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会责任相关概念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法 股东利益

一、在争议中发展的公司社会责任

我国新公司法并未明确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责任的内涵就显得更为重要。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个新颖的概念。他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包含着道德成份,认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即社区的利益要比公司的盈利要求更先得到满足。但他的观点在当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大约在1927年至1933年之间,发生于美国学者多德和伯利之间的论战,引发了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广泛关注。伯利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立足于股东利益的保护,认为应当强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加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多德则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随后在多德和米恩斯合着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进一步提出,公司的经营并非主要为了股东利益,可能还有其他集团和个人,如雇员、消费者等的利益,同样需要给予适当考虑。1929年-1933年美国出现的经济大萧条则进一步促使人们对传统的以股东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理论进行反思。此后在20世纪50年代和90年代又分别在世界上更大的范围内掀起了两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战。可以说,直到现在,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在此过程中,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存在已被世界各国的立法者所接受,理论界与实业界也一致认为社会责任是公司所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即便如此,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却是众说纷纭,而对于其本质与外延的看法更是到现在也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我国法学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议也很多,各种学说层出不穷。有学者认为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不能仅仅只把为股东谋取最大限度利益作为唯一的目的,还应该把为股东之外的其它利益相关者谋取利益也作为公司追求的目标。有的学者则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放在了更广义的角度上,把它界定为公司应该承担对与其有的联系的除股东之外的一切相关利益群体甚至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的责任。前者的观点中所指的其它社会利益是指除了股东之外的社会利益。再加上对公司提出的“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之外的其它社会利益”就更是难免范围过于宽泛。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做出以下界定:公司在谋取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关注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自觉履行公司对社会应尽的各项义务,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一,随着公司发展,“个人本位”观念向“社会本位”观念转变,这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思想上的来源。文艺复兴之后,出现了“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相应地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也坚持所有权绝对的原则。第二,公司经济力量雄厚,对社会的影响举足轻重,这迫切需要约束公司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变化导致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新公司法的修订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谨慎吸纳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表明我国公司法接受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这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来说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在新公司法中对公司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相关内容: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这为公司社会责任从道德性质向法律义务的转变提供了条件。公司社会责任在公司法中的明确宣示,表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对利益各方意义重大。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并非公司的单独规定就能完成,它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的大力支持。但公司法这种开先河的规定为其他法律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价值上的支撑。另一方面,加强了对职工合法权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第17条和第18条详细规定了职工的各项权益,规定公司有义务提供各种途径来保障职工的这种权益。《公司法》在第1条规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司立法的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则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揭开公司的面纱”。此规定是公司法修改的一项重大突破,是对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但是,新公司法仍然坚持了为股东谋取最大程度的利益这一根本宗旨和基本目标。

(二)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

(1)加强相关立法研究,维护法制统一。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已有不少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如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内容,公司法中关于工会、职工民主管理以及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法中要求公司照顾其职工相关利益的规定,都体现了公司对职工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相关经济立法中关于公司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方面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环保法中关于公司等企业对环境污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等。由于我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比较难操作,所以立法中要正确处理公司与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以社会和谐发展及国家整体利益为准则,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干扰,维护法制的统一。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社会责任;成本;补偿

一、引言

企业作为以营利为基本特征的经济组织,持续获利是这种经济组织得以生存的重要手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不例外,其履行和实现也会像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一样,都会产生成本支出。但是对于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支出,是否会像生产实体产品一样,通过出售该产品而使这种成本予以核销或转嫁呢?或者是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得到经济补偿呢?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补偿的方式有哪些?为数众多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均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二、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概念及其演进

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经济学家西斯蒙第在《政治经济学新原理》一书中,首次使用了“社会成本”的概念。他认为,“企业应该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解决就业、疾病和老人生活保障等社会负担,企业还应负担由于自身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或社会的危害所产生的成本费用”。西斯蒙第的观点为后来的社会责任成本研究提供了可能性。1950年,卡普在《私人企业社会成本》一书中,以货币化的形式将员工失业、环境恶化和就业及种族歧视与社会成本联系在了一起,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补偿研究进行了探索。继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戴维・林诺维斯率先提出 “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之后的数十年里,在美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一门新兴的社会责任会计学,社会责任成本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学者也对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完善与补充做出了贡献。刘红霞(200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指企业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而支付的成本。同时以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维度(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为依托,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内容范围进行了界定。陈煦江(2010)认为,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的唯经济责任论角度并以此作为本源定义社会责任成本不符合现代企业的要求。因此,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视角来构建社会责任成本体系,有利于理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生成机制及补偿规律。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法合规、必不可少的支出(不包括偿还债务、返还投资、利润分配等支出)。

