轻,整个开采期内采取巡视监测措施即可。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目标和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是通过采取一定的保护及治理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有效遏制水土资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矿山开采中,及时对危岩、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等灾害隐患点进行防治与治理,及时清理危岩体,确保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对收集的表土集中堆放管理,及时进行生态、工程治理,恢复植被;对危岩崩塌、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进行监测;采矿结束后,种植爬山虎、撒草籽等进行植被复绿,绿化和重建矿山环境。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部署

第一阶段(生产期):矿山服务年限为10年。首先对拟破坏和已破坏土地进行表土收集,在表土堆放场周围采用编织袋挡墙进行防护,表面撒草。在整个矿山营运过程中,对采矿场表面松动浮石及不稳定的危岩体进行清除,对不稳定的边坡(崩塌)进行监测。

第二阶段(开采结束后):对采矿场边坡进行修整、在边坡台阶上砌种植槽,对采矿场平地进行平整场地,运土、覆土,种草、爬山虎等,工期约1年。

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本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由于岩体节理裂隙发育,将岩体切割成块体,采矿场边坡存在不稳定危岩体及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对象主要为露天采矿场的边坡、地形地貌,监测内容为不稳定的危岩体、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崩塌:巡视观测。雨季尤其是持续降雨或大暴雨时每天或雨后一次加密巡视观测;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全站仪人工实地测量,测量精度不小于1:500。

8 生物化学治理工程

种植爬山虎:最好选择在3-5月,土壤墒情较好时进行种植。在采矿场台阶上,采用矿区拆除临时构筑物的废砖来浆砌种植槽,底宽和深均为30cm,砌石厚度为30cm,槽内填满表土,在每个种植槽内种植2排爬山虎,密度为2枝/m,剖面如下图。

种植剖面示意图(单位:m)种植槽纵断面示意图(单位:m)

撒播草籽:采矿结束后对采矿场平地进行覆土,覆土厚度约0.3m,在适当的季节撒草籽,用来固结土壤,防止水土流失,绿化环境。矿山覆土来自开采过程中收集的表土。

9 结论与建议

结论:本矿山评估区重要程度属一般区,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评估精度为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资金由业主自筹,估算动态资金约为198000元,其中静态经费142000元,涨价预备56000元。

建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业活动密不可分,在进行矿山开采时,必须加强和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开采过程中,首先对山体上方不稳定的危岩体进行清除,同时应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同步进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加强和开展矿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要求有专人负责此项的日常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专人监测,出现隐患要及时清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GB45/T701-2010);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字:矿山复垦;方案编制;损毁分析;技术方法

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是对拟采矿山开采结束后进行复垦的预期规划,其主要内容就是对矿山开采损毁土地的预测并将预测结果作为复垦的适宜性评价、工程技术措施选取的依据,使实施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因此,复垦方案对损毁土地的预测的合理与准确与否成为评判方案优劣的关键一环。

矿山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类型主要包括挖损土地(露天采场和取土场等)、塌陷土地、压占土地(排土场、废石场、矸石场、尾矿库、赤泥堆等)。在方案中应详细说明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土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工艺及流程,损毁分析应紧扣矿山工艺流程,详尽预测每个环节损毁土地的可能性。

对于露天开采矿山,需说明开采工艺及设备、开拓运输方案、总平面布置、露天采场的设计参数、采区划分及开采顺序、开采进度计划、露天采场的采剥工程量、剥离物排弃工艺、排土场参数和排土场排土计划等。附露天开采进度计划及剥离量、排土场排弃计划表、排土场参数表、采区划分、开采顺序和采掘进度图。对于井下开采矿山,应说明矿层赋存情况,包括矿层走向、倾向、倾角、埋深、厚度、储量等。附各可采矿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估算图。另外,还需明确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采区划分、采矿方法、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布置、开采时序等。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中土地损毁分析主要包括已损毁土地现状分析和拟损毁土地预测分析两个部分,下面就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中如何进行土地损毁分析作一些探讨。

二、已损毁土地现状

说明已损毁土地复垦情况,包括复垦面积、范围、复垦方向及复垦效果,分析已损毁土地被重复损毁的可能性。

对于露天开采矿山应分别针对露天采场、塌陷地、排土场(废石场)、尾矿库(含赤泥堆场)、溶浸场、表土堆场、地表错动范围、污染场地等说明土地损毁状况;对于井下开采矿山还需要分析已损毁土地被重复损毁的可能性以及已损毁土地已复垦情况。

