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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如何承担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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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如何承担对社会的责任

青少年如何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范文第1篇

一、知识经济时代青少年健康教育建设的思考

第一、知识经济时代青少年健康教育的具体化要求我们在制定健康教育目标时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知识经济发展运作现状和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与差异性,制定出具体、明确、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健康教育体系。

第二、小学时期应以道德教育为主,着重于生活、伦理、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教育,结合知识经济的特点,进行科学教育。

第三、知识经济时代青少年健康教育途径、方法的科学化,就是要彻底根除过去健康教育工作方法上过于强调统一---忽视个体差异、重共性---轻个性、不管对象---分层次一刀切的做法。

第四、知识经济时代青少年健康教育要从他们的起居、生活、参加活动、参加学习入手,建立规范、有效的健康教育,使健康教育经常化。同时在具体的健康教育过程中也要遵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持之以恒--导之以行"的程序,确实使青少年健康教育的全过程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提高健康教育过程的科学化水平。

第五、在当代青少年健康教育工作中建立一套正确的科学的德育评价方法和模式,可以有效地促进德育工作向规范化方向迈进。

第六、学校是青少年学习、生活、劳动、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对他们进行德育教育的"德育场",学校环境的优化对青少年政治思想道德教育与培养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二、班主任承担心理健教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学生良好品德的形成

心理处于健康正常状态,是学生形成良好品德的基础,这是因为:个体心理只有处于正常健康状态才易于顺应社会,倾向于与社会保持一致,接受社会的各种要求包括道德规范,形成良好的品德。

第二、有利于建立有凝聚力的班集体

成功的班主任运用心理输导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消费、交际、择业、危机等方面的指导,既能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又能缓解学校教育的压力。在这样的班集体中,学生可以感受到家庭般的温暖,有做主人的感觉,容易形成上进的,有凝聚力的班集体。

三、班主任承担心理健教的措施

第一、学习态度

学习态度的教育更多地贯穿于各学科的课堂教学。但班主任的优势在于自修课和下午“第四节”上,通过有目的地对学生训练,能起到对学习态度教育的补充。在科学的心理训练原则和方法指导下,班主任对于纠正学生偏科和偏师现象还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学习方法

班主任工作中一个难点是如何纠正学生上课走神、讲话、抄作业,考试舞弊等学习习惯问题。指导策略是:在低年级阶段,根据学生个体基础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自习课计划、复习计划、短期目标、长期目标等,具体到帮助安排一节自习课学什么、如何学;在高年级阶段,帮助学生了解自身的学习基础和学习特点,帮助其学会制定计划和目标,学会学什么、如何学、何时学,最终达到培养学生学会学习的能力。

青少年如何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青少年;社会;家庭;学校;诚信教育;说谎

一、环境对青少年儿童诚信的影响

任何优良品德和行为的养成,或者不良道德品质、行为习惯的形成,都受到了环境的熏陶与感染。青少年儿童也是社会的人,其诚信方面出现的不良现象,必然是社会综合影响的产物。接着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社会对青少年儿童诚信的影响

在我国的基础教育中,一直存在重学校、家庭而轻社会的误区,不少人固执地认为,教育孩子应该是老师和父母的事。但是,现在困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诸多问题,例如,孩子们在学校思想道德建设不能在假期中得到有效延续,甚至被破坏的现

象,恰恰不是学校和家庭的教育能够解决的。学校5个月的优质教育积累,如果在暑假2个月碰到不良社会环境,顿如春雪消融,转眼即逝,令老师、家长痛惜不已。

2.家庭教育环境的影响

教育学上有个“5+2=0”的理论,大意是说周末2天家庭教育的失败,足以抵消学生在校5天的学习所得。比如,孩子在学校听老师的话刻苦学习,回到家来,父母却在麻将桌上。当然,这样的父母现在越来越少了,家庭教育越来越多地成为学校教育的有效延续。

家庭是青少年儿童最早接受教育的环境,因此,它对青少年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一般,家长只重视孩子的智商,而忽视了其做人这一根本问题。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也是潜移默化的。父母良好的言谈举止能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父母的言谈举止总是深深地烙在孩子的头脑中,有意无意地在孩子的行为中表现出来。尤其是父母不要随意许诺,对孩子的承诺要兑现;对孩子的要求要实事求是,符合孩子自身的实际能力。

