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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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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理解

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附加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67-02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必然对于上文中提及的“制度内剩余的智力成果”和“制度外剩余的智力成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此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是一种调整范围的补充关系。这两部分智力成果由于各种因素而被排除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之外,但它们仍然作为某种经济利益存在着并在具体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制度内剩余智力成果”的保护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标”的保护。“知名商标”不同于“驰名商标”,前者是依据消费者的知悉程度这一客观事实来确认的,后者是依据《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的。尽管知名商标也有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表现形式,但当某使用行为涉及的商标标示与商品类别发生跨类混淆时,除驰名商标外,一般注册商标无力抗拒并扭转混淆的局面。溢出商标法的此种行为在竞争法领域,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而对于“制度外剩余的智力成果”,亦即暂时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保障体系的诸如非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作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特殊形式的智力成果,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通过列举或是一般条款的方式给予了保护。

其次,对于知识产权法已给予保护的智力成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此时二者之间是一种调整范围上的竞合关系,同时也就产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使用上的竞合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竞合适用的法律条款有两类:列举条款和一般条款。列举条款竞合的标志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均有同类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关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款对其的定性是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的定性则为商标不正当侵权行为。而一般条款的竞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某一违法行为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条款范围之内,但该行为又确实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知识产权法对此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在促进竞争、推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存在着一致性。通过上文分析又得知在保护范围上二者存在着补充和竞合的关系。由此我们很容易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至少在保护知识产权这一个层面上具有相同的功能,给予知识产权相同的保护。其实不然。

从保护范围的补充性角度来看,针对那些没有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未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自始提供排他性的保护。假设一个发明没有申请专利,或者申请了专利但是未被批准,或者专利已过期,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对于这个发明一般可以自由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制止这些使用行为的理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修正知识产权立法者关于专有权保护在形式上或者实质上的要件,也不可能提高它们受保护的期限。然而,当这种使用行为涉及假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人们就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这种行为。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是一种消极的、相对的、不确定的权利保护,只有当知识产权被不正当的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或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秩序时,才发挥其保护功能。

从保护范围的竞合性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滥用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之间的连接点。尽管在表面上表现为分属二者的不同法规对同一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法规中的“假定条件”部分是截然不同的。在知识产权法中,“假定条件”往往是对知识产权取得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一旦符合这些要件就取得了专有的、排他的财产性权利;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假定条件”经常表现为对某种滥用行为的描述,亦即只有当行为人以此种不正当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发挥其保护作用。在这里,知识产权获得与知识产权行使的区分显得尤为关键。知识产权法规制的是知识产权的合法获得问题,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的是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这也就解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为什么只是在某些情况下才出现保护范围的竞合。

三、正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附加性”

一旦提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性(或补充性)保护,人们往往容易走极端的认为这是把反不正当竞争法通通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极其危险”的讯号。究其原因,无非在于人们对“附加性”在词义上的先入为主的观念。

(一)从功能和范围的角度来认识“附加性”

首先从功能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宏观上看尽管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的对象已远远不限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但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无疑仍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项非常重要和基本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使命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正是其完成该使命的一个具体表现。从微观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保障具体交易场合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追求局部和个案的公正,保障静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相应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事后调整,以民事救济(主要靠私人提起民事诉讼)手段为主,辅以行政和刑事制裁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内容是市场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因此在调整技术上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其具有所谓的“不确定性”(因而被形象的称为“不管法”),即可以对那些诚实的经营者提供补充性的保护,对那些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进行兜底性的制裁。结合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于知识产权给予附加性的保护。

从保护范围的角度来看。正如上文中已分析到的,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自身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然而由于共同的立法目标和理论基础,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调整范围上出现了补充、竞合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有之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在“质”上迥异于知识产权法自身,在“量”上也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不足,填补了知识产权法留下的空白。在这个层面上,我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起到了对知识产权的附加性保护作用。

(二)“附加性保护”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

我们不断强调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务,不断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作用。那么,是否会真出现有些学者所担心的,将反不正当竞争法通通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情况呢?“附加性保护”到底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怎样的回应呢?

尽管保护知识产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传统和基本的任务,但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仅包括(虽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许多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等。从根本上说二者不会也无法融为一体的原因在于其不同的作用机制。其中知识产权法侧重于建立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所有权制度,明确规定成果权利人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在特定的竞争关系中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它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评价经营行为是否得当。正因为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制定有足够的条款(哪怕这一部分条款只占全法很小的一部分)去弥补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之外还应当有什么其他内容,则是知识产权法不加过问,也不应过问的。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例,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把“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当然,也没有哪个国家因此就取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功能,把它全部融入单行知识产权法或综合的知识产权法典中。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这一命题并非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起到对知识产权法的拾遗补漏作用。作为规定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如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它所保护的是经济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它的保护机制具有消极的“不确定性”,它所关注的是市场行为本身。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起到了重要的附加保护作用”,二者共同为智力成果的保护筑起严密的法律屏障。再回到开篇那个著名的比喻,我们认为,既不能把作为冰山的知识产权法和作为托着它的海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混为一谈,也不能片面的把托着的冰山的一部分海水当做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海洋。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这一命题并非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起到对知识产权法的拾遗补漏作用。作为规定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如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它所保护的是经济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它的保护机制具有消极的“不确定性”,它所关注的是市场行为本身。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起到了重要的附加保护作用”,二者共同为智力成果的保护筑起严密的法律屏障。再回到开篇那个著名的比喻,我们认为,既不能把作为冰山的知识产权法和作为托着它的海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混为一谈,也不能片面的把托着的冰山的一部分海水当做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海洋。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9.

[2]王晓晔.竞争法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7.

[3]邵建东.竞争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0.

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共健康 知识产权 TRIPS协议 多哈宣言

    引言TRIPS协议生效以来,药物疗效、药物安全性等传统问题已经被当公共健康面临威胁时如何使公众获得药物等问题所取代。1在平衡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公众的利益时,该协议倾向于保护前者的利益,导致生产成本和药物价格的上扬。与此同时,公众对TRIPS的批评与日俱增,批评它对救命药的专利保护以及制药公司全球垄断合法性等问题。公众日益担心现行的TRIPS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过于保护私有权持有人而忽略了公共利益。所有这些都导致了TRIPS的合法性危机。自该协议实施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数据表明,根据TRIPS的要求引入的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引发的大量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对艾滋病药品的愤怒更增加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TRIPS作用的负面理解。

    与此同时,我们看到在全球,每年有大约1400万人死于传染性疾病,这中间很多本来是可以预防或救治的,例如急性呼吸感染、腹泻、疟疾和肺结核。发生在非洲和东南亚的大约45%的死亡被认为是由于感染疾病造成的2.发展中国家的死亡率尤其高,虽然健康指标显示全球很多国家已经取得了进步,健康危机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原因引起的;比如贫穷,得不到必要的健康服务(水和卫生只是其中一部分)等等。但艾滋病的流行已经把问题的焦点聚集在患者有支付能力这一至关重要常常也是生死攸关的一个因素,同时有效的、有能力支付的药品的供给,以及人们能够得到这些廉价的药品和及时的救治也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表了《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根据上述《宣言》,WTO就公共健康问题开始谈判,计划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就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解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公共健康危机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8月30日,经过20个月的艰苦谈判,WTO总理事会终于打破僵局,成员方政府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令在药物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的较贫穷国家能更容易进口到较便宜的、在强制许可制度下生产的未注册类药品(国际上把未经专利授权的生产称为“非注册生产”,其产品售价大大低于专利保护下生产的同类药品的售价)。3《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确认了WTO成员使用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等措施的权利,并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增强了发展中国家获得药物的能力。在该《宣言》支持下,发展中国家现在有必要为促进公共健康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的灵活性,其中包括(1)缔约方有实施“强制许可”的权利,并且有权决定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2)缔约方有权认定何种情况构成“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诸如艾滋病、疟疾等传染病造成的公众健康危机,即构成这种“紧急状态”;(3)缔约方有权在遵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前提下,构建自己的“权利用尽”制度;(4)发达国家应促进和鼓励其企业向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最不发达国家对于药品提供专利保护的时间可推迟到2016年。《多哈宣言》的诞生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

