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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居家养老的社会背景
我国在1999年已进入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老龄人口的急剧膨胀引发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两种: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但这两种养老方式在“未老先富”的社会里显得相当乏力。
在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家庭照料下的居家养老。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推行,这一模式受到来自人口条件、居住条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冲击。在城市,特别是在大城市,老年家庭出现空巢化,家庭照顾能力已经受到严重削弱:从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来看,传统的几代同堂的大家庭正在日益减少,而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正在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家庭结构的主体模式;从家庭照顾者的状况来看,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传统上作为照顾老人日常生活主力的女性已大规模地加入了劳动力市场,这使女性为老人提供的照顾越来越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缺损已是不争的事实,若不寻找家庭之外的其他照顾资源,城市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顾问题显得积重难返。
另一种常见的养老模式是机构养老。所谓机构养老是指以社会机构为养老地,依靠国家资助、社会资助、亲人资助或老年人自备的形式获得经济来源,由养老机构统一为老年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以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方式。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机构养老对于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也只是杯水车薪。一是机构养老与中国传统观念相背离,很多老人不能接受;二是我国现有的养老机构的数量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当前老龄人口的需要;三是机构养老需要缴纳相当的费用,很多老人或家庭负担不起;四是养老机构主要发挥的是“寄养、维持生存”功能,受服务水平和质量所限,离“老有所乐”的目标相差较远。
因此,在如此严峻的社会经济背景之下,面对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机构养老存在的种种弊端,居家养老这一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养老模式便应运而生。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的养老模式。这种新型的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模式既扬弃了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弊端,又集中了两者的优点:老人虽然住在家中,但是享受的不是传统意义上自己照顾自己的居家养老,而是由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方面廉价、优质的全方位服务。这样,既可减轻老年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满足了老年人“恋家”情结,又可减轻机构养老服务的压力、节省了国家养老的福利资金投入、有效节约了社会资源,是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我国当前“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特点的社会养老新模式。
二、居家养老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居家养老有诸多的优点,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周期非常短,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居家养老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统一的政策法规,政府权责不清
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目前还没有统一的鼓励扶持居家养老大力发展的政策法规,管理监督也缺少国家标准和规范,使得这项工作还停留在各地零散、自发组织实施的层面。还有许多地方对居家养老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未列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资源分配和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运行中缺少标准化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制约了它的广泛深入开展。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予以支持,也使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制约。首先,居家养老组织体系中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对自己的定位不足,不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其次,有关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各涉老部门之间缺少协调沟通,在有些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造成居家养老服务效率低下,很容易出现遇到问题各个职能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财源不足,制约居家养老发展
目前,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和民政部门。政府“买单”往往投入比较有限,对居家养老工作的全面开展犹如杯水车薪。民政部门用于居家养老的经费,其筹集的渠道主要来自于社会福利彩票的福利金,而社会福利彩票的收入又存在不确定性。这种具有很大随意性和波动性的投入方式,在养护人员工资标准较低的情况下尚能勉强维持,但随着养老规模的逐步扩大、供养对象的增加、养护人员工资标准的提高,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的问题会愈加凸显,必定会使居家养老服务难以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制约居家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3、居家养老的服务资源缺少整合
目前一些社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养老服务资源分属不同部分条块管理,利益关系存在矛盾,缺少有效协调整合。关于老年人群的管理和照护,目前我国负责城市老人工作的有老龄委、老干部局、退管会及民政、人事、组织和街道社区居委等,相应的社区老人主要有单位退休职工,离退休老干部,没有单位的老人以及三无老人及需要救助老人。在居家养老服务推进方面,这几家单位并没有结合起来。街道社区来承担居家养老的主要职责,面临经费运转困难,相应的退管会和老干部局却存在经费盈余而服务缺乏的矛盾。
