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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食品种植;品种;耕作;施肥;制度建立
绿色食品是指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对品种、耕作、施肥等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并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
1 在绿色食品生产中要把好品种关
绿色食品特定的标准及生产规程的要求,限制速效性化肥和化学农药的使用,对品种工作有四点基本要求:兼顾高产,优质,优良性状同时,注意对高光效及抗性强的品种的选用,以增强抗病性和抗逆性的能力,从而减少农药的施用和污染。保证品种生态条件与当地自然条件相适应。保持品种多样化,有计划地在不同地块种植或轮换种植不同优良品种。作好选用品种的检疫工作。
2 建立一套适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的耕作制度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必须建有一套合理的耕作制度,科学合理地配置作物种类,因地制宜地确定轮作、间套作、复种等种植制度,在有限的土地上提高资源利用率,注意养地与种地相结合,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有利于作物生长,抑制和消灭病虫草害的发生。对耕作制度的主要要求有五点:一是实行轮作,二是提高复种指数,三是合理间作套种,四是土壤耕作。五是注意杂草的防除。生产操作过程中限制化学除草剂的使用,通过建立合理轮作制度,土壤耕作制度,根据草情和苗情适时进行人工中耕除草。
3 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进行合理施肥
绿色食品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及产品质量要求,在促进作物生长,提高产品质量和品质,有利于改良土壤和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不造成对作物和环境的污染的情况下进行施肥。
3.1合理循环使用有机质,充分利用田间植物剩余物,绿肥秸秆,动物粪尿,厩肥,增加土壤中有机质含量。
3.2通过测土配方,通过植株营养诊断,科学合理地施肥。
3.3以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为主体。
3.4充分发挥土壤中有益微生物在提高土壤肥力中的作用,包括使用微生物肥料及翻耕,灌溉,中耕等措施,调节土壤中水分,空气,温度等状态。
3.5尽量控制和减少化学合成肥料,尤其各种氮素化肥的使用,必须使用时,也应与有机肥配合使用。
A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除可使用微量元素肥料和硫酸钾,煅烧磷酸盐外,不允许使用化学合成肥料;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部分化学合成肥料,主要包括: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磷酸二胺,过磷酸钙,钙镁磷肥,还有氮化钾,硫酸钾等,常用的微量元素肥料有硫酸铜,氯化铁,硫酸锌,硫酸锰,硼砂等等。禁止使用硝态氮肥,掌握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不低于1∶1,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合理使用比例一般是7∶3或6∶4。
4 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
4.1基地办统一负责基地生产管理。基地应建立县、乡、村、户生产管理体系,县乡村三级技术管理簿册齐全,农户应有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有绿色食品生产者使用手册、有基地投入品清单、有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和生产收购合同。
4.2基地办应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操作规程要下发到乡(镇)、村和农户。基地应建立“统一优良品种、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五统一”生产管理制度。
4.3基地应在显要位置设置基地标识牌,标明基地名称、基地范围、基地面积、基地建设单位、基地栽培品种、主要技术措施、有效期等内容。
4.4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制度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建立统一的农户档案制度,绘制基地分布图和地块分布图,并进行统一编号。农户档案应包括基地名称、地块编号、农户姓名、作物品种及种植面积。基地办应建立统一的“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并下发到农户。田间生产管理记录由农户如实填写,内容应包括生产地块编号、种植者、作物名称、品种、种植面积、播种(移栽)时间、土壤耕作及施肥情况、病虫草害防治情况、收获记录、仓储记录、交售记录等。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应在产品出售后10 d内提交基地办存档,并完整保存三年。
5 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5.1建立基地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5.2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从源头上把好投入品的使用关。
5.3有条件的基地应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对农业投入品实行连锁配送和服务。
5.4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基地办要组织力量对基地生产中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6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6.1建立基地保护区。不得在基地方圆5 km和上风向 20 km范围内新建有污染源的工矿企业,防止工业“三废”污染基地。基地内的畜禽养殖场粪水要经过无害化处理,施用的农家肥必须经高温发酵,确保无害。
6.2加强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和提高基地的生产条件和环境质量;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逐步实现早能浇、涝能排的农田水利化;加强基地道路建设。
关键词 枸杞;产品质量;标准化生产技术
中图分类号 S567.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338-02
