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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应当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关键词: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
由浙江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的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得批准,带来提升义乌市小商品经济的契机。但是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程度是关键,其中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点工作。因此,探索适应义乌小商品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义乌的小商品闻名海内外,义乌小商品市场商品成交额连年位居全国集贸市场榜首,成为名符其实的“华夏第一市”,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被列为全国改革开放18个典型地区之一。
义乌的快速发展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或者有人认为义乌小商品市场即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代名词,何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殊不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发展过程中,贯穿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只不过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广度、深度在不断地强化。20世纪80年代,义乌小商品初始发展时期,义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商号、商标领域开展。随着《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后来扩展到专利、版权等其他领域。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不可能得到发展。或许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最佳“度”的问题,保护过严,有利于权利人却不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过宽,有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却不利于权利人的维权与创新的动力,同样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原住民”与“新鲜血液”之间的进与退、来与往,正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软性需求。
三十多年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很快,得益于前期知识产权保护较宽带来的巨量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断进入和广大消费者对于廉价小商品的大量需求。时至今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已经不同凡响,继续较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显现了一些弊端。要进一步发展义乌小商品经济,离不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
二、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行经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义乌市先后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2014年3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形成了集合原来分散的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标准等知识产权执法职能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一体化机构。
2.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安排宣传专项经费,以“普及培训”、“强化培训”、“专题培训”、“强制培训”等不同方式,分层次对企业主、市场经营户、市场管理人员、知识产权联络员、展览机构负责人等开展了针对性培训,培训效果良好;同时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大对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3.探索知识产权自律保护体系建设。一是发挥义乌商城集团的平台作用,建立强制培训制度、侵权信用扣分制度与联络员网络制度。二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自律保护体系有助于加强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宏观调控固然有效,但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才能让当地的小商品发展得更为稳健。
4.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管理能力。推行《义乌市专利补助和奖励经费实施细则》、《义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办法,营造知识产权氛围,大力培训知识产权人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
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与规范工作。义乌市法院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国首个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除了组织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之外,义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还牵头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合行动机制,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程、互通执法信息、探讨疑难问题;制订并实施案件抄告和通报制,职能部门所查处案件涉及本地其他职责部门,抄告其他部门查处,涉及外地的,通报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虽然近年来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义乌市小商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绝对数还不够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还不够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从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看,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
三、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主要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仅仅依靠惩罚性执法,保护效果有限,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被动结果。因此,需要探索指导性执法的途径与方法,通过指导小商品的企业与消费者,发动小商品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能量,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由于行政保护的能动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可以探索一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特殊方法。比如,通过行政的手段,将义乌小商品的市场进一步集中化管理,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规划连锁经营的大型小商品超市,提高监管对象的素质,方便知识产权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一改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分散带来行政效率低下与行政成本膨胀等弊端,下一步要深入探索其内部运行机制的整合。又如,由于小商品的流通性,很多小商品生产经营消费牵涉多地,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调合作。因此,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需要加强与外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联系、通报、合作,对于需要共同执法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进行协调处理。
虽然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以有大的创新,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作为。由于小商品的特殊原因,义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应当严格执法,维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权威,打消小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的侥幸心理。义乌法院探索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立体审判模式需要深化,义乌检察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上应当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衔接机制跨越了行政与司法两大权力运行体系,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协调运作。
在立法部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体系之前,义乌市行政司法部门可以自行协调,确定适应本地小商品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标准消除目前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建立行政与法院、检察的多向衔接机制,移送知识产权案件时同时向法院、检察院移送,便于检察院监督法院对移送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重要的运营和战略问题。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在全球推广知识产权战略,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其经济利益,推动在全球的经济战略。
