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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交所风险控制制度的主要特点
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十分重视交易相关的风险控制问题。在过去的30多年中,该所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保证金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
(1)芝交所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交易所监管清算会员负责内部和客户账户风险控制的二元风险管理制度为基础。交易所根据联邦期货监管委员会条例和内部管理章程对所有清算会员实行风险防范管理;清算会员则根据交易所相关业务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自己和客户账产业务风险进行管理。
(2)通过逐日盯市制度及时调整清算会员和客户保证金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主要制度安排。交易所根据市场交易行情变化即时调整(增加)日中盯市清算频率。这是防范清算会员和客户风险扩大的有效措施。在市场剧烈变动之时,增加日中盯市清算安排,可以有效地限制清算会员和客户风险累积扩大的幅度,从而为防范交易所范围内出现体系性风险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3)交易所通过按期核准清算会员最低净资本金标准和财务报告的形式审查清算会员资格,同时要求清算会员购买商业交易所股份、向交易所存缴安全存款准备金,并要求清算会员根据客户账户交易和持仓规模缴纳和调整账户维持保证金的办法,控制清算会员和客户交易风险。这种风险控制制度不仅要求清算会员对自己和客户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而且交易所和清算会员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风险控制利益共同体。这是芝交所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的重要制度保证。
(4)芝交所集多年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经验研究开:发的标准组合资产风险分析系统(SPAN)是交易所、清算会员和参加金融衍生品交易单位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的有效工具。这一工具不仅可以用于交易保证金的计算,而且对于各种市场条件下风险值的匡算,以及实现交易风险实时监控,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
(5)作为芝交所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清算会员对客户风险的监控需建立在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制度。事前控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包括,会员下单核实、风险管理和定单管理的内容。会员下单核实主要包括对交易双方身份的认定、下单内容的审核等内容。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在定单交易之前检测资金支付方保证金是否足额,是否符合限仓和大户报告等其他需要满足的风控指标。如果保证金不足,需要求资金支付方在交易前的一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如果违反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则要求资金支付方先满足这两个制度,再进行交易。定单管理指及时显示和取消在交易时间里未成交的定单,并及时把相关信息转递到中后台。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兼顾市场交易效率和风险管理目标也是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参照指标。
风险分析和控制系统
风险分析和控制系统(SPAN)由芝交所于1988年设计开发并执行。目前SPAN是全球50个注册交易所和清算组织的正式保证金机制。
SPAN的主要功能有三个:在一组给定风险参数下,给定的投资组合的最大可能损失是多少;SPAN根据保证金设定机构(通常是交易所或清算组织)设置的风险参数,通过计算标准投资组合所能承受的最大损失来评估投资组合的风险;保证金设定机构对保证金参数和保证金保险范围有完全的控制权。
保证金的计算
SPAN在投资组合水平、清算水平和混合水平上,在尽可能广泛的产品的基础上计算保证金。SPAN提供的详细的投资组合信息包括保证金数据、投资组合价值、详细头寸。
SPAN扫描风险――风险矩阵
SPAN对于每一个合约,都有一个多重(通常为16)风险矩阵。每一个矩阵上的点代表着特定市场假定下,合约发生的潜在的收益或损失。投资组合里的每一头寸都将和风险矩阵进行组合,得出头寸自身的收益或损失。一个投资组合所有头寸的收益/损失矩阵综合在一起,形成投资组合总的收益/损失矩阵。风险矩阵中有最大损失的那个点代表的风险就是投资组合的价格扫描风险。在扫描风险范围内的潜在的价格上升或下跌以及在扫描风险变动率范围内的期权变动率的上升或下跌的组合,形成SPAN系统中的每一个市场假定。
CMEl6个市场假定条件如下:价格不变,数量上升;价格不变,数量下降;价格上升1/3,数量上升;价格上升1/3,数量下降;价格下跌1/3,数量上升;价格下跌1/3,数量下降;价格上升2/3,数量上升;价格下跌2/3,数量下降;价格下跌,数量上升;价格下跌2/3,数量下降;价格上升1倍,数量上升;价格上升1倍,数量下降;价格下跌1倍,数量上升;价格下跌1倍,数量下降;极端市场变动,价格上升3X,覆盖部分数量不变,极端市场变动,价格下跌3X,覆盖部分30%数量不变。
SPAN分析过程
SPAN首先估计每一种商品的直接市场风险(价格扫描风险),过程如下:
■估算在同样的假定条件下,不同到期合约之间价格行为差异引起的风险,即跨月价差风险;
■针对可能存在的流动性(交割性)风险附加的额外费用,即交割风险;
■如果投资组合中含有期权空头头寸,计算期权空头的最低风险;
■加总价格扫描风险、跨月价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比较加总后的数额同期权空头最低风险的大小。较大者作为组合商品的风险值。
然后,比较不同商品组合之间风险值的价差抵扣。
最后,保证金要求将所有商品组合的风险加总后减去不同商品组合之间的风险信用抵扣。
SPAN的功能分离
从理论上看,在定制的SPAN中仅包含保证金计算和SPAN文件生成功能是完全可行的,但客户只能购买或者放弃SPAN,而不能只定制其中的某些功能,因为CME不是软件开发商,且无此先例。
保证SPAN运行的一个关键点是必须向SPAN输入特定格式的数据,即输入SPAN文件,才可能输出保证金计算结果以及其他风险计算结果,据了解,交易所层面运行SPAN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购买PC-SPAN软件,同时开发能生成SPAN文件的软件或者从芝所下载相关SPAN文件。开发能生成SPAN文件的软件需投入较高成本,从芝所下载文件难以满易所层面随时计算保证金和计算保证金至客户一级的需求(清算会员一般购买PC-SPAN,一天两次从芝所下载文件,计算至客户一级);二是购买SPAN风险管理清算软件,该软件包含了生成SPAN文件的功能,此时只需开发接口,将本交易所清算系统的数据通过接口传至SPAN风险管理
