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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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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范文第1篇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在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

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合同 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发展之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以阿里巴巴、淘宝等为代表的电商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以他们为首的电商也带来了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网络经济时代。网络经济时代的特征日益明显,尤其是近几年,在中国的网民数量达到世界首位超越美国之后,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将大量的时间放在了网络的交易上,实体店渐渐失去了吸引力。在电商和网络交易风靡全球的同时,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笔者正是基于上述问题意识,由此而展开一些有关问题的探讨,因水平有限,望老师不吝赐教。

二、电子商务合同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这一概念,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基本观点。而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定义。而同时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也未有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确切定义。原因就在于“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亦为合同之一种,只是其载体多为数据电文等形式,故未予定义。笔者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应有其明确定义,因其特殊地位将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得到极大提高,法律应事先予以保障,笔者认为,所谓“电子商务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网络电子传递等途径而达成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有学者的观点认为,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者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1]该定义也可广泛适用。

三、电子商务合同之主体

有关网上交易参与方,在商务部2007年3月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有明确规定“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其中对交易方又分为“买方”和“卖方”,即利用互联网交易产品和服务的双方。笔者认为从这一规范性文件中我们可以推出电子商务合同的参与主体,即利用互联网参与合同订立的双方。对于参与主体,可从两方面区分:一是身份。可将参与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二是行为能力。尤其针对自然人,须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前两种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同或者纯获利的合同o须经法定人追认,否则一律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其中由这两种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对相对人所造成的财产性损失,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有财产的从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无财产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电子商务合同之形式与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里包括的数据电文形式涵盖了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而笔者以为,第十一条中的电子数据交换就专业术语的角度来看过于狭隘,可以做扩大性解释,将其解释为“通过计算网络进行数据交换与交流的方式”。

就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方面,笔者认为参照《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稍作修改即可,第八项“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不列入内容,因从目前网上交易的争议解决方法可以知道,提供相关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方有“定纷止争”的义务,还有就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五、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的要件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即内容具体确定且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学者认为,“要约者乃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唤起相对人承诺之一种意思表示也”。[2]据此,要约可视为具有极强目的性的某种“许诺”。具体到电子商务合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要约人与受要约人都是适格的合同订立当事人,双方都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已经法定人追认生效的;二是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但是不必必须达到《合同法》第十二条所做规定,可以适当放宽内容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至少要求就买卖货物、当事人信息及有关服务等明确;三是传达要约的方式应当明确,不存在默许的方式;四是要约人有明显的自愿的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要约的生效同《合同法》规定,采到达主义。其失效也同《合同法》规定。至于要约的撤销,笔者有不同的观点,因要约人通过网络发出要约后,该数据电文即会马上送到到受要约人处,撤回要约的通知非常有可能来不及送达,要约的发出还有可能因网络问题而未及时送达受要约人影响其效果。笔者的观点是受要约人只要在履行承诺之前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即可,这样既不至于造成损失又给力要约人一定的时间来弥补。

至于要约邀请,笔者认为其形式除法律规定的几种外,还可以是商业网站中的悬浮广告窗口和弹出广告。

六、承诺

依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承诺的规定,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承诺相关问题已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关于电子商务承诺的生效和撤回,笔者认为应当另行规定,承诺应在履行承诺之后未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才生效;承诺的撤回也应当在要约人尚未实际履行要约内容前另要约人收到承诺撤回的通知。

七、结语

如今全球商业贸易活动频繁,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和开源的应用方式等促进下,电子商务更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作为保护交易公平公正的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系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极大加快我国经济新体系的建设,相关的法律应予以充分保障,虽然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是十分成熟,但是仍然可以有依据来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协议 原子性

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其进一步的发展有赖于交易安全性的提高,因为安全性能的提高是电子商务实现安全交易的关键所在。影响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因素很多,如:基础设施、社会、行政管理等环境方面的安全性,通信网络的安全性,信息资源的安全性以及商务的安全等,在众多的安全安全因素中,商务安全中的支付安全是重要的一个方面。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众多的电子商务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电子支付协议本身的缺陷引起的,因而电子支付协议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本文以下仅就支付协议的安全性要求进行讨论。

一、电子商务支付协议的安全性要求

电子支付是指以商用电子化工具和各类电子货币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来完成商品交易的物品与金钱的交换过程。信息技术是实现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实施的前提是信息的安全保障,因此,电子商务支付协议首先是一种安全协议,它需要满足安全协议的安全属性,还需要满足电子支付所要求的特殊属性。

1.机密性:支付过程的消息应该收到加密保护;

2.数据完整性:各交易主体间传送的消息不能被丢失、破坏或者篡改;

3.身份认证:交易各方的能确定其它的交易参与方是真实的、合法的个人或者组织;

4.不可否认性:通信主体可以通过提供对方参与协议交换的证据来保证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即协议主体必须对自己的合法行为负责,不能也无法事后否认。

5.可追究性:电子商务交易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历史信息获取交易当时的情况,从而获得解决交易纠纷的能力。

