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电子劳动合同的弊端

电子劳动合同的弊端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子劳动合同的弊端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电子劳动合同的弊端

电子劳动合同的弊端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课程 实践性教学环节

0 引言

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基于此,高等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就必须加强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依据该指导思想,具体到法学教育工作而言,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包括法律意识的灌输、法学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技能的应用。其中,技能的应用尤为关键。

以高职院校经济类专业为例,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培养出既懂经济管理又懂经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各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上无一例外开设了包括经济法、税法、物业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等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课程,每门课程几乎都有部分的实践比例,但是从各个高职院校教学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的授课以理论讲解为主,在实践性的教学环节设计上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整个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计略显零散。目前包括笔者在内的专业授课教师组成团队,以校级课题形式进行探讨,希望能总结经验,汇总设计方案,对今后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的操作有所帮助。

1 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计

1.1 关于实践性教学的教学目标

在法学知识传授到“够用”和“实用”的基础上,我们倾向于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灌输和法律技能的应用。

1.1.1 注重法律意识的灌输

高职院校的学生学习较为懈怠,主动学习的氛围不浓,在法律知识方面凸显法律意识淡薄。很多独生子女稚气未脱,没有形成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教师在授课的时候单纯靠语言传授法律观念,学生接受程度相对较慢,反而通过实践,从教训中认识法律从而提高法律意识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如果一个学生不具备法律意识,哪怕他掌握再多的理论知识,他仍然没有自我保护的概念,所以我们坚信只要具备法律意识,哪怕理论知识没有掌握好,在今后如若用到法律的话,他仍然能翻阅法规,咨询律师,仍然可以解决工作中、生活上碰到的问题。笔者曾经教授过企业管理专业的劳动合同法课程,在讲授理论知识前,我做了一个简单的问卷调查,我问学生:认为劳动合同比较重要,还是签劳动合同比较好的请举手。结果只有一半的同学举手,不举手的同学认为劳动合同只是一张纸,没什么用。我又问学生:假如你是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人员,你认为要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请举手。有三分之一的同学没有举手,部分不举手同学的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答案是,我们家自己开的公司就没有跟员工签劳动合同。所以,没有法律意识比没掌握法律知识本身更可怕,有数据显示每1个站出来投诉的民众背后站着20个沉默的受害者。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普及工作应该要做到位,向学生灌输法律意识应该是实践教学设计体现出来的最初衷的教学目标。

1.1.2 注重法律技能的应用

法律知识仅仅只是掌握是远远不够的,会用才是关键。如何才能让学生自己将理解了的理论知识转化成实实在在的应用技能,由外在的知识武装成内在的本领也是我们探索的问题之一,更是我们法学课程教学的终极目标。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采用一种诊所式的法学教学方法,目前这种方法在我国的几个著名法学院(诸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等)开始试点,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是,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需配备有较强的硬件和软件条件,而这些条件不是我们一般的高职院校所能承受的,但这毕竟给我们如何发展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教育提供了一条可以参考的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到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已经初步取得良好效果的法学院里去取经,对其教育成果进行扬弃,探索出一条适合我们高职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路子。

1.2 关于实践性教学的教学重点、难点

法学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中还应该结合专业的特点,对实践环节设计有所侧重。以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的经济法课程为例,目前,学院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包括工商企业管理(4学时/周)、电子商务(3学时/周)、市场营销(3学时/周)、会计(2学时/周)、财务管理(2学时/周)、成教学院的国际贸易(4学时/周)等专业。我们认为,同一门课程的实践比例及实践环节在不同的专业中侧重点应该是不一样的,比如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在学习经济法的时候,他们实践环节的设计可以是模拟公司的设立流程,也可以是模拟员工合同的签订,还可以模拟成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召开公司董事会议、股东会议等;而会计专业的实践环节可以设计安排学生模拟证券的交易,模拟税费征收;市场营销专业可以的学生可以安排去市场调研,找寻不正当竞争的实例,也可以组织学生模拟合同的磋商签订,还可以在工业产权法理论讲授完毕之后,让学生案例讨论。总之,同一门课程,不同的专业在实践环节设计上应该不尽相同,这样既可以与专业结合又可以丰富课堂形式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使知识内化,一举多得。

1.3 关于实践性教学的教学环节设计

传统的法学课程在教学上采用的是讲授为主,融合学生的案例讨论。在高职院校的法学讲授课堂上,我们应该提倡实践性工学结合的教学理念,时时让学生参与讨论,发表意见,毕竟与专业课程有不同的地方是:法律知识的操作上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认识,即便没有讲授过任何的理论知识,学生对一些案例也有自己的看法,所以,在实践教学环节设计中,我们应该提倡让学生多说,培养他们的口头表达和交际能力。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除了原有的案例讨论方法可以沿用之外,我们可以有所创新。

1.3.1 场景模拟教学法设计

场景模拟法是指由老师设定一个场景,给定一个任务,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最后完成任务。

2010年11月,我们组织了2010级工商企业管理班级学生模拟公司的设立流程。

教学目的:通过模拟公司的设立流程,加深学生对公司设立的了解。

教学设计:首先整个班级的同学分成两组,一组扮演公司的发起人,另一组扮演公司设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比如工商、税务、银行、证监等机构。第一组学生分两组发起人,分别饰演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第二组的学生自行选择自己要扮演的部门,并准备相应的材料供发起人前来办理的时候使用。

教学准备:在公司设立流程开始前,所有的部门必须认清自己的职能定位,并要求学生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提供给发起人的表格、自己的印章等材料)。

活动过程:11月24日下午,全班所有同学参与积极设立筹建公司,历时两个小时。

活动效果:活动效果良好,要求所有学生必须扮演其中的一个角色,为了保证公司设立的顺利进行,所有学生都不希望在自己这个环节出错,通过此次模拟活动加深了学生对公司设立流程的熟悉程度。

类似的场景模拟活动还可以应用在其他的法学课程实践中,比如讲完《合同法》后可以模拟合同的磋商订立;讲完《票据法》后,可以让学生模拟票据交易。

1.3.2 市场调研教学法设计

市场调研法是指让学生走出校门,触摸真实的世界,由授课教师指定一个课题,在特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面对特定的群体完成任务给出心得。

