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是水污染问题没能彻底根治。如我们的母亲河——黄河,不仅水量不足,经常面临着断流的危险,而且还受到严重污染,干流40的河段水质为劣五类,污染水域已形成酱油色,基本丧失水体功能,给流域内每年造成150多亿元的损失。淮河前些年通过多方面努力,污染问题基本得到控制,可是好景不长,今年又出现严重反弹,污水排放超标,河水又重新受到污染。据水利部提供的数据表明,近20年来我国江河污染一直呈上升趋势,全国监测河段优于3类水的已由上世纪八十年代的80下降到目前的29。同时地下水的水质问题同样不容乐观,约半数以上的城市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人们生活用水超标问题也十分突出。
二是水资源浪费十分严重。我国是农业大国,耕作方式比较落后,尤其是在灌溉方面,目前大部分仍采用沟渠输水,大水漫灌的传统方式,在输水过程中有近1/2的水渗漏掉,利用率不足40,不及发达国家的一半。在工业用水方面,由于设备和技术落后,我国万元产值用水量为103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十几倍。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为55,而发达国家已达到80。城市输配管网漏失率达到20以上,全国每年浪费水资源达到100亿立方米。除此之外,生活用水浪费现象也非常普遍,有的城市本来就缺水,但仍不顾现实条件,到处建设大草坪和水景观,如果对高耗水的行业不加控制,桑拿浴、洗车场越来越多,一些学校、医院、宾馆等用水大户,节水措施不落实,用水仍是大锅饭,跑、冒、滴、漏随处可见,造成水资源浪费。
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方法和措施
一、水资源是重要的物质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而又无法替代的物质资源。因此,加强水资源管理、培育节约风尚、增强全民的忧患意识,应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参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状况,宣传加强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营造出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二、要下大力气控制江河湖泊污染,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坚决反对和制止以浪费资源、牺牲环境而换取经济暂时繁荣,却不顾子孙后代的短期行为。在治理江河污染的问题上,要象抓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那样,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哪里出了问题,就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根除地方保护主义,巩固治污成果,还祖国的碧水蓝天。
湿地具有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而农村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维系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系统稳定的根本保障。以农村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流域社会经济与湿地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流域内“人-水-湿地”和谐是新时期流域农村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
1 湿地生态保护目标
湿地生态保护目标的设置是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而在设置湿地生态保护目标的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一般来说,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具体指能够对社会大众的生产生活质量产生特殊影响的生态系统功能和产品等。湿地生态系统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不仅能够维系流域水安全,还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确立科学的湿地生态保护目标,能够为流域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我国传统的生态保护目标制定工作中,生态修复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对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基于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和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影响,在未来湿地系统将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在设定流域湿地生态保护目标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流域的整体安全进行综合的分析,明晰其对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基本需求;并结合流域水文情势及湿地水源的未来演变,确立湿地保护目标。
2 农村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及理解
农村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要想促使湿地生态保护系统正常运行,就应该加强对农村水资源优化配置工作的重视。一般来说,农村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指借助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逐步对农村水资源天然时空分布状况进行适当的改善。同时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且现代信息技术在农村水资源配置过程中也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因此相关部门还应该借助科学的计算方式和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农村水资源进行科学的统一调配,对各水利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良好的协调,进而促使农村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得到显著的提升,全面推进地区农村水资源的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简言之,对农村水资源实施优化配置就是在系统工程理论的指导下将区域或者流域内的农村水资源在各地区和各个水利部门之间实施高效分配,促使由农村水资源产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凸显。
3 我国农村水资源现状
我国农民农村水资源总占有量位居世界前列,但是人均占有量相对较低,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与部分农村水资源人均占有量较高的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同时,我国农村农村水资源还存在时空分布不均的情况,从沿海到内陆地区农村水资源分布逐渐减少,水土资源的组合不合理,对农村水资源的优化利用产生不良影响。各地区一般夏季多雨、冬季少雨,汛期也集中在夏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洪涝和干旱问题同样突出,成为农村水资源配置方面的难题。此外,农村水资源污染也是我国农村水资源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农村水资源利用和国民经济的建设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4 湿地农村水资源保护管理建议
4.1 建立健全湿地法制