林万祥教授(2002)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含义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性体现,主要指企业在从事谋利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但未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社会资源或给社会带来的损失。长期以来,由于受观念、法规、计量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企业并未将这部分成本“内部化”,未能将其作为企业成本的构成要素计入企业的真实成本之中。其后果是:社会资源的消耗难以实现足额补偿;企业补偿不到位;造成企业成本的扭曲。因此,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分摊社会责任成本,加速企业外部成本的“内部化”。通过查阅大量的此方面研究成果后发现,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研究领域的成果在不断丰富,手段在不断创新,但是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概念、分类、内容与计量方面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没有比较科学系统的体系;二是因为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研究尚属于起步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内容界定标准不统一,这不利于将来进一步的理论研究。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争论在学术界没有得到规范和统一,在综合分析以往研究理论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概念,应涵盖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因素。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指在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下,对利益相关者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所产生的成本支出。一般包括社会人力成本、自然资源使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环境责任成本、社区公益成本、安全责任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的成本。对于由社会责任而引发的实际成本支出计量相对容易和简单,而由此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成本和机会成本却无法准确核算。

三、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构成

广义地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维护活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活动、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活动四大领域,相应会产生经营责任成本、维权责任成本、环境责任成本、制度责任成本这四类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根据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界定的三个维度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表述特征,来具体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构成范围。

(一)社会人力成本

社会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使用社会人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一般包括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职工技能的提高、智力保障及提升、继续教育、职业发展以及保险保障等成本。

(二)自然资源使用成本

企业在开采或使用资源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均是资源成本。但这里的资源成本是指其狭义性,即企业因开采自然资源而向政府地矿部门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有偿使用的货币表现。

(三)土地使用成本

不包括购买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这里仅包括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因素所造成的土地品质下降或无法正常使用所支出的成本,一般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将成本分期计入企业成本中。

(四)环境责任成本

环境责任成本是指企业在国家监管范围之内,由企业自己提供资金或服务用于劳动环境的改善所做出的可货币化计量的努力。如企业为防治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环境而购置环保设备、污染赔偿费等等发生的各项支出;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应用传统的会计计量、修正的评价计量和未修正的评价计量方法等三种模式来进行成本核算、预测和评价。

(五)社区公益成本

社区公益成本是指企业为社区捐赠及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社会福利所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支出。由于社区投入属于显性支出并具有公共福利性,这时可以采用类比法或逆向求证法来核算。对于一种强制性的社区投入成为必然时,如某煤气厂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二氧化硫排放,这时企业可以参照历史成本法来计量恢复原生态所必需的成本。

(六)安全责任成本

安全责任成本是指企业预防与处置一切与安全有关的事故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具体内容可包括安全设备购置、隐患处理、安全培训及保险、人员和财产赔偿等费用。我国对于企业明确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项费用,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在长期应付款和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立安全费用会计科目,并且对于提取的安全费用要专款专户,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四、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补偿的现实性

毋庸置疑,企业追求经济利润和减少成本支出永远都是天经地义的,也是企业生存的底线。Irving Kristol(1992)认为,成本利润的权衡是企业生存最基本的技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不应该是也不可能是无私的。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从属于企业经济行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发生应对企业经营具有反哺功能,也就是说,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发生所产生的收益要能够补偿企业社会责任所支出的成本。若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企业最终将无法将社会责任继续下去,履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成本将会转移到利益相关者身上,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侵害,最终将这种不良反应传导到企业本身,形成企业的恶性循环。那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从社会责任的收益中得到补偿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否会有收益呢?下面进行分析。

