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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9(C)-0012-01
自从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提出后,企业的发展目标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思想政治工作逐渐成为除了经济之外,企业加强建设的一大方向。对企业员工和领导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其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的发展,本文结合了开滦集团的发展情况进行探讨。
一、思想政治教育,内涵深远
思想政治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我国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让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阻碍因素,人们的政治思想观念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要,思想政治教育有着深远的内涵。1、研究对象。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人的思想观念、发展规律、生理和心理因素;客观联系、交错复杂的社会因素,教育对象三观(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的关系,还有教育对象自身所具备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2、活动规律。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产生了人的思想行为,社会环境的变化致使了人的动机的形成,以此来指引人的行为。而行为结果通过反馈后对人的动机重新强化,再次支配指引人的行为。这些思想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就形成了人们的活动规律。3、教育原则。在对人们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时需要遵循人的思想形成、发展规律,这是教育的原则。教育工作应该从人的现实表现入手展开,再根据思想政治要求改变外界环境,促使人们在大脑中形成良好的思想意识,指导人们正确的行为活动。
二、煤矿经济发展,问题重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各个煤矿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市场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煤炭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很多企业依旧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以下从企业文化、生产过程、人为意识三方面进行分析。1、文化冲突问题。开滦集团经过了130年的发展历程,在继承历史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发展制度仍然延用至今。但与此同时,过度的依赖于以往的辉煌历史,使得在企业文化方面存在着冲突,现代文化与历史文化的冲突造成了企业发展意识的陈旧,墨守成规是企业战略变革形成过程中的强大障碍,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成功实施。此外,开滦集团将形成河北、内蒙、山西、等若干发展区域,如何实现各地文化的融合以及文化品牌的传播等问题也非常突出。2、生产安全问题。煤炭的生产预开采地点处于地下,面临着环境较差、条件恶劣、体力劳动强度大等困难。而又会时常出现火、瓦斯、粉尘、顶板等自然灾害,这些对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根据经济学家的调查显示,每年我国因地下开采煤矿而导致死亡的人数达10万人左右,这些给煤矿员工的心理带来压力,造成恐慌心理;部分企业为了提前完成生产作业任务,不顾员工安全持续作业;以及省时省事、省工省料、减少疲劳而冒险操作等现象的存在,都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3、思想观念问题。除了一些外在的社会因素影响着煤炭企业的发展外,企业内部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制约煤炭经济发展的一个原因。目前煤炭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员工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必备的生产技术和专业技能,没有高度的责任感。而企业领导方面,由于缺乏政治教育使得领导在制定管理章程以及拟定企业发展计划的过程中不能从一个科学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而导致领导在对下面员工进行工作指导时出现错误,直接影响着后面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这些观念上的错误都将是煤炭经济发展的阻碍。
三、教育工作实施,意义非凡
针对目前煤矿经济存在的问题,结合开滦集团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分析了在煤矿企业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着巨大的实际意义,得出思想政治教育为煤矿经济的发展带了前所未有的进步。1、促进员工和谐。开滦集团配合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先后组织开展了主题征文、演讲比赛,培养企业员工自尊自信、团结合作、和睦共处、积极向上的心态。经过这一系列的思想教育,员工们在把个人价值投入到公司发展的同时,也让其自身潜能得到了充分地发挥。最重要的一点是员工的思想观念得到了升华,形成了很强的团队意识,这是很关键的。2、稳定企业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开滦集团内部开展后,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念深入人心。管理方面,企业实现主辅剥离、机关机构重组、工厂制转向公司制等方面的进步;生产方面,公司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调度等系统进行了更新换代。从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两方面稳定了企业的发展。3、调整产业结构。开滦集团长期以来坚持以煤炭生产为主的观念在思想教育工作开展后得到了改变。目前集团的产业结构逐渐由煤炭生产扩展到煤化工、煤电热等附加产业,多方面的产业发展给企业着实增加了不少经济利益,对于煤矿产业链的形成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企业正在实现“由内向外、由封到开、由生到熟”的转变。4、培养科技人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靠人才。思想政治教育除了对员工的文化素质、技能知识、思想观念进行教育外,更大的作用是提升了员工自身的综合能力,充分调动了各类人才工作的积极性,为能源化工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综上所言,根据开滦集团目前发展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看出,在煤矿企业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但可以提高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精神,也能让企业领导科学化经营管理,在我国煤矿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沟湾矿
作者简介:白玉龙(1982.4― ),男,汉族,河北省曲阳县人,吉林粮食高等专科学校计算机网络专业毕业,大学专科学历,助理政工师,现任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沟湾矿综合管理科科员,主要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斌华.企业思想政治教育评估体系研究[M].东北师范大学.2004.12(8):13-14.