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是提升湿地保护质量的关键点。结合当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条例内容以及自然保护区保护需求设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但是这种部门立法现象可能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从而对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结合当前我国湿地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还应该参照国内外成功经验,在充分分析《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自然保护区条例》,为我国湿地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唯有结合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需求设置专门的管理办法,才能够切实改善湿地生态保护管理不到位、破坏湿地的现状,促使湿地管理水平得到显著的提升。
4.2 加强湿地农村水资源的宣传教育
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不仅仅是湿地管理部门或者地区生态建设部门的工作,其关系到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要想促使湿地生态保护工作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效,就应该借助充分的宣传教育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与到湿地生态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的生态保护效果。加强湿地农村水资源重要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让社会大众真正认识到湿地农村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促使湿地农村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取得良好的保护成效。
4.3 湿地农村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
对湿地农村水资源的保护应以流域为单元,而流域综合管理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和综合性。流域借助河流主线连接成为一个在结构和功能方面紧密相连的整体,并且基于流域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综合性,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可再生农村水资源进行适当的保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与湿地保护工作存在一定联系的农村水资源管理发展战略,对农村水资源有效利用方式进行全面的改善,建立健全的河流水量分配管理方式,对湿地农村水资源的利用加以限制,最大限度的保护湿地农村水资源的再生功能。
目前,国家关于水资源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初步形成了法规体系,但长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具有一些特殊性,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上游梯级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等,因此,流域水资源保护需要有一些针对性强的法规。从实施有关法规的需要和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实际需要出发,探讨了制定流域配套法规,以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殊问题。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应注重对长江及其水资源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统一保护,遵循以流域为单元进行保护以及预防为主的原则,立法内容要体现长江流域的特点。
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法规建设;长江流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依法治国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也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在长江经济带开发确定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定位的大背景下,完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更显急迫[1-3]。
1相关法规体系
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基本内容,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法》、《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配套措施,以及大量地方性水资源保护立法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为实施依据的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因此,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但已初步建立了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其中,很多制度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新水法规定了水功能区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管理、水生态保护等核心制度,加强了法律责任机制,同时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流域管理机构入河排污口管理职责进行了强化,进一步确立了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关的地位,并授权进行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水利部依法制定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国家层面的法规主要是解决我国各流域水资源保护面临的共同问题,还无法适应各个流域的特殊性。解决各流域的特殊性问题,需要针对性地通过立法,形成流域的法规体系来解决。
2立法需要解决的特殊性问题
(1)长江干流近岸水域污染严重,江心水质尚可,污染向江心转移。
目前,长江的水质总体尚好,干支流局部水污染严重。其中干流有近600km岸边污染带,大多分布在离岸200m的范围内。长江沿岸主要城市取水口的位置一般也在近岸,污染严重区同时又是用水集中区。近岸污染对长江主要城市的饮水水质有着重要影响,也成为造成长江沿岸一些城市取水困难的主要因素。近岸污染是长江独有的特殊问题。为适应长江的特殊情况,在目前的水功能区划分过程中,长江中下游干流分左右岸划分。但是,目前在长江干流出现了向江心排污的情形,一些城市和一些企业、工业园有将废水向江心排放的趋势。对于江心排放废水问题,目前的监督管理方式很难奏效,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也缺乏相应的规范措施,亟需有效的法律予以调整。
(2)支流治理污染向干流转嫁。
据近期长江流域水质监测结果,2万多千米的支流中,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的河段长度约占1/3。黄浦江、湘江、沱江、岷江等支流及一些城市内河、内湖污染较严重,对长江干流水体污染负荷影响显著。因此,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不仅需要对长江干流进行统一保护,同时也需要对流域内的主要支流、湖泊的治理进行统一协调。目前长江水污染治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各城市将原排入城市支流、湖泊的污水通过截污管道转向长江干流排放,这样虽然缓解了支流污染,但对干流水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如上海将原排入苏州河、黄浦江的污水转向长江干流排放,南京将排入秦淮河的污水改向干流排放。同时,长江流域内有多个跨行政区划或跨流域性的引(换)水工程,如引江济太等换水工程,武汉的江湖连通工程等。这些引、换水工程对长江流域及有关区域的生态及发展的影响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能完全确定的因素,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但目前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种支流污染转嫁干流的问题还没有有效规范,对于引换水工程的污染转嫁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调整。
