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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云南省香格里拉县 674400
【摘 要】流动人口的管理难度相对较大,也是容易感染HIV 的高危群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艾滋病在流动人口中继续蔓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本文分析了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问题,包括HIV 感染及艾滋病人检出率较高,对于艾滋病防治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等;同时探讨了流动人口艾滋病问题的预防干预措施,包括强化宣传教育,有效落实防治工作;规范化管理流动人口,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关键词 预防干预;艾滋病;流动人口
艾滋病由HIV 病毒感染所引起,具有危害性大的特点,目前尚未出现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药物,为了降低艾滋病的发病率及死亡率,则需要积极预防该病的传播[1]。因流动人口的生活环境经常发生改变,在预防控制流动人口的艾滋病传播工作时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对此,本文分析了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问题及其预防干预措施,以供参考。
1 流动人口艾滋病问题
我国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问题具有以下特征:
1.1 HIV 感染及艾滋病人检出率较高流动人口在HIV 感染者中所占的比例较大,提示流动人口为HIV 传播、感染的高危群体,目前流动人口中HIV 感染、艾滋病患者的检出率仍在上升,带来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大,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干预,则将会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
1.2 对于艾滋病防治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流动人口难以获得稳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对于艾滋病的了解极为有限,部分流动人口甚至无法正确判断艾滋病传播途径[2]。如此一来,不但会增加HIV 病毒的感染率,也会导致这一特殊群体对艾滋病产生非正常的恐惧感,并歧视艾滋病人。一旦艾滋病人受到歧视,将会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1.3 艾滋病感染的高危行为较多
造成流动人口极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行为包括临时、多性伴及商业等高危性行为,在发生性行为时安全套的使用率较低。此外,由于流动人口不具备自愿接受HIV检测意识,因此可导致这一群体中的艾滋病病情隐蔽性强,且传播的危险性更大。
2 流动人口艾滋病问题的预防干预措施分析
2.1 强化宣传教育,有效落实防治工作强化宣传教育有利于让流动人口更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在此基础上自觉配合艾滋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1)强化宣传教育。
(2)有效落实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
2.2 规范化管理流动人口,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规范化管理流动人口是解决艾滋病在这一特殊群体中不断传播的根本途径,在管理好流动人口的同时,还应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避免流动人口对艾滋病产生不必要的恐慌,同时尽量消除流动人口对于艾滋病人的歧视。
(1)政府部门应与计生部门、公安部门、疾控中心及医院等联合组建艾滋病预防干预网络,登记所在辖区的流动人口,以便集中管理流动人口居住环境,保证居住区的治安及卫生处于受控状态。各个部门要注意协调好管理工作,强化流动人口艾滋病检测,在预防干预网络内部公开信息,并向常住户口的所在地说明情况,从而实现流动区与常住区的协同管理。同时要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注重改善流动人口居住区的生活环境与卫生防疫状况。如查出HIV 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则立即进行告知、随访,进一步做CD4 检测。符合治疗标准者则及时转介到专门的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发现留守儿童感染HIV,则应给予特殊关怀与帮助,减少患病儿童受到的歧视。
(2)心理疏导。在确认自身感染HIV或患有艾滋病后多数流动人口可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出现恐惧、沮丧等情绪,再加上受到病痛的折磨,因此容易出现情绪异常及性情大变等表现,部分人群可能会产生报复社会的举动[4]。对此,医护人员应强化心理干预,帮助患者树立起治疗的信心,并告知家属注意悉心照料患者,从心理上与精神上支持患者。此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组建社会支持网络,让患者可以在支持网络中感受关爱、宽容,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他人歧视的眼光,从而在缓解心理困境的同时避免出现过激行为。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控制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问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预防艾滋病时,应考虑流动人口的主要特征,以便采用具有针对性的预防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在流动人口中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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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公安机关;预防;控制;流动人口犯罪
人口的大流动是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出现的一种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生产力配置的一种必然需要。但是,由于流动人口本身所特有的复杂性和经济状况、居住处所等物质条件的不稳定性,在社会各种思想文化的冲击下,极易诱发各种犯罪现象。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已成为困扰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普遍而突出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安机关能否有效预防与控制流动人口犯罪决定着整个社会治安的主动权。
