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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几个有关的概念。一是复利计息,复利计息简称复利,是指不仅对本金计算利息,而且对以前计算期累计利息的总和也要计算利息。公积金贷款的利息计算就是采取复利计息的办法。二是年金,年金是指每隔一定时间(如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等)收入或支出一定款项的金额。其计算建立在复利计算的基础上。如公积金贷款在还款期内每个月的还款金额就是年金。三是年金现值,年金现值是指每期等额款项的收入或支出的复利现值之和。如公积金贷款的本金就是未来每期还款金额的年金现值。其计算公式为:PVA=R(1+i)-1+R(1+i)-2+…+R(1+i)-n=R÷i×[1-(1+i)-n],其中,PVA代表年金现值,R代表年金,i代表利率,n代表还款期。.四是终值,终值是指资金将来的价值,即“本利和”。在复利情况下,计算终值的公式为:s=PV×(1+i)n,其中,S代表终值,PV代表现值。
[例1]张先生于2005年元月1日取得了100000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为5年,现行年利率为4.14%。要求计算在还款期内每月的还款额。
首先计算以下三个参数:
贷款的月利率=4.14%÷12=0.345%
贷款的还款期=12×5=60
贷款金额=100000元
根据上述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付息的金额R的计算如下:
(100000x0.345%)÷{1-[1÷(1+0.345%)60]}=1847.98(元)
[例2]根据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施上调。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18个百分点。请计算2007年4月1日后每月的还款金额。
分析:首先要计算2007年4月1日以前各期还款额的现值,并据此计算2007年4月1日以后(含4月)的应还款总额。进而计算2007年4月1日以后(含4月)每月的应还款额。
2007年4月1日以前还款金额的现值=1847.98÷0.345%×[1-(1+0.345%)-2]=47563.85(元)
2007年4月1日以后(含4月)每月应还款额的现值=100000-47563.85=52436.15(元)
根据上述终值的计算公式,2007年4月1日以后(含4月)的应还款总额=52436.15×(1+0.345%)27=57546.08(元)
贷款的还款期=60-27=33
贷款的月利率=(4.14%+0.18%)÷12=0.36%
根据上述年金现值计算公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付息的金额R的计算如下:
2007年4月1日以后(含4月)每月应还款额=(57546.08×0.36%)÷{1-[1÷(1+0.36%)33]}=1852.59(元)
[例3]张先生决定于2009年元月1日还清全部贷款,要求计算应还款金额。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内职工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单位及职工个人依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来源,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发放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即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办理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分支机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凡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缴贷挂钩原则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一)借款人购买新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含70%,下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的60%;
(二)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根据今后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最高贷款额度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连同下列材料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留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合同;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付款凭据;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收到同意借款的批准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受委托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上述三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并用。
质押物指金融机构存单、国库券、国债。
第十六条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权益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权益自质押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抵押期内,抵押人(借款人,下同)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重复抵押;质押期内,出质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挂失或追索;保证期内,保证人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支取。
第十八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价值,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它财产为减少的价值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权随之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亦随之将有关保管物予以归还,抵押权由抵押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贷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保证人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第六章贷款保险
第二十二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抵押有效期内,已办理保险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偿还法,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处分抵(质)押物清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在合同当事人未达成变更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为其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低于4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五、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担保公司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
五、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营业机构的存款单据;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贷款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借款人须将申请交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初审,由房改资金中心委托银行对贷款进行调查,经房改资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委托银行办理。
第八条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数额,不得高于实际购房价款的6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住房公积金的2倍,且其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6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房改资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n
I(1+I)
R=P————————
n
(1+I) -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一、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二、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三、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银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和担保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款保证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担保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不适用于城镇居民维修、自建或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分行和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推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按照《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细则)有关规定,决定推出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经营性资金相结合的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为便于开办此项业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合贷款由职工住房公积金和银行信贷资金按一定比例组合放贷,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组合比例由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确定。
二、组合贷款根据其资金来源的不同和利率的差异,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核算上分帐核算。
三、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四、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五、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六、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程序(一)申请。
借款人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担保贷款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由担保公司确定是否愿意为其担保。
(二)初审。
由房改资金中心及贷款银行对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1.审核借款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3.确定商业信贷资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调查及审批。
1.初审合格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②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审批:
由房改资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银行对商业信贷资金贷款进行审批。
3.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
(四)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1.房改资金中心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
(五)划拨贷款。
1.借款合同生效后,房改资金中心将资金划入房改资金中心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拨付到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2.贷款银行将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划入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七、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和检查。
八、贷款的偿还1.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储蓄帐户,并存入足够还款资金,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按月从借款人储蓄帐户扣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
2.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n
I(1+I)
R=P————————
n
(1+I) -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3.还款方式:
贷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①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②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③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4.当借款人储蓄帐户中存款不够扣收时,由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在扣款的次月向信贷部门提交拖欠贷款本息的清单,由信贷部门组织催收。
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品种:
(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
(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
(5)个人商用房贷款;
(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20xx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1、咨询,领取表格;
2、提出申请;
3、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6、办理房屋财产保险;
7、贷款转帐;
8、每月还款;
9、贷款结清注销。
(四)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
3、卖房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
4、购房合同
(五)借款人偿还贷款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1、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二、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由银行发放的贷款,包括期房按揭贷款和现房按揭贷款。其中:期房是指在建住房或已竣工验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现房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为购房金额的80%。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是30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按照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个人住房贷款整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银行调查、审批;
第二阶段,办妥抵押、保险等手续,银行放款;
第三阶段,按约每月还贷,直到还清贷款本息,撤销抵押。
(四)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先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资料:(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3)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5)有保证人的,必须提供保证人的有关资料。
2、所购房屋资料:(1)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合同意向书》或《商品房销(预)售合同》;(2)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和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复印件;(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批准后,购房人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持下列资料到房屋产权所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3)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核登记表;(4)全部购房合同;(5)房地产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抵押人应将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期房抵押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保管。
(六)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财产保险手续
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合法拥有的房屋产权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只将其权利价值用于贷款偿还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便可将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占有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而由抵押人自行使用,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包括为该房屋投保,以防该房屋因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在抵押期间,凡因借款人过错而导致的保险责任以外的房屋破坏及毁损所造成的抵押权人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房屋财产保险手续可由贷款银行代为办理,借款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目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1) 以贷款金额保险的:保险费=贷款额度0.5贷款年限;
(2) 以房屋价格保险的:保险费=房屋总价0.5贷款年限;
上述两种投保方式的赔偿,分别按不同赔偿范围计算赔偿金额。以房屋价格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全额赔偿;以贷款金额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贷款金额抵押房产的重置价)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七)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应承担的后果
1、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由贷款人和银行共同约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按月计)+(贷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月利率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偿还贷款,贷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按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贷款银行将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1)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八)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银行不受理个人住房贷款
1、年龄在18岁(不含)以下,或在65岁(不含)以上的申请人;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
4、已查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
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房的贷款。其中二手房是指已取得全部产权、可以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交易的住房。申请贷款的二手房房龄一般不超过20xx年;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一般不超过20xx年。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复印件或原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复印件;
2、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
3、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五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时,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装修的合同或意向书原件,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
2、如有指定划款商户,应提供商户银行账号;
3、如借款人房屋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未全部清偿,必须提供原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已设定抵押的《他项权证书》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四、个人家居消费贷款
个人家居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家居支出的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借款人办理个人家居组合贷款,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购置大件家居商品的合同或意向书原件;
2、如有指定划款商户,应提供商户银行账号;
3、借款人房屋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未全部清偿,必须提供原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已设定抵押的《他项权证书》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五、个人商用房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所购商用房应是现房,最高成数不得超过六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font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