[2]丁东杰.煤炭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2007.40(22):111-112.
一、医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的医药卫生体制正在不断地改革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改革有着一定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在医院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改革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在我国的医疗卫生系统不断地改革发展中,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但是,消极的影响不可避免的随之而来。目前存在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以及道德观。例如:在有些医院,个别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护理的时候,态度不友好,服务不到位,医患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等,这些都是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的后果。尤其是一些年轻的女性工作人员只是将其工作当作获得报酬的一项任务,没有领会到医护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面对患者的时候,常常会出现态度不端正,不耐烦等情绪,这样的工作态度会影响患者的心情,不利于患者在医院中保持良好的心情接受治疗。面对这样的情况,在医院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医院的管理体制中,存在很多的漏洞,这些漏洞衍生出了很多的问题:第一,职责分工不明确。在医院的管理中,没有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这就导致很多职能部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二,医院的内部结构不严谨。医院中有很多的部门机构,有一部分部门机构没有具体的职责,在医院中属于多余的部门,这就导致医院的机构臃肿,重叠,严重浪费了医院有限的经费;第三,选拔人才的要求不合理。有很多医院在进行人才选拔的时候,将学历放在首位,忽视了个人的自身能力,这样的选拔是不科学的。医院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加强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
(一)党办人员要想办法提高医院人员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
医院的工作人员是人们心中的白衣天使,有着崇高的地位,但在我国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很多年轻的医院工作人员没有树立为人们服务的意识,在对待工作的时候,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利益,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必须对其进行纠正。在妇幼保健院中,多数的工作人员都是女性,有女性存在的地方就有严重的攀比现象,金钱至上的理念被很多的女性工作人员认可,这就导致很多医护人员的价值观念不正确,在不正确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下,医护人员很难将为人们服务的工作精神贯彻在日常工作中。因此,党办宣传人员要将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放在首位,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让医院人员了解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和日常熏陶下,医护人员改善自身的错误思想观念,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从而树立正确的思想观、价值观以及道德观,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到日常的工作中。
(二)党办人员要明确在医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
在医院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市场经济的要求的一种工作。党办人员在加强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时候,要用科学发展的观念统领全局,在此基础之上,一步步的引导医院人员接受思想政治工作。党办人员要根据开展思想政治的目标,帮助医院建立高素质的卫生队伍。例如:在妇幼保健院中,主要接受的是妇女和幼儿,这两种群体都属于弱势群体的范畴之内,保健院中的女性工作人员居多,在面对女性患者的时候,应该发挥性别的优势,对患者进行有效的安抚,缓解患者的紧张情绪,从而帮助患者以健康积极的心态接受治疗。在面对幼儿的时候,医护人员要发挥亲切力,对幼儿进行耐心的安抚,帮助幼儿适应保健院中的环境,保持心情的愉悦。这样的工作态度才是医护人员应该具有的工作态度。在医院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其目的就是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水平以及自身的素质水平,在思想政治的熏陶下,提高自己的医德,在对患者进行服务的时候,能够做到有爱心、有耐心并且要细心,这样不仅有利于医院树立良好的形象,对患者来说也是百利无一害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医院的开展,对医院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党办人员在开展工作的时候,要明确目标,并在工作中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达到实现目标的目的。
(三)党办人员在医院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结合实际
在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中,确定全方位的管理。在医院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医院的管理人员应该将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到管理的范围之内,并且实行全方位目标的管理,制定出完善的考核机制,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的结果和医院人员的个人利益挂钩。还应该建立奖惩机制,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表现的好的员工给予奖励,反之,则进行适当的处罚。医院制定一系列和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员工参与政治工作的热情,促进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开展[1]。
坚持表扬和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医院开展工作的时候,不能一味地对医患人员的行为进行批评,应对其进行适当的表扬,尤其当有一部分员工接受思想政治工作,并在工作中表现良好的时候,一定要进行表扬,鼓励员工保持这样的状态。还可以开展评选活动,让医护人员评选出作风优良的工作人员,这样可以促使其他医护人员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从而实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 形式法治 法家思想 法律之治
一、为形式法治呐喊
