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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将思想政治工作与医院发展结合起来,是保证医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只有将思想政治工作于医院发展结合起来,才能够更加充分的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越性,从而更好的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思想政治工作也应该适时发展,以更好的服务于医院的整体工作。具体而言,要找到思想政治工作的切入点,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与医院服务完美结合的规律,从而完成各个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促进医院的良性发展。
一、思想政治工作在医院发展中的必要性
1、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知识的更新与变化,客观上对于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的水平越来越高,对于日常的生活服务要求也相应提高。医院是为大多数人提供救治服务的地方,医院服务水平的完善与提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心理与生理需要,因而,必须从各个方面来保证医院的工作流程的正常运作。其中,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医院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与水平越来越高,其工作接受能力和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因而,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内容必须经常进行更新,才能够跟得上时展的潮流。以往的政治空谈并不能够很好的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思想政治教育也显得较为乏力,并不能够为医院的工作开展提供较好的思想政治保证,鉴于此,在进行医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过程中,必须积极探索出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除了要加强理论学习之外,更应该加强实践的应用于操控,以提高医务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
2、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的各项工作安排,人事、工作制度的变更,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于引起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与矛盾,突出表现在医院职工的种种思想问题、心理压力、价值取向等集中并发。某系医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并不能够经受住利益的考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自身的价值取向产生偏移;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之下,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下滑,义务感淡薄,在具体的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存在着片面追求物质利益的心理倾向,从而引起了较大的医患矛盾;某些医务工作者的主人翁意识不高,将医院的发展与提升视为医院管理层的责任,而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应尽义务;某些工作人员将医院的卫生服务视为商品买卖,将医务技术当做是可以获取暴利的交易商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公益性质,弱化了医院的应有工作性质;某些医务工作人员的医德水平低下,对于病患缺乏责任心与耐心,工作态度恶劣,缺乏真情付出,从而引起了较为严重的医患纠纷与矛盾,给医院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人们对于医院的信赖感;甚至某些医务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会延误患者的病情,给患者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1]
以上种种不良的社会现象,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院工作的顺利开展,阻碍了医院的全面发展与提升,不利于医院树立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形象。因而,必须加强医务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医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致力于提高医院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的方式方法
1、在思想理念上,从单一的服务转变为全面的服务
医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宣传好人好事、组织思想教育等狭小的范围之内,而应该积极的参与到医疗卫生服务的实践中去。但凡有利于调动医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方式方法都可以尝试。
作为医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必须从具体的生活细节中,关心、体贴职工,从职工的需要入手,建立好良好的关系,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当了解到职工有任何困难和问题时,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面对,针对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例如,
在建党节期间,可以组织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与学习,以激励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争创巾帼示范岗”、 “争创青年文明号”“温馨服务标兵”等活动,来奖励认真、踏实工作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在职工生日时,可以为其发放生日蛋糕;为困难职工谋求解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定期组织外出旅游,以缓解职工长期工作所产生的厌烦心理。
2、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从被动的服务转变为主动的服务
