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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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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司法体制 现状 改革的思路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司法改革正由浅入深、由易至难,有计划按步骤,逐步稳健推进”①。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有序稳定的农村,就必然要求深入推进农村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进行农村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治国家的核心是要依法治国,就是要在管理国家事务即管理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农村司法体制是我国整体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改革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方面,农村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影响着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加紧研究与改革我国农村司法体制,进而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其次,农村司法体制改革是在我国发展过程中践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最终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进行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在农村尊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尊严,保障村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种合法权益,这符合以人为本发展的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②,符合我国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符合提高和促进农村人口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的需要,最根本是践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再次,农村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要实现社会的内部和外部的和谐,即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农村人口是社会重要主体,城乡之间人与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主要方面,城乡资源共享,共同进步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所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国走向富强、民主,中华民族走向振兴,人民获得幸福的主要体现。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可以使我国农村逐步走向民主法治的状态,并促进城乡之间公平正义,缩小城乡差距,让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幸福感得到共同提升,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

我国农村司法现状

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制度和司法价值认识的缺失。我国农村长期形成依靠乡土人情和亲朋好友关系办事的习惯。在农村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农村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又要顾及农村各种人情和关系,因而不得不竭尽所能在法与情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否则,在人情和关系上就会导致不理解或矛盾,直接影响其在当地的生活、学习,甚至家族都会受到负面的影响,出现诸多的麻烦,这是农村司法人员所面临的职业考验。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以结案率为标准的晋升机制的错误引导下,个人素质和道德素养存在差别的农村司法人员中,部分人具有很深的职权主义观念,对案件的分析不能融入乡土性的因素,诸如生活习惯、风土人情、生活经验等,虽然裁判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却不是在当地乡土社会固有的具体情况下进行的法治实践,使得村民对司法的价值期望得不到实现,盲目追求办案结案率的价值取向,忽视解决案件的公平公正结果,审判方式的僵化,最终导致村民对判案结果的不认同。加之在办案过程中还会受到上级行政领导及机关的干预,于是办案制度和价值认识都出现了错误和偏离。

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纠纷解决理念的对峙。“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纠纷解决理念的对峙主要表现为司法理念的‘超前性’与农村司法需求‘滞后性’的冲突,在纠纷出现的时候,很多人认为上法庭打官司是可耻的。”③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是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在观念上认定自己倒霉;或者组织家族的势力,靠聚众闹事的方式,以争取所谓的“补偿”;又或者利用有裙带关系的当权者给对方施加压力,甚至威胁,打压对方,实现目的;又或者采取给钱“私了”的办法,即使是刑事案件,也回避法律。人为地破坏法治环境,使法律案件的处理失去了法治公平、公正、合法的性质,把讲法律公平、公正、合法的地方,扭曲成势力、权力、金钱较量的竞技场。同时,我国大多数村民因为受教育程度的差异性,决定了封闭守旧的小农意识比较严重,在遇到具体案件时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别人遇到侵害,知情人不愿作证,当自己遇到侵害,又没人作证,这样形成的恶性循环,给农村司法人员执法办案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农村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很多村民融入到城镇生活。但是农村社会的主流思想观念中,“民间法”在村民心中存在着相当的位置,“即当前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由‘法律秩序’、‘人治秩序’、‘德治秩序’、‘宗法秩序’等多种秩序组合而成的一种多元混合秩序。”④由于缺乏法治思维和观念,很多村民对法治存在着惧怕的心理,加之法院对诸多案子的判决结果,并未在村民心中树立起国家法的权威,村民看不到司法和诉讼的价值。在法律司法实践中,我国虽然以国家法为主要实施的法律,然而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法时,没有完全将体现乡土地区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等的“民间法”边缘化,在司法过程中两者之间总会发生剧烈的冲突,无法达到协调和统一。只要国家法不能符合村民心中的“民间法”,村民就很可能无视国家法,而直接在其以往的惯例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可见,现代司法还远离着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地区,村民在纠纷发生时选择远离诉讼就不可避免了。

农村司法现实趋向与现代司法脱节。我国当前的农村司法改革,是逐渐与世界司法体制接轨的,所以对农村社会的诸多法律法规是根据国际标准和全球化的标准来制定的,同时现代化的司法制度也要求具有现代化的国民素质来与之相对应,在我国农村的司法运行机制中,农村司法的现实趋向与现代司法是不相符合的,比如:农村司法人员在利益平衡的能力上有待提高,由于农村司法人员在当地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利益平衡上难免有所偏向,导致在满足村民合法利益需要时,不能充分体现法治的公开公正,使正当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农村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没能真正体现现代司法的程序性要求,村民心中轻程序,重人情、重关系去实现实体内容的观念还存在;村民心中的亲民性与司法形象的严肃性相差甚远;等等。以上现状都不利于农村司法改革。