1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1.1 严密户口登记,强化户籍管理基础工作。户籍登记制度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也与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因此,要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七项户口登记制度,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的错误做法。
1.2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废除由二元户口管理结构衍生的户口“农转非”计划管理政策及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多种户口形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人口统计上,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状况和城市化水平。
1.3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国务院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确定的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的要求,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保持人口的适度机械增长,对其周边地区和卫星城镇,要制订相应的鼓励措施,以吸纳城区人口和本市农村人口为重点,促进其人口规模的形成和逐渐扩展。
1.4 建设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截至2001年底,全国已有37667个派出所建成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全国已建成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地级以上城市有229个,建成县(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县(市)有951个。与此同时,公安部完成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百城联网工程”。通过积极运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人口信息统计数据的共享,并尽快建立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更好地适应户籍管理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2 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2.1 加强流动人口的身份管理。从对流动人口调查情况看,流动人口中较易管理的是有证人员和已就业人员,不易管理的是流动人口中无证人员或散布于社会的无业人员。这些流动人口基本上处于无统计、无控制的状态,因而他们之中存在的社会问题最为严重。由于对流动人口量上的失控,必然导致对这些人员管理上的失控,而管理上的失控最终会导致流动人口行为的失控。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均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把流动人口身份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
2.2 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在出租房屋的管理上,仍可借鉴沈阳市的经验。沈阳市采取的具体做法是:改革房屋出租制度,简化手续,将办证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把出租房屋纳入管理范围。坚持谁出租谁协管的原则,明确出租房主对承租的外来人口负有督促申报居住登记和举报违法犯罪等责任和义务:单位出租的房屋,由单位协助负责管理;个人出租的房屋,由房主协助负责管理。居(村)委会中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要定期对辖区内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对于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情况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同时,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必须如实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督促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3 强化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
2.3.1 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组织网络。首先,要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设立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协作小组,对一定时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研究,提出具体的管理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其次,在社区设立流动人口管理站,配备一定数量的治保人员协助社区民警办理居住证,全面掌握居住区内人员的的流入和流出情况,掌握流入人员的居住地、服务处所、经济来源和现实表现。最后,在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的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治组织,用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实行流动人口的自我管理和约束。
2.3.2 定期开展清查和适时进行整治活动。社区民警应当定期对流动人口的居住地点或落脚地点、工作场所开展清查活动。在清查中,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全面摸清流入人口的情况,包括数量、居住地、服务处所、长住户口所在地、主要社会交往关系、现实表现等;二是流入人口中有哪些人没有办理居住证;三是流入人口中有无“三无”人员(即无固定居所、无经济来源、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对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给与妥善处理:对在清查中发现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向流出地发函调查,并弄清其到流入地的活动情况;对在清查中发现的没有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补办办证手续;对在清查中发现的“三无”人员,应当予以遣散或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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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健康教育
