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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要求对土地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
城市土地是城市经济体系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城市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的改革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两者的目标模式应当协调一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使用完全否认土地的商品属性,排斥市场的自发调节,导致了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市场经济体制对城市土地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获得,价值规律要对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资源供求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使市场机制在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体系中处于先导和基础性地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愈益完善,经济多元化趋势不断增强,市场机制的主导地位已经基本建立。与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相比,由于受城市土地国有、资源相对稀缺、土地价值高昂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相对滞后,对城市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城市经营理念的出现要求对土地经营机制进行优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速,"城市经营"作为一种全新的城市发展和管理理念,正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兴起。这一理念的核心就在于对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本(如土地资源)、人力作用资本(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及其相关的延伸资本(如广场、街道的冠名权)等进行集聚、重组和营运,走以城建城之路。现阶段城市的迅猛发展,给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城市迫切需要开拓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土地作为城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市场化经营已是必然。目前,已经有一些城市从"经营城市"的角度出发,通过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优化土地供应机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了资金,改善了城市硬投资环境,推动了土地价值上扬,从而增加了土地级差收益,形成了城市发展的良性循环。
3、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比例居高不下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方式主要包括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挂牌出让则是实践中由拍卖出让派生而来的。这四种城市土地出让方式中,协议出让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以及交易透明度都是最低的。自1987年9月9日国内首块体现有偿使用原则的土地在深圳市以协议方式出让至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正式生效的15年间,协议出让方式一直在我国城市经营性用地出让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截至2000年底,全国土地出让面积总量为30万公顷,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仅占其中5%左右,大量的土地都是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配置的。受市场竞争弱、交易不透明、人为因素多等的影响,经营性用地的协议出让造成了土地收益流失严重、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土地投机行为活跃等诸多问题。
4、土地供应总量迅速膨胀
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城市建设的不断加速,城市人口数量急剧上升,城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等方面需求的迅速膨胀,对土地供应形成了巨大的拉力;另一方面,不健全的土地供应机制以及巨大的土地升值空间,导致了土地的权利寻租以及灰色交易,对土地供应形成巨大的推力。在以上双重动力机制的作用下,我国现行城市土地供应存在着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严重影响了城市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转。1995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为438.5公顷。1998年以后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复苏发展,土地购置面积大幅攀升。1998年的197.5公顷相比,大约增长了959.5%,年均增长率约80.4%。1998年,北京市土地出让面积约为829公顷,2002年上升到了3416.6公顷,大约增长了312.1%,年均增长率约为42.5%。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人士称,2003年北京市国有土地出让总量将继续保持较高增幅,根据2002年底土地出让备案情况统计,已经立项和规划的成熟用地,总面积将近9000公顷,国有土地出让将进入新一轮的高峰。
1 引言
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制度安排的效率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经济发展能否快速转型取决于其内在的制度是否能匹配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方式不仅包括经济增长方式,还包括城市化程度、工业化水平及现代化进程等多方面的内容。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粗放经营为主的高耗能,低效率模式,而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是以集约型经济为主的低耗能高效率的模式。
制度经济学强调经济发展过程的演进性,以诺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家把意识形态、产权结构以及政府等因素作为内生变量纳入经济发展的分析框架中,认为制度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对长期经济发展的研究中,制度因素尤为重要。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依赖于政府制定的制度安排及政策保障,舍弃政府的制度供给及政策制定,政府也就无法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甚至管理,因此,政府转型也必然体现为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定的革新。政府要想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向低能耗,高效率的集约型经济发展就必须要充分发挥其政府职能,因地制宜的制定与时展潮流相一致的经济制度。本文通过对湖北工业经济发展道路及制度的分析,找出其发展进程中存在的制度问题,制度的创新不仅需要政府职能转变,同时政府政策制定也要适应经济发展,最终为湖北省建设“两型社会”提供理论参考。
2 湖北省工业经济发展道路及经济制度背景分析
2.1 湖北省工业经济发展背景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湖北省形成了以工业为支柱性产业的经济发展格局,工业和制造业一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但是自2008年经融危机以后,湖北省的工业经济虽然仍保持平稳较快增速,但增速回落,下行压力增大,截至2012年湖北省前四月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2931.5亿元,增长16.3%。湖北省为遏制经济下行趋势,着重打造武汉和十堰的工业化城市经济,其中武汉工业投资居全省第一,启建中华科技产业园,提速“工业倍增计划”,加快建设国家先进制造业中心,随州计划打造中国专用汽车之都,十堰大力推行工业兴市战略,实施“双亿工程”,建立工业园。