2010年5月,我们组织了2009级工商企业管理班级学生就学校周边的企业劳动用工现状进行市场调研,并结合《劳动合同法》整出自己的心得体会。

教学目的:通过市场调研,加深学生对劳动用工现状的了解。

教学设计:整个班级的同学分成六组,每组同学确定自己的调查方向,然后分工文献查找、问卷设计、问卷调查、数据整理、汇总报告。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自己小组的市场调查工作,六组全部结束后集中心得交流。

教学准备:所有的学生必须在调研前组队、分工。

活动过程:5月18日,全班所有同学分组分工就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确定调研方向,包括前期的准备工作,历时两天。

活动效果:通过此次市场调研活动,使学生对目前的劳动市场用工现状有了最真实的了解,同时也使学生更加熟悉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1.3.3 组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是很多老师愿意采用的,选定剧本、角色挑选、场地布置、道具准备、排演排练等工作都是学生要亲手动起来的,与前面的场景模拟教学方法相同的地方在于都是角色扮演,而不同的地方在于模拟法庭的组织更加侧重对程序法的学习,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了解法庭审判的程序。

2012年5月29日,我们组织了2011级工商企业管理两个班级学生就一个经济诉讼案件进行模拟开庭审理。

教学目的:通过模拟法庭活动丰富学生的课堂教学形式,使学生对法庭的庭审程序有个直观的了解,同时也可以让学生体验法庭氛围。

教学设计:首先由班干部牵头负责分工,选择剧本、选择演员、选择后勤人员。由学生排练熟练后在学术报告厅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要求所有同学出勤。

教学准备:预先选择的剧本、服装、道具及相关呈庭证供。

活动过程:5月29日下午,全班所有同学在学术报告厅观摩模拟法庭活动,历时一个半小时,前期的准备彩排工作接近一周。

活动效果:通过此次模拟法庭活动,加深了学生对法庭庭审程序的认识,使学生感受法庭庭审的氛围,效果很好。

1.3.4 法院旁听

与模拟法庭相同的地方在设计上,教学目的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比起模拟法庭,到人民法院去旁听,会让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氛围。

2012年5月3日,授课教师带领2011级工商企业管理班级十余名学生就一个合同类案件前往龙湾区人民法院旁听。

教学目的:通过法院旁听活动,使学生对法庭的庭审程序有个直观的了解,同时也可以让学生更真切的体验法庭氛围。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旁听完后,写出实践报告。

活动效果:学生们听的非常仔细,通过此次法院旁听活动,加深了学生对法庭庭审程序的认识,效果很好。

2 结语

总之,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要秉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践加深巩固理论知识,实践过程中要注意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高职院校的独特优势,才能培养出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企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也只有这样,高职院校的法学课程教学才能更有生命力,才能培养出更多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才能更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2009级、2010级、2011级).

[2]邸振龙.法学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弊端[J].长春大学学报.2010,(12).

[3]王瀚.法学教育研究[M].北京:西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马焕秋,郝志丽.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

电子劳动合同的弊端范文第2篇

但现在,富士康却开始将一些生产部门搬迁印度。和富士康一样,近几年来,关于中国成本走高的现实案例越来越多,企业外迁他国,内迁中西部,或者产业资本干脆逃离实业。而对普通个人而言,高成本的痛感更加直接,除了房价之外,一些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处在持续的上涨通道之中。

对世界任何经济体而言,经济发展一定会带来高成本,但却有“良性的高成本”和“恶性的高成本”之分。当一个经济体实现了生产力的提升,企业技术升级,利润提高,而劳动者收入上升,国民收入总体增加,自然会推动了社会整体成本的上升,这是“良性的高成本”。

但另一些经济体,却可能在经济发展或者转型的关键时刻,出现了“莫名其妙”的高成本,从而导致经济发展受阻,这是“恶性的高成本”。那么,我们的高成本来自何处?它又属于哪一类高成本呢?

制造业之痛:土地还是人力?

房地产对中国的确太重要了,以至于我们思考所有经济问题都必须以其为出发点。同样,高成本也是如此。

高成本和土地成本有关,这个“有关”到底到什么程度,目前还没有“权威数据”。但是,当中国最好的实体企业也在“抱怨”高房价,那么问题便真的非同小可了。

华为是中国经营最好的实体企业之一,但创始人任正非却一改多年“低调”及不评论“社会问题”的风格,罕见地对深圳的高房价进行了“抱怨”。

其他一些企业则用逃离实业,回答了“高成本之问”。在任正非“抱怨”深圳高房价后不久,当地著名的飞利浦灯饰制造公司公告,解散了公司。公告颇显悲情:“近年来经历了经济持续下行,成本上扬,业务不断恶化等诸多困难,尽管公司采取了各种措施,但是仍未能扭转局面。”有员工说,成本压力越来越大,无论从成本还是战略考虑,关闭工厂都是合理的。

飞利浦灯饰于1994年创立,这个长达22年的生命周期已经说明它是制造业企业中的佼佼者。它本是一家有港资背景的制造业企业,后因被全球500强的荷兰飞利浦公司收购而成了现在的飞利浦灯饰。解散之前,该公司是业内LED灯饰生产的龙头。

尽管无法将一家企业的解散完全归咎于成本上升,但成本上升必然难辞其咎。在公司所处的深圳宝安区,周边房价近年至少已上涨一倍以上。

制造业是中国实体经济的根本,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国的成本优势,特别是土地和人力成本。现在,优势不再。

但对制造业用地成本的上升,也应理性看待。中国制造业崛起之初,建厂多选择长三角、珠三角的交通发达地带,如今,这些地区悉数成为高房价地区。在这些地区,实现产业升级,发挥土地更大的附加值,必然是当地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

此外,土地价格还有很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尽管沿海传统制造业中心的地价上升,但相对靠近内陆的地区,比如广东的粤西、粤北,长三角往北的苏中,往西的长江中下平原腹地,地理位置同样优越,而且当地招商引资的地价优惠也很吸引人。加上高铁及公路运输的发达,运输成本上升也有限。因此可以说,制造业内迁,应对用地成本上升,也不失一条可行的路。

制造业真正无法解决的高成本不是土地,而是人力成本的上升。因为,人力资源不同于土地,它可以全国自由流动,不像土地那样存在所谓的地区性“成本洼地”。实际上,外迁的制造业企业多数抱怨的,都是中国人力资源贵过东南亚、印度,而不是土地成本。