4、相关服务不健全,人力资源短缺
一方面,目前居家养老服务中缺少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精神慰藉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找到恰当的途径和方法来解决。在服务对象上,政府购买居家服务主要针对高龄困难老人和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老人,缺乏对高收入家庭居家养老需求的关注,而对一般老人而言,由于经费、人力等原因,较少能享受到这些服务。另一方面,目前从事养老助老服务工作的大部分人员都是一些仅凭人道主义和经验而工作的人,接受过相关专业教育或有关老龄人口服务知识培训的专业人员很少。这不仅影响了养老助老服务的质量,也制约了养老事业的发展。
5、居家养老的宣传不到位
居家养老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一个重大福利项目,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民众对之十分陌生,甚至不少老年人也不了解居家养老,不知道设立在社区的居家养老中心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即使有的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但是其消费意愿不强,消费预期不容乐观。老年人的支持率和参与率低导致居家养老的一些服务项目丧失了规模效应,而这又反过来影响了相关服务项目的开展,造成恶性循环,居家养老服务点的工作逐渐萎缩,甚至就剩下一具空壳。
三、对发展居家养老的建议
1、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的法律法规建设,将居家养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它融入到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体系中。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居家养老事业的开展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当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可以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明确其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避免其定位偏差,提高居家养老的工作效率。
2、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开辟多渠道投入机制
社区居家养老经费应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并形成逐年增长的机制,以确保居家养老经费来源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鉴于社区居家养老属于社会保障体系,而不仅仅是一项慈善事业,财政有义务承担必要的投入。同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实行产业化经营,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福利资源中的主导作用,使福利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保持相对平衡。另外,还需要建立一种全社会支援老年人的保险制度,为需要护理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或支付保险金。更需要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民营、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或投资养老服务,政府应在税收、地价、水、电等收费上给予优惠政策。
3、不断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提供不同需求层次的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应当根据年龄段、性别、配偶是否健在、残障程度等直接影响到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因素,从老年人需求满足的角度出发,提供相应的居家服务。一方面,通过服务人员的善爱之心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一般的照料,从人性化的角度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求做到使老年人有较强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和特点的老年人制定相应的服务选项,可以让老人自己(包括家属)选择或者提出自己希望得到的服务种类,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机构养老的弊端,真正实现养老服务的人性化,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培养专业人员,整合各类人力资源
加强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培训中,可以将培训过程标准化,如使用统一的教材、统一的考试机制等,合格以后颁发经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实行劳动准入制度,具有这个资格证书的人才能够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以有效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另外,积极发展社区内外有条件的人加入到养老服务队伍中来,扩大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这样,不仅可以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还可以充实服务队伍。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义工”制度,社区为中青年志愿者和学生活动提供平台,进行制度性安排,这方面政府要发挥倡导作用:为每个志愿者建立档案,作为他们以后升学、奖励等方面的依据。总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共同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5、加大对居家养老的舆论宣传
国家应加大对居家养老的宣传力度,使人们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养老工作的重要性,形成良好的尊老爱幼的社会风范。居家养老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许多居民甚至老年人自身也不清楚这样一种养老途径,原本是为了老人养老而探索的项目变成了老人在一边旁观的行政任务。这种没有老人参与的居家养老导致项目的针对性不强,参与度不高,运作效率低下。而良好的宣传不仅可以赢得老人的支持,听取老人的有益意见,而且可以非常有效地团结各种社会力量加入到居家养老项目中来,从而在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方面开拓新的渠道。建立起遍布全国城市社区的标准化居家养老中心,从而使其可以成为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和慈善者参与进来的一面最好的标志和宣传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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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益慈善 居家养老 模式分析
