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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市大多数企业在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上,取得了新进展。一些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全面落实,甚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全面落实《劳动法》,进一步加强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对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各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摘 要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是基层工会落实职能、融入中心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也是企业工会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创建和谐职工之家的有效载体。
关键词 基层工会 劳动保护
近几年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直接从事一线操作的职工越来越少,来自不同施工队伍的协作队伍员工数量庞大,而这些队伍大多没有工会组织,尤其是海外施工的团队受关注和监督的程度大大低于国内,因此,如何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精神,提高项目部管理者和广大职工以及协作队伍员工(特别是海外工程的员工)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各类职业危害,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在保护企业安全效益的同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基层工会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工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维护职工生命权益是以人为本的最根本体现,加强员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各级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是工会组织发挥其作用的基本途径,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劳动保护工作在和谐企业建设中起着基础作用,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
二、当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跟不上当前的高标准要求
一是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存在被动监督意识,只有别人检查时提出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使用标准设施时才整改。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本领不够,停留在“要我安全”的层面,离“我要安全”的自觉行为差距很大。
二是没有形成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一线作业人员的事情,日常安全生产有安技部门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由物资部门发放,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珍爱生命、勿忘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
(二)工会劳动保护人员的专业水平跟不上企业的快速发展
工会是实施职工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最主要的主体,因此工会劳动保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决定了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水平和安全健康水平。目前各施工企业产值连年攀升,工地跨度很大,项目众多,涉及的施工领域宽广,而且海外工程越来越多,管理人员相对较少,企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大部分是兼职的、分散的、不固定的、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专业水平差异很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三)工会劳动保护的办法和载体不适应新的管理模式
一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方式的转变,对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一对一、点对点的监督模式覆盖的范围小、收到的效果甚微。
二是企业大量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新规范,科技创新层出不穷,文明施工标准越来越高,相应的对从业员工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企业的培训等技能提升很难对所有一线操作人员全覆盖。
三是有的施工队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安全生产的资金和人员投入不足,侵害员工安全健康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另外在施工进度和安全监管发生冲突的时候,工会的监督检查往往会被迫给生产让路。
(四)海外工程开展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有其特殊性
一是大海外战略实施以来,公司承接的世界各地的工程不断增加,走出国门的员工越来越多。但是目前海外项目部没有全部建立工会组织,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只能委托项目部安技部门或者分管行政领导,管理的角度和力度难免会有欠缺。
二是目前所承建的工程大多位于非洲、亚洲和拉美等欠发达甚至落后地区,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和业主监理对员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各异,有的严格一些,有的根本不要求,完全靠企业自律。另外劳保用品的采购和供给存在很大局限性,有的必要的防护物资工程所在国家没有或者价格昂贵,国内采购又存在运输周期长、沟通信息不对称等困难,这些都给海外项目的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验。
三、基层工会开展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举措
(一)完善监督体制,保证制度落实到位
一是在项目部组建的同时,应尽可能按照公司章程同步建立工会组织,尤其是远离大本营和海外的工程,在项目的筹备初期人手较少的情况下,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劳动保护更需要格外关注,大家到了一个陌生的工地或者国度,首先面临的考验就是身体的承受能力和生活实施的建立。这些完全依靠行政领导来解决,必然会影响工程整体的策划和目标实现。只有班子设置完备,运转顺畅,才能迅速稳定队伍,打开局面。
二是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融合,不搞单打独斗。项目部行政和工会组织从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出发,做到共同制定方案,携手进行检查,形成一个由行政统一管理,党政齐抓共管,工会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三是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工会主席、副主席带头负责,建立以工会委员、各部门积极分子和管理骨干为监督检查主力队员,协作队伍安全管理骨干为兼职监督员的立体网络。为了增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可以制作“劳动保护检查员”袖标或者佩戴写有“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字样的安全帽,让大家亮出身份,日常检查时佩带上岗,赋予其检查、监督、纠正等权力。
四是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实施该项工作多年来,上级组织和项目部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建立了一整套的、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关键是看如何落实到位。为保证好的制度不停留在文件柜里,一方面应加强对职工的执行力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检查评分考核表》,作为考核劳动保护工作内业资料的检查内容,通过检查评比、奖惩激励等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有力地促进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调以人为本,从员工基本需求入手
关注监督职工劳动保护应该从最基本的需求着手,首先是做好“职工的身体健康”这件最大的劳动保护工作。
一是组织做好项目部员工的出国体检工作和休假回国的身体复查。
二是尽可能详细的告知所在地区和国家的自然环境特点、常见疾病的症状和预防知识,叮嘱职工备好一些急危疾病的自救药品。
三是海外项目建立具备一定诊治条件的工地医务室,备足常用药品器械和所在地区、国家特殊疾病的药品。安排经验丰富的全科医生值班等。
四是员工患病时要给与及时的救治和足够温暖的关怀以及心理干预,大病、急重病要求项目部领导或者工会主席亲自协调和陪护,建立转送病人的交通、医院、后勤保障等应急预案。
五是监督做好员工的办公、住宿和饮食卫生工作,尽可能提供舒适安全的环境,热带地区配备独立卫生间防止蚊虫;安装空调;污水集中处理;定期喷洒消毒药品防疫;做好营地绿化美化等。协调后勤部门办好食堂,做到卫生营养,非洲一些蔬菜缺乏地区建议自己种植蔬菜和养殖家禽家畜。
六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大家提供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时间和场所。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安全工作氛围
一是寓教于乐,可以制作 “安全生产知识”扑克牌,使一线职工在娱乐的同时,能够学到安全生产知识,达到潜移默化的目的。
二是开好班前会。在班组建设过程中,除设立班长、副班长外,必须设立班组安全监督员,在班前会上把安全知识教育当成必修课、常修课。
三是在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安全生产知识宣传画”。
四是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在职工中广泛征集安全生产警示语、顺口溜,取其精华,编辑成册。还可以举办类似“安全在我心中”职工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征文、书画展等活动。
(四)检查务求实效,实现及时整改闭合
各基层单位工会主席(现多为书记兼任,更为检查监督增加了权威性)应作为工会安全监督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工地较多且跨地域较大的项目可以指定生产经理、兼职工会副主席等做为监督检查的带头人,以加强对现场一线的安全检查。检查频次最好能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五)需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关键词:农民工;建筑业;劳动保障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提高劳动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的各项措施落实,如何让农民工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成为社会和企业关注的焦点,下面笔者就如何改善建筑施工领域劳动保护问题使农民工体面劳动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保护的现状