3.学校教育环境的不良影响

由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儿童的诚信意识正受到冲击和挑战。在现实生活中学生撒谎、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不诚实的现象,虽然问题表现在学生身上,根源却在教育上。学校教育是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所以学校和教师在进行诚信教育时不能违反诚信这一原则。

二、青少年儿童说谎心理分析

卢梭认为,一旦青少年儿童进入成人的道德世界,就等于向他们打开了罪恶的大门。欺骗和撒谎的行为将随着社会习俗和义务而同时产生。可见,说谎并非青少年儿童的天性,当他们为他们应该承担的事感到痛苦时,他们不得不说谎来逃避和掩饰,青少年儿童说谎大多都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1.青少年儿童因想象而说谎

曾经有人指出,早在青少年儿童十几个月大的时候,大人们就开始在他们身上发现言语性欺骗行为。而心理学研究表明,1~3岁的青少年儿童往往分不清想象与现实的差别,说话时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甚至夸大其词。这段期间,青少年儿童的言语性欺骗行为是青少年儿童对现实的想象或者遗忘。对此父母可不必过于在意,只要指明其不对,在青少年儿童能够理解的前提下,尽可能帮助他们把希望、想象和现实分开,这样有助于孩子认知能力的发展,切不可粗暴的训斥,或把它归结为道德问题,否则会使孩子感到惊慌失措。

2.青少年儿童因害怕训斥、打骂,逃避责任、推卸责任而说谎

青少年儿童对周围的一切事物都感到很好奇,尤其是家里买回的东西,非要亲自动手拿一拿,仔细看一看,往往不小心就会摔坏东西。这时由于青少年儿童内心紧张而产生恐惧心理,害怕受到父母的训斥和打骂,而不知不觉地开始说谎。父母发现其说谎后,要搞清基本事实,给孩子说话的机会,严肃并耐心地对待孩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指出说谎是一种恶劣的行为,让其知道说谎的危害。

3.青少年儿童为了满足虚荣心而说谎

学校中青少年儿童攀比现象较严重,学生相互吹嘘自己的东西如何如何好。有学生捡了东西交公,受到老师的表扬,有的学生也想得到老师的表扬,就把自己的东西交给老师谎称是捡到的。对于此,教师和家长要谨慎、耐心地教育孩子,告诉他们做人要实事求是,得到老师表扬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同学有困难的时候主动帮助别人;爱护公物;讲究礼貌等。让学生明白,只有真诚才能得到别人的夸奖。

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教育他们从小养成诚信的道德品质,从自身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此外,还要教育他们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律已,为全社会创造诚实守信用的良好环境,尽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青少年如何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 青少年学生 德育管理

当今社会,互联网正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把新世纪的人类带进了“网络时代”,改变着人们的学习、生活、工作与思维方式,尤其是冲击着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个性心理和行为模式。因此,如何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德育管理,找准在网络条件下开展德育的最佳切人点,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德育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是有积极意义的。

1当今青少年学生利用网络的现状及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

许多青少年学生上网是带着健康目的的,至少初衷是这样的。他们上网学习网络知识,他们查询各种信息和资料以增长学识,他们编辑程序,制作网页网站,开办网络公司,在网_卜开店,进行着许多有创意的健康的活动,甚至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可以说网络对于人的服务是多角度多层次的,许多青少年已经或正在从中受益。但是绝大部分青少年上网却是为了其他目的。网上聊天,交友,游戏,访问黄色网站,制造信息垃圾,甚至制造病毒,充当黑客等,给社会带来诸多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事情,极大地影响了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2德育管理工作如何应对网络时代

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不得不需要我们很好地对德育管理工作作出重新的科学的思考和研究,在网络时代,德育工作要有哪些新的适应性的策略,才能实现其实效性呢?我认为这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共同积极承担责任并发挥作用。

2.1发挥学校网络道德教育主阵地作用,增强针对性和超前性

(1)要加强思想的正确引导。我们要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正确认识网络的积极与消极的方面,自觉利用网络优势,积极上网学习,学习应是上硎的丰要目的。为配合网络教育,许多学校建立了校园网,学生在校园内就可以上网。住平时的教育中,始终贯彻网络是我们学习的助手和教师的观点,鼓励学生为学习上网。由十把握住“学习”这个角度,就能起到既引导了学生,又不走极端,不引起学生逆反,同时消除了学生对上网的过于新奇,让学生队识上网上学习这对矛盾的辨证统一关系。