一、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压力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例超过7%,该国家或地区就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或地区。第五次全国人口大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例为10.3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 6.96% ,标志着我国已经正式迈入老龄化社会。第六次全国人口大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表明我国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剧,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欠佳、收入水平低生活困难、“空巢”家庭比例过高等都是严重单独社会问题。21 世纪中叶之前,中国都将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50年,我国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4亿;其中,80 岁及以上老人将达到1亿。巨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给我过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不论是老人及老人家庭还是我国政府,都应深刻认视老年人口日益增多所带来的空前巨大的养老压力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与欧美等一些福利国家不同的是,我国面对的是“未富先老”这样一个局势。是在十二五期间,这一问题仍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尽管我国GDP已经赶超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因人口众多,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都不能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相适应。
因此,民政部今年提出要在全国推广“社区居家养老”计划以分担传统家庭养老以及机构养老面临的压力。
二、居家养老模式概述
居家养老是指“建立在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基础上的,以国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养老网络为基础、以国家制度政策法律管理为保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穆光宗、姚远,2000)。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如北京、上海、杭州、宁波、大连、厦门等已经在多年的实践基础上初步建立起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体系。社区服务设施的完善和社区建设的加强对于居家养老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中心17.5万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0003个,比上年增加130个,其中提供住宿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674个,不提供住宿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9329个;居委会社区服务站5.3万个,其他社区服务设施11.2万个。城市便民、利民服务网点69.3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28.9万个。 虽然社区服务的数量逐年在稳步增加,但是居家养老依然存在着服务提供主题较为单一、养老服务种类较少和层次较低、管理部门缺乏有效沟通、老年人作为需求方参与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三、公益慈善在社会保障方面意义
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公益”为后起词,其意是“公共利益”,“公益”是它的缩写。“慈善”是指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本文提及的“公益慈善”主要是指目前一些不把利益最大化当做首要目标的社会公益组织或团体在居家养老方面的意义。在笔者看来,其意义有三:
(一)能够减轻其他养老组织的负担
1、对家庭而言,公益组织对老人的关怀能够减轻其家庭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养老负担,尤其是对于目前越发凸显的越来越多的小家庭来说,公益慈善组织的介入,既减轻了家庭养老支出的成本,又缓解了家庭的精神压力;
2、对社会而言,社会公益组织在吸引广大志愿者投身养老服务的同时,也在全社会很好得倡导了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同时还能促进公益慈善组织自身的发展,某种程度上来说,会慢慢在公益慈善组织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还逐步形成了养老服务方面的社会支持链条;
3、对国家来说,公益慈善组织筹款方式多样,来源广泛,这些组织将筹到的善款投放在养老服务领域,大大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还会因公益组织工作方式的创新性和多样性激发政府对于养老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可类比的例子有免费午餐成功促成国家每年拨发160亿元解决2600万乡村儿童的午餐问题。
(二)是推动居家养老的有效途径
前文已经提及,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都不能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相适应,我国面临“未富先老”的困境。政府能够用于养老方面的财政支出远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因此,就必须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同时,反观西欧国家的一些发展经验,完全由国家承担的养老模式也有很多弊端,很多政府最后不堪重负不得不转变养老模式。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居家养老,除了前文提及的在财政上减轻国家压力外,某种程度上,其实也迎合了多元发展的需要,不会造成西欧国家那种缺陷,也为老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还提供更为优质的养老服务,比如招募具有文艺基础的志愿者走进喜爱戏剧的老人家中开展服务。
(三)促进社会养老体制的完善
目前的的养老模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和社会机构养老两种模式,但是近年来,“空巢”家庭在城市显得格外突出,即便是农村,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传统家庭日益减少,几代同堂已极为罕见。因此,家庭养老功能的衰弱是不争的事实。
而依托国家补贴、社会赞助、亲人出资或自筹,从而建立专门的养老机构的机构养老模式随着发展,也暴露出很多弊端:如养老机构质量偏低,不能满足当前的老人需要;中华传统的孝道价值观让很多老人无法接受机构养老的观念;很多老人在养老机构中出现忧虑、孤独、自闭等心理问题等等。