医院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自觉主动的参与进日常的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了解医疗业务的各个运行环节,掌握医院的最新动态,关注医院发展前景。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时时掌握医院工作人员的思想动向,具体的工作表现,医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医疗技术水平。
掌握医疗活动中的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特点和规律,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及时性、针对性,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如果思想政治工作者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工作层面,而不去积极主动的寻求解决方案,则整个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会陷入被动的局面,形成“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怪现象,导致问题越来越多,矛盾越级越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阻挠,不利于医院的长期发展。因而,必须注重开展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以更好的了解和掌握医务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找出其中存在的误区与错误,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好职工的思想斗争与矛盾。
例如,参与各种疑难病症、重要病症的医学讨论等;积极参加医院的医务科每周所组织的行政查房等;可以定期参加医院组织的义务诊断,敬老院义诊、街头流动义诊等。经过实践证明,思想政治工作者只有积极参与到医疗卫生活动的全过程,才能够如实的把握广大的医务工作人员的思维动向,找出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从而更好的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2]
3、从滞后的服务转变为超前的服务
滞后的服务理念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阻碍了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而超前的服务理念则对于医务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及时的洞察与预测,经过分析与研究,得出一定的结论。它改变了以往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并不会等到矛盾出现了再去解决。
采用超前的服务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医务工作人员潜在的思想认识错误,教育广大的医务工作人员树立起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增加工作的责任心。
结语
总之,思想政治工作在医院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医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工作、服务氛围,加强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的认识,形成正确的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操守,进而提升整个的医院服务水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发电企业;思想政治;国有企业
1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概述
1.1发电企业思想建设工作的特点
(1)目的性较强。一般情况下对于企业中所进行的思想建设都带有较强的目的性,不仅是为了端正思想,规范员工的行为,而且还要让企业员工的思想素质达到企业所期望的效果。利用意识对行为的导向性来进行员工的统筹和管理,让企业在发展的时候更为顺利,也有强大的思想依托;(2)以意识为主导进行思想转变。思想建设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秩序规范,可以用明确的条框标准来进行员工的行为规范,是强制性的;而是使用无形的意识指导来进行的行为规范,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自觉进行行为改建的。这种思想方面的转变是以意识为主体来进行的改变,是以人为本体,以自主的独立的思想和内心想法为辅助进行的;(3)企业软实力的提高。企业总体实力的表现不仅仅是反应在一个企业的投资利润以及固定资产上面,还有包括企业的信誉、文化等软实力上面。软实力是一个企业想要发展强大所必须要进行建设的,对于企业的壮大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发电企业。而思想建设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需要企业重点关注。对于企业的归属感是激发员工努力工作的原生动力,对于企业文化的认同感是一个员工发挥自我能动性的重要意识指导,这些都在无形中增加了员工的工作能力以及忠心程度,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实质性的影响。
1.2进行发电企业思想建设的重要性
(1)让企业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在当前越来越激烈的企业竞争下,企业要想突破竞争的不利局面,充分展示自己的优势地位,必须要进行全方位的发展,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而思想政治工作的好坏决定了企业发展的质量,也是企业能够进行健康可持续运行的重要评价机制。思想政治建设不管是从宏观还是微观来说,对于企业机制的正常运行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2)提高员工素质。员工是企业发展的灵魂,员工素质的高低,专业水平的状况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质量。而对于企业来说,让员工得到发展,让员工忠于企业,让员工提高效率都是极为重要的发展和管理手段。而要想实现这些,就必须进行思想政治建设,这是让员工得到发展,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重要举措;(3)让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对员工思想政治的建设对于整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得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还能够增加企业的竞争力,让企业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3发电企业的行业特征
