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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7天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单位裁员、破产、关闭、歇业批准报告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并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发[]15号)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和在失业人员中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劳[]第36号)要求,办理职工失业登记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书面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条失业登记应由本人履行。失业人员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指导教育培训。用人单位自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将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全部档案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批手续。逾期办理的,相应抵冲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第三条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一寸照片、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在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存折卡。
第二章 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核定
第六条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应根据失业人员档案,审核原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的缴费年限,由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填写《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由经办机构复核后,将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记载在《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内。审核合格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应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缴费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享受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2个月,依次类推,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暂停领取时,剩余的领取期限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且缴费满一年(指重新就业期间),核定新的领取期限时可以与前次保留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但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条例》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条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对失业人员个人缴费清单粘贴在个人《就业登记证》内,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无记载),应补缴欠费后再办理核定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四章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核定
第十一条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3%缴纳(其中:单位2%,个人1%)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年1月1日后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暂按每人每月260元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包干费暂按每人每月为30元。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年12月31日前,单位缴纳2%失业保险费,个人未缴纳1%失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将按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同档标准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享受1个月为174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调整缴费比例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合并享受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五章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于每月的10日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四条经核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审核表、银行卡由经办机构交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委托发放。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指导,如实填写《失业职工调查表》。
第六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领取人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及《就业登记证》,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在职职工规定确定。
(三)失业人员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死亡的,其家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七章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可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填写《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包干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相应期限内如有新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调整,本人不再享受。
第八章失业保险金的暂停领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被劳教、判刑收监执行;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职业介绍、指导和技能培训。
具有上述情形的失业人员或家人应主动到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从次月起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末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结转。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暂停领取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应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如失业人员既不办理暂停手续又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即视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章失业保险金的停止领取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二)移居境外并己注销本市户籍;
二、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证件: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证明《计生证》;
4、小一寸相片2张;
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关系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四、注意事项:
由于《失业证》要上网登记,为确保信息准确,请办证本人亲自办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日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并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后,在迁入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二、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三、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持《身份证》、《求职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卡》。
失业补助金
一般在失业后的下个月到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失业人员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文件,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现金办理流程
1、被保险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失业人员携带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发放《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2份,《失业求职登记表》1份;
3、失业人员应认真填写《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正面所有栏目。请在计划生育关系接受单位背面的意见处盖章。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
失业保险金申领需要什么条件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失败原因有哪些
1、没有满足所有条件,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者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提交的材料不完整,需要提交的材料为:本人身份证明;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我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者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费领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个人社会保障是一种支付状态,许多人会选择在失业后支付社会保障,这将影响失业保险的申请;
4、阶段性补助金在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适用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办理失业登记至关重要。
4、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6、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7、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8、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劳动监察科主要负责有关劳动关系的事务,对外业务主要有劳动合同鉴证、办理劳动就业证、劳动争议处理。除此之外,通过各种行政手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要求,对开发区的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监督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鉴证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而办理的一种认证手续。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劳动合同鉴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用工合同,不管是否经过鉴证,都是受劳动法保护,有合法效力的合同。但是为了起到规范劳动合同的作用,建议还是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送到劳动行政机关鉴证,避免以后因劳动合同条款的不明晰造成的劳动争议。所以,劳动合同鉴证从根本上来说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一种规范,以及从根本上杜绝劳动争议的一种尝试。
每个劳动者在初次就业的时候,就业单位都应依法为其办理就业证。劳动就业证不仅是劳动者就业的证明,而且是在办理失业保险等其他业务时必要的证件。所以在就业时办理劳动就业证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而劳动争议处理就是处理这些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而我们主要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仲裁这个步骤。劳动仲裁主要包括受理申诉、庭审准备、庭审和宣判这几个程序。当劳动者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就进入庭审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负责案件的仲裁员要准备相关材料,并通知申诉人和被诉人具体的庭审时间。庭审阶段是在仲裁庭中进行的。庭审一般包括以下阶段:书记员宣布庭内纪律、开庭、验证申诉人被诉人身份、庭审调查、双方笔录签字、庭审结束、宣布闭庭。在庭审结束后,仲裁员会制定裁决书,送达申诉人以及被诉人。
在劳动监察科实习了两个星期之后,我被安排到养老与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科。养老与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科主要负责审核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为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发放相应的养老金和失业金,并在每季度对失业金的发放对象是否符合失业金的发放条件进行审核,以及在每年对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否符合养老金的发放条件进行审核,还能办理退取养老保险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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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应定期进行审核。养老保险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失业保险实行季度审核制度。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其是否仍享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而对于失业保险,每一、四、七、十月的一至十日,失业金领取人应携带就业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审核业务。如果未办理审核业务,当月开始将停发失业保险金。对于被停发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恢复业务。在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后,劳动行政部门为其办理恢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