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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证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诞生而成立的专业从事信息安全产品研究开发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咨询服务的专业化高科技企业,是北京市认定的双软认证企业和高新企业。公司专注于为国内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应用系统提供信息安全产品与服务。公司产品主要涉及信息加密、数字签名、电子签章、身份认证等基于PKI密码技术的应用类信息安全产品。
北京安证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安证通)作为国内主流电子印章系统开发商,参与了多个行业性电子印章系统标准的制定工作,为我国电子政务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ESA2008电子印章系统已经成为我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土、工商、卫生、交通、地市政府等政府机构电子印章系统的主要供应商,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外资企业、金融证券等领域更是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
北京安证通在提供优秀电子签章系统的同时,积极拓展电子签章认证服务平台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一签通电子签章认证云服务平台即“一签通平台”是北京安证通集10年电子签章应用解决方案之经验、结合企业之间电子合同应用需求而推出的,主要为企业B2B电子商务提供安全认证的云服务平台。平台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确保电子签章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能够满足企业之间电子合同、电子订单的安全性要求。“一签通平台”支持并集成了除北京CA之外的所有第三方数字证书服务机构的证书服务,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信力。它的建成大大推进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同时,公司也从单纯的产品开发商发展成为电子签章、电子合同认证服务提供商。
“一签通平台”的价值在于:一个企业只需要持有一个一签通发放的电子印章就可以与平台中的任何合作伙伴签订电子合同和电子订单,而不像传统的电子印章使用方式——与不同供应链合作伙伴签署合同,由于采用不同公司的电子签章软件,就需要采用不同的电子印章,这样一个企业需要持有多套电子印章,使用成本过高,管理也非常不方便。同时,“一签通平台”为供应链中的合作伙伴提供了电子合同签署平台和电子签章服务。对于中小企业内部应用电子签章的情况,用户可以租用“一签通平台”来管理本机构内部的电子印章,从而免除了较高的系统初建费和后期维护费,而将每一年的服务费计入管理成本,成本可控,投入小。
“一签通平台”的宗旨是建设一个“安全、权威、可信、易用”的电子签章认证云服务平台,推动企业间网上电子合同的应用,在提高企业间商务活动效率和安全性的同时也大大推进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无纸化和低碳环保生活习惯的形成。
“一签通平台”的应用主要体现在G2B——政府对企业提供服务的平台。一个企业需要分别使用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网上办公平台来实现业务的网上全流程无纸化办理,在这类应用中,“一签通平台”的部署方式可采用全省建设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平台,在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应用单位部署一个认证管理分中心的“集中发证制章、分布认证管理”的部署方式。
2、若报告切实可行,尽快落实投资客户的资金情况,把项目极力推荐,如同意者尽快通知理财客户进行实地考擦。
3、意向资金接近项目要求,尽快与融资者签订担保合同,合同内应规定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备案,备案时公司人员一起到达房管局现场,备案原件由担保公司保管,签订合同时投资人的身份证尽量不给开发商,只报身份证号,约定放款时间稍长最好;
4、同意的投资者到不动产项目实地考擦并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同。时注明所占房产比例,直接到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给理财客户说明合同解除时本人必须及时到房管局解除合同,担保公司会提前通知,否则投资人要付约定的所购房产金额比例的违约金。
5、同意的投资者到不动产项目实地考擦,若不能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金额),可以到担保公司签订联合理财协议,委托担保公司某人或法定代表人为主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需到公证处公证也可费用自负,不要最好),同时刷卡交钱,但事后受委托人必须出示证明及房产复印件给投资者,并按时还本息。
(1) 开发规模:开发面积,共有几幢,共有几层
(2)材料齐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房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3)房产性质:商铺 写字楼 住房
(4)说明操作流程:对开发商说明流程包括要签的文件 特别注意说明担保费和利息的结算时间。
(5)风控控制:公司风控专员考擦项目资料的真实性位置,了解开发商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是否有其他项目。
(6)投资客户:投资客户要准备身份证及复印件,要求看房的可在这步骤去看房。
(7)还款计划书:如利息先扣由我司签给客户,由开发商月结由开发商签给客户。
(8)签电子版买卖合同:打印出加盖开发商公章。各地区有所不同,根据当地情况调整。
(9)投资方转账:业务陪同转账提醒保存好转账单据。
01八成真尾单内部销售
这么低价的旅游尾单究竟从哪里来?据了解,目前市面上的旅游尾单主要有三种来源:
一是旅行社通常采用大规模采购方式,在成团前预先向航空公司包位、将酒店包房买断,承担了销售风险。但到临发团前,仍有少量余位未满,或是有客人临时退团,旅行社为降低损失将余下名额以优惠价卖出。
二是航空公司或酒店自己推出的尾单,这类产品通常只单独销售机票或酒店,即所谓的“Lastminute”促销。
三是旅行批发商打包产品进行分销而剩下的产品。通常在淡季时,旅行批发商会提前将部分分销到旅行社等各个渠道剩下的产品进行低价抛售,与旅行社的尾单相比,这种尾单产品的出发时间会更长,更具时间优势。
据业内人士称,在旅行社由于游客未满而产生的尾单“正规军”中,80%会被内部消化,旅行社会首先考虑员工和家属,其次是熟客或有事先要求通知的顾客,一般人很难享受到这种福利。
02趋势尾单盛宴或难长久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今年的在线旅游市场之所以看似尾单“爆棚”,主要缘于渠道竞争、产品过剩两大因素。近年以来,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等主要旅游国家受到政局和空难事件的影响,批发商预订的东南亚旅游产品严重积压,因此市场上东南亚游的特价促销是最多的。不过,多数旅游行业专家也表示,虽然几家大旅游产品网站出于互联网竞争的需要主打大甩卖,而一些网站为了炒热尾单的概念而主打特卖。但是在旅游尾单市场火爆的背后,贴钱甩卖模式或难长久。
03特卖产品限制多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小刘入职一家IT公司担任程序员,每月工资8000元。公司领导告诉他这个岗位有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9月,试用期届满,公司非常满意小刘的表现,向其发放了《转正通知书》,并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刘多次向公司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领导每次都说“那就是个形式上的东西,没什么实际作用”而拖延下来。
2009年4月,公司称经营出现困难,将小刘的工资降低一半,并告诉小刘,当初双方并没有关于工资的明确约定,因此可以以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来确定其工资数额。
2009年6月,小刘和公司协商未果,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小刘提供了《转正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资卡等证据,以证明其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其工资标准,最后,小刘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委支持。公司被裁决自2008年8月起向小刘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万余元。