缺乏法律人才的长效引进机制和经费支持。我们农村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农村发生的案件层出不穷,案件的性质、涉及的关系也纷繁复杂,基层法院接受的案子太多,法律人才配备不充裕,由于经费不足,乡镇司法所的运行、民间调解组织作用的发挥都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导致案子积压,大大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效率。随之法院也就无力在人力、物力上保障农村司法工作的正常有效快速运行。

我国农村司法改革的思路

推动农村司法主体向专业化提升。首先,努力提高农村司法主体的服务意识。农村司法人员应当顺应司法现代化发展的潮流,提高自身的主动性、能动性,在司法程序中不再处于被动地位,主动增强自身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提高自身觉悟。其不仅要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能准确地从法律规定上判断是非曲直,还能掌握和具备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熟练的技巧,还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到案件的当地去,了解具体的乡风民俗、世态人情,让现行法律在实际的运用和具体的操作上体现本土化特色。让法律的实践不是机械死板而是生动灵活,这对于满足我国农村在完成社会转型时情况复杂化的司法需求是极其重要的,从而促进和完成农村社会转型的有效过渡。其次,完善农村司法人员的地域回避制度和任职交流制度,并且坚持执行,有效减少与避免熟人社会里因亲朋好友、家庭势力等因素造成司法判决的不公正因素,从而保障农村司法独立权的有效公正行使。再次,完善农村司法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必须按照司法的规律和现代法治的要求,通过尽快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等级管理、惩戒等制度,有效避免农村司法人员到了一定阶段后就秉承“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和状态,解决其不愿提高纠纷解决能力问题,逐步推进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法官制度建设。

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村民法治意识的转变对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法律的宣传工作,坚持“送法下乡”,不仅要送法律思想,还要送法治观念,培养村民的法治思维能力,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让村民懂得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只有在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障,明白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样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和维护权利。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开拓创新,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基层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支持,为农村的稳定和谐发展建立法治的环境。就村民而言,应积极主动地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提高自身的经济文化综合素质,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基本知识,并能在现实生活中守法用法,提高预防违法侵害的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水平,在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中通过积极主动参与的行动来发挥自己的作用,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司法机关应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以增加村民对司法的信任度。

立法和执法要着眼于农村实际。首先,切实加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三农”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的重中之重,转型期的农村法律问题呈现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和执法,切实保障转型时期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加村民收入,合理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子女教育就业问题、医疗问题、老人社会保障问题等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其次,立法时注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中国农村由于其特殊性的存在,“礼”、“情”、“理”思想在群众心中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根除,因此,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深入农村,根据农村的村情、民情,实事求是地把农村社会里的风土民情、习惯、习俗等因素加以诸多考虑,并不断融入到国家法中,使法律与农村的实际和村民的需要相结合,让其不是脱离本土实际的法律,而是一部融合法律、道德、习俗、伦理等诸多因素的国家法,使农村司法人员在运用法律时,在法律基本框架之中,做到合情合理,以此更能符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和村民现实的心理接受能力。由于村民长期生活的背景影响,他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完全遵循严密的法律逻辑,注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中国法律人都应当把目光投向农村,先了解农村司法和农村居民的法律生活,再探索制定法与农村法律生活固有逻辑的和谐之道。”⑤因此,农村司法体制的改革在立法和执法上要与农村具体实际相结合。

在农村广泛推进现代司法。一方面,现代司法要求以公正司法树立法治权威,促进纠纷解决的程序化和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化。纠纷解决过程的程序化,要求司法程序必须具有透明性和公开性,使村民对程序的各个步骤有所了解,保证村民在司法过程中获得准确的信息和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明确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纠纷解决的程序性特性,就是要严格按照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审理案件,这样才能纠正滥用司法权的不正当行为,最终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性,提高村民对司法的认同感,为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如果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性得到实现,在不同层面上提升司法权威的制度就可以形成,那么在农村社会就可以克服传统的习俗观念对形成有效的司法权威造成的阻碍。同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的关系,改革法院的管理制度,构建高效、有序、公平、公正的审判制度,以此加强村民对法治作用和意义的认识,理顺法治认同的沟通机制。纠纷解决的程序化和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化,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的正当性,树立法治的权威,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法治建设。