2.2 湖北省经济制度背景
以钢铁产业为依托的湖北省是我国近代工业起步较早的地区之一,这里有丰富的钢铁、石油等资源,基于这一资源禀赋优势和地缘优势,建国后国家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湖北得以成为中央政府重点投资的地区之一,在此基础上,湖北形成了以重工业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以重工业为主的经济制度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东南沿海地区经济飞速发展,但湖北省的经济发展却仍停滞不前,发展缓慢,经济体制还是原来的以重工业为主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到21世纪,湖北省经济体制开始转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市场经济,经济制度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变,但是仍是以高能耗,低效率的重工业为支柱性产业。
3 湖北省工业经济发展道路及经济制度现状分析
3.1 湖北省工业经济发展现状
为加快全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工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全省跨越式发展,湖北省在“十二五”规划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实现制造业的升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2013年湖北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不断加大对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力度,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 GDP 的比例超过43%。2014年工业经济保持平稳运行,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国,呈现出结构优化,质量提升的态势,总规模不断扩大。
3.2 湖北省经济制度现状
自全国“十一五”规划颁布后,湖北省为全面落实这一规划,2007年起加快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达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同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农村经济及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积极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2008年为落实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湖北省提出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同时加强科技创新体制建设,形成以创新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十二五规划以来,湖北省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对国有企业,科技体制改革,以创新为核心,推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但是现有经济制度仍以高耗能低效率的工业为中心展开的,缺乏新动力,政策制定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规划,经济制度没有贴合湖北省各城市的发展状况,不能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因此导致全省经济发展严重失衡,武汉市和其他城市之间的经济差距过大,城市彼此间关系亲密度不高,每个城市没有形成自身的优势产业,不能建立品牌企业和完整产业链。
4 湖北省经济发展道路转变中的制度问题分析
4.1 全要素生产率低,资源配置不合理
全要素生产率通常被用于综合反映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作用,其实质就是技术进步率。近年来,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外界环境约束增加,全国经济增长动力减弱,出现下行趋势,湖北省的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下行危险。在新的经济环境下,继续依靠以往的以资本和劳动力要素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显然不可持续。
由于传统的经济制度及政策倾斜,湖北的经济发展模式一直是以重工业为主的资本密集型产业,这种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比较低,资源的配置不合理,湖北省的这种以重工业发展为主的经济制度没有充分调动产业的积极性,产业生产率低,各大工业型企业劳动生产率低下,投入产出比较低,产业的技术落后,竞争力薄弱。
4.2 政府没有充分发挥在市场中的作用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依靠政府职能来实现,政府如果没有正确的制定政策,履行职能,那经济体制也不会完善。湖北省工业经济发展缺乏市场一体化,竞争性弱,这都是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没有正确的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没有形成创新性投资机制吸引资金流入,政府没有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制定适合其经济发展道路的新制度。
4.3 市场开放程度低,制度缺乏创新性
湖北省工业经济发展是以武汉为龙头,带动周边城市发展的,但是各城市之间存在壁垒,城市间市场开放程度低,民营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产品的竞争压力小。湖北省地处中部,其地理位置使其置身于中国经济增长中心区域外,在政策上享受不到这些地区的经济优惠政策,也不能与这些地区共享资源开放市场,因此对其市场开放程度影响较大。
湖北省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快,其经济发展不再满足外生增长方式,而是应该以内生增长方式拉动经济发展,经济不再满足低效率的粗旷型经济增长,但是湖北省经济发展中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经济制度发展仍存留有原来的惯性,市场机制不完善,民营企业发展空间小,市场竞争小,城乡收入分配不合理,贫富差距拉大等,正是这些制度和政策影响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5 湖北省工业经济发展道路转变的对策
5.1 政府转变管理经济的方式,创新制度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法制的规范保障,因此湖北省政府应该及时更新思想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倡导“四低四高”的经济发展方式[5],转变以重工业为主体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方式,加大对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投资力度,以解决失业问题,拉动全省经济增长。为建设“两型社会”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转型战略,发展新能源产业,低碳产业,保持生态文明与经济可持续的平衡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上的引导作用,制定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相适应的机制,鼓励创新性产业的发展,努力克服原有经济发展方式的惯性,改革工业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产品多样性,建立以创新型企业为中心的创新体系,加强企业与高校的融合发展,实现高校科研实力转化成创新收益。同时注重对全省产业的质量升级,整改低水平产业,发展高质量产业,在推行政策、制度时注重对现行政策、制度进行科学评估,使其符合湖北省的整体发展环境,因地制宜的实施各项政策。
5.2 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发展高技术含量产业
近年来,湖北省工业企业发展势头良好,规模经济水平提升,但是这种良好的发展靠的是粗放的、外延型发展方式支撑的,这种发展方式难以支撑湖北省跨越式经济发展。因此,湖北省应充分发挥教育大省的优势,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把要素投入产业转变为全要素投入产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环保产业和低碳经济,建立以技术为核心的产业竞争力,降低高能耗低效率的传统产业在经济中的比例,加快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加大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不仅要大力发展高新产业,更要加强对第三产业的政策支撑,鼓励发展优质第三产业,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整改现有低水平的旅游业,结合高新技术,开发新兴技术含量高的新型旅游产业。