利润较低的制造环节外迁,这是所有工业国家发展的必经阶段,但产业升级换代之后,高利润环节却可以保留在国内。这方面,日本是最好的例子,日本经过经济腾飞以及上世纪80年代的地产泡沫,国内成本飙升,制造业企业也大量外迁中国、东南亚。

但同时,日本制造业的高端、精密部分,以及核心研发环节却留在了国内。因为,一方面它们利润较高,能够忍受高成本,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竞争力核心,不宜外迁。

但对中国制造业而言,显然并没有完成日本这样的“转型升级”,高端环节欠缺,制造业过分外迁的结果,很可能是产业空心化。因此,就目前的中国产业现实而言,要做的恐怕不是不顾实际地要求企业转型升级,低端环节外移,而依然是想办法“降成本”,留住制造业。

那么,人力成本为何涨得这么快呢?这个“小截面”,可以看出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大问题”。

降成本,改革不能停在表面

人力成本上涨,一部分是市场因素造成,比如青年农民工供应量减少,特别是“90后”农民工早已不如他们的父辈那样吃苦耐劳。供给缩小,价格自然上涨。但人力成本上涨的“非市场因素”,更不容忽视。

对制造业人力成本的上升,多数人都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将矛头对准《劳动合同法》,特别是它规定的“最低工资”和“长期合同”,认为其对企业“伤害”过大。

但事实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换言之,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人口最低工资。这个最低工资门槛根本就不是大问题。

深圳是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城市之一,但2015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才由2014年的每月1808元上涨为2030元。而现在很多深圳制造业厂商,月薪早已超过3000元,这个最低工资标准根本形同虚设。

此外,《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强制规定要签“长期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要签订长期合同,并非强制,而是以“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为前提。

实际上,很多企业主抱怨的是其他两个因素:一是社保费对企业现金的蚕食,二是“铁公基”对用工的挤压效应。

央行前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曾指出,中国制造业企业劳动成本的上涨中,40%多都是社保缴费所致。为何社保对企业的成本增加贡献这么大,这和我国社保体系特殊利益格局有关系。

目前,我国社保并未实现“全国统筹”,这意味着农民工辞职之后,社保费将无法结转到原籍地,而只能滞留打工地。滞留原地等于资金留在了当地社保基金的账户中,可以为当地所用,正好能够弥补当地社保“空账”,这意味着打工地的政府必定热衷于强制企业为员工交社保。

第二个因素更容易被忽视。从“四万亿”刺激计划开始,中国的“铁工基”(也包括各种政府和国企有关的土木基建)步入了快车道,从一线城市到县城,甚至稍微有点人口的乡镇,处处都是工地。

这些“工地”对农民工有着比制造业更大的吸引力。一是离家可能更近,不用再挤春运;二是工资还会更高。一般而言,“铁工基”的总承包商都是国企背景,然后层层分包到“有关系”的包工头,这显然是一条缺乏效率、寻租风险极大的价值链。

由于国企预算软约束的问题,很多“铁工基”对成本控制并不在乎。因此,“铁工基”的劳动强度开始低于制造业工厂,而且工资变得更高。于是,越来越多的制造业工人开始转型成为了建筑工人。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讲,这种类似于对农民工转移支付的“铁工基”,我们应该大声叫好。但客观上,它也慢慢地让本已告急的制造业人力成本问题趋于恶化。

2016年以来,总理已提到调低社保费率,降低企业成本的问题,这意味着高层已经开始关注这些真正可能动摇中国实体经济根基的高成本因素。但实事求是地说,要根除这些因素并不容易。

比如,社保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全国整个社保体系的重构,而不是部门或者地方层面的修修补补。此外,要解决“铁工基”对制造业的“挤压”,这更需要对金融体系、国企体系的改革,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彻底转变。显然,道阻且长。

互联网,民间的降成本行动

土地成本对制造业的影响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大,这是一个事实。但不要忽略,土地成本对经济运行整体成本的影响是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的。城市整体营商和居民居住成本,这才是土地成本作用于经济整体成本的具体途径。

地租是营商成本的基础,这在零售业体现最为明显。长期以来,中国零售业区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最大“特征”是,商场经营者其实是个“房东”。它把商场划分为片区,租给零售业者,而零售业者再可能成为“二房东”,把片区划分为档口再次转租。

在美国、日本,很多知名百货公司本身就是商场经营者,它们直接面对消费者,所以双方沟通畅通,商场购物体验佳。但中国同行的“层层转租”模式,则意味着商场规划者、经营者无法真正地了解顾客对空间设置、商品片区划分的需求,这造成了中国商场普遍购物体验较差。

当然,更重要的在于,“层层转租”模式使得商品成了地租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一般的中国城市中产阶层都会发现,自己经济实力根本无法在家门口的商场购物。实际上,中国很多商场的销售都是靠“购物卡”来驱动的,“购物卡”是怎么来的?理解起来并不复杂―在部分地区,一遇反腐,高档商场便门可罗雀。

但淘宝、京东等网购平台的崛起宣告了中国独特的“房东式”零售业的衰落。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互联网创新,缺乏原创式的技术革命,但它最大的价值是向“高成本”开炮。它降低了中小零售业者的地租成本,也从根本上解放了中国中产阶层被地租压制的购买力。

还可以说,中国如火如荼的互联网大潮,它是一场民间发起的“降成本”行动。除了电商降地租之外,社交工具同样是“降成本”的急先锋。比如,QQ被年轻人用来交际,微信则被成年人用来和国际客户洽谈,这降低了运营商收费这种“特许租金”。甚至于,早年的百度也是中小企业摆脱传统媒体高额广告费,实现低成本营销的重要手段。

但遗憾的是,有些地租成本,是互联网大潮降不了的,人的居住成本是其中之一。百万、千万、亿万级的高房价,对于先富人群来说,只是他们电子账户中流转的数字游戏。但对普通中国人而言,这是一个基本生活需求的问题。

房地产行业太特殊了,实际上,我们对它的观念应该被颠覆。它或许不是一个产业,而是一种国家财税治理范畴的体系和机制。

对普通的产业而言,政府对直接税的征收,主要是对企业的利润征税。简化来理解,就是对“产品售价-销售成本和管销费用”所得的利润征税。但房地产则不一样,形象地说,这个行业是在上游对“产品售价”直接“征税”。这种“税”,就是土地出让金。