清算系统,后者生成SPAN文件并计算保证金,目前新加坡交易所使用了此套方案;三是购买PC―SPAN软件,同时购买清算二十一系统,清算二十一系统可以生成SPAN文件输出供PC―SPAN计算保证金(SPAN体系共有3种软件可供选择,详见黄面介绍手册)。
国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环境
健全我国相应的金融法规,相应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体制是我国衍生品市场能够实现高效和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对金融和外汇期货交易监管。其相关监管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199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1993)、《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4)、和《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01)。
第二,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期货交易市场。其相关监管法规主要包括《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1994)、《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2000)、《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修订,2002)、《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200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01)等等。这些法规主要针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所有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其相关监管法规主要包括《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改,2003)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等。大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目前还不具备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
此外,中国期货行业公会和期货交易所对衍生品交易存在自律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有关期货交易的纠纷。
从健全我国金融外汇衍生交易法律环境的需要.出发对衍生交易场内市场进行重新立法,对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重新定位,允许交易所以公司制形式运营。同时,降低进入衍生交易所的准入门槛,制定对市场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对外汇衍生交易中的纠纷和仲裁进行立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在内的统一的行业协会自律和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
国内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建议
首先,结合国内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经验,同时参照国际市场成熟风险控制制度和实际业务做法,从审慎发展国内银行间金融衍生品交易需要出发,自主进行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从目前实际出发,建议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中,坚持“事先原则”和“充分原则”。
关键词:高职;心理学;教师;教学;心理辅导;心理健康;职业辅导;生涯规划
高职院校的心理学教师,所承担的角色往往比较特殊。首先,需要完成教学任务。而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其所教的课程多是以实践应用为目的。即使是理论课程,也是为紧接其后的应用类课程做准备。其次,由于高职院校的特点,部分心理学教师亦会从事一些心理健康与职业生涯辅导的工作,这一点在民办高职院校中尤其多见。再加上心理学专业内容本身的实用性,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高职心理学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都是其主要成长与发展的重点。而基层单位的挂职锻炼,无疑是全方位提升实践能力的关键。
笔者作为一名高职心理学教师,曾利用课余时间前往多个与心理学和应用心理学相关的基层单位挂职锻炼。通过在不同基层单位的实践和研究,取得了一些专业收获。作为高职心理学教师在产学研方面实践意义的探索,在此权作分享:
一、课堂教学与学生未来工作实践的紧密结合
课堂教学是教师的头等任务。对于高职教学来说,其首要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掌握更多将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需的知识与技能。这也是心理学中对于“能力”的标准定义。但是,目前不少高职心理学教师由于个人发展的原因,往往缺乏更多基层实务工作的机会。而挂职锻炼无疑是提高这方面能力的一个帮助。
心理学本身是一门应用非常广泛的学科,几乎在各个领域都有所涉及。但也正是由于应用面太广,造成不少教师在讲授时无法与实践很好结合,常常没有针对性地寻找心理案例。通过挂职锻炼,可以直接了解工作岗位中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探索如何在课堂教学中与之结合,从而真正提高教学质量、符合高职教育的独特要求。这也意味着,高职心理学教师在选择挂职锻炼岗位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与自己所任教专业课程的相关。考量基层机构能否成为高职心理学教师挂职锻炼单位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该机构提供的挂职锻炼工作岗位能否与所执教专业课程的匹配。比如,心理咨询机构能够提供与应用心理学课程相关的素材,基层社区机构能够提供与社区心理健康课程相关的实践经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将实践心得带回课堂,作为教学案例分享给本专业学生;