另一方面,现代司法要求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便民化。纠纷能否能到解决是检验法律在实践中能否具有实效的重要标准,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将人民调解活动贯穿于审案的全过程显得极为重要。因为它不受形式的约束,不局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不拘泥于法律程序,可以针对具体的案件,在简便、灵活的方式中处理问题,并且能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所在地区的乡规民约、风俗习俗,在审理案件时合理地平衡这些规范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在情、理、法中找到结合点,为当事人保留了熟人社会不丧失尊严的生活空间,因为中国农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相互之间都为“熟人”,人们重视保持互惠性关系的存在,在这样的“熟人社会”里,人们相互牵扯,即使产生法律的纠纷,仍然有缓和人际关系的愿望和需要,并且在农村还缺乏有效的证据保留和重现的技术能力,造成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困难,因而,人民调解在农村成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就成为了一种必然或一种需要。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便民化正是符合了农村纠纷解决的实际现状,满足了农村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它不仅减少了基层法院的案件堆集的压力,而且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使当事人之间能够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基础上,达成协调与统一的认识,缓和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双赢互利被农村社会所接受,这将成为推进农村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精神力量。

加强农村司法队伍的建设。在农村法治建设的进步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法律人才。目前农村专业的司法人才还较缺乏,因此,必须注重对农村司法专业队伍的建设,加大对农村司法人员支持和培养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专业司法人员向农村输入,创建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队伍,并建立农村司法人才引进的长效机制,使其投入到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为农村法治建设服务。同时,应当进行国家司法考试改革,在农村降低法律从业资格门槛,针对贫困地区放宽司法考试的学历资格要求和降低司法考试分数线,为有志于投身农村法治建设的人提供机会和出路。建立物质保障制度,设立专项经费,确保乡镇司法所、民间调解组织工作的有效运行,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司法队伍的稳定性。

(作者为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洪碧华:“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1期(下)。

②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5日。

③熊培玉:《乡村里的中国》,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179页。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第2篇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要让公平正义在实践层面体现,必须依靠制度安排。党的*通过的《决定》,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和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作用,并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任务。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一般来说,许多国家都经历过这样的过程,随着开放发展的步伐,社会要经过一个转型期,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搭建引导社会发展的制度平台。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环境下,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更为必要、更为紧迫。我们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同时,更要放眼长远、在制度建设和创新上多下功夫,注重从制度建设入手,切实保障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权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民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这六个方面的要求,共同构成了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性保障,是我们推进下一步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落实好这些要求和任务,归根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我们要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改革和创新,尤其要不失时机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努力在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完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要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

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是一项紧迫的重大任务,也是一个新的时代课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精力放在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上,创新发展,推动改革,注意兼顾各方面利益、照顾各方面关切,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使各项改革取得更大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对《决定》在制度建设上提出的任务,抓紧研究、拿出方案,为中央决策提供依据。各地区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制度建设,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共享发展成果的公平性,切实体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越性。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第3篇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 policy,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system were take very fruitful reform, but compare with the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administrative system is not perfect, it has affected whole reform process of our country. Therefore,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system, administrative method to be imperative. This paper aim at China's reform of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the main content, elaborated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 the method and the suggestion.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system reform; content; method

中图分类号:F406.17文献标识码:A

前言: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和改革的攻坚阶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为制约各项改革的突破口和瓶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各项改革的整体性和配套性更强了,难度也更大了。特别是在深化全面改革的过程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既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又关系到政治体制改革,处于改革的中心环节,因此如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各项改革就很难深入。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持久、和谐的环境与条件。这是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负起的责任。现代化行政管理是行政文化建设的依托,形成自觉的行政意识和科学的行政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关注经济形势、经济全局、经济发展趋势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强化管理的高效率.推进政府职能的转换,推进行政层次和行政机构改革.优化机制以保障经济平稳健康持续和又好又快发展。这对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意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前,推进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如果能顺利实现率先突破,必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巨大动力支持。

行政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所谓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谋求经济、社会、环境几个方面的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基础上的发展。这就要求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协调一致,统筹兼顾才能谋求这种和谐。而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必然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只有在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协调一致,统筹兼顾,否则谈不上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制度保障。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们所处的这个新阶段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机遇与挑战并存,能否获得发展,需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支持。例如,推进国企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需要政府职能转变,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管理方法。