(2)要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不断丰富校园内容,设置校园网文化平台,积极开展一些有益于培养学生网络道德的活动。如开展有关国情、法制等多媒体专题制作比赛;开设“网上论坛”,自由讨论热点问题、新人新事;建立电子刊物,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向学生推荐优秀网站等。把学校网络资源利用起来,校园网要在课外活动和节假日时间,积极向青少年学生开放,为学生创造在学校上网的合理机会,这样可以把学生从社会不适宜的网络环境中争取过来,是管理好孩子上网的一个好办法。只有把他们的兴趣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来,才能改变他们一上网不是聊天就是玩游戏的习惯。

(3)让网络成为学生成长道路的良师益友。利用网络开设青少年心理咨询热线,关注学生的心灵,让孩子们能够把自己的心思与同龄人沟通,鼓励学生把自己关心和感兴趣的话题、存在的情绪与困扰,通过网络直接反映、直率表达,帮助解决学生成长中的各种心理问题,达到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健全的人格和优良的品行的目的。此外,还可以举办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比如网页制作、动漫画设计比赛等,既激发学生学习和使用计算机的兴趣及锻炼计算机的操作技能,又能挖掘学生的潜能,培养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2.2建立家庭学校互动的德育模式

(1)家长要紧跟时代步伐,掌握基本的网络知识。网络时代的青少年学生家长如果不懂得基本的网络知识,不了解自己孩子的上网情况,那么家庭教育就会出现真空地带。我们的学校在这个时候可以为家长提供免费的网络知识培训,对家长如何指导孩子正确上网的方法进行指导,教家长如何全程跟踪孩子使用电脑的时间和内容,针对沉迷网络比较严重的孩子,家长如何通过向学校网络技术培训班的老师发电子邮件获得如何设置密码,限制其使用时间的技术及如何建立“防黄屏障”,避免孩子主动或被动地遭受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的技术。

(2)正确引导孩子上网,加强对孩子的网上监督与防范。由于青少年处于特殊的生理与生理发育时期,父母有责任参与孩子上网的过程。如:家长可以有意识地向孩子提供一些适合孩子的网址,以减少孩子受不良网络影响的机会;让孩子搜集“法制网站”一些内容,特别是注意查阅对孩子行为有帮助的事例,让孩子学会进行自我教育;还可以与孩子一起赏阅“科技网站”的有关内容;或学一点“生活窍门”、“保健常识”等等。通过疏导,不仅使他们深深地意识到不健康内容的危害,更能借助网上优势,提高学习效率,培养自学能力。由于青少年自制能力差,心理防线脆弱,易受客观因素左右,所以对于家庭入网者,家长应在电脑终端安装过滤软件,提取精华,剔除糟粕,为我所用。

2.3让社会共同来关注网络的发展对青少年的影响,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

(1)发挥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净化社会环境。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社会共同的关注是人类自身的幸福。自网络问题发生以来,社会舆论就积极介入,媒体不断予以批露,给人们展示了一个又一个令人伤心甚至是血淋淋的真实故事,网络道德教育进入了我们的生活。但是我国启动网络道德教育毕竞是较迟的,社会上尚缺乏这种教育的相关文献、资料;缺乏群众性的关注,许多成人对网络道德问题缺乏认识和对应措施,更谈不上教育。所以,社会舆论应发挥积极的作用。只有引导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学生正确认识网络,认识网络中的道德问题,参与网络道德建设,体现整体合力作用,才能逐步净化网络社会环境。

青少年如何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范文第4篇

一、本澳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趋势

根据治安警察局所作的统计资料,总体来说,本澳十五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有上升的趋势,涉案人数从1996年的一百二十人上升至1999年的一百六十三人,今年首三个月更已达到八十人,占去年总人数近一半。青少年犯罪较多涉及盗窃罪、侵犯身体完整性罪、抢劫罪、贩毒罪和勒索罪。

另外,根据初级法院的统计数位,近几年因十六岁以下青少年犯罪而由法院处理的案件亦呈上升的趋势,由1995年的一百一十五宗上升至1999年的一百八十二宗,在1998年更有二百零四宗的记录。