第二,有利于了解学生在工作实践中需要使用的心理知识与技能。教师的选择岗位应尽量贴近毕业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例如,最佳的挂职单位是与高职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基地,历届基本上都有毕业生前往该处实习或就业。这就有利于教师了解学生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在心理学的角度探讨解决方案,加入到课堂教学的实例当中。
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的实践训练
心理健康工作,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尤其对高职院校来说更是如此。但是,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却是离不开大量的一线实践经验。而目前高职院校中从事心理教育与辅导工作的心理学教师往往在实践经验方面比较有限。除了日常针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服务以外,需要更多系统化的督导和训练。由此,额外的专业实践就成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以某著名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为例,该机构不仅针对青少年和家长身心健康长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而且也是高职心理学教师进行实践训练的重要基地之一。由于对青少年人群的针对性,与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有交集,因此服务期间也可收获不少直接经验与心得。比如,通过一线咨询服务发现,不少学生心理问题与其家庭成员的代际关系十分密切。他们所表现出的行为,往往是和其家长的影响极为关联。这一点,是单在校内从事心理健康服务时难以发现的,而在这里就能容易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此才能制订出正确的干预方案。另外,该机构提供专业的心理督导服务,也使得教师在这里获得了更多专业指导。
由此可见,凡是在校内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的高职心理学教师,在进行基层挂职锻炼时,应当在实践中加入一线临床心理服务的内容,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对学生职业规划与工作实践辅导的帮助
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实际能力,提供通向某一职业的道路。但现实中有相当数量的高职学生毕业后所选择的职业与其所学专业并不相关。以某高职学院的社会工作专业为例,在五届已毕业的学生中,每年从事相关职业的学生都没有超过10%,而相应当地社会工作行业每年的人才需要缺口却始终居高不下。究其根本,有学生自身在专业选择上的问题,也有教师教学与指导的问题。就后者来说,教师个人的直接经验显得尤为重要。
职业心理学的创始人F.帕森斯提出,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人格模式,每种人格模式都有其相适应的职业类型,即“人-职匹配”。如果遇到不匹配的岗位,自然就会出现难以维继的情况。而通过针对高职院校实习生的调研发现,大多数学生并未对自己所适合的岗位以及成长目标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往往只是根据物质待遇、工作强度等情况盲目做出了选择。这是许多毕业生无法长久安心工作而频繁跳槽的关键,也突显出在高职院校心理课程当中职业规划与工作实践辅导方面的不足。
目前许多高职院校所开设的职业生涯辅导课程,往往是由心理学教师或职业指导方面的专业教师通过大型讲座开展理论宣教。到了毕业实习指导时又常常只求完成实习报告或论文,缺乏深入的实践指导。这体现出教师对于基层工作岗位的认识有限、无法帮助学生树立“人-职匹配”的理念。而通过基层的挂职锻炼,尤其是前往专业相关的岗位中进行实践,可以身临其境地了解学生就业的过程及其遇到的问题、有效地帮助学生学习职业规划和实践的技巧,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岗位。另外,由于教师直接到基层岗位中参与工作,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给学生以身作则的榜样,更能体会到他们就业过程中的真实处境,并在情感上给予支持和鼓励,避免了无法设身处地理解学生的尴尬局面。从人本主义教学与管理的角度,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将真正促使学生达到用心投入的“有意义学习”状态。
因此,对于从事学生职业辅导的高职心理学教师来说,挂职锻炼是直观认识“人-职匹配”的意义、帮助学生掌握具体方法,以人性化的方式教育和指导学生完成职业规划与就业过程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高职心理学教师在基层的挂职锻炼中是可以大有作为的。无论是教研、应用能力还是实践指导方面,都是良好的训练平台。基于本人研究能力的有限,在此仅作抛砖引玉的探讨,希望有更多专业同行能够以此为契机,获得更有价值的成果!
参考文献:
[1]理查德.格里格, 菲利普.津巴多著,王垒、王d等译:心理学与生活.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2]斯蒂芬.P.罗宾斯, 蒂莫西.A.贾奇著,孙健敏、李原、黄小勇译:组织行为学.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郑春贤:高职院校专业教师赴企业挂职锻炼的思考.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卷第4期,2008.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均适用本办法。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按规定出售、出租、抵押。
第三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四条 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过渡要与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水平相协调,使租房和买房相互促进。
第五条 以市场价出售所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不得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危解困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可上市交易:
(一)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满5年的。
(二)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未住满5年,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时,已过渡为成本价的。
(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四)职工以无折扣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七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公有住房。