关于法治的分类,法学家塔玛纳哈在《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一书中将其分为两种: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关注的是法律的形式标准,只规定法律在形式上或体制上的要求。而实质法治概念则极为强调法律的实质内容和价值取向,认为人们所追求的法治必然是良法之治,而不可能是恶法之治。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更为强调良法的实体标准和价值标准。
笔者所理解的法治只是形式法治,即法治只是法律原则的体现,这里指称的是形式化或程序化的原则,而不包括实体化的原则。这套原则不涉及法律的实体价值取向,只是规定了相应的形式标准或程序标准而已。塔玛纳哈在其著作中就认为法治不包含法律的实质价值。本文正是试图通过介绍形式法治观的相关理论和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来为形式法治观呐喊。
(一)形式法治观概说
按照前文形式法治论者对形式法治的界定,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则是相对独立存在的,与其服务的社会目标并没有一定的关联。笔者觉得法治的实效性来源于自身的结构和内容的先进性,而非基于法治的主宰者构建的制度来实施并取得。从所具有的法学内涵探究,法治只是一套技术和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为了保障社会价值体系存在和实施。这个体系的好坏决定了不同法律系统的的价值观能否最终实现。在法治论者看来,法律所具有的正义的价值比它自身更重要。
在形式法治论者看来,法治所具备的一些原则,主要是形式原则或程序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类推原则,回避原则等,都是法律特有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法治也是法律的一种美德,却不是法律所拥有的惟一美德。按他们的理解,法治和民主、平等、自由价值并非必然包含的关系,法治与上述诸种美德并非同源,反之界限分明,矛盾深刻。所以,法治应考虑的是法律的形式问题,而这些实质问题当归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范畴。再者,一个滥权和充满道德限制的社会,人们会在比较中做出自己的选择,认同感会转而向形式法治靠拢,在此基础上,形式法治的实施就更具有操作性。因为它为法律实施所设定的相关标准,如法律公开,案件类推处理等,这些都是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标准。
(二)形式法治内含的价值判断
从另一面而言形式法治虽然是从内部出发来定义法治概念,但是它也为法治在定义之外保留了底限的准则。如在关于人权保护这个价值追求方面,虽然不以其为追求的目标,但形式法治在向外部展现的时候,亦保持一定限度的标准,而非在双方之间划出明显的界限。其实,在现代文明社会,产生像纳粹德国那样恶法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当哈贝马斯提出的“程序主义法范式”能够得到践行的话,法律的实质内容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二、法家思想与形式法治观的暗合
到这里,我们可以对形式法治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出于本文论述的方便,我将形式法治观的核心主张归纳为以下两点:即形式合法性和法律之治。形式合法的法治包括公布、面向未来以及普遍性、平等适用和确定性等品质。”富勒是这种形式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解说者,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他提出了一个规则体系所应追求的八种优越品质,这些品质就是形式合法性的八项原则。法律之治,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主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强调人们应该服从法律的统治;第二层意思涉及到司法独立,因为法律的适用最终会落实到人身上,所以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法律被忠诚和公正的履行。接下来要从形式合法性和法律之治两个方面来论述法家思想是如何与形式法治在最低限度上相竞合的。
(一)形式合法性
1.明法性:法家认为,法治的首要之处在于公布法律。即“明法而固守之”。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法律被制定出来后,有法可依,那么欺骗的行为就不能得逞,官吏处理问题时也能保证公正。二是如果法律明白易懂,便宜实施,并且设置相应的官职专职将法律教导给普通民众,那么就能预防民众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况的出现。三是如果法律为普通民众所知,那么官吏就不敢超越职权,以法的名义欺压民众。可见,要求公布法律也有限制官吏滥权,防止侵害普通民众合法利益的目的。
2.成文性:战国诸国已制定并颁布了许多成文法。史载郑国有《竹刑》,楚国有《宪令》,魏国有《法经》等。秦统一后继续推行法治,其“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为使法律明确易知,秦朝用以案说法的形式颁布了《法律答问》。
3.稳定性:法家虽然主张“当时而立法,度物而置事”,反对墨守成规,但同时也强掉法律应该维持稳定。法家认为法律一定要持久稳定,否者就会导致徇私枉法,废法,滥权现象的出现。在韩非看来,一个国家如果法令变动频繁,缺乏稳定的效力,那么这个国家就很容易灭亡。
4.普遍适用性:商鞅主张刑无等级,无论是拥有何种权力的人触犯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能被赦免。韩非则认为:“法不阿贵”,法律不因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管子的观点更彻底。他主张君主也应服从法律的约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由此,法家强调了守法的重要性。通过上面四个方面我们发现法家在对法律的态度这一点上与现代法治具有暗合之处,能够为实现形式法治提供最低限度的支持。
(二)法律之治
1.法家赞成‘人们应当由法律所统治并服从法律’的法治思想,《管子》认为,聪明的君主知道人民必然以其作为榜样,所以制定法律来规制自己的行为。君主不依法行事,那么人民也会违反法制,那么就会破坏这个国家的秩序。所以明君一定要重视制定法律,那么人民才会信服。《韩非子》则肯定了立法者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亦云:“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据此,可知法家注意到了统治者在“服从法律”中的重要性。《管子》的“任法”篇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为大治。”法家强调“君臣皆从法”更多是从“以身作则”的君王所具有的示范效应的儒家理念出发的。君王若是滥权,就会破坏一个好的法律秩序,因为他带了一个坏头。“法律高于国王”的范式不大适用于中国的法家。但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统治者守法”作为法治概念的要素是法家的一个重要思想。
2.法律之治另一个方面是司法独立。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多的是各级官吏政治职责在法律上的体现,相对独立的司法实施未曾出现过。”但这并不是说法家思想与司法独立没有相通的可能性。
