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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时代;博物馆;保护措施
文物是我们去了解过往,了解时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通道。所以具有十分鲜明的研究价值,并且无论是文物所展示出的艺术观赏价值还是艺术文化价值都十分的宝贵。所以对这些文物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要。进入到新世纪之后,信息时代到来,信息技术也在实际的应用过程当中表现出了极大的应用价值。基于对信息技术的进一步了解,其可以在实际的文物保护过程当中发挥作用,但是如何将这种新技术融合到其中就显得的十分重要。因此,对信息时代下文物的保护措施研究有着鲜明的现实意义。
1 信息时代对博物馆的新要求
1.基础设施要求。首先在实际的应用于发展过程当中,因为一些博物馆的库房面积较小,所以文物乱放的现象时常发生。这对于文物的损害是十分巨大的。其次,一些博物馆会因为资金的问题,文物存储库当中并没有防潮设备、以及计算机等基础设备。而这在加程度之上直接限制了科技在文物管理当中的应用。对于博物馆的发展也十分不利[1]。
2.专业化服务系统要求。随着信息化技术的进一步应用,专业化服务系统逐渐成为了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的基础问题,尤其在现阶段微博以及微信等进一步应用,让博物馆的发展寻求到了新的路线,一些博物馆也注册了自己的官方微博。但是就其具体的使用情况来说,这方面的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鲜明的提升空间。
3.高素质人才要求。信息时代背景下对于博物馆管理人员而言,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仅应当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关知识而且还要具有熟悉运用网络技术的能力。我国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存在专业知识陈旧、网络运用不娴熟等现象从而影响了博物馆管理工作的创新化发展。
2 信息时代背景下博物^文物的保护措施
1.完善博物馆文物的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博物馆文物保护的基础所在。因此在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想要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的水平,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十分重要。而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则需要立足于博物馆管理者的思想层面进行考虑,因为只有管理者从思想层面认识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其建设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要不然就是一句空话。立足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其建设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我们国家的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博物馆的扶持,从经济层面进行支持,通过这样的方法进一步改变文物的存储环境,从而降低环境损伤。其次,博物馆应该根据自己当下发展过程当中所面对的问题进行设备购进。例如处理能力较强的系统等。再次,博物馆应该进一步深化自己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提升软实力。例如在实际的管理过程当中可以建立一个专用的信息网络以提升管理的质量[2]。
2.建立专业化的服务系统。专业化的服务系统是当下信息化博物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其在实际的应用与发展过程当中,专业化服务系统的建立应该引起必要的重视。对于此种服务系统的建立,并且立足于当下信息化背景之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该在实际的应用以及建设过程当中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库系统,这是专业化服务系统的基础所在。在此基础之上则应该对文物的资料管理系统进行积极的建设,这一阶段建设的主要目的在于可以让数据库系统进一步朝服务系统进行转变。再次,应该进一步加强展馆的监控系统建设,以保证展馆当中的文物安全,并对参观的人流量进行合理的控制[3]。
3.完善队伍建设。虽然当下对于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应用在很大程度之上可以进一步解放人们的双手,但是技术的应用,以及管理都需要落实回工作人员身上。所以对于队伍的建设应该保持高度的注意,信息时代之下,工作人员的相关素质要求在很大程度之上应该从新进行规范。对于人才队伍的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应该对管理人员的招收应该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在实际的选拔过程当中,需要做到公平公正,这样才能保证选拔出的人才质量得以进一步完善,应用以应聘者的能力为基本准则,而不是以资历或是学历进行选拔。其次,应答进一步增加现有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可以采用在岗培训的的方法。再次,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进一步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及工作行为规范[4]。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国家近几年的信息化程度正在不断的提升,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移动互联技术的进一步应用,让信息技术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其应用价值的不断体现,我们希望其可以在其它事物当中进一步发挥社会价值。而信息技术进入到博物馆文物的保护当中就是一个新应用方式的发展。本文以上内容立足于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基本内容,对其在信息时代下的改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希望可以通过本文以上内容的论述进一步完善博物馆文物的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张丽虹. 信息时代背景下博物馆文物保护措施研究[J]. 黑龙江史志,2014,15:253-254.