由此可见,传统的养老模式都不能很好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老龄化问题。相对比之下,公益慈善组织介入的居家养老模式,使得居家养老焕发出更多的朝气和活力,因其形式的多样性和对老人爱好的贴近性赢得了众多老人的一致认可。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必将推动我国养老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注释:
[1]民政部的《2009年度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详见省略/gzdt/2010-06/10/content_1624699.htm
参考文献:
[1]范明林,张钟汝.老年社会工作[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
[2]梅陈玉婵,齐铱,徐永德.老年社会工作[M].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关键词:政府;养老模式;居家养老;综述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076-03
伴随我国老龄人口比重的不断增长,养老问题也逐步受到社会与政府的关注。2014年中国人口的构成分析指出老年人口的规模呈现总量增加、增幅提升的发展趋势,社会保障的赤字逐年扩大,更凸显了中国养老形势的严峻。由于居家养老能够结合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的优势,国内从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进入21世纪以来,养老难题的紧迫推动居家养老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国内学者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视角开展该问题的研究,本文试对我国居家养老及其服务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回顾和总结,并提出现有研究的不足和展望,为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一些思路,尝试解决我国居家养老服务问题。
一、“居家养老”概念的界定及特征
(一)“居家养老”概念
对于“居家养老”的概念界定,国内既有的文献针对“居家养老”服务是否需要社会、家庭力量的参与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以卢晓珑、唐咏为代表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居家养老”不仅包括“在家养老”这一养老场所的界定,还应有社区或社会服务力量的参与。实现老人居家就可以享受养老服务,依托社区、邻里具体实施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1],强调社区或社会在养老服务提供中应扮演主要角色。
以陈军、马春波为代表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也有学者称此为 “半社会半家庭式的养老模式”[2]、“新型居家养老”[3]。但对于各供给主体在“居家养老”中的主次作用,各位学者看法不一。陈大亚等持“主辅”观点的学者认为:“居家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社会养老为辅;何荣则认为“居家养老”中家庭和社会责任均摊,共同向老年人提供服务[4];张旭升、牟来娣则将居家养老定义为在政府主导、民间组织运作、社区协助下,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统称[5]。
各位学者都丰富了对居家养老的理论研究,笔者认为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加剧,各方主体如政府、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老人的日常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并发挥重要作用。
二、居家养老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有效弥补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不足
齐海丽认为政府的财政支出有限,引发政府主导的社会化养老的困境[6];同时,随着我国“四二一”结构的家庭增多,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削减了原有的家庭养老供给[2],社会养老机构收费偏高,这都导致家庭养老、社会养老难以广泛推行。学者俞贺楠等人就指出居家养老集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点为一体,尤其是广大老人可以接受,也为政府减轻了财政的负担,更符合中国国情[7]。
(二)符合中国传统的养老观念
苗景秀、张晓晓等学者认为居家养老符合多数老年人“叶落归根”的传统养老观念与中国传统孝道[8],通过实地调查后指出老人对于居家养老这一养老模式在思想上较易接受,可以保留老年人长期养成的生活习惯,缩减开支的同时保证了老年人的生活品质[9];而机构养老难以向老人提供一种“家”的感觉,无法充分利用家庭物质资源,集中宿舍式的生活也会使老人失去了适应社会的能力[10],而居家养老服务对于继承中国优秀孝文化,宣扬新孝道,加强道德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9]。
(三)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
社区丰富了老年人的业余生活,成为老年人活动的“第二空间”,在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促进社区自身的建设和发展。钟金玲认为社会组织则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11]。胡宏伟、严晏指出可以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拓宽养老资金来源,同时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是扩大就业渠道、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途径[12]。
三、当前居家养老的突出问题
(一)专业人才缺乏
胡宏伟、钟金玲提出养老领域社会组织准入机制过于严格,限制了社会组织养老服务的供给[18]。同时,袁维勤认为社会组织仍过多依赖政府,社会化动员与信息传播渠道受限[19],阻碍了社会组织中专业人才的作用发挥。此外,学者杨光辉等也指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年龄结构不合理[20],政府需增设养老服务管理专业[21];同时,也要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具体的培训工作可联合院校进行,制定适应地区需求的养老护理培训课程体系[22],实行职业资质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服务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二)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匮乏
冯晓娟指出我国目前居家养老资金来源渠道较少,限于家庭与政府、社会福利彩票的福利金,缺乏民间社会资本的参与[23]。钟金玲认为非政府组织资金运行情况缺乏透明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尚未明晰使其在资金方面受到多重挑战[18];学者铁刚则指出当前政府养老的财政支出总量与结构和社会福利综合指标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因此要继续改进财政的支出结构[24]。张歌认为应当引入老年长期照料的筹资渠道,即个人储蓄、公共部门资金支持、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25]拓宽资金来源;此外,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国外捐助,向社会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拓展资金来源[26]。