1.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从发展全局和趋势出发,与其他各项改革相互统一和协调。改革中,还要注意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明确强化责任、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制度建设等各项任务之间的统筹和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使改革既有长远规划又有短期计划,既有整体设计又有单项安排,以便横向上整体推动,纵向上步步深入。如乡镇机构改革作为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部分,必须与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三位一体”地推进。改革中,又必须充分考虑这三项改革之间的关联性、协调性,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和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着眼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为“三农”服务水平,明确乡镇职能定位,统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推进事业站所改革,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规模,完善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事业单位改革中,要把事业单位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体制改革统盘考虑、整体设计。司法体制、文化体制、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等改革中也都包含着机构改革的任务,都要做好职能转变、机构整合、编制调整等工作。

2.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行政管理方式指的是行政管理的形式和方法问题。行政管理方式常常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自由,同时也决定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如采用行政许可、处罚的方式管理,则会形成命令服从的关系;采用合同、指导的方式管理,则会形成平等协商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行政管理的方式也将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行政管理方式改革是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内在必然。行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点将面临两个挑战:一是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要求政府行政管理由全能主义向有限政府转变。通过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目前仍然存在观念滞后、职能不到位、手段原始、效率偏低等问题。二是加入WTO加剧了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WTO的规则和管理规程,要求政府行为增强透明度,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政府将成为最大的应对者。转贴于

3.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强化管理的高效率。我国某些政府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造成权力过分集中,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由于组织机构不合理,机构重叠,从而使得职责不清,互相掣肘、扯皮;由于行政法规不健全,任意增加编制,从而造成机构庞大、臃肿,人浮于事。综观西方行政管理理论的发展,我们发现注重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是它们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一思想是值得借鉴的。为了提高效率,政府管理人员首先应树立效率意识,增强活力,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多的公共产品,提供更好的服务。

4.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从发展全局和趋势出发,与其他各项改革相互统一和协调。改革中,还要注意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明确强化责任、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制度建设等各项任务之间的统筹和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使改革既有长远规划又有短期计划,既有整体设计又有单项安排,以便横向上整体推动,纵向上步步深入。如乡镇机构改革作为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部分,必须与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三位一体”地推进。改革中,又必须充分考虑这三项改革之间的关联性、协调性,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和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着眼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为“三农”服务水平,明确乡镇职能定位,统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推进事业站所改革,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规模,完善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事业单位改革中,要把事业单位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体制改革统盘考虑、整体设计。司法体制、文化体制、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等改革中也都包含着机构改革的任务,都要做好职能转变、机构整合、编制调整等工作。三、结束语综上所述,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传统行政历史的国家而言,仅仅靠传统的思维定式、管理方式来控制或减少政府管理的不科学性,来降低行政成本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影响着各种各样利益,事关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繁荣和发展。所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管理方法势在必行。参考文献:

[1]王婷.论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行政文化创新[J].沧桑,2005.4.转贴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第4篇

以为民理念引领公信,提升司法亲和力

探究中国的司法实践,亲和力具有独特的魅力。植根本土实际的中国司法,并非使人惧怕的威慑力量,也不应使人民产生心理上的隔膜和畏惧,而应当使人民感到亲切和心理上的认同。拉近群众与司法的距离,从亲近司法,到认可司法,进而信赖司法。

坚持服务理念。服务型司法不仅是司法为民理念的要求,也符合世界范围内“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大趋势。继续坚持服务型司法理念,结合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完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解决”的诉讼服务体系。整合既有的网上诉讼、律师服务、申诉、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载体的功能,拓展“两微一网”(微博、微信、法院官网)的诉讼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网上立案工作,将所有一审案件均纳入网上立案范围,让司法更加接近人民群众。

坚持便民利民。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好节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网上办案、约见法官等便民利民活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和等环节的便利措施,提高司法便民利民的实效。注重发挥人民法庭接近基层、了解民情的特殊优势,强化人民法庭在解决基层民间纠纷中的作用,赋予人民法庭作为法院诉讼服务点的职能,方便基层群众、应诉及参与其他诉讼活动。

加强诉讼引导。从现阶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在保证程序公正、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强化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事项告知工作。当事人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依职权调取、核实。

以公正司法实现公信,增强司法信任度

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论述公正与公信:“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每一个案件都关乎民众切身利益,每一次审判都关乎法院形象声誉,要从个案质效、程序以及价值的弘扬着手,促进和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提升审执质效。近年来,法院办案压力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显现,以江苏全省为例,2015年受理案件数同比上升达17.31%。防范人案矛盾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提升审执质量和效率。首先,要贯彻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对于所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都要落实繁简分流,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提升案件审执效率。其次,要坚持“难案精审”,鼓励法官集中精力和脑力审理难案,把难案的审理和裁判作为展现高水平司法能力的重要载体。进一步深化院、庭长办案工作,院、庭长必须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最后,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严格审判管理的关系,以“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完善审判绩效和工作业绩评估体系。

