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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是一座新兴城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该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综合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吸引了数百万外来员工到务工创业。外来员工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能否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是关系到我市能否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的现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者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双方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相违背的一面,其相违背的一面在于,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追求收入的最大化,利润与成本是相互对立的两个因素,双方是互成反比的关系,而劳动者收入是与成本有关的,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总是以降低成本来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在这样的目的驱使下,往往导致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投入不足,牺牲员工工资利益。
我市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自身保障意识差,相关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存在工资低,拖欠、克扣工资,加班时间长、缺乏劳动保障、福利待遇差等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市加班现象比较严重,相当部门企业员工每天工作在12小时左右,甚至在17—18小时。另外,某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成就,无安全防护措施,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力身心也受到严重伤害。一些企业在制订关系员工切身利益时,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是自主制订。一味追求低成本,使劳动力市场上出现恶性竞争,并且由劳动者来承担恶性竞争导致的后果,即表现为越来越低的工资、越来越长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缺乏等现象。
(二)地方政府角色的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以获得最广大劳动者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在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但是,我市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采取粗放型的发展形式,投入大量的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以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作为其在国际市场上招商引资的优势,吸引了广大外资企业的入驻。因此,某些县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地方投资环境对资本的吸引力,而对外来员工的权益较为忽视。“低劳动力成本”成为招商引资的“法宝”,甚至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某些县将“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但在各种经济数据背后却有着不和谐的一面。
(三)现有工会组织体制面临挑战。相当部分的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对设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此同时,庞大的外来员工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企业的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主席往往由经营者兼任,使工会活动缺乏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中,如任意辞退员工、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加班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缺少诉求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往往会激化劳资矛盾。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难免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却存在不和谐现象,特别是劳资矛盾比较普遍,处理不好会引起社会冲突。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劳资冲突已成为影响和谐的一个个重要方面。
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一线劳动的工人是我们人民中的大多数。他们都是通过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来感受社会福利的优劣。如果他们在资源分享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感受不到社会的福利,必然会产生不满情绪,积累越长,的倾向就越强烈。特别是在GDP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如果富裕阶层的财富急剧膨胀,而普通劳动者收入低、增长缓慢的话,很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
其实,劳动者的收入低、增长慢,并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如果相当大的一个劳工群体长期处于较低的工资水平,就意味着消费品市场的萎缩。而且从国际上来说,低收入群体不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繁荣,迫使中国依靠外贸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这样为贸易方实施反倾销、征收惩罚性关税提供了借口。
近年来,我市出现的缺工现象,就与工资水平低、加班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劣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对以往存在对人力资源实行掠夺性开发的“报复”。员工的倒流,出现了某些企业因招工不足,只得取消订单,甚至停产歇业,这说明要保持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善待员工。
转变方式,达到经济发展与维权的“双赢”目的
(一)统一认识,加强执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稳定劳动关系对稳定整个社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地方局部经济也不可能发展。具体到地方,就是使政府认识到以牺牲劳动者代价来换取本地经济发展不是长远的办法,应引导政府平衡招商引资与维权的关系。加强各级镇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加强劳动、工商、税务、工会、法院等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
(二)保护和善待外来劳动者
1、地方政府在努力发展经济、集中力量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劳动力需求的同时,应关注市场与劳动力生产率共同驱动的工资水平增长,达到社会发展良性循环。切实执行劳动标准,从源头上约束只重视经济发展的“一边倒”行为。
2、提高工资待遇。我们要看到,一味的追求低劳动力成本,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我国按劳动生产率计算的人工成本只是发达国家的几分之一,我国在国际产业链分工中长期处于低端层面上。如果提高工资待遇,一方面,不仅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随着工资的提高,企业成本相应增加,那些依赖加工费来赚取利润的企业的生存、赢利的空间将被逐渐压缩,迫使他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竞争优势,考虑投资、经营战略的调整或再次转移,将企业竞争、营利的重点放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上,从而促进整个产业的升级,加快企业转型。
一
一般认为,劳动者(或劳工、职工)权益是就业前、就业中和失业后的权利集合,它又可划分为个体劳动权(包括就业权、获得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权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以及集体劳动权(包括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民主参与权,主要通过工会组织行使权利)。许多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靠廉价的土地资源、相当低的劳动标准和环境标准来吸引资本,这就形成了“趋劣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局面。我国产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廉价劳动力不仅是中国产品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也是吸引海外资本的最大因素,这个局面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而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天然偏好更不可能改变,所以一些企业相应地就倾向使用更长的劳动时间、更大的劳动强度、更低廉的小时工资、更马虎的生产环境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及有力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状况必然每况愈下。
