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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来含义是指利用外资,引进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优秀管理经验和人才;“引进来”要求我们扩大外资利用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走出去是指通过到境外投资办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等形式,与外国进行经济技术合作;“走出去”要求我们要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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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对外贸易转型发展问题研究
一、前言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我国要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必然举措。2014年,在河南考察时提出中国经济将进入新常态的著名论断,从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对新常态的解读来分析,我国经济新常态有三个层面的含义:首先,中国经济面临着经济增速的逐步换挡,我国经济将由高速增长逐步向中速转变;其次,中国经济结构面临着全面的转型升级,产业结构将发生极大的变化;最后,中国经济的增长驱动也将发生明显的变化,将有传统的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在世界经济复苏举步维艰的国际环境下,面对国内经济发展态势的转变,我国对外贸易的转型发展面临着新的威胁与挑战。在此多重背景下,文章结合国内外宏微观经济的发展趋势,研究当前我国对外贸易转型发展的对策,这对我国实现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转型发展的对策研究
(一)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创新对外贸易的发展方式
当前,无论是出于抢抓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带来的新机遇,还是充分利用世界经济复苏的迫切需求,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各个主体都必须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深度结合,有序推进开放型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化转变,具体来说有以下措施:第一,要进一步提升国内产业园区的综合水平,如基础设施、人才输送、财税支持以及配套科研等,真正形成对国际外资的有效吸引力,提升“引进来”的绝对规模,为对外贸易“走出去”奠定基础;第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对于外资的选择也逐步要考虑到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需求、环境状况以及资源现状,要适时、适当、适度的优化调整我国的引资门槛,提升“引进来”的整体质量;第三,要鼓励国内具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走出去”,鼓励他们开展境外国际化经营,如支持国内企业创新对外投资方式、鼓励企业并购国外生产配置、研发机构以及优质品牌,着力培育一批跨国公司和品牌,打造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骨干力量。
(二)推进“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双轮驱动,更新对外贸易的推进方向
众所周知,开放是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开放的含义并不是单向的,我国的深化对外开放,不仅仅要坚持对外开放,而且也要坚持对内开放,实现开放型经济由吸引外资拉动向综合利用国内外力量创新驱动转变,具体来说有以下措施:首先,各地区要充分抓紧国家推进“一带一部”、“长江经济带”、“中原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的政策优势,中西部要积极的承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项目,提升中西部的对外贸易竞争力;其次,东部地区要充分利用国家“一带一路”的大战略,积极的承接国外的先进产业,并不断更新自身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提升自身对外贸易产品的附加值;最后,各经济区域要加强“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的双向协调发展,真正的实现双轮渠道,彻底扭转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的单方向推进思维,要充分利用好国内与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真正的实现国内外贸易各方的互利共赢。
(三)统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同发展,实现对外贸易的全面发展
毫无疑义,货物贸易发展是服务贸易需求产生的基础,服务贸易的持续发展也会反过来促进货物贸易的转型,特别是生产贸易的发展对货物贸易的拉动作用非常显著。从国际贸易的理论分析来看,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内在的依存和促进关系是构成二者协同发展或平衡发展的主要动因。因此,新常态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转型发展,必须统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同发展,实现对外贸易的全面发展,具体包括:第一,夯实货物贸易转型发展的经济基础,在新常态的背景下要大力推动货物进出口贸易随产业结构的升级而转型,发挥其引导服务发展的导向作用,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的整体竞争力;第二,制定服务贸易跨越发展的推进战略。新常态背景下,各贸易地区要在服务领域扩大市场准入范围,放宽准入限制,把服务贸易作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新平台,适时扩大通信、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商业服务等行业的商业存在规模,扩大金融、物流等服务业对外开放。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经济新常态时期,提高外资质量、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经结构、增强外联实效、提升外包水平,力争做到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推进“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双轮驱动、统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同发展,真正将我国由对外贸易大国向对外贸易强国转变。参考文献:
[1]盛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评估及对中国的影响研究[J].国际贸易,2016(01).
[2]李小平,卢现祥.国际贸易、污染产业转移和中国工业CO2排放[J].经济研究.,2010(01).