(3)从整个流域层面考虑三峡工程对长江水资源保护的影响。
三峡工程是目前长江流域最大的控制性工程。工程建成后,长江干流的水文、水质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库区平缓的水流使水体自净能力下降,水库水质保护对库区及其上游提出了较其他地区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下泄流量的改变,对中下游主要湿地、水生生物多样性、河口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三峡工程的建成改变了长江上下游的治污现状,加重了一些行政区域的治污责任。如三峡水库形成后对重庆、四川、湖北3省(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污染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家对三峡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三峡工程建成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提出了减免措施,但全面落实需要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调整。同时,国家也针对三峡库区制定了有关的管理制度与规定。但这些管理制度和规定往往只针对三峡库区或三峡工程,并不能全面调整三峡对整个流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影响。三峡工程产生的影响是全流域性的,需要有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法规统一协调生态环境保护、治污责任、产业结构调整、生态补偿、生态调度等一系列问题。而目前水法规定的有关流域管理的制度还不能对三峡工程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确定区域治理原则也很难解决三峡水库对整个流域生态的影响问题。因此需要针对长江流域中三峡水库的特点制定专门规定。
(4)从流域层面考虑南水北调对长江水资源保护的影响。
南水北调工程是实现我国南北水资源合理配置、优化调控的跨流域调水工程,它涉及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及多个行政区域。目前中线一期工程和东线工程已建成投运。跨流域调水工程涉及的利益主体关系复杂,其水资源保护责任区分不同于同一流域内上下游之间地方责任区分。水源地的保护不仅需要投入,而且高标准保护(饮用水的保护标准)的要求将会限制当地某些产业的发展和优势资源的利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对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来说,其主要供水目标为城市生活用水,从水源角度讲需要达到饮用水源标准,国家对丹江口水库的要求是“永保一库清水”,对水源地保护标准与要求较高,会极大影响与限制地方一些产业的布局,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使有关地方政府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积极性较低,从而影响整个南水北调水资源的质量。因此,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来明确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在水资源管理、利用及排污等方面责任和权利,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指导各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地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明确各地区、各级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解决多地区和部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协作问题,同时建立相应的保护与发展协调机制与补偿机制,以解决水源地保护过程中的区域外部性与污染的外部性问题。虽然我国目前的一些制度可以用于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保护,但还缺乏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保护责任区分的原则和规定,而不同的责任机制,将直接导致权利义务主体的差异和水资源保护制度设置的差异。现有法规在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保护制度设置上存在空白,不能满足南水北调水资源保护的需要,需要专门对此进行规范。
(5)中上游水电开发的累积效应对长江生态影响与供水安全的影响问题。
长江流域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且开发条件优越。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力资源,是解决长江流域电力能源问题最合理的途径。水电开发一般需要修建大坝水库,从而带来土地淹没、人口迁移、河流水文和水力学特征及河流生态系统等改变,对生态环境带来影响。由于各水电站业主都是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都会寻求其市场利益的最大化,水电调度与生态调度就必然产生冲突。特别是关于多座水电站对全流域生态影响的累积效应,以及对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与用水安全的影响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需要建立健全流域生态安全与用水安全统一调度相关制度,规范水电开发与生态安全、用水安全之间的冲突。
(6)长江流域生态功能独特性与重要性的流域统一保护。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现有水生生物1100多种,其中鱼类370多种,是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和经济鱼类的原种基地。长江在维系长江流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由于这种重要性,表明了长江生态系统的敏感性,需要大力进行保护。随着长江流域开发的不断加快,长江水生态环境的压力加大。目前白鳍豚理论上已经灭绝,江豚、中华鲟、鲥鱼等一些珍稀水生生物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长江主要经济鱼类“四大家鱼”的种苗产量严重下降。近年来,长江捕捞产量不足最高年份的1/4。流域内大量长江特有的湿地面积缩减使不少物种已陷入濒危境地,引发各种生态问题。原来有千湖之省美誉的湖北,现只有湖泊300余个。这种过度开发利用,不仅影响了整个流域湿地环境的生态系统,加速许多长江特有珍稀物种的灭绝,同时也将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长江生态系统因其在我国生态安全与生态健康中的重要地位,必须从全流域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的流域独特性。而目前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渔业法中对于河流的流域生态有所关注,但缺乏法律间的协调与完善,需要进行流域性综合协调。
(7)治污责任的特殊性需要从流域角度进行规范。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形成利益多元化的局面,在水污染治理中要逐步实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利益机制。长江流域涉及19个省(市、区),流域内又有三峡工程等控制性工程,其建设将从流域整体上改变治污格局,因此整个流域的污染治理存在独特性。一方面,上游的污染(水土流失造成的污染、工业污染与生活垃圾污染、农业面源水源污染等)在工程建成后将极大影响水库水资源的状况与水环境安全,并使上游的污染责任转移至库区。库区特殊的水流条件将使水库污染治理变得十分困难并且成本巨大,上游相关省市与地区的污染治理责任需要重新划分,以减少入库的污染量。另一方面,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涉及中央、地方及排污单位的治理责任,这些责任的区分与协调难度是别的流域无法比拟的。例如,在三峡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是依据行政权力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涉及较多的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建设单位、移民的利益问题,工程建成后,行政权力不再是主要支配工程的管理与运营以及水库污染治理的主要因素。