重视程序规范。有法谚曰:“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司法之中,程序较之于实体更具有可表现性、可公开性和可感知性。要坚决摈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正视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的办案程序不严格、庭审不规范、行为不严谨、言语不文明等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和辩论权,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权利。针对窗口接待、立案、开庭、合议、裁判、宣判、执行各个环节,健全程序规定,明确操作规则,以规范程序中的点滴,积聚公众的信任。

惩戒失信行为。把个案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本,确立鼓励诚信行为的社会导向。重视和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各类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大力推进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利用诉讼活动和司法裁判,加大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诚信效益,加大失信成本,严格防范并依法制裁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逃避责任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职业队伍保障公信,赢得司法认同感

民众对司法的规范性期待与认知性期待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关键在于其对所亲历的诉讼过程的感知与评价。其中,最直接的切入点,则是对作为法律实施者的法官的评价。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一言一行关系着法院的公信、法律的尊严,法官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尤其在司法责任制确立之后,法官的素质、队伍的建设,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清正廉洁的形象。“公生廉、廉生威”,只有保持廉洁,司法者才有可能赢得信任;只有树立权威,司法裁判才能为公众信服。个案的司法不廉,不仅会毁掉个别当事人心中的司法公信,在如今高度公开透明的信息社会,经过传播和渲染,法院形象在公众内心会被标签化,极大地伤害群众感情。要不断加强廉洁司法教育,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

勤勉专注的品质。工匠精神,是指工匠对自己的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精神理念,是对职业敬畏、对工作执着、对产品负责的态度。工匠精神虽发源于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但同样适用于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法律是一门古老而威严的艺术,法官则是从事这项神圣艺术的工匠。法官要以邹碧华同志为典范,对法律事业具有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抗拒各种诱惑,克服浮躁情绪,树立终身钻研、勤勉学习的理念。如邹碧华般的法官,必然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同。

谨言慎行的作风。身为法律的实施者,言行关乎法律尊严,故法官应有此自觉:谨言慎行,既是法定义务所在,也是职业伦理义务使然,理应独善其身,恪守司法良知,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行。无论是履职之中还是工作之余,都要时刻关注并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以理性平和,替代简单粗暴; 以规范严谨,替代粗疏随意; 以中立客观,替代偏听偏信; 以平等包容,替代歧视偏狭,避免令他人产生合理怀疑。

以司法改革提升公信,回应司法新需求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今后五年可能是我国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在三期叠加的特定阶段,处于社会矛盾前沿阵地的人民法院,研究和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对于防控风险、化解矛盾以及维护稳定大局,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有权必有责。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在解决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不仅倒逼公正司法,也是赢得公信的重要举措。准确把握审判责任与责任豁免、追责与保障的关系,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推进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审判团队建设。探索建立外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库,建立对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问责机制,落实全面记录、全程留痕、永久留痕原则,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着力破解“执行难”。2015年5月推行的立案登记制改革,直指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立案障碍虽已扫除,但“诉讼难”、“执行难”,尤其是后者,仍然是困扰当事人的难题。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行为。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向人民群众做出的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信息化推进阳光司法。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公众越发重视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司法公开有着更高更严的要求。借助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法院得以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在已初步建成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基础上,要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新途径,推进司法公开全覆盖,加强对现有应用系统的整合,加强对司法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应用,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力争建成全面覆盖、移动互联、透明便民、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以最真实的方式展现司法形象,深化民众对公信的直观感知。

以互动对话促进公信,彰显司法影响力

司法公信与社会诚信的建设相辅相成,对司法服从与认可,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前提;而信仰法律,是建设社会诚信的前提。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司法公信力建设,应借助司法与社会的互动和对话,把司法公信的影响力传递到司法体制之外,传递到更为广泛的群体之中,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司法参与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是指人民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参与司法活动,陪审制度被认为是公众参与司法并体现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一种体制内、封闭的“精英化”参与模式,普通民众难以走进法院,且陪审案件范围受限,参与案件层级受限,无法真正体现司法公信力所具有的交互性、开放性的内在本质。目前正在进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注重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扩大参审范围,以更为开放、更为阳光的姿态,推动公众的司法有序参与,构建民意在司法体制内的发声渠道,有力推动了司法公信力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第5篇