案例评析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劳动报酬、工作年限等明确固定下来,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缺乏最基础的证据,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是一旦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就将接受“双倍工资”这个严苛的惩罚性条款的制裁,即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第二个月,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劳动者在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中,有何技巧可循呢?首先,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提供如本案所述之《转正通知书》等,尽量保存好有用人单位盖章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材料,再如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工资卡、工牌、授权委托书、收入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证人证言等。若劳动者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则双倍工资差额就无从谈起。
其次,双倍工资并非随时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要注意是否过了双倍工资的时效。由于“双倍工资”自劳动者入职后第二个月起算,计算至第11个月,即劳动者入职后一年,即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截至劳动者入职后一年,而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自劳动者入职一年后再往后推一年,此日期即为“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超过此日期,用人单位即可以“超过仲裁时效”为抗辩理由,则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律师提示
通过上述案件,让我们对于用人单位在员工培训方面的管理提出反思。那么,在实践中,企业究竟要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及避免员工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呢?人力资源管理中,入职流程应当如何设置呢?
第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应当包含双方当事人详细信息、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等。签订完毕后,双方各持一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签收单》。
第二,对于员工不及时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员工发送书面通知,并要求其签收书面劳动合同文本。由于双倍工资的利益驱使,实践中出现很多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双倍工资的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已经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可规避双倍差额风险,当员工拒绝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时,不妨告知其签收《劳动合同签收单》,至于劳动合同文本,可以拿回去看,看完后考虑清楚再签。
在产权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分离之前,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既是房屋登记机构也是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也就是说合同网签和房屋登记是一家。法院认为“未能通过其管理的网签系统核查到涉案房屋此前已出售的事实,在涉案房屋存在财产争议的情况下,未对该事实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核查就作出涉案抵押登记行为”是主要原因。换句话说,如果不做存量房网签,这案件岂不是与房屋登记机构(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无关?
一、存量房网签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4号)中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的要求。
虽然中央政府的要求是网上备案,但结合电子政务的要求以及管理便利性的需要,各地方在操作时无一例外地选择同时建立网上签约、网上备案、资金监管平台。对保障交易安全而言,这三者不可或缺,但本案仅涉及网上签约及网上备案。
二、存量房网签的法律定位
在存量房网签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笔者理解为这是中央政府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下级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要求,而不是赋予一种法定义务。行业管理部门如果落实了这项工作,则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未落实,亦不会导致行政不作为的后果。基于此,各地在操作时,有的自行建立平台,有的委托第三方建立平台,还有的委托第三方管理,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故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当然,这与网上签约并不矛盾,因为在签订网络合同之后,各地均设有合同打印及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流程。但问题是,在当事人提交备案时,行业管理部门是无法查证当事人是否已经签字、签字是否属实以及是否转让方真实意愿体现。因此,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客观上,即便当事人对网上合同提交备案,行业管理部门也无法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自然也不能因此对转让方的所有权设立限制,因为合同备案不等同于预告登记。
三、本案中物权与债权关系
鉴于交易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已申请备案,行业管理部门推定这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合同成立,受理并办理存量房合同备案。如果不是当事人约定,那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同样,撤销备案也不是解除合同的前提。因此,即便网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备案特别的约束力,按照物权法定原则,行业管理部门不能也不应当为拟转让房屋的权属设立限制。
本案争议房屋上存在一个因买卖产生的债权以及所有权和抵押权两个物权,并发生冲突。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排他性,而应给予优先的保护。故此,因买卖所产生的债权不能对抗原始的所有权登记,进而影响原所有权人设立抵押。
四、该房屋可否设立抵押权
对于“涉案房屋存在财产争议”,这个观点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毕竟签定了买卖合同,并部分履行(付款及交付)。但这种财产争议是物权争议吗?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可能存在当事人违约、合同解除等情形,这些财产争议并不等同于所有权争议。如果这种争议可以限制物权,那么置查封、冻结、异议登记于何地?
《物权法》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笔者理解这里的所有权、使用权应当是分别针对于不动产和动产,亦即“不动产所有权、动产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得抵押。之所以这么理解,是由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公示方式所决定的。可以为这个观念佐证的是,法律法规并不要求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对不动产的使用情况作调查。
因此,以存在财产争议为由直接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是不妥当的。至于抵押权是否善意取得,也就不言自明了。
五、登记机构如何应对
不管产权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是否分离,也不管本案是否会进入再审程序,为了减少风险,笔者认为,在存量房网签与登记的衔接中,应当引入预告登记。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行业管理部门应给予双方当事人风险提示,并告知备案不产生限制物权或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二,行业管理部门应告知买受人,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办理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方可获得房屋所有权。
第三,如暂时不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应建议买受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建议不要超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时限)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