[2]赵东. 数字化生存下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D].山东大学,2014.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我县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着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XX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足石刻保护,促进大足石刻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足石刻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北山摩崖造像、宝顶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门山摩崖造像,及其附属的其他造像、古建筑、古遗址和附属文物等。
第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科学保护、深化研究、注重传承的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关系,确保大足石刻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加强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足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大足石刻研究院是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称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设立大足石刻保护社会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大足石刻的保护。
第六条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大足石刻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本市和大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八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大足石刻保护规划,制定大足石刻年度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划定并公布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
第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大足石刻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大足石刻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规划、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污染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满足文物保护需要的,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生态系统。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林木,除保护需要外不得采伐。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采伐前,应当征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电、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实施大足石刻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的除尘、龛檐维护、生物病害清除等日常保养维护,实施日常保养维护工程,应当编制保养方案,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足石刻监测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对影响大足石刻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保护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消防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雷的器材和设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
(三)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四)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三)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
(四)修坟、立碑、打井、修渠;
(五)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六)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
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足石刻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支持与大足石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丰富石刻展示手段,提高文物藏品展陈水平。
第二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石刻风化、渗水、裂隙治理和病虫害防治等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应用。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对大足石刻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大足石刻馆藏文物和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目)需要拍摄大足石刻文物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制作或者拍摄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保护措施,与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四条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工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
群众自发开展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通、旅游、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安全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确保大足石刻文物安全和活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利用大足石刻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大足石刻的历史和文化属性。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各个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