近年来,针对各类食品案例发生现象,国家加强了包括农业种植在内的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卫生法的立法工作,2006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对于从事食品安全生产,规范食品生产单位按照标准化生产技术组织生产,努力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
枸杞作为药食兼用的农产品,自古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现代医学证实其具有独特的医疗保健价值,进而得到消费者的推崇。随着枸杞种植面积的增加,枸杞种植区域也已经逐渐从原产地域——宁夏向周边省区发展,但是由于枸杞种植技术存在层次不齐的局面,影响了枸杞产品质量。如何提高枸杞产品质量是各枸杞产区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生产单位拓宽枸杞销售渠道、增加经济效益的关键。枸杞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产品,其生产也要遵从国家农产品、食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化生产技术来组织生产,同时紧密结合国内外市场消费趋势,进一步创新技术标准、扩大应用范围,努力提高枸杞质量,充分保障消费安全。
1 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的应用是枸杞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无公害枸杞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有资格的认证机构认证,获得使用认证标志的枸杞产品。其核心是控制枸杞产品中卫生指标,即农药、重金属、硝酸盐、有害生物(包括有害微生物、寄生虫卵等)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残留量,限定在《食品卫生标准》安全阀值范围以内。
无公害枸杞标准化生产是枸杞生产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政府实行的强制性枸杞产品生产要求。枸杞作为宁夏地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之一,2002年宁夏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无公害枸杞行动计划”,制定了《无公害食品枸杞》《无公害食品枸杞产地环境条件》《无公害食品枸杞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这些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宁夏枸杞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实施枸杞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禁用了一批高残留、高毒农药,推荐使用了一批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解决了土壤配方施肥及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残留问题;认识了不同枸杞产区主要病虫害发生消长规律,制定了不同区域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通过权威机构对试验区枸杞果实检测,结果表明:宁夏枸杞农药、化肥及重金属含量所有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无公害规定的标准。应该说,无公害技术标准及无公害生产研究的各项科研成果可有效推动无公害枸杞的生产,但全区的枸杞生产还没有完全实现无公害生产。除了一些大枸杞种植企业、国营农场等能够按照无公害标准组织生产外,一些分散经营种植户以及农村种植枸杞的地方,还存在沿用无公害标准实行前的管理模式,超标使用农药及滥用化肥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思想认识问题,同样的产品,无论采取何种防治方法,都基本能保持较好的售价。从经济核算的角度出发,由于无公害标准生产使用的是低毒、低残留农药,在防治次数上要比使用高毒、高残留有所增加,无公害防治成本相对增加。因此,在缺乏有力的监督和约束的前提下,一些种植经营户宁可选择使用成本较低的剧毒农药防治[1]。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完全实现无公害枸杞生产,要求无论是生产管理、还是产品流通方面,各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从生产源头上杜绝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保证无公害枸杞的生产。另一方面,加强对枸杞种植经营者的无公害标准及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枸杞种植者的素质,使其掌握无公害生产技术,自觉按照无公害标准生产管理。
2 绿色食品枸杞标准化生产技术应用是应对消费市场的客观需求
绿色食品枸杞是随着市场的需要,各单位自愿发展生产的比无公害要求更严格的一种形式。发展绿色食品枸杞的前提条件是枸杞生产首先完成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才能申请生产枸杞的绿色食品。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枸杞食品的典型特征。无污染是指在绿色食品的生产中,通过严密监测、控制,防范农药的残留、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有害细菌等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污染,以确保绿色食品枸杞的洁净。
为适应国内消费者的需求及当前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与国际市场的竞争,绿色食品的生产又可分为AA级和A级。这2种标志都要经过专门认证机构的认可后才能使用。AA级绿色产品指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符合特定的标准。AA级绿色食品接近国际有机产品。A级强调生产过程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为规范绿色食品枸杞生产,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标准(NY/T391-2000)》《绿色食品枸杞标准(NY/T1051-2006)》等。参照这些标准,有些国营农场、科技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开展枸杞绿色食品的研究和生产,其中有一部分已完成了枸杞绿色食品A级的认证和生产。从枸杞病虫害防治的用药选择、产品包装加工等方面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的要求执行,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较高的绿色枸杞食品。
关键词 绿色稻米产业;现状;对策;江苏沭阳