法家在理论上,对有关职权的划分问题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分职”意味着对君主无端地干预司法进行某些限制。在法家的分职理论中明确主张专职专任,不兼官兼事。在《韩非子》中有关职权划分的理论就较为细致,对“职权分明”的重要性给予了强调:“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法家对徇私枉法持坚决地否定态度,在他们看来,只有“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如果“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法家认为执法应该独立于个人情感之外,因为“爱多者则法不立”,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总之,在法家看来,“夫背法度而任私议”,“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国之所以乱也”。
不论是法家的“人们应当服从法律”、“分职理论”还是“严格执法”,都在某种程度上暗合了“法律之治”的内涵。当然,这不能把古今两种思想在意义上进行等同,而是要注意到它们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和意义上的传承性。虽然法家的思想首先在于维护君主专制秩序,但是对于支持现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构建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并非是一种古老过时的阻碍。
对法家法治理论最大的诘难或许就在于它是一种“非民主形式法治”。现代形式法治强调法律的来源是“人民”,而法家则主张法律的来源是国家的统治者,即“君主”。我们除了不能苛求法家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达到“民主”的高度之外,我们还必须发现其实“君主”和“人民”是在一个逻辑体系内的概念,具有经验型,实证性的共同特征。法律不论最终是来源于君主还是人民,都是来自于世俗的力量,而不是神的意旨或者某种先验价值,它们都关注法律事实上来自何处而不是应该来自何处。因此,形式法治与法家法治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区别是观点性的,而不是方法上的,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君主”和“人民”这两个概念在创制主体上具有共同性,因此相互之间容易转换。所以,从实证性的角度来讲,法家思想和形式法治又有了相融通的余地,因为形式法治与法律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三、中国现代法治与形式法治
法家的法学传统在当代中国虽已破裂,但内含的法律精神跟中国现在的法治趋势是一致的。在如何对待本国的法律思想传统方面,学者们应当摆脱历史观念的桎梏,寻找那些能够适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符号和法律意义,传承它,改造它,发扬它,使其在现代法治体系内再生。因此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所要推行的法治也应该是一种形式法治,这是从我国法治的现状出发,得出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法治;礼法
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何辩证性地看待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积极和消极因素,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道德与法治结合的体现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就是以道德与法治为基本内容,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演变的基础。
1.伦理道德是中国社会结构与生俱来的特性
梁淑溟认为,中国社会缺乏团体生活的传统,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显出来。正是因为重视家庭活动,中国人将伦理关系作为组织中国传统社会活动、建构中国传统社会框架的基本因素。所谓的伦理关系是“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互间的情谊关系”,凡是社会中的关系都离不开伦理关系的影响,整个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大型化的家庭,这在政治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以父子关系定义君臣关系,囊括皇帝到地方官员在内的官僚体系发挥着家长式的作用。
2.法治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存在法治的,与其说“依法律而治”不如说“以法而治”。虽然如此,“法”的重要性依然被中国传统社会所重视,具体表现在统治阶级重视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建构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传统法律体系。
3.伦理道德与法治相互结合并共同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
首先,“礼法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核心,中国古代法治观的发展既是“礼”与“法”融合统一的过程,也是中国古代伦理法发展演进的过程。从周朝开始,“礼”就被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成为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界定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则。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可以看出,儒家将礼视为法律刑罚发挥作用的前提,这一思想在之后又被董仲舒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宋明理学更加重视伦理道德,不仅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礼法合一”的思想,更将其提升为天经地义的“天理”。
其次,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伦理色彩浓厚,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儒家关于伦理道德的基本思想,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倡导礼义、推崇礼法”这一目标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律的执行者并不会做到“秉公执法”,“法外开恩”“刑不上大夫”等体现了在社会生活中依然会有逃脱法律惩罚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伦理道德是法治的核心,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治理模式。
二、道德与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翼
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倡导礼法所蕴含的伦理道德观念,最终维护封建王朝的皇权统治,在这一制度下,人们的日常行为必须以其基本的社会身份为前提,必须符合伦理道德的标准。辩清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利弊是探讨伦理道德与法治关系的前提,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1.重视伦理道德的社会功能对法律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
