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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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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保护条例

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按照《2009年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要求和《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结合客观实际,按照大力宣传、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了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效遏制了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件的发生,确保了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现将市广电局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重要性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重要的舆论宣传阵地,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广电系统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部署,落实到人,从严从细,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防范各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二、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防范体系

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采取了人防、物防、技防等多种措施,建立健全了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强化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协调,组建了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建立了巡护机制,配备了车辆和防护装备,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确保了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共建立治安保卫机构8个,现有治安保卫人员40人,投入防范资金22.95万元,组建专职巡护队伍50支,队员134人。

三、加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力度

全市各播出机构大力宣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9年甘肃省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等保护“三电”设施的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利用专题报道、张贴标语、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性,为深入推进“三电”专项斗争的开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自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在电台、电视台共播出专项斗争新闻180条,公益广告129条,宣传相关法规累计播出428小时。

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为社会和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成因主要是:电力立法滞后于体制改革,造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电力立法难以突破电力行政执法的基础——执法队伍构建及执行力。因此,电力行政执法需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从中央层面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在立法一时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应对之策。

引 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

1.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运行。

2007年,在全国“三电”(指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专项斗争中,查处“三电”治安案件2.5万余起。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方式: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

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困难的对策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如《宁夏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处罚条例》的出台,就是一种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

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按照全局要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的宣传活动,我部办公室制定了具体的活动方案,成立了专门的宣传住组织机构,加强对各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的督促。通过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活动保障全局电网安全稳定坚固的运行成果,并对其主要宣传活动工作开展实践情况作出如下汇报:

在本次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中,我部办公室不懈努力,突出把握工作重点,紧紧抓住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工作中的中心焦点与热点,并对其难点作出解决方案,围绕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将工作落实到实践中,延伸贯彻到细节之中。重点构建电网主网架构的电力设施保护,明确标出保护标志,扩充保护范围。对盗窃电力设施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紧抓不懈。加强电力设施宝盒工作的的时效性和实效性,深入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最新问题,调查电力设施保护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新情况,组=逐步完善电力设施日常维护工作机制。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立足于实际之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保证电力设施能安全稳定的运行。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宣传重点与宣传方法:

一、在各社区、公众站所点等主要居住区分别设立了固定宣传点和流动宣传站。并通过广播、媒体,广告横幅、社区板报、白发宣传单、行驶公路宣传车等方式,以维护电力安全为中心工作点,展开了“保护电力设施实行优质服务”、“安全伴随你前我行”、全面贯彻全社区安全月、《安全法》宣传等活动,使电力设施安全知识深入公民生活,与实际生活相结合提高公民安全用电意识,提倡公民对电网设施安全破坏行为监举、建立用电咨询专线、接受客户投诉建议、实行装表用电、以表计电校验受理等生活型服务,我办公室宣传队中的众多义务工作参与者,他们纷纷走区串户,大力宣传推广电力政策与法律规律,积极散发宣传资料,确保公民对电力设施安全的认识,和学会保护电力设施,提高对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我办公室全体员工的努力奋斗就是换取百姓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原理损害的必须保证。

二、通过与移动通讯公司,电信网络公司,广播局的共同配合,联合安监部门,电力执法大队,工商精英以及城建管理人员等社会相关职能部门派出骨干精英人员,在聚众广场举行大型集中宣传活动,发派各种宣传画报,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展板,粘贴于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相关的通告,制作电力,设施保护宣传片并通过电台等部在黄金时段播放,并在宣传现场电力设施法律,法规与保护的宣传视频,悬挂出“严格打击盗窃违法行为,严抓破坏电力设施保护行为”等相关的相关宣传条幅,构成了剧烈的舆论氛围,和学习气氛。

三、做好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内容的宣传,增强政府副各部门人员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条文,与法规条例拟的学习和了解。各供电所与所在各地党委、各部门政府及相关委员会的联合行动,成立护卫一线宣传队和护卫一线行动队,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一线以下出支行为的产生,保障切实与实际角度,做到对电力设施安全隐患能够防患于未然。