(1)资金流量大。由于基础设施的庞大和复杂,专业设备的高价值,电力的开发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只有雄厚的经济后盾才能支撑电力企业的运转[1];(2)垄断性。电力行业作为比较特殊的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这是考虑到群众的利益,控制电价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但是在另一层面上,垄断就是排除了市场的作用,在没有竞争的环境下,电力公司就会安于现状,与市场脱节,发展缓慢;(3)监管性。电力行业作为特殊的产业,受到国家直接的监管,对于一些标准的制度都有严格的制定,监管性较为突出;(4)技术水平要求高。由于行业本身的属性,电力对于技术水平的要求较为其他行业要高出很多。由于设备的先进性,要求操作人员也具有同样的高水平。对于电力行业的从业者来说,技术水平要求和操作水平要求都比较高,这是让电力系统安全运转的必然要求。
2发电企业思想建设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
闽东电力专注于电力的开发生产,是一所成立时间较长的国有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员工众多,思想政治建设任务也较重,目前所出现的问题也比较突出:(1)思想建设重视度不够。发展带来的思想导向的缺失以及价值观的混乱,让许多的企业员工并没建立真正健康科学的三观,在思想道德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这些表现为目标缺失、归属性不强、行为散漫、功利心强等方面,这些消极的混乱思想状态严重影响了企业思想政治的建设;(2)管理层思想认知的局限性。对于企业的管理层来说,他们的目标更多侧重于企业利润、企业发展,而且认为思想建设是工会以及党委的工作范围,导致管理层自身对于这一方面不够重视,成为思想政治建设的薄弱环节[2];(3)受当前管理现状束缚。作为国有电力企业,在长久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这种传统的体系让现有的管理人员在管理上往往带有思维惯性,受到现状的束缚,无法跳出圈子用发展的、新颖的、时代的眼光来看待思想建设问题。导致电力企业的思想建设工作一直还停留在初步阶段,止步不前,不能达到当前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为了维护当前的状态,不愿意做出新的尝试和改变,使得思想建设水平不能得到提高。3加强发电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发电企业的软实力是一个发电企业想要发展强大所必须要进行重点建设的,对于企业的壮大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而思想建设作为提高软实力其中的重要一环,它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1)加强制度建设。由于电力企业一般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缺乏竞争机制,缺乏规范性,为了改变缺乏竞争带来的乱象,需要进行规章制度的建设[3]。只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规范人的行为,只有加强思想政治的建设,才能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为企业的发展提动源动力。同时,也只有做好企业在思想政治建设方面的制度,才能起到规范人的行为,以积极的意识去主导员工工作的目的;(2)从传统出发进行改变。讲到电力行业思想政治创新,并不是意味着抛弃传统文化,而是在传统优秀的观念中出发,将思想理念不断的优化改进,继而产生新的发展的观点。让电力企业吸收到传统和现代两方面的优势,迅速成长;(3)科学指导思想进步。意识对物质反作用的力量是强大的,思想的转变才能带来行为的改变,但是要想向积极的方向转变,还需要进行科学的指引。并不是没有技巧的照本宣科,这对于员工的思想觉悟是没有效果的,对于思想建设的效果也是微弱的,既没有效率甚至还会引发逆反心理,因此,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时要以科学为指导;(4)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尤其是像闽东电力这种资历深的国有企业,企业价值观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软实力建设的重要一环,只有拥有正确的价值观指引,才能最大程度的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才能对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好的机遇;(5)从员工出发。员工是公司的灵魂,也是思想建设的主体。对于电力企业,员工的进步与发展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思想政治建设必须从员工出发,站在员工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对员工的想法进行了解,并对相关的意见看法进行解决,这是电力企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4结束语
思想政治的建设对于整个电力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能力,另一方面,还能够增加企业的竞争力,让企业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次,在进行企业软实力的建设上,一定要重视思想的作用,这也是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目前,在这一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崔迎春.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企业文化建设与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融合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8.
[2]王鑫,李岩.中国电力企业文化建设与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融合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6(24):238.
论文关键词 形式法治 法家思想 法律之治
一、为形式法治呐喊
关于法治的分类,法学家塔玛纳哈在《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一书中将其分为两种: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关注的是法律的形式标准,只规定法律在形式上或体制上的要求。而实质法治概念则极为强调法律的实质内容和价值取向,认为人们所追求的法治必然是良法之治,而不可能是恶法之治。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更为强调良法的实体标准和价值标准。
笔者所理解的法治只是形式法治,即法治只是法律原则的体现,这里指称的是形式化或程序化的原则,而不包括实体化的原则。这套原则不涉及法律的实体价值取向,只是规定了相应的形式标准或程序标准而已。塔玛纳哈在其著作中就认为法治不包含法律的实质价值。本文正是试图通过介绍形式法治观的相关理论和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来为形式法治观呐喊。
(一)形式法治观概说
按照前文形式法治论者对形式法治的界定,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则是相对独立存在的,与其服务的社会目标并没有一定的关联。笔者觉得法治的实效性来源于自身的结构和内容的先进性,而非基于法治的主宰者构建的制度来实施并取得。从所具有的法学内涵探究,法治只是一套技术和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为了保障社会价值体系存在和实施。这个体系的好坏决定了不同法律系统的的价值观能否最终实现。在法治论者看来,法律所具有的正义的价值比它自身更重要。
