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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下我国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生命力在于实践。法治本身具有道德属性,法治的灵魂就在于价值观、道德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具有内在统一性,社会主义核心观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保证和价值支撑,同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实践平台。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在引领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价值观,对人们价值观的形成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方向、积极的思想支撑、道德支撑以及坚定的目标导向四个方面。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思想引领
法治文化在不同时期都包含一定的价值取向,如何将法治文化深入到人们的内心?关键是要构建这个社会或时代的价值共识。我们现在走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因此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一定要体现社会主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其内涵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它要求人们要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为法治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城市的人民共同来建设和维护,在当今社会各种思想文化交织碰撞,我们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掌握意识形态的主动权,维护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积极的思想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
在国家层面上,它力求要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和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市民的权利和自由,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力求实现一种和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态。在社会层面,它不仅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且“公正”、“法治”也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思想基础。在个人层面,更加注重价值目标的培养,使市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诚信的美德不断传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市民建设法治文化的热情,为城市建设提供新的发展导向、精神动力和法治保障,注入新活力,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道德支撑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即法律的实施为道德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法律的建设又需要以道德为支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是为了单纯地用法律来治理我们的国家,而是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用人性化的道德来约束和辅助法律。
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让公民自觉守法用法,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存在可以增加人们的觉悟,约束人们的自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它可以帮助人们培养脚踏实地,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学习态度,不怕困难、坚持不懈、吃苦耐劳的精神,对人们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帮助人们理解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坚定的目标导向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并不是指法治文化建设失去了它自己的独立性,而是指在坚持社会主义这一个大前提之下,更好地去建设城市的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分析了我们国家和人民的现状,总结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同时又吸收了国外先进的优秀的文化成果之后提出的。它为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坚定的目标导向。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地创新,结合道德的约束,打造具有文化底蕴的特色宜居城市。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制度环境 政府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公民社会强调的是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与市场经济组织的公民结社和活动领域。实际上是国家与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从根本上说,公民社会也叫民间组织、第三部门或者非营利组织,是国家和社会关系中的一种模式和表现。民间组织不仅有利于推进民主的发展,同时也将促进政治组织的多元化。民间组织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集中成员的利益要求,并向政府组织传达这种利益要求,即进行制度化、理性化的利益表达,另一方面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转达给成员,促进成员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以此预防和纠正成员的偏激行为。随着第三部门的广泛兴起,公民开始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各类非营利组织进入公共政策制定、执行以及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以此表达自身的利益倾向,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导向,并作为政府的合作伙伴,承担社区一部分公共服务的责任。所以,完善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缺陷,克服过度时期特征是我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党和政府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判断和态度存在着不友好的态度
正确认识公民社会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改变党和政府对公民社会的旧观念。党和政府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从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足够的准备来接纳公民社会,这跟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国情是分不开的。中国历史上的政府长期对人民实行的是专制统治,不代表和反映群众利益,所以不需要群众和民间组织对政治的参与,并且历史上不少群众在民间发起组织是反对政府统治的,所以从传统观念来说,党和政府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并不十分信任。从我社会主义建设角度来说,我们也必须要时刻防范国际和和平演变对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影响。而如今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将对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特别是政府转型产生重大的影响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民社会不仅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重要桥梁,是提高政治透明度的重要媒介,还是监督和制约政府行为的力量。政府要正确对待公民社会,与公民社会间建立信任关系和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公民社会在政府管理、公民参与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完善有关公民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
在当今国际大环境中,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选择了法治,而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中国也不例外。所以,不管是出于维护公民社会民间组织正当权益的目的,还是出于依法治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公民社会的良性运转都需要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规范。
依法治国应当宪法至上,宪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法律依据,依法治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即法治的实质是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核心与灵魂是宪法至尊,即宪法相对于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威至上,它是法律权威的最高表现形式。当前我国对于公民社会方面的法律现状,是只有三个相关法律法规在对其的全部运转和行为进行规范,公民社会并没有在宪法中有所体现,因此完善我国公民社会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提高立法层次,在宪法对公民社会进行系统的规范,将规范和维护公民社会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完善公民社会法律管理体系的重中之重。
三、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政府管理民间组织的首要目标是限制其发展并规避可能的政治风险,其手段则表现为通过双重审批进行准入限制。”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已经转为市场经济体制,过去严格限制的双重管理体制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开放发展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于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还应该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是分不开的,但是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改革创新和灵活运用双重管理体制,理顺监管主体,完善监管程序,支持和鼓励公民社会发展,这样既能规避其政治风险,又能提高公民社会的生机和活力。
四、政府加强对公民社会的扶持
在我国,公民社会发展最大的困境莫过于资金的短缺,所以公民社会对政府支持和扶持的最大需求就是财政和税收上的政策扶持,“要建设一个与政府合作型的公民社会,政府首先要对公民社会积极进行扶持,除了政治上的信任外,最重要的扶持便是财政资助。”虽然非盈利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志愿者的募捐和社会筹款来获得财政收入,但是在我国长期从事捐款于民间组织的企业和个人并不多,这就需要政府的宣传和政策上给予捐款和支持民间组织的企业和个人一定的优惠。政府优化税收政策并进行一定的财政资助和鼓励捐款对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参考文献:
[1]郭祥俊,王 黎.关于独立民间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的若干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9.