5.3 打破城际产业壁垒,加快形成产业集聚
破除城际产业壁垒,首先要实现城际间的城镇一体化,因此湖北省要大力推动二级城市的城镇化进程,加大对二级城市的政策倾斜,加强其基础设施建设,缩小二级城市与武汉市的经济差距。湖北省要想实现产业集聚,就应构建湖北省的整体产业格局,以水资源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以新能源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密集的产业带,同时开放合作,促进武汉市与其他城市的互动交流发展,形成产业的跨区产业链,争取早日实现产业园模式。
更加积极的推动城际列车等道路建设,改善武汉市与周边城市之间的交通状况,节省经济成本,吸引企业投资。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城市,集中的优质资源更多,为早日打破城际产业壁垒,应进一步的开放资源,让渡部分利益,在维持自身经济较快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城市的发展。
6 结论
湖北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主要是依靠工业的转型实现,现有工业的高能耗低效率阻碍了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占比例不高,产业技术创新优势不明显,城市间城镇化差距大,产业壁垒存在,难以形成跨区产业链,工业产业园无法形成,产业集聚的作用发挥不出来。针对这些问题,在工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湖北省政府不仅要从自身的职能出发还要从市场出发,制定新的政策制度,努力抓住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发展机遇,积极推进全省工业经济制度的创新,着重刺激产业创新能力,增强创新科技投入,着重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全省资源的优化配置,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促进其经济发展方式的快速转型,早日建立“两型社会”配套试验区。
作者:方红 王琦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6年8期
论文摘要:作为支撑政府——市场——社会三足鼎立的一支重要力量,非营利组织承担着政府改革后转移出的部分社会经济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非营利组织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相辅相成,其生存和发展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为其提供发展的空间;而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挥将有效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正确定位。因此,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需要行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其功能的更好发挥。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政府治理环境的变化,在“世界结社革命”的浪潮中,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也纷纷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和发展起来,承担着政府改革后转移出的部分社会经济职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非营利组织面临着更多的发展难题。由于政府角色定位不明确,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非营利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极其有限。因此,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视角出发,探讨和分析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问题,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政府角色的正确定位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问题表现
非营利组织又称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以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的组织。依据美国学者萨拉蒙的定义,非营利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以及非政治性。[1]它是在西方福利国家面临危机的背景下,随着西方各国的政府治理运动而迅速崛起,并成为支撑政府—市场—社会三足鼎立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国非营利组织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兴起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兴起和发展的背景
我国非营利组织是伴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开展而兴起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和政府体制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小政府,大社会”的新结构逐步形成,政府逐渐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行政管理转向提供服务,权力下放,部分职能实现转移。
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出现了多元的利益主体和多元化的利益的需求。如的实行,出现了分散经营的农民,他们需要新的组织形式来改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维护其自身的权益。而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导致单位影响力的逐渐弱化,一方面,游离于单位制以外的利益主体需要新的组织形式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一个中介性组织来沟通政府和多元利益主体。客观上为非营利组织的产生提供了生存发展的可能性条件。
实践上,世界范围非营利组织的迅速崛起,提供了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三方互动的社会控制和管理机制,又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式。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和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非营利组织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纷纷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和发展起来,并有了一定的规模。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已达17115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了147637个,基金会975个[2],以及数以万计未登记的民间草根组织。近年来,这些组织的活动由扶贫、妇女、环保等领域逐步扩展到流动人口、爱滋病、法律援助、残障儿童、犯罪子女的教养等领域,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反映公众利益诉求、提供和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舒缓就业压力和推进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就整体而言,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仍然十分脆弱,面临着诸多现实的问题和不足,其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1、发展不平衡
表现在数量和地区分布上,从绝对数量和组织规模上看,我国非营利组织不仅少于发达国家,而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也较大。如中国每万人拥有非营利组织数量仅2.1个,美国的这个数字是每万人拥有200个以上。这些年虽然一些地方开始重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培育工作,但相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言,非营利组织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结构上,都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我国目前现有的非营利组织分布不也平衡,大多分布在东部沿海一带和大中城市中,而广大的内地和乡镇仍是社会组织的稀疏地带,非营利组织力量比较弱小。