在形式法治论者看来,法治所具备的一些原则,主要是形式原则或程序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类推原则,回避原则等,都是法律特有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法治也是法律的一种美德,却不是法律所拥有的惟一美德。按他们的理解,法治和民主、平等、自由价值并非必然包含的关系,法治与上述诸种美德并非同源,反之界限分明,矛盾深刻。所以,法治应考虑的是法律的形式问题,而这些实质问题当归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范畴。再者,一个滥权和充满道德限制的社会,人们会在比较中做出自己的选择,认同感会转而向形式法治靠拢,在此基础上,形式法治的实施就更具有操作性。因为它为法律实施所设定的相关标准,如法律公开,案件类推处理等,这些都是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标准。
(二)形式法治内含的价值判断
从另一面而言形式法治虽然是从内部出发来定义法治概念,但是它也为法治在定义之外保留了底限的准则。如在关于人权保护这个价值追求方面,虽然不以其为追求的目标,但形式法治在向外部展现的时候,亦保持一定限度的标准,而非在双方之间划出明显的界限。其实,在现代文明社会,产生像纳粹德国那样恶法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当哈贝马斯提出的“程序主义法范式”能够得到践行的话,法律的实质内容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二、法家思想与形式法治观的暗合
到这里,我们可以对形式法治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出于本文论述的方便,我将形式法治观的核心主张归纳为以下两点:即形式合法性和法律之治。形式合法的法治包括公布、面向未来以及普遍性、平等适用和确定性等品质。”富勒是这种形式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解说者,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他提出了一个规则体系所应追求的八种优越品质,这些品质就是形式合法性的八项原则。法律之治,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主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强调人们应该服从法律的统治;第二层意思涉及到司法独立,因为法律的适用最终会落实到人身上,所以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法律被忠诚和公正的履行。接下来要从形式合法性和法律之治两个方面来论述法家思想是如何与形式法治在最低限度上相竞合的。
(一)形式合法性
1.明法性:法家认为,法治的首要之处在于公布法律。即“明法而固守之”。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法律被制定出来后,有法可依,那么欺骗的行为就不能得逞,官吏处理问题时也能保证公正。二是如果法律明白易懂,便宜实施,并且设置相应的官职专职将法律教导给普通民众,那么就能预防民众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况的出现。三是如果法律为普通民众所知,那么官吏就不敢超越职权,以法的名义欺压民众。可见,要求公布法律也有限制官吏滥权,防止侵害普通民众合法利益的目的。
2.成文性:战国诸国已制定并颁布了许多成文法。史载郑国有《竹刑》,楚国有《宪令》,魏国有《法经》等。秦统一后继续推行法治,其“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为使法律明确易知,秦朝用以案说法的形式颁布了《法律答问》。
3.稳定性:法家虽然主张“当时而立法,度物而置事”,反对墨守成规,但同时也强掉法律应该维持稳定。法家认为法律一定要持久稳定,否者就会导致徇私枉法,废法,滥权现象的出现。在韩非看来,一个国家如果法令变动频繁,缺乏稳定的效力,那么这个国家就很容易灭亡。
4.普遍适用性:商鞅主张刑无等级,无论是拥有何种权力的人触犯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能被赦免。韩非则认为:“法不阿贵”,法律不因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管子的观点更彻底。他主张君主也应服从法律的约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由此,法家强调了守法的重要性。通过上面四个方面我们发现法家在对法律的态度这一点上与现代法治具有暗合之处,能够为实现形式法治提供最低限度的支持。
(二)法律之治
1.法家赞成‘人们应当由法律所统治并服从法律’的法治思想,《管子》认为,聪明的君主知道人民必然以其作为榜样,所以制定法律来规制自己的行为。君主不依法行事,那么人民也会违反法制,那么就会破坏这个国家的秩序。所以明君一定要重视制定法律,那么人民才会信服。《韩非子》则肯定了立法者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亦云:“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据此,可知法家注意到了统治者在“服从法律”中的重要性。《管子》的“任法”篇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为大治。”法家强调“君臣皆从法”更多是从“以身作则”的君王所具有的示范效应的儒家理念出发的。君王若是滥权,就会破坏一个好的法律秩序,因为他带了一个坏头。“法律高于国王”的范式不大适用于中国的法家。但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统治者守法”作为法治概念的要素是法家的一个重要思想。
2.法律之治另一个方面是司法独立。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多的是各级官吏政治职责在法律上的体现,相对独立的司法实施未曾出现过。”但这并不是说法家思想与司法独立没有相通的可能性。
法家在理论上,对有关职权的划分问题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分职”意味着对君主无端地干预司法进行某些限制。在法家的分职理论中明确主张专职专任,不兼官兼事。在《韩非子》中有关职权划分的理论就较为细致,对“职权分明”的重要性给予了强调:“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法家对徇私枉法持坚决地否定态度,在他们看来,只有“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如果“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法家认为执法应该独立于个人情感之外,因为“爱多者则法不立”,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总之,在法家看来,“夫背法度而任私议”,“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国之所以乱也”。
不论是法家的“人们应当服从法律”、“分职理论”还是“严格执法”,都在某种程度上暗合了“法律之治”的内涵。当然,这不能把古今两种思想在意义上进行等同,而是要注意到它们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和意义上的传承性。虽然法家的思想首先在于维护君主专制秩序,但是对于支持现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构建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并非是一种古老过时的阻碍。