【中图分类号】R169.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4)01-0367-02近年来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流动人口所带来的问题也不断的涌现,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问题,所以满足流动人口避孕药具的供应以及引导流动人口知情选择的加强是非常重要的。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调查地点为本人所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辖区,调查的总人数为3000人,其中男人为1450人,女性为1550人,其中已婚人口为2233人,其中男性989人,女性为1244人;未婚人数为767人,其中男性为300人,女性为437人。在未婚人员中发生过性关系的有230人,其中女性未婚性关系的有比例为10.8% ,男性未婚性关系的比例为7%。
1.2方法
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普查,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并对受检对象进行生育情况的健康档案的建立,并且进行详细的籍贯、职业和避孕采取的措施进行详细的介绍,并且进行跟踪服务,及时的进行电话联系。
1.3统计学处理
本文采用的数据处理主要应用Excel2003软件,相关数据的检验分析采用SPSS13.0软件,以P
2 调查结果分析
2.1流动人口的特征
(1)流动人口的劳动力偏年轻化 我国现阶段的人口流动从本质上说以18-45岁之间为主,这部分人大部分都是年轻的劳动力。在这部分人群中还尤以20-30岁为主。(2)流动人口文化程度多以初中为主 留动人口中初中文化程度的超过一半,远远高于流出地农村人口初中文化构成比重。(3)流动人口收入偏低 据调查结果现显示,流动人口的收入多集中在1000-2000元之间,与流入地劳动力收入相比,流动人口以低收入人群为主。
2.2流动人口避孕节育的特征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未婚人群中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比已婚人群的比例要低的多,15-45岁之间的年轻劳动力成为流动人口的主流,年龄构成上的年轻化是我国流动人口最突出的特征之一。在未婚有过性生活的流动人口767例中,采用避孕措施人数为435例,占57.3%,已婚性生活的流动人口2233例中,采用避孕措施的有2186例,占95.3%。并且流动入口中未婚先孕和婚外孕发生率每年都呈现上升的趋势,导致人工流产率的偏高。另外未婚人员采取的避孕措施的底下、有效性的不高也表现出其自我保护能力的不高 [1]。
2.3避孕知识知晓情况
根据调查,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知识相当的匮乏,在调查的3000人中,有2109人,占总人数的63.7%的人从来没有接受过避孕节育知识的教育;有2534人,占总人数的75.9%的人不知道紧急避孕方法。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避孕药的发放工作只是针对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很难得到这项服务。还有与思想上的封闭性,使得未婚人员很少会与计生部门进行主动地沟通,所以他们使用的避孕方法大多为短效、安全性极差的方式。这也是加重这部分人群怀孕的原因之一。
3讨论
3.1加大流动人口避孕措施的宣传
由于流动人口的年龄偏低、文化偏低、收入普遍也偏低,在加之流动速度快,通常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都很缺乏。所以要我们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力度。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在人口流动幅度大的场所设立宣传栏,并以流动人口居住地点、工地、工厂为主体,发放避孕药具等避孕的措施[2]。
3.2增加流动人口的安全防护意识
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大,难以进行追踪、随访和管理,如果流动人口离开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后没有在流入地申报暂住证或进行暂住登记,特别是女性,那么她们的生育情况就会没有人进行过问。所以在流动人口中大力的宣传宫内节育器的相关知识,指导流动人口人员特别是女性进行必要的性知识的了解。现在,公共场合的各个角落,尤其是外来流动人员聚集的地方,随处可见的是人工流产、药物流产、无痛流产的广告,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使人在思想上对人工流产产生一种无所谓的感觉。觉得人工流产就是一件非常简单和轻松的事情。这种性意识的开放也是她们性知识和避孕知识严重缺乏的现象,长时间发展下去对女孩子的身体是及其不利的,流产次数的增多不仅是道德的问题,对女孩子的身体健康,和以后的受孕情况都会带来严重的威胁。其后果的严重性可想而知[3]。
3.3加大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对于流动人口的超生行为要进行预防为主,处罚为辅的措施。对于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要定期的进行计生普查,防止出现超生的现象的发生。鼓励流动人口与各级计划生育服务部门接触,获得安全、可靠、费用低廉的避孕指导和服务。加大计划生育的宣传力度,是流动人口从根本上树立起良好的婚恋观和行为规范。
3.4开展跟踪随访服务工作
对于流动人口,只是针对其流动过程中进行避孕的知识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进行原住地的跟踪随访。就要求我们计生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随访时间的次数和内容的规定。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防治。
4总结
综上所述,做好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各项技本服务的,加强咨询工作,提高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的避孕措施的认知和选择能力。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避孕节育的措施。提高流动人口对避孕知识的宣传工作。形成全面系统的长效管理和服务机制,改善他们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状况。
参考文献
[1]王倚.程怡民针对流动入口的避孕节育知情选项择服务[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8,9(12):55-56.
