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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播主体价值客体价值关系
在新闻价值理论研究中,有专家提出“统一主体说”和“共同客体说”,认为传播者(传播主体)与受众(接受主体或受众主体)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的“统一主体”,而新闻事实、新闻文本、传播效果等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共同客体”。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两个主体所处的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两个不同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及其价值客体的混乱。本文根据价值哲学的有关理论,专门探讨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并通过对这些价值客体的梳理分析,揭示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并说明这种价值关系与新闻价值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及其分类
所谓价值客体,就是人类作为主体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涉及的客观对象。广义上讲,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价值活动,活动所涉及的一切客体都是价值客体。在特定的价值活动中,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往往是多元的,对于主体来说,不同的价值客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处于不同的地位。有些属于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属于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则是手段性质与目的性质兼具的价值客体。手段性的价值客体服从、服务于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受目的性的价值客体的支配和制约。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作为主体所涉及到的价值客体相当多,我们根据价值客体的不同性质、地位和特征,大体上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它包括摄影、摄像、录音、印刷、播放等设备,包括交通、通讯等工具,还应该包括新闻事实这一基本的物质条件。摄影摄像等设备以及交通通讯等工具,作为传播主体实现价值目标、价值追求的工具性、手段性的价值客体,应该毫无争议。但对新闻事实这一价值客体的认识,笔者与一些专家不同。笔者认为,新闻事实属于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其基本理由是:
众所周知,早在1943年就对新闻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极为明确的阐述。他指出,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新闻源于事实,是对事实的反映。这一论断得到了新闻界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新闻是信息”,也已是业界的普遍共识。由此可见,新闻信息尽管是对新闻事实的反映,但“事实本身与对事实的认识是有实质区别的”。事实与信息所指的客体不同,二者的区分是新闻传播活动的逻辑起点,新闻价值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把二者混为一谈,必然导致价值理论的混乱。
首先,新闻事实是社会主体价值活动的产物,对传播主体来说,是先在的、既定的、自然的、不可控制的、不可改变的。这就决定了传播主体只能把它作为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条件、前提、基础和起点。其次,新闻事实本身不能储存、不能压缩、不能复制、不能共享、不能传播,传播主体既没有权力改变事实本身,也没有权力处置事实本身。但新闻信息不同,新闻信息可以加工、可以储存、可以压缩、可以复制、可以共享、可以传播。传播主体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权利,是采集、加工、处置、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而不是处置新闻事实的权力。所以,以报道、版面、节目等各种新闻文本形式出现的新闻信息,才是传播主体价值创造活动的产物,才是传播主体创造的价值客体,即新闻价值客体。如果新闻事实是新闻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信息是新闻价值客体,传播主体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最后一点理由是,新闻事实本身既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以矿难为例,作为事实本身,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没有遭遇这种事实的需要。但是,有关矿难的信息,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会产生强烈的需要,传播者需要有关信息(注意不是需要事实本身)进行传播,受众需要有关信息作为调整自己的行为、决策和认识的依据。因为矿难信息不仅有助于人们及时进行有效救援,而且能给人们提供前车之鉴,因而具有极高的价值。而矿难事实本身不仅没有价值,而且毁坏价值。这个例子也告诉我们,报道灾难性事件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事实本身有价值,而在于其信息有价值。由此可见,新闻事实的价值不等于新闻信息的价值(即新闻价值),传播者和受众需要新闻信息,可以获得新闻信息,但不一定需要新闻事实本身,传播者和受众不是当事人,即使需要事实本身,也不可能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新闻事实只能是传播主体进行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前提、物质基础、物质资料,作为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
把新闻事实归入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并没有降低新闻事实作为价值客体的重要地位。打个比方说,传播主体营造的是信息大厦,事实就是信息大厦的地基。因此,包括新闻事实在内的手段性价值客体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相反,它是传播者进行价值创造的强大杠杆和物质基础,它的发展和变化标志着传播水平和发展状况,同时也标志着传播发展的不同阶段。但需要我们明白的是,工具和资料只是价值创造活动的前提和手段,而不是价值活动的目的。所以,劳动资料在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构成中通常处于较低的位置。
第二类是传播主体的劳动所施加、改变、创造的对象,即劳动对象。如新闻稿件、版面或节目等。而这些都是新闻信息具体存在形式或系统存在形式。所以,在本质上,劳动对象是新闻信息,是对新闻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储存和传播。劳动对象通常表现为直接的劳动成果,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直接劳动成果往往不能直接满足主体的需要,它必须与其他主体的劳动成果相交换,才能完成一轮价值创造活动,才能获得最终的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因此,直接劳动成果体现的是主体的付出而不是收益,是价值创造而不是价值实现。所以,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直接劳动成果,是传播主体获得目的性价值客体的中介性价值客体,是既具有手段性又具有一定目的性的价值客体。
事实上,新闻信息作为双重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更复杂的因素。相对于传播者的经济目的,或者说在经济意义上,新闻信息具有突出的手段性;但相对于政治理想,或者说在政治意义上,它又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因为新闻信息传播涉及到传播主体自身和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新闻信息的传播本身,要比传播效果更具有重要性和优先地位。富有职业理想、民主意识、公众意识、受众意识的传播主体会自觉地把公众、把服务对象的价值目标,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目标,把受众最高的目的性价值客体,转化为自身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此外,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作为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惟一性,它是获得传播效果等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惟一手段。所以在新闻实践中,很多传播者对新闻稿件的采写加工,表现出高度的关注,甚至经常把它摆在与传播效果等同的地位。因为好的稿件就意味着好的传播效果,手段的惟一性和关键性反过来又强化了目的性质。
但从总体上讲,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仍然占主要方面,具体表现是:首先,新闻信息主要体现为传播主体的劳动付出,而不是收益,它不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生存和发展等基本需要。其次,传播者搜集、制作、加工、传播新闻信息,如果获得不了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就像厨师烧制的佳肴美味、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一样,形同废品,目标追求难以实现,自身的需求无法满足,价值活动也难以为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对商业媒体,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其手段性质远远强于目的性质。这些都决定了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强于目的性质。