义乌小商品已经国际化,客户遍布全球,其全球化的趋势与速度昭示着知识产权涉外问题必须放在首要位置,由于小商品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情况复杂、沟通不够及时等问题,难以像非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样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其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政府已经不能直接给予,只能依靠企业自主保护,最多加以引导、帮助。即便是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即便是在义乌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企业的自主性也是不可或缺,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针对义乌小商品生产经营者普遍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引导是必须的。对于义乌本地小商品生产者来说,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下的情况,很多源于企业管理者不懂、意识薄弱以及配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很多小商品经营户对于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尚局限于商标领域,认为小商品的专利、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与己无关。
可见,对于小商品生产经营户的知识产权培训、指导需要进一步强化。为强化指导效果,除了面上的宣传、培训需要不断强化之外,更要注重一对一的个性化辅导。义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选择有效的获取信息策略、技术创新策略、严格保密策略、知识管理策略等,推进外国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义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消费者在购买小商品时注重知识产权问题,不够买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甚至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表面上看是帮助了小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实际上也影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首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小商品的自由选择权,购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后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挫败感、被他人贬低以及增加劣质小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等不良后果。其次,从长远看,消费者不积极参与到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影响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小商品创新与提高质量的动力削弱,消费者将享受不到优质的新颖的小商品。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对增强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重视,如日本从小开始灌输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立国之本。义乌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各级学校,应当指导开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对于社会人士的知识产权保教育,可以通过讲座、广场活动、海报以及网站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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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
文化创意产品中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高度融合,使得文化创意产品的价值与依附其中的知识产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作为现代社会各方文化、知识、创意高度融合和碰撞的场所,高等院校不仅是文化创意产品的消费市场,近几年也成为文化创意产品的重要输出地,对促进当地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然而,与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蓬勃发展不相协调的是,因疏于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导致的各方矛盾和问题也日趋激化。如何保护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维护高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成为高校管理者、高校师生需要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一、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背景
(一)文化产业的发展。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视,以及人们对文化产业的内在需求,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也由原有的政府扶持建设特色创意产业园区,形成企业集聚从而带动创意产业的集群与规模的从上至下、单一的发展模式逐渐变为政府扶持、行业带动、以点带面、特色鲜明产业发展模式。在这样一种模式的推动之下,文化创意产品的种类、形式呈也现出年轻化、大众化、实用化、科技化等特点。
(二)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需求。艺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加,使得文化创意产品市场增大。文化创意产品作为文化、艺术、科技的物化表现形式,其高知识性、强融合性及实用性受到普通群众的喜爱。文化创意产品也逐渐成为彰显个性、传递生活理念、宣扬传统文化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年轻一代的关注,使得文化创意产品的需求主体呈现低龄化发展。而大学生作为集创意、文化水平、技术能力为一身的高素质人才,既是文化创意产品的消费者,更是文化创业产品的创造者,这就使得校园文化创意产品得以流行和热销。
(三)高校转型发展的背景。部分高校在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开展部分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下,逐步从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技术类型高等学校的转型,就要求高校把办学定位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因此,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开展多种多样的产教融合方式成为高校在转型发展中的重中之重,为校园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和发展空间。
二、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问题的现状
(一)学生课程作品、实践作品。学生的课程作业、实践作业属于学生的劳动智力成果,因此,学生对于自己智力劳动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在目前实践中,我们看到,有些教师利用教学之便,侵占、抄袭学生的作品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是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教师将个人承接的设计项目作为课程作业布置学生完成,从而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教师的这种行为,既有损教师、学校的声誉,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更是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打击学生创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
(二)师生共同参与完成的创作作品。教学科研活动是高校重要的教学活动,是促进教师个人素质、知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活动,同时,对于促进学科的建设、行业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在科研活动中,教师带领学生共同的参与,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而学生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作品该如何界定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的作品属于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属于科研单位所享有,科研单位可以给予创作者相应奖励。而在实践活动中,因高校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学生参与教学科研创作活动,未得到相应、相当的奖励和报酬。
(三)在高校举办的文创产品创作比赛、竞赛成果。文化创意产品的流行以及学生创新创业的意识高涨,高校联合一些社会企业、组织更积极的在校园内展开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创作的比赛、竞赛。这些创作竞赛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助于提高高校的创新环境和氛围。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并未明确文化创意产品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导致学生的创作作品被学校、社会企业、组织所使用,但却未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权利。
三、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种类和内容的特殊性。校园文化创意产品消费对象主要针对在校学生、青少年,因此校园文化创意产品多为学生常用品、必需品,相比根据社会需求所设计的文化创意产品来说,校园文创品的科技、技术含量较低,易于复制和仿制。而校园文创品所融合的文化内涵更偏向于年轻化,如当下流行的动漫、影视、游戏等,其创意理念也更为推陈出新。因此,其产品面向的消费群体广大,不仅限于在校学生,更包括有同种文化追求的社会共同体,面对庞大的消费群体和市场,不良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牟利。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集中体现在文化创意产品创作过程中,防范侵权意识不强,例如关于产品的设计草图、手稿、说明未进行妥善的保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还体现在文化创意产品被侵权后,不敢于、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是对自己的创意产品的侵权行为全然不知。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救济途径、救济程序的认知空缺,即使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也只会让人不知所措。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也会导致大学生在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创作过程中,无意有意的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借鉴之名为抄袭之实。
(三)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应该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顺应师生关系的变化、顺应应用性高校的转型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才的培养模式不再是单纯的知识讲授,融入了更多的社会实践,而教学培养模式的变化也使得师生关系除了教学之外,师生间的合作、共赢也越来越普遍。这就使得原有教学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更为复杂的、经济性、社会性更高的高校教学环境,制度的缺失,从而就导致了大学生在教学活动和校园活动中的所创作的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易受到侵害。