2、缺乏自治
我国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是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政府性和行政色彩浓厚,表现为政社不分,缺乏独立性。这些组织,不仅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由于缺乏自治性,大部分非营利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不能更好地履行组织的义务,无法独立地实现组织目标,也没有能力自主地选择和开辟自己的发展空间,存在着行政化和官僚化的倾向。
3、资源匮乏
资源匮乏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据调查,我国41.4%以上的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致使正常的活动无法开展,其中有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还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违背非营利组织宗旨的一些商业经营活动,甚至是一些违法活动。此外,非营利组织人才资源也极为匮乏。由于资金的紧张,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引进人才时,只能强调志愿精神而不能提供足够的报酬,因此很难吸引专业人才的加入。即使当初选择了非营利组织,但少有守得住清贫的,最后还是选择了离开。
4、社会公信度不足
社会公信度指的是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可及信任程度。非营利组织从事的是充满爱心、善行和诚信的事业,是应该最具有公信度的组织,社会公信度在其发展中具有关键性作用。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度的欠缺,表现为政府、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态度是谨慎的,社会对非营利组织同样是抱怀疑态度的,从而导致我国非营利组织资金筹措的困难和志愿的严重不足。据调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还是以政府的财政补贴为主,社会捐赠很是有限。非营利组织从事的是公益性事业,活动的开展除了专业人员之外,还需要相当多的志愿者参与。而实际上,由于公信度欠缺的问题,部分人甚至认为非营利组织所做的一些工作似在作秀,所以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很难吸纳众多的志愿者加入。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又面临着发展不平衡、缺乏自治、资源匮乏等问题。具体分析,原因很复杂,单从政府角度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自治力低,政府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积极主动的支持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基本上属于一个全能政府的社会,“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领域。”[3]社会是没有自己的合法空间的,公共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那些本来应该首先具备社会自治组织特征的团体也被体制化和国家化。基本而言,中国迄今为止并未有过真正独立的公民社会的历史,社会力量缺乏自治的传统和能力。政府的实际权力渗透到各类非营利组织中,导致我国非营利组织发育先天的被动性、不公平性和有限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加上受强权政治的传统影响,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一直持谨慎的态度,缺乏足够的信任。表现在登记注册的苛刻条件和严格的双重管理体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与不完善,更多的非营利组织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由于政府的不信任,政府也很少购买非营利组织的服务。
2、政府职能的转变不彻底,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空间
由于公民社会发育的不成熟,社会自治力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更多的是外力推动的结果,政府所进行的职能转变也并不彻底。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发展,尤其随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取得了明显进展,在社会经济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整体来讲,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彻底,依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型政府的烙印,存在着许多“错位”、“越位”和“缺位”的现象。表现在经济领域中:管了许多政府不该管的事情,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突出反映在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在社会领域:该管好的事情却没有甚至根本就没有去管,如社会医疗保障问题、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的维护以及教育等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制造“工程”与“业绩”而忽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协调问题,以及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等问题。这些政府职能问题的存在,进一步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局限了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空间。这既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转贴于
二、非营利组织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
政府职能即公共行政职能,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起的作用。换句话说,就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之间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一)政府职能的转变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发展空间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股世界性的潮流,其发展与世界各国的政府治理运动密不可分。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各国为了解决所面临的财政危机、信任危机和管理危机,先后掀起了政治体制改革。主张司法企业,引进竞争机制;强调政府的有限性,主张政府权力应该逐渐变小、变弱;强调政府职能由管理转向服务;在角色上逐渐从监管者转变为守夜人。这些思想和理念都体现在世界各国的改革实践中,从而为非营利组织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而非营利组织借助其自身的优势,又成为弥补市场和政府缺陷的有效途径。就我国而言,非营利组织也是在经济改革和政府改革的背景下兴起与发展起来的,非营利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理由是在承担着政府职能转变后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因此,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职能的是否彻底转变。就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来讲,在发展中存在职能定位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机构改革中,本应转移给非营利组织的职能没有很好的转移,造成非营利组织在履行自己的职能时不能到位,而受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
(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