    二、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利益冲突之分析知识产权是思想的创造物,创造这些创造物的人需要享受充分的利益,以便具有足够的创造刺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特别是专利法律制度,实质上就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但是,从发明创造中受益的公众也不能为取得这些创造物而付出高昂的不合理代价。因此,为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权利人之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出于这种考虑,知识产权的立法正是公益与私利平衡和调节之后的产物。我们应当看到,现今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对人的健康权的实现已经带来消极影响。其主要表现是:第一,由于专利权的垄断性,权利持有人可以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由价格高昂的药物治疗费用引起的发展中国家的健康危机问题引起了全球公众的关注,TRIPS协议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提供了法律环境,但另一方面,严格的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却导致了专利药品的昂贵价格以至于超出许多贫穷国家的患者的承受限度,从而影响不发达国家的居民获得治疗5;艾滋病药物是一个典型代表,但除此之外,专利药的价格与制药公司的垄断密切关联,又受到专利权的保护和支持,因此大量其它因为拥有或控制药品专利权的大公司阻碍了其它公司和产品的竞争,而使救治威胁生命的药品价格高得让人购买不起。

    据IMS2002年统计,世界前10名制药企业包括辉瑞、葛兰素史克、默克、施贵宝、阿斯利康、安万特、强生、诺华、惠氏,他们的销售额总和占全球药品市场的58.4%,专利则是他们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一方面,以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药品生产者为代表的权利人认为,研制药物要投入巨额的资金和大量的时间,医药公司必须尽快收回成本才有可能维持良性循环,如果药厂研制的新药得不到保护,将没人愿意继续投入研制新药。另一方面,以南非等艾滋病情严重的国家为代表的药品受众认为,当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都面临着艾滋病威胁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理当退居到一个次要地位,公共利益才是首要问题。也正是药业巨头们的“漫天要价”才导致了贫穷的艾滋病患者们“望药兴叹”!对于这种矛盾,在找到两种利益的完美平衡点之前,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应当退居到一个次要层次,“公共利益才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6第二,由于专利实施的限制性条件,权利持有人可以阻止他人获得药品专利技术,甚至在其政府的支持下限制贫穷国家及其人民获得强制许可。因为TRIPS协议给予药品的专利保护为发达国家制药公司提供了合法的垄断权力,却严重损害了发展中成员获取急需的,不可缺少的廉价药品的权利。人命大于天,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降低药品价格,在不违反TRIPS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灵活措施,更多地从人道主义出发救助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患者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

    第三,由于专利权的利益推动,制药业的研发投资首先投向市场上最有利润回报的疾病,而不会当然考虑贫穷国家的需求。实际上,发展中国家也有顾虑,除了没有能力消费昂贵药品外,还有另一种担心:药业巨头为了保住自己预定的利润和销量,很可能转向研制和生产富国急需的药品,比如治疗心脏病、糖尿病和癌症等所谓“富贵病”的药品。因为富国的病人相对更能承受药品价格的压力,满足大药厂维持原有利润水平的要求。因此,他们可能会把肺炎、艾滋病、痢疾、肺结核和疟疾等疾病放在一边。据WHO提供的数据表明,在1975年至1996年开发的1223个化学制剂中,只有11个是用于治疗热带疾病,其余都是治疗阳痿、肥胖和秃头等利润丰厚的药品。

    第四,由于专利授予适用于具有新颖性但疗效与在先专利药品相似的产品,从而导致某类专利药品的生产和分配日益集中于少数企业之中。

    上述情况表明,药品创造者的专利权与药品消费者的健康权存在明显的冲突。到底是专利阻碍了保护人类健康,还是保护人类健康抑制了专利创新,这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这触发了我们深刻的思考,在专利权人的经济权益与人类的普遍生存权发生冲突时,尊重知识与尊重健康并举的规则该如何定制?专利制度的目的与公共利益关系的深刻内涵是什么?

    不容质疑的是,这两种权利之任何一种在其自身的背景中都是有价值的。这是因为,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权利和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所带来利益的权利,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但是遵循人权优先性的尺度,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人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人权。具言之,“那些同人生死攸关的的产品一经产生,便成为全世界的财产,但创造者因而有权获得补偿。”在这种例外情形中,人的健康权应高于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

    围绕着专利权与公共健康问题上的争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力争下,《多哈宣言》确认了困扰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遭受痛苦的公共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新药品开发的重要意义,也承认这种保护对价格的影响所产生的状态;同意TRIPS不应成为缔约方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的障碍。维护公众健康的“行动”,是通过阐释TRIPS关于公共利益的灵活性条款来实现的:《多哈宣言》秉承公共利益原则,以人权优先性的尺度,协调药品专利权与健康权之间的冲突,这一做法无疑是后TRIPS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调整。

    三、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药品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问题的矛盾具有一定的不可调和性,因为这是发展中国家国民生命与发达国家药商利润的对决,所以希望完全通过《多哈宣言》来实现两者的平衡仅仅是一种海市蜃楼,只能算作弱者的愿望,强者的装潢。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多哈宣言》的意义是积极的,因为它确定了公共健康权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并且明确了WTO成员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弹性条款的权利,值得肯定。由于我国在入世时已经承诺,在加入时即全面实施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在药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多哈回合的有关进展对我国也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在《多哈宣言》框架内解决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一) 根本解决途径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药物研发和生产领域,同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其中专利壁垒的存在是我国的药品单位和生产企业存在生存危机的症结所在,回避这一现实显然是不行的。药物研发的高风险和研发成功之后所可能的高额利润回报造就了在这一领域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和敏感度,但我们的研发单位及企业改变这一现实的难度却也是非常的大。7在这样严酷的现实中,我们的企业所采取的对策通常为以下几种:1、积极创新,力争迎头赶上这应该是我国药品研发单位和制药企业的根本出路,也是非常值得敬佩的,这些企业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思想,力图从根本上摆脱危机,但困难较大,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的企业赖以生存的药物产品品种仿制复制的居多,产品和技术大多被发达国家的企业的专利技术所覆盖。特别是资金不足、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等方面较为明显,对中小企业来说,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对大企业来说也是举步维艰。

    2、规避专利权,夹缝中求生存可以采取比如采用监视专利期限,寻求专利未覆盖地区等办法,研发立项立足于快要到期和未在某地区(如中国)申请专利保护的专利技术,寻求相对稳定的市场。但这种做法可解一时之困,总体来说,不太可靠,且难成大器。

    3、在原创发明上改进,获得新专利在原创发明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挖掘或补充,在原有保护范围之中进行可行的选择发明以及探索老药新用的药品第二适应症应用发明,从原创发明内部限制其专利权,从而获得新的专利保护和相应的市场。这种方式是非常可行且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其根本在于从以在发达国家企业为主占有的较大的专利权覆盖面当中寻找缝隙或特定的区域以获得新的有价值的发明,以求限制原专利权人在某些地区应用新的发明,从而可能达到交叉许可的目的。这种策略的优点在于资金投入少,风险较低,见效快,但也会有一定的难度,由于原创发明通常为发达国家企业的发明普遍具有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专利权人本身也会不断改进发明,提出新的专利,因此这方面的竞争可能更多的会表现为技术、信息和研发速度上的竞争。

    (二) 其他措施办法1、强制许可8根据世贸组织总理事会通过的最后文件,世贸组织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通过援引该文件,基于公共健康目的,在未经专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国内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关专利药品。9此举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有效地控制和缓解公共健康危机,保证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其实,在WTO成员争端的历史上,在传染病流行的时候,并不仅仅是发展中成员要求专利持有人暂时“放弃”专利权,采取过这一措施的也还有美国这样的发达成员。就在多哈会议召开前几个月,当美国被炭疽病闹得人心惶惶、需要从德国拜耳公司扩大进口治疗炭疽病的特效药——“西普罗”时,美国就正式要求拜耳公司把“西普罗”的价格降到每片一美元以下,否则美国将动用“紧急状态”条款去采购廉价的仿制品。拜耳公司最后不得不同美国达成协议,把“西普罗”的价格降到每片一美元以下,而“西普罗”的正常零售价是每片5~7美元10.当时美国所谓的“紧急状态”指的是美国患炭疽病的人数在增加。而其实美国当时发现的炭疽病患者总共还不到20名。