农民工作为城市中一个特殊群体,远离家乡,用勤劳和汗水构筑繁华,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却因收入水平低,疾病预防能力差,生活和健康缺乏保障等各种原因没有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幸福感。虽然一些企业开始注重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提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在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对劳动保护、安全环境对施工生产和人体伤害上的认识不足
近年来,随着国家基础建设的高速发展,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的需求逐年大幅增加,肩负着农民和产业工人双重身份的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个别用人单位只重视生产,对生产作业中的劳动保护、工作环境对农民工健康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投入劳动保护资金不足,影响到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医疗、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二)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监督检查力量有待加强
传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不能覆盖目前快速增长的分包协作队伍需要,而有限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也与日益庞大的农民工队伍不相适应。个别用人单位对生产作业中的劳动保护、工作环境对农民工健康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农民工普遍素质低,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维权意识差
建筑市场的农民工主要来自偏远的农村,他们勤劳、善良、能吃苦, 但多数文化程度低,不具备应有的岗位知识,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和防范意识,在思想上不重视安全,图省事,走捷径,有章不循,上岗前没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致使事故频发,造成农民工伤亡事故比例高,受侵害人数多的现象。
缺乏维权意识,农民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环境对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健康的影响,对规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对应该享受到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不能主动提出要求,在遭受因劳动保护配备不完善造成的伤害之后,由于不懂法,不懂如何去维权,使个别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钻空子少投入。
二、对农民工劳动保护现状的认识和分析
国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之间的巨大落差,使从农村逐渐脱离出来的富余劳动力逐步走向城市,成为劳动力供给的主要来源。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使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其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建筑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对工人劳动技能要求不高,具有就业容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成为农民工集中的领域,在用人单位特别是雇主用人行为不规范和追求超额利润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在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农民工受教育层次不高,不善于学习。多数农民工高、初中毕业就到城市找工作,健康知识水平有限,安全意识、健康意识低;出来打工的农民工一般都是家庭收入的顶梁柱,如果出现意外,则可能会使他们整个家庭崩溃,心理负担较重,极易产生各种身心疾病。农民工收入水平低、经济条件有限,“小病磨,大病推”,也是职业健康危害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关于改善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几点思考
(一)思想观念上重视农民工,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氛围,动员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借助工会载体提高他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了解,增强维权意识,实现其利益诉求与维护的合法化、制度化。
S着企业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提高劳动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的逐步落实,改善农民工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体面劳动,才能使企业具有长期稳定的劳动力来源和持久发展的动力,是一项需要企业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多赢工作。
(二)加强劳动保护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工施工生产中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诚信待人,把善待农民工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形成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1.发挥工会集体协商制度作用
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通过集体合同或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的形式,让农民工选举代表参与其中,认真听取农民工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卫生等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纳入协商范围,真正使农民工获得平等对话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在施工生产中获得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扩大集体协商范围,在工程招、投标和进行劳务承包时协商劳动保护需要投入的资金比例,签订合同(含劳务承包合同等)时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改善施工现场生产环境;分包协作队伍农民工合同的签约率等关系到农民工权益、劳动保护内容都纳入到集体协商的范围内,从而改善部分企业注重施工生产,而劳动保护投入资金不足的现象。
2.完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安全监督检查网络是工会组织加强安全和劳动保护强有力的手段。完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建立对分包单位的两级劳动保护体系,将管理触角延伸到分包协作队伍中,在分包队伍内部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网络,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督促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使用,提出改善生产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做好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形成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两级管理,对及时掌握农民工职业健康状况、劳动保护情况、改善农民工生产环境起到促进作用。
建筑业工人流动性大,对因新开工项目、劳动保护人员调动等情况造成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缺失的,要及时调整和补充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避免因人员配备不到位造成监督不力,出现安全隐患和事故现象。
3.建立农民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定期培训制度
重点加强对农民工队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讲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灌输安全生产理念和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逐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监督技能和整体素质
(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增强农民工整体素质
1.社会教育资源综合利用
有效利用社会教育机构、街道社区等场所进行大力宣传,营造农民工学习氛围,组织开展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公共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结合全总实施“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出版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教材”等切实帮助农民工提高技术技能素质。
2.开展企业新市民(农民工)夜校活动
在企业中大力推广新市民(农民工)夜校活动,强制安全教育培训、技能培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既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和从业水平,又能增强农民工的自觉学习热情。改善农民工整体素质低,学习热情不高的局面。
(四)关爱农民工,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幸福指数
将分包协作队伍的农民工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灌输企业文化理念,将“安康杯”活动、过生日送礼物,当安全员,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渗透到分包协作队伍中,让农民工真正融入企业,感受企业文化氛围。
一、《特别规定》出台背景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这些变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提出了新挑战。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由1988年的5036万发展到今天的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