从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及其功能的发挥看,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将有效弥补政府的缺陷,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由于社会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政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全部事务纳入管理范围,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大量社会事务将由非营利组织来管理。所以非营利组织首先承担了政府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转移出来的一部分经济、社会职能,如培育和规范市场、推动企业经营体制的转换、通过其整合作用形成自律性的社会秩序等。同时,许多新的公共事务的出现,部分不宜由政府承担的事务也由非营利组织承担起来,这就大大减轻了政府转变职能的压力,同时使政府更放心地将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转移出来,交给非营利组织去承担,进一步有效地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非营利组织发展视角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思路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要求政府进行职能的转变,以有效发挥其功能作用,而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方法。针对我国的国情,政府职能要实现彻底的转变,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
首先,作为政府,应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战略意义,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扶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把主动调整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以治理公共事务,使之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其次,公务人员思想观念要转变,正确认识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第一,要继续克服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树立市场经济体制观念,树立通过主动利用多元利益主体来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服务的观念。第二,不断克服官本位思想影响,树立以服务为中心的思想观念。政府公务人员必须重新找准自己的位置,变管理为服务,改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第三,克服无政府主义的影响,树立法制观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政策、经济法规都要公开、透明,与国际接轨。
(二)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明确界定部门职能。
各行政职能部门在转变思想,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明确政府职能转变在非营利组织发展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明确权责分工。通过机构改革,改变机构重叠、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状况,重新定位各部门职能。在此基础上,精简机构、精编人员、裁汰冗员,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进行改制,减少财政供养范围和比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机构都应认真研究自己应承担的职能,清理现有职能,凡市场机制起作用的领域政府尽量不要介入,更不能替代,让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与此同时,凡是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务,政府应把它管理好,以弥补市场的缺陷,让人民满意。充分调整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同时也要注重调整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更广泛的发展空间,以此来更好的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三)积极扶持和培育非营利组织,向非营利组织转移部分社会管理职能。
非营利组织作为当今社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代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沟通政府与社会,提供利益表达渠道;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等,弥补了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不足。针对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问题与不足,政府应该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并监督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完善法律法规,给予非营利组织积极的财政支持,以促进其更大限度的发展,更好地承担政府改革后转移出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公共服务体系,通过签约外包等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项目交由非营利组织去提供,政府以公共财政购买其服务。
(四)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实现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的转变。
在政府转型的新时期,政府垄断一切,宏观、微观一把抓的弊病充分暴露。今后,政府应该减少对经济主体的直接管理,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手段,以更灵活多样、更讲究效益的方式进行宏观调控。凡是企业和个人能够做好的事情,政府就不插手,凡是市场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领域,政府尽力为其创造有利条件。即使在“市场失灵”领域,也要考虑是否需要政府发挥作用,政府发挥作用是否有效,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只有在不仅需要而且能够做好时,政府才进行干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过程的进行,很多原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将逐步分化出来,从而为社会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提供广阔的空间。非营利组织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在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和满足社会多元需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政府职能的顺利转变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随着公共治理边界的开放,政府职能要有选择地退出,真正实现由管制到服务的转变;非营利组织则不断介入相关领域,通过与政府契约性、制度性合作,在良性互动中实现有效治理。
注释:
①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②民政部:2005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C]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
③邹著:《二十世纪中国政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参考文献:
[1]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民政部:2005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C]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
[3]邹著:《二十世纪中国政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4]申毅:《非营利组织兴起的经济分析》,《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3年3期。