    对于我国能否实施强制许可,理论界及政府对此均持保留态度,主要原因就是实行强制许可的核心条件是“出现重大疫情、危及公众健康安全”。利用“药品强制许可”的关键在于对“公共健康危机”的界定,目前我国官方公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是84万人(但从长远看,由于因卖血感染的病人在近几年将陆续进入发病期,这一数字将大大突破),这对于中国13亿的人口基数而言,还不足以构成“公共健康危机”。如此低的感染率自然离“重大疫情”很遥远,要实行强制许可就必须由政府更为坦率地面对艾滋病问题,同时还应当看到疟疾、肺结核的患者在部分地区还较常见。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我国政府必须履行对于TRIPS协议承诺。再者关于强制许可有很多限制,实施起来困难重重,但是多哈宣言已经给了我们希望,而且在艾滋病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应拿出足够的勇气面对困难,将公共健康放在一切的首位。同时也应当注意药价虚高除了专利费用之外,在药品的流通环节上也是耗费了大量的资金。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本国内生产药品同时避免了流通环节上的费用,这中间出现的贸易黑洞远远超过了制造成本。因此强制性的使用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只是威慑手段,而与专利人合作,共建公共健康才是最好的方法。

    (二)平行进口11我国理论界多数观点认为,应当限制平行进口。《专利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此条款就有限制平行进口的作用。而1995年7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人的货物禁止进出口”。这些都可以看作是我国对平行进口持否定态度的体现。我认为,我国应有条件的允许甚至鼓励那些对国家、公共利益有利的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竞相拔高之时制定的,由于与TRIPS第51条的规定有所冲突而应列入修改议程。

    (三)政策扶持与措施激励药品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和限制,是在公共利益和医学技术发展,发明人、制药公司利益之间寻求并达成的一种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说,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在发展中不断地寻求患者利益与知识产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不同发展时期的“平衡点”可能有所不同,因此《美国罕见病药物法》12中关于鼓励研发针对罕见病的一些措施值得借鉴,可以用一种“罕见病药物式”的法律和政策模式来刺激在研发针对第三世界国家急需的那些药物方面的更多的R&D投入13.因此政策鼓励和经济激励应该成为鼓励研究和开发传染病药物的除了知识产权之外的一个主要方式。

    此外采取生产通用药品(通常是指不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往往是专利已经到期或者根本就没有专利)的方法,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解决问题。14但TRIPS协议规定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可获得的通用药品的范围较小。而且我们注意到,“通用药品”方式并不完全可行,因为绝大多数药品已经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已存的针对第三世界的药物不断的在失去效力,需要新的药物被研发,往往是新药更加有效。

    当前,我们面临的挑战是以对所有方面公平和平等的方式,处理患者有支付能力的药品可得性问题,要避免通过非竞争方式对专利保护的滥用;对TRIPS条款和《多哈宣言》的实施做出清晰的法律解释,允许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事实上,也就是要努力实现TRIPS协议的目标和原则,《多哈宣言》在关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权衡的基线方面表示了明确的立场。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需要在创造者或发明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享用这种知识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要恢复人们对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系的信心,我们有理由相信公益与私利的知识产权博弈能够找到完美的平衡点。

    注释:

    1杨策,“专利制度下的最新医学动态”,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07-01

    2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0

    3 WTO成员方达成《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载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简讯》,2003年第47期

    4孙皓琛,“论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增刊

    5李顺德,“TRIPS新一轮谈判及知识产权国家保护的新发展”,载于《知识产权》,2003,3

    6文希凯,“药品专利与TRIPS协议”,《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12

    7李钢,“我国制药行业专利战略方面的一些探讨”,载于《知识产权》2004年增刊

    “强制许可”即国家主管机关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向其颁发强制许可证的行为。

    9舒畅,“多哈谈判达成协议,不发达国家免受专利困扰”,环球时报,2003-09-03

    10陈德照,“TRIPs与公共健康问题”,载于《世界知识》,2003,18

    11“平行进口”是一种产品转移,一般指从外国进口专利权已国际用尽的专利产品。

    12 1983年,美国国会通过《罕见病药物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来刺激罕见病药物的开发,这些经济上的激励措施包括:研发税收扣除,临床研究补足、加速FDA(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评审以及一个确保的从FDA批准之日起为期七年的市场独占垄断(这不同于这些产品同样也许可以得到的常规的专利保护),研发的投资同样也得到了许多关注不常见疾病的非盈利性基金的支持。

    13吕炳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载于《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

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范文第3篇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经营,不但要转变现行的企业经营与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调整组织管理结构,更重要的是建立企业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的财务管理制度。从我国的院单位到各部委企业化转制的R&D所,没有哪个单位有某个人可以一口说出其科研成果的收益是盈是亏?投入多少?产出多少?一是因为其会计管理都是以物权管理为基础。现行会计管理体系突出表现了按生产型企业制定的特点,会计信息对企业内部由材料到成品的生产物流的价值转移全过程真实反映,对外部合同或项目的资金流与物流交换完整描述,最终形成损益、负债、资本和现金的管理,而对生产、经营活动是以占有大量知识产权为基础的R&D型企业和部门,现行会计制度只对日常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等四技合同进行独立会计管理,年终只以项目或项目组为核算单位进行一揽子决算,可以知道一件产品或一个项目在研发过程中用了多少材料、多少工时、多少费用和多少设备折旧等,不要求对每项科研成果进行投入产出核算。二是因为知识产权的物权非排他性决定了其价值转化的特殊性。从微观看,研发成果或产品是凝聚了多项专有技术,某项专有技术可以用于多项成果或产品,现行会计制度对具体某项专有技术的盈亏无法进行核算;从宏观上看,技术成果的大额投入并非可以一次性从某一产品或四技合同中回收,在技术成果转移后技术仍在企业中,可实现多次转让和继续衍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专有技术的无成本复制和多用途等无形特性,与实物产品和资本有着质的区别。如何一个技术的成本和收益,并在会计管理信息中清楚、真实、完整的反映技术研发和价值转化过程?这是摆在每一个R&D企业面前的现实,也是开展知识产权经营前急需解决的会计问题。

二、R&D企业知识产权会计管理的误区

1.在现行会计管理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与无形资产相联系。一提到无形资产,就用资产的属性来要求和管理。在新会计制度中,把无形资产的一般特性列为:①没有实物形态;②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③持有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受益而不是为了转卖;④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⑤是企业有偿取得的。对R&D企业的技术成果而言,其满足①、②、④、⑤条款,只是在“不是为了转卖”这一关键点上有出入。应该说企业所有资产应该都是允许以经营的观念来买卖,企业应从事其产品和资产的同时经营,这是企业经营的最大特征。

2.新企业会计制度中又设置了一个专有技术,即发明人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资料、技能、知识等。实际上其中垄断性和不公开特点都不是其作为会计管理客体的条件,只有后面有实用价值、可为企业创利的特征才表明它具有会计管理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3.项目的研发阶段和阶段常常出现跨几个会计期间、分属不同科目管理的特点。如在日常运作中,会计按项目、合同分科目管理,作费用的收支记账,而某一成果的研发和效益实现通过不同的合同和项目,即合同无法与某一成果的全部研发成本和盈亏相对应,无法真正实现按技术成果核算。

4.技术成果是无形资产,具有无成本复制和多用途特性,无论是买来还是自创,其市场价值和企业价值应该是非线性变化的,且具有显著的时效性。其时效时间是不可以用合同期限来确定的,也无法用折旧管理。

5.现行的损益表中只有资本和实物资本的计量。而在某一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多少才直接反映了一个R&D企业的实力,其有形资产占有量仅仅是辅助因素。