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角度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加企业的声誉度。Hall(2000)通过对美国500家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研究发现,标准普尔(S&P)公司的平均净资产倍率接近于6.0,也就是企业价值中每6美元份额中约有1美元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约有2美元沉淀在企业商誉中。

胡孝权(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在无形中产生广告效应,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同时,美誉的企业形象也为员工带来自豪感和责任感,以企业的优良为己荣,增强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提高了工作效率。从政府和金融机构层面来看,企业的善意之举还提升了企业的信用等级,除了可能在金融机构获得低息长期贷款以外,还可以从政府部门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政策扶持、资金配套、免税)等。这些政策性的扶持,将会使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企业收益增加。陈煦江(2009)在其博士论文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补偿模式进行了研究。在相关学者现实性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特征,尝试采取以下三种补偿模式。

(一)自主补偿模式

采用这种补偿方式的企业是指那些自身经济基础雄厚,企业整体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自主补偿模式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支出是企业的一种自愿经济行为,不具有外部驱动力的干扰,企业的良或许出于提升企业内外部形象,吸引社会各界对其存在和经营活动关注的需要,或者其经营管理者完全出于报答社会的动机,抑或预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带来超支出的收益。

(二)以企业为主体、其他利益相关者辅助的补偿模式

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的考虑,在履行社会责任之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政府、员工或其他企业等)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那么事后其社会责任成本的补偿在企业消化一部分后,其剩余部分就由利益相关者承担,采取这种补偿方式所有的成本都会足额得到回收,同时也减轻了包括主体企业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压力。

(三)政府独立补偿模式

该种模式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或政府集中垄断的企业;另一种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参与救援的企业。这时所发生的社会责任成本支出由政府全额埋单,企业只是提供人力、设备和技术手段,集中接受政府的协调和调遣。例如,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公司对于省内煤矿发生的所有矿难,无论是否归其管辖,都积极参与救援,接受政府调配,其成本费用支出基本上是由政府独立承担。

以上三种社会责任成本补偿模式只是摊薄成本的集中体现,也是目前研究的缩影。但是随着企业整体形象的不断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更多的社会责任成本补偿模式会出现,如公益集资、同乡捐助等。

五、结束语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补偿性。国内外学者主要采用评级指数与企业财务绩效相关性的方法研究,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来支持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得到经济补偿的结论。研究发现,大多数的研究结论支持企业社会责任成本会得到经济补偿,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价值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从长期看,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综合值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显著的非线性关系。通过这种趋势来看,最终为社会责任成本进行补偿的主体就是全部利益相关者。

【参考文献】

[1] 林万祥.宏观成本理论与企业业绩评价[J].经济学家,2002(6).

[2] 陈煦江.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解构与补偿:理论与实证[J].财会月刊,2010(4).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范文第3篇

如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一样,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对企业而言,而是对所有的组织而言,包括企业、各种社会组织,甚至政府等。责任竞争力不仅仅是对企业而言,而是可以对所有的组织都同样有意义。

首先,责任竞争力的本质涵义是关于公平和效率的问题。

这里的责任就是组织对其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其本质涵义是对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和期望满足,特别是实现和满足的平衡问题,也就是责任就是一个组织要公平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方,同时平衡好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和期望满足,所以责任的本质是一个公平范畴的课题。所谓竞争力的本质其实是一个效率的问题,它是组织在利用人财物资源的有效程度的比较问题,谁能更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谁就应该或者能够占有更多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是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考虑和面临的问题,如上所讲,责任和竞争力问题也是每个组织必须考虑和面临的问题。因而,从本质上讲,责任竞争力是关于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也就不仅仅对企业而言,而是对所有组织而言都有同样意义。

第二,责任竞争力的本质意义是一种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简单地说,一个组织有责任没有效率,只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期望,而不考虑自身的发展,即使容易为利益相关方接受,自身也难以生存下去,也难以得到社会的全面认可;反之,一个组织不关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诉求,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即或暂时有些效益,终究不会为利益相关方认同,也很难在社会责任时代长久发展下去。而责任竞争力则强调平衡好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和期望的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效率和效益,是鱼和熊掌要同时兼得。惟其如此,组织才能较好持久地发展,同时也通过促进利益相关方的发展,进而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从可持续发展相通的意义上,责任竞争力也是每个组织实践可持续发展可资借鉴的一种新理念。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绿色信贷 赤道原则 社会责任 社会回应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11-058-03