生态经济在哲学本质上是指和谐经济。生态经济的最终目的就是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系统保护的和谐,为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构成了发展生态经济的前提。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发展在哲学视域中是指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存在,对立性在于经济增长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自然资源对经济发展可提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党的十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建设并列的高度,发展生态经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如何追求当代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就是要不断认识与实践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发展这一矛盾。人类不能一味追寻经济效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系统,也不能只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而放弃经济效益的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是对立的。在现实生活中,人类的经济发展必然会与生态环境之间发生一定的碰撞。尤其是工业文明后,从人类对经济利益的疯狂追求中不难发现,每一次经济的发展都会要人类为此付出惨重的生态代价。当人类发现这一问题转身关注生态问题的时候却发现,工业文明下的多数产业已经对生态系统产生了严重的破坏。当人类开始着手解决工业文明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后果时,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势必会影响到传统工业经济的发展,现代的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还不能足以让多数的工业企业摆脱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依赖,这无疑会对当代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制约。为此,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很难实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是统一的。从本质上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是可以共同发展的。经济价值是生态价值的一种物质体现,人类发展经济,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态价值是经济价值的最终归宿,人类努力保护生态环境,最终目的是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类能在自然界中更好的生存发展。发展经济,主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实现资源能源的充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也需要凭借发达的科学技术逐步解决生态问题。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目的和解决途径是相通的,两者可以在实践的过程中实现共同发展。

二、生态经济的制度逻辑

经济发展轨迹取决于人类的实践观念和方式,人类的实践观念与方式则取决于制度及制度安排。马克思曾指出,人类不恰当的社会实践方式是人与自然矛盾的根源。进一步说,为什么人类会有这类不恰当的实践方式?经过多年的研究,经济学家给出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失效。建国初期,我国为快速发展经济,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人们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先开发,后保护”的观念和生态经济制度上的缺失是生态经济难以全面实行的主要原因。生态经济制度上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的经济制度的不均衡。之前我国经济核算体系的核心就是传统的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方法。这种的统计方法忽略了资源能源的消耗以及环境污染方面,是一种不全面考虑生态的核算方法。这种方法致使人们单纯的考虑经济的增长,忽视了对自然资源能源的利用限度和对环境的保护,最终造成生态危机。

2.尚未建立生态化市场体制。生态化的市场体制需要人们用生态理性考虑人与自然关系并做出相关经济行为,利用价格来引导人类的经济活动。把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消耗算进生态费用中,这有利于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容易建设生态文明。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从价格上来看,还没能真正反映出人类对生态资源的需求。由于对自然资源的定价偏低,企业对资源产生了严重依赖,很多企业尚未把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算进预算成本,这没能对企业的生产决策起到引导作用。

3.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进行的生态补偿机制实践,但是,由于生态补偿机制的不健全,很多生态保护者的权益与经济效益依然无法得到保障。国家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的标准主要以政府的支付能力为准则,生态补偿的行动很难落实到个人,等等。由于没有一个健全的补偿机制,生态经济的实践在实际生活中很难被人们普遍接受。

4.道德文化制度薄弱。在我国,对生态保护的监督主要还是事后监督,这必然有诸多弊端,很多产业对生态的破坏是不可修复的,生态一旦破坏,事后监督也于事无补了。正式制度下的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了约束的作用,但是能不能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已经是否在实践中考虑到后代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都掺杂着人们自己主观意识,这类主观意识是以人类的道德标准为外在表现的。多数人在进行行为选择的时候,通常习惯选择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损害后代人利益的行为。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习惯性认为自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微不足道的,而且总将生态治理与保护看作由政府包揽的,在日常生活中还未形成全面的道德规范,生态道德文化制度相对薄弱。

三、生态经济的制度路径

如何在我国发展生态经济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反思,不再以经济发展作为首要目标,而是要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结合,实现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制度建设在生态经济的实现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党的十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随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环境。

1.完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有一定数量,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完善现行的生态、经济法律法规对于我们发展生态经济来说是一项必须执行的任务。首先,要着手新的立法。为达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平衡,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凸显人类发展经济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证明效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其次,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损害生态环境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制裁的力度不够,还不能引起人们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的重视。并且,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为此,需要法律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能力,有权执行依法限期治理,查封,冻结,关停企业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处罚额度,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能力,用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强制违法者不敢越雷池一步。最后,加强司法制度。党的十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其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切实保障好生态损坏的受害者和受损人的权益,推进司法的公开和公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