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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壤修复;技术;监管;资金筹集;建议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218
近年来,湖南“镉大米”、“常州外国语学校事件”等一系列事件暴露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拷问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成效。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从国家公布的数据来看,污染超标率已达15%以上,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耕地土壤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
1 土壤修复概述
土壤修复指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从根本上说,污染土壤修复的技术原理可分为2类,改变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或同土壤的结合方式,降低其在环境中的可迁移性与生物可利用性;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2 土壤修复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五”期间,随着重污染企业淘汰力度的加大,以及一些关联的综合性老工业区改造、城市旧改,将使得大量的城市土壤修复问题涌现。目前我国土壤修复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土壤污染的底数不清
土壤污染的“家底”是所有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布局变化、重污染企业(化工、电镀、冶炼、制革等)关停、搬迁等,工业企业退役污染场地与日俱增;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污泥施用、污水灌溉和周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沉降等导致的农田耕地污染场地不断增加;因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及其冶炼等导致的矿山开采污染场地不断增加;因石油勘探、抽取、输送和存储等环节造成的污染场地不断增加。目前国内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包括污染面积、污染分布、污染程度、污染种类、环境风险、影响范围等情况,缺乏相关基础数据,土壤污染数据库尚未建立。
2.2 土壤修复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土壤修复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我国推进土壤修复进程的主要障碍。同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相比,土壤污染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截止目前,土壤修复方面除2016年5月31日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外,仅过部分土壤相关的部门法规,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该体系应包含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修复技术体系等。
2.3 修复过程管理不全面
由于目前国内的污染土壤修复多为土地开发驱动型,因此修复技术多为异位修复为主,修复评价方法也多为评估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然而在异位修复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污染土壤的挖掘、长距离运输、异地暂存以及异地实施修复等环节,而现有监管部门不可能实现分阶段、分区域密切跟踪。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在修复过程中对二次污染的控制不到位、开放式挖掘、没有控制措施的随地堆放、甚至出现偷倒现象。另外,一些修复技术将土壤中的污染物从固相转移至液相或气相,而监管往往只注重土壤是否干净,忽略了对转移污染物后的介质治理的监管。
2.4 修复工作起步晚,技术及人才缺乏
虽然我国在某些领域的技术(如植物修复)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目前我国土壤修复技术长期停留在实验室水平,且技术应用、工程经验、管理水平、修复装备、关键修复材料、高层次技术人才总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专业从事土壤修复、具备完整产业链和先进治理技术的实力型修复企业更是屈指可数。
2.5 修复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丰富
我国土壤修复市场一直依靠专项资金带动,行业资金严重缺乏。修复资金的筹集渠道很窄,多渠道融资的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土壤修复方面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政府投资,这是当前污染土壤修复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约占当前修复资金总量的70%,其中包括国有企业修复自身污染土壤产生的费用(因为在当前的关停与搬迁企业中,多数污染企业为建厂时间很早的国有大型企业);国际援助资金,来自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双边援助等,一般多用于对中国一些履约化学品污染土壤的修复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社会资金,土地开发商在开发能够增值的地块时,愿意全部或部分付费进行修复,从而拥有对修复后地块的开发权。
3 推进污染土壤修复的建议
综观我国当前污染土壤修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趋势和我国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污染土壤的修复进程。
3.1 开展调查,解决底数不清问题
3.1.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现有调查为基础,制定详细调查方案,明确调点(如重污染企业退役场地、受污染农用地等),开展污染土壤状况详查,掌握污染土壤的面积、分布及其影响,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3.1.2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整合优化各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先进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实现数据共享。
3.2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3.2.2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3.2.3 系统构建标准体系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如质量标准、风险管控、调查评估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2.4 加强污染土壤修复全过程监管
3.2.4.1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以土壤中含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土壤类型为重点,以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学校、医疗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
3.2.4.2 全过程监管污染修复过程
修复已原址修复为主,在土壤挖掘、堆存等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在施工前要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要将治理与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对修复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土壤污染修复成果;上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3.2.4.3 为污染土壤修复提供坚实的技术人才支撑
3.3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基础研究(如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土壤环境基准、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风险管控、土壤污染诊断、治理与修复等)。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优化整合科技计划,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