第三类是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要追求、所要达到的最终的目的性成果,即传播效果。传播效果包括新闻报道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我们通常称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和前两种价值客体相比,传播效果才是相对单纯的、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需要的、具有最终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它意味着传播者达到了目的,获得了收益,付出得到了补偿,需要得到了满足。传播主体采用先进设备,对新闻稿件进行精耕细作,生产高质量的新闻信息,努力赢得受众,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传播效果,这也是所有媒体的最高追求。所以,对传播主体来说,在一轮完整的价值活动中,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就是传播效果,正是这一价值客体在决定着其他价值客体的选择和创造。
有专家把传播效果也作为新闻价值客体,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传播效果是不是新闻价值客体,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对新闻价值概念的理解,二是传播效果作为价值客体是否具备新闻价值,如果不具备新闻价值,就不可能是新闻价值客体。
关于新闻价值,大体上有两种理解。一种把新闻价值理解为传播效果,等同于传播效果。按照这种理解,如果再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的结论:新闻价值就是新闻价值客体。另一种是笔者认可的理解,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影响特定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效果是这种属性或功能的发挥,即新闻价值的实现,也即是说,传播效果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实现其价值的结果。即使传播效果具有轰动效应,也只能是新的新闻事实,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新闻事实不能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前文已有论述。
传播效果作为其他价值客体,第一它不是受众的价值客体,更不是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因为传播效果本来就是受众的信息需要得到满足,如果受众把这种满足,再作为价值客体,再满足自身,甚至再再作为价值客体,再再满足自身。且不说如此循环下去有无可能,是不是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受众这种把新闻对自身的满足再当作价值客体的活动,是不是还属于新闻传播活动,是不是还在新闻传播活动的链条之中?笔者认为,传播效果对受众而言,已经转化为下一轮价值活动即信息选择的背景和动因,为主体创造出新的价值需要,而不是成为其价值客体,甚至反复地成为价值客体。因此,把传播效果作为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更无从谈起。第二,传播效果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也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因为它满足的是传播主体对经济、声誉、影响力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需要,对传播主体来说,具备的是经济价值和影响力价值,而不是新闻信息价值。所以说,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与把新闻事实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一样,都是十分荒谬的。产生这种荒谬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专家企图为新闻价值理论构建宏大、系统、无所不包而又整齐划一的理论体系,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微观问题宏观化,单一问题体系化而导致的错误结论。
二、传播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是多层次的,多元的。不同的价值客体,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在价值客体构成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与传播主体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如果以客体或其价值来命名价值关系,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就有三种:
第一是与采写、交通、通讯工具以及新闻事实等劳动资料形成的价值关系。因为这些都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在这些客体中,工具又具有标志性,所以劳动资料体现的主要是工具价值、手段价值,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可以称为手段价值关系或工具价值关系。
第二是传播主体与新闻信息形成的价值关系。传播者采制新闻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要,而不是自己的信息需要,但在满足受众的同时,换来受众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关键因素形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新闻信息对受众来说,体现的主要新闻信息价值即新闻价值,与受众形成新闻价值关系。但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体现的主要不是信息价值,而是一种交换价值、传播价值。所以它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不是新闻价值关系,而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传播价值关系。正如交换价值要以价值为基础,但交换价值并不等于价值一样,传播价值要以新闻价值为基础,但传播价值并不等于新闻价值。传播价值关系也不等同于新闻价值关系。原因在于,新闻对受众主要是新闻信息价值,但对传播者来说主要是交换价值或传播价值。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直接影响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价值则是新闻信息的传播所具有的影响传播者的属性或功能。新闻价值以受众的需要为价值尺度,传播价值则以传播者的需要为价值尺度。新闻信息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但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它只是传播者交换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等价物。因此,我们可以说,传播者与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价值关系,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是传播价值关系。
第三是传播主体与传播效果等收益性成果之间的价值关系。传播效果是传播主体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它体现着传播主体的理想、信念与追求,体现着传播主体价值目标的实现,对传播主体既具有精神价值又具有经济价值,它从精神与经济两个方面满足传播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按照习惯,人们通常以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或其价值,或者获得这一价值客体的方式,来表示整个一轮价值活动中的价值关系,那么,传播者与传播效果之间的价值关系,就可以称为传播效果价值关系。因为传播效果是传播这一活动方式带来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简称为传播价值关系,并把这一价值关系,作为传播主体在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形成的所有价值关系的简称,或统称。因为这一价值关系是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价值关系的主线,在各种价值关系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
三、传播主体与受众主体的关系
新闻传播活动中有两个主体是正确的,但他们并非是共同主体。作为主体,他们处于不同的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作为主体,出现在传播者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传播效果之间形成的传播价值关系中;受众作为主体,出现在受众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新闻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与受众,当一方处于主体地位时,另一方总是处于客体地位,而不可能同时作为主体出现在同一价值关系中。具体地说,在新闻价值关系中,受众是价值主体,新闻信息是价值客体,而新闻信息是传播者劳动的产物,这就意味着传播者在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满足受众的需要,在以客体的身份或地位服务主体。而在传播价值关系中,传播者是价值主体,传播效果是价值客体,而传播效果是受众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因素形成的,这就意味着受众在获得信息满足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付出满足传播者,并因此在这一价值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所以,最后的结论是,传播者与受众是互为主客体,而不是共同主体。“共同主体说”,尽管基本用意在于提高受众的地位,但在理论上混淆了新闻传播活动中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价值主体及其客体的混乱。
四、传播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复杂性
在现实生活中,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造成这种价值关系复杂性的主要因素大体上有四个:
第一,传播主体具有复杂性。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媒体存在,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追求会造成传播主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差异。在西方政党报刊时期,政党报刊追求的最高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就是宣传效果,很少考虑赢利问题。新闻报道的手段性质极为明确,为了达到某种宣传目的,制造假新闻也是政党报刊惯用的手段之一。所以这个时期作为政党报刊的传播主体,其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是宣传效果,而不是经济收益,更不是新闻信息。商业媒体比较复杂,但赢利始终是媒体的重要或主要目标,甚至有极少数商业媒体把赢利视为惟一目标。现在,无论是政党报刊还是商业媒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往往兼顾传播效果和经济效益,极少把其中一个作为惟一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就媒体内部而言,传播主体包括媒体内部的编辑记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管理者与编辑记者之间,记者与编辑之间,采编人员与经营人员之间,都存在诸多的内部矛盾,也会导致对价值客体定位的偏离和游移。
第二,价值客体本身具有复杂性。传播主体面对的不是单一的价值客体,而是一系列的价值客体,不同价值客体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会导致传播主体对价值客体的性质和地位定位变化。
第三,传播活动的社会环境具有复杂性。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会造成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在某些环境下,工具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工具就必然意味着拥有结果,工具就会被视为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在某些时候,劳动对象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劳动对象就必然意味着结果,对象就会被视为目的性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社会环境变化,尤其是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管理政策的变化,也会很快体现为媒体内部的冲突和压力,导致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
第四,传播活动具有复杂性。传播活动不是一个简单的直线过程,而是一个往复循环的螺旋上升结构,先进的采编传输工具是为了生产好的新闻稿件,好的新闻稿件是为了获得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获得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是为了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是为了采写更好的新闻稿件,更好的新闻稿件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往复循环,永无止境。哪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哪是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在循环中有时会变得模糊不清。所以,哪怕是最单纯的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也不会总是体现为手段性质;最单纯的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也不会总是体现为目的性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任何价值客体都会体现出多姿多彩的性质。
注释:
杨保军:《新闻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第74页。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在这样结构复杂的网络传播中,每一个人都同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可能前一分钟还在作为受者阅读信息,而后一分钟就可能在信息。网络中的匿名性特征满足了人们发言的欲望,受众的选择更加突出,受众本位意识的崛起,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受众在接受海量信息同时,逐渐学会了思考,作为一个理性个体来判断每条信息的真伪和价值的大小,从而确定自己的意见并之,而不再像传统大众传播中的受众那样,做孤立无缘的、听之任之的“靶子”。
1.传受本位的新变迁当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之后,新的传播媒介,改变的不仅是新闻传播媒介的传统格局和新闻的采制方式、刊播方式和收受使用方式,更重要的是它正在改变着传统的新闻传播观念,其集中体现就是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关系的变化。人们期望打破传播主体主导的传播模式,冲决单向的新闻传播模式,人们期望接受主体能与传播主体共同驾驭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传播媒介。当新闻传播媒介越来越依赖广大收受者的选择而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时候,以传播者为本位的观念与实践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传受本位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这种新变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由“传播者本位”为主导的传播模式向“收受者本位”为主导的传播模式变迁和转化。
2.传受互动的新追求互动的本质是人与人的互动、人与社会的互动。对于新闻传播来说,传播主体与收受主体的互动,互动的具体表现就是新闻传播由单向的发送式向双向的、多向的交流式转变,“交互性是指传播者和收受者之间的双向互动传播”。互动最突出的结果是强化了新闻收受者作为新闻活动主体的地位,使其与传播主体有更多的机会展开交流和对话。但更为重要的是,互动使收受主体从相对被动的角色转变成为相对主动的、与传播主体相似的观察者、分析者和发言者。在传统的大众传播中,受众总是被动地接受新闻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只能在大众传媒为其“设置”的有限“议程”中作出选择,而无法同大众传媒进行平等交流。受众只有接受信息的权利而没有或较少利用大众传媒传播信息的权利。在网络传播时代,由于网络传播的双向性和交互性,传受关系随时变化,传者与受众的角色随时转换。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是点对面的传播,是一种直线性单向传播模式。而网络传播却是点对点的传播,受众可不受时空限制,与处于网络另一端的人或媒体进行互动交流。信息接受者又是信息传播者,这是一种高度循环性模式。受众要求传播权利的普及和平等参与。他们不但要共享传播的资讯,而且要共享传播资讯的权利。受众不但要主动地选择信息,与媒体交流对话,必要时还要直接参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过程,成为真正的传者。
3.传受平等的新理想互动就是平等的交往。新的划时代的传播手段带来了划时代的交往方式,也就带来了划时代的交往主体之间的关系。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毫不夸张地说:“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电视台。”日本一位学者指出:“当我们听到新闻记者这个词时,我们通常会想象出某个特殊的职业。但是在因特网时代,没有信息传送者和信息接收者之分。每个人都能够参与新闻工作……每个人都有向他人传播信息和知识的潜在能力。”在人们理想的新闻传播关系中,传播主体与收受主体是共同的新闻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尊重、互为目的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他们面对的共同客体是新闻时事、新闻传播内容,而不是各自的对方。他们共同驾驭和运用新闻传播工具,在主体间的和谐关系中,以统一新闻主体的方式共同完成新闻传播,共同享有关于新闻事实的信息,以达到共同的完善和发展。新媒体传播环境下的新闻传播活动逐渐由“传者中心”走向“受众中心”,受众地位强势化趋势日益明显,尽管存在的负面影响不可被忽略,但我们更应肯定受众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正面作用。凭借着传受平等新理念的产生,以及传播平台多元化的有利条件,传受互动的新时代对传媒业的发展贡献不可小视。
本文作者:张蕊工作单位:衡水学院
关键词:新闻欲;传媒经济;新闻价值
作者简介:燕道成,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湖南长沙410081)
早期的西方新闻学者曾将新闻欲作为新闻的起源。在新闻发展的历程中,这一理论早已受到质疑与批判,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欲这一现象在整个传播领域没有存在的价值。实际上,新闻欲是新闻传播学一般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也是人类信息传播活动的动力所在。新闻欲引起新闻需要,成为一般新闻传授矛盾产生的根源。因此,新闻欲在新闻学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新闻欲的概念
在考察新闻欲这一概念之前,有必要首先对欲望范畴作一定的了解,这不仅在于新闻欲的基本特性要由欲望来予以说明,还在于欲望范畴本身众多的歧义性。参考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的定义,我们认为是否可以作这样的理解:欲望(Desires)作为一般范畴,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有机体所共有的一种特性,这是有机体为了维持正常运转(生存、发展)必须与外部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而产生的一种摄取状态。这种状态,一方面表示了有机体对周围环境、外部世界的依赖和需求;另一方面又表示了有机体具有获取和享用一定对象的机能。反映在心理上就是希望、愿望(Wishes)、需要(Needs)和需求(Wants)。这是有机体为了自我保存和自我更新而进行的各种积极活动的客观根据和内在动因。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
“人之为人从传播起”。“人是会传播的动物,人又是一切动物中最社会化的动物”。人类的一切决策、行为都是以了解信息为起点的,因此,以获取周围世界变动信息为目的的新闻欲和人类生存、发展相伴始终。正如人的生存离不开空气一样,我们也离不开新闻信息。“对新闻信息的需求,是人们的基本需要之一”,也是特别重要的一种需要,它渗透在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需要之中。由此看来,所谓新闻欲,就是指主体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新闻信息条件的依赖和需求,即一种积极摄取新闻信息的心理需要趋向。它反映了人的自我意识内部的新闻信息的匮乏与不平衡状态,表现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于新闻信息的依赖性,是人们从事新闻活动的内在积极性源泉。
那么,如何理解新闻欲的内涵呢?