原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污染治理行政责任(中央及有关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主要成为一种工程运行管理中的污染治理责任,它不仅涉及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治理责任,同时也涉及库区有关地方政府间污染治理责任,以及库区有关政府、企业、库周居民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各方的利益。这种治理责任与利益格局的变化,对水库水资源的管理方式、要求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工程管理单位主要是一种市场利益主体,市场效益最大化往往是其追求的目标,其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治理往往并不能完全保证库区水资源的最佳安全状态,它本身还存在着水力发电与水生态安全调度的矛盾。而作为长江干流上的控制性工程,三峡水库水资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整个长江流域的水生态安全与中下游的饮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必须明确规范、区分与协调有关中央与地方、工程管理单位与企业、用水户等在三峡水库水污染治理上的责任,确立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以保证三峡水库水环境安全。目前三峡水库治污责任机制不健全,主要靠行政措施进行协调,严重制约了三峡水库治污规划的实施。除三峡工程外,长江流域开展的大规模水电建设,将出现与三峡工程类似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在流域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确立中央、相关区域政府的治理责任,并进一步确定有关企业及有关用水户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责任。
3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的建立途径
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的特殊性问题,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1)制定流域配套法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流域层面的相应规范性文件来加强法律的实施效果,主要包括流域管理机构的强化、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细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水资源保护监测监控和信息化建设的规范等。
(2)制定专项法规。针对长江的特殊问题,通过专门立法进行创设性规定,设立新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流域管理委员会与流域协作机制、三峡水库与其他水利工程的综合性管理、流域内水利工程联合调度规范、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责任机制、深水排污管理规范、流域生态补偿、生态保护与修复、地方政府制约与政府水资源保护考核等。
4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原则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应单独进行流域立法,体现对长江及其水资源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统一保护,以流域为单元进行保护以及预防为主的原则,立法内容体现长江流域的特点。
(1)长江流域单独立法。
长江流域水资源对维护我国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长江经济带的建设对流域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影响是全流域性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现有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解决长江流域的诸多特殊问题的需要。要解决当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单纯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无法满足需要,最有效的是进行适应长江流域特点的水资源保护统一立法。
(2)立法体现对水的生活、生产和生态功能的统一保护。
水资源具有多功能性,水既能用于农业灌溉、人畜饮用、工业原料,同时还可用于渔业养殖、发电、航运。人们为满足不同的需要,为不同的目的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水资源有与其它经济资源的共性,但又有别于其它资源,如自身独有的流动性、可重复利用性、多功能性、不可替代性等。水不仅是一种经济资源,同时也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控制性因素。水作为资源和环境具有一体性。水资源的功能可以界定为两大类:①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的生态功能;②能用于生产、生活等社会经济领域的社会经济功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兴利的同时,一种功能的发挥可能会导致其他功能受到影响甚至损害。正是由于水资源的双重性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尤其要强调合理利用、有序开发,以达到兴利除害的目的。要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统一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要求,合理分配水资源,根据水域纳污能力确定产业结构和生产规模,以及合理安排城镇规模等。这就需要对水资源的生活、生产和生态功能实行统一保护。
(3)体现以流域为单元的统一保护。
水资源与其他固体资源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所具有的流动性。水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汇集,在汇集的过程中,不断地将其他物质溶入,溶入物质如果超过一定的量,将影响到水的利用。水污染的特点是陆上污染源影响水体,支流影响汇入河流直至干流,左右岸相互影响,上游影响下游,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相互影响。这种影响不以行政区为单元,而是以流域为单元。水连同其载体形成河流、湖泊等各种水体,自然水体以其连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流域生态系统。水由于有这种特性,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中,在信息收集、规划、治理方面,单一行政区的管理不可避免地造成地方过分地强调本地方的需要,而忽略流域整体上的需要及流域其它地方的需要,造成水资源的分割利用,另外地方政府一般只对本行政区的水资源熟悉,而熟悉整个流域的水资源状况既不是它的职责,同时也不可能,这就容易导致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无法满足整个流域的需要。黄河断流和淮河的全流域污染就是不注意流域整体性的典型例子。水资源保护的理论与实践都需要流域管理。
(4)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于长江这条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目前水污染的特点主要是,既有干流岸边污染带、流经城镇的中小支流污染、“三湖”等重污染区域,也存在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等急需保护的区域,同时流域源头生态保护、湿地保护、河口生态保护等工作也日显急迫。按照长江流域的特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从总体上加以保护。
(5)着重于解决长江流域的一些特殊问题。
主要包括岸边污染和江心排污的关系、三峡和其他大型水利工程对全流域的影响及其包括考虑生态需要的综合调度、南水北调工程跨流域的利益协调机制、大型工程建成后的治污责任调整、长江独特生态系统保护,以及管理体制设置方面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等。
参考文献:
[1]刘雅鸣.践行治水新思路再谱护水新篇章———纪念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成立40周年[J].人民长江,2016,47(9):1-2.