行业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在一线城市,土地成本在房屋最终售价的占比一直高于30%,有的城市接近于60%。随着土地拍卖价格的不断走高,这种占比还可能继续增大。当然,如果房价继续上涨,占比又会下降,因此房价上涨是地方政府和地产商的“双赢”。

除了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相关的税收还包括了企业所得税、交易税等税种。换言之,这个行业可能是中国“税负”最高的行业,而高房价固然有地产商的“暴利”,但无疑也是政府收入对购房者的一种转嫁。长期以来,已有相当多的有识之士指出,解决高房价的根本手段是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重新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

显然,这会将改革引入纵深的层面。

高成本,亟需“公平承担”

换个角度看,除了高房价之外,解决其他很多“高成本”问题―特别是“成本承担不公平”的问题,同样有赖于财税改革。

一直以来,中国的征税体系以征收间接税为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曾透露,我国间接税占中国税收来源的70%左右,包括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

在间接税为主的征税体制中,低收入阶层往往是税负的主要承担者。因为,低收入阶层的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占个人消费支出比重)高,即其总收入中用于基本消费品的支出比重也高,而流通中的消费品又是间接税的主要征税对象。因此,间接税其实主要落到了低收入者身上。

与之相对,直接税主要对财产征收,而直接税占比低,意味着财产存量较多的高收入阶层税负反而较低。实际上,长期以来,我国的确在“富人税”―房地产持有税、资本利得税等直接税种上显得“征收乏力”,背后原因值得思考。

以间接税为主的模式,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简而言之,间接税的本质是对经济活动征税,只要有经济活动,即有税收,在发展中国家更为适用。

而直接税是对收入和财产征税,在高收入国家更为有效,发展中国家应该谨慎采用。以印度为例,尽管它还是个低收入国家,但这个国家的征税体系竟然主要针对直接税开征,这种税收体系的内生缺陷,也是该国政府长期弱势,财政匮乏,基建落后到离谱的主要因素。

在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独特的间接税为主的征税模式,以及现有的向上集中的财税体系,的确为经济腾飞和国家稳定打下了基础。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收入差距拉大,更大幅度和深度的财税改革,是否有了必要?

除了税收体系之外,金融体系的弊端也是造成高成本“承担不公”的重要原因。国家“十三五”规划专家,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华民认为,对中国企业而言,资金市场其实存在三个市场,分别是“白市”、“灰市”和“黑市”。

电子劳动合同的弊端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伤风险;农民工;风险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55-04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目前已有近1.1亿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中国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进城务工农民工中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任何技能培训,生产企业技术水平低、工艺落后、工作环境差、缺乏职业防护设施等不利因素加剧了农民工工伤风险。有相关资料显示,脚手架高空作业、拆除井字架、电梯安装、临边、平台施工等建筑业作业场所以及空调安装、外墙清洗等高风险工作多由农民工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集中的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行业工伤事故频发,农民工死亡占比高达80%以上[1]。诸多事实均表明,农民工工伤事故居高不下已成为当前中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一、影响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实现的外生变量

(一)政府责任缺损

1.制度安排的责任缺损。城乡二元体制是由政府政策、制度安排形成的城乡经济社会关系概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阻断了农民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就业和迁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成为农民工与城市户籍人口身份不平等的反映,政策壁垒使农民工这个特殊阶层无法享受正常国民待遇,工伤风险保障上存在不可避免的政府失灵。第一,尽管目前国家正在按照市场经济、城乡统筹的原则调整革除那些农民工国民待遇不公的相关政策,但地方和管理部门并没有响应政策转变观念,仍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和经济发展速度,在清楚地方招商引资企业属危险及有害工序生产转移时,会因地方税收、财政和GDP指标绝对份额的诱惑力默许纵容其合法存在;在企业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忽视农民工劳动安全保护时,地方卫生和安全部门本应当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实行监控,很多却以职责不明而相互推诿责任,使伤残农民工不得不遭遇维权成本的“合法”恶性扩张,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因此被剥夺[2]。第二,劳动力市场是劳动者与企业的双向选择,达成协议进入企业就业,则是人力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合约,农民工进入城市后,这种反应了人力资本与产业资本关系的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当低,工伤保险参保率更低[3]。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工弱势地位不可能短期内得到根本上的改观,高危风险行业的从业特征还会在很长时间里继续,在缺乏规范的劳动合同,缺乏明确劳资责任的前提下,农民工遭遇的工伤风险或职业病患将因无法提交具法律效率材料依据而不能得到补偿。综上所述,这些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履约率更低、工伤风险预防为地方经济利益所忽略诸多不良现状都表明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的不良变通已形成制度,表明目前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从实质上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伤风险保障环境,表明政府责任的缺损导致了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因资本与地方政府力量的联合被牺牲,农民工安全保障权正在以一种更隐蔽更合法方式被剥夺。

2.政策立法的责任缺损。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遭遇非国民待遇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政策立法的责任缺损,缺乏合理的处罚标准,缺乏相应的刚性法规,对企业行为规范缺乏足够威慑力。第一,农民工工伤事故政策归属不明。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很多从经济利益出发,利用工伤事故病况特别是慢性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潜伏性的特点,将合同终止在病状显现之前,农民工因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并且,尽管工伤保险条例已列明赔偿标准,而实际赔付中却视业主支付能力大小,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随意调整,甚至只要能拖过申请工伤期限便可合法逃避事故赔偿。第二,农民工合同签订缺乏政策强制性。目前的就业压力使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弱势地位更为明显,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既得利益集团势力过强,如果没有政策性立法约束,农民工不敢坚持签订劳动合同,不敢提出工伤风险防范及其事故发生的责任承担归属,更不敢涉及工伤风险防护相关劳保条件与待遇。显而易见,在政策立法不明和缺乏执法具有强制性时,业主必然选择风险自留以降低用工成本。