(三)居家养老服务亟待完善
目前社会各方所提供的养老服务多集中在老人的日常照料、家政服务等方面,而针对老人的紧急援助服务体系还未完善,老年教育等项目投入匮乏[27]。许琳、唐丽娜认为在具体实施中,服务对象需要细分,当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高龄困难老人和对社会有贡献的老人,未覆盖所有老人并划分服务人群[28],且服务设施不齐全,功能设置不合理,难以满足老人的医疗保健需求[29]。对此,可以建立老年人生活服务网、医疗卫生保健网,为需要养老服务的老人建档立案,便于各类服务信息的整合,全面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30]。
四、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居家养老中的作用研究
(一)政府作用
1.政策法律扶持
在服务主体方面,学者周湘莲、罗楠等都指出政府需明确、细化各参与主体的服务内容、程序及模式,保障老年人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健全居家养老的家庭支持政策,家庭成员选择与老年人共同居住,可以对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31],如购房时能拥有经济补贴、贷款优惠等[32]。政府逐步建立社会力量的准入机制,制定支持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服务企业用地用房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出台《老年护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照料者的服务细则,将居家养老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33]。
2.居家养老资金投入
学者张歌认为政府应扩大养老领域的资金投入,并制定资金使用规范,同时建立起长效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相关的建设经费以及政府购买经费都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26],对居家养老项目的建设贷款给予贴息。伞楠、蔡成提出可以通过发放老年福利彩票[34]、出租闲置房产用作公共基金,邀请成功人士赞助等等增加养老资金投入。苏健也指出应当资金支持养老供需信息收集与整理、宣传工作,资助创建养老供需信息虚拟养老院,以网络平台为载体,全方位宣传居家养老服务,并维护和完善网络平台[33]。
3.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有效的腐败防范机制,是推动居家养老事业蓬勃发展的必要后盾。周湘莲、胡宏伟认为政府应建立起居家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估和投诉受理制度[35];学者田玲、张思峰、张勇敏认为必须引入第三方机构,施行多元化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问责制度与公示制度[31],健全信息反馈渠道,及时进行信息的沟通反馈,增加居民满意度等群众参与评定的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规范评估过程,参考其他行业的星级考核制度进行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价[12],实现对服务提供方的全面监督。
(二)社会组织作用
1.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多元服务
社会组织相比于个体家庭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可以借助宣传舆论、示范带动等方式,促进社会各方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吸引更多的人才[18]。此外,社会组织的职能分工逐步精细化,能够提供更专业的护理服务和更灵活的项目化运作,满足老年群体的多元需要。同时,社会组织能够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个体之间起协调和沟通的作用,不仅能缓解一些社会矛盾,而且能为不同部门提供合作的契机,整合社会福利资源,优化养老服务内容[36]。
2.减轻政府养老财政负担
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养老服务资金具有多元化特征,不仅融合了政府的资助,还有相关企业和社会力量的捐助,拓宽了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渠道,极大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降低了家庭支付养老服务的开支,并带动着相关社会养老产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作用,带来潜在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37]。
3.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效率
社会组织因具有独立性、志愿性等特征,故拥有更多的精力注重组织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团队凝聚力的建设[37]。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社会组织弹性化的管理方式、透明式的运作模式,能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并满足老年人的差异化需求,以其专业化服务团队和职业精神为老年群体提供令人满意的养老服务。既能够避免生产效率低下的出现、又能降低市场竞争过度所引发的问题,提高养老服务质量[18]。
五、居家养老研究的展望
居家养老作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所选择的养老模式,大力倡导也是大势所趋。学界对居家养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现状、政府职责、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方面,为我国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持。未来的研究可多关注于居家养老供给主体方面,如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渠道、市场机制对于居家养老的具体调节功效等都可进一步探析。同时“更新养老服务理念、创新养老服务方式、增加老年人社会资本存量,是迎接老龄化挑战的最佳选择。”[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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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居家养老 老龄化 服务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快,如何加快我国养老事业建设,以实现对老龄化人口的妥善安置成为了我国养老事业的首要内容。从我国传统文化角度分析,家庭养老是每个人都比较向往和热衷的养老方式,但随着当代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养老水平正在逐渐下降。而机构养老又没有形成相应的机制,这使得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出现了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如何能够更好地为居家养老群体提供更好的服务,使不同层次老年人都能够享受舒适的老年生活,成为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主要问题。