四、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特别建立知识产权意识,不仅能明确学生在创作过程中对于借鉴和抄袭的界限,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更有助于有效地防止学生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除此之外,具有专业法律意识的综合性人才的培养,也是应用性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人才培养要求。因此,高校应根据专业需求,开设相关专业法律知识课程,定期举办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宣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1.1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在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主要以著作权、商标权、合同法及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实现,计算机软件作为专利形式保护还必须和计算机硬件结合在一起,单纯的计算机软件本身并不能作为专利得到保护。因此,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处于一个较为薄弱的地位,这也是导致我国的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全球软件行业内相对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软件开发整个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平衡。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复制和传播,这使得软件的构思者和开发者开发新的软件的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打击,极不利于软件行业的有序稳定发展。
1.2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尚未规范,各国都依据自身软件行业的发展在立法、司法及行政管理上实现对本国内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著作权为主体,辅之以商业秘密法等其他法律的保护。然而现有的保护模式中,著作权保护仅仅是软件的作品性,对于在在软件开发中的构思和技术方案并不能保护,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最具价值的便是其自己巧妙的构思和创新性。专利权缺少对单纯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很少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能够获得专利,不具有广泛的保护意义。现有的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都有其优越性和不可避免的不足,缺乏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业色彩,因此,无法实现完整有效的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
2完善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软件开发公司自身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在软件市场发展中,软件开发公司作为市场中的主体应由积极应对在竞争中的各种潜在的状况,涉及自身软件的抄袭与抄袭等。企业自身应积极增强对自身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企业新软件开发进入市场时及时将自身的软件录入至软件登记中心注册为新软件,作为新软件版权所有的依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要注意软件机密文件的保存,可通过与公司员工在进入软件开发过程前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进入软件开发中的员工;积极与行业内的协会和反盗版组织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与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关注行业内的软件发展新动态;软件公司内部更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对核心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建立起部门负责制。软件开发公司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于规范自身行为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是极其有效的。
2.2加快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
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使得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在当前的受保护的法律中,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中内容构思的保护尚且不需要达到申请专利保护的程度,计算机软件的更新速度也使得其在形式上的保护也不要达到著作权的长期的保护期。当然,专门的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能更好的满足软件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强度和时限需求,已有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也尤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可适当结合著作权、专利及商业秘密等已有的法律,建立起相互联系的法律体系,这样一方面弥补了已有的法律各自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更使得软件开发者得到更适合的知识产权保护。
3总结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 A
一、知识产权和数字图书馆的概述与关联
.知识产权对数字图书馆的影响有正反两面,不但只是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有促进作用,也有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压制效果。同样的,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推动与制约两个方面的影响。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密不可分。以下就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联。
1、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相互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和完善。为了保证作品原创者的权益,数字图书馆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相应的措施,例如数字图书馆建立了目次库、文摘库等对象数据和元数据对数字图书馆里的信息做了明确的知识版权分类和详细说明,为作品原创者的智力和精神劳动成果、权益提供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促进了数字图书馆的改革和完善发展,同时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让版权持有人敢于将作品交给数字图书馆,让数字图书馆在知识来源方面进一步扩大,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2、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相互制约
知识、信息在数字图书馆里的流通、共享过程中往往会被修改或者复制,为了确保创造者的精神劳动成果和权力,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明文规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护,例如《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和我国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都对电子化的知识产权提供了硬性的保护,明文规定了通过翻拍复制等手段把电子化的知识进行制定的行为属于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把产权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电子知识方面上。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的保护让原创作品有了实质性保障,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抑制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原创作品的对外共享、交流都需要等价的劳动资源交换,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通过数字图书馆浏览知识的选择,同时还增加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成本,很多数字图书馆都会选择一些不存在版权问题的作品,例如电子期刊、一些古代书籍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发展过程
知识产权保护从以前的不被重视到逐渐走到人们的视线中,越来越多人开始看重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根据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论文的调查显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在文献中的比例由2000年的1.36%发展到2009年的3.32%。目前的相关法律都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明确的措施,对知识产权中的修改权、效益权、发表权作出了明文规定,为版权拥有者的个人权益作出了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在一方面对促进精神文明还有智力成果的创造,但是另一方面却又在实际的社会应用中产生了限制,如果知识版权的永久独专性继续存在,那它对于社会文明的进步显然是无利的,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根据知识的社会需求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数字图书馆打破了传统的图书馆的运行方式,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作为载体和渠道进行信息储存、存档,为社会科研和教学提供帮助。
2、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还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网络传输、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利用和开发数据等环节中都存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1在进行网络传输的环节上,网络传输就是指把信息通过网络信息流通的方法进行共享的过程,网络传输是数字图书馆对外进行开发的主要方法,但目前对于网络传输的信息是属于传播行为还是知识产权行为还不是很清楚。
2.2在把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的环节上,把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是生态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多的一个环节,数字图书馆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矛盾体,目前就存在把馆藏的文献知识资源进行数字模式的转变,并且通过电子产品进行传播的过程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现在对这个问题是争论不休,社会各界人士各持己见。