3.财政支持的责任缺损。目前,建筑、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的从业主体大多是农民工,要充分保障他们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需要健全的安全工程系统,需要劳动技能培训、安全意识管理以及安全法规监督等机制的正常运行,生产设备安全维护特有的周期性也需要充足的后备资金。换言之,农民工工伤风险抑制保障需要强有力的经济支撑,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工伤风险抑制资本投入仅占GDP的0.7%多一点,而发达国家工伤风险预防性投入已占到3.3%,且多投入国营企业,农民工大量聚集于非公有制企业,资金投入的贡献率相当有限。由此可见,国家财政支持的责任缺位使农民工工伤风险资金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生产安全系统工程的建立,也是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不能普及、安全意识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法规监督机制无法正常运作的重要原因。

(二)相关司法制度不适当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与农民工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出台,仅就工伤而言,就涉及《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当多的事实证明,如此完备的权益保护体系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并没有使农民工获得完善的工伤风险保障。

1.工伤索赔程序复杂。目前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1)工伤认定主体确定困难。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这种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实现保障权益的目的,也是工伤保险承担社会责任宗旨的体现[4]。一般而言,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合法劳动合同,多数情况下被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事实上,农民工所处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很难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明材料,尤其是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的危险时。由此可见,仅索赔的第一个环节就力不从心,维权之路困难重重。(2)工伤认定时效具有制约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存在延长申请时限问题。农民工要启动工伤风险保障程序,可能需要面对的是厂方或地方政府部门对于劳动争议发生时效条款的利用,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对证据所列条款的利用。有数据显示,当程序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后,从工伤认定到诉讼结束和整个程序持续时间最少在360~510天之间。资方或地方权力体系会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上的顺序和程序采取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来增大工人取证难度,迫使农民工因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过高而放弃合法索赔。(3)仲裁诉讼制度不当。目前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二审”仲裁诉讼制度,其初始目的就是为了增加解决劳动争议方式,加快处理劳动纠纷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但诸多事实表明现实与此相悖,目前农民工多属“迁徙式”流动就业,赴外地施工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聘用农民工出现工伤后必须回到企业注册地办理工伤认定等手续,这种制度繁杂的索赔手续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农民工因返乡费用无法承担不得不放弃合法补偿权。

2.赔偿金支付方式弊端明显。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伤残事故发生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但对于用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则存在一次性支付与定期金赔偿问题。目前,各地实行的工伤事故赔偿多属一次性支付,它在很大程度上的确能尽快地解决纠纷,平息争端,但赔偿数额巨大,未来经济大环境的变动发生赔偿有可能无法与实际费用相吻和,且病况的长期性和反复性也将导致后续治疗费巨大,以农民工聚集的中小私营企业的支付能力,一次性支付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农民工损失补偿很难真正实现。相形之下,如果采取定期金赔偿方式,虽避免了一次性赔偿的缺陷,但由于赔偿时间持续长,用工企业未来的经济条件与支付能力变数太大,若发生逃避债务或破产,农民工的赔偿更是空谈。

(三)工伤保险保障局限性明显

1.工伤保险实际覆盖率低下。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工伤保险法规,将农民工列入了社会保障范畴,平等享受国民待遇,但由于农民工多从业于人力资本专用性弱、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替代性强特征决定了用工企业拒保违约成本较低,即企业为农民工参保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在没有政策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企业从经济利润最大化目标出发的理性结果就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下,原因很简单,即使在建筑、化学这些高危行业,工伤事故的发生也只是小概率事件,雇主自行了结的成本支出一般低于全体农民工参保保费总和;与此同时,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等诸多问题也决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实际覆盖率低于名义覆盖率。有数据显示,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自2005年9月8日成立到2007年3月15日共办理了152件农民工工伤案件,只有12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89%,超过90%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支付工伤待遇(2007年5月25日《中国青年报》)。

2.工伤保险实际保障功能不全。工伤保险参保,只是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保障实现的第一个环节,能否将各项权益落到实处才是保障功能的真实反映。换言之,工伤保险必须在已充分实现“医疗救治良好,工伤认定高效,劳动能力鉴定合理,保障待遇落实完全”后,才可以说发挥了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社会保障职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自行承担农民工工伤责任,这意味着工伤事故发生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诸多事实证明,农民工属社会弱势群体,在企业、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认定机构职能部门不愿提供良性配合的前提下,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很难落实,基本不可能实现工伤保险所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

(四)医疗系统市场机制改革弱化了工伤医疗救助功能

国民享有卫生保健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此意义上而言,医疗系统的准公共物品特性是农民工职业与健康保障的支撑,也正因为它提供的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市场不能有效供给,要求政府作为主体来承担责任。从目前状况看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已经被日趋淡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形成的市场化模式使经济地位低下的农民工不能得到起码的康复与治疗。根据各地现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期支付到丧失领取条件为止,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即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意味着即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可能终身享受免费医疗,必须承担旧伤复发医疗费及生活护理费、职业病病情加重治疗费等后续医治费用。并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农民工,虽然法令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在强制执行未果时工伤医疗费用仍须个人支付。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医疗服务已受到经济收入的限制,医疗系统的商业化、市场化加重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医院职工收入与服务挂钩,自由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方式更弱化了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功能[5]。

二、影响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实现的内生变量

(一)工伤风险预警机制尚未形成

目前,建筑、矿山和化学品行业的从业主体大多是农民工,这种从业特征决定了农民工是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者,职业病危害也正从城市向农村、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和扩散,现状不容乐观。究其根源,一是目前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标准方面尚未形成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制度,无法对企业生产操作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估,危险源监控与事故隐患整改不能得到有效实施;二是农民工职业健康保护缺乏制度性的医疗服务,没有定期健康检查也没有职业健康专业培训,近2亿众多农民工正在成为工伤风险的高危人群。由此可见,在通过经济、法制、技术、管理等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约束,运用安全监督的外部压力促使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工伤风险预警机制尚未形成之前,工伤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会维权组织“缺位”严重

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不健全既有经济、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和制度方面的原因。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基本手段是组织力量和谈判机制,这种制度安排和思想文化意识的缺乏使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多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更强化了这种趋势。诸多事实表明,农民工在社会经济矛盾对恃中,由于团结合作经验不足很容易受控于资方,即使建立工会也因组织化程度低下而不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6]。有资料显示,目前珠江三角洲有外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对农民工实施劳役式封闭管理;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在电子厂、印刷厂、鞋和橡胶厂使用的一些国际禁用的化工有毒有害原料;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或以下者仅占30%,12~14小时者占46%,没有休息日者占47%,超负荷劳动已成为普遍现象。由此可见,在以利益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农民工单个与企业谈判的博弈基本不可能取胜,企业在缺乏来自外部压力的状况下不可能致力于提高工艺、技术及设备的科技水平,也不可能提供法制教育和基础培训。换言之,目前基层工会体制与机制的“缺位”导致经济发展利益极大的偏向资本利益集团,农民工因此失去了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失去了合法工伤补偿的权利,也就失去了获得职业健康保障的基本公民权。