实际上,R&D企业是知识的原创者,对它而言新技术成果类似于生产型企业的产品。一个产品的产出有资本投入、购进材料、加工半成品、装配成品、推向市场的过程,一个知识的原创过程也相似,它经历了资本投入、试验材料和设备购进、基础技术整合、成果物化的加工、推向应用的过程,只是往往它的投入过程与产出过程分离,且投入成本较大、时间较长,往往不能一次从交易中收回,要跨会计期间,通过许多次、许多年收回。如果用“产品”来认识,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会更加合理。只要改变对产品的认识方式,把一项研发项目看成为一次投入的一批产品,且不是通过一个合同在一个会计期间转换成利润,来代替把研发看成为单件产品的利润实现,突出产品的可多次买卖性、创利性,就可以把知识产权与产品的会计属性统一起来。这样一来也解决了企业知识产权与企业固定资产占比失衡的问题,用产出成本与销售价格的关系来解决作为资产类管理中出现的转出价格只可低于买入价格的矛盾。同时,消除了作为资产管理不可经常转卖的限制。脱去自创知识产权在价值转移的资产特性,体现知识产权的创利性、经营性等产品特性,也克服了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认证支出和交易支出分开记账的成本核算难题。

但具体应如何制定R&D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以达到用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会计管理终极目的?在什么程度上与产品生产、工程、服务类企业的会计实务相一致?等等,这些是解决R&D企业会计管理的现实问题。

三、R&D企业知识产权的会计管理基础

在R&D企业的会计管理中把知识产权作为原材料和产成品,纳入成本管理,而不按无形资产管理。这样变化以后,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如何适应?

1.与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一致性

①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很明确:“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是会计管理的终极目的。对R&D企业而言,会计信息应真实、全面、完整的反映其知识产权原创的全过程和市场交易盈亏、损益情况,此应为R&D企业会计管理的目的。

②新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包括R&D企业,同时给出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制定政策和方法,以适应企业内部实际会计管理水平、业务特征和管理要求,只要不有悖于相关、制度和企业会计规定即可。R&D企业与生产(服务)型企业相比的最大差异就是以原创知识产权为经营活动特征,这里只调整了会计管理对象,把研发的专有技术转变为产品进行会计管理。

③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四个基本前提、三个一般要求和十三个基本原则。对照会计主体来说,应以对R&D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转移过程中的各事项和交易等方面做会计记录为基础,用会计信息反映其原创、产品化和经营活动。且这种活动对R&D企业和现代企业资产经营来说都有持续性,并可以实现以交易合同和研究项目为核算实体的分期核算。对研发成本、合同价值等都可用货币计价。对照记账一般要求看,按材料成本管理处理知识原创成本支出,三个一般记账要求都能够满足。对照基本原则来看,只有对项目这种内部知识产权原创过程和合同这种知识产权交易及再创过程进行描述,才能实现对R&D企业科研、经营过程不虚、不歪曲、不失真的客观反映,这是真实性原则的前提,同时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和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配比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对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实际成本原则等实现的基础。也就是说,对R&D企业和企业资产经营业务而言,把知识产权由资本性支出转变为成本性支出是合乎企业经营客观的,是“科研活动”实质重于“属性”形式的表现,是“原创经营”重要性的突出体现。总之,把R&D企业的知识产权按产品类做收益性会计管理是不违背会计制度的基本目的和原则的。

2.知识产权作为产品进行会计管理的基本认识

对R&D企业知识产权的原创过程进行财务管理,不能简单的用知识产权代替产品来进行会计管理。知识产权和有形物品一样是现实存在的事实,它与有形产品相比较有许多特性差异和相同点,这些异同点决定了会计管理方法的异同。

首先说明,这里一开始就用“知识产权”这个词,而不用自创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成果等名词来作为管理对象,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产品与资产二重性,在使用方为资产,在原创方为产品,有别于自创无形资产;科技成果缺少承认和市场的产权交易特征,并且不具体,它是一个知识创新成果体的总和,也不包括相关研究方法创新;专有技术的面太窄,不可涵盖买来的专利、引进的技术成果、未货币量化的技术等。虽然以往知识产权的概念包括必须社会认证的条件,但是应该清楚地看到在产品交易过程中,未交易前的产品就已经具有了物权属性。同样知识在原创后就应具有产权属性,一定要社会认证后才有权力属性的传统条件限制应该取消。

知识产权不但在产权属性方面与产品可比,在成本与市场价格不完全相关这一点也与产品相同。知识产权的原创需要有办公费、材料、实验室租赁、设备购置、工资及福利等项成本支出,而其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也与原成本相对脱钩,以实际交易合同额计算,与成本之差为半纯收入。实际上产品本身的利润来源于有意识劳动,无论这种劳动多少由机器做,多少由设计者做,多少由直接劳动者做,多少由管理者做,都是脑力劳动的结果。知识产权与产品不同仅仅在于其无形与有形的差异,实质上产品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物化形式,以产品实体结构、组成和功能体现知识成果,而著作、图纸、思想、方法、工程、服务为另一种表现形式。如设备折旧转买无利润,只有残值,而当其组成生产线转卖,就有技术含量,就有了创造利润的能力,就有了市场经济价值。

在会计管理中知识产权也不能简单的与产品划等号,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知识产权的原创过程一般分为创意、实验、形式化、物化、价值转化等五个过程。在各环节中需要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支持。在会计核算时,应该注意到,在知识产权的原创成本组合中存在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种成分,前者是间接的有形实物价值转换成本,后者是无形的,不需要本期支出成本,是在以前工作或过程中已付出成本积累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在成本核算中应能够反映这种早期成本和后期收益的后效性特征。其二,一个知识产权包括了基础知识组合、技术方法组合、和如此结合实现特定功能的正确性肯定等三方面无形,不是单一知识的体现。如同产品由材料、零件、配件、套件等一级级组成,知识也有一级级知识元组合的存在形态。但是,每一个知识元都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在这次组合中它为产品,在另外一次组合中它为配件,在知识结构中有较复杂的结构关系,其关系的隶属层次不稳定。因此知识元的成本管理的账务结构不同于实物材料管理,对一个知识元会有多次收支记账,不同期间的收支不同。其三,知识产权不具有排他性,理论上可以无数次创利和衍生,只有当其生命周期结束时才以纯基础知识的身份存在。它不存在库存积压问题,其存量越大,R&D实力越雄厚,而越小越落后。这也是R&D创利能力大于生产型企业,资本经营创利大于产品经营的根本原因。在损益评价中,其库存越大,平均成本越低越好。在会计管理中应该反映这种沉淀成本和存量价值属性。

在库存积压问题,其存量越大,R&D实力越雄厚,而越小越落后。这也是R&D创利能力大于生产型企业,资本经营创利大于产品经营的根本原因。在损益评价中,其库存越大,平均成本越低越好。在会计管理中应该反映这种沉淀成本和存量价值属性。

四、知识产权的管理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的原创-推广的过程跨几个会计期间,分在不同的研发项目科目中。不像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随实物形态转移,价值转移。知识产权可无损复制,与价值转移不一一对应。所以存在一组知识产权产生一组新的知识产权后,要合理分摊原创成本的,这是其会计管理的基本特点。这要求RR&D的会计管理实务应以知识产权管理为中心,以项目成本核算和交易合同核算为基础,在现行会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面向知识产权核算的会计管理体系。具体记账方式的原则如下。

1.科目归类

在建立知识产权会计管理体系时,要坚持以现有会计管理体系为基础的原则。在资本、负债、权益、成本和损益等一级科目中,知识产权从资本科目中移出,纳入成本科目中管理。其二级科目中包括商标、版权、商誉、专有知识等分类,专有知识又有按知识元分类,知识元细目对应原始凭证的序实号。不同的是专有技术的细目是变化的,是以知识本身的概念结构来编码的。在项目研发完成时随着新知识元的增加而增加,在年终知识库盘点中,删除丧失价值的知识元。

2.研发阶段

在原创阶段,知识创新过程是按项目管理。在一定目标下,具有特定知识基础的人组成一个研发实体开展工作。其工作中需要办公、调研、实验、资料、福利及工资等支出,一般对此采用分门别类的项目费用独立核算。当项目完成后,应把项目中新增设备以残值转入设备类固定资产,把项目收集的资料以残值转入图书类固定资产,把研制的产品化样机转变为产品,折价记账,最后核算研发项目总费用分摊计入各取得的新知识元中。