一、绿色信贷是中国环境经济制度和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建设的切入点

人类必须正视和解决日益凸显的两大环境难题――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和人类在使用生态环境资源时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前者是环境技术问题,后者是环境制度问题。在技术水平既定条件下,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人不敌天天人合一人定胜天新境界的天人合一”所映射的“史前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环境问题正发端于此)生态文明”的路线,展现了环境制度的出现、变迁总是依存于并作用于一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图景。基于福利经济学而侧重于政府干预的庇古手段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而强调市场机制的科斯手段,在论争中不断助推着环境制度的变革;同时,其长久不息的纷争本身就意味着,对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并不能简单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两者都存在一定的有效的和失灵的区域。分析政府有效或失灵和市场有效或失灵的两两组合的四种状态(Ⅰ双有效、Ⅱ政府有效市场失灵、Ⅲ政府失灵市场有效、Ⅳ双失灵)的结论是:双有效多为理想状态;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间的选择,并不一定是完善与不完善的选择,而多是在不完善或缺陷的程度和类型之间的选择(如Ⅱ和Ⅲ之间的选择),甚至可能仅在不合意与无法容忍之间选择(如Ⅱ与Ⅳ或Ⅲ与Ⅳ之间的选择)。既不能完全摆脱政府又不能全部依赖市场的现实选择,实为一种次优选择,是对制度创新和新的社会机制重塑的理性诉求。

因此,鉴于制度由政府制定的正式约束和民间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约束共同构成,生态社会建设既需要“硬”的正式约束(如政策、法律手段等)、刚柔相济的两种约束的结合(如经济手段),又需要“软”的非正式约束(如教育手段、社会准则与规范等);环境制度的目标架构应是三足鼎立的“政府+市场+社会”的有机联动。

在我国,在绿色GDP试图以政策干预地方排污冲动未果,在区域(流域)限批被职能部门自认效果有限后,《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以绿色信贷为切入点的环境经济制度的实施大幕已悄然开启;而环境保护的实质就是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其目的在于督促生产者和消费者关注其生产和消费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督促和引导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赤道原则是商业金融组织的社会责任基准

政策性金融组织本身就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无需赘言;而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国际浪潮,对全球经济、社会、政治领域产生的巨大影响,引发了人们对金融领域的深刻变革的审慎思考――应运而生的赤道原则及其与商业性金融组织(以下的金融机构均指商业性的)运行的对接,成为国际金融与经济深化发展的突出问题。

2003年6月由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7国的10家国际银行率先宣布实行的赤道原则(EPs),(意即“非南非北”而居中间赤道,以示公平)是由这些世界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目前,已有52家国际著名银行(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这一原则。其历史背景在于:环境危害事件的直接制造者企业,其背后的金融推手银行难咎其辞:它们在提供重大(重要)项目的融资支持时,有责任评估、监督环境和社会影响,并要求不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由风起云涌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催生的赤道原则,以首次确立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具有了里程碑式的意义。不过,既非国际条约又非国际组织的赤道原则,其实是一个自愿守则――某金融组织只需宣布已经或即将建立与该原则相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即可;其奠基人意在打造一个有吸引力的“尽可能宽广的教堂”,并非想创立另一个与现存的国际金融组织抗衡的银行集团。另外,赤道原则于2006年7月关于项目融资规模由5000万美元调低为1000万美元的修订,表明对发展中国家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忧虑和扶持的强化(发展中国家的融资项目规模多在5000万美元以下而未能按要求“入围”)。赤道原则的这种软约束机制,为急欲经济追赶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无意的借口;然而,这张无形的网,又激发企业公民以一种道德责任感和“公司良知”去积极应对。遗憾的是,中国无一银行接受赤道原则;但面对这一国际环保标杆,中国银行业正朝着改善金融生态之路前行,与赤道原则已渐行渐近――绿色信贷正是赤道原则在中国金融领域的第一次试水。