3.4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根据污染类型、程度等因子,针对典型污染地块,结合国内外实际案例,选出一些适应我国国情的实用技术,逐步建立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实现修复技术快速和规范化的选择,降低修复技术比选成本,减少和避免修复技术盲目选择现象的发生。
3.5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3.6 加大财政投入
整合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3.7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发行股票、债券、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等。
3.8 完善激励机制
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废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并在某些行业开展试点。
4 结语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林业要适应新常态、实现新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改善生态改善民生的根本任务不动摇
林业要适应新常态、实现新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改善生态改善民生的根本任务不动摇,坚持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旗帜方向不走偏,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职责使命不放松,以更大的拼劲、更强的韧劲,坚定不移地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观,坚持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改善民生为总任务,以全面深化林业改革为总动力,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认真实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创新林业体制机制,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加快依法治林进程,着力解决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释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强大功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
一、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着力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不断激发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活力。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和底线,围绕改善生态改善民生的目标,坚决守护保生态、保民生的底线,坚决守护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的红线和高压线,真正为子孙后代留下美丽家园。要精心制定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试点方案,狠抓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要注重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加强改革成效评估。
二、全面加强依法治林,着力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要全面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更加注重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依法约束开发利用行为、依法保障群众生态民生权力。要继续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增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科学性、协同性和有效性。要严厉打击涉林违法行为,依法强化行政权力制约,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坚决严格保护天然林,着力解决资源保护和木材供给问题,筑牢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根本基础。天然林是结构最复杂、群落最稳定、生物量最大、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态功能最强的森林生态系统。要把所有天然林都纳入保护范围,果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要着力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对独特的天然林实行重点保护。要提高天然林保护补助标准,配套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四、继续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着力解决质量不高和总量不足的问题,如期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目标。要全面提升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质量效益,及时谋划启动一批新的重点生态修复工程。要不断扩大干旱半干旱地区森林面积,科学恢复干旱半干旱地区林草植被。要大力推进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确保如期实现到2020 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 以上的森林资源增长目标。
五、加快发展绿色富民产业,着力破解投入瓶颈制约,有效促进绿色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推动绿色发展,为亿万农民增加就业岗位和财产性收入,是新常态下林业服务国家大局的最佳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此,要发挥增长潜力、市场潜力、就业潜力、投资潜力,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作贡献。
六、在生态资源监管中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产权不清和监管不力的问题,确保自然生态系统得到严格保护。要加快建立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和监管制度,深入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排查专项行动。要加大湿地保护和恢复力度,扩大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要严格保护沙区森林植被,更加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生态资源保护和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自然生态系统得到严格保护。
七、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盘活林业资源,最大限度释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潜力。要牢固树立用市场手段推动林业发展的理念,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提升生态服务产品的品质和效率。要着力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创新林业融资平台,引导工商企业在坚持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发展林业。要逐步完善林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积极探索林业资产化管理模式,完善市场服务和监管体系。