一、国外居家养老服务现状分析
国外将“居家养老服务”称之为“老年社区照顾服务”,其是基于希望国家倡导的“在合适环境中养老(Aging in Place)”而建立起来。在这种养老服务模式下,老年人可以居住在自己的家中,并获得社区服务的相应照顾,以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医疗卫生、日常生活等需求。西方学术界对此种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老年人社区照顾服务提法与概念
A.Jamison(1989)指出,老年人社区照顾服务是指对需要帮助的居家老人提供极可能的长期照顾。P.Schopflin(1991)提出,老年人社区照顾服务是以为制度性方式对老年人进行安置与照顾,其内容包括家庭清扫,贴身护理、膳食等。
(二)老年社区照顾服务供给特点(英国)
S.Tester(1989)经过对社区照顾服务研究发现,英国社区服务所提供的内容不仅包括日常看护、家政等基础,还包括娱乐、教育等精神,这些服务在为老年人日常生活提供照顾的同时,也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受到了老年人的喜爱。J.Alber(1992)提出职业私营养老金是社区照顾服务的主要资金来源,而这一切是在政府的鼓励与支持下实现的。Walker(1992)提出英国社区照顾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从政府变为了专业的独立服务部门,相比于政府而言,独立服务部门的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且服务范围更为全面。
(三)社区照顾服务系统(澳大利亚)
1985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居家社区法案(Home and Community Care Act),法案重点内容就是进行整合性社区照顾服务体系的构建,以实现对服务片段的有效整合。Ackerman(2005)根据对澳大利亚的整合型社区服务体系研究提出,此种服务系统能够是服务输送提醒更具有弹性,从而有助于服务品质的提升。
二、国内居家养老服务现状分析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有效控制我国人口的同时,大大削弱我国家庭养老水平。面对庞大的老龄化群体,学术界开始主张发展家庭式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目前,国内学者对居家养老的研究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背景与意义
赵丽宏(2005)提出居家养老服务是世界绝大多数家庭的客观需要,其中东方家庭的需求度更大。任炽越(2005)提出面对庞大的养老群体,机构养老为国家带来的经济压力巨大,发展社会性居家养老服务势在必行。刘飞燕(2007)提出家庭“小型化”发展,使家庭养老面临严峻挑战,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机构养老不受青睐的当下,实现家庭养老与社会服务养老的有机结合,更符合我国国情。张民省(2008)认为,随着老龄化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养老模式应加快转变和创新,应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模式。陈平(2010)提出居家养老是适合中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内容
宋宝安(2003)指出老年人的需求主要包括饮食供应、医疗护理、体育活动、文化娱乐、文化知识更新、家庭关系调节、老年心理咨询;杨艳珠(2008)把老年人的需求归结为日常照料类、医疗保健类、精神慰藉类、法律维权类、文化娱乐类、应急救助类等服务需求;贾雪华(2009)指出目前居家养老服务研究的重点更多集中在物质需求方面,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视。
(三)居家养老服务缺陷及不足
一是资金问题。杨福彬(2003)、孙泽宇(2007)指出经费的缺乏导致政府购买服务的补贴标准较低,而养老需求人数的增多,会引起养护费用的增长,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会对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产生制约。二是人员问题。赵立新(2004)指出当前居家要老服务人员工作重心更多的是创收,而并非真正的为养老服务需求人群提供服务。何荣(2005)指出养老服务职业声望的偏低,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带来制约。孙钦荣(2012)等认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服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薄弱等问题。三是服务内容问题。方秀云(2006)提出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存在服务覆盖面窄、服务资源不足、服务内容单一、服务资源整合性差、专业技能偏低、医疗保健匮乏、医疗费用过高和精神关爱缺失等问题。耿雅琴(2013)等认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服务种类和层次较低、服务同质化严重、服务对象过于狭窄等问题。四是政府角色定位问题。李兵水(2013)等认为,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存在缺位问题,并据此提出政府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服务的购买、运行和监督机制。
(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方向
叶妍(2004)提出民营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使居家养老服务实现了市场化发展,有助于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会成为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方向。孙仲彝(2005)提出政府应将养老服务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通过对设社会各类资源的利用,来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方秀云(2006)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的未来发展重点应放在对居家养老服务资源的整合方面。
三、研究述评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回顾、整理、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的居家要老服务发展相对较早,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现已较为完善。我国国内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比较多,主要集中在居家养老服务背景和意义、服务需求内容、服务存在问题等方面,对于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资源整合意见,但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具体构建和运作模式研究还是相对较少,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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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笑笑.我国城镇老年人居家养老模式的问题及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09:37-38.