四.针对工作早吊车或推土机、挖掘机以及架空输冻相关工作的职工人员提出宣传建议并组织学习有关于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相关知识。提高职工警惕性,减少并避免在电线路下方和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作业时,触犯相关规定,导致吊臂或缆绳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连线相擦、推土机撞坏电线杆、挖掘机挖折地下电缆等外力破坏案件的频发问题。将宣传工作深入到道路施工方面、建筑工地方向、采矿工地部门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区域的工作岗位上,倡导驾驶员学习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坚持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和各线路管理部门单位签发线路交通渠道管理安全标志责任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融为地方政府部门的基本工作范围中,加强保护线动力的源源不绝,营造出电力设施保护全民有责的良好氛围。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工作亮点:

(一)、积极的激励了各级部门和社区,公共站点等地联络员发挥保护作用。通过新型的工作方式和对联络员给予相应奖励,激发联络员主动及时的向上级干部或相关供电安全工作人员报告电网线路安全隐患问题,就其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问题提出合理建议等事宜。为供电能及时的派出安全隐患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保证了居民用电的可靠性。清除电力不到位以及电路通道不顺畅等有关安全隐患问题。

(二)、创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方式和电力设施安全教育的考核机制,实行通过广播、媒体,广告横幅、社区板报、白发宣传单、行驶公路宣传车等方式来维护电力安全为中心工作,坚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效益与引导作用,打造强力声势、鼓动全民士气,抓准合适契机,积极展开宣传活动。强化电力设施安全的宣传工作的实效性和电力设施安全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与可靠性,强有力的推动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由于现实相结合之一基本点的落实。

(三)、细致而又具体地加强了护卫一线组织的建设,建立三级保护电力设施组织和领导机构。并根据管辖区域及输电线路分布情况,在易发生是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案的道路施工、建筑工地、采矿工地等地区和重点地段组建群众建立护位一线组织,挑选护卫一线义务员,签订护卫一线协议书,够成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合力。设立全面并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警示内容的不同分别派送到各个相应的地区,安装到电网线路需要的位置。并依据季节性变压器处于荒郊野外的实际情况,经历对电力设施技术防盗做出完善而具体的预备措施。

(四)、积极贯彻并结合实际地实践《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与电力设施安全方面的相关法规条例,结合全国开展的打击盗窃。与破坏电力电网等广播电视违法犯罪专项进行斗争,严格按照省公司的统一布置在全市普遍的范围内展开了整治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专项宣传活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对全局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实行了多次全面的排查与梳理,对于查出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各级单位部门不等不靠,积极出发,付出实际行动,认真落贯彻并实施整体改革措施,坚强克服各种困难,对排查出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全部进行了整治与防范,获取了阶段性成效。

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授权

0、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各种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虽然全国各地都在尝试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力度,但就实践效果来看,并未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

1、目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电力工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个时期以来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1998年至2002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有32907起,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累计造成停电次数2.2万次,直接经济损失4.4亿元。2003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达到31771起,直接经济损失3.15亿元,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总数和直接损失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在2004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还将破坏整个社会法治环境,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电力行政处理。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处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的表现为行政验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电力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没收、吊销证件、拘留等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以及罚款、责令停业、限期完成等,还有警告、批评教育等影响声誉性的处罚。

(3)电力行政检查。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对电力行政事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某种临时性限制。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方式、特别检查方式进行。