三、拟损毁土地的预测

随着矿业活动的推进,根据矿山的后期建设方案,依据项目或工程类型、生产建设方式、地形地貌特征等,确定拟损毁土地的预测方法,预测拟损毁土地的方式、面积、程度。生产服务年限较长的需要分时段和区段预测土地损毁的方式、类型、面积和程度,并结合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土地损毁程度分级,分级应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规定的划分标准,也可结合类比确定。

拟损毁土地预测过程:

矿山土地拟损毁评价实际上是矿山开发活动引起的矿山土地质量变化程度的评价。其步骤分为四步:首先划分土地评价单元;然后选择评价因子,根据不同的损毁类型选择恰当的评价因子;第三确定评价因子的等级;最后按照设定的标准评判某一地块对于矿山开采活动的损毁程度。

1、评价单元的划分

评价单元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土地质量以及复垦利用方向和改良途径基本一致的土地。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土地可能造成损毁的环节、顺序、破坏方式,将项目区域划分为若干预测单元,预测单元的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①地形地貌及土地利用现状相似原则,②工程破坏、占压土地方式一致性原则,③原始土地立地条件相似性原则,④复垦方向一致性原则,⑤便于复垦措施统筹安排、划分区段整体性原则。

土地评价单元是土地复垦评价对象的最小单位,划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采用土壤发生学分类的某一级(如耕地采用土种)作为评价单元;采用土地类型作为评价单元;按耕作地块作为评价单元。

2、评价因素选择

(1)选择原则

由于影响土地分级的因素很多,应视具体情况选出有关的主导因素(必选因素)和非主导因素(选择因素)参加评分,以提高对被损毁土地评价的准确性。确定主导因素的基本原则是:影响大,对分级具有重要作用;覆盖面广,要求参评因素对一定类型矿山土地单元都有一定影响,否则容易产生不均衡现象,不能真实反映矿山土地的差别,不能进行有效的对比,反映出土地质量的差异。土地分级的实质就是要揭示土地等级质量的差异性,如果参评因素不能达到这一目标,即使重要性再大,也会失掉现实意义;因素指标值有较大的变化范围。因素、因子的资料容易取得,避免人为意志的干扰。

(2)压占区土地复垦评价因素选择

矿山露天开采的采场和井下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等仅占矿山开采损毁土地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矿山废弃物占用大量土地,一般占全矿用地的80%左右。矿山废弃物对土地的损毁形式主要是堆积如山的废弃物改变了原来土地的地表形态,废弃物含有大量有害元素,废弃物与原土地相比有机质含量下降,以及废弃物被雨水冲刷,形成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矿山压占地损毁程度评价影响因素为压占面积、边坡坡度、堆土高度及破坏土层厚度等。

(3)挖损区土地复垦评价因素选择

露天采矿是将矿藏上的覆盖物(包括岩石、土壤)全部剥离后再采矿,故比地下开采对土地的损毁更严重。采矿时要挖矿坑,一方面造成局部土地的挖损,另一方面更破坏了矿区更大面积的地质稳定性和地下水平衡系统,会导致更大面积的地下水位下降、土地干早和地面沉降。所以矿山挖掘使原始地貌发生很大的变化,它对土地的影响可从地表变形、土地剖面及矿坑水文地质特征的变化等因素来研究。

(4)塌陷区土地复垦评价因素选择

人类为了从地下掘取矿产资源,运用各种手段、方式和工艺进行地下采矿,这就损毁了地下各种地质体的原始赋存状态及其相互关系,改变了矿区附近的地球物理场及地球化学背景,也改变了地下岩石自身的力学性质和各地质体之间的力学平衡状态。地下采空区上部的岩石在重力、应力作用下,便会发生冒落,使地面出现裂缝、塌陷,造成地表土地的损毁。对于塌陷地来讲,其主导因素有塌陷深度、塌陷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塌陷地稳定性等条件。

3、评价因素等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一般矿山土地损毁程度评价等级数确定为3级标准,分别定为:一级(轻度损毁)、二级(中度损毁)、三级(重度损毁)。各评价因素的具体等级标准目前国内外尚无精确的划分值,一般根据我省各矿山损毁因素的调查统计情况,参考各相关学科的实际经验数据,以下为常用土地损毁程度分级参考标准(任何一项指标达到相应标准即认为土地损毁达到该损毁等级):