6.原子性:在任何情况下,交易完成正确额金额,交换正确的商品,或者当交易取消后就不存在金额与商品的交换。

以上安全属性中的机密性、数据完整性、身份认证性都是普通安全协议必须满足的,而不可否认性、可追究性和原子性则是电子商务协议所特有的。

二、支付协议中的原子性及扩展

J.D.Tygar提出电子支付协议中的三级原子性的目的是用来规范电子交易中的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

1.钱原子性。钱原子性是指电子商务交易发生前后资金守恒。资金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既不会创生也不会消失,客户的钱的减少等于商家钱的增加。满足钱原子性是电子支付协议最基本的性质。是协议其它原子性的基础,一个电子支付协议如果不满足钱原子性,别的原子性就无从谈起。在目前一些著名的电子商务协议中,除了Digcash协议不满足钱原子性外,其它的都满足钱原子性。

2.商品原子性。商品原子性协议首先满足钱原子性,商品原子性是要保证付了款必须收到货物,收到了货物必须付了款,绝对不会发生付了款而收不到货物,或收到了货物而未付款。保证客户收到商品当且仅当对应商家支付的商品。商品的原子性是以钱原子性为基础。商品的原子性对信息商品尤其重要。凡是在互联网上进行文件传输时有过中断经历的人都会明白,商品的原子性的重要性,因为信息商品也是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传输的。

3.可确认发送原子性。满足可确认发送原子性协议一定满足钱原子性和商品原子性;其次,需要对客户从商家购得的商品和商家付给客户的商品分别进行确认,保证客户得到他所订购的商品(包括品质)。如果有争议,拥有仲裁依据来证实到底何种商品被传送。当商家或客户不诚实时,可确认发送协议是很有帮助的。在当今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中,目前还没有一种有效的方法来鉴别商家和庞大的用户群的信用。考虑到J.D.Tygar的三种原子性没有涵盖电子合同的范畴,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合同的签署,刘义春等人提出了合同原子性的概念。

4.合同原子性:合同签署结束后,合同中的双方要么都得到了有效签署的合同,要么都未得到有效签署的合同,不存在一方得到有效签署的合同而另一方不能得到有效签署的合同的情况发生。在现有的零售小额电子商务过程中,由于零售额度小、交易频繁以及涉众面广,交易的过程通常没有合同的签署,取而代之的是交易双方的简单协定,这种协定也是可以作为纠纷的仲裁依据的,如淘宝网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因此,为了从协议层面规范这种协定,我们提出协定原子性的概念。

5.协定原子性:协定成功后,要么双方都能得到协议的最终结果,要么双方都不能得到协议的最终结果。

三、原子性协议的设计原则

在复杂交易系统中,为确保协议的原子性,语义上将支付流程分为3个阶段:支付阶段:信息从买方流向卖方,卖方必须提供商品发送的担保,而买方必须为交易的最后阶段背书;商品发送阶段:有条件的商品发送保证信息沿交易树从卖方上溯至买方,每一级都有对应的TTP作为担保者。商品发送阶段结束时,子交易被局部提交,在顶级交易的所有子交易已局部提交后,客户可决定最终提交整个交易,进入最终提交阶段。最终提交阶段:所有子交易被从根结点到叶结点最终提交,对每一个操作,相关TTP把支付保证或商品发送保证转变为实际支付或商品发送。

电子支付协议设计是一个细致而困难的工作,协议必须满足原子性是基本条件之一,且原子性在不同的应用场合有具体的要求,因此,设计并验证一个具体应用的电子商务协议将是我们的下一步工作。

参考文献:

[1]Tygar J D. Atomicity in Electronic Commerce.In:Proc.Of the 15th Annual ACM Symposium on Principles of Distributed-Computing,May 1996,8~26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范文第4篇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方法。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政、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 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 "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目前,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律、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现代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英文Tax 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政府要求执法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影响,第一次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保证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范文第5篇

工作过程导向式教学模式理论基础来源于行为主义和认知主义学习理论。通过有目的的学习和认识,塑造良好的认知结构,增加对工作过程、岗位技能、社会需求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目的在于克服学科体系结构化的学习,而有利于工作过程内容的学习。工作过程导向式课程则是来自实际职业行动领域里的工作过程,即从职业典型工作过程分解职业工作任务,由工作任务确定实际教学工作任务,最终归并为课程教学内容。这是一个从行动领域到学习领域,最终到学习情境的过程。工作过程导向式教学直接培育学生的综合能力,注重学生的潜能发展,采用学生为中心,教师主导的教学方式,以项目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项目教学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师生共同生产具体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具有典型意义的产品而进行的教学活动。以工作过程导向式的项目教学,促进学生在具体的实践中构建知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岗位专项能力。