[3]盛斌,牛蕊.贸易、劳动力需求弹性与就业风险:中国工业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09(06).
关键词:外向型经济;经济结构;增长速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3
理论上,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关系。经济结构往往是相对稳定的变量,而经济增长速度却会受到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导致短期内经济增长速度发生波动。在经济结构逐渐优化的阶段,经济将会呈现出上升态势,而结构逐渐僵化的背景下,经济增长速度将会出现下行趋势。经济结构调整在短期内会使经济减速,而在长期里,结构调整会带来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我国经济面临的着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多重压力,而经济减速已经成为新常态的代名词。作为经济主要特征之一的外向型经济,是否也存在着结构与速度长期稳定的关系呢?本文将从结构与速度的关系入手,分析和判断广东外向型经济转型过程中,结构与速度之间的关系是异常变动还是处于正常范围之内。
一、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一)结构指标的选择
结构指标选择外资结构、一般贸易结构和高技术产品出口结构三个变量。其中,外资结构是指经济结构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一般贸易结构是指一般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例,这里主要是指出口结构的比例;高技术产品结构是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量的比例。
(二)速度指标的选择
外资增长的速度、一般贸易增长的速度和高技术产品出口增长的速度。其中外资增长速度是指广东实际利用外资的年增长率;一般贸易增长速度是指一般贸易年增长率;高技术产品出口增长速度是指国家界定的高技术产品的年增长率。上述数据在广东省统计年鉴中均具有可得性。同时,由于是比值关系,增长速度是一个无单位量纲的指标。
所有数据均来自广东省统计年鉴,在必要情况下,对数据进行依据客观实际的处理。
二、广东外向型经济结构与速度的关系检验
为了相对准确地把握外资结构与速度的关系,本文采用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对2004―2013年的广东贸易数据进行检验。具体而言,对以下关系进行实证检验:检验外资结构、一般贸易结构和高技术产品结构与外资增长速度、外资速度、高技术产品速度的相互关系。
(一)外资结构与速度的相关关系
由表1和表2可知,外资结构与外资增长速度并不存在协整关系,且外资结构与外资增长速度之间也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由表3可知,外资结构与一般贸易增长速度之间也不存在协整关系,同样外资结构与一般贸易增长速度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表2)。由表4可知,外资结构与高技术产品出口速度不存在协整关系,两者之间也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
(二)一般贸易结构与速度之间的协整检验
由表5可知,一般贸易结构与外资增长速度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且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的格兰杰因果关系(表6)。由表7可知,一般贸易结构与一般贸易速度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且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的格兰杰因果关系(表6)。由表8可知,一般贸易结构与高技术出口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一般贸易结构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速度增长的格兰杰原因,反之则不是。
(三)高新技术结构与速度的关系检验
由表9可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与外资增长速度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且两者之间存在较弱或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表10)。由表11可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与一般贸易增长速度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且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的格兰杰因果关系(表10)。由表12可知,高技术产品出口结构与高技术产品出口速度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但高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是高技术产品出口速度的格兰杰原因,反之则不是。
三、实证检测结果的解释及政策含义
由上述的实证检验可以得出,外资结构与外向型经济的增长速度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一般贸易结构与外向型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协整关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与一般贸易速度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外资结构与外向型经济速度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而一般贸易结构与外向型经济的增长速度之间存在双向的格兰杰因果关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与一般贸易的增长速度之间存在双向的格兰杰因果关系,也与高技术产品出口速度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其他的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
[关键词]国际贸易;区域经济;出口贸易;进口贸易
[中图分类号]F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9-0099-02
国际贸易也被称之为对外贸易,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内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自从加入WTO以后,更加融入到国际贸易中,并促进了国际市场的扩大;有利于中国的区域经济得到更好更快地发展;有利于刺激中国企业进行企业改革,运用新的管理模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中国将自己的优秀文化商品打入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中,扩大出口贸易;加入WTO有利于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吸引更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扎根,为中国人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2]。总而言之,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国区域经济进一步发展,提高国民经济增长值。
1国际贸易的含义