一段时期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人们较多关注产权(资本)和经营权(管理)的改革,而对如何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如何防范资本内在具有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倾向等问题关注较少,进而导致一些地方的劳动(劳资)关系出现紧张,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当前,许多,多是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付补偿金过低、企业重组改制人员分流下岗等问题处理不当所致,几乎所有比较激烈的诉求和抗争都是围绕着劳动者权益受损展开的。因此,劳动者维权不仅是一个社会公正问题,也是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二
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权方面占有特殊位置,尤其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夏,沃尔玛深圳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店职工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以后各地多家沃尔玛门店组建了工会,这无论对一向拒建丁会的零售商巨头沃尔玛,还是更多采取观望态度的外企私企来说,都产生了不小震动。这一事件在国内引起了许多议论,被认为是工会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重大成果,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大突破。2007年春,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在广州的连锁店末执行我国地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严重侵害非全日制劳工权益的情况曝光,舆论沸沸扬扬。全国总工会要求当地工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工会积檄协助地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有关企业用工行为开展检查。2008年冬,重庆、三业、深圳等城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出租车公司垄断市场、租金过高,以及有关部门打击黑车不力等问题,积怨爆发,先后发生集体罢运事件,造成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当地主要负责人出面代表政府与出租车司机座谈,比较稳妥地平息了事态。针对出租车企业“空心化”(劳动关系虚化)等问题,全国总工会通知要求推进出租车企业组建工会,从签订劳动合同人手,规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劳动(劳资)关系是构成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和偕稳定的劳动关系取决于劳资双方力量的大致平衡。劳动者必须也只有依靠自己的组织――工会才能获得与资方谈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可是,我旧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至今没有组建工会,人数高达近2亿的农民工人会情况更不容乐观。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劳动安全无保障等侵权情况屡禁不止。劳动者个体无法与资方进行谈判,就不得不采取上访、静坐示威等方式,乃至酿成。
目前我国工会面临如何适应劳动关系新变化,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艰巨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逐步突出维权职能。新《工会法》(2001)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4年全国总工会确立“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2005年全国总工会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坚持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强调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着力点,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进行维权。工会十五大(2008)通过《中同工会章程(修正案)》把以上内容写入总则,体现了中国工会发展改革的新要求和广大劳动者的殷殷期盼。
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劳动者维权的关注。1999年,“体面劳动”(deeent work)又被确定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当前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确定了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四大战略。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了工作场所的民主参与、三方机制和社会对话制度,而集体谈判正是实施这些制度的基础。近年,全国总工会联合世界工联等组织连续举办“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北京)国际论坛,围绕“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对策与措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工会与消除贫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移(农)民工人权益”、“促进社会对话”、“可持续发展、体而劳动和工会的作用”、“科学发展、体面劳动和职工权益”等议题展开讨论与合作。
在我国,无论何种所有制的企业,工会都应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职工权益的维护者。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离不开各级工会依法履职、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积极作用。
一是必须切实履行基本职责。根据新《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必须把自己的基本职责确立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既要积极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以劳动关系协调者的身份开展工作,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工人有组织地通过工会来表达合理需求,有尊严地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没有组织的劳动者,不可能响亮地提出利益诉求,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维权。但现行有关法律条款的表述仍然比较笼统,特别是没有针对违反工会法的责任追究。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公司工会对各位领导、专家来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市位于长江入海口北岸,东临黄海,南倚长江,与上海隔江相望,三面环绕**市,下辖19个镇、一个开发区,全境面积1351平方公里,人口125.64万。
**市供电公司现有职工482人、农村供电所人员769人。固定资产原值6.53亿元;拥有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29座,主变49台,总容量140.75万千伏安;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56条,总长度512.7千米。**年完成供电量23.54亿千瓦时,售电量21.37亿千瓦时,供售电量居**六县(市)之首。
下面我将我们创建“省级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示范工会”所做的一些主要工作向各位领导和专家作一简要汇报:
在上级工会的关心、指导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工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不断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寓于配合之中,参与寓于解决问题之中,教育寓于宣传之中,组织寓于活动之中,深入开展以班组为重心、职工为主体、竞赛为载体、安全为目标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共筑安全生产稳固防线的浓烈氛围。公司呈现出系统稳定、工作有序、职工平安的良好局面。截至**年8月底,公司实现了连续安全生产3404天的历史最好成绩。
一、健全劳护网络,构建安全防护屏障