电子商务在全球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应用,应用型、实用型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急需培养,很多的高职院校选用电子商务概论,作为经济与管理类以及信息管理类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课程内容体系涉及面很广,包括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商务贸易、数据库技术、经济学、信息系统等知识,从管理或商务的角度描述电子商务的理论和原理,缺乏实践环节,这给教师授课和学生的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难度,同时这与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方案中培养规格和要求明显不一致。对电子商务的教学内容进行分解剖析,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整合为理论与实践两个部分,以课程内容工作过程项目任务项目知识实践技能工作环境为教学改革主线,编写工作过程导向式的教材,探索基于工作过程导向式的教学模式。

2工作过程导向式教学设计

根据社会最新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需求,总结多年的电子商务概论教学经验,以电子商务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为导向,依据电子商务师职业的标准,采用项目教学、任务驱动的形式,将相关的课程内容进行整合,系统的介绍电子商务的理论和实践。根据政府、企业中电子商务岗位的工作过程要求,将整个教学内容设计为十个项目,分别为认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安全、电子商务营销、电子商务单证、电子商务支付、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物流、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商务网站和移动电子商务。每个项目对应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相关知识、实践技能和扩展知识,在项目实施中根据项目要求设置相关的实施任务,通过项目知识的提炼和项目任务的实施,进行知识的扩展,使学生系统的掌握电子商务的相关理论知识,熟悉电子商务工作过程的相关操作和技能。

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是经济与管理类各专业的技术平台课,内容涵盖了电子商务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开设该课程的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掌握网上购物的流程分析;掌握网上单证格式和流程的设计;熟练进行BtoB、BtoC系统的单证处理;掌握电子合同的定义、分类和格式,BtoB、BtoC系统电子合同的处理;掌握电子支付系统的基本构成、种类和功能,熟练掌握电子支付的各种方式的特点和应用,掌握网上银行的定义、功能和模式,熟悉网上银行的应用;了解物流的基本概念、环节、分类和功能,电子商务与物流之间的相互作用,电子商务下物流的特点;掌握电子商务下物流的模式、管理及创新策略,电子商务对供应链的影响及管理方法;了解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及法律关系;掌握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修养;了解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的目标;掌握电子商务网站的结构及内容;熟悉电子商务网站的功能及推广;完成完整的电子商务网站的规划。了解移动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组成、功能及特点;掌握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及发展;熟悉移动电子商务的相关技术和组成原理。根据这些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岗位专项能力的要求,进行教学内容的设计,如表1所示。

3工作过程导向式教学实施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由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担任主讲,打破了传统电子商务概论中过于理论化的教学,以电子商务职业岗位工作能力要求为导向,依据电子商务师职业的标准,采用项目教学、任务驱动的形式,将电子商务课程内容进行项目讲解和实践,推进“理实一体”,落实“学做合一”。

3.1实施步骤

下面以电子商务单证的项目内容的教学为例,介绍工作过程导向式教学实施步骤:

(1)教师提出项目、任务和知识的学习要求,课堂利用两个学时进行电子商务单证、电子合同、贸易洽谈、EDI技术、电子签章的相关知识的讲解。

(2)安排学生在电子商务实训室3个学时实践,熟悉项目任务要求和步骤,运行电子商务虚拟实训软件,要求学生完成贸易洽谈的方式及应用、电子签章的制作、电子合同的签订三个工作任务。

(3)学生完成项目任务实训报告,提交项目任务对应的成果数据。

(4)教师进行项目任务评价考核,通过实践考核要求所有学生熟练掌握邮件、阿里旺旺、腾讯QQ、MSN、商城在线客户服务中心等贸易洽谈方式,掌握优泰电子签章系统电子签章的制作过程,掌握制作电子合同的方法以及电子合同的签订的过程。

(5)最后利用1个学时在项目任务总结的基础上介绍相关的扩展知识,提出案例分析及课后作业的要求。通过工作过程导向式教学,改变了学生的学习观念,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了学生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学理论,切实提高了教学效果。

3.2在工作过程导向式教学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3.2.1教学团队的建立

以工作过程导向式的教学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应通过企业顶岗实践、校外进修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使教师具有良好的专业设计和实践经验,良好的教学管理组织能力,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3.2.2教材的建设

不再使用传统的按照学科体系编写的教材,要积极组织编写和选用工作过程导向式、项目教学、任务驱动的教材,加强实践性的教学内容。按照企业实际的工作任务、工作过程和工作情景组织项目综合课程内容,围绕工作过程展开教学。

3.2.3教学资源的建设

建立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配置与企业接轨的电子商务虚拟平台,合理利用校园网络,给教师和学生提供习题库、案例分析、多媒体课件、在线系统模拟、在线答疑等丰富的电子商务学习网站的资源。

3.2.4教学方法的改革

积极使用多媒体教学、实验实训室教学、实习工厂教学和校外实训基地教学等多种实践情景教学手段,以工作过程贯穿于项目教学中,注意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教学的结合,将教学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和现实商业活动结合在一起,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自行计划、自行组织学习的行为能力。

3.2.5考试考核的改革

在这种教学模式下,要打破传统的笔试卷面考试,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的知识的接受和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采用过程式、学生参与式、评论式的教师、学生和团队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建立项目任务、实践技能的公平、公开考核体系,增强学生学习信心,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