三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由于《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是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妇联和工会组织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的态势。
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努力下,在人保部、卫生部、安监总局等多部委的共同参与下,在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配合下,修订工作于2006年列入议程,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特别规定》得以出台。
二、《特别规定》出台意义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二是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是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三、《特别规定》六大亮点
与原《规定》相比,《特别规定》呈现以下六大亮点:
亮点一: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时代的特点。
亮点二: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
亮点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
亮点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了《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
亮点五: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
亮点六: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得到明确。
四、中航工业洪都女工委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举措
一、开展一系列《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一是为基层单位发放《问答》和宣传挂图共计百余份,在车间宣传栏中张贴,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实行广泛覆盖。让《特别规定》进车间、进班组,让广大女职工做到知晓《特别规定》、了解《特别规定》。二是通过开办学习班、座谈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组织女职工学习《特别规定》。如组织女职工参加省总《特别规定》宣传月启动仪式、聘请专家解读《特别规定》、召开座谈会组织女职工干部学习研讨《特别规定》等。
二、积极推进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以《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完善了稳定女职工就业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四期”保护等重点内容,进一步推动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特别对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重点抓落实,切实抓成效。
三、开展《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结合公司工会开展的“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走访一线女职工,大力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相关知识,努力把宣传资料发放到每一个女职工手中,让女职工了解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自觉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女职工对《特别规定》的认知程度和最关心的问题,了解《特别规定》在各单位的实施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关爱女职工。
一是要求各基层工会组织严格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切实贯彻“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切实保障女职工的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即使因工作需要也不延长劳动时间和加班;三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推动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问题,形成常态化和制度化。
女职工是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的利益和权力包含在所有工人的整体利益和权力之中,女职工工作包含在整个工会工作之中;但女职工工作又有不同于一般工会工作之处,即有广泛性又有独立性,她的独立性体现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领域,这是由女职工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以及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客观形成的特殊处境所决定的。正是这种特殊性快定了女职工在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必然具有特殊的要求。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一部具有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和劳动中因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造成的特殊问题、困难和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自此之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越来越全面的形成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4年后,由于外部环境不断发生的变化,从而为了适应改革开发中不断变化中的情况,国务院与2012年5月颁布了新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及心理特点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保护。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担着人再生产的使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即能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又能保护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初健康的子女。
那么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有那些十分重要的意义呢?
第一:充分的并全面的表现了党和国家关爱女职工的政策,坚持了以民为重、以人为本的概念。
第二:进一步增强了对广大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性的保护,对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护了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有利于保护女职工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性、在就业过程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对于进一步激励女职工参加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以法律法规的角度进一步促使企业强行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条件和卫生条件,既增强女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社会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女职工的参与。女职工是我国职工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各项要求和工会的各项群众工作任务,同样都必须在女职工中落实。
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上,进行了更适应当今社会现状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改善的内容有:
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增加了更多的社会组织,其中有个体经济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全面覆盖了用人单位及女职工,还包括了女农民工。
第二、修正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还特别列示,比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规章制度提高到行政法规,并从事实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修正,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正。
第三、是对保护标准的完善:
1、新规定对“三期”女职工不得降低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更严谨更合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禁止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词过于死板。然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于“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新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规定不得因女职工三期而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更具合理性。至于“三期”女职工的解雇保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新规定将旧规定中的“基本工资”改为“工资”。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变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施行的时候,还是国有企业的天下,普遍施行基本工资制度。另一方面,将“基本工资”改为“工资”,也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钻空子。明确规定不得降低工资,而不是不得降低“基本工资”。
但是,用词上的变化,也会带来新的问题。比如,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导致其工作绩效降低,从而影响其绩效工资,是否属于“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3、特别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是我国劳动法领域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使女职工因工作遭受性骚扰。但是,如何界定职场性骚扰,以及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第四、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依据机构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新调整,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