关键词:国外居家养老 实践研究 经验启示
一、国外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
(一)英国
英国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以社区照顾为表现形式,其起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它是英国在福利国家政策变化下推行社会福利的一种重要方式。[1]
1、英国社区照顾的服务内容
一是生活照料。主要分为居家服务、家庭照顾、老年人公寓、托老所等四种服务方式。居家服务,是针对居住在自己家中,尚有部分生活能力,但又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具体包括上门送餐、清扫居室、陪同就医或购物等项目;家庭照顾,是对完全失去自理能力、久病在床的老年人,在家接受家庭成员全面的照顾;老年人公寓。是面向那些身体状况较好的老年人群体,但一般无家庭成员的照顾。老年人公寓生活配套设施齐全且收费低廉,老年人可在公寓内享受自由自在的生活,但是它的供应量是比较有限的;托老所,包括暂托所和老年人院。暂托所是对家庭成员因临时外出无法照料老年人,而将老年人送到暂托人,由专人代为照顾。对那些无生活自理能力又无人照顾的老年人则送到老年人院。
二是物质支援。包括减免税收、安装改造生活设施等。英国政府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纳税人进行适当的纳税补贴,同时为了使老年人能够在家中独立的生活,政府部门会负责改建厨房以及房门,安装取暖设备,在老年人家中的浴室、楼梯口等处安装扶手以方便老年人自由、安全进出。
第三,医疗保健。医生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并且免处方费;家庭护士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换药服务等;保健专业人员上门为老年人传授养生之道,如保暖、防止瘫痪、营养及帮助老年人预防疾病等方面的保健知识。
2、社区照顾的服务体系
英国社区照顾的服务体系主要由经理人、主要工作人员和照顾人员组成。[2]经理人是某一社区照顾的总负责人,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与监督,资金的管理与分配。主要工作人员负责照顾社区内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了解他们的养老需求并为其发放养老金。照顾人员是社区照顾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一般是老年人的亲属或者邻居,政府将给予他们一定的服务补贴。
从上述社会照顾的服务内容以及服务体系我们可以分析出,英国的社区照顾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政府主导。英国政府在社会照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通过制定社区照顾的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福利措施,并组织实施,使社区能切实地承担起这一职能。同时,政府出资是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依靠社区或者家庭方面的支出比较少。其次,以社区为依托。社区照顾模式是将社区作为服务提供最为关键的平台,老年人在自己所在的社区中使用服务设施以及享受各种服务。第三,参与主体多元。包括政府出资、社会各种非营利组织,以及商业化的老年人服务机构,同时还有志愿者服务队伍,形成了多元主体、不同层次的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老年人的多元需求。
(二)日本
日本的居家养老是遵从其所坚持的"属地养老"的原则,即在生理或心理有障碍的老年人,在自己家中接受照料,或者尽可能地在靠近他们自己社区的、类似老年之家的机构中接受照顾。[3]同我国一样,日本的老龄化程度非常严重,并且在文化背景和养老观念方面,同我国有着许多共通之处。因此,日本居家养老所经历的变革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居家养老的立法保障
1963 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老人福利法》,开始实行社会化养老方式。随后出台的《老人保健法》将老年福利政策的重心向居家养老、看护照料方面转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为了缓解人口老龄化对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险所造成的压力,日本政府开始实施"老年保健福利计划",重点建立和实施社区综合护理系统,推进家庭护理,提供利于老人的保健福利和医疗服务[4]。此外,日本于1999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此法的实施预示着护理服务已经归为日本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中。其所实施的护理保险制度主要提供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居家服务是被保险人主要时间是在自己家中接受各种服务,而设施服务是被保险人入住到各种福利设施接受服务。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出台从立法保障层面上推动了日本居家养老事业不断发展。
2、居家养老的服务内容
在日本,居家养老对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一是家政服务。由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派遣专业服务人员到老年人家中照顾其饮食起居,包括清扫居室、清洁身体、送餐、陪同就医等,同时老人还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日间或者夜间服务;二是送医服务。老年医院、访问护理中心、老人保健机构派护士到老年人家中进行病情观察、诊疗护理。如果发现身体出现恶化,会及时送老年人到医院就诊。三是健康指导服务。社区内的医疗服务人员会全面掌握痴呆孤寡老人以及家人的情况,对痴呆孤寡老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作详细的评估记录,并对家中的照顾者给予饮食、用药、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指导。
3、居家养老的服务体系
与英国的社区照顾极为相似的是,日本居家养老的服务体系是由管理员、专业工作人员和照顾员所组成,其中工作人员和照顾员一般是由志愿者队伍组成。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分为四种:一是由政府和民政人员组成,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二是福利性的民间组织,政府会对他们提供适当的资助;三是志愿者队伍,基本是来自大学生、家庭主妇以及一些健康老年人。四是企业式的养老服务。企业以保险方式获取资金,然后以低收费服务于老年人。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分析出日本居家养老服务具备两大特色。其一,目前日本居家养老服务的制度建设已经趋于完善,其以国家立法为保障,相关的配套法律也在不断完备和充实,其制度的保障措施也逐渐被法律化,这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顺利实施形成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二,受传统东方文化的影响,日本的居家养老服务极为注重家庭功能,形成了基于儒家道德的家庭内代际间的、以社区服务为支持的养老模式。