新知识元是把项目完成取得的创新点分解,逐项编制说明资料(包括实验成果和条件),注明可能的外推领域,会同总的研究成果资料一起入知识库。库中采用概念的结构化分类管理,并把剥离固定资产剩余的全部成本按各知识部分的价值评估,用系数分摊成本。

在评估中要注意,总项目应与各分项目分开评价,同时系数,并按系数分摊成本;评价中要考虑其可能使用领域、使用区域、使用时期和创新组合能力,以及成果中知识结构的复杂性;不要过分减少总项成本,加大分项成本。这样把原创项目成本分解成为各项知识产权成本。

知识元的细目编号不随部门和项目编号的注销而注销,独立存在。知识元的成本为企业或部门的沉淀成本,表示知识投入量。

3.交易阶段

R&D企业往往是以四技合同实现知识产权交易,这是知识显性化和创利润的过程。在完成合同的过程中,有直接材料、测试、整机实验、福利、工资、交易等项费用支出,形成有形产品成本。产品转移到对方企业,以合同额进入对方企业的固定资产账或费用账。如合同执行中购置的设备应折残值进固定资产,剩余资料折价进库存。特别是合同执行中的新创成果编入知识库中,按评估系数折成本计价进入知识库中成本记录,再扣除合同的各项其它费用,计算项目盈亏,结算合同利润;合同执行中使用知识库中成果和新创成果,都按原来成本分摊比例,分摊一定比例的利润,另外一部分利润由完成该项合同工作的人员或部门、对该项合同管理有贡献的部门分摊。其中知识产权和管理部分的利润记入企业盈利账中,而自创成果和正常工作创利为该合同利润,记入研究组创收。年终分部门形成盈亏核算结果。

4.知识产权的损益

在实物资本计算之外,从知识库的总沉淀成本中减去当期总收支和前期收入,得出当期知识库盈余;由项目所涉及知识元的收支核算中计算当前某项技术投入的盈余;由合同核算中计算部门知识产权推广应用的总盈余。期终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管理收支结算、信贷收支、资产经营收益等,累计出本会计期间总收入之外,计入本期间知识产权投入、当前知识产权盈余;计算企业知识产权成本沉淀和累计收益,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整体状况。再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利税计算等计算总利润,随后划出各风险准备金,计算利润分成,完成期终会计结算,形成实物资本和知识产权两个经营报表。

综合上面四个过程,实质是在R&D企业进行合同、项目独立会计管理中间增加一个知识库管理环节;在项目完成决算时,对其成本和收入进行分摊;在会计期间对企业或项目进行损益统计。从而使会计信息能够及时跟踪反映研发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资金收支活动,分清了合同的获利属性与项目的投入属性的差异。实现了直接对各知识产权进行逐一核算,以及知识库的收益客观评价R&D企业经营状态的目的。

五、以知识产权为中心会计管理体系建设中要注意的问题

在这一会计管理过程中还有如下一些问题需要明确:

①其知识库的各项知识产权不用折旧来摊消成本,而采用固定成本(最多加入二次开发、提高、改进、改正等成本),用收益分摊来折抵成本。从而解决了在知识产权多次无损复制和对外转移中存在的一事多计的会计管理难题,与一事一计原则相统一。同时解释了在会计信息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摊消为零价值或过量摊消等客观现象。

②知识库中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按其生命周期,综合考虑其应用领域、地域、时期,以及作用关键性和相对独有程度来评价其理想现值,得出效用预测曲线。在企业作用市场,当该技术普及率达50~70%时,其理想限制为零,企业可停止使用该知识产权;在理想市场范围,当该技术普及率达70%时,该知识产权失效,理想现值为零。这种管理方式比以往采用专利有效时限、合同有效时限和无形资产10年等机械式的生命周期管理更客观,适应每年调整,甚至每季调整的实际需要。

③知识库的总成本减总收益为总盈余。其总成本反映开发投入,总收益反映创利能力,总盈余综合反映经营效益。知识库理想现值总和为R&D企业技术实力的综合反映。以此解决传统管理中出现无形资产过大、与固定资产比例失调的矛盾。另外对各相关知识方面的成本、收益和盈余进行会计核算,反映其技术创利水平、库存底蕴,预测重心偏差,发现技术应补充、均衡和重点攻关投入的方向,以及与实物资本、资本的配比关系。这样用会计信息客观、全面、完整的反映R&D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的过程和状况,合理评价研发实力。

④知识库中对知识进行三维管理,一维为专业技术门类,二维为会计属性,三维为生命周期属性。生命周期属性是指按基础知识、初创成果、成熟技术、产品化技术、有用知识和废旧知识等分类,分别建账管理。对每个知识点都要反映出所包括的基础知识、方法和应用推广范围,以及成本、收益、原创项目来源、理想市场价值等属性。以及记录成本分摊、合同收益情况的分册名细账。当该人不在本企业,企业又无外来和内部接替掌握此知识,其产权即刻丧失。这反映知识所具有的人本特性。

总之,在现有会计制度下,从产品的角度认识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采用以知识元为基础的会计账务处理和成本核算,实现对R&D企业知识产权经营过程的会计管理。这一企业会计管理形式的调整,与现行会计原则一致,且有利于实现对企业技术实力和知识产权经营做全面、定量、及时的经济评价,促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形成以会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生产、研发、经营、人力资源、情报资料、知识产权引进等职能一体化的管理体系。这是企业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改革的关键。当然,这仅仅是一个解决方案,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深入讨论和研究才能达到实施程度,如变科目知识库结构、知识元的剩余成本结算方法、成本/利润分摊比例和方法、知识元理想价值的计算模型等等。这里提出解决方案供大家讨论。

[参考]

[1]企业会计制度研究组(编)。(企业会计制度)及讲解。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于玉林等。无形资产学。经济出版社,2001.2.

[3]武晓玲。会计学。西安大学出版社,20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出版社,1999.10.

[5]李寿德,万威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因素的思考。与方法,1997,8.

[6]袁健红。论企业内知识资本评估。中国科学论坛,2002.43-47.

[7]范徵。知识资本评价指标体系与定量评价模型。中国经济,2000,(9)。63-66.

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政策;反倾销会计;会计理论;财务实务

1引言

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已冲击实体经济,影响日益加深,由于各国内部需求疲软,国际市场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为扶持和保护国内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许多国家出台了形形的贸易保护措施。这些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滥用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二是使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有的国家提高进口关税,采取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措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还有的国家在刺激本国经济方案中提出了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条款。

2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趋势

在世界范围内看来,世界经济普遍繁荣时,国际贸易自由度较高;但当经济衰退,时常萎靡时,各国为保护国内经济而增加贸易障碍,使贸易自由度降低,贸易保护便成为了主流。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09上半年全世界贸易额萎缩了4%,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减少了6%,日本和拉美国家的进口额下降率甚至达到了两个百分点。面对金融危机下国际贸易的萎缩,商务部日前向国内出口企业发出警告称,全球范围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威胁正在加大,明年将是我国贸易摩擦的高发期,可能是近几年来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诉案将超过以往数年总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趋势:

2.1保护商品的范围日益扩大。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一方面是本国正在衰弱的传统产业如纺织业,另一方面是本国已经高度发达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如金融业等,因此保护范围不仅扩大到货物贸易的一切领域,而且扩大到服务、技术、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近年来在商品的保护上出现了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是对于服务行业的保护日益趋于严厉。当前,服务行业的世界贸易额增长迅速,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已接近30%,其中美国的金融和快餐等行业对世界的扩张最为突出,这也促使世界各国加强对本国服务行业的保护。另一个是高技术产品领域的保护不断加强。由于技术的特殊性及重要性,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往往受到出口国的限制及其要求的进口国的保护。