[2]刘邦凡,侯秀芳.论实现新公共管理的公民参与[J].学习论坛,2007.
[3]刘邦凡,李欣.浅谈公民社会视角下的政府转型[J].探索,2010.
[4]王秀玲.依法治国应宪法至上[J].燕山大学学报,2002.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城市社区 文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5.11.068
The Study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Lead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Culture in Hebei Province
YIN Shuo, LI Hongyan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Aerospace Engineering, Langfang, Hebei 065000)
Abstract Socialist core values lead to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culture in Hebei Province;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are benefit to improve the ideological and cultural quality of community residents, meet the growing cultural needs of community residents, promote socialist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The paper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 that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lead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culture in Hebei Province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ity community culture construction in Hebei Province.
Key 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 urban community; cultural development
党的十报告强调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①城市社区是社会的基层细胞组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文化建设的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是我国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的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使全体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传播正能量,形成和谐向上的社区氛围,激发社区居民为实现中国梦而团结奋斗,激发社区居民把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理想付诸行动的热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而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思想保证和坚实精神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全社会遵循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引导社区居民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公正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倡导社会地位、分工和身份平等的价值观来反对特权问题,④促进社会的和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各种文化现象和国外敌对势力进行文化渗透,出现多样化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诉求,社会思潮呈现多样的态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巩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提高思想文化素质,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2 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调查及结果分析
课题组在河北省地级市以及县级市社区共发放调查问卷1800份,回收有效问卷1737份。调查内容包括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媒体的使用状况、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服务内容的关注度和需求度等。以下是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问卷调查结果及结果分析。
2.1 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媒体的使用状况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相对既有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而言,智能手机、电脑已成为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新媒体,是具有开放性和互动性的媒体。在新旧媒体融合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了解社区居民对各种媒体形式的使用偏好,能更好地依托媒体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
从表1调查结果来看,按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媒介接触时间和人群所占比例来看,排名靠前的是电视、报纸和图书。根据课题组的调查问卷数据统计,其中,电视的独占受众中,65岁以上的居民的比例偏高,达到85.2%;互联网的独占受众中,45岁以下受众比例达到83.2%;在图书、报纸与电视的重叠受众中,45岁以上的居民的比例偏高,达到70.3%;在图书、报纸、互联网与电视的重叠受众中,45岁以下的居民的比例偏高,达到83.5%;从电视、报纸和图书这些传统媒体流向互联网,45岁以下居民成为流动主力。由此看来,电视、报纸和图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重要的依托媒体,互联网这个依托媒体也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按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对网络媒介的接触比例与使用频率所占比例来看,排名靠前的是社区网站、社区网络论坛、社区QQ、微信,根据课题组的调查问卷统计,其中,被调查的社区居民最关注社区网络的内容,包括时事热点新闻,专家解读时事热点视频;新书、新报到社区的通知;社区责权利的法律明确,比如一些问题(房屋修缮、漏水断电等)的解决,了解物业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等;网络文化讲座、网络文化娱乐活动等。由此看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社区网络也是满足社区居民文化需求的重要载体。
2.2 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
社会主义文化是人民大众的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把服务群众作为出发点和目的,感知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忧所虑、所疑所惑、所乐所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了解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增强社区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从表3数据可以看出,按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服务内容的关注度和需求度来看,排名靠前的是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文化、优秀传统文化,体育文化、心理健康文化、生态文化关注度和需求度也较高。相对高校、企业等而言,城市社区文化资源不足,人才队伍数量有限,单靠社区的物力和人力进行文化服务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不利于社区文化建设的有效发展,由此看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满足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社区文化建设要开放性发展。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的对策
3.1 加强河北省城市社区网络文化建设
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文化形态,与传统媒体文化传播相比,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体现在传播方式互动性强、传播内容丰富、传播速度快捷等,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精神信仰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网络文化开阔人们的视野,弘扬主旋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另一方面,一些低俗腐朽文化侵入网络主流文化阵地,不能传播正确的价值取向,腐蚀人的思想和灵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才能保证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方向性和先进性。依托电视、报纸和图书等传统媒体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同时,理直气壮唱响网上主旋律。在网络文化建设中,利用网络文化的互动性,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文化内容,文化传播速度及时快捷,传递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2 加强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社会化发展
根据河北省城市社区群众的文化需求,城市社区文化的自我服务能力有限,要进一步丰富城市社区的文化资源,加大文化建设人才队伍的交流与合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以政府为主导,以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导向,调动各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社区文化服务体系。吸引社会资金和人才投入到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培育和促进健康的文化消费,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推进我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3.3 完善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责任制,建立文化建设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作机关的考评制度,考评要起到激励、引导和监督的作用,考核把握基本原则:客观与主观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各个社区文化发展的客观指标数据,与群众满意度调查数据相结合,使考核评价结果更具科学合理性;传承与创新相结合,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文化服务方式的创新等;重点与整体相结合,坚持重点突破具有特色,整体推进全面发展。考核制度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平稳有效地进行。
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4030616
注释
① 周东华,杨立川.善用社区媒体传播核心价值观[N].人民日报,2014-8-14(7).