(二)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三)各市政府、行署规定不宜出售、出租的公有住房。
第八条 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于继承或赠予改变产权人,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各级政府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公有住房售后交易专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原产权单位声明。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二)房改管理部门审查售房条件。
(三)经合法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售房价格。
(四)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价评估证明、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到专柜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章 交易税费征收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后上市交易应交纳有关税费: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缴税款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在权限范围内从低掌握,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具体由财税部门予以明确。
(二)按照出售收入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三)按成交价的0.5%以内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买卖双方分摊,具体标准由各市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五章 交易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其出售收入扣除各种应交税费后与购房时的标准价(不扣除购房时的各种折扣)之差,即增值部分,按产权比例分成。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若购房时超标部分已按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超标部分的增值全部归购房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增值部分全部归购房职工所有。
第六章 交易后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原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转移到新房主名下,其利息长期用于该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今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统一按实际售房款的20%提取住房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后的住房,产权产籍的管理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决定,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的脱钩工作,经北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我市市级党政机关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范围
移交、撤销企业的人员应是2000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移交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移交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随企业去向安置,并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离休人员由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安置,不随企业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的人员,参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的有关政策,符合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不随企业移交。
(二)移交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于企业移交造成企业名称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名称;造成职工岗位、待遇变化的,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移交企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令1995年第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及有关规定,在企业移交前到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等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若企业无力补缴,2000年12月31日前所需社会保险经费由企业原主管单位筹资解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移交后应继续向所在区、县社保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不得因移交而中断或拖延缴费。移交企业中凡编制在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首次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
三、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撤销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主办单位本着“统筹安排、积极稳妥”的原则负责安置。