首先,新闻欲是人类社会实践生活对人类主观信息状态提出的客观要求,是人们生存和发展必须具备的新闻信息条件。
新闻欲从渴求对象上看是主体的一种精神需要,新闻欲直接满足的是人们的信息需要,而非物质性的需要,它是通过改变人们的认知、态度和行为的方式来实际满足人们的需要的。人要生存、发展,就需要了解环境。了解环境就是消除对环境认识的不确定性。在不断消除对环境认识的不确定过程中,人对环境的主动性才可以逐步确立,适应并改善环境才有可能。所以,新闻欲同人的其他需要一样,是一种客观需要,是主体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性要求;因为新闻欲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不管是新闻事实还是新闻文本所包含的新闻信息,本身是客观的,不是人主观创造的。主体的新闻欲源于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是主体主观上愿意不愿意接受新闻信息的问题。只要主体还想生存发展下去,他就必须求诸一定的新闻信息,这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必然行为。因此,从主体方面看,新闻欲也是一种客观需要。
尽管近现代意义上的新闻传播事业不过是几百年的事情,但自从人类诞生以来,新闻传播现象和新闻传播活动就一直伴随着人类的成长过程。新闻欲本身就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中对信息需求的产物。“生存与发展是人类交流即新闻传播行为发生的本质动因”,新闻欲也成为其他诸多需要得以实现的“中介”条件,新闻欲亦渗透在其他诸多的需要之中,是其他需要得以实现的纽带和桥梁。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就说过,“报纸就包括在英国城市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之内”。实质在一般意义上指出了信息传播、新闻传播与人们基本生活的关系。
其次,新闻欲和人们的其他欲望一样,是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心理需要。
不同历史时代、历史时期人们的新闻欲是有很大不同的,不同历史时代和历史时期的人们,其主流新闻欲也是不同的。比如,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的中国人,关注更多的是政治新闻,就是说当时中国人的新闻欲主要指向那些政治新闻;到了8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人除了一如既往地关心政治新闻外,更多关注的是经济新闻;而到了90年代以后,中国人的新闻需求是全方位的、立体化的,人们关注自然、社会、国际、国内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最新变化。
就个体主体来说,其新闻欲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是因为:首先,人在本质上是创造性的主体。人总是“贪心不足”,总是在原来新闻欲得到满足之后提出新的需要,以充分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尽可能消除自己对周围环境认识上和心理上的不确定性,从而使自己行为的成效性具有信息上的保证。其次,从总体上说,不同主体的素质在社会的总体发展中都处于不断提升的过程。当总体的知识水平、认识能力、行为活动能力等得到提高的时候,就必然意味着欲望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这其中自然少不了新闻欲的更新和发展。再次,从新闻传播活动本身来说,它是一个日新月异的领域,几乎每时每刻都在为人们创造着丰富多彩的新闻信息,这必然促成人们新闻欲“水涨船高”式地不断发展。可以说,新闻传播本身也在创造着,而不只是满足着人们的新闻欲。最后,从新闻的消费角度看,新闻消费可以说是最快的信息消费,它内在的要求主体必须快速地更新自己的需要,不然就不再成为新闻欲。总而言之,新闻欲是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技术发展等诸多因素紧密相关的需要,是与社会同步发展的需要。社会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实际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新闻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全球性新闻传播环境的快速形成等,都会使主体新闻欲的质与量得到“与时俱进”式的变化。主体自身本质力量的展开过程,构成了新闻欲不断发展变化的、内在的根本力量。
二、新闻欲的构成与特征
人之有目的,因为人“就其属于感觉世界这一点来说,是一种有欲望的活物”。从新闻欲的角度来看,人的一生,就是一个不断产生新闻欲又不断满足新闻欲的过程。
这样的一个过程,其前提是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以及由此决定的个人生存发展的客观要求。不过,一旦这种客观要求进入主观领域,它就不是完全按照自然界那种必然规律的形式发生作用,其中最大的独特性,在于人总是要根据自己对价值的判断来对新闻进行取舍。由于价值构成的复杂性,使新闻欲也表现出十分复杂的构成。
1 新闻欲构成
人们的新闻欲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新闻和新闻事业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新闻欲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新闻欲的构成进行分析:(1)根据新闻欲的心理状态,新闻欲由“欲知道”、“欲使人知道”和“欲被人知道”所构成。格劳德明确地认为:“想知道人及事物的欲求,是由于希求生存的保证或安全化而促成,而形成之原始的冲动。经验新的事情,或等到报知的希望,是自然的人类感情之表现;是生活意志之本质的核心;是形成并维持社会的最坚强的力量之一种”。约斯特则说:“报纸是适合于探求新闻的人类性的一般需要和欲望的东西,报纸不是创造它的需要的;反过来说,欲望是常存在着的,而报纸乃是它的必需的产物。”杉村广太郎说的“欲知道;欲使人知道;欲被人知道”,这种声浪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一种共通的欲望。由这种欲望才产生新闻纸。由“欲知道”的愿望才产生读者,由“欲使人知道”的愿望才产生新闻纸,由“欲被人知道”的愿望才产生新闻的广告。他们认为新闻欲的“欲知道”、“欲使人知道”和“欲被人知道”这三个方面是新闻产生的最终根源。(2)根据主体对新闻传播总体社会功能的心理期待,可以将新闻欲分为解闷性新闻欲、解气性新闻欲和解惑性新闻欲。(3)根据主体利、真、善、美、自由的价值追求为总体目标,可以把新闻欲分为求利性新闻欲、求真性新闻欲、求善性新闻欲,求美性新闻欲和求自由性的新闻欲。(4)根据主体新闻欲的目的性标准,将新闻欲笼而统之地分为实用性新闻欲与趣味性新闻欲。(5)根据新闻欲对象的不同内容特征,可以将新闻欲分为政治类新闻欲、经济类新闻欲、文化类新闻欲、科学技术类新闻欲、社会生活类新闻欲等等,这些针对不同领域的新闻欲指向不同的新闻客体。(6)根据人们新闻欲所指向或关注的空间地域范围,可以将新闻欲分为国际新闻欲、国内新闻欲和本地新闻欲。(7)根据主体新闻欲是否合理的特征,可以将新闻欲分为合理性新闻欲和不合理的新闻欲。(8)根据新闻欲的层次构成,可以将新闻欲分为生存层次的新闻欲、享受层次的新闻欲和发展层次的新闻欲等三个层次。
当然,我们还可以在不同的参照系下对人们的新闻欲做出多种多样的构成划分,由于任何分类都是从对象的不同特征或与受众的不同关系出发的,但对象本身还是同一的;同时,在实际中不同类型的内容往往是交融在一起的;因此,根据不同参照标准划分出的类型总有相互包含、重叠、交叉的一面,即类型划分除了具有绝对性的一面外,还总是具有相对的意义。事实上,人们的新闻欲更多的时候是复合式的需要,而非单一性的需要。
2 新闻欲的特征
从行为心理学分析,人的各种欲望的形成都是以人们相应生物官能的存在为基础的。新闻欲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各种表现形式常有一定的规律性或普遍性。具体而言,新闻欲的主要特征有:
(1)新闻欲的可替代性
现代社会,世界变得越来越广阔而复杂,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与先进的、能量巨大的通讯传输设备的大众传播机构所提供的大量新闻信息,已成为人们监视环境、协调社会及休息娱乐等需要的越来越重要的功能替代物。但传媒若不能满足受众的新闻欲,迫于内心失衡的压力,受众必然会将其新闻欲转向其他渠道(如人际传播),寻找其功能替代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恢复心理平衡。所谓“大道不通小道通”,我国一个时期小道消息盛行的情况即是一例。受众新闻欲的这一特性,说明大众传媒只是满足受众新闻欲的一个渠道,而不是唯一渠道。传播机构要想拥有并保持大量受众,必须要使自己所传播的内容与形式满足受众的新闻欲。
(2)新闻欲的复杂性
新闻欲的复杂性具体地表现为新闻欲的广泛性与多样性。在现代社会,人的高度社会化使其与社会的联系极为密切,我们又处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无时无刻不在信息的包围之中,每个人都需要大量的新闻信息来判断自己所处环境的状况,并据以调整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方式,从而与环境相适应,同时保持自己与社会的联系。所以现代社会的新闻欲是极为广泛的,涉及自然与社会的各个方面。而大规模现代化的新闻传媒借助于先进的技术手段,又使其为受众提供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新闻信息成为可能,这就支持并强化了新闻欲的广泛性。调查表明,不同特征的受众群体在对传播内容、形式及数量的要求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不同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生活环境的受众,各有其不同特征的新闻欲;而社会特征类似的受众的新闻欲则表现出相似的特点。这就要求新闻传媒不仅要注意受众新闻欲的共同性,尽可能满足受众的一般新闻欲,而且要考虑受众新闻欲的差异性,以适当的形式与内容及适量的新闻节目时间与版面空间,来满足不同社会特征群体的新闻欲。