(4)电力行政处置。通常行政处置形式有封存、扣留两种。电力行政处置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处置将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但这种处置并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约束或限制,并体现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单方强制性。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虽然《刑法》对涉电刑事案件已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力,使得电力行政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未能在行政违法案件和涉电刑事案件之间建立有效的屏障以防止前者向后者的持续演化,从而导致涉电案件频发。由于电力体制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体制环境和法律环境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本文将从电力执法管理体制和电力立法两个方面进一步展开分析。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须为经合法成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与接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同,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该条款内容以及1998年1月7日修正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以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至少法律、法规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是明确的。需要说明的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监管条例》将电力监管权授予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电力监管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笔者认为,《电力监管条例》所述行政执法职能,是指在电力监管过程中电力监管部门相对于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电力监管规章行为的行政执法。而本文所述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法》的规定,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方面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授权给了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因此,随着政府体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职能的归属呈现不稳定的状态。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随着政企分开工作的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将原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而2003年,国家经贸委撤销,相应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在中央层面移交给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以陕西省为例。2000年陕西省电力政企分开改革以前,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由原西北电管局(省电力局)和各市、县电力局、供电局行使。2002年改革完成后,省电力工业局撤销,将原实行政企合一的省、市电力局、供电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改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使,省电力局改为省电力公司。在随后的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中,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也发生了变化,各省及其所属地(市)、县机构设置情况不尽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别有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工交办等部门,关于电力管理这部分职能则是在不同市、县,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电力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仍然处于不明确状态,相应的执法工作也就难以有效展开。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就目前电力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而言,相对于其所对应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来说,可以说是杯水车薪。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 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另外,《电力法》与其他专门法律之间也时有冲突,如《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则规定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比如,在目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相比,政府部门收集证据的工作困难更多,而对电力企业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又惟恐违背证据采信原则;又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从而实践中无法看到地方立法的显著突破。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对策与措施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现已提上日程,在修订中须注意,《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单位窃电的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

市场经济的一个表现是市场各种要素按照市场的规律进行组合,以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法律资源的配置机理虽然与此尚有区别,但在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的目标要求上是一致的。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但目前执法待优化,而电力行政执法效能低下,这固然是改革在追求正面效应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共生现象,如何改变这种状况,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应当承认,目前我国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人们对电力法规的知晓程度不够,对电力设施破坏带来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目前电力行政执法形势严峻的客观因素之一。尽管电力主管部门与电力企业都应当成为进行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主体,但从可操作的角度来看,电力企业更容易把提供电力服务与进行相关宣传相结合;更容易在最易出现涉电案件的农村地区实现宣传工作与设施护理工作相结合;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因此,各有关部门加大对电力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结合实际,认真作好宣传工作,对解决目前的电力行政执法难题而言,亦不失为一种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式。

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输电线路:故障:分析:对策及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概述;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电力市场需求越来越大,近年来,电力基础建设的不断扩大与完善,输电线路的架设步伐加快,数量也随之越来越多,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输电线路担负电力输送及联网的重要任务,做好输电线路故障分析,找出招远本地区线路运行相关规律,并运用到线路运行管理、故障隐患防范工作中,是确保输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与关键。

国网招远供电公司输电线路形成以3个220kV变电站为中心向市各区域110kV、35kV变电站辐射的110kV、35kV输电线路主网。截止到2014年底,国网招远供电公司运行维护110kV线路19条 228 公里,35kV线路33条225.43 公里,共计453.43 公里。

1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故障统计及原因分析。

1.1 故障次数及原因统计

2012年-2014年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故障及原因统计具体数据如表所示。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110kV、35kV输电线路共发生各种故障64次。输电线路故障主要原因为设备故障7次、外力破坏15次,分别占故障总次数11%,23%,雷击25次占 39 %。雷击季节性突出,雷雨季节雷电活动区域较明确。另外其他原因 17次占 27 %。

从发生故障时间分析,输电线路故障主要发生在3、6、7、8、9和10月份。其他月份线路运行相对平稳,这主要是由于输电线路暴露在野外,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特别是气候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7、8、9、10、1、2、3、4、月份是招远市气候突变月份,主要以大风雷雨降雪为主,气候突变极易造成输电线路故障,尤其是35kV线路。

国网招远供电公司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故障及原因统计

这些统计数据表明输电线路故障的首要因素是线路本体安全系数偏低,线路整体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因此可以从线路初设阶段的杆塔型号、导线、各类参数(如各种荷载、弧垂、覆冰比载、爬电比距、风偏角、防雷角等)的设计、选取及施工、投运对环节加强论证,相应提高新线路设备技术等级,适当增加一次性投资,以应对招远市气象条件及地理走径影响。