八、全面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着力提升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切实增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动力。要紧紧围绕林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产业化发展方向,加快实施林业科技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林业发展由以投资拉动、要素驱动为主向以科技创新驱动为主转变。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要加速集聚林业创新人才,全面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
《方案》以2018年、2020年、2030年、本世纪中叶四个阶段提出工作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省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方案》共提出10条任务、38款具体措施,每项工作都明确了牵头和参与部门,便于贯彻落实。
《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并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作为参与《方案》编制的主要专家,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肖荣波博士对该《方案》亮点进行了解读。
明确目标:2020年污染土地安全利用率90%
记者对比发现,与国家“土十条”明确了3个阶段的目标相比,广东《方案》增加了2018年的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省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
对此,肖荣波表示,广东增加了2018年的短期目标,是因为广东前期在大力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积极开展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调查、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试点示范等方面已开展一系列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为了更好的延续现有“治土”工作,当前主要着力于补短板和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能力建设,以便于《方案》对各地近期工作进行指导和落实。
《方案》还对2020年、2030年的目耸迪置魅妨司咛逯副辍5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韶关市提前一年完成。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肖荣波解释,国家也把安全利用率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的一个核心指标。土壤污染治理是长期的过程,该指标强调的是污染土壤采取治理措施后,风险得到防控并能安全利用。例如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可以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得以重新安全利用。根据环保部数据,全国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广东这个比例会更高一些。所以根据实际,把全省2020和2030年的阶段目标分别定在90%和95%。接下来国家和省里会就土壤的安全利用出台一系列技术要求,以具体指导各地的土壤污染治理。
打好基础: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
“治土”先要摸清现状,才能有的放矢。对此《方案》把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放在第一条,并要求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此前农业、环保等部门也对我国土壤污染状况做过调查,但存在密度偏低、技术指标不统一等问题。”肖荣波说,《方案》对此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2019年底前,韶关及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其他地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
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突出重点:有色金属矿采选等12大行业作为监管重点
“由于不同地区的土壤、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地方‘土十条’的编制要因地制宜,体现区域特色。”肖荣波表示。
例如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方面,《方案》结合广东实际,确定了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12大行业重点监管行业。
与国家“土十条”提出的八个重点监管行业相比,广东的《方案》少了石油开采,根据地方产业及其污染特点,增加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方案》对这些重点监管行业从土壤环境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污染防治、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要求。
在区域目标和任务设定上,也体现了区域差异化要求,如《方案》针对韶关市涉重金属行业集中、土壤污染突出的问题,提出了在韶关仁化、曲江等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实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建设土壤修复技术研发评估与工程示范基地,通过省市共建先行区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机制;针对珠三角地区工业发达、污染地块密集等特点,提出了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部分城市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率先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
联合监管:土壤环境要求纳入城市规划与供地管理
近年来,城市楼盘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亦屡屡引起舆论关注。在建设用地责任监管上,《方案》着重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上,进一步明晰细化,着重污染地块再开发全过程环境监管。
“《方案》要求,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肖荣波指出,国土资源部门要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城乡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
同时,要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方案》提出污染土壤的全过程环境监管要求,实行“三备案,一公开”的土壤环境监管制度,即规定污染地块进入用地程序前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进行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三个环节,相关报告或结果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T备案,其中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先行试点:多元试点打造“治土”广东样板
“广东将通过多元化试点示范,打造土壤污染防治广东样板。”肖荣波指出。按照国家要求,韶关市要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对此《方案》针对先行区方案编制、涉重金属环境整治以及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逐步改善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同时,将启动建设粤北韶关土壤环境污染示范基地,开展修复技术研发、评估验证与工程示范,摸索形成成熟的修复技术体系和科学合理的治理推广模式,为全省乃至全国的土壤修复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加减乘除法”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2-0024-03
近年来,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不仅是中国一国的问题,而且是全球性的问题。中国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中等发达国家。问题是:中国到底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中等发达国家?是对发达国家亦步亦趋的模仿和更大规模的复制,还是对其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黑色发展模式的反思与超越?随着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的加重,迫使中国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到突出地位。