(三)瑞典
瑞典是欧洲老龄化程度最为严重的国家,政府主张"最大限度的让老年人住在自己家里养老",大力推行居家养老模式。瑞典的居家养老模式的显要特征是服务内容广泛且覆盖全体公民。只要老年人有需要,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待评估同意后,即可获得服务。瑞典居家养老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社区资源共享
饮食服务方面,利用学校资源为本地区的老人提供饮食服务,即在读学生用餐后,学校的厨房和食堂再为老年人提供饮食服务。老年人可以通过公布在报纸上的学校名称和具体菜单,来选择就餐学校,其用餐的价格仅为市场价格的一半。文化娱乐方面,在老年人居住的社区内设置活动中心,老年人可在中心享受到就餐、美容理发、聊天、娱乐等活动,这些服务和活动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和接受服务或参与活动的老年人,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费用;医疗保健方面,在居住相对集中的由五千至五万名居民组成的社区内,会设一个医疗保健服务点,几个社区构成一个医疗保健中心。
2、市场化运作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瑞典议会通过了老年人护理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运作的议项。随后,瑞典新建了两百多家私人的老年护理服务机构,占到瑞典老年护理服务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瑞典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种慈善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志愿者团体加入到护理服务提供当中。
3、巡回服务
在大城市和人口过疏地区,提供巡回服务活动,即服务队用轻型汽车装着工具为老年人家庭提供巡回服务。对人口过疏地区老年人的服务,瑞典社会部和邮电部给予了资助,形成了由邮递员对独居老年人进行访问援助的制度。
二、国外居家养老服务对我国的启示
(一)准确的政府职能定位
西方政府在整个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行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制定一系列有关保障居家养老服务顺利推行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资金和硬件设施的投入,通过资金补助、政策倾斜培育及引导民间组织发展,号召志愿者队伍加入到居家养老服务当中,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而在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常常政府直接提供养老服务、"政府包办"的现象,缺乏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与分工。因此,在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运作方式,重新对政府职能进行定位,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搭建一个科学的发展框架。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和基础。英国、日本、瑞典都以法律先行为基础,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修订、完善相应的法律,使居家养老的各项具体操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相对于国外,我国在居家养老方面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停留在空白阶段,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仍是以民政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为指导,如此便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成熟的法律体系的缺乏,给我国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力,我们应该吸收各地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使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与推广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三)多元化的服务内容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严重的背景下,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也呈现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这一特征决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必须以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为老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服务项目。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硬件设施条件,普惠型的福利供给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要特色。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显然还无法做到无偿向公民提供各类服务。但在具体的居家养老实施上,我们可以针对不同条件的老年人群体,将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庞大的社会资源
在西方发达国家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脉络中,其养老责任由原来政府单独直接负责提供,转为政府、民间社会、社区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负责承担。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将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依托,十分重视社区建设,将各种福利设施和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在社区内,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定期到社区入户提供服务,老年人也可以到社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各种专业化的服务。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在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的同时,也使政府的养老责任得到有效地分担,使居家养老服务不断向社会化的趋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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