近年来,我们根据盛市、县总工会和系统工会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工会联系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工作优势,建立健全了以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为主体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机构和网络成员。同时,建立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制定了工会干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工会主席是职工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人。工会在参与公司安委会活动、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危险源辩识评价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安全督查与分析、事故调查等活动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主动、适时地与行政领导交流、沟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公司行政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高度重视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自觉地把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列入公司平安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围绕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的推行、职代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小组的工作等等,都得到了公司行政的大力支持,使得工会、职代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监督检查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在班组成员安全互保、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公司领导不定期检查等长效机制推动下,形成了全员参与、全方位监督、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组织保障督查体系。公司工会始于**年的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生产现尝班组安全互保无违章竞赛活动和2003年开始推行的岗位安全检查表活动一直延续至今。通过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安全合理化建议”“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系列活动,对生产安全采取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有效调动了广大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积极性,习惯性违章大大减少,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更加稳固,铸就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可靠屏障。
二、采取有效形式强化职工防护意识
工会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以“安全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十个一”活动为载体,以深入基层、面向班组、落实到人、便于操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为出发点,从活动方案的制订到实施全面参与,注重常态管理与专题竞赛相结合,教育培训与组织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工会网站、宣传栏等阵地广泛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在形式与内容上力求做到职工喜闻乐见。先后组织了工会干部、劳动保护网络成员、女职工健康知识培训;通过举办安全生产漫画展览,交通安全图片警示展览,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说案例、讲安全”演讲比赛,“安全警句”、安全生产专项合理化建议有奖征集,职工代表现场安全督察,岗位隐患治理,“安全在我心中”文艺节目的创作和演出,安全管理论文研讨,特种作业人员凭证上岗,新进职工安全技能岗前培训,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安规”考试等活动,促进了职工的个体自保意识和群体互保意识的日益增强。
工会结合公司实际,积极配合行政,每年都给“安康杯”竞赛和“安全月活动”注入新的内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回忆一次危险经历、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或电影、写一条安全警句、排查一条安全隐患、对同事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提醒、列举一项身边的习惯性违章现象、学会一项应急救援技能”等系列活动,收效明显。我们还利用公司“交通安全5000天无考核事故”的契机,在全体专、兼职驾驶员中开展“构建和谐,安全永驻心中”交通安全系列活动,强化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形式多样的活动,激发了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对职工们相互关心、相互教育、相互监护良好习惯的养成和职工自觉为公司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良性循环氛围的形成,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逐步实现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从被动灌输向自我教育的转化,促使“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化,使“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我公司多样、有效的职工安全教育引起上级工会的高度重视,**年6月,**市总工会在我公司召开了全市劳动保护暨“安康杯”竞赛现场推进会,我们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重点骨干企业中得到全面推广。
三、坚持过程参与劳动防护落到实处
工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会主席和劳动保护专职按期参加安委会、月度安全分析会和不定期地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主动与公司行政领导沟通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每年《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保护集体合同》签订前,工会都会在广泛征求、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与行政方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协商;合同签订后,工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执行情况。公司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比较满意。
工会始终把职工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环境的安全看作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最根本的维护。一方面积极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职工代表定期不定期地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敦促整改;另一方面,积极推广运用“一法三卡”,强化设备检修和工程施工中的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作业过程的安全情况实现了可控、在控。
每年,工会都要会同行政,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高危岗位或工种,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不同层面的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学技能、练本领,有效的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在**年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中,我公司4名参赛选手获**供电系统“百问百查”知识竞赛笔试和现场竞答两项团体第一。之后,以我公司为主组队,代表**供电公司参加省公司组织的竞赛,又夺得了团体第三的好成绩。
公司行政和工会认真执行《**供电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相继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若干规定》、《供电所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文件,使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合理,保障了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近年来,我公司党政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工会主动作为,通过为职工办实事,拓展了劳动安全防护工作的外延:1、在公司行政的支持下,建立了职工自愿参加的大病康复互助基金会。运作三年来,累计为患大病职工提供了13万余元补助款;2、成立职工健康服务部,通过提供健康咨询和平价药房服务,使职工从中得到实惠;3、工会每年为职工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增强了职工一旦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时抵御风险的能力;4、组织劳模、先进和生产一线职工外出疗休养,工会把组织职工疗休养同褒奖先进模范结合起来,在疗休养人员的安排上首先考虑每年受公司及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并向一线生产骨干和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倾斜,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5、在组织好职工每年一度的健康体检的同时,对女职工进行妇女疾病普查和专项检查,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6、针对职工中“亚健康”较为普遍的现象,开展职工体能测试锻炼达标和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为生产部门配置篮球、桌球、乒乓球等锻炼器材,新建了羽毛球馆,为职工健身提供了条件;7、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药费实行补贴,把企业对职工的关爱延伸到家庭;8、组织特殊季节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慰问活动,坚持“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热心帮助家庭困难的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年以来慰问一线职工和为困难职工送温暖335人次,发放慰问金15.62万余元。