国际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将自己本国的商品与劳务输送到其他国家中去,并引进其他国家的商品与劳务的活动。整个世界都是国际贸易的交换范围,因此国际贸易又被称为是世界贸易。国际贸易的形式只有两种,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发达,就是看这个国家的出口贸易值有多大。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①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贸易,商品数量及金额都很大,而且还要长时间地进行交易,而国内贸易可以进行小额的近距离的交易,只交易一次也可以,所以国际贸易的风险比国内贸易的风险大;②交易国家政治、军事、经济上发生问题的话,国际贸易就会终止,引起巨大损失,而国内贸易只会受本国的政治经济影响,损失较小;③货品要进出口,要经过很多部门的检查,盖章,耗时长,而国内贸易只要简单的程序就可以进行交易,不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是就经济效益而言,国际贸易扩大了交易市场,为国家带来的利润更为可观[3]。
2区域经济的含义
区域经济是指地理位置相近、文化底蕴相似或经济发展程度差不多的国家形成一个区域整体,共同努力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并壮大政治军事力量。也可以是某个国家依据不同地区的地理位置、地理环境、能源分布、生活习俗、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将相似的地区划分在一起,形成区域经济。现在国际上形成区域经济的有三个,亚太经济区、欧洲经济区、西半球经济区。而中国的区域经济因划分依据的因素不同,有多种分法。
3国际贸易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3.1国家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地区进行区域分工
进行区域分工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如果要发展区域经济,分工是势在必行。区域分工能够带动国际分工,因此国际贸易能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就要先从分工开始,是区域经济的发展形成专业化和多样化的基本机制。一是将地理位置优越、拥有较多资源的区域进行分工,这个区域就可以用自己比较丰富的能源与其他区域进行交换,换取自己比较稀缺的能源,提高本区域经济的福利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二是通过区域分工,使企业进行企业改革,完善产业结构,将可以发展的新产业分化开来,独立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多样化。三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强调分工协作,将劳动力进行分工,让每个员工专门负责一个生产环节,这样可以让员工更加熟悉操作,形成劳动力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区域的发展。四是国家开展国际贸易,打开国际市场,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环境,让区域内的企业进驻国际市场,国内国际两不误,共同促进企业经济增长,从而加快区域经济的增长速度。因此加快分工演化,有利于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抢占先机[4]。
3.2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加快区域要素的积累,促进经济区域的发展
(1)进行国际贸易可以引进外资,让外国企业在本区域开设公司,带动本国经济的增长,形成贸易创造型投资。经济欠发达的国家都会有很多的剩余劳动力,这些国家就可以将劳动力输送到劳动力稀缺的国家,既可以减少国内的负担,又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些国家还可以引进其他国家的产品以及先进科技,引导人们进行国内投资,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如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国的出口贸易是位于世界前列的,因此中国所吸引的外资越来越多。毕竟一个国家的出口额就代表着这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不会担心自己投入的钱回收不回来,而且不必担心自己商品的销售问题。
(2)区域经济地区进行国际贸易可以将广大居民闲置在银行的钱用来投资,创造财富。而且经济欠发达国家还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来提高自身资本品生产能力,将货币投资转化为实物投资,弥补自身经济发展的缺陷,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3)开展国际贸易是提高区域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主要表现在:①通过国际贸易直接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再进行应用,以提高本区域的科技水平。②区域地区的企业进口其他国家的产品后,可以对这个产品进行研究,然后再创造出自己的产品。③区域地区的企业看到外资企业在出口贸易上赚到了巨大利润,就会刺激他们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努力研究开发出新产品。④企业也可以通过与外资企业合作,甚至是一起经营一家企业,然后再学习他们的新技术,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3.3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结构优化
(1)有利于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每一个国家的资源分布都是不平衡的,也许这个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但是没有水资源;另一个国家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却没有矿产资源。那么这两个地区就可以进行交换了。因此,国际贸易可以优化区域的资源配置,使各地区的资源达到平衡。一个国家可以将自己本国富余的资源出口到其他需要的国家,然后进口本国稀缺的资源,达到均衡,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促进区域内的产业结构优化,主要表现在出口与进口两个方面。企业出口产品量增加,就要求增加产品生产的原料及半成品,促进原料生产行业的发展,并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如果企业需要大量进口,就代表着区域内将出现一个新型产业和新技术,可以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机遇。
3.4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创造新的区域经济运行机制
(1)有利于促使国家改变不科学的管理方式,形成新的管理机制。我国对于国际贸易的干预太多,设立了很多部门对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进行检查、监管,制约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有利于促进区域内的微观企业进行改革,形成新的经营机制。开展国际贸易就是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可以使企业摆脱旧的计划经济的制约,让企业能够自主经营[5]。使企业创造出适合自己的经营方式,引进先进技术,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4结论
国际贸易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是经济学中最重要的知识体系。国际贸易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内区域的快速发展。
区域经济是指地理位置相近、文化底蕴相似或经济发展程度差不多的国家形成一个区域整体,以达到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因此,本文先了解了国际贸易与区域经济的含义,根据含义得出了国际贸易对区域经济的发展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区域分工、区域要素的积累、区域结构优化、区域经济运行机制创新等,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的稳步发展可以促进该国家的区域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用明.对外贸易与区域经济发展[D].成都:四川大学,2010.