压占土地损毁分级参考标准

注:表中附加倾斜指受矿层沉陷影响而增加的倾斜(坡度)。

4、确定土地拟损毁程度

矿山压占损毁主要是排土场、尾矿库、表土堆场等对矿山的压占损毁,分析压占损毁程度时应依据矿山开采进度,排土场、尾矿库、表土堆场等的堆排工艺及设计参数,预测堆场边坡、台阶、顶面的表面积和形成时序。露天采场挖损区土地损毁预测可根据露天采场设计参数、地表境界线、采取划分和工作线推进方向,采用图形叠加法、调查法、类比法与趋势外推相结合的方法,分时段预测土地损毁的方式、面积、程度。在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内闭坑的,应说明遗留矿坑的面积、位置、深度、最终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台阶高度等。塌陷区损毁土地预测应根据矿层赋存、采矿方法、顶板管理方法、工艺流程、地形地貌、区域自然特征等,采用经验法、理论模型法、影响函数法、概率积分法等方法预测不同时段损毁土地的地类、面积、程度等。

根据不同土地损毁类型的预测结果,按照设定的标准评判某一地块对于矿山开采活动的损毁程度,确定评价地块所占的评价等级以及大致的复垦方向,并为土地适宜性评价提供依据。

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坚决取缔;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资源整合工作稳步推进,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钨、稀土、萤石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得到全面落实;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清理、依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组织对无证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排查,防止非法矿业活动“反弹”;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符合勘查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和森林植被,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矿管局、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县国土局、县供电公司。)

(二)全面规范、依法查处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辖区内的有证矿山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充分利用矿业权核查成果,及时纠正矿山越界开采,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进行全面清整和规范,依法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和违规承包行为。全面清理矿山企业生产组织方式,2012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全面规范矿山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行为。

3、全面核查稀土等矿产开采总量情况,进一步落实总量控制措施。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的矿山,停供火工产品;对超配额开采的或违法违规生产的矿山,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4、加强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的管理。组织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回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规范以尾水点、渣头点名义回收稀土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矿管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市稀土矿业公司县分公司、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黄婆地钨锌多金属矿区、赖坑合龙钨矿区等2个整合矿区要完成办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积极督促指导整合主体全面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划定矿区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编制地质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完成整合矿山的新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矿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全面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义务

1、全面落实市府发号文件精神,加快州稀土矿业公司转型工作。通过引进稀土深加工战略投资者或龙头企业联合开采、州稀土矿业公司控股开采或独立开采,使稀土矿山开采转型全面到位,逐步形成稀土矿山的梯次开发格局。对所有稀土矿山采出的矿产品由稀土矿业公司统一收购,集中入库。

2、矿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编制年度开采计划,进一步完善图纸(含井上井下对照图)月填季报制度、及时完善生产原始台账、签订总量控制责任状、落实总量控制措施等工作。

(五)全面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管理实效

1、落实钨、萤石矿产品产量与火工产品挂钩制度。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矿管、安监等部门配合,对钨、萤石矿山的火工产品用量与总量挂钩指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无计划生产的矿山,公安部门不得供给火工产品;超计划生产的矿山,及时停供火工产品,公安部门不得超供火工产品。

2、全面实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制度。对钨、稀土、萤石矿山,凡未经矿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动用矿块、不得生产;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和超配额开采的矿山,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3、完善矿山产存销台帐制度。对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矿管部门核减下年度指标。

4、运用先进手段加强监控。市稀土矿业公司县分公司要在稀土开采关键环节,如离心机甩矿环节等处,运用实时摄像、离心甩干机上锁管理等手段进行监控,矿管部门要在稀土矿开采相对集中出口处,安装实时摄像装置,并实行矿产品集中查验办法,切实加强稀土开采、运销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对稀土矿山的矿产品实行集中入库、定点存放管理。

5、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销售矿产品行为的监督检查,逐步探索建立矿产品流通登记票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工作合力

1、落实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矿业秩序维护和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

2、矿产资源重点乡(镇)要设立矿业秩序维护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矿业秩序的巡查和报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矿业秩序。

3、建立“协管员”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在重点矿区设立“协管员”,明确“协管员”的具体责任,并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县矿管局应汇总,将所有矿区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4、全面落实矿业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矿业联合执法制度和矿业监察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年6月1日起至11月底止,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年6月1日-7月20日)。

1、进行深入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整治舆论声势,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宣传、组织保障。

2、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稀土、钨、萤石、锡、钼等矿产勘查开采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汇总。并将有关情况于年7月10日前,报送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整规办)。

3、对排查出来的情况进行梳理分类提出整治措施,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和规范(年7月21日-年10月30日)。

严格按照本方案任务及要求的内容,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超量开采等行为;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各种有证勘查开采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验收(年11月1日-11月底)。

各乡(镇)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后,乡级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向县政府申请验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同时认真做好县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迎接上级对我县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对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对矿业重点乡(镇)、村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布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整规办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要根据县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方案于7月5日前报县整规办。各乡(镇)政府及县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任务要求、工作安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