[2]陈琴.加强长江水资源保护保障流域水安全[J].人民长江,2016,47(9):3-7.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引言
在水资源保护过程中,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实施需要从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在强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相关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目标,遵循“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指导、分区防治”的原则,大力实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工作,以此为基础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主要内容,研究了水资源保护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优化措施。
1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分析
在生态系统运行过程中,水资源是其中比较活跃的基本元素之一,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引导下,相关部门需要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水资源保护部门应对水资源的使用问题进行分析,如水资源污染问题、水资源浪费问题、水资源短缺问题,及时地根据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实现水资源保护的预期目标。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生态危机越来越严重,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不断突显出来,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在生态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生产活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下,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生态问题更加突出,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增多,严重阻碍了城市建设和生态发展,为了有效地改善这一现状,相关部门利用生态资源基础推动着经济发展,但产生的生态问题比较严重,对生态循环带来更大干扰,无法确保饮水安全、耕地用水的有效性。因此,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水资源保护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群众需要树立水资源保护意识,社会各界都需要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支持。
2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主要内容
2.1生态建设
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需要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域的定位发展,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合理地规划,并加强管理和控制工作力度,构建完善的生态安全格局,及时地治理水土流失问题、保护河湖和湿地,强化鸟青山等自然保护区管理力度,限制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为动物提供跨境通道和生态廊道。另外,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野生动植物重点保护工程,建设疫源疫病监督、管理、防护、控制体系。另外,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水资源协作保护制度,强化水资源治理力度,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2.2环境保护
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相关部门需要注重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治污减排力度,还需要大力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建立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还需要注重生态保护、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问题。另外,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需要淘汰其中的燃煤小锅炉,在各个镇、村集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3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为了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关部门需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针对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需要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强化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城镇生活节水,从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进行节能、降碳,鼓励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再利用。
3水资源保护现状
3.1水资源短缺
在新时期的发展中,水资源短缺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生活和生产中的关键问题,地球上97.5%的水资源属于海水资源,真正能够使用的淡水资源所占比例很低。在人口数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社会各界对水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这就需要有效地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为生产、生活的发展提供便利。
3.2水资源污染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水资源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尤其是COD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严重超出了水资源的耐受范围,在很大程度上破坏并污染了水资源,且河流污染对水资源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污水排放量也有所增加,相关部门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遏制水资源污染问题,为水循环的快速发展提供支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更好地保护水环境。
3.3水资源浪费
目前,国家越来越注重水资源保护问题,社会各界也在大力宣传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人民群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水资源浪费问题还未在全民范围内进行普及,如农业生产灌溉、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过程中的水资源浪费问题很严重,导致局部地区的水资源恶化问题日益严重,消耗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引发了严重的水资源浪费问题。
4水资源保护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对策
4.1强化节能减排和环境执法监管
在水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大力引进新型的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推广并应用清洁能源,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地和节材工作。同时,还需要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合理地处理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有效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做好重金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强化辐射环境管理[1]。另外,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生态环境、产业政策、资源消耗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2强化生态环境监测
相关部门需要建设标准化的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强对江河、重点区域水质和控制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系统,提高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并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建设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水文和水资源监测体系。另外,相关部门还要优化气象观测站网布局,优化气象观测设施,监测并预警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和服务能力。