从警方侦破的个案中也可以看到,青少年三五成群作案的犯罪占有很大比率,且一些涉案青少年有黑社会背景。

综合而言,本澳青少年犯罪有三大趋势,即年轻化、严重化及团伙化。

(一)年轻化

1989年至1993年间,青少年犯罪占比例最大的是十五岁的青少年,而在1994年至1998年间,这一年龄已降至十四岁。1994年起,十三岁及十四岁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占总个案的比率超过50%。以上资料足以显示,青少年犯罪年龄有明显和普遍的下降趋势。

(二)严重化

在青少年犯罪活动中,虽以偷电单车为多年来最普遍的现象,但近年涉及参与较严重及暴力的案件,如抢劫、集体殴斗、伤人等有不断增加的情况。另外,也出现青少年实施绑架、杀人等严重犯罪的现象。参与以上犯罪活动的青少年,多以集体方式进行,甚少单独作案,这一趋势也反映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三)团伙性

1992年至1998年间,青少年以团伙形式作案有明显的增加趋势。最常见的是以三人组成团伙进行集体殴斗、伤人、行劫、偷电单车等犯罪活动。人数最多的团伙,以1997年为例,有一个多达二十人,另一个则多达二十五人。合作作案的青少年犯罪团伙主要以未成年的青少年为主,有时也加入已成年人士,但人数只占少部分,且大都是刚成年的十多或二十多岁间的青年。

此外,女性青少年犯罪亦呈上升趋势,1996年更超过四成。这也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一个现象。

二、本澳现行法律对青少年刑事归责年龄的规定

根据《澳门刑法典》的规定,刑事归责年龄为十六岁,十六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十六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澳门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六岁之人,不可归责。”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岁的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岁的人则负完全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澳门刑法典》第六十六条第二款f项的规定、行为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已满十六岁)这个事实应作为一个刑罚的特别减轻情节来考虑,但并不会必然导致刑罚的特别减轻。

三、世界上主要国家有关刑事归责年龄的规定

现代外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归责年龄制度,一般都包含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而且往往采取不同的划分方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区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

影响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及阶段划分的因素主要有:各国不同的经济、政治、自然地理、气候和科学文化发展水平,儿童教育实施条件所影响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及社会知识发展速度和程度,法律体系、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各国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情况和各国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态度以及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的影响等。

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两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之说。

(一)两分法

两分法分为绝对两分法和相对两分法两种。

绝对两分法是指根据实施危害行为的人的年龄,划分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两个阶段。日本采取绝对两分法,其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满十四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也就是说,以十四岁为界,不满十四岁的绝对不负刑事责任,满十四岁的负完全刑事责任。1976年修正的《联邦德国刑法》以及1953年《南朝鲜刑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相对两分法是指某一年龄的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可能负刑事责任,也可能不负。是否负刑事责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由法官根据行为人的情况确定。《法国刑法典》规定,满十六岁的人负完全刑事责任,不满十六岁的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由法官确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规定:“在实施行使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没有确凿证明其具有明知行为违法性的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十四岁以下的人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分法

三分法有两种划分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以及完全刑事责任三阶段。1968年修订的《义大利刑法典》规定,不满十四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为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行为人只有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而且必须减轻处罚;满十八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1971年的《加拿大刑法典》规定,不满七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七岁不满十四岁为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四岁为须负完全刑事责任的阶段。

第二种方式是将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以及完全刑事责任阶段。1971年修订的《瑞士刑法典》规定,不满十五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五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完全刑事责任阶段。1968年《民主德国刑法典》和1976年《南斯拉夫刑法典》规定,不满十四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完全刑事责任阶段。

(三)四分法

四分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等四个阶段,1929年的《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不满七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七岁不满十五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五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菲律宾刑法》规定,不满九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九岁不满十五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五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负完全刑事责任阶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香港特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就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四款分别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 不满十四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且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此年龄阶段的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出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对其应依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年龄阶段的人应对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已满十八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转贴于 (二)香港特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香港特区《少年犯条例》对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作了规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七周岁。这就是说,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实施了任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至于已满七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则要对一定条件下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这种一定条件是指儿童“恶意选择”实施被禁止的行为,即明知是“非常错误”仍要去实施。