近两年来,通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平安、和谐发展。公司先后获得“国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省文明单位”、“**省文明行业”、“**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拾模范职工之家”、连续五年获得“**十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等荣誉称号,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电力保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我公司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们相信,有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专家的悉心指导,有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我们一定会加倍努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在劳动保护工作实践中勤于探索,善于思考,精于总结,力求在工作内容、活动方式和实施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为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认为:“在生产力诸因素中人是首要因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我们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还是要保护劳动者,保护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人身安全、人的健康越来越重视,对人的身心健康的重视就成为社会和谐的一种标志,这不是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凡是违背了这个方向的,即使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也能把生产推动一下,但从长远来看,那是破坏生产力的倒退行为,这种行为不得不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做好劳保,这既是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能内容,对协调劳动关系,创新完善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依法维护机制,推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通过对石油行业劳保现状的调查,分析其存在问题,提出科学的建议,从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健康,推进石油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调研方法
采用实地观察法、问卷调查法、访谈调查法。
三、调研内容
本次调研主要是对石油行业的职工劳动保护现状进行实地调研。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体制的快速转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石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面临着实现新发展、新跨越的难题,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虽大都建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劳动保护意识淡薄。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却忽略了职工的健康安全卫生工作,重生产效益,轻劳保安全,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流于形式,没有严格履行,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对职工的劳保教育投入不足,造成职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思想上不重视,违章现象时有发生。
2、存在随意变更合同现象。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石油行业为为应对当前困境,采取调岗降薪措施,即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实际操作中,没和员工协商,而员工怕丢饭碗在协商时不敢和单位叫劲,而双方关系一旦破裂,就会闹到劳动争议仲裁院来。
3、职工普遍维权意识不强。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行为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也不知向老板索要欠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调研结论与建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价值将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视。重视人的生活工作环境,珍惜人的生命健康,是任何组织和企业都不能回避的时代选择。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是维护国家、社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劳动保护工作永无止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劳保体制,通过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落实,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利益,调动其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为此,针对石油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如下:
1、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是做好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生命健康的基础和保证。随着石油行业改革的深化和机构调整,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劳动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此,可通过调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同时整顿了三级劳动保护组织网络,使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的结构更加合理,队伍更加壮大,人员更加精干。同时可聘请工会有关专家讲解相关知识,使工会劳动保护干部进一步明确职权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2、加强劳保宣传学习,提高安全素质
由于石油行业具有劳动强度高、健康危害系数大等特点,在工作过程中如放松警惕非常容易造成的安全事故。所以安全、劳动保护问题对职工来说尤为突出。为此,可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普及教育学习活动。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可通过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学习工作,广泛宣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引导职工树立“时时注意安全、事事保证安全、人人关心安全、人人保证安全”的安全意识,采取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相声、小品、快板、单弦等曲艺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另一方面加强职工培训。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专门对职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培训要结合石油行业的发展实际,汇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常见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图文并茂的伤亡事故案例、工作现场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标志等内容,要做到简明易懂、针对性强;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才能持证上岗,同时也要对持证人员进行年审。
3、完善劳保管理体系,确保职工利益。