2.2从国家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贸易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加强。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再以国家贸易壁垒为基础,而趋向区域性贸易壁垒,即由一国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区域化和集团组织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贸易保护性,组建区域性经贸集团一方面可以实行内部自由贸易以促进内部经贸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外构筑贸易壁垒,抵制贸易对手的入侵,保护成员国的市场。同时,可以凭借组建经贸集团力量抗衡和抵制外部国家的报复性竞争。在当今世界上,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东盟、西非共同体等经贸集团遍布全球。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内部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外实行严格的保护,从而严重削弱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

2.3由单一的经济问题扩展到社会问题。以往的贸易保护理论,无沦是发展中国家使用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还是流行于发达国家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经济问题,重点是产业的发展。所不同的是,前者保护的是幼稚产业,而后者保护的是战略性产业。但近年来流行的新贸易保护理论如保护就业论、保护环境论等,其关注的焦点已由经济问题扩展到社会问题,由产业发展转向了人本身。保护就业论关注的是人的劳动权利,保护环境论关注的是人的生存环境,绿色壁垒关注的是人的健康和安全。关注焦点的变化导致劳工标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动植物检疫标准等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

2.4发达国家保护的对象主要集中于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农业、纺织、服装、钢铁、汽车、造船、家电等传统行业在发达国家均陷入结构性危机,发达国家加强了对这些行业的保护,一旦某些国家为保护这些部门而筑起贸易壁垒,其他国家就会因害怕损害自己的利益而纷纷仿效。同时保护的另一个重点是尖端技术行业。当前,发达国家的产业正由资本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像电子计算机、光纤通讯、宇航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开发应用能力已被世界各国看成能否在未来的世界市场上取得主动地位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鉴于其重要性,各国竞相对它采取保护。

2.5国际贸易保护的技术化和绿色化特征日益突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当代国际经济贸易中正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如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不断调整和提升技术门槛,技术要求趋严、趋新、趋多。目前,绿色壁垒以其外表的合理性及内在的隐蔽性,成为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贸易壁垒。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相对落后,环境意识和治理能力还有待于提高,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绿色壁垒而导致出口成本的大幅提高,出口市场严重萎缩,被迫长期处于一种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廉价提供者的地位。由于绿色壁垒具有显著的贸易保护效应,因而在国际上存在着快速扩张的趋势。[论\文\网LunWenNet\Com]

3我国遭遇的反倾销现状及对反倾销会计产生的影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底,我国共遭受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103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约65亿美元,其中反倾销75起、反补贴12起、保障措施12起、特保4起。按全球各大洲计算,美洲41起,涉案金额约13亿美元;亚洲42起,涉案金额约20.4亿美元;欧洲12起,涉案金额约29.8亿美元;大洋洲5起,涉案金额约1.4亿美元;非洲3起,涉案金额1051万美元。此外,2008年以来,美国对我发起12起337调查,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数据还显示,2009年1月,共有5个国家对华出口产品发起10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印度5起、阿根廷2起、巴西、土耳其、南非各1起,涉案总金额约为3.7亿美元。

如上所述,反倾销无疑仍旧是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也成为了我国企业平等参与国际贸易舞台所面临的主要障碍。面对着这样严峻的形势,为了更好的应对反倾销诉讼,对其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反倾销会计在会计理论和财务实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1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3.1.1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在产品成本的范围、确认、计量的规定方面尽可能保持,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特别是有关成本方面的规定更要以国际会计准则和反倾销协定、反倾销法等相关准则为依据进行修改。

3.1.2进一步加大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项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大部分内容上趋于一致,但应该进一步加强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会计业务的差异协调,以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减小国外倾销认定的风险。

3.1.3增强会计准则的适用性。由于我国出企业中大部分都属于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会计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操作上的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中小企业都只要求提供简化型的财务报告,与现有的财务报告不同的是,简化型财务报告只提供更容易理解的财务信息,只反映企业扼要的经营成本与财务状况、国外的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制定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时,既要与会计法和新会计准则相一致,又要兼顾中小企业的特点,同时与国际惯例趋同。

3.2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3.2.1加强对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保存,以备核查。会计资料是反倾销应诉中重要的举证证据,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胜诉的必备条件,原始凭证是产品成本核算的依据,是产品价格合理性的最佳证明。反倾销应诉会计举证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企业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翰、保险等资料。出口企业应加强日常凭证管理和保存,平时要特别重视收集和保留证据资料,如原材料采购发票、保单、运费、销售发票、工资发放单、电费支付单、格式合同、商务信函和往来传真等,以证明和供货商之间的关系。一旦涉诉,就有充足的时间和充分的证据从容应诉。

3.2.2账务处理方法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要求我国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记账、编制报表,需要损耗大盆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较高一、对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来说是很难做到的。我国出口企业应重点针对反倾销应诉中的关键问题如核算成本,按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核算有针对性地作两手准备,这样既节约成本,又可以在涉案时免去重新计算的麻烦,以节省时间。

3.2.3严格会计核算。在反倾销中,核心问题就是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产品成本无论是对倾销的认定、倾销幅度的计算还是实地核查都是围绕这几个要素展开的。所以要严格地对产品成本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最好在成本核算的数据管理上做到数据的完备和统一。从原料进厂到制造成本再到费用分摊,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单相符,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保证成本核算的合法性。

3.2.4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设置反倾销会计部门,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由该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反倾销的会计规避、应诉、等业务。同时,该部门有负责对国外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追踪、监测,对出口产品涉嫌倾销、国外产品在我国倾销提出预警。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是应对反倾销诉讼的基础保证,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创建,并实现企业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3.2.5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一旦企业涉及反倾销案件,本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最快的速度投人到反倾销应诉当中不仅要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成本的计算的各个数据非常熟悉,而且还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反倾销程序。为此,应加强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从单一专业型人才向综合型人才培养的转变,提高反倾销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出口企业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会计等专业性知识,包括国内外的会计准则,还要通晓反倾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法律知识,会计人员除了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具有相关反倾销的专业法律知识既要了解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又要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津制度。同时会计人员还须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特别要提高专业外语水平。[]

参考文献:

[1]陈秀霞.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策略分析[J].商业时代,2008(9):38-41.

[2]袁磊.反倾销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M].2004.

[3]黄学标.论国际反倾销所涉会计问题[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4):101-105.

[4]孙瑞华,刘珊珊.我国反倾销会计问题研究综述[J].国际贸易问题,2006(5).

[5]封叶,马光明.论反全球化与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J].当代经济.2009(1):88-89.

[6]李鑫.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变化及对中国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07(1):34.

[7]路宋英.我国反倾销会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会计.2008(16):13-14.

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范文第5篇

国内外普遍公认的物联网的概念是麻省理工Ashton 教授于 1999 年在研究 RFID 时提出来的:All things are connected to the Internet via sensingdevices such as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 to achieve intelligent 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1],即把所有物品通过射频识别等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起来,实现智能化识别和管理。在 2005 年国际电信联盟 ( ITU) 的报告 《ITU 互联网报告 2005: 物联网》 中,物联网的定义和范围已经发生了变化,覆盖范围有了较大的拓展,不再只是指基于 RFID 技术的物联网[2]。从 “智慧地球”的理念到 “感知中国”的提出,从 “唐芯一号”的研制成功到无锡 “物联网产业基地”的确立,物联网技术与应用在政府、企业得到广泛的认同与重视。在我国物联网已从概念的炒作,上升到产业规划与发展高度,在各行业获得了一定的理论与应用研究。本文在物联网应用研究文献综述的基础上,辨析物联网与物流管理的关系,从而为探讨物联网环境下现代物流发展的思路提供参考。

1 物联网的应用研究现状

1. 1 物联网的应用研究

物联网用途广泛,遍及智能交通、环境保护、政府工作、公共安全、平安家居、智能消防、工业监测、老人护理、个人健康、花卉栽培、水系监测、体育竞赛与体育训练、教育培训、食品溯源、敌情侦查和情报搜集等多个领域[3]。