伦理道德产生于人类社会漫长的实践活动,往往代表着一种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取向,它或是一种理想化的观念,或是一種现实存在的文化,但它总能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能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引导、促进人们向善。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作用往往是硬化的,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带来种种问题,如在法律的制定上忽视道德人性;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过度强调刑罚和法律条文的严谨性等。此外,重视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还有助于国家各级机关成员带头修身自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从人性层面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
2.法律是伦理道德发挥作用的物质性保障
虽然中国古代的伦理道德有诸多消极因素,如完全服从家长、男女不平等等,但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其在教化民众、培养人才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产生的重要意义。法治,从其表象上来看,系依制度为之,以制度作为行动的指南。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使处于文化范畴的伦理道德真正成为可视的条文规章,有利于避免道德说教流于空谈;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刑罚能使民众对原本模糊的道德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在中国古代民众知识水平普遍低下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更加明显。
3.道德法律一体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我们既不能只重视道德,也不能只完全看重法律,基于两者的积极作用,实现道德法律的一体化是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一方面是推动道德法律化,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形成的意识规范转变为真正能塑造人们日常行为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法律道德化,法律既要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相符合,又要被赋予道德的意义和功能。
一、孟子的””仁政””思想
孟子继承孔子“仁”的思想并对其进行发扬,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仁政”学说是对孔子“仁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孔子的“仁”是一种含义极广的伦理道德观念,其最基本的精神就是“爱人”。孟子从孔子的“仁学”思想出发,把它扩充发展成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施政纲领,就是“仁政”。孟子认为“仁政”既是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又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仁政”思想是在“人性善”论前提下提出来的,在“人性善”基础上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以民为本思想。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对行政管理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孟子认为实行“仁政”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制民之产”,给民以“恒产”。所谓“制民之产”,就是指国家和政府要给民众一定的私产,即“恒产”,以保证民众的生活需要。在孟子看来,老百姓没有固定的谋生产业,因此也就没有长存的善心,行政统治就不会稳定,所以政府要“制民之产”。
(2)兼以法治。仁道与法治相辅为用,这是孟子仁政的重要特色。法治和仁道是为政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仁治与法治要相辅相成才能进行治理。
(3)任用贤能。任用贤能,才能使国家繁荣富强,而“不信仁贤,则国空虚”。孟子主张“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形成人才济济的形势,从而使国家政治修明,励精图治。
二、法家””法治主义””的行政管理思想
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最大的区别是法家崇尚法治而儒家崇尚人治,“以法治国”是法家行政管理思想的核心。另外,法家思想还提倡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是韩非。韩非是法家行政管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发展了荀子的“性恶论”和商鞅的“人性好利论”,认为人“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人好利是因为生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都是利益关系,因此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仁义道德是靠不住的,必须使用严刑峻法的手段才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韩非反对儒家把行政管理寄托于“明君贤臣”的人治理论,他认为人治往往是人在政举,人亡政息,造成社会的动乱,只有实行法治,这些问题就会得到解决。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即使像尧一样的贤人也难以治理,而如果法律完备,再庸俗的人也可以治理好国家。强调法的重要性。韩非认为法对行政管理的具体作用还表现在它为所有的政府官吏和民众提供了行为规范和判断是非的标准。“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政府官吏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法律的标准来进行,这正是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三、评述
儒家和法家的行政管理思想对其后的历朝历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行政思想的基础。我们在现代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应该批判地对这些思想进行继承和发扬,从中汲取丰富的营养。
(一)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儒家思想提倡“以民为本”,孔子主张“爱人”,孟子进而提出“君为轻,社稷次之,民为贵”,现代的民主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管理活动更加强调“以民为本”的思想,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
(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儒家思想主张“以德治国”,强调行政管理应该以民为本,教化为先,刑罚辅之,而法家则提倡纯粹的“以法治国”。法治和德治是行政管理中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我国历来都强调法治和德治并重,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处于一个制度文明的社会,我们现代的行政管理思想应该集儒法两家思想之大成,以法治为主,辅之以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