(3)新闻欲的发展性
新闻欲是随着受众自身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发展为新闻欲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随着造纸术、印刷术、电子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人类采集与传送新闻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强,范围越来越广,速度越来越快。新闻欲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不断得以发展的。随着受众心智成熟水平、教育程度及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受众新闻欲的范围与层次也不断扩展提高。调查表明,受众的文化程度和经济生活水平与其接触新闻传媒的程度呈正相关。在文化程度及经济生活水平较高的社会群体中,受众及稳定受众的比率高;而文化程度低经济生活水平差的社会群体中,受众及稳定受众的比率很低。而且文化程度高的受众对新闻传播内容与形式的要求也高。因此,新闻传媒也必须适应新闻欲的这一特性,不断改善自己的新闻传播内容与形式。
(4)新闻欲的可引导性
在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新闻欲的水平受欲望主体及其生活条件发展水平的制约,新闻欲必须与其所处社会历史条件要相适应,才能得以实现。受众受自身发展程度的限制,其广泛多样的新闻欲中必然有合理的部分,也有不合理的部分。同时新闻欲必然会受到新闻欲主体所处社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具体来讲,超越了特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新闻欲是超现实的需要,在那个历史时期是无法得到满足的;而与当时社会利益相冲突,与现实社会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新闻欲会成为不合法需要,几乎不可能得到满足;与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相冲突的新闻欲是不道德的需要,与社会群体中其他主体相矛盾的新闻欲则可能是不正当的需要,都有着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因而难以得到满足。新闻传媒应当视具体情况对受众进行适当的引导调节,以转化受众不合理的新闻欲,满足其合理的新闻欲。
了解了新闻欲的特性,新闻传媒便可在实践中科学把
握新闻欲,适当调节编辑方针,以便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新闻欲的传媒经济学意义
人类欲望的本质或者是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精神”,还是为了“物质”?这个重要的哲学、行为科学问题,对于传媒经济学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往传媒经济学从受众需要出发,但对于人类新闻欲的真正本质却未能有确切的理解与认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人类新闻欲的本质是满足其新闻信息的需要,传媒的新闻生产仅仅是实现其信息满足的手段。这样,便给传媒经济学提出了具有如下重要意义的问题:
1 新闻欲是人们的一种初始需要、一种最基本的消费需要
人类要生存,社会要发展,必须要了解周围世界变动的信息,必然产生新闻欲。信息的传播,是流经人类全部历史的水流,不断延伸着人类的感觉。虽然,关于传播信息中的一类――新闻,能够从一般信息传播中分离出来,仅是最近几百年的事情。然而,新闻欲是始终存在的,只是在人类活动的早期,融于一般信息欲望之中,难以用一种绝对的标准予以辨别。“远古时代几乎不存在时间观念;上古、中古时代的信息传播,数月甚至数年的信息也许可被视为新闻,历史记载与新闻报道,只是从不同的时间角度来看的同一件事情”。“人之为人从传播起”。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日趋复杂,彼此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任何一种行业的变动,任何一类物价的涨落,任何一则法令的修改,皆可能波及整个社会,自然也影响到个人的生活;个人祸福,往往受到社会变动的影响,于是人们就不得不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以及发生在世界各地的事情,以求得自己生活的改善。而只有新闻才能及时地传达社会发生变动的事实,新闻也就因此应运产生。人类最大的嬗变是新闻传播对人类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全面渗透,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新闻传播的时代。
新闻传播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表征和特权,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武器和工具。新闻传播既改变了人类也改变了世界,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新闻传播。事实表明,新闻传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深度地卷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所以,我们可以说,新闻传播是人类生活的主要样式,而新闻欲是人们的一种初始的、最基本的信息消费需要。
2 新闻欲是传媒经济活动的起点
“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在传媒市场中,受众是传媒产品的消费者,新闻传媒最终是为了满足受众的新闻欲。从传媒经济角度来看,传媒是以提供传媒产品的方式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它是传媒产品的生产者,往往也就是这些产品的销售者。传媒产品熔铸着传媒工作者大量的精神劳动(采写编评摄录播等)。由于传媒工作者的辛勤劳动,传媒产品包含了一定量和一定质的信息,因而也就有了它的价值。对于传媒产品来说,它对受众新闻欲的满足程度越高,它在市场上受欢迎的程度也就越高;受众新闻欲的满足度低,它就不受欢迎。因此,深入研究受众的新闻欲,是传媒动作的第一要义。对此,施拉姆有一个关于“自助餐厅”的比喻:受众参与传播,犹如在自助餐厅就餐,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口味及食欲来挑选饭菜,而媒介所传播的林林总总的新闻信息就好比是自助餐厅里五花八门的饭菜。在这个餐厅里,主角是各取所需的受众,媒介只是为受众服务,尽量提供可以让他们满意的饭菜也就是新闻信息,至于受众吃什么及吃多少,媒介是不能强迫的。这样,多样化的新闻欲及其变化趋势引导着传媒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3 新闻欲直接体现传媒生产的目的
马克思在《詹姆斯・穆勒一书摘要》中摘录了穆勒关于消费和消费需要的观点:“‘生产、分配、交换只是手段。谁也不为生产而生产。’所有这一切都是中间的、中介的活动。‘目的是消费’”,“非生产性消费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通过消费得到享受……”作为生产者的新闻传媒是靠它生产出的传媒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新闻欲的,如果不能及时提供消费者欲知、未知、应知的新闻信息,不能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新闻欲,那么传媒的努力与消费者的新闻欲就永远是一个不等式,而最终受影响的就不只是不等式一边的受众了。因此,传媒只有树立新闻欲意识,贴近受众,才能敏锐地捕捉到受众感兴趣或可能感兴趣的问题,才能告知受众最可能需要及尽可能详尽的新闻信息,使受众的接受兴趣与媒介内容契合,从而实现传媒生产的目的。同时随着传媒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人们的精神交往不断增加,新闻欲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新闻产品日益丰富,新闻欲的满足程度不断提高,这样,就能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由此可见,新闻欲是一切新闻传播活动的起点、出发点,也可以说是一切传媒经济活动的起点、出发点;是一切新闻传播活动的归宿,也可以说是一切传媒经济活动的归宿。因此,研究新闻欲,研究新闻欲及其发展趋势和规律性,研究新闻欲满足程度的不断提高,研究新闻传媒产业结构如何与新闻欲相适应,就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四、新闻欲与新闻价值的实现
新闻价值是新闻与主体新闻欲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是一种关系性存在。如果新闻不能满足主体的新闻欲,新闻与主体的特殊关系就不存在,也就无从谈起新闻价值。由于新闻总是为主体新闻欲而存在的,新闻价值就成为新闻的首要的质的规定性。如果经过检验,某“新闻”没有价值,那么某“新闻”就不是新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闻价值的有无决定新闻是否成立。同一新闻客体或同一新闻客体属性对于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的不同新闻欲来说,所形成的新闻价值关系是不同的。