五、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的几个原则

各国对处于相对刑事责任阶段的青少年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综合而言,主要体现以下的三个原则:

(一)明知故犯原则

明知故犯原则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的青少年明知是犯罪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理论是,刑事责任是基于有意识的危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意识即主观上必须有罪过。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发育又极为不平衡,认识能力也有差距,有的青少年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并无罪过,无须对其惩罚,而有罪过的青少年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应受到惩罚,以矫正其不良意识。例如《罗马尼亚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其犯罪确系明知故犯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重罪原则

重罪原则规定:某一阶段的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触犯刑法轻罪条款或实施情节较轻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该原则认为,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的辨别能力虽然有差别,但绝大多数人的区别不是很大,对于重大的犯罪具有基本的辨别能力。例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重罪加辨别能力原则

该原则是上述两种原则的综合,更严格地限制了相对负刑事责任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法国刑法典》便采取了这种原则,其第六十六条规定:“重罪被告人未满十六岁,而其犯罪行为经认定系发生于不能辨别是非的,应免除其刑罚,但依具体情况,得将其交由亲属管教,或移送矫正场所”。也就是说,只有对能够辨别是非的青少年才应判处刑罚。由于这样的规定有重罪的限制,法官易于掌握,其重点是确定实施了重罪行为的青少年是否有辨别能力。

上述三种原则各有利弊。

明知故犯原则注重青少年的个体特征,重视实施危害行为的青少年的认识能力的差别,从而对发育较成熟、有辨别能力的青少年故意实施危害行为的视为明知故犯,予以处罚,而对于缺乏辨别能力的青少年则不予处罚。这一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精神。但这原则也存在两项不足之处:一方面,没有区分青少年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将实施了较轻危害行为的青少年也作为处罚的物件,处罚的物件较广;另一方面,对于明知或不明知难以判断。

重罪原则的优点在于尺度统一,便于掌握,由于法律推定实施了重罪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青少年具认别能力,因此实施了严重犯罪的青少年便应负刑事责任。其不足之处在于,事实上的确有部分青少年的认识能力低于一般的青少年,这一部分青少年如果犯重罪,虽然缺乏辨别能力或辨别能力不足,也要承担刑事责任。重罪加辨别原则在立法上较为全面具体,兼顾了相对负刑事责任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行为人的主体特征。但也存在不足之处,表现在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如何确认辨别能力,在操作上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

六、应否降低本澳刑事责任最低年龄

考虑到本澳的社会状况、各界人士的忧虑,以及近年来本澳青少年罪案类型与趋势等因素,我们认为,当局应考虑将本澳刑事责任最低年龄降低至十四岁。理由如下:

(一)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以满十四岁甚至十四岁以下作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例如德国、义大利、奥地利、保加利亚、匈牙利、日本、南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希腊、波兰等。这说明多数国家对年龄与责任能力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当的共识。

(二)从心理学和教育学的角度来看,十四岁是一个适当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心理学和教育学一般认为,从一出生到成年大致要经过六个阶段:1.乳儿期(从出生到一岁);2.婴儿期(从一岁到三岁);3.幼儿期或学龄前期(从三岁到六至七岁);4.童年期或学龄初期(从六至七岁到十一至十二岁);5.少年期或学龄中期(从十一至十二岁到十四至十五岁);6.青年初期或学龄晚期(从十四至十五岁到十七至十八岁)。从阶段的划分来看,十四岁的青少年正处于少年期或学龄中期的阶段,从本澳的学制上看,十四岁的青少年已升读中学,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

著名心理学家柯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提出的道德发展理论概括地勾划了一般儿童成长时,形成道德观念的阶段和年龄。他认为,有关奉公守法方面的道德观,多数在十至十三岁左右发展起来。换句话说,满十四岁的青少年基本上已具备奉公守法的道德观。

未满十四岁的青少年身心和智慧发展仍未成熟,人生经验尚浅,还不具备刑法意义上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不能理解刑罚的性质、功能、意义和后果。对其适用刑罚,难以达到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目的。因此,未满十四岁的青少年不应对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青少年如何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范文第5篇