1.2故障原因分析

1.2.1设备故障

设备故障重点发生在1、4、5、6、8月份共5次。设备故障原因主要有防震锤磨断导线:弓线烧断;引流线对铁塔放电;线路出线电缆本体故障;电缆头炸裂;设备线夹断裂;绝缘子钢角断裂等。这些设备表明输电线路系统存在问题,应从数据选型、制造、施工、巡视、检修、维护等环节来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

1.2.2外力破坏

由外力破坏引起的故障主要分布在每年的2月至10月份。外力破坏主要有偷盗塔材;导线、拉线UT;违章建筑;线路通道违章施工;大型施工机械碰触导线;车辆撞击拉线、杆塔;往导线上乱扔东西、放风筝等引起倒杆断线或拉线反弹接地及绝缘子破损、短路放电。另外2月、3月、4月及11月、12月份大风及易刮起反光膜、塑料纸等异物飘到线路上,造成线路相间短路,造成线路跳闸。

1.2.3雷害

由雷害引起跳闸主要分布在每年4月至9月份。重点在7月、8月份。这几个月份是招远市多雷雨季节额,雷害故障多发生在空旷田野、丘陵山坡,尤其是线路经过雷区,故障更为明显,多为绕击雷引起。雷害雷击后,登杆检查横担绝缘子有明显的放电痕迹。

1.2.4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引起故障成因较复杂,鸟害、覆冰、舞动,变电站操作、合闸线圈、时间继电器、保护动作跳闸等情况,也包括保护误动、原因不明、线路越级。这也说明线路设备的本质安全系数较低,线路存在较多安全隐患,运行维护、工作查找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2对策

2.1 技术保障

设备的本质安全是可靠运行的基础,对输电线路故障影响较大的几个因素,应该采取可靠措施,强化专项管理,加强项目资金、技术投入。

(1)防外力破坏。

1 加装杆塔防盗帽,防止塔材被盗;2拉线入地(埋设)或在拉线UT型线夹段浇注混凝土保护层,防止拉线被盗;3加强电力法、电力保护条例宣传工作,增强人们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4发生线路被盗时,积极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向执法部门报案,提高侦破率,加大打击力度;5加强线路运行巡视,在破坏重点区域增加巡视次数。在施工现场、破坏严重区段采取派人蹲守;6对特种车辆进行统计,进相关单位进行电力安全保护条例宣传,发放宣传材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对特种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提示。对外破严重发生施工单位进行缴纳保证金制度。严防死守防外破。7;线路沿途村庄采用分段雇佣群众护线员,增加护线专项费用,通过群防群治防范外力破坏。

(2)防鸟害污闪。

根据鸟类活动季节、活动区域的变化,采用综合治理措施。如装设伞裙大小不一的复合绝缘子,大小伞裙相间,能有效切断鸟粪成串,防止“鸟粪导线”接地事故。或采用防鸟粪均压坏,能将鸟粪有效遮挡。在杆塔上安装防鸟刺、防鸟挡板、惊鸟器,防止鸟类在绝缘子上方停歇、杆塔上筑巢,强化防鸟害工作。

(3)防覆冰污闪。

首先应考虑设计时的设备参数选取是否合理,吧,爬电比距是否满足线路技术要求,冰区是否采用三相导线水平排列方式;其次应采取技术融冰和人工打冰相结合方法防止冰污闪。另外应与科研单位联合建立科研项目,专项研究防范此类故障的科学方法,可将普通瓷绝缘子更换为防覆冰型复合绝缘子,以提高增水性,增大爬电比距等。招远市地理位置决定发生输电线路导线覆冰几率较小,2007年发生过,但也应开展线路防覆冰工作,防止覆冰引起污闪施工发生。

(4)防雷害

。首先应加强设备选型工作,在多雷区宜选用保护角大的塔型;其次断路器,多雷区杆塔高度对跳闸率的影响要比保护角对跳闸率的影响大,随着杆塔高度增加,地面屏蔽效应减弱,雷电绕击区变大,导线落雷增多,故障增加。因而多雷区不宜选用过高的塔型。另外,通过装设线路复合型避雷器等,重点监测、预防多雷区的直击雷、绕击雷、反击雷,还可采用杆塔顶安装避雷针、降低杆塔接地电阻等方法来预防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