2.3在利用和开发数据库环节上,数据库就是一个虚拟的信息聚集空间,数据库通过内部系统对信息进行处理然后传输出去,数据库的开发必须拥有版权人的允许。
3、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采取的保护方法
数字图书馆在国际舞台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同的国家都根据自身的条件还有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有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在实践应用上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例如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是国家公认的先进。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图书馆建设中进行保护上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多学习西方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三、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3.1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思想是问题的根源,也是行动的支配点,所以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的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思想上的教育对象有立法人员、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读者、作品原创者四个群体。让他们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对于立法人员的思想教育,立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护,所以一定要在思想上引起对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视,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建立、完善;(2)对于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流通的一个中介平台,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认识,确保在平常的数字图书馆信息采取、流通等过程中保证合法,保证信息在数字化流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3)对于读者的思想教育,读者是数字化信息阅览的人员,可以利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流通为主要渠道,平常对读者进行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正版的认识,从而阻断盗版信息的流通渠道;(4)对于作品原创者的思想教育,首先培养原创者在思想上重视自我保护意识,要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对自己的作品要做好保护措施,不能随便到网络上。
3.2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完善相关程序
数字图书馆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实行的参与者,要尽量发挥数字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首先数字图书馆要主动与出版社合作并取得数字化的授权,特别是在文献资源进行数字模式转变的环节上,出版社都拥有很多文献资源的版权和作品原创者的资料,数字图书馆直接和出版社合作就可以省掉中间搜寻原创者的难度,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利用出版社的反馈信息对知识的更新及时了解;其次,数字图书馆要建立、完善著作权管理机制,对著作权人进行付费和授权等工作,再者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数字图书馆作为一个数字化信息交流的平台,有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警示的义务,一旦读者对原创作品有复杂、修改等侵权行为时要对读者进行及时的警示工作,有对信息进行掌控的能力,要保证数字图书馆内的信息不被偷取。对本馆自己建设的特色数据库在各图书馆交流共享中制定相关的版权协议,同时要加大技术方面的投入,做好对数字图书馆内的数据保护,防止在网络环境下被篡改、盗取等。
3.3国家要在法律方面给予全面的支持
国家法律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保护渠道,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硬性条件,国家的立法上必须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以重视,让知识产权保护上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国家立法前要根据我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问题出发,要以社会调查实践作为了解问题的主要手段,不能生搬硬套;在法律实行后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实地了解。
三、小结
综上所述;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现在和历史发展遗留下来的问题,本文从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进行网络传输、利用和开发数据四个方面对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且在立法、数字图书馆建设、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三方面做出了建议。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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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不断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保护其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因而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分析,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和技术进步影响。第二部分考察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以韩国、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成功实施,对其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影响。第三部分以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为例,探讨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立利益背后的原因,并从中发现我国应对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所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在对以上部分综合理解下,结合我国经济现状、知识产权实施的现状及面临的WTO等国际规则,如何制定、实施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知识产权政策提出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TRIPs;中国知识产权战略
引言
20世纪中叶以来,以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继的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倡导并形成了战后的新的国际贸易体制,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从传统的国内智力成果保护领域走向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市场。新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问题。当今世界,知识形态的商品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的普遍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知识产权亦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得推动力量。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而且还由于WTO也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发展贸易问题联在一起,制定统一保护的标准,规定制度措施,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成为科技、外交、经济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国际交往,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总结前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福利、技术进步的理论分析上,探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印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不同政策对国际贸易及经济的影响,并做一些比较分析,从中提炼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宝贵借鉴,并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针对性的提出些对策建议。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理论综述
过去几十年里,由于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财政、金融、贸易与工业政策、对外发展援助相挂钩,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中受制于人,承受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在世界经济不断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保护其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分配无疑成为国际谈判中的至关重要的议题。实际上,全球研发高度集中在几个少数发达国家,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首的前十个国家占有全世界的84%的研发资源,94%的专利和91%的专利许可费用。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技术上的巨大差距,通过技术引进、模仿等技术扩散途径成为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技术扩散的重要因素。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福利效应 国际成功经验也表明,技术后发国家在赶超领先国时,开始都采用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对国外技术的模仿,无论是当年的美国,还是后来居上的日本及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无一例外。但技术领先国为保护研发成果和维护新技术的市场垄断,不断迫使后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势在必行,而后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福利水平,存在以下不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