一、生态文明的世界观意蕴
生态危机为人类敲响了警钟,日益加剧的生态危机也使人们真切地感到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性。面对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们认识到现有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建设生态文明,实质上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探索。
对于“生态文明”概念的理解,国内学界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从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入手,侧重将生态文明理解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与进步,认为:“生态文明就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做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它表征着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进步状态。”[1]另一种思路从社会文明进步层面,认为“人类文明经历远古前文明时代、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时代三个阶段,即将进入它的第四个阶段――生态文明时代。”[2]
理解和认识生态文明需要有哲学的眼光,应从世界观的高度来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绝不仅仅是一种面对生态危机的权宜之计,也不仅仅是所谓“发展的代价”,而是一种新的哲学观和世界观。作为一种哲学观它要求人们从人类整体的、根本的、长远的视角审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作为一种新世界观它必将深刻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休闲方式。近代以来,在自然观上人的哲学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从近代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康德的‘人是自然的目的’,经由海德格尔对他称为‘座架’的技术的本质的批判,到现在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在这段观念发展的历史期间,自然还是原来的自然,只不过由于自然生态遭到破坏的事实,引发了人们对这种后果的负价值判断,从而导致了人类自然观的转变。”[3]当前,必须运用“整体思维”、“关系思维”和“系统思维”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针对性
生态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资本主义对待环境的种种弊端,在当今我们通常称之为‘环境危机’的领域里是显而易见的”[4]。资本主义对于人的“外在自然”和“内在自然”的戕害,造成“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关系的双重伤害,其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资本逻辑的泛滥。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规避、超越和克服资本主义的弊端,生产、生活、生态兼顾,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人与自我的和谐。
(一)生态文明的当代出场:对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反思与扬弃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农业文明时期,“生存优先,顺天应时”,按照自然节奏安排生产和生活。当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只能消极被动地依赖自然。第二个阶段是近代工业文明时期,“生产优先,利润主导”。工业文明彻底打破了自然的和谐与宁静,人类成了自然的“主人”和“敌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由最初的人类“敬畏自然”变为“破坏自然”,进而受到自然的惩罚。第三阶段是现代生态文明时期,“生态优先,兼顾经济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伙伴”关系,经济发展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当然,建设生态文明决不是否定工业文明,而是强调先进的工业文明必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
(二)人民群众的现实诉求:经济发展“必要”但“不足够”
在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生态环保问题,更是社会民生问题。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五位一体”的高度,既是尊重自然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体现,也是尊重人民群众生存权和健康权的体现。在建设生态文明过程中,就是要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这也是当下人民群众的现实诉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决不能以牺牲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取得的是“人民不满意的发展”,牺牲生态环境取得的经济发展是“得不偿失的”,人的生命一旦失去不可挽回,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极难恢复,而且“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也很难挤身于“文明国家”之列。
(三)民族振兴的永续动力:“粗放发展”向“集约发展”的转型
在中华民族振兴过程中,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一度选择了一条“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式发展方式,这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粗放式发展方式导致的结果是,在取得物质文明建设辉煌成果的同时,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却日益紧张,中国为经济增长付出了沉重的生态环境代价。建设生态文明已成为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是“主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由‘以增长促发展’走向‘在转变中谋发展’”[5]。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减乘除”法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关键是要学会“生态修复”的“加法”,做好“节能降耗”的“减法”,探索“生态经济”的“乘法”,摸索“生态综合治理”的“除法”,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的良性互动。
(一)学会“生态修复”的“加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段时期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超过了自然本身的修复速度,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生态问题已经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阻碍。因此,“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首要解决的问题。