中图分类号 F32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7-0320-01
沭阳县位于江苏北部,沂沭泗水下游,县域总面积达2 298 km2,其中耕地面积13.6万hm2,农业人口129万人。沭阳县是全国十大商品粮基地县、首批平原绿化先进县、商品猪基地县、科技先进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全县森林覆盖率达28.73%,农、田、林网化率达100%,大气、土壤、水质等均符合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1 沭阳县稻米产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稻米的消费理念逐渐发生了变化,由数量满足型转向质量选择型,由营养型转向安全型,由单一消费转向多样化需求,从无公害稻米到绿色稻米,再到有机稻米,对稻米品质的要求逐步提高。同时随着稻米产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面对国际稻米市场的价格冲击和一些国家的绿色壁垒政策,发展绿色稻米产业势在必行,也是突破产业发展瓶颈的必由之路[1-4]。
沭阳县常年水稻种植面积7.33万hm2以上,年产稻谷60万t。沭阳县已通过无公害种植业产地认定面积达9.29万hm2,绿色食品种植面积达1.39万hm2,有机食品种植面积达242 hm2。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56个,绿色食品34个,有机食品9个。其中无公害大米占主要部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中几乎全部都是大米,尤以“江淮”、“茂安”、“白雪”等品牌逐渐叫响“绿色”品牌。无公害、绿色食品水稻生产技术已逐步推广,县、乡农技服务、技术推广体系逐步健全,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初见成效,禁、限用农药品种得到有效控制,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病虫预测防控能力加强,高效低毒农药推广应用步伐加快,病虫草害综合防治体系逐步建成。银河、江淮、星宇、茂安、华源、金益康、黎明等一大批稻米加工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实行产加销一条龙,初步形成“白雪”、“高墟”、“裕农”等有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的大米知名品牌。
2 发展对策
绿色稻米产业发展要从建设优质绿色稻米生产基地着手,推进标准化生产,扩大绿色认证面积,推进产业化经营,壮大龙头企业群体,推进申报品牌,提升绿色稻米整体经济效益。按照“建基地抓粮源,扶龙头促加工,创品牌拓市场”的工作思路,发挥生态资源优势,把稻米生产、收购、加工、销售4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在发展绿色稻米的理念、机制和方式上不断探索创新,建立“企业+基地+市场”的绿色稻米产业化经营模式,实现农民、企业双赢。
2.1 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品种区域
要发展沭阳县绿色稻米生产,优质品种的定位非常关键,筛选米型靓、品质优、口感佳、销路好、农民认可度高的品种作为主推品种进行推广种植,实现品种基本统一。选择稻米种植历史长、农田基础设施好的区域,规划建设绿色稻米常规基地。
2.2 以示范为推手,促进产业发展
通过创建新品种试验区、配方施肥示范区、高产创建示范区等绿色稻米示范田,发挥科技、品种、新成果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和激发农民种植优质绿色稻米的积极性,提高辐射区域农民种植绿色稻米的意识。
2.3 以质量为目标,强化生产管理
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绿色稻米生产操作规程,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制度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农业部门应加强在技术方面的指导,逐步建立品种统一、规程统一、投入品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的生产管理制度,把好生产关。
2.4 以农业执法为抓手,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
定期公布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抓好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和基地监督检查,扶持建立绿色稻米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发展农资连锁配送和服务,从源头上把好投入品的使用关。
2.5 以科技为支撑,强化绿色稻米技术推广
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配备绿色稻米生产技术推广员,负责绿色稻米技术的指导和生产规程的落实;同时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地生产管理人员、技术推广人员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培训,保证生产技术真正落实到位。
2.6 发展订单农业,实现绿色稻米产业化
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组织形式,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以高于市场价推行订单农业,通过委托技术服务,强化绿色稻米基地质量管理,形成公司、技术服务单位、农民利益共同体,促进绿色稻米生产基地稳定发展、农民增收、企业受益,实现多方效益的最优化。
2.7 发挥生态优势,打造绿色稻米品牌
绿色稻米产业必须打造品牌,以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要紧抓国家对发展绿色食品扶持的机遇,申报绿色标志、地理标识,着力打造绿色稻米品牌,进一步开拓优质绿色稻米市场,扩大沭阳县绿色稻米的知名度,促进稻米产业集群发展。加强绿色稻米市场供求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绿色水稻向现代产业化方向发展。
2.8 以深加工为新增长点,延长稻米产业链条
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开发米糠油、精炼油、谷维素等下游产品,以及速食米、碎米深加工等粮细化加工产业,从而使稻米产业链延长,产业发展空间拓展,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形成稻米绿色循环经济,促进全县稻米加工产业实现循环、健康、持续发展。
3 参考文献
[1] 金连登.我国有机稻米生产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中国稻米,2007(3):2-5.
[2] 何忠伟.中国稻米产业的发展:现状、压力与对策[J].农业技术经济,2003(6):41-44.
