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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公司拥有或受托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
(2)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
(3)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4)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5)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6)有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经营范围。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区建设局是全区建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区城市次干道、支路、道路综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中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负责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设计审查机构等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配合安监部门进行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二)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建筑拆除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城管局负责全区拆违活动中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街道、乡和社区(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居(村)民自建房拆除活动(非房屋拆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拆迁人、发包人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包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承担建筑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根据建筑拆除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严密监控。同时制定各项建筑拆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违章、野蛮施工和不文明施工。
三、当建筑拆除施工达到危险性较大规模时(如爆破作业,六层以上、高度超过20米和特殊结构的建(构)筑物、或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等),应实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筑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并对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建筑拆除施工单位(承包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转包建筑拆除施工工程,严禁拆除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越级承揽拆除施工。
建设单位(拆迁人、发包人、受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将建筑拆迁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施工的,造成安全事故的,与承包方(施工单位、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六、结束语
一、窗口工作:
1、继续做好施工许可工作,严格审核建设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2、摸索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加快建筑业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制度,营造建筑市场诚实光荣、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3、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推行便民服务,树立窗口良好形象。
二、招投标管理:
1、规范招投标市场各方行为,继续做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规范投标单位市场行为,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加强对评委的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评委评标水平。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结合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修改出台《*县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
2、规范招标机构行为,重点是检查招标机构资质是否与所工程相符合,承接业务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提供服务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等,进一步促进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
三、资质管理:
以建筑业类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重新调整为契机,积极引导企业资质升级,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县建筑业企业专业结构层次,尽可能地满足我县城市建设对各个专业的需求,指导好现有建筑业企业顺利完成企业资质重新就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好我县造价咨询、招标、工程监理等中介企业逐步按新标准就位,并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和考核力度。
四、市场管理:
1、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针对施工企业管理体系薄弱、项目部管理混乱的现象,尽早出台我县《关于加强对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强化项目部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彻底扭转今年我县施工安全的被动局面,实现行业管理从全面监管向重点环节监管过渡。
2、加大对违法违规项目和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项目要控制设计这一关。
3、在今年监理市场整顿的基础上,组织“回头看”,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4、加强对外地进盐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完善市场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予以清退。
五、安全管理:
1、继续严格执行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列出重点监控项目,布置重点防控内容,杜绝我县建筑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2、加强巡查和处罚力度。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建筑业企业联合工会的作用,大力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业主及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4、规范施工企业项目部的管理,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数量配备的管理,并逐步建立考核机制。
六、质量管理:
1、继续深入开展、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各项制度的同时,完善考核办法,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现场质量的保证体系,依法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立保证工程质量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质量事故隐患的发生。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职工质量意识和责任心。在分批对施工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建筑质量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学习培训的同时做好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的施工技术素质。
3、加强建设工程日常质量监督管理,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抽、巡查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小、散项目的施工质量水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己不再长期稳定不变,而是同其它商品一样随市场变化;业主与承包商的性质大有改变并呈现出多元化,现行施行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1)施工企业利益严重受损,造成施工企业“计划经济的收入,市场经济的支出”的局面。如果为外资业主,则等于肥水外流。