对法家法治理论最大的诘难或许就在于它是一种“非民主形式法治”。现代形式法治强调法律的来源是“人民”,而法家则主张法律的来源是国家的统治者,即“君主”。我们除了不能苛求法家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达到“民主”的高度之外,我们还必须发现其实“君主”和“人民”是在一个逻辑体系内的概念,具有经验型,实证性的共同特征。法律不论最终是来源于君主还是人民,都是来自于世俗的力量,而不是神的意旨或者某种先验价值,它们都关注法律事实上来自何处而不是应该来自何处。因此,形式法治与法家法治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区别是观点性的,而不是方法上的,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君主”和“人民”这两个概念在创制主体上具有共同性,因此相互之间容易转换。所以,从实证性的角度来讲,法家思想和形式法治又有了相融通的余地,因为形式法治与法律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三、中国现代法治与形式法治
法家的法学传统在当代中国虽已破裂,但内含的法律精神跟中国现在的法治趋势是一致的。在如何对待本国的法律思想传统方面,学者们应当摆脱历史观念的桎梏,寻找那些能够适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符号和法律意义,传承它,改造它,发扬它,使其在现代法治体系内再生。因此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所要推行的法治也应该是一种形式法治,这是从我国法治的现状出发,得出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法治;礼法
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何辩证性地看待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积极和消极因素,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道德与法治结合的体现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就是以道德与法治为基本内容,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演变的基础。
1.伦理道德是中国社会结构与生俱来的特性
梁淑溟认为,中国社会缺乏团体生活的传统,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显出来。正是因为重视家庭活动,中国人将伦理关系作为组织中国传统社会活动、建构中国传统社会框架的基本因素。所谓的伦理关系是“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互间的情谊关系”,凡是社会中的关系都离不开伦理关系的影响,整个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大型化的家庭,这在政治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以父子关系定义君臣关系,囊括皇帝到地方官员在内的官僚体系发挥着家长式的作用。
2.法治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存在法治的,与其说“依法律而治”不如说“以法而治”。虽然如此,“法”的重要性依然被中国传统社会所重视,具体表现在统治阶级重视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建构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传统法律体系。
3.伦理道德与法治相互结合并共同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
首先,“礼法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核心,中国古代法治观的发展既是“礼”与“法”融合统一的过程,也是中国古代伦理法发展演进的过程。从周朝开始,“礼”就被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成为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界定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则。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可以看出,儒家将礼视为法律刑罚发挥作用的前提,这一思想在之后又被董仲舒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宋明理学更加重视伦理道德,不仅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礼法合一”的思想,更将其提升为天经地义的“天理”。
其次,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伦理色彩浓厚,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儒家关于伦理道德的基本思想,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倡导礼义、推崇礼法”这一目标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律的执行者并不会做到“秉公执法”,“法外开恩”“刑不上大夫”等体现了在社会生活中依然会有逃脱法律惩罚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伦理道德是法治的核心,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治理模式。
二、道德与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翼
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倡导礼法所蕴含的伦理道德观念,最终维护封建王朝的皇权统治,在这一制度下,人们的日常行为必须以其基本的社会身份为前提,必须符合伦理道德的标准。辩清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利弊是探讨伦理道德与法治关系的前提,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1.重视伦理道德的社会功能对法律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
伦理道德产生于人类社会漫长的实践活动,往往代表着一种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取向,它或是一种理想化的观念,或是一種现实存在的文化,但它总能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能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引导、促进人们向善。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作用往往是硬化的,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带来种种问题,如在法律的制定上忽视道德人性;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过度强调刑罚和法律条文的严谨性等。此外,重视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还有助于国家各级机关成员带头修身自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从人性层面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