主体新闻欲是主客体之间是否形成新闻价值关系、新闻客体是否具有新闻价值的标准。新闻评价作为对新闻价值的认识活动,就是把主体的新闻欲与新闻客体属性之间的价值关系反映到主体意识中来,从而形成关于新闻客体的肯定评价或否定评价以及评价程度的大小,换句话说,就是用主体新闻欲作为出发点,来衡量新闻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价值的性质及价值量的大小。新闻评价之所以从主体新闻欲出发,是因为主体新闻欲是主客体之间是否形成新闻价值关系的标准,主体新闻欲作为新闻价值标准是主体新闻欲作为新闻评价活动出发点的根据。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涵义:
1 新闻客体属性能否满足主体新闻欲决定新闻价值的性质
新闻客体属性能满足主体的新闻欲,新闻主客体之间就形成正面的新闻价值关系或曰正面新闻价值;当新闻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在客观上有利于主体的发展和完善,具体说即有利于新闻主体实现自己合理健康的新闻欲时,我们就说新闻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是正价值,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是积极的;因为主体的新闻欲并不都是健康的,也不是必然合理的,张岱年先生早就指出:“需要也有高下之分。”袁贵仁在他的《价值哲学引论》中也说:“需要有正当的需要和不正当的需要”,“满足不正当的需要是没有价值的。”新闻客体属性不能满足主体的新闻欲,主客体之间不能形成新闻价值关系,或日零价值。当新闻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在客观上没有形成明显的有利或不
利其发展和完善的效应时,即新闻客体对新闻主体的观念、态度和行为都未造成实际的作用和影响时,我们就说它对主体的价值是零价值或无价值。新闻客体属性不仅不能满足主体的新闻欲,而且进一步对主体产生危害,主客体之间就形成负面价值或日负价值。当新闻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在客观上不利于主体的发展和完善即不利于新闻主体实现自己合理健康的新闻欲时,我们就说新闻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是负价值,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是消极的。
2 新闻客体属性满足不同层次主体的新闻欲及其满足的程度决定新闻价值的量。这里有二层涵义:
(1)根据主体对利、真、善、美、自由的价值追求总体目标,新闻欲由低到高可以分为求利性新闻欲、求真性新闻欲、求善性新闻欲、求美性新闻欲和求自由性新闻欲五个层次,满足主体高层次新闻欲的新闻和满足主体低层次新闻欲的新闻,其新闻价值的高低是不同的。这里又有两种情况:对于那些低层次新闻欲和高层次新闻欲都没有满足的主体来说,能够满足其低层次新闻欲的新闻比能够满足其高层次新闻欲的新闻具有更大的新闻价值;对那些低层次新闻欲已经有所满足的主体来说,能够满足其高层次新闻欲的新闻比能够满足其低层次新闻欲的新闻具有更大的新闻价值。
(2)主体新闻欲的饱和点决定新闻价值的极限。主体新闻欲的满足既然涉及到质和量,那么根据辩证法的观点,它就必然存在着饱和界限。也就是说,主体新闻欲的满足需要获得新闻客体,但在一定条件下主体新闻欲的满足所需的新闻客体是有一定数量限制的。主体对新闻信息的摄入一旦超过这个界限,所摄入的新闻信息对主体的作用就会从有益变成有害,使主体面临“信息过剩”的危机。
因此,新闻欲是新闻价值的标准,主体在新闻评价中总是从新闻欲出发来评价主客体之间是否存在新闻价值关系或新闻价值关系所体现的新闻价值量的大小,并赋予新闻客体以肯定性评价或否定性评价以及评价程度之大小。所以,主体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用新闻欲作为衡量主客体之间是否存在新闻价值关系或新闻价值关系所体现新闻价值量之大小的出发点。这里所谓自觉或不自觉,是指主体有时意识到自己在用新闻欲作为新闻评价的出发点,有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用新闻欲作为新闻评价的出发点。主体总是从新闻欲出发来评价新闻客体,总是根据新闻客体属性对于满足新闻欲是有利还是不利,来赋予新闻客体以不同的意义。从这个意义来说,主体用新闻欲作为新闻评价的出发点,或用对新闻欲的反映作为新闻评价的根据是绝对的。所以,弗・布罗日克说:“每一个主体在评价中都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而主体的利害关系,则是评价的条件之一。”从新闻欲出发来进行新闻评价,是新闻评价的题中应有之义。
新闻欲作为主体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新闻信息条件的依赖和需求,表现了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对新闻信息的匮乏状态。为了利用新闻客体来克服主体的新闻信息匮乏状态,主体首先感兴趣的就是新闻客体对于满足主体的新闻欲所具有的意义。这在主体获取新闻信息的能力比较小的历史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列维・布留尔说,原始人对于客体的固有属性和客观规律性并不太感兴趣,“他们所追求的往往是某种实际效果”,只是在对实际效果的关心中才有关于这些效果的条件的意识和对制约这些效果的自然规律的理解。在主体获取新闻信息的能力比较发达的现时代,虽然主体对新闻客体满足新闻欲所具有意义的兴趣,没有像原始人表现得那样突出,但这丝毫没有改变揭示事物与人之间价值关系的观念活动在认识活动中的优先地位。新闻欲是主体进行新闻评价的直接动因。新闻欲不断发展变化,由此不断地推动新闻评价活动,并进一步推动整个新闻认识活动。
五、新闻欲的激发与引导:让受众感受快乐
关键词:新闻传播者 媒介 社会实践 互动
社会实践的深化不断地丰富着人们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与媒介交互作用、共同发展。媒介是社会实践的载体和工具,社会实践是媒介的源泉,社会实践中的实践主体是媒介的灵魂和主导。不同时代的媒介象征着不同时代社会实践主体存在方式的特点和发展的进程。
社会实践与新闻传播
社会实践与新闻传播密不可分,杜威在其《民主与教育》一书中这样写道:“社会不仅通过传播而存在,而且我们可以正当地说社会存在于传播之中。”①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媒介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媒介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交往、形成社会关系的基础要素,是社会一体化和社会整合的重要力量”②。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来讲,媒介就如“传播学之父”施拉姆给媒介下定义为:“媒介就是插入传播过程中,用以扩大并延伸信息传送的工具。”③从社会学上来讲,媒介是人类社会实践交流的纽带与载体,媒介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发展起来,人类社会的变迁,也是媒介样式变换的原因和根据。
综观人类的发展历史,新闻媒介经历了几次大的更迭。
从原始社会简陋的结绳、打孔和绘画,到封建社会时期的烽火、鸿雁传书,以及到近代的图书、报纸、杂志和现代的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介的更替都在演绎着人类社会实践进化的轨迹。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深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交往方式也不断地更新着,在跨越了传统媒体的边界后,我们进入了以手机、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媒介时代。到20世纪90年代初,网络成为人们社会实践的常用媒介,由此我们进入了所谓的“网络社会”④。
在网络时代里,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人们的社会实践方式和新闻传播的途径。与传统的媒介相比较来说,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参与的媒体多、使用方式的个性化、交往主体的互动性、沟通的无中介性、传播费用低等优点,为此,网络传播成为当代时下新闻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网络知识的普及化,以及使用便捷、花费低等优势使其迅速进入了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人们社会交往的先天性和必要性,人正是以社会性的存在来进行对象化社会实践活动的,“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⑤。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天生的新闻制造者与传播者。
在网络世界里,人们沟通交流、新闻传播的本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张扬,尽管这些新闻传播者身份各异,阶层有别,但是他们基本上代表着社会各个方面的人群,所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社会上有一定的覆盖面。他们通过新媒介参与社会建设,表达着自己的思想观念,传播着新闻,交流着信息,他们的作用正在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