(三)农民工雇佣双方均消极回避工伤风险

农村劳动力流动制度正在逐步消除,未来很长时期内农民工流动就业规模将呈扩张趋势,劳动力的卖方市场决定了企业不会提供技术知识及安全培训。因设计或设置防护设施认识不足、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或随意拆卸,或对施工机具性能、工作原理、适用环境不了解违规操作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现象在相当长时期内都将存在。这种风险对于刚成为产业工人还不具备现代生产常识的农民工而言在所难免,农民工所处的社会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工伤风险规避不具主动性。与此同时,企业工伤事故处置的“义务软约束”也导致了工伤风险防范的消极。农民工多聚集于非公有制企业,企业因安全劳动保护的配套投入差,租用简陋厂房、购买陈旧过时机器,机械制备设计缺陷或安全不当,有毒气体聚集等人为因素增大了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并且,即使发生事故,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偏坦下赔偿额也很低,企业合法将农民工劳保防护费用转变成隐性利润,这种相对较低的事故成本使企业疏于防范,消极回避工伤风险。

三、完善农民工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逐步建立赔偿、预防、康复相结合的现代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工伤赔偿”制度,即农民工因工导致伤残、疾病和死亡时,对农民工本人或其供养亲属给予经济赔偿和提供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不仅仅包括对因工伤、残、亡的农民工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而且也包括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率及职业病发生率[7]。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外还包括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通过选择医术与医德俱佳医院作为工伤医疗定点医疗单位,在以规范化处方、病历及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医疗体系制度化的同时,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进行培训恢复,并通过现代康复手段,使伤残农民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促进其与社会的融合。简而言之,这是一种与世界接轨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为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现金津贴和职业康复,将农民工工伤赔偿与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有机结合的赔偿、预防、康复一体化的服务。

(二)进一步健全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保障机制

随着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日趋活跃,农民工正在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职业角色的转型中,农民工已经成为遭受安全事故侵害的最脆弱的目标群体,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保障在相当长时期内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第一,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依法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简化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使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解除其后顾之忧。第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要真正实现社会化,真正保障伤残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这样农民工才能在遭遇困境后得到社会援助。第三,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工伤保险缴费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以此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第四,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由社保部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待遇卡”,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不再转经用人单位。

(三)逐渐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培训纳入公共财政范畴

随着城市化乃至整体劳动力市场供给形势的变化,劳动力供给开始趋紧,保持经济增长将更加依赖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以“政府主导,多方筹资”方式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成为保持中国经济增长潜力的重要举措[8]。从目前的发展现状看,国家和企业在农民工职业安全培训上投入不足,农民工有限的收入很难支付昂贵的培训费。有数据显示,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只占全部人数的28.2%,其中,通过政府组织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占10.7%,企业组织培训的农民工占30%,自己去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占59.3%(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5年统计资料)。事实说明,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即使存在继续教育的愿望也因经济收入的低下而难成为现实,政府要促进就业,使农民工真正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必须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培训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以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增加对农民工工伤风险预防培训的资金投入。具体而言,要广泛开展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维权宣传,通过向农民工发放《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涉及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法规宣传资料,让农民工了解和掌握自身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要督促企业依法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大力普及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让广大农民工了解和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要开展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案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警示教育,引导农民工在生产过程中遵章守纪等。这些经费应当由财政经常性预算科目列支,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投入来弥补市场失灵。

(四)推进农民工组织化建设

农民工已成为了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从发展的趋势看将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体。健全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在于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通过行使团结权来成立农民工自己的工会。按照《工会法》组织农民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较之单纯依靠农民工个体力量而言,群体力量可以克服势单力薄的弊端,谋求社会弱势阶层利益的实现。工会以组织的身份监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档跟踪整改情况,监督企业是否存在侵犯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情况,积极参与农民工侵权问题的解决;帮助农民工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农民工安排上岗前已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已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跟踪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是否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内容,是否有量化控制指标,是否得到实施履行等。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令法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干预;对于危及农民工生命安全的任何事情,工会都有权整改。由此可见,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工会是农民工维权的必然选择,推进组织化建设是现阶段农民工获得工伤风险保障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调研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R].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2] 崔传义.完善法治,使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化[A].邓鸿勋,陆百甫.走出二元结构――农民工、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C].北

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

[3] 方明.农民工低签约率原因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经济问题,2006,(5).

[4] 陈刚.工伤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5] 李炯.医疗体制改革困境与方向争议综述[J].体制改革,2007,(2).

[6] 陈成文,彭国胜,社会学视野中的农民工组织化[J].新视野,2006,(11).

[7] 朱常有.参加工伤保险与预防工伤事故―论工伤保险在农民工群体中的实施[A].李真,李涛.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论

集[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电子劳动合同的弊端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职学生在校顶岗实习

[作者简介]于辉(1963-),女,吉林吉林人,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教学。(吉林吉林132021)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8-0157-02

近年来,我国高职院校在教学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多数院校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出发,进行了顶岗实习,即在一线的某个岗位从事生产性、营销性、基层管理性的劳动。顶岗实习有效推进了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了就业率和企业的认可度,对于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适应性和与企业的“对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目前的顶岗实习分为毕业顶岗实习和在校顶岗实习两种,各院校实行较多的是毕业顶岗实习。这类顶岗实习是学生在校学习两年或两年半以后,由企业直接招聘上班。虽然企业还要对学生进行培训,但学生已经成为企业的职工,顶岗实习等同于就业。从学校角度看,学生已经就业。但研究发现,高职学生直接进行毕业顶岗实习并不能更好地实现学校培养实用型、技能型的高等实用人才的要求。