② .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N].人民日报,2014-5-5(2).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eial responsibility)问题近几年已逐渐受到国内外学者、立法者的广泛关注。在国际上,1997年,由社会责任国际组织主持制定了全球第一个关于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我们称之为“SA8000”。2000年,联合国的“全球协议”计划也正式启动,规定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细则,一些有责任感的跨国公司纷纷响应号召,制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细则规定,定期向社会社会责任报告或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与此同时,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并于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说明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有了具体规定。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紧接着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此来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经笔者调研发现,从1999年其,我国学者刘俊海教授、卢代富教授等人提起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随后在2003年左右,我国学术界才真正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如下面一组数据,在1993年以前,每年发表的论文题目中含有社会责任,主题是关于企业的文章从来没有超过7篇,1994~2002年之间,这个数字徘徊在19~36篇之间,而在2003年之后,数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3年上升到87篇,2010年达到高峰,有1945篇(见表一)。
10年以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也大幅增加。经调查,2006年之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中国基本没有,2006年在中国100强的公司当中,国家电网和宝钢率先了社会责任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到了2012年,上市公司500强企业当中,报告的数量显著增加,达到274家,占了54.8%,其中221家公司是独立了报告,有53家公司将报告整合到财务年报当中。
虽然从数字上来看,似乎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关注,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这不仅仅因为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相当程度地存在,也不仅仅因为出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条件还不令人满意,而在过去10年中,对社会责任的理解都存在很多偏颇的认识。
近几年来,一些公司仍没有做出应有社会责任行为。食品安全和任意破坏环境的事情也屡次发生,一系列的问题值得各界深思。
二、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现状与问题
第一,我国于 2005 年 10 月修订,自 2006 年 1 月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在总则部分对公司价值定位以及承担社会责任有了初步的规定,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法律依据,与之前国际上通行的仅在公司法有关方面设立保护股东之外利益相关者条款不同,我国明确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条款。这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告诉我们,我国立法者对公司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也有着很高的期望,对公司价值定位采取兼顾社会利益的原则。但是,就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也没有对社会责任的范围等内容给出明确界定,这就可能带来后续法律在具体实践中发生困难以及公司价值目标的模糊性,影响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效果。
第二,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而加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公司法》第 20 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办法的重大突破。我国《公司法》也就公司合并、增减资、分立、破产清算等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债权人利益损害给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例如《公司法》第 174 条、第 176 条、第 178 条等。这些内容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同时也应发现,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主要是银行,银行能否成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发挥更重要的监控等作用也值得我们研究。
第三,我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该条文正式规定公司有披露信息的法定性,但是规定的披露信息的主体只限上市公司,而且披露信息内容为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内容显然非常狭窄,无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
三、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的对策
(一)明确公司社会责任价值目标及对象范围
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需承担社会责任被写入法律中,从而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法律依据,这明显是一个大的进步。但该条文并没有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范围、程序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在宏观上提到了“社会责任”,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运用该条文,因此笔者建议,对该条出相应修改,从而要求公司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还要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具体修改如下:保留《公司法》第5条第一款中内容,其次,在第5条第一款后新增一个法条,这个法条表述为:“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司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周围环境受益人等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从而使公司社会责任价值目标具有具体性、可操作性。
其次,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范围。《公司法》第五条笼统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呢?以及它的范围如何规定?这对于公司自身和公司相关利益者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不明确,不能很好地确定其范围,就有可能出现对公司的一些不法行为,如假借公司社会责任这个理由强行对公司收取费用或者乱摊派,都冠之以“公司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借口,这样显然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我国的公司发展肯定是不利的。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依据我国“相关利益者理论”来明确公司社会责任对象范围。前文对于界定公司的价值目标一段,在公司法第五条后新增一个法条,我们可以在该新增法条后增加第二个条款,从而加以确定相关利益者范围,新增条款可表述为:“相关利益者是指公司员工、公司债权人、消费者、所在地居民、周围环境保护受益人等除了公司股东之外,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公司人格否认”增加银行为新主体
《公司法》第 20 条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对于公司滥用公司名义,大量侵占公司财产,甚至如“皮包公司”,可以突破公司股东的投资有限性,防止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问题,如,如何防止恶意股东之滥用法人资格及如何确定股东滥用封死法人资格,这就要需要有具体规定的细化,当然也离不了法官的聪明智慧灵活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一种救济,但在实践中,债权人也很难寻求到自己的正当利益,因为公司的股东的财产如何界定在实践中也很麻烦。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公司债权人,可以先考虑债权人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积极的行使权利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在实践中,我国公司的大部分债权人是银行。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金融机构及公司企业投资,也不得持有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按此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当中,从而不能有效地监控公司,银行作为债权人就很容易受到债务人(公司)的损害,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可以考虑废除禁止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参与公司的治理结构当中,从而达到有效监控公司的目的及有效地保护银行自身利益。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我国对于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中,虽然不能以股权进入公司治理结构中,但可以采取间接的方法,以凭债权监控公司的治理,银行可以派驻代表进入公司的监事会,通过银行派驻代表更好地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公司的各种运行情况,这样不管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干预和影响公司的策略,制约公司的不法或不合理行为。这样规定的好处很明显,首先,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及时获取债务人(公司)经营状况的各种信息,从而更好对公司的各种决策进行有效、及时监督与制衡。