(二)撤销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关系。职工被安置到其他企业就业的,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职工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新企业应将职工在原企业工作时间视同现企业工作时间。企业主办单位与职工就重新安置协商不一致的,原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比照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撤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企业可以按照每人一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安置费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四)撤销企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主办单位负责安置。如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由企业按照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的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五)已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大病医疗、工伤保险的撤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到其他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将其档案委托存放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与存档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的职工,可由企业将档案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目前,股指期货交易已成为西方金融市场最热门的交易,股票分析家称其为“股票交易中的一场革命”。其中,世界上最具权威性及代表性的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有:标准普尔500种指数期货合约、伦敦《金融时报》100种指数期货合约、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合约及美国主要市场指数期货合约等。下面将根据上述各种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运作不同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股指期货交易模式
由于各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水平及国情不同,目前国际上进股指期货交易主要有一种模式:(1)以美国、英国及香港地区为代表的分离模式,即股指期货专门在期货交易所(或在专设的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比如开设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标准普尔500种指数期货合约、开设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伦敦《金融时报》100种指数期货合约及在香港期货交易所的香港恒生指数货合约等。(2)以日本为代表的整合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开设股指期交易,比如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地点就在大阪证券交易所。类似的有韩国、以色列、挪威等一些新兴国家。(3)以巴西、波兰、俄罗斯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即证券交易所及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设立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如IBOVESPA指数期货由巴西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而ISENN指数期货则由圣保罗证券交易所开设。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投资全球化以及证券业国际竞争的加剧,证券业和期货业高度分割化的市场结构模式逐渐变得缺乏效率,因此,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合并已成为国际化趋势,可以预计股指期货交易的整合模式将被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
(二)股票样本指数的选择
综观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股指期货合约所选择的股票样本指数(即合约标的),它们虽然它括综合指数、绩优股指数、普通股指数、成分股指数等众多品种,且各有特色,但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能较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对应股票市场的整体情况。如标准普尔500种股指的样本股市值约占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总市值的80%;作为第一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线综合指数则为全美1700余种股票价格指数,这些股票约占美国有价证券价值的96%;伦敦《金融时报》100种股票价格指数是由10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所构成的加权平均指数,这100家成分股的市值约占英国股票市场总市值的70%;恒生指数虽然是33种各具特色的绩优股的指数,但它们的价值能达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总市值的79%左右。上述这些典型股票价格指数的优点在于具有抽样面广、代表性强、且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各种股票的价格对整个股市行情的影响,有利于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等避险交易,因此它们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理想的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的标的指数。
(三)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及合约单位