仅用四年的时间,龙镇农场就建立起高标准规范化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生产出的“年轮”“北大荒”牌系列安全农产品深受国内外客商的欢迎。2008年申请农业部农垦司《2009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建设》项目,获得批准。今年正式实施。
我们建设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提高安全农产品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是:抓好“一个组织、三个监管、两个培养”,保证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一、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
1、我场成立了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保障基地建设与农业标准化、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及项目有机结合,保障基地资金的稳定投入,负责宏观的基地实施方案和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以场发文件下发各管理区、居民组。建立健全基地建设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办法,层层签定责任状。
2、专门成立基地建设办公室,配备两位专职人员,负责基地技术服务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承担基地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工作。
3、各管理区、居民组的农业助理专职负责,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二、“三个监管”
(一)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监管,保障农产品生产安全。
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加强农业生产环境治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使农产品的产地都达到质量安全的要求。
1、确定农产品生产安全区域。聘请有资质检测机构对我场辖区内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定期检测,划定安全生产区域,确保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
2、加强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整治力度。利用低产田改造、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等,加大水利工程农田改造。重点实施无公害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极大地改善了生产条件。
3、加大农产品生产环境的保护力度。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渣等其它有害物质;无公害的种植生产基地、绿色标准化生产基地、有机生产基地,统一规划,树立标示牌;加强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检查,及时处理危及农产品安全的有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严厉制止一切危害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的行为。
(二)加强基地建设监管,保障农产品生产安全。
1、基地管理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田块种植面积达2000亩以上,鼓励种植户规模种植。对施用5公顷以上无害化处理的农家肥种植户,农场每亩减免利费税20元。扩大绿色食品原料基地有机肥施用面积,目前全场施用面积达3.8万亩。
2、记录管理基地办有詳细的基地分布图、地块分布图,并对地块进行统一编号;三级技术管理簿册齐全,农户档案齐全、规范。基地办根据农场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册,并将规程、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册下发到各管理区、居民组和农户手中,由他们规范、真实地填写每一次农事活动。记录完整个生育期后,上交基地办存档。
3、制定管理基地办根据农场基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五统一”生产管理制度》、《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基地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基地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基地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下发到各管理区、居民组和种植户手中,让他们认真学习,掌握绿色食品的生产资料使用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各管理区、居民组设有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投入品专供点,便于种植户领取和使用。我场目前对基地农业投入品实行统一购入,连锁配送和服务。
(三)加强投入品监管,保障农产品生产安全
1、基地实行区域化种植,实行场种子公司统一供种。选择适合本地区生长的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农产品品种。我场建立土壤化验室,实行测土配方平衡施肥,建立外来有机肥质量检测制度;鼓励种植户施用经进无害化处理的农家肥、绿肥、饼肥,扩大绿色食品原料基地有机肥施用面积。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菌肥、秸杆还田等措施,生产资料实行由场农资公司统一购入;基地作物病虫草害防除积极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技术相结合方针,结合铲趟、深松进行综合除草,做到“除早、除小、除了”。虫害物理防治生产中使用了频振式杀虫灯等措施。
2、把好我场农产品投人品关,实行投入品例行整治制度。把农业投人品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理》、《兽药管理条理》和农业部禁用农药名录,有计划、有步骤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禁用农药和兽药行为,净化农资市场。
3、把好我场农产品生产关,落实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和帮助农种植户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统一技术规程,规范投入品进货渠道、生产档案记录、动植物防疫检疫记录、有害生物无害化处理记录、休药期或安全间隔期记录等。
4、推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行市场准入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实行进退货管理制度、货物流通档案管理制度、产地挂牌销售制度、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质量安全公示制度等。积极配合T商部门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制度的实施。从源头防止了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的使用。要求各农资经营点加强限用农药的管理,规范限用农药销售专柜,詳细登记限用农药的进销情况,做到去向清楚、用途清楚。
5、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在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公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热线12315,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冒用质量安全认证标志、生产销售不合格认证产品的,可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方便了消费者的投诉,让老百姓买上放心投入品。
三、“两个培养”
(一)培养龙头企业,开拓市场辐射力
龙头企业的成败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且已经成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因此,龙镇农场2007年投资2000万元有机加工厂——黑龙江龙绿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现有员工526名,其中管理人员6名,大专及以上学历15名,专业技术人员10名。厂房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拥有有机原料种植基地150公顷。公司依托独特绿色有机基地的资源优势,加T有机保鲜糯玉米,速冻玉米,有机玉米碴,有机豆,有机蔬菜,山野菜4大类30个品种。09年年生产能力达到加工有机玉米2000万穗,各种有机蔬菜、山野菜200吨的能力。产品富含人体所需的多种维生素、卵磷脂、亚油酸脂肪等营养元素,是北大荒特有的有机餐桌美味。产品先后多次荣获“黑龙江省名牌产品”、“最受消费者喜爱商品”美誉,形成了以哈尔滨、上海、北京为中心,辐射全国及俄罗斯地区的销售网络。
(二)培养生产者和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可以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十三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水;
(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农产品生产。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合格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生产者不得销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配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
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履行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产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
(二)按批次进行自检,并公布自检结果;
(三)对自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暂时滞留,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五)与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
(三)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标农产品;
(四)伪造、冒用有关认证标志、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或督促零售商户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装物或者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及学校、医院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农产品,应当实行索证制度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第三十一条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属依法需要检测、检疫的,应当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五)以经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外埠农产品向产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并委托其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性抽查检测。
监督性抽查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由到结果之日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三十五条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性抽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禁止其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对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被检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被检查的农产品暂予查封或押扣,经复检合格的,应当及时解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设置农产品速测结果公示栏。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认定或认定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标示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农产品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或实施处罚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