三、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演化路线解析

作为公民个人的社会责任思想的起源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而作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思想则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由克拉克1916年提出),这由美国特殊的制度背景所决定:大公司及其形成的著名的伯利一米恩斯命题(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两权分离),催生了管理者资本主义(1941年伯纳姆最先提出本概念,1978年被钱德勒称为由管理者企业主导的制度),挑战经典的自由经济的利润最大化原则,产生了这一思想。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历史演变,典型地体现了斯特龙伯格的名言:任何一个时代都有一种时代精神,这种时代精神影响着思想和表达的所有领域。自克拉克提出后的30年内,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表现出一种公司慈善性面貌;之后,其演变历经了五个阶段:即1950年代的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1970年代的公司社会回应、1980年代的公司社会表现、1990年代的与相关利益者理论的全面结合和21世纪的为公司公民概念所替代的阶段。五阶段的论争无不指向一个焦点:管理者尤其是现代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即回答一个简单但本质的问题――公司是谁的公司。

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着眼于寻求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被推崇为“公司社会责任之父”的鲍恩,其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标志着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CSR)概念构建的开始。鲍恩的定义――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包含责任主体即现代大公司、责任实施者即管理者、责任原则即自愿原则三大内容。戴维斯的“责任的缺律”(责任与权力联系在一起;责任越少,权力越小;企业非经济价值)和五条定理,扩展了鲍恩的思想。斯维斯建议企业在承担“社会―经济”责任时,还要承担“社会―人类”责任,做到社会责任的经济方面与非经济方面兼顾;并总结道:“有社会责任感的组织在保护和提高社会生活质量时也保护和提高自身的生存质量。生活质量本质是人们在多大程度上生活在与自己内心、与他人以及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之中。企业对于这些和谐,尤其是后两种和谐起重大影响作用。”

60年代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动荡,消费者运动和环保运动等引起企业外部环境的剧变,促使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之争,化作事关公司存亡的现实问题――提供可执行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的行动维度,使之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的公司社会回应诞生了。戴维斯和布洛斯特罗姆阐释了社会责任与社会回应的关系:理想化终极目标必须通过一系列理念、过程和功能实现,以社会责任为理念,企业创造性的社会决策为过程,它导致社会行动(社会回应)功能的运行,最终达到更有效的结果。阿克曼和鲍尔关于公司社会回应的“三段论”(认识政策、学习应对和制度化承诺),深化了这一思路。弗雷德里克提出从CSR1到CSR2,,即以公司社会回应替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试图实现从理念和伦理概念向行动导向的管理概念的转变。不过,公司社会回应虽从环境评估和管理过程方面搭起了新的现实平台,但其本质上只是解决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单维度问题的静态理论,没有涉及社会变动以及企业如何应对这些变动等问题,从而最终未能取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两者是等量齐观,相互补充。

于是,就有了对此进行修正和完善的产物――公司社会表现,一个包含了道德维度和管理维度的内容宽泛的主张。塞西为普雷斯顿和波斯的公司社会表现的早期思想,套上“结构框架”,即衡量公司或特定行业公司行为的“令人合意和有用”的方法。卡罗尔首次提出了著名的公司社会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即由公司社会责任(可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四部分)、社会问题管理和公司社会回应共同构建的三维空间。而沃蒂克和科克伦在此模型基础上的经典定义――公司社会表现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回应过程和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相互根本作用,将企业与社会领域的三大主导方向,即社会责任的理念导向、社会问题的组织导向和社会回应的制度导向,融合在一起。通过对三大维度的修正,伍德将定义重新表达为:其是指一个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原则、社会回应过程与政策和方案的构成,以及当它们与企业社会关系相联系时所产生的可观察的结果。可见,公司社会表现模型是重新建立起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社会回应之间断裂的联系。同时,公司社会表现的实证检验即其财务业绩表现,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必须从相关利益者理论寻求支持。