当然更好的是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持有公司的股权或更多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拥有股权来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良好构建,更好地反映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新《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该条文的表述,虽然已经明文规定公司需要对外公开其信息状况,但公开的主体和公开的内容太过单一和狭窄。如,公布主体单一,只有上市公司,而且披露的信息内容过于狭窄,主要是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公司的重大诉讼,并没有涉及公司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周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这就造成了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等)所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结果肯定是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容易受到损失,从而公司也会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充分信息来逃避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何能达到使相关利益者拥有丰富的公司信息,更好地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这就要我们必须完善公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公司不仅要公布其自身经营状况等信息,还需要公布社会责任履行的状况。公布公司社会责任内容需要具体表述,如披露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公布范围和时间等细节,其次,还应公布公司员工工作和生活状况、商品质量投诉状况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状况等。披露信息可采用强制性的披露方式,定期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将披露信息的内容包含在其中。具体法条可以规定为:“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的第三个月结束之前,向社会本季度的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状况、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劳动合同签订及离职状况、公司债务履行状况、环保设施及污染状况等内容。为了能保障公司充分披露信息,政府部门还需要发挥指导职能,积极引导企业报告。如,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有103家了社会责任报告;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法律规制
1 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所承担的维护国家、社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责任。主要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对资源环境的维护和治理以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和公共事业的顺利实施等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决定了企业并不是孤立生存和发展的个体,而是与周围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紧密联系的有机体,因此在整个经济活动运作的环节中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2 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企业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能够维护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良好运行,同时也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走向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增强知名度,从而带来强大的竞争力。因此,充分考虑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承担能力的前提下,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能够放心使用的合格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福利,促进社会的稳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支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自身形象,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健康运行;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在国际市场建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等。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市场和技术给予了企业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应该为社会完成的职责,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有力武器。
3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由于许多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最求利益最大化,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缺失,主要表现为:假冒产品充斥市场,劣质产品造成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权利受损的事件频繁发生;只顾短期利益,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和产品保障;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事业的进行等。
基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我们应该认清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正视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事实,加大力度改变这一情况。
4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状
由于企业的最大目标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使企业立刻得到物质上的回报,甚至存在短期内与企业最求营利的目标相矛盾的表象,使得企业很难积极主动的履行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制。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中设有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但只是一带而过,过于抽象的概念原则,很难被实际应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中,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条文都零散而模糊,尚未形成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并且缺乏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公司法中所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属于法律责任,可以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强制履行,而一些道德层面上的社会责任,例如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在国际市场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等,只能寄望企业自愿的履行,这就需要政策和法律通过激励来改善。
5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5.1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体系。《公司法》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仅仅是企业的法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将《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发展为具体的、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条款,并通过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使其在社会实践中得以落实,具有实践价值和效率性,是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首先要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问题有关的条文进行归纳、总结和梳理,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目的为指导,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将散见与个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则,应用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理论重新整合,从不同的视角全方位的建立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法律机制。
5.2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激励机制。企业社会责任中法律责任的部分可以利用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针对道德责任的部分,则需要采取政府引导、法律保障、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与企业自身规范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自觉自愿的履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例如从市场准入、财政税收、市场管理、科技引导等方面,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实行产业政策优惠等。
5.3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文化,将企业社会责任渗透到企业文化中,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内部自觉的监督。同时依靠国家政策,强化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对监管不力的政府机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依靠社会和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王卫国,李东方.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衡爱珠.金融危机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