新闻传播者的素养
广义上的新闻传播者应该包括专业的新闻传播者和非专业的新闻传播者两个部分。专业的新闻传播者是指新闻传播组织,新闻传播组织的成员,如记者、编辑、评论员、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摄影师、资料员、核对员、电讯员、工程师、发行人、自由撰稿人、通讯员等;而非专业的新闻传播者是指一切社会活动主体,所有的社会成员,互联网的出现使个人信息完全突破了空间和时间对信息传播的限制,各种信息跨国传播和全球共享成为现实,手机的出现更使人类信息传播进入一个新阶段,与互联网相比,由于超越了电脑终端设备的制约,其使用更为便捷:每一个手机持有者都可以成为“记者”和“编辑”,可随时随地拍下照片、编辑文字进行信息,这有效打破了新闻采集在获得地点、制作周期等方面的限制,使信息传播与新闻事件同步,例如2005年7月伦敦系列爆炸案不是由专业记者,而是手持照相手机的普通民众最早加以报道的。可见,在资讯和网络媒介技术如此发达的社会里,专业的新闻传播者和非专业的新闻传播者的社会实践都能起到新闻、新闻传播的作用。
科技发展为人们的社会交往与新闻传播提供了便利和支撑,然而,新闻实践的质量与效果却主要由新闻传播者主宰,其采写编工作是大众传媒的主体活动,隐藏于新闻产品之中的价值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进而作用于他们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模式,因此,新闻传播者自身的素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闻传播事实。
对于新闻传播事业来说,无论是专业的新闻传播者还是非专业的新闻传播者,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在具备新闻传播技能的基础上,新闻传播者还需要具备必要的职业精神、基本的新闻伦理和良好的社会公德,以便发挥舆论导向功能:让党的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观深入人心,以建设性的正面报道鼓舞人民投入到改革开放事业中来,用客观及时的报道促进社会正义,努力营造和谐氛围。
同时,为了确保新闻传播活动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还需要优化新闻传播的场域环境,营造一个良性运行的新闻传播规范机制,以便使新闻传播者自我约束与外部约束、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新闻传播者与媒介的互动
自从媒介进入人类社会实践之后,人类就与媒介彼此作用、相互建构,共同促进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在社会实践中,人们不仅改造着、发展着媒介的样式,同时,人们也在适应着媒介的特性,遵守着媒介自身发展的规律。
对于新闻传播者的社会活动主体来说,这样的双向建构、彼此适应是始终如一的过程。从发生学上来说,媒介的出现就是人类交流、传播新闻的需要,媒介作为人类实践的工具,其实就是人的无机的身体,是人类生命意志的组成部分,在传统媒介时代里,媒介曾发挥着重要的交流、沟通、管理等职能,进入新媒介时代后,由于新媒介在传递信息、增加互动等方面的特点与优势,因而新媒介被广泛地应用到社会实践的各个领域中。新媒介的这种人格意志的特点更充分地得到了发挥。人们普遍意识到了新媒介具有政治社会化、生活方式潮流化等功能,通过新媒介,新闻传播者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意志,潜移默化中引导社会政治发展的潮流,参与现实的政治生活,同时,新闻传播活动也可以引领社会时尚、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针对媒介如此大的社会影响力与作用力,政界要人均意识到,媒介的作用比纯粹的政治宣传要大得多。
媒介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工具,作为新闻传播的载体也时时刻刻地影响、制约着人类社会实践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特别是为了适应“人——机”的良性互动,新闻传播者更要掌握媒介运行的特点,尊重媒介自身发展的规律。
同时,我们认为新闻传播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不仅是一个事实陈述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事件,由于新闻传播者自身的社会属性不同,立场、观点各异,因而,他们在进行新闻传播时,明显地带有自己的价值观。
鉴于媒介的中介性、工具性的特点,人们普遍认为媒介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价值,也有消极的功能,为此,我们认为要采用自然科学精神与人文社会科学精神相统一的方法来使用媒介,使其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为我们服务。
首先,我们要尊重自然科学精神,享用科技发展的成果,充分利用媒介,特别是新媒介的优势,来为我们的新闻传播服务。新媒介具有参与、互动、监督、交流领域宽、实效大、反应快、成本低、隐匿性强等特点,为此,我们要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到社会的建设中来,人们群策群力、献计献策共同为社会的发展进步作贡献。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媒介的消极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它的缺陷。特别是在新媒介时代,在互联网新闻传播的空间里,媒介效用的变量更是深不可测、难以估量。互联网虽然为新闻传播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陷阱与欺骗。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人们的真实面目和身份被形式多样的符号所代替,这种网络的隐匿性为假新闻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互联网媒介不仅会产生假新闻,而且可能制造舆论暴力,以致为不法分子恶意攻击某一对象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网络媒介运行规范的缺失与漏洞,以及监管措施不到位,违规者成本低等原因,导致一部分新闻传播者随意性和情绪化的言行泛滥,助长了他们不端行为的发生。
其次,我们更要在新闻传播实践中注入人文精神,关怀每个社会个体,我国媒介资源分布不均,即使是互联网媒介,新闻传播者也只占我国人口中的一小部分,新媒介的新闻传播者的社会实践并不能代表我国全部公民的意愿和心声。为此,我们新闻传播者要负有责任心和使命感,深入到广大的民众中间,聆听他们的心声,传达他们的意愿,使他们充分享受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成果,改善他们的生活状态,使他们有尊严地、幸福地生活。
新闻传播实践的国家意志
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深,互联网的触角也延伸到了世界的各个角落,在国际政治环境的影响下,互联网的价值又多了一个变量,由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国家利益、民族差异等因素的存在,敌对势力甚至利用互联网来进行破坏、扰乱和颠覆活动,因此,由新闻传播者和媒介组成的新闻传播实践不但具有微观层面的价值,还具有宏观层面上的作用。
从宏观层面来讲,新闻传播实践和新闻传播体制是国家的整体行为,代表着国家意志,是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者,是国家的一种软实力,它的作用与价值体现在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作为国家行为之一的媒介传播事业在我国内部一直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传统的观点就是媒介是国家的“喉舌”,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意识形态传播的重要工具,是整合国家力量、凝聚民心的强有力的方式。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更是获得了长足的进展,网络已成为我国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通道、参政议政的平台,如此便捷的媒介传播工具,大大增加了民众参与的广度和强度,促进了我国民主建设的进程,助推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我国对外新闻传播的力度和效用还远远落后于我国实际发展的进程,不太符合我国的世界大国地位。胡鞍钢认为:“从国际比较上看,中国媒介的渗透能力十分低下,对外宣传能力无法抗拒西方媒介,也远不适应国际媒介市场的需求,这是中国传媒在国际传媒领域往往处于被动处境的根本原因。”⑥
为此,我们要整合我国的媒介传播资源,大力发展我国的新媒体事业,打造我国新闻传播的实力,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服务,对外宣传我国的国家形象,争取我国发展的国际空间,占领有利的国际位置。
同时,我们也反对任何形式的狭隘的民族主义观点,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世界霸权主义,我们要借助我国新闻传播事业这个载体,打破西方大国的话语垄断,维护世界的公平,伸张世界正义,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注 释:
①John Dewey:Democracy and Education ,New York:Macmillan,1916,P5.