进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开展讲解活动的讲解员、导游、旅游志愿者应当接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为游客提供符合大足石刻历史文化内涵的讲解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商业业态、经营服务网点统一规划,使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等与大足石刻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做到依法经营,文明待客,诚信服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征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或者界碑界桩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改正,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
(三)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四)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三)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修坟、立碑、打井、修渠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五)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或者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遵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辆擅自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未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足石刻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文物、旅游、林业、市政、园林绿化和除大气污染外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由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关键词】:古建筑群;消防安全;规划
中图分类号:X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997-0668(2008)061084-04
一、引言
中华民族有着博大久远的民族文化,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拥有5000 年文明而不曾中断的国家,悠久的历史赋予了我们丰富的文化遗产,构成了独特而灿烂的文明景观,它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骄傲,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迄今我国已有29处文物古迹、历史名城和自然景区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继意大利、西班牙之后的第三大遗产国。还有100多个项目被列入遗产预备清单中,居全世界首位,已经成为遗产大国。
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待文物古建筑必须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文物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然而,目前的现实是,绝大多数的古建筑,在消防方面均未有较完整的规划。以山西为例,共有木制结构古建筑18118处,宋、元以前的地上木结构古建筑占全国的72.6%,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国保)有119处。这么多的古建筑,除平遥古城的消防专业规划正在编制中外,其余的还没有一个做出消防专业规划。
当前,尽快能科学、合理地对古建筑做出消防安全保护的规划,将古建筑的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总体保护规划,已显得刻不容缓。
二、古建筑群消防规划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消防规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装备等内容。通过对平遥古城消防建设整体规划、应县木塔修缮保护工程中消防站及配套给水建设工程、浑源悬空寺消防改造工程等项目的审核,认为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不应套用一般消防规划中的常规做法,而应根据古建筑群特有的消防安全现状,把握好其消防规划的特殊性:
1. 建设小型适用型消防站
(1)消防站建设的迫切性
《消防法》规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在山西,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在内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均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一旦发生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扑救。
1998年以来山西省发生古建筑火灾21起,大部分由于距离消防队较远,没有得到及时扑救,造成较大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553万余元,珍贵文物的损失无法用数字估量。如2003年3月大同市广灵县的文庙火灾,由于该县没有消防队,水源缺乏,导致文庙大殿付之一炬。
有鉴于此,加快古建筑群消防站的规划和建设,非常重要和迫切。
(2)消防站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小型适用
古建筑群大多为毗连建造的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耐火性能极差,火灾荷载大,防火间距严重不足,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蔓延扩大。
针对古建筑火灾的蔓延特点和当前消防警力相当紧张的实际,古建筑的消防站规划和建设要考虑以下特点:
a 不应套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规定的消防站的布局以接到报警后5分钟消防队到达责任区边缘和保护面积为4―7平方公里的要求。应在不破坏古建筑群整体格局的前提下,将到达的时间减到最小。如应县木塔修缮工程方案中,将消防站站址选择在距木塔约1500m处,设计为消防队接到警报后5分钟到达木塔,责任区最大面积为4Km2。这样的方案就不合理,国家之所以在当前警力相当紧缺的情况下,拟批准应县建公安消防站,主要是出于保护应县木塔的需要。所以该消防站应以保护应县木塔为主,可以兼顾县城的火灾扑救需要。
b 可以建公安、企业专职、兼职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站,人员数量也要切合实际。
c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也不一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可因地制宜,不要建大而全的消防站,宜小型、适用。
d 消防站的建筑形式可不拘一格,不一定非是红色的大门和现代式样的建筑,可以设计为仿古建筑与周围的古建筑群格调相协调和一致。
2. 消防器材装备要立足古建筑火灾扑救的实际
(1)消防车辆配置应与消防通道相适应