第一,完善劳保机制。一方面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将职工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等条款写入集体合同,以契约的形式约束供电局的经营行为,督促供电局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劳动条件;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职代会的有效形式,从源头上来维护。凡重大安全决策、劳保规章制度修改、安技措经费提取和使用、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整改都经过职代会严格审议;在此时建立劳动保护用品按时发放制度,及时发放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落实责任制度。企业是职工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为落实主体责任,要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组织保障体系、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监管检查体系、培训教育体系和费用保障体系,并且将安全指标纳入公司生产经营目标进行考核,与公司各个部门负责人的年薪收入挂钩,在干部任用、年终评比、绩效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20xx年7月-20xx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的落实,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完善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依据。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三)经济类型构成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
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7.0%。
(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
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2-3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3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
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
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
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
(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
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
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345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职工大于100人的单位中,有72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6%,在852家女职工小于100人的单位中,有273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0%。虽然比重很接近,但是应该说,大于100人单位的问题更严重。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法规已经公布8年多了,被调查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这些单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经期是否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人数”,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比例分别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高达6.9%和0.66%,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孕期保护上,总体上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期检查,但在孕期检查费用的报销上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差别很大。国有经济单位孕期检查费100%报销,比重最高,私营企业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报销的。在不予报销的单位中,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比重最高,达到82.4%;从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的情况来看,尚有26.6%未计人劳动时间。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企业以及个体商业户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劳动时间者占50%以上。
3、在产期保护上,突出问题是不同经济类型单位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标准的情况上差别比较明显。主要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只有24.2%的怀孕女职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资,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根本无此待遇;在这两类单位中,还有15—17%的怀孕女职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资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护上,在全部调查单位中,三年内怀孕的女职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时间有保证,比例是相当低的。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企业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项目上不如其它类型的企业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做得好,但本次调查显示,国有企业在一些项目上不如其他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在避免女职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方面、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用品发放方面、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方面、以及在产假工资100%发放方面等都出现一些问题。由此说明,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犯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四项保险制度相继出台。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北京市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13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产充和完善。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待从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补充:一是某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二是检查、监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罚则,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四是对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建议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拿出补充、修改的详细方案,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中,有180家(16.8%)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流动率较高的特点,组织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由管委会直接管理。这个办法可以在工会组织比较薄弱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加以推广。有了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保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督促的作用。
(五)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46.8%,知道《劳动法》的占20.7%,知道《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14.6%,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占14.4%,知道《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仅占8%。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82]国务院今第9号);
2、《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40号令);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妇发[1993]第11号);
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年9月25日);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文件);
6、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