2.法律是伦理道德发挥作用的物质性保障
虽然中国古代的伦理道德有诸多消极因素,如完全服从家长、男女不平等等,但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其在教化民众、培养人才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产生的重要意义。法治,从其表象上来看,系依制度为之,以制度作为行动的指南。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使处于文化范畴的伦理道德真正成为可视的条文规章,有利于避免道德说教流于空谈;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刑罚能使民众对原本模糊的道德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在中国古代民众知识水平普遍低下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更加明显。
3.道德法律一体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我们既不能只重视道德,也不能只完全看重法律,基于两者的积极作用,实现道德法律的一体化是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一方面是推动道德法律化,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形成的意识规范转变为真正能塑造人们日常行为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法律道德化,法律既要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相符合,又要被赋予道德的意义和功能。
一、孟子的””仁政””思想
孟子继承孔子“仁”的思想并对其进行发扬,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仁政”学说是对孔子“仁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孔子的“仁”是一种含义极广的伦理道德观念,其最基本的精神就是“爱人”。孟子从孔子的“仁学”思想出发,把它扩充发展成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施政纲领,就是“仁政”。孟子认为“仁政”既是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又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仁政”思想是在“人性善”论前提下提出来的,在“人性善”基础上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以民为本思想。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对行政管理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孟子认为实行“仁政”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制民之产”,给民以“恒产”。所谓“制民之产”,就是指国家和政府要给民众一定的私产,即“恒产”,以保证民众的生活需要。在孟子看来,老百姓没有固定的谋生产业,因此也就没有长存的善心,行政统治就不会稳定,所以政府要“制民之产”。
(2)兼以法治。仁道与法治相辅为用,这是孟子仁政的重要特色。法治和仁道是为政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仁治与法治要相辅相成才能进行治理。
(3)任用贤能。任用贤能,才能使国家繁荣富强,而“不信仁贤,则国空虚”。孟子主张“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形成人才济济的形势,从而使国家政治修明,励精图治。
二、法家””法治主义””的行政管理思想
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最大的区别是法家崇尚法治而儒家崇尚人治,“以法治国”是法家行政管理思想的核心。另外,法家思想还提倡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是韩非。韩非是法家行政管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发展了荀子的“性恶论”和商鞅的“人性好利论”,认为人“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人好利是因为生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都是利益关系,因此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仁义道德是靠不住的,必须使用严刑峻法的手段才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韩非反对儒家把行政管理寄托于“明君贤臣”的人治理论,他认为人治往往是人在政举,人亡政息,造成社会的动乱,只有实行法治,这些问题就会得到解决。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即使像尧一样的贤人也难以治理,而如果法律完备,再庸俗的人也可以治理好国家。强调法的重要性。韩非认为法对行政管理的具体作用还表现在它为所有的政府官吏和民众提供了行为规范和判断是非的标准。“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政府官吏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法律的标准来进行,这正是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三、评述
儒家和法家的行政管理思想对其后的历朝历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行政思想的基础。我们在现代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应该批判地对这些思想进行继承和发扬,从中汲取丰富的营养。
(一)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儒家思想提倡“以民为本”,孔子主张“爱人”,孟子进而提出“君为轻,社稷次之,民为贵”,现代的民主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管理活动更加强调“以民为本”的思想,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
(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儒家思想主张“以德治国”,强调行政管理应该以民为本,教化为先,刑罚辅之,而法家则提倡纯粹的“以法治国”。法治和德治是行政管理中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我国历来都强调法治和德治并重,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处于一个制度文明的社会,我们现代的行政管理思想应该集儒法两家思想之大成,以法治为主,辅之以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