在股指期货的交易中,合约价值是以合约单位与标的指数的乘积来表示,而合约单位是个固定值。世界上各国不同的股指期货品种,其合约单位也可能有所不同;各交易所一般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各种股票价格指数的特点、流动性及交易成本合理情况来确定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及合约单位。证券期货市场较成熟的国家(比如美国、英国等),由于机构投资者和拥有较多资金的专业投资者为市场的主流,为了满足机构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这些国家各交易所确定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及合约单位都相对较高。而新兴市场国家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为中小散户,为保证股指期货合约的流动性,这些国家各交易所确定的合约价值及合约单位就都相对较低。
(四)股指期货合约报价及合约最小报价单位限制
股指期货合约报价限制是指每日价格的最大波动范围的限制,报价限制幅度的确定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其大小直接影响到股指期货交易自身风险的大小及其避险功能发挥的程度。在国外股指期货市场中,对有无报价限制有不同的规定,如纽约股票交易所股票指数、日经指数期货合约等就没有设立报价限制,而标准普尔500种股指、恒生指数、伦敦《金融时报》股票指数等大多数股指期货的合约都设立了不同的报价限制。因此股指期货合约是否确定报价限制主要是根据各种股指期货的特点、市场发育程度及投资者构成来决定。
所谓最小报价单位,是指股指期货的买入价与卖出价的最小差额。确定合适的最小报价单位要处理好市场的活跃程度与投资成本的关系。尽管目前还没有找到确定其大小的必然理由或公式,但从国外股指期货合约中可以在报价限制和最小单位之间找出一些规律(见表1)。
表1 报价限制和最小报价单位的联系
合约名称
单位
报价限制 最小报价单位 比值
标准普尔500指数
500美元
+5点
0.05点
100:1
主要市场指数
250美元
+80点
0.05点
1600:1
-50点
1000:1
恒生指数
50港元
+100点
1点
100:1
伦敦《金融时报》指数 250英镑
+5点
0.05点
100:1
澳大利亚股指数
100澳元
+5点
0.1点
50:1
在表1中,除去最高比例值和最低比例值,大多数比例值为100:1。这为我们确定最小报价单提供了某种参考依据。
(五)关于股指期货保证金水平
国外早期金融期货保证金一般定为合约价值的10%左右,但通过对目前国外较著名的股指期货合约的考证,发现大多数股指期货合约所引用的保证金水平与10%相去甚远。实际上现在股指期货保证金水平大多为固定值。如标准普尔500种指数期货合约的保证金为5000美元;英国《金融时报》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为2500英镑;恒生指数期货合约保证金为15000港元。因此仅仅简单地以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证金水平并不是很科学。那么期货合约保证金水平如何合理确定?通过对国外多种股指期货合约的比较分析发现,保证金的水平与日交易价格波动限制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见表2)。
表2 保证金水平与日交易价格波动限制的关联
合约名称
保证金水平
日价格波动限制
比例
标准普尔500种指数
5000美元
500美元×5=2500美元
2:1
恒生股指
15000港元
50港元×100=5000港元 3:1
伦敦《金融时报》股指 2500英镑
250英镑×5=1250英镑
2:1
澳大利亚股指
1000澳元
100澳元×5=500澳元 2:1
从表2中可以发现,大多数股指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水平与日价格波动幅度限制的比例在2:1左右。考虑到这些股指期货几十年的运作都很成功,我们可以认为实践证明了这些合约指标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因此,确定保证金水平基础应该是日价格波动幅度限制。
(六)股指期货合约期限及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香港恒生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为现货月份、现货月份随后的一个月份以及近期的两个季末月份。美国的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标准普尔500种股指期货、纽约交易所股指期货等大多数的股指期货合约是按季交投,即合同月份为3、6、9、12月。因此,按一年的每季作为暖指期货合约期限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已在世界上大多数股指期货合约中采用。
有关股指期货的最后交易日,标准普尔500种股指期货合约、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指数期货合约、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合约等规定合约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或之前一日)为最后交易日,而像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定在合约月份的第3个星期三等。总之,国际上通行的方法是将最后交易日定在合约月份的下半月。
二、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模式设计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模式的设计,对于确保股指期货合约的成功上市和规范运作十分重要。在设计中应从下列几个方面考虑:其一是遵照国际惯例,其二是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发展需要,其三是尽可能满足投资者的避险要求,其四是确保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交易的活跃。鉴于此,借鉴国外股指期货交易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就合约设计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设想。
(一)我国股指期货合约上市地点的选择
有关选择哪个城市作为我国股指期货合约上市地点,国内期货界说法不一,候选城市主要是上海、武汉等。笔者认为最佳的上市地点当首选上海。因为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历史上就曾经是远东的金融、贸易中心。改革开放以来,上海不但是全国的经济、金融、贸易中心,而且已成为亚太地区的金融中心。另外,从证券市场的规模、市价总值、上市公司的数量、辐射能力、吸引力和地理位置等方面来看,上海也具有其他城市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有关交易所的选择,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亡海期货交易所相比,无论在交易、规模、资金管理、监管等方面都具有较大优势,参照国际上通用的股指期货交易整合模式,可以考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合约。
(二)合约标的指数的选择及合约价值、合约单位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