②孟盈:《论媒介与社会关系在发展中的交互促进》,《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③施拉姆·波特[美]著,陈亮等译:《传播学概论》,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44页。
④曼纽尔·卡斯特[美]:《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24页。
【关键词】新闻良知新闻伦理职业道德规范
1993年4月23日出版的纽约华文报纸《世界日报》曾以“大陆记者生财有道”为题公开抨击大陆的“有偿新闻”。同年5月10日《香港联合报》又刊出“记者不耐清贫,金元新闻风行大陆”的文章,对“有偿新闻”进行讽刺和挖苦。与其说是对“有偿新闻”的讽刺,不如说是对报道“有偿新闻”的主体――新闻工作者的讽刺。除了“有偿新闻”,新时期下我国新闻界还存在着许多新问题,如炒作(耸人听闻)、冷漠(缺乏人文关怀)、低俗(黄色新闻等)、侵犯隐私等等不一而足,几乎涉及了新闻从业者的新闻道德和新闻良知的方方面面。
如果大众传播媒介不能正己,又如何引导广大的社会受众?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如何使新闻工作者实现良好的自律,已成为当前新闻传播业不容回避的研究课题。
一、对新闻良知的界定
所谓新闻良知,是指新闻伦理内化于新闻传播主体的品格、思想、习性之中,表现为新闻工作者对待新闻传播的态度、从事新闻工作的理念以及通过新闻传播所要实现的追求和理想。
二、新闻良知的特征
新闻良知是新闻活动主体的内在品格和气质,它体现在新闻工作者外在的新闻活动中、凝结在新闻工作者创作的新闻作品中、深藏于每个新闻工作者的动机和需要之中,同样也体现在一定社会的媒介制度或新闻制度中。
1、内在性
新闻良知的存在方式是一种主观性、心理性的无形存在,是新闻主体所具有的主观意识。新闻良知的内在性还体现在它发挥作用的方式上,即新闻良知通过影响新闻主体的内在意识、主观动机的方式来影响其新闻行为的。
是否能够成为一个事实上的新闻良知主体,关键在于他能否自律,能否进行自我约束。这就是说,自律将成为新闻工作者塑造新闻良知、实现新闻良知的核心途径。
2、稳定性
新闻业和新闻活动有其自身的演变机制和规律,也有其内在的追求和目标,这种规律和机制以一种客观的力量,不断校正和调整新闻传播者的活动方式和活动观念。这种符合新闻业规律的活动观念是稳定的,这样的观念同时也是新闻良知的基础。
3、历史性
新闻良知是在现实世界的运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在人类的新闻传播现象中形成的,是在现代新闻传播业的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因而,作为一种社会良知,必然表现出它的历史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显示出不同的具体面貌,可以说新闻良知是一种具有历史开放性的良知。
三、新闻良知的构成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新闻良知呢?
1、尊重受众是首当其冲的新闻良知
道德规范要求新闻工作者尊重事实,要如实客观的反映事实,既要做到整体真实又要做到具体真实,这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是技术层面的。而怀揣新闻良知,新闻工作者需要的是尊重受众,因为他们是新闻的消费者,要尊重他们获得真实的权利,要对得起他们的信任。新闻工作者更应努力建立与受众之间的信任关系,尊重受众这一新闻良知就显得更加难能可贵了。
2、面对新闻选择时,应是积极的、善意的
作为新闻工作者,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传达信息是其首要的责任,然而传达的同时不得不面临选择,这时应本着积极向上、善意的心去选择。同样的,富有趣味性、具有时效性等新闻价值要素是新闻工作者选择新闻的标准,但这依然是技术层面的标准。而怀揣新闻良知,新闻工作者应用优质化的新闻来实现对受众优质化的引导,受众只有接触到优质化的新闻才会对新闻工作者有优质化的评价,这种优质化的评价在当今越来越可贵。
3、拒绝“过把瘾”的新闻和评论
新闻报道流行负面报道,新闻评论流行批评监督式评论。纵览媒体上大量的这类报道和评论,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新闻人容易追求“效应”或“刺激”而使用一些让人看了非常“过瘾”的词眼。写的人过了把瘾,看的人也过了把瘾,大家过完了瘾,新闻报道的价值也就终结了,甚至是产生了负价值。而怀揣新闻良知,试问在“过把瘾”之外,是否应该考虑对他人的人文关怀、是否还应有促进现实问题解决的良知。
4、知行合一
新闻良知的最高境界乃是知行合一,而能够做到致“良知”于“行动”则是对良知最高的追求。只有将良知植入行动之中,才是我们所追求的良知,同时也是我们最难达到的良知。
四、新闻良知的作用
1、新闻良知是新闻业制度建设的内在动力
新闻良知首先是新闻传播业健康、良性发展的精神源泉。新闻良知从观念上集中反映和凝结了新闻业的追求,它是新闻传播业生存、发展的内在动力。这种精神源泉或者内在动力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新闻制度建设的内在动力、专业规范建设的观念基础。也就是说,如果确立了良好的并且符合一定社会历史要求的新闻观念和新闻良知,就有了建构相应媒介制度或者新闻制度的实践观念。
2、新闻良知是塑造新闻人职业品格的精神武器
新闻良知对新闻人职业品格的塑造主要表现在:内在规定性、指向作用和规范作用。
(1)内在规定性。政治家本尼迪・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认为,一个国家远非只是一个政治实体,国家也是一种精神状态,是“一个想象的政治社会”,它不仅具有地理的界限,同时也具有思想上的界限①。这就是说,要界定一个对象,不仅要通过一些可见的、外在的表现,还要关注这个对象内在的精神气质。因此新闻良知对新闻人是一种精神定位的作用,是新闻人之所以成为新闻人的内在规定性,即拥有新闻良知的新闻人才是职业化、专业化的新闻工作者。
(2)指向作用。人作为主体的实践不是盲目的,而是自觉的。如马克思所言:“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②
新闻良知本质上是一种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价值观念系统,而“价值观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有方向性,为人们指出追求的方向”③。在这个意义上,新闻良知为新闻工作者指明了精神坐标和行动方向,缺乏新闻良知的新闻人,意味着失去了合理解释自己职业新闻行为的价值框架。
(3)规范作用。作为一种良知,新闻良知的存在方式既是无形的也是有形的,它以无形的观念方式存在于新闻活动者的心灵之中,它以有形的方式体现在各种各样的新闻活动规范当中;同样,新闻良知发挥实际作用的方式也是有形与无形的统一,它以观念的无形方式塑造着新闻活动者的新闻观念,它以规范的有形方式指导、约束新闻从业者的职业行为,锤炼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精神品质。
参考文献
①[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序1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2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
③王玉:《21世纪价值哲学:从自发到自觉》,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