关键词:心理素质;人格修养;育人环境

一、人格修养的重要性

人格教育,是一种着眼于心灵改造和品格塑造的教育,是教育者针对青少年素质现状,有目的、有计划地运用心理教育、心理训练、心理建构等方式与方法,对青少年施加影响,促其人格系统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人格对一个人的成长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对人的终身都会产生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人们价值观念的变革以及教育改革的深化,人格教育也日益受到重视。因为首先,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社会是改革、创造与竞争并存的社会。这一社会特性要求学校培养的人才,不但有知识、有能力,而且更应具备较高的人格素养。只有培养和造就大批能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能够经受困难与挫折考验、人格健全的高素质人才,未来社会的发展才有可靠的保证。重视学生人格建塑,正是现代学校面向未来社会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其次,重视人格教育,是青少年自身发展的需要。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起始阶段,其思想意识、人格素养正处于形成的过程中。这为他们健全人格的建塑提供了良好条件。但同时由于年龄和阅历的限制,他们也容易受到来自社会等多方面负面因素的影响。如果缺乏具有针对性的人格教育,这些负面因素将成为极大的隐忧,甚至导致错误的人生方向。最后从广义来看人格教育的价值。它可以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我国有悠久的历史,积淀了许多宝贵的精神文明财富,我们的祖先讲求仁、义、礼、智、信、忠孝、勤俭等,这些传统的优秀人格品质,需要在现代青少年身上发扬光大,并一代一代地流传下去。

二、影响人格修养的因素

当前我国青少年的人格教育还没有适应时展的需要,人格教育由于“应试教育”影响而遭到长期的忽视,并且这一教育的缺失已经产生许多不良反应。因此,在如何搞好人格教育的问题上,我们教育工作者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作深入的研究和积极的探索。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如何培养健全、健康的人呢?我想,首先从得人格的影响因素着手。人格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既有先天的因素,又有后天的因素。先天的因素是基础,而后天的因素却是影响人格健康发展的关键。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家庭的影响因素

帕金森把家庭称为“制造人格的工厂”。因为家庭是人的第一个环境,它对人格的影响开始最早,持续最长,影响也最深刻。家庭对人格形成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家庭的经济条件、政治背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儿童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父母的心理状态、文化素质、言谈举止、为人处世、教育观点和教育水平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子女对所经历的事件的认知与适应,在儿童的幼小心灵上都会留下不可磨灭的印痕,影响着他们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以及最终人格的形成。曾经读过这样一句话:在充满爱的家庭里成长的孩子学会的是爱,而在仇恨的家庭里成长的孩子学会的必定是仇恨。研究表明,体贴、温暖的家庭能促进成熟、独立、友好、自控和自主等人格的发展。马克思也说过孩子的发展能力取决于父母的发展,我们的举动必须非常温和而慎重。

2.学校教育的影响因素

帕金森把学校称为“修正人格的工厂”,可见,学校对人格形成的影响是深远的。学生在学校中不仅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还接受一定的政治观点和掌握一定的道德标准,学会了为人处世的方式,形成自己的个性。如果学校生活中的体验主要是紧张、压抑和沮丧的,那么不利于人格的构建。如果学校通过各种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让学生体验轻松、乐观和积极的校园生活,那么他的心理状态就会倾向于积极良好,有利于人格的构建。

3.教师的影响因素

教师影响着学生对人、对事、对集体的态度。首先是教师对社会如果是积极的,那么学生眼中世界就是美好的。因为教师讲授知识的同时,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渗透在教学中。他们褒扬积极的、健康的、伟大的事物,贬责那些卑鄙的、堕落的和可耻的事物。正确的观点,认真的态度往往会影响学生一辈子,反之,会贻害万年。

三、健康人格的养成条件

1.优化孩子家庭成长环境

为人父母,首先要有负责任的意识,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的修养。当着孩子的面不讲低级庸俗的话,给孩子创造一个文明的语言环境,孩子自然就会讲文明、懂礼貌,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其次,父母应当营造和睦的家庭气氛。不能够和睦相处,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心灵创伤,造成孩子性格孤僻、自卑自弃,不爱他人也不自爱,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父母也不应在孩子面前谈论社会的阴暗面或任何消极的人生观,应该向孩子宣传健康的、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和培养孩子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意识。最后,可能也是最难的,就是家长要学会欣赏孩子,学校的分数并不是一切。

2.优化育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