(2)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将管理费用大幅度降低,使工程管理大打折扣,从而影响建筑产品质量。
(3)由于业主与施工企业地位不平等,施工企业为承揽任务垫资施工,大量贷款,不仅使企业发展走入死胡同,而且造成严重不良债务,给金融业带来负面影响。
(4)在项目招标中业主片面压低取费,从而造成资质等级低、管理水平低的企业的中标率高于资质等级高、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使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的管理、技术、装备优势难以得到发挥,并且挫伤了企业进一步提高管理、技术和装备水平的积极性。
(5)导致了取费等级高的企业在承揽任务后,将工程层层转包给资质等级和取费等级较低的企业,坐收管理费,不仅产生腐败,而且,由于这些企业管理水平低,技术、装备水平有限,致使工程事故频发,使业主利益受损的同时,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6)承包商为了中标片面压低报价,中标后利用增加现场签证等手段弥补损失,不可避免地带来。“三超”,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难以控制。
二、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的基本原则
2.l正确处理工程造价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工程造价就是完成—个工程所必须消耗的人工、机械、材料等的综合费用,根据投资方、施工方、承包方、审计方,不同性质的单位可对同一工程提供不同的工程造价,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结算等。工程质量是指竣工的工程应达到图纸的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特性。正是由于工程造价与工程质量的密切关系,也使工程项目的寿命周期随着工程造价与工程质量的变动而变动,工程造价高则其质量较好,使用费用降低。反之,工程造价低则其质量难以保证,使用费用必然上升。
2.2引入价值工程概念,采用价值管理手段
价值工程又称价值分析,是以提高产品价值为中心,对其各项功能进行分析评价,使之以最低的总成本,实现必要的功能。建筑设计中如何将工程项目的功能要求与投资有机结合,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既不单纯追求降低成本,也不片面追求提高功能,而是力求提高成本与功能的比值,获得最佳的设计方案。在设计中推广运用的价值工程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同时,价值管理的运用在建筑业得到迅速发展。—般情况下,应用价值管理可以降低整个建设项目初始投资额的5%一10%,同时可以降低项目运行费用的5%一10%。
三、建筑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思考
1、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形态的转变—动态管理
为了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形态正在由静态向动态转变,并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
(1)定额由“量价合一”改为“量价为离”,作为工程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固定的,而工程实物消耗量的单价和物化劳动,在空间上各地是有区别的,在时间上不同时期是变化的。因此,最新编制的定额只体现工程消耗量标准,而将全省各市、地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季度定期在造价信息刊物上予以,并实现了全省市范围的价格信息联网。
(2)取费标准的确定依据由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改为按工程类别取费,实行以取费证书和取费认证单相结合的取费管理办法取费证书用以表明施工企业所具有的最高取费级别,取费认证单用以判定工程类别并确定工程项目的取费标准,这样既避免了业主编制标底时片面压价,损害施工企业利益;又使达不到工程项目所要求的取费等级的施工企业被预先排除在招标范围之外.从而保证了公平竞争的实现,也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3)材料价格的调整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建筑材料是构成工程实体的物质基础,其费用是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材价格应该因供需矛盾而变化,遵循价值规律。它是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2、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取综合费用的基础—费用项目简化
现行的综合取费是以基期基价基本直接费为计算基础,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能体现“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落后,使施工企业安于现状、不思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上不去,不利于建筑业的发展。若以人工费为综合计算基础,就忽略了施工企业的设备技术、机械化程度,只有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才能真正反映综合取费中施工管理费和计划利润的真正含义,符合综合取费的原则。
因此,简化费用项目,保留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其它能够反映企业间竞争的费用因素如: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措施费、远征费等均按实际发生计取,作为个别成本报价。
3、按不同类型的工程确定间接费率
市场经济把一切的经济关系都市场化、货币化。建筑工程造价中的间接费就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管理中所消耗人力、物力的货币形式。现行的间接费计取办法是按施工企业所有制性质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在施工管理费、人工费、利润和远地施工增加费等方面划分了若干等级费率标准,形成了施工企业间的“级差成本”、“级差利润”,人为地造成了同一工程不同价格的不合理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恰恰制约了施工企业的技术进步。工程造价必须由工程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按企业资质等级只反映了施工企业营业范围的交叉,造成了一个工程有几个不同等级的施工企业都有资格承建的情况,这产生了许多弊端。
4、改革传统定额,实行竞争性的间接费率
现行的建筑产品定价方式仍然是沿袭计划经济的工程造价制度,实行统一的“量、价、费”,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改变现行的定额管理模式,按“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思路进行改革。借鉴国际先进管理办法,将定额改“定”为“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定价因素中的价、费全部放开,定额的作用不再是指令性标准而是指导性依据,作为国家或基建单位预测、控制工程造价的参考。
改革传统定额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执行:
(1)竞争性的费率。将施工管理费利润、远地施工增加费由法定指令性费率转变为竞争性费率,以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
(2)“量”、“价”分离。定额消耗是科学测算得出的。目前应作为国家和部门的法规。人、机、料的价格要与消耗量相分离,以指导价实行动态管理。
(3)实物消耗量与施工手段消耗量分离。定额规定实物消耗量是统一的、不变的,而施工手段消耗量是不同施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在市场竞争中的体现。
(4)原材料的费用和运杂费、采保费分离。材料原价可综合计取,运杂费和采保费因企业而异。
(5)施工现场发生费与企业经营费分离。调整费用定额中的项目,其实直接费属现场费用,间接为企业经营费、两费分离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
5.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网络化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益普及的今天。各方面的信息流铺天盖地、纷至沓来。面对如此巨大的信息流。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显然已无能为力了,我们必须寻找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这时计算机网络、软件就成了时代的宠儿。普遍为人们看好。计算机的引入标志着我们的工作有了新意。同时也给社会创造了效益。充分发挥现代化管理手段,既是向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为此,从长远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与国际接轨。目前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中所采取的诸项措施都是以此为出发点进行的,我们只有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建筑工程造价行业专业人员的素质,才有可能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走上国际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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