[2]彭红斌.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特点探析[J].桂海论丛,2011(8).
[3]王森辉.国际贸易下的区域经济发展之我见[J].大观周刊,2012(18).
一、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争论
在当前的讨论中,对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中外有别,给与外商投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1] 构成了一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应取消这些税收优惠。[2] 此外,我国现行按企业性质划分的所得税制不规范,对外资的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差距过大,有悖市场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客观要求。实际情况直接导致了部分内资企业为获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改建、嫁接或搞假合资等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了巨大损失,客观上引发了经济秩序的混乱。[3]
与上述观点不同,还有人认为,涉外税收优惠并不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冲突。从概念上看,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各种法律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应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词句,而没有做出“必须完全相同的待遇”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约束和限制主权国家基于基本国情和政策倾向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说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并有学者近一步论述了所谓“超国民待遇”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取消“超国民待遇”应当缓行。[5]
二、澄清“国民待遇”原则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的一般含义。我们在讨论我国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是否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有必要先确切的分析一下“国民待遇”原则,特别是WTO中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一般的说,所谓“国民待遇”原则,也称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最早来源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法中的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同等的待遇。其基本精神是鼓励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待遇与公平竞争,以消除国籍歧视与限制。OECD在文件中,定义为:“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承诺对待在其境内经营,由其他国家国民控制的企业,不低于相同情势下的本国企业。
第二、WTO规则中关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具体到WTO中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就不能直接借用“国民待遇”一般的含义来分析。因为 WTO作为国际组织,其所有的具有约束力规则都体现在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分析WTO中的“国民待遇”就不能不具体分析其法律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国民待遇”本身固然是由比较稳定、确定的内涵,但是这一原则到底在哪个方面适用,哪个方面没有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应该基于WTO的法律文件深入分析。
目前,WTO中与税收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关税减让及作为特殊关税的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措施;其二,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国民待遇;其三,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其四,作为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以及投资激励措施的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待遇。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是 GATT1994规定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的一项具体承诺。因此,所谓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主要是指GATT 中“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
GATT第3条是关于国内税国民待遇的条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方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规定: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成员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GATT 第三条第一款的文义是:国内税……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的文义是: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也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国内税是指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换言之,如果不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或不能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是不属于GATT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就我国的税收制度而言,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只有增值税与消费税,而所得税则是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它不是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因而不属于GATT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因此有学者指出,GATT的国内税是以产品为对象的,各缔约国法律规定的,产品以外的税收,如所得税,不属于总协定国内税的国民待遇义务的范围。
三、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税收制度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优惠措施,与WTO中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并不抵触,甚至可以说这并不是不违反,而是WTO规则在这方面基本是空白。
「注释
[1] 例如,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项目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项目,税率也减按15%征收;外资企业将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投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周红俊:《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超国民待遇”现象》,载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11月。
[3]陈卫华 张睿:《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载于《经济师》,2003年第2期。
[4]张艺雄:《税收国民待遇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载于《税务与经济》,1999年第2期。
[5]王志永:《超国民待遇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6]See:DIRECTORATE FOR FINANCIAL AND ENTERPRISE AFFAIRS:NATIONAL TREATMENT FOR FOREIGNCONTROLLED ENTERPRISES (2004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