一、高职学生毕业顶岗实习现状

1.管理难度大。由于实习单位数量多,分布广,加之教学资源所限,对学生的管理很难到位,影响了学生的实习质量。

2.稳定性差。毕业生到用人单位进行毕业顶岗实习后,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一些学生不能坚持到实习期满,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稳定,必将产生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学校在学生毕业顶岗实习之前,理论教学及主要的校内实践教学、毕业实训等教学环节均已完成,学生离开用人单位后一般不愿意再回到学校,而是另谋出路,有的甚至上当受骗参加传销等,使学校毕业生真实就业率下降。导致学生在毕业顶岗实习期间稳定性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生的就业心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不足是主要原因。高职学生是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培养的第一线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必须到第一线工作。但很多学生对企业不了解,对第一线的工作状况估计不足,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较大,难以承受第一线的艰苦工作,有的学生甚至工作不到一天就要求辞工或逃离用人单位。因此,迫切要求改进毕业顶岗实习。

3.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目前,大部分企业不与毕业顶岗实习学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往往只是给学校发“接收函”,如果学校或学生不同意就不接收毕业生。由于近年来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增大,用工岗位少,学生求职心切。毕业生为了找到工作,他们不惜一切代价,这种急切的求职心理成为部分毕业实习生被用人单位利用的直接原因。另外,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虽然法律上大多数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但在心理上他们却依旧是个孩子,远离了父母,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在维护自身权益上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学生毕业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时有发生。毕业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一旦出现工资、工伤、保险等方面权益受损,用人单位认为实习生不是单位正式员工而不负责任,司法系统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保障难以受理,劳动部门因为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而无法界定。

二、进一步推进高职学生在校顶岗实习

在校顶岗实习是高职学生在学校学习1~2个学期,对所学专业有一定了解后,到学校签订协议的企业顶岗实习一学期,实习期满再返回学校继续学习,这样学校既能很好地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又能避免毕业顶岗实习的弊端。在校顶岗实习的学生到企业实习前,企业并没有确定安排就业,只是考虑安排顶岗实习,至于说学生顶岗实习期满后是否留用,将视具体的情况,由企业和学生双向选择。学生在这个时期只具有在校生一种身份。虽然学生的日常生活都在企业,也必须要遵守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定,但由于学生毕竟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职工,企业对学生的约束是有限的。所以,企业只在实习生产过程中及安全生产方面对学生负有管理责任,而学生的其他一切管理和教育均由学校负责。企业主要是按照与学校事先协商的要求安排好顶岗实习,学校主要是配合好企业完成实习任务。

1.高职学生在校顶岗实习的作用。一是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基础。目前的高职院校学生从录取批次看大都是第三批次的,他们多年养成的被动学习的习惯不会在短时期内克服,理性思考远远落后于感性认识,因此,使理论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经过在校顶岗实习后,学生能将感性知识联系起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较实习前提高了。另外,经过在校顶岗实习后,受企 业文化、组织纪律性的锻炼,学生养成了自觉遵守纪律的习惯,给提高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在校顶岗实习不仅完成了实践教学任务,也促进了理论教学的高质量完成。二是节省教育资源。企业岗位是最真实的工作情 景,学生以企业员工的身份工作是任何实验室都模拟不出来的,企业有丰富的设备,这是学校实验室永远达不到的。学生在校顶岗实习实际上把企业作为实验室,即实现了学校与企业的零距离接触,节省了教育资源(投资),利国利民。三是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现在的高职学生大多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没有参加过劳动。因此,高职院校有责任搭建一个在校顶岗实习的平台,使学生在这个平台上得到锻炼。对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09和2010级2019名同学在一汽大众、长春住电汽车线束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在校顶岗实习的调查发现,学生们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再遇事退缩了,有了较强吃苦精神;逐步适应了工厂的作息时间(三班倒),改善了师徒关系、同事关系,提高了学生们的社会适应能力、沟通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自己劳动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理解了父母的不易,也培养了感恩情怀,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这一切都将是他们毕业后胜任工作的基础,也是他们人生的无形资产。

2.做好在校顶岗实习工作的策略。一是加大对顶岗实习的宣传和对学生的教育力度。在实习前,做好在校顶岗实习的宣传、动员工作,让用人单位、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都能理解,实施“在校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效环节,让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积极配合,让学生明白要做什么,应当怎么做,准确地给自己定位。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实习观念和安全意识,从思想上清除离开学校就“自由”的错误意识,学校与学生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书”,规范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为有序地落实实习方案和各项措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选择好在校顶岗实习平台。一个好的实习平台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至关重要。在校顶岗实习的平台是企业生产一线,在很大程度上,不可能与实习学生的专业绝对对口。在环境上,与学校也有一定的差异,这些都是对学生的一种磨炼和磨合。为了让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既得到宝贵的社会经验,又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在选择实习平台时,要尽可能地选择企业管理严谨、效益良好、生产有一定规模、生活环境安全的企业。同时学院还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学生在校顶岗实习的待遇,使学生增加信心和成就感,从而融入企业,真正学到职业技能和企业文化,这对他们毕业后胜任工作、稳定工作都是有益的。我院2009级244名同学在一汽大众在校顶岗实习过程中被一汽大众择优选择联合培养,待他们毕业时再签订就业合同。选择、利用好在校顶岗实习这个平台,对学校来讲,能拓宽学生的就业面,提高学生就业质量;对企业来讲,能拥有一批高素质、高技能、更稳定的劳动者,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奠定基础;对学生来讲,既锻炼了意志,又收获了技能,同时,还减轻了家庭的负担。不仅如此,优秀学生还找到了人生的用武之地,此乃三赢之举。