1) 物联网在社会经济与生活中的应用

杨子江 ( 2010) 提出物联网对环境保护的推动作用,认为借助物联网技术可对生产的节能减排进行全程监控。王粉花等 ( 2010) 研究以物联网中无线通信技术为基础的人体运动状态监测系统的设计方案,以满足老龄人护理需求。朱小妹( 2010) 设计了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农业生产智能管理系统,通过在各农作物领域应用传感器,实现各种数据的自动采集。李卢一 ( 2010) 基于对物联网研究现状的把握,探讨物联网在构建智能化教学环境、丰富实验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拓展课外教学活动方面的作用。李胜广 ( 2010) 提出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城市应急预警系统中,实现感知城市的功能。王建冬 ( 2010) 提出物联网的出现催生了第四代生产业,提出生产业发展的 4 阶段模型,其技术维度依次为数字计算机、微机、互联网与物联网。物联网在企业方面的应用研究: 贾凯 ( 2005)搭建了物联网在医药流通中的应用框架。刘建生( 2007) 分析了基于物联网的药品流通流程再造措施。温平 ( 2010) 设计了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设备运行状态监测系统,监测设备的温度、振幅,实现信息的及时上报与报警。梁正平 ( 2010) 提出基于三维编码的全流程食品追溯系统,结合物联网技术,实现信息的采集与查询和追溯。朱帅 ( 2010) 在 “物联网对未来零售业的影响”一文中提出 “技术催生革命”、 “信息分析是增值点”、“机遇和挑战并存”。此外,不少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就物联网自身发展进行了研究。焦泉 ( 2010) 阐明物联网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提出加快我国物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思路。宁焕生 ( 2010) 提出中国物联网网络管理协议结构 ( RFID - MP) ,为中国物联网的架构、信息服务系统和网络管理协议的发展和研究提供了参考。顾晶晶 ( 2010) 设计了基于无线传感器网络拓扑结构的物联网定位模型。杨斌( 2010) 提出基于面向服务架构 ( SOA) 的物联网企业应用基础框架,该框架利用射频标识构建的物联网对企业产品全流程进行监控,通过 SOA 实现海量数据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为企业资源整合提供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张云霞 ( 2010) 对物联网领域现有商业模式进行分析,指出适合电信运营商的物联网商业模式。这些研究都为我国当前物联网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探索的思路。

2) 物联网在物流方面的应用

物联网在物流方面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物联网对物流的影响以及物联网在物流操作、物流信息及供应链物流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关于物联网对物流的影响,赵昱 ( 2010) 展望了物联网对物流活动的影响。王继祥 ( 2010) 提出物联网在物流业中的应用,包括: 产品的智能可追溯网络系统、物流过程的可视化智能管理网络系统、智能化的企业物流配送中心、企业的智慧供应链。沈旭明( 2010) 提出物流属于物联网带动产业,提出智能物流的概念。左斌 ( 2010) 提出物联 网时代物流企业的转型升级为供应链网络管理组织的主导企业,物联网催生新的物流运作模式———专业化“物联网服务商”。戴定一 ( 2010) 认为物联网时代的 “智能”是基于网络的,或者说是依托 “基于网络的集中式数据处理和服务中心的”; 物联网促进物流智能化; “数据中心”是网络经济社会的一个创新的经济主体,存在 “商务模式”运作等困惑。关于物联网技术在物流操作中的应用,潘金生 ( 2007) 提出基于物联网的物流信息增值服务。朱文和 ( 2010) 提出基于物联网技术实现供应链全过程的智能化物流配送服务。李霞 ( 2010) 分析了物流信息技术与物联网的关系。薛飞 ( 2010)提出把物联网融入物流园区的建设中,利用物联网在不同物流园区间搭建一个互通互利的网络结构。王晓亮 ( 2010) 提出物联网可用于我国铁路运输的客票防伪与识别、站车信息共享、集装箱追踪管理与监控及仓库管理。物联网在物流信息系统中的应用,一方面表现为 RFID 技术在物流中的应用,另一方面为基于物联网的物流信息系统的设计。罗秋科 ( 2007)提出 EPC ( Electronic Product Code,产品电子代码) 系统及其在现代物流中的应用。余雷 ( 2006)提出基于 RFID 电子标签的物联网物流管理系统。王德玉 ( 2007) 提出 RFID 技术在军事物流领域的应用研究。Christian Decker ( 2008) 设计了 SmartItems ( 智能物料项目) 应用于供应链管理。Vin-cent ( 2009) 研究了 RFID 与物联网的关系,提出二者有助于救市。金鑫 ( 2010) 提出 RFID 发挥优势物联网助力春运,实现车票实名制管理。王烨( 2010) 提出基于 RFID 技术的物联网在物流安全领域的应用。荆心 ( 2010) 研究基于物联网的物流信息系统体系结构。俞灵 ( 2010) 提出港口口岸物联网体系结构规划设想。Antonio J 设计了基于物联网的医院智能信息系统,用于检测过敏及副作用。Reiner Jedermann 提出基于智能嵌入式标签物流中泛在计算的应用。在供应链物流管理方面,樊世清 ( 2010) 讨论物联网对供应链管理的影响。李旸 ( 2010) 提出物联网对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影响。毕明光 ( 2010) 提出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物流供应链研究。张佶 ( 2010) 提出物联网提升纺织供应链管理水平。周受钦 ( 2010) 提出 “物流装备物联网”的概念,即物流装备智能化加上传输网络及管理系统与运营系统。

1. 2 我国物联网应用研究现状评述

我国对物联网的发展与应用的研究非常多,这些研究丰富了物联网的理论研究领域,对我国物联网的理论体系完善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满足了当前我国物联网发展的特定需求。

1) 上述文献中提出的主要观点

本文仅对物联网应用方面的文献作梳理,未涉及大量关于物联网技术的文章。上述文献从物联网应用的各个角度展开,形成一些明确的、共识性的观点: ①物联网的广泛应用将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又一次信息革命,或称为信息产业革命的第三次浪潮; ②互联网与物联网的整合,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实现全球 “智慧”状态; ③物联网带来了新的产业革命,可利用物联网信息通信技术改变未来产业发展模式和结构; ④作为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物联网可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实现信息的共享、反馈;⑤物联网将是一个新兴产业,物联网产业是具有万亿元级规模的产业; ⑥当前我国物联网发展的障碍集中于安全、成本、效率、标准化、整体规划等方面。总体而言,文献较客观地描述了我国当前物联网的发展现状,阐述了发展物联网的益处,对我国未来物联网产业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同时探讨了物联网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方向。此外,关于物联网的应用研究角度非常丰富,研究人员众多,不仅限于高校、企业,还包括政府人员; 同时研究视角奇特,既包括新兴低碳经济与物联网的关联,也包括传统的科学发展观、与物联网的关系分析。

2) 研究可能存在的不足

物联网毕竟是新兴事物,因此,不可否认当前物联网理论与应用研究的作用与贡献。但是也应看到上述研究的不足,总体表现为研究内容较空、雷同,学术界对此的讨论非常热烈,但是多浮于表面,实践应用不足。部分研究仍然仅着眼于物联网的基本概念和细微的应用点,研究内容也不够深入,仅是对物联网技术的套用。部分文章文不对题,对物联网的分析、应用有些牵强附会。应用研究性的文章“为应用而应用”,缺乏应用的基础分析,提出的措施空泛。物联网应用性文章研究从点着手,但是也仅限于点,而非线、面。例如研究主题为“物联网应用于物流管理”的多数论文仅是对采购、生产、配送、销售、回收 ( 召回) 等供应链过程各个环节的监测,缺少全过程的协作,同时侧重于信息的共享,缺失物联网产业链各主题对实物智能管理的协作。研究物联网技术应用于监测,而无后续支持: 仅是安全防范,未能做到控制处理。多数论文均将物联网作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分析,对物联网商业模式与产业运营的研究较少、较浅。关于物联网产业链中物流配套支持的理论研究较少。

2 对物联网的认识

关于物联网的现实存在性、必要存在性和物联网的重要性,学术界和企业界依然存在不同看法。借鉴互联网的发展,本文认同物联网存在的必要性,认为其发展大有前途。物联网的信息技术、政府关注都不再是问题或者障碍,同时随着突发事件、消费者便利性、企业的合作、智能化控制等方面的需求,物联网由此应运而生,满足基于智能物体处理与互联的网络需求。当前关注的不应该是物联网的机遇,而是如何引导、创造物联网市场需求。在一些高端领域,如军事、医药、应急体系中率先开展物联网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在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从而为未来物联网的普遍实施奠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关于物联网的本质 ( 或者特征) ,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2. 1 物联网技术的综合性