论文关键词 刑事犯罪 流动人口犯罪 “严打”
一、流动人口范围界定、犯罪现状及成因
(一)本文中流动人口的界定
本文对刑事犯罪中所指向的流动人口并不下一个精确的定义,而是将限制为在异地犯罪之人,或在犯罪发生地无固定住所或固定职业的人。在这个范围指向下,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流动人口,首先需要判断其户籍所在,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方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发生地没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职业,均可成为本文所说的“流动人口犯罪”。
(二)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及现状
随着社会的开放性、人财物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大量流动人口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但城市在户籍、教育、就业、医疗、社保待遇上将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差别化对待,使得流动人口参与城市共建而不能共享城市的发展成果。同时,流动人口文化素质、职业素养、收入水平、消费能力较低导致其在城市中境遇不佳,但是随着80后、90后不断加入流动人口大军中,使得流动人口具有了更加强烈的个体性需求。这样一群有着日益强烈的个体需求和求得他人认知需求的人群,因为城市对其差别对待,他们也同样对城市缺乏归属感,并缺乏向城市表明自己身份和来历的意愿。因为不可避免的价值观冲突和犯罪匿名效应豍的双重作用下,使得流动人口群体内不论是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易发盗窃、抢劫、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一些侵财犯罪惯犯往往四处流窜作案,即便被抓也拒不悔罪招供;一些暴力犯罪嫌疑人在城市因无牵无挂而有恃无恐,一旦行凶即迅速千里逃亡,这些都给政法机关的工作造成极大困难。
如前所述,各种原因导致流动人口犯罪比例较高,以密云院的司法实践为例,从2005年至2011年七年来,密云院受理的流动人口涉嫌犯罪的案件数每年均占到受案总数的30%以上,从2008年至2011年,每年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数更是占到了受案数的37%以上,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总体一直处于上升趋势。
二、北京市处理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刑事政策
(一)“严打”政策——对流动人口犯罪的作用是有效性和有限性并存
1996年“严打”时,北京市流动人口数量开始猛增,流动人口犯罪问题逐渐受到重视;2001年“严打”时,流动人口犯罪已经十分突出。每一次“严打”的重点打击对象,并没有流动人口犯罪,但是,因为流动人口犯罪主要集中在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上,而这些犯罪又历来是“严打”的重点,因此近年来,在北京“严打”刑事政策视野,打击流动人口犯罪一直是重要任务。
据数据统计,严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率,但是对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率作用相对小于对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在经历2001年至2002年两年严打后,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占北京市犯罪总量的比例2003年仍比2002年上升1.6%。可以推断,“严打”对流动人口犯罪具有一定作用,但是作用有限。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处理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理性选择
在适用“严打”政策对流动人口犯罪打击和预防的有效性、有限性并存的情形下,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宽则宽”具有现实必要性。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分析,分析数据表明,一般而言,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条件、受教育程度和城市人口相比都相对较差,从而导致其较易冲动犯罪,或者对犯罪的违法性缺乏认识。二是处理流动人口问题时由于流动人口的弱势身份,较易形成舆论一边倒的情形,要么对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持极大同情,要么对流动人口犯罪深恶痛绝,若舆论引导不得法,更是直接会引起涉检舆情和次生社会矛盾。所以,在流动人口所犯的犯罪情节较轻且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属于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罪的情形下,要从维护行为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多种措施促进轻罪流动人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更加有效的化解和避免次生社会矛盾。
三、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流动人口犯罪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流动人口犯罪的司法环节难以体现
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对外来人员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构罪即捕,构罪即诉,构罪即判处实刑的现象。相比较而言,本地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率、不起诉率、判处缓刑率远远高于外地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对流动人口犯罪适用社区矫正豐比例偏低,由于流动人口常年流动在外,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时因为主观的不配合及客观的流动性,使得监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其动态,脱管现象时有发生。基于以上两点考虑,实践中对流动人口犯罪在适用社区矫正时适用比例较低,实际执行不易,社区矫正人员再社会化不尽如立法原意那么顺畅。
(二)处理流动人口犯罪的思路和途径
1.修改目前的逮捕制度,弥补我国逮捕制度缺陷带来的法律真空问题。使之完善、规范,更具程序法,以切实维护被逮捕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法律对异地逮捕犯罪嫌疑人和异地赔偿问题的空白,明确异地逮捕、异地赔偿的适用条件、协助义务、协助流程。
2.平等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外来人口犯罪是做到平等与安全并重。一方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外来人口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犯罪以及故意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做到及时、准确、有力的打击。一方面,对外来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从宽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分强调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对于外来人口轻微刑事案件和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理。对于符合和解可能性、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能性轻罪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意识地从宽处理。在慎用、少用逮捕措施的同时,制定流动人口不捕风险评估制度并合理设置风险应对方案,在处理流动人口犯罪的平等和安全上找到平衡点,既惩罚流动人口犯罪,又化解矛盾并预防此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