三是选择好实习指导教师。理想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以下几点素质:第一,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学生在顶岗实习尤其是实习的前段时期,心里落差较大。在大学读书生活,一切费用均由家长供给,心安理得,没有危机感,也没有体力和时间上的约束。在企业一线劳动是体力或脑力的付出,是靠这种付出来换取工薪所得,相比之下优越的大学生活同现实的企业一线劳动是两个“世界”。部分学生感到枯燥无味,产生厌倦情绪,甚至有的同学产生消极抵触情绪,感到前途渺茫。这时指导教师要用积极、正面、浅显的道理疏导学生,排除他们心中的不快,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战胜实习初期的“心理危险期”。第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实习期间,学生们远离学校,吃住在工厂,天天与工厂中的师傅一起工作,这就使他们自觉不自觉地感到自己进入了社会,因此,社会的诱惑冲淡了学校的规章制度。指导教师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管理教育实习学生,使他们分析、过滤目前接触到的一切,批判不良事物、吸取有益成分,而不是随波逐流。第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实习学生来自于学校,工厂的同事、师傅来自社会,不同情境中的两部分人由于在校顶岗实习而走到一起,在彼此的劳动、生活习惯、利益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指导教师公正、客观地与企业沟通与协调,妥善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第四,乐观豁达的性格。自古以来,教师就是学生的一面镜子,实习指导教师更是如此,师生朝夕相处、患难与共,教师的乐观豁达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心情和性格。第五,幽默风趣的表达能力。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与学校任课教师不同,任课教师只在学校课堂上与同学接触,而实习指导教师是在实习期间,这时的学生远离学校、生活艰苦、心理脆弱,因此,实习指导教师幽默风趣的语言是学生心里的春风,是解决问题的得力工具。此外,由于实习指导教师需要长期出差在外,还要具有甘于奉献的精神。

四是科学地进行在校顶岗实习的评价。完善顶岗实习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力度,科学合理地进行在校顶岗实习的评价。推行顶岗实习模式后,由于管理内容的改变,对原有的制度要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首先,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方案,操作性要强。其次,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由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实习领导小组长)—指导教师—实习小组—实习学生的层层管理。指导学生在校顶岗实习,做到事前有计划、有组织、有动员,目的明确、要求具体;事中有检查、有指导、有督促;事后有考核、有总结。在实习过程中,学生每天要填写实习日志,真实记录当天实习情况,如完成定额、质量、是否超产、与班组协作情况等。指导教师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习结束时,学生真实、全面写出自己的实结,教师在实习单位的配合下,客观、公正地对每个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实习成绩,装入学生档案。同时,指导教师还要对本次在校顶岗实习质量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价,对今后在校顶岗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在校顶岗实习这一新生事物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电子劳动合同的弊端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招标;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程项目招标的特点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作为工程建设的交易方式,其特点是:买方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公开或邀请若干卖方通过投标报价进行竞争,买方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其签署合同协议,随后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标的。以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是运用竞争机制来体现建筑工程这种特殊商品价值规律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招标人通过工程招标用公告和文件的形式告知有兴趣参与竞争的投标人,由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然后通过评审、比较、择优选出信誉度高、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投标报价低的可信赖承包单位。各投标单位依据自身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按招标文件的统一条件投标竞争,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2 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度身招标:指招标方内部选定了某投标方,于是在该项目招标公告中提出某些只有某投标方符合的特定要求,使其他企业无法参加投标。

2.2 倾向招标:指在公开招标中并不能保证某意向企业中标时,在评标环节中,招标人故意介绍某意向企业与招标方曾有过合作,各方面都配合得很好,具有很强的实力等等,从而影响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委的评定。

2.3 故意废标:指有些企业在制订标书时,故意违背招标文件的要求,导致直接被废标,使别的单位得到机会,并从中获得利益。

2.4 信息隐匿:指招标方仅仅选择当地的媒体对招标信息进行公示,使其他有竞争的投标方不能及时了解信息而错过竞标。

2.5 弄虚作假:指有些投标方的资质与能力并不符合承揽此工程项目所要求的资质,却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高资质,甚至直接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从而达到参与竞标的目的。

2.6 排斥招标:指在招标进程中,利用招投标制度操作上的不足,比如在招标文件上设定排他性条件,或者资格审查时进行倾向性操作,从而达到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2.7 共同围标:指多家投标方事先互相约定,通过统一调节投标报价,操纵评标价格,限制竞争,从而达到其中某个利益相关的投标方中标的目的。

2.8 邀请陪标:指在某项目的竞标中,招标方已经确定了某投标方,根据投标程序由某投标方邀请其它投标方参与邀标,以确保某投标方达到中标的目的。

2.9 串通中标:指投标方之间或投标方与招标方互相串通,从而达到骗取中标的行为。

3 招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完善资格审查和专家库动态管理制度

对于工程投标方的资格审查共有两种形式,包括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进行招标之前,招标方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评审,只有资质符合的投标人才可以参与投标。而资格后审是指在招标之前,招标方先不暂审查投标方的资格,评标时再进行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方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资格审查的条件,资格预审的文件应该包括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和评审的流程等。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以后,不能随意改变其内容,的确需要更换的,必须把内容告知所有已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要切实体现“三公”的原则,不能提出高过招标工程现实状况所必须的资质级别要求。资格审查中还要注重对要派选的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保、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核,要严格遵从项目经理管理制度的要求。不断优化对已建的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定期考核、准入、清出制度,对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甚至有差劣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必须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3.2 完善独立评标和评标公示制度

评标工作应该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建立评标监控体系。评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应该采用必要的隔离措施,阻隔评委与外界,特别是与投标人的联络。建议使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先进的技术方法,提升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论的精准度、公平性。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通过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必须将要中标的人的情况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应少于两天。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作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不能随意更改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另外要求,甚至无理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3 建立中介市场管理和有形市场管理制度

对从事招标的机构应该加强管理,其中包括合同的签订、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盖章手续的办理等,应该迅速建立和实施对招标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准入和清出制度,严肃整治挂靠,出让权,通过利用假意招标、合谋投标等不法形式操控招标结果,以及以获利为目的高额卖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建立对招标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利用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准、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的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机构的行为,维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的管理力度,重视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管、指导和考评,及时研究、解决现实工作中碰到的难题。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者提供真实、精准、方便的信用服务,为打造诚实信用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加快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

3.4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和投诉处理反馈制度

规范工程项目招标应该继续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管机构之间的互联机制,相互配合,加大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严厉责处中标后任意更改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无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时间等不法行为,促使合同的完全履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全面迅速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一旦发现违法不当行为,要立刻进行查处,并录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如今,招投标的投诉越来越多,我们必须重视投诉,对投诉要依法细心处理,尤其是对废标的处理要谨慎,须有法律凭据、严格依法行事,并及时反映调查处理的结果。对投诉的案件,应该作出分析,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找到存在的弊端,提出处理的方法。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及时解决招投标纠纷和矛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应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过程监督和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重,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4 结束语

本文深入分析了招标在实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包括竞标者私自串通进行围标、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逃避招标等,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更好地发挥其重要作用,从而使建筑市场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哲.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建筑经济,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