物联网技术包括信息、网络以及 IC 技术,这些是业界公认的,同时物联网还是一项经济技术与管理技术的交叉学科。要成为真正“物物相连”的网络,前期投资非常大,在关键领域的物联网实践可能要面对高 投入低产出。此时物联网的应用研究应更多关注其适用性与实用性,而弱化其经济学效用分析。随着未来物联网呈现为 “泛在网”,物联网将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而控制区域物联网的经济运营就成为经济学者亟待解决的难题[4]。物联网 “泛在网”的万物智能管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2. 2 物联网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物联网的性质和运作类似电子商务,都是提供了一个经济发展的平台和商务环境。物联网具有服务 ( 应用) 功能,因此可将物联网划分为第 4 代生产业[5]。物联网开创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主要反映为新的产业链,其实用性和盈利性必须得到关注和体现。物联网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其研究应侧重经济学角度,即引导、扩大规模性的需求。在当前物联网商业模式的确立与发展中,政府发挥着引导作用,可促进在国家公共领域 ( 交通控制、应急管理等) 物联网技术和管理对程序性的事务实践的应用,为未来民用、市场化的物联网实践积累经验。

2. 3 物联网表现为一种网络集合

物联网是万物相连的网络,是信息网络和实体网络的集合。其中信息网络是万物信息流的载体,物体实体网络是万物发生关联时的实物移动网络,其部分与现有物流网络重合。物联网运营的目的是万物智能处理,智能信息是手段,物体控制是过程,物体处理是结果。物联网的实质是一个网络,其信息网络和实物网络都是物联网运营的经济网络。在物联网运营中网络应发挥实物信息沟通与实务移动功能,规模经济是物联网物流的经济学原理,在未来物联网规划上应加强物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

3 辨析物联网与物流的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将物联网看成一种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和独立的产业来看,物联网与物流的关系就较明确了。物联网与物流的关系如同电子商务与物流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物流支持物联网各种物的移动 ( 处理) 活动,同时物联网产业扩大物流的服务市场以及物联网对智能物流发展的推动。物联网对智能物流发展的推动表现为当前物联网技术在物流中的应用。

3. 1 物流管理支持物联网的运作

物流是最早接触物联网理念的行业之一,RFID、EPC 技术也都在物流领域有实践应用。在物联网这种新的信息环境、产业结构和商务模式下,物流发挥着实物流通的基础设施、派生需求与支持服务的作用。物联网借助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将万物相连,实现对物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物联网中对物的智能处理要求物是移动的、流通的,而不是固定不动的,这就需要物流节点、运输线路等支持物的转移与暂存之间的协调,甚至会需要物流中心这样的大型物流节点实现区域内物联网物的智能处理的全部活动。因此由物流节点与运输线路构成的物流网络是物联网运作的基础设施。物联网的价值不是表现为可传感的网络,而是各个行业的参与和应用。物联网应用需根据行业的特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有价值的开发,提供满足不同行业的需求,诸如平安家居、智能消防、环境监测、老人护理、食品溯源等。物的智能管理是各个行业物联网运作的本源性需求,这些智能管理相应地产生物的操作,例如转移、加工、回收或召回等活动,并继续派生出运输、储存、配送、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物联网任务的完成派生出大量的物流活动,物流表现为物联网运作的派生需求。物流的本质是一种服务,实现物的迅速流转,物流管理在物联网运作中亦发挥服务支持的作用。随着制造业的全球化,产品的生产制造、流通扩大到了全球范围,因而基于制造产业的物联网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零部件及成品的全球化供应链物流管理。物联网与企业供应链管理的融合将成为企业信息发展的趋势,物联网的应用将进一步推动供应链各个环节间的无缝集成和产业间的整合。物流作为供应链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在物联网的服务支持表现为: 一是在具体节点、区域内以及区域间物流活动,支持物联网的具体物的操作,二是通过物流外包实现物流服务的专业化,三是跨区域物流的物流企业协作,以降低服务成本。

3. 2 物联网产业扩大物流的服务市场

物联网是 “物物相连的互联网”,可以理解为: 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延伸和扩展的网络; 物联网的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任何物体与物体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物联网是基于互联网的应用,其所到之处皆有可能成为物流服务的市场或者潜在市场。物联网产业扩大物流服务市场表现在 3 个方面: 1) 物联网产业本身的发展需要物流服务。物联网将成为全球信息通信行业的万亿元级新兴产业,目前物联网被正式列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物联网产业在发展的同时还将带动传感器、微电子、视频识别一系列产业的同步发展。随着物联网产业的芯片制造、工程实施、平台建设与系统运维的逐步推进,将形成完善的物联网产业链。物联网产业链涉及大量的物资采购、安装,随之将产生巨大的物联网工业物流服务需求。2) 物联网应用带来的物流服务需求。物联网不是孤立的网络或平台,应用是其根本,物联网的应用范围几乎覆盖了各行各业。当前物联网行业的应用需求和领域非常广泛,潜在市场规模巨大。物联网的这些应用领域都涉及物的智能处理,因此可以看成是物流服务的需求方。3) 基于物联网应用带来的新的物流服务需求。物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降低了生产成本。从价值工程的角度看,物联网的 “价值”是 “对象所具有的功能与获得该功能的全部费用之比”。只有不断提高其功能,降低成本,物联网的 “价值”才能提高,该产业才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6]。当前与未来物联网的应用主要侧重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例如国防军事、环境监测、智能电网等。物联网的应用需要高服务质量的物流支持。一方面需要物流附加增值活动满足特定领域的智能管理,另一方面需要跨地域的物流协作来降低物联网的运作成本。

3. 3 物联网与物流网络结合,实现物的智能化管理

物联网的目的是追求物的智能化处理,是通过标识物体属性、识别属性、转化为信息、采集信息、信息传输、信息处理以及发出指令等动作实现的,最终达到对物体的实时在线监测、定位追溯、信息联动、调度指挥、预案管理、远程控制、安全防范、远程维保、在线升级、决策支持等管理和服务功能[2]。物联网实现对万物的 “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 “管、控、营”一体化,因此,物联网运作是具有经济性的管理活动。虽然物联网管理的媒介是信息,但是管理的对象是实物。物联网的信息共享与处理是借助互联网络实现的,而具体到实物的智能化管理则需要借助物流网络的支持。物流网络作为基础设施,保障物品流通过程中的集中存储、集并运输与共同配送的组织与操作,实现物流管理的规模优化目标。对于物联网应用企业而言,适宜的物流管理外包与物流网络的完善,可以实现物流的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运作,从而降低整个物联网应用企业的运营成本。与其说物联网是网络,不如说物联网是业务或应用,物联网是基于互联网应用的拓展[7]。物联网通过信息网络将需要的物品相连,并将智能化的操作指令反馈于物品,其运作与物流网络密切相关。物流网络包括 3 个层面[8],即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物流信息网络和物流组织网络,它们与物联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从技术架构上来看,物联网可分为 3 层: 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2]。感知层是物联网的神经末梢,负责物品的识别和信息采集。而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由物流节点和运输线路构成,其是物品流通活动与物流活动的载体。物联网感知层需涵盖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的各个节点与线路,从而同时获得物品在流通过程和物流过程的初始信息和过程信息。物流信息网络不仅传输物流信息,同时与供应链其他企业进行信息交互,其与物联网中的网络层相吻合。应用层是物联网和用户的接口,实现物联网的智能应用。而物流组织网络是物流企业与其他企业实现协调与统一的平台。物联网应用层为物品提供智能化的管理方案,必然需要物流组织网络中各方的参与与支持。简而言之,物联网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实现物物相连,物流网络构成物联网运作中实物操作的基础设施和组织管理网络,物联网、互联网、物流网络 “三网合一”,三者协作共同实现物体智能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