“生态修复”的“加法”不是简单的机械相加,而是生态文明建设系统的优化组合。学会“生态修复”的“加法”,一方面,要加大“生态修复”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的“生态修复”意识,使“生态修复”思想深入人心,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进而调动各方力量自觉参与到“生态修复”的行动中,真正以思想的转变引领发展的转型。另一方面,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要继续实施各项“生态修复”的政策并将其真正落到实处。近年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生态修复”的政策法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保护珍稀野生物种等一系列措施的实行,使得“生态修复”初见成效。但“生态修复”是一个长期系统过程,“污染容易而治理难”、“破坏容易而修复难”,“提出措施容易而贯彻落实难”。生态危机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因此必须长期坚持。当然,“生态修复”绝不是“先污染后治理”,需要观念变革和工作前移。为此,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在当代中国,不仅“发展是硬道理”,“保护也是硬道理”,保护生态与其说是为了动物和植物,不如说更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贵在创新,重在建设,成在持久,需要全社会共管共建共享。
(二)做好“节能降耗”的“减法”
建设生态文明不仅要做好“生态修复”的“加法”,还要做好“节能降耗”的“减法”。
经过改革开放35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新的战略转型机遇期,此时需要把经济增长转移到依托节能降耗,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轨道上来,促使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按照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加大对高能耗企业的重点监控,重点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下决心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循环工业经济和清洁能源,扶持和壮大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以源头减废为主导的政策,以节能减排为重点,推动循环经济过渡为主导经济。
当然,“节能降耗”的“减法”不是简单的相减,而是通过改造升级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水平。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目标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加快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改造。在企业层面推行清洁生产方式,在产业的层面进行产业生态改造,建立和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休闲服务业,在消费者层面倡导绿色消费。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经验,加大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能源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将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到每个企业和家庭,降低传统工艺和传统高耗能行业所占的比重,提高能效,实现节能。“提高能效可以降低消费者的能源支出,提高工业竞争力,创造就业机会”[6]。国家和企业要自觉加大对“节能降耗”的投入。实际上,“节能降耗”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每个公民要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践行低碳生活方式,把“节能降耗”落到实处。
(三)探索“生态经济”的“乘法”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利在当代、造福子孙、事关长远的系统工程,应加快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为此,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建设生态文明要探索“生态经济”的“乘法”。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五位一体,相辅相成。离开经济发展抓生态文明是缘木求鱼,离开生态文明搞经济发展是竭泽而渔。发展生态经济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和循环经济,构建低碳高效的生态经济体系。一方面,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是优化经济发展的突破点,也是国民经济“绿化”的新经济发展模式。因此,政府要引导和鼓励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主的循环经济,构建资源再生、产业延伸的循环经济承载平台,加快打造以绿色、低碳为标志的现代产业体系,从而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共赢。另一方面,发展生态经济贵在改革创新。成功的关键是改变行为和转变公众观念,改掉一些不合时宜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创造新技术、新的生产方式、新的生活方式、新的消费方式。作为公民和消费者的每一个人将决定世界的未来。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如果每个人都能践行绿色环保、低碳生活的理念,那么乘以13亿人口,便可以汇聚起生态建设的巨大能量。
(四)摸索“生态综合治理”的“除法”
当前,中国整体上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期”,西方发达国家300年间逐步出现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在当代中国集中显现,呈现“时空压缩”特征,生态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还在增大,经济发展的环境污染代价持续上升,一些地区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量,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环境风险不容忽视。因此,必须增强环境生态意识,提高生态综合治理的效率。
摸索“生态综合治理”的除法,一方面,要破除传统路径依赖,破除全面开发的传统惯性,破除粗放低效的传统模式,破除政府包办的传统思维,建立多元化生态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精细化程度和综合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的监管,实行各部门联合执法,从项目审批,生态评估、生产过程、消费过程等方面全过程严格监督。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媒体和每个公民的力量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建设既是政府的应有职责,也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使命,因此政府应联合监管部门、大众媒体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共筑生态综合治理的坚实后盾。诚然,关注并不等于理解和行动。“人们意识到自己必须改变以往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习惯,往耗能少一点、利用久一点、功率大一点的自我规制来建立未来新的生产方式”[7]。首先,应增强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次,要用生态系统思维看待生态文明建设。再次,生态文明建设应纳入法治轨道。
总而言之,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作为理论问题,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深入研究,作为实践问题,生态文明建设重在落实。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绝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也不能走“落后-发展-资源需求-生态崩溃”的“绝路”,而要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双赢”的“新路”。
参考文献:
[1]俞可平.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J].与现实,2005(4):4-5.
[2]余谋昌.生态文明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19.
[3]陈嘉明.事实与价值可分吗:以生态伦理学为视角[J].学术月刊,2011(8):38-43.
[4]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M].耿建新,宋兴无,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4.
[5]韩庆祥,张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内在逻辑与发展趋向[J].中国社会科学,2012(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