被认为是可用于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理论依托的相关利益者体系的构建,关键在于实现从概念框架到一体化的理论框架的转换。1993年的第一次多伦多会议,完成了从概念框架到理论框架的第一次转变;而琼斯和威克斯的“一体化相关利益者理论”,通过对共生的超越,完成了理论框架一体化的进程。也只有在一体化的理论框架下,相关利益者理论才能与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分庭抗礼。由此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与相关利益者理论在全面结合中的共同发展――前者为后者提供实证检验方法;后者为前者提供理论依据。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这种超越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力量,来自于它自身以及它所依托的相关利益者理论的内在的全面性和包容性,体现在它们既满足股东的要求,又顾及其他的相关利益者,从而谋求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对于这场关于公司本质的认识革命,正如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有影响的坚定反对者弗里德曼所言:它是一种颠覆性的学说,改变了公司的根本目标。

21世纪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主题词则是“公司公民”。关于公司公民与公司社会责任间的关系,有公司公民局部观、等同观和延伸观之说。三种学说最终归于对公司公民的核心和本质的认识问题。洛克于1690年就指出,(个人)公民拥有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天赋权利;而公司是否也有这种天赋人权,对此有公司是公民、公司像公民、公司管理公民权三种不同的答案,公司公民通过将公民的概念从个人延伸到公司,又基于全球化,扩展为“全球公司公民”,是对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继承、发展和突破。其继承在于,它将上述四个阶段的概念、学说融入统一的框架中;其发展在于,它将公司社会责任从一种自愿行为发展为公民观下的公民――作为整个生态大环境的企业――对社会的义务。其突破在于,它重新审视了公司的地位和作用这一重要命题,直接触及了公司与社会关系或公司在社会中的本质问题。无论公司“是”或“像”公民,还是“管理”公民权,必定有须遵守的条件、满足的标准和履行的义务,由此提供了关于公司社会性作用的规范思考。同时,这种向全球公司公民的扩展,使原有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突破了地域和文化的界限,为跨国公司践行全球社会责任而实现新跨越提供了新指引。

四、结语

追寻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嬗变轨迹,其实是为梳理出这样一条主线:近一个世纪以来,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总是在与其对手特别是与其最大的“敌人”――传统的或正统的古典和新古典的经济学思想――的激烈斗争中,成长和成熟起来的;并由此深刻影响着那个时代的经济(当然含金融)、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反观中国企业(金融的和非金融的企业及其联动)的成长,则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借用管理学大师德鲁克关于“行善赚钱”(将慈善行为作为企业改善公共关系的“公告广告”,目前承担的支出是为了今后更高的回报)和“赚钱行善”(即将对社会的需要转化为公司的盈利机会)的思想,它们要么是游走于“行善赚钱”和“赚钱行善”之间,要么是假“赚钱行善”之名而行“行善赚钱”之实。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特定的体制约束条件下,那种“骑墙式”的哲学思维最终会自觉不自觉地滑向“行善赚钱”的实质作为。

同样,在环境经济和生态金融状况并没有得到多少改善,甚至有恶化趋势的大背景下,从仍具有“管制―命令”痕迹的绿色信贷到具有自愿自发机制,特别是具有作为“全球公司公民”责任感的赤道原则的实质性转变,根本取决于能否成功实现从公司的社会责任到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的思想变革。

参考文献:

1.沈满洪.绿色浙江〔M〕.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6.82-83.

2,齐薇薇.“绿色信贷”令〔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08-01(13).

3,沈洪涛.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46-47.

4,徐光华.基于共生理论的企业战略绩效评价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20-122.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自其诞生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且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对其内涵的探讨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的国外文献,描述了社会责任产生、发展的全过程,并最终就社会责任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以供后来研究者参考。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响应 社会表现

社会责任定义的提出

社会责任理论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一种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然而对于社会责任的定义在学术界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

学术界公认的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由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 1924年在“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一书中提出的,Sheldon认为企业在生产商品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应关注产业内外各种群体的需要,企业的经营应该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务水平,为社区利益作出贡献,社区利益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衡量尺度,应远高于企业盈利。至此,Sheldon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与满足产业内外相关群体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含社会道德因素,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1953年Bowen在其著作中将企业社会责任明确定义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即经营者根据社会标准和价值观制定政策、作出决策并采取行动的义务。正如Wartick & Cochran(1985)所说,Bowen对社会责任的定义包含了两种前提条件:其一,企业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的满意,它的行为和运营标准必须符合社会设立的标准;其二,企业是社会中的道德主体。这两种观点为社会责任的概念提供了两种基本的前提,同时也为后来的社会责任批评家们提供了两种主要的攻击目标。Davis(1960)也认为经营者在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时除了考虑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之外也要顾及那些受企业行为影响的人的需要和利益。也就是说企业不仅要为自己负责,必要时也要考虑到与其发生联系的其他人的感受。