4.3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草原生态保护奖励制度,大力推进湿地、水土保持和水资源保护相关的生态效益补偿和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试点,还需要扶持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储备矿产资源区等,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4加强水资源保护
相关部门需要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工作,有效地处理城镇附近受到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有效地保护城市水源地,强化水质监测网站建设,加强对河流、水库污水出口的监督和管理,鼓励镇政府部门建立污水处理厂,在农村地区设置集中垃圾收集点,集中收集垃圾,并将其转运到垃圾发电站进行集中处理,实现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有效地处理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进而建设农村污水处理站。另外,相关部门还需要注重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建设,严禁在水库、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内开展各种旅游活动。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方案;辽宁营口
中图分类号TV2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22-0269-01
水资源主要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使水体水质达到拟定的水质目标,满足水体功能要求,对污、废水采取控制、削减、处理等工程。
1监督管理措施
1.1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长期以来,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传统水管理体制,使防洪减灾、城乡供水、防治水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工作存在许多矛盾,形成了“多龙”管水的局面。这种分割管理体制,严重违背水的自然规律,不利于各种水问题的有效解决,已成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障碍。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是改革水管理体制的关键。将原来的那种水量与水质分开、农村和城市水事分开管理的体制,改为城市和农村的防洪、除涝、需水、供水、节水、排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实行一体化管理。可以解决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执法难等方面的问题,实现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实施取水许可、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和统一管理水量水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
为适应传统水利向现代化水利转变,农村水利向城乡水利转变,工程水利向资源环境水利转变,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对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水资源所有权由政府统一行使,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适当分离使用权和经营权,逐步理顺水价,形成良性循环的水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促使有效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方面。
1.2明确水体功能和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功能区的管理
水功能区是水资源保护的基础,是实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前提。按照所划定的水体功能,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向水体排污等活动中始终遵循水功能的要求。各级行政部门应协调一致,加强管理,逐步实现水功能区目标[1]。
1.3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和规范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健全计划和节约用水、取水许可年审制度等,通过对取水户下达年度计划取水指标,科学合理地配置有限的水资源,保持其在良性循环的条件下合理开发利用,实现水资源与国民经济发展最优配置。加强对取水户退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和污水排放标准,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控制污水排放总量,确保饮用水质。
1.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营口市是一个缺水城市,节约用水非常重要。应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适时适当调整水资源费用标准,进一步优化调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调动全省节水的积极性,将开源节流和防治污水结合起来,减少污水排放[2]。
1.5完善水质监控
营口市目前的水质监测体系还不完善,一方面监测设备能力较低,监测手段落后,另一方面站网控制程度差,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不足,对水资源的质和量在时空上的动态变化掌握不够,不能完全满足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水质监测站网,大力提高水质监测系统的机动能力、快速反映能力和自动测报能力。在现有水质监测基础上,依据水质时空变化,入河排污口及支流口分布情况,功能区主控断面位置、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水质、水文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监测应做到水质和水量统一,与水功能区划、污水排放指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相联系,应该和动态的水量状况相联系,抓好行政区划的断面监测和实时监测,为水资源保护提供及时科学的管理和决策依据[3]。
1.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
加大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开放性,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全社会自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资源价值观念,使人们形成水是一种有价值的有限资源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共识。
2法律法规措施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才能使保护规划得以实施。依法治水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保护水资源意义重大。应完善和制订《营口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营口市地表水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营口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营口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条例》等。
3 水土保持监督措施
在预防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在水土保持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对无明显水土流失的区域,以防为主,宣传和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保护好现有的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大高效农业开发,发展经济林等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增长。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为主,退耕还林,并调整农、林、牧比例关系,加强监督管理,巩固治理成果,使生态环境建设走向良性循环轨道[4]。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站网,明确监测机构的职责,完善监测手段。重点监测水土流失主要因子、不同类型区的坡面和沟道等各种工程拦蓄措施及植物措施的减沙效益、建设项目开发前后及建设过程中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状况、弃渣的堆放位置及破坏地表植被的情况等,并定期依法公告。
4参考文献
[1] 付学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J].水利发展研究,2010(5):47-50.
[2] 吕明.清原县水资源管理与保护[J].现代农业科技,2011(13):243-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