古建筑群普遍存在消防通道不畅的问题,例如平遥古城最窄的通道还不足1米,在消防车辆的配置上,除配置普通的消防车外,还要配置适合其街道通行的小型消防车。做规划时不能按照常规的思维,一定要让消防通道来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反而应是消防车辆要尽量适应古建筑群消防通道的需要,如平遥古城和五台山风景区都购置了1辆小型水罐消防车,以适应当地实际。
对建于高山深谷之中,依山而建,道路崎岖坎坷,或建于城区,但设有门槛、台阶等情况而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古建筑群,其专、兼职消防队可以不配消防车辆,应配手抬机动泵,推车式灭火器等适用型的器材装备。
(2)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减少火灾扑救时的水渍损失
古建筑群的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又有大量的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特别贵重的历史珍品,对这类型的古建筑,火灾扑救时必须减少水渍损失,要研发和配置适合扑救古建筑火灾所需的水渍损失小、节水型的灭火装备和抢险救援器材如高压脉冲水枪等,达到既节约用水又减少损失的目的。
3. 消防供水要因地制宜
(1)建不同类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
古建筑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山西省119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过前一阶段的专项治理,目前也只有39处建有消防水源,仍无法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部分有水源的古建筑群如平遥古城,也存在消防管网覆盖区域少,供水管径小,供水压力、流量达不到灭火要求等问题。
消防规划时,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结合古建筑群的地形特点,建设不同类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在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应修建供消防车取水用的设施。灵石县王家大院、忻州的唐代建筑佛光寺结合古建筑依山而建的地形条件,在山坡的较高处修建了高位消防水池,建成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的需要。
(2)消防给水管网的布置要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
在一时还不可能建大量消防站的情况下,大部分古建筑距离消防队较远,或因地形等条件的限制,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在短时间内无法到达。这样在室外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上也不应按照120m的间距和150m的保护半径布置,古建筑必须立足于自防自救,其间距应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古建筑内为宜。如三多堂在每个院落安装3个室外消火栓,代替室内消火栓,无法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采用手抬机动泵串联远距离供水灭火;应县木塔将室内消火栓移至室外设置,称之为室内消火栓外置,并设有明显标志;五台山在室外消火栓处设置启泵按钮,以便火灾时使用。
4. 古建筑的开发利用和消防安全布局应合理
古建筑之间以及部分古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普遍存在防火间距严重不足问题,特别是座落在城区的古建筑尤为突出,如太原的崇善寺,地处成片民居包围之中,有的已只有一墙之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会形成火烧连营之势。
规划时要将古建筑群内的危险源逐步搬迁,影响古建筑消防安全的周边的建筑,应下决心列入拆迁计划。如平遥古城内的工厂、学校等已列入规划予以分期迁出;大同市将与善化寺距离太近的民房拆除,使隐患得以消除。
古建筑群进行开发和利用也应有科学规划,应该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在相应历史、文化背景下进行;庙宇或者类似历史建筑,利用时就应该参照它在古代时的使用功能,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成的利用方式。不能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就会带来安全隐患。“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遇真宫被出租并用做一家能容纳700人的武术学校。2003 年1月19日,遇真宫主殿因照明线路搭设不规范并疏于管理发生大火,最有价值的主殿三间共236平方米建筑全部化为灰烬,周边文物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5. 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应列入规划,但不应破坏其原貌
(1)维持原貌、确保重点
大部分的古建筑既有极高的文化和艺术价值,又有相当大的火灾危险性。如何使它们免受火灾危害,也是消防规划的重要内容,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措施必须列入消防规划,这是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与一般的消防规划所不同的重要特点。应将古建筑按重要性分为不同类型的保护等级,有重点地分别采取不同的消防技术措施予以保护。
《文物法》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原则应是在不破坏古建筑原貌的基础上,确保消防安全。
(2)古建筑内不宜设固定消防给水设施
《建规》中规定:“国家级保护单位的砖木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这样的规定不切合实际,古建筑内不宜设固定消防给水设施。以山西应县木塔为例,该建筑始建于辽代清宁2年(公元1056年),距今948年,高约67.3m,是现存塔身最高、年代最古老的木结构佛塔,其独特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工艺精湛的全木结构的建筑,如按建规的要求设置喷淋和消火栓系统,就势必破坏其原有的价值,失去了保护的意义和初衷。在不宜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古建筑群,宜增加推车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3)古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避雷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保护古建筑的有效措施,但消防技术规范恰恰没有规定古建筑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98年4月4日凌晨,山西省临汾市尧庙广运殿发生的特大火灾,火灾发生半小时后,值班室的人员还未发现,致使砖木结构的广运殿及殿内尧王等泥塑像9尊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51.17万元。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被及时发现,损失将会减到最小。
避雷设施也是预防古建筑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大多文物古建筑防雷设备不够完善,这类事故也多有发生。2004年4 月26日山西运城稷山大佛寺遭雷击发生火灾;2002年9月7日,应县木塔遭雷击,所幸未引发火灾事故。