社会责任定义的发展

然而,Friedman(1962)却认为企业在遵守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唯一的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管理的支持者是股东,股东唯一关心的是财务回报。管理者因为社会责任行为而减少对股东回报,实际上相当于对公司征税,通过决定这些自我强加的税收的使用方式来逐渐破坏配置资源的市场机制,并委任自己作为非选择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另外,他还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会产生问题或者带来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者可能以股东利益为代价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达到自身社会的、政治的或者职业的目的的一种方式。总之,社会责任是自由社会中企业社会契约理论的破坏学说。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观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很多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和批评。Garriga和Mele(2004)认为该观点将导致企业短期利益导向。Walter(1977)也认为经济责任导向对管理者来说不是一个正确的向导,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它忽略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长期影响;它没有正确识别管理者与变化的外部政治和法律条件之间的关系。McKie(1975)认为工商界从来没有严格遵守经济责任框架,博爱、社区参与、家长式作风和自愿性伦理准则都是有别于经济责任导向的长期的、实用的指示器。该点作者重点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慈善维度。然而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总之结论只有一个,就是经济责任作为唯一的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

超越经济责任的社会责任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然而针对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所应包括的范围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McGuire(1963)承认经济责任作为企业首要的责任应该加以重视,但也应扩大社会责任关注视角,即企业应该将经济和法律义务之外的对社会的某种特殊的责任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之内。该观点得到了Backman(1975)的认可,他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涉及经济表现之外的并得到企业重视的动机或者目标。在这里,McGuire和Backma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责任,而且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然而,Manne和Wallich(1972)仅将企业社会责任看成是一种“自愿”的行为,这种行为凌驾于经济责任之上,企业可为也可不为,没有强制性。Steiner(1975)整合了前人的观点,提出一个几乎串联所有观点的定义,他将企业社会责任从“传统的经济责任”拓展到政府指定的“法律责任”再到“自愿的领域”,最后超越现实的期望。

社会责任衍生概念的发展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期,学者们由对社会责任定义和范围的研究逐渐转向了对社会响应的探讨,它强调企业响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一些学者认为对静态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过分关注将导致不能完全展现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作的努力以及企业的表现。比如,Ackerman and Bauer(1976)就批评当时学者对社会责任内涵的表达,并坚持认为责任的内涵就是假设一种义务的过程,他们强调动机而非表现,对社会需求的响应比决定做什么更为重要,即相对于社会责任来说社会响应是一个更好的向导。而Sethi(1975)从另一条不同的但相关的路径完成了由“社会责任”到“社会响应”的转换,即他开发了一种针对社会需求的三维度企业行为架构:社会义务;社会责任;社会响应。社会义务指响应市场力量和法律约束的企业行为,社会责任意味着在社会义务之上与主流的社会规则、价值观和期望保持一致的企业行为。而社会响应暗示了这样一种含义,即对企业重要的不是如何应对外部压力,而是企业在一个动态的社会系统中的长期角色应该是什么,因此,该阶段企业必须具有预见性和防御性。1994年,Frederick明确区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的概念,指出社会责任回答了为什么,为了谁的利益,而社会响应回答了如何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问题,并将社会响应明确定义为企业应对压力的能力。Carroll(1979)也指出社会响应不能替代社会责任,社会响应只是与社会责任并行的社会表现的另一面。

在社会响应进入学者们的视野的同时,另一个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但又有区别的概念―社会表现也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社会表现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它将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都吸纳为自身的组成元素,成为社会责任的又一重要衍生领域。企业社会表现最早是由Preston提出的,该词频繁地出现在Preston的著作中,但他并没有给出企业社会表现的明确定义。Carroll(1979)是第一个对企业社会表现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他提出了一个社会表现模型,在该模型中,包含三个维度,分别是:公司社会责任、社会问题以及社会响应。作者认为该模型的三个维度驱使我们思考在分析社会表现时所遇到的主要问题。Wartick和Cochran(1985)对Carroll的社会表现模型进行了改进,将“社会责任―社会问题―社会响应”模型替代为“原则―过程―政策”模型,并指出社会表现模型表明企业社会参与依赖于企业社会原则、社会响应过程以及问题管理政策,每一部分都有其与众不同的指导和导向意义。总之,该模型为目前的企业社会参与提供了一种综合的概念化框架。Carroll社会表现模型三维度之间是一种静态的组合关系,而没有更多考虑三者之间的作用关系,只是说明在各维度下对企业的要求。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新模型弥补了Carroll社会表现模型的这种缺点,在模型构建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三者之间的动态作用关系,该点在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有关社会表现的定义中可以察觉,即企业社会表现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响应过程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根本性的相互作用。至此,社会表现理论已基本趋于成熟,由最初的单纯概念的探讨至社会表现模型的不断完善,社会表现理论已成为社会责任理论一个重要的衍生领域,为更加深入地研究社会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社会责任定义研究的回归

整个20世纪七八十年代,社会责任的衍生理论(如社会响应、社会表现等)吸引了大多数研究者的目光,而对社会责任的研究似乎有消退之势。其实不论是在当时还是在今天,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仍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学者们对其内涵的探讨仍然在继续着。1991年,Carroll对其四责任学说进行了改进,将自由裁量责任更名为慈善责任,并构建了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处在模型最底层的是经济责任,往上依次是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处在金字塔顶层的是慈善责任。该模型描述了总体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彼此有区别的内容,但这四部分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且经济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之间也不是处于并列地位,而不同的责任在某一个企业的身上是同时存在,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条件以及外部情况作出决定履行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至此,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主体框架已趋于成熟,虽然学术界对社会责任的定义仍没有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Carroll的社会责任学说获得了多数学者的认可,在当前有关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基础。

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体指标体系的确定与测量以及与其相关的衍生理论的发展,对社会责任的定义与范围的探讨已渐渐淡出研究者们的视野。随着研究的展开与结论的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也会随着其不断地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浪潮所带来的冲击。

结论

通过本文以上部分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梳理,本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分别是狭义的定义和广义的定义。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以Friedman为代表,他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即经济责任,对其他除了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必然会分散企业的资源,进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最终给股东造成损失。笔者不认同这种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狭义的社会责任定义只考虑到企业的短期利益,没有顾及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可否认在短期内企业承担较少的社会责任可以节约企业的成本,减少资源的支出,这可直接反映在企业的盈利水平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润可能是不可持续的,因为企业的形象是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相一致的,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作为一种无形资本或者关系资本是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的,而且这种社会资本一旦形成就可以维持较长时间,也就是说这种社会资本在长期内具有可持续性,可以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不过这种社会资本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持续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满足他们合理的要求以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达到共赢的局面。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被当今大多数学者所认可,虽然在涉及定义的具体细节方面有所差异,不过在主题内容框架上是大体一致的,该方面的代表当以Carroll为首,他认为企业不仅要满足股东的盈利即经济责任需要同时也要承担法律的、伦理的以及慈善的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也是企业承担其他责任的前提。如果一个企业连生存问题都解决不了的话就谈不上其他责任了,但这并不是说经济责任就是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偷税、漏税的企业终会受到制裁,严重的可能会被禁止进入市场,相信这是企业法人所不愿看到的。除了经济和法律责任之外还有伦理和慈善责任,这是对企业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助燃剂。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众多企业无不求助于伦理和慈善责任来笼络消费者,提高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便在竞争中获胜。鉴于以上观点,笔者赞同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即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

参考文献:

1.Oliver,Sheldon.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M].London:Isaac Pitman Sons,1923

2.Walter F.Abbott.On the Measure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77(3)

3.McGuire, J.W.Business and Society [M].New York:McGraw-Hill,1963

4.Steiner,G.A.Business and Society[M]. New York:Ran-dom House,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