(4)加强用火用电的规划
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禁止设置电气线路。其它古建筑内不符合要求的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做出改造规划。
古建筑周围居民的用火管理;确定为宗教活动的建筑,对点灯、烧纸、焚香的场所和方式均应做出规划,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 古建筑的消防管理措施要更加完善
目前,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安全保卫人员短缺,业务素质低,自防自救能力差,督促文物古建筑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手段单一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做出规划,予以完善,也是其不同于一般消防规划的重要特征。
(1)完善法规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规定:“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不仅如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消防监督部门等各自的责任。
(2)古建筑的保护要立足自防自救
古建筑火灾蔓延迅速,其保护必须立足自防自救,要规划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特别是义务消防组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预案,且要切实加强演练。
古建筑大多被城镇或乡村所包围,应和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联防机制。
(3)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消防投入
《文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古建筑消防保护的经费要列出规划,安全投资渠道要多元化。对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不一定非要当地政府投资,象山西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国家应予以资金上的倾斜和支持;同时也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古建筑消防保护,或从旅游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等多渠道筹资,以保护全人类的共同遗产。
三、结论
1. 必须将消防规划纳入古建筑群总体规划。古建筑的防火技术保护、开发利用、消防安全管理等也应作为规划的主要内容。
2. 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编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古建筑的特殊性和历史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根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管道所经地区的地形地貌、交通、人文、经济的发展状况等条件,在线路走向方案选择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一般地区选线原则
(1)线路走向根据沿线地形、交通、工程地质、动力等条件,沿线进气、供气点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条件经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2)线路应顺直、平缓,合理利用地形条件,以降低工程建设投资;线路走向应减少与天然或人工障碍物的交叉,尽量避免发生大型的穿跨越;
(3)尽量靠近或沿现有公路敷设(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保持一定间距),以便于施工和管理;
(4)线路应避开多年生经济作物区域和重要的农田基础建设设施;
(5)线路应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
(6)根据管道服役年限,应考虑管道拟通过地区今后可能的发展变化,合理确定线位与地区等级;
(7)线路应尽可能避开城镇规划区、飞机场、铁路车站、海(河)港码头、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8)除管道专用的隧道、桥梁外,管线严禁通过铁路或公路隧道、桥梁、铁路编组站、大型客运站和变电所;
(9)管线应避开滑坡体,并尽量躲开崩塌、泥石流、地表塌陷等不良工程地质区、矿产资源区、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高烈度区、地震频发区和活动断裂带;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尽量避免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应考虑有利于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恢复,保护沿线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使线路工程与自然环境、城市生态相协调;
(11)线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后期的管理和维护,尽量防止新建管道出现违章建筑。
2)不同地区选线原则
(1)平原地区选线
A、线路力求顺直,缩短线路长度,节省钢材和投资,同时应考虑管线与地上、地下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和交叉;
B、根据相关法规,线路选择应考虑城镇规划、道路规划和水利规划,管线尽可能不与之发生冲突;
C、尽量避开地下采矿区的范围、矿藏埋深;
D、尽可能避开城乡人口密集聚居区。
(2)山区选线
A、管线通过山区时,应尽量选择通过山区段线路短、坡度平缓、山形完整的地段;
B、若山脊线与管线走向一致,且山脊宽、顺直、施工方便时,应考虑选择走山脊;
C、山区管线尽量选择可通行的山谷或河谷地段。若河谷宽且平坦,则管线可考虑在河床高阶地敷设;若谷地地形狭窄,建构筑物拥挤,则应另辟路线;
D、线路需越岭时,应尽量选择山垭口通过;
E、线路需通过纵坡时,应选择纵向坡度较缓(不宜超过45°),且坡长较短的线路。若坡度陡、高差大、基岩完整,进出洞口施工方便,则可考虑采用隧道通过;
F、线路尽可能不沿山地等高线平行敷设,若必须通过时,应选择纵向坡度较缓(不宜超过35°)和削山开挖后岩层稳定的地方通过;
G、管线应尽量避免在滑坡、泥石流、陡坡、陡坎等易造成管道失稳地带通过;
H、无法避开的滑坡,管线应从滑坡的后缘外,距滑坡体边界线一定距离绕过滑坡,否则应从滑动面下方通过或架空通过;
I、横过泥石流的管线应选择在泥石流动态区以外通过;
J、山区和丘陵区要注意避开矿区;尽量避开密集的林带,难以避开时,应选择林带较短的地带通过。
(3)压矿区、采空区段选线
A、主动避让
通过多方案的比选和优化,使拟敷设的管道尽量不占压矿产资源,未来也将不面对可能的采空区,进而使管道免受采空沉陷的影响;对已形成的采空区尽量避让。
B、预留保安煤柱
a、当管道无法主动避让某一煤矿时,通过协调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产权所属单位,在管道所经之处下方预留保安煤柱。
b、建议业主与煤田产权单位及设计单位协商在管道所经之处设计保护煤柱,对管道下方进行专门的特殊开采设计,选取合适的开采方法,报请省一级煤炭主管部门和油气管道管理部门联合批准后方再行开采,避免开采过程中方法不当引发滑坡、垮塌等地质灾害,并在开采过程中加强管道应变监测和地表位移监测。
C、无法绕避必须通过采空区
a、稳定的采空区实际上对管道安全不再构成威胁,应敢于选择通过已经进入稳定期的采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