[5]戴维、米勒等主编,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2002年版,第125—126页。
[6]谢泗新、张金成、踪家峰:《西方非营利组织管理理论及借鉴意义》,《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7]贺新宇:《非营利组织发展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开发研究》,2002年第6期。
[8]纪丕霞、赵永厚、李世澎:《中国语境下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难题分析》,莱阳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4.6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1-4942(2013)09-0154-03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 城镇化水平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科技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城镇化的过程实质上是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集聚的过程, 也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转移的过程。城镇化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城镇化的前提和基础,而城镇化程度越高容纳就业的空间就越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效就越明显。
1 城镇化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关系
1.1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能够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我国农村发展现状所决定的,也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客观上能够促进城镇化的发展。首先,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城镇化提供了相当规模的人力资源,如果缺乏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化也无从谈起。因此,城镇化需要农村提供相当数量的剩余劳动力。其次,农村劳动力转移能为城镇化积累一定的货币资本。劳动者为了实现其劳动力转移的目的,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这些用于实施转移行为的资金为推动城镇化进程积累了一定的资本[1]。再次,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客观上要求城市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环境和服务水平, 有利于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增大了城镇规模, 有益于中小城镇辐射带动作用的发挥。
1.2 城镇化的发展能有效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城镇化的过程实质上是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集聚的过程, 也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转移的过程。
首先,城镇化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大量人口进入城镇, 促使国家和地方加大对城镇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从而带动建筑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 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其次,城镇化在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方面具有成本优势。城镇作为既不同于城市又有别于农村的中间地带,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城镇化过程中的中小城镇相较于大中城市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定居、就业、买房、租房以及子女上学等成本和政策体制障碍也较低[2]。
再次,城镇化可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城镇化可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 优化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使更多的农民从种植业转向畜牧业、养殖业等, 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
最后,城镇化发展还能缓解大中城市的就业压力。目前,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流向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造成这些城市人口规模过大、密度过高, 承载新增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弱化。通过发展中小城镇, 可以缓解剩余劳动力转移压力。
2 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分析
2.1 城乡二元制度安排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现行的城乡二元制度安排使农民和市民在就业、居住、孩子上学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不同待遇,加大了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成本,致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又回流到农村。
第一,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限制社会成员区域间的自由流动,虽然放宽农民进城的条件, 城市的户口准入门槛依然很高,2009年,仅有 0.8%的外出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只要二元户籍制度存在,农民工就不能在城市取得正式身份和与其配套的社会保障,只能做到“离土不离乡”。
第二,就业制度方面,城乡劳动力同工不同酬问题依旧突出,城市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保护当地居民的就业而倾向于直接或间接地对农民工就业采取歧视的政策,对就业工种、人数、专业、使用期限作了全方位和近乎苛刻的规定,不仅造成了自由竞争机制的破坏和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而且使歧视更加系统化、公开化、彻底化和制度化,导致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面显得相对狭窄。
第三,尽管农民工在城镇主要从事的是苦、累、脏、险的重活,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难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目前,中国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5%,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不足12%,绝大多数没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且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甚至连工资都得不到保障,在失业、意外伤害、生活陷入困境时往往孤立无助[3]。
第四,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同时就是农村就业制度,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职能,而农民土地不退出,也就意味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2 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结构没有与城镇化发展水平良性结合
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转移到大中城市。人口过度向大城市,特别向少数特大城市集中,导致这些城市目前的“城市病”问题已非常突出,表现在环境污染、交通堵塞等多个方面。
二是城镇规模普遍较小。我国除了部分东部发达地区城镇化规模较大外,广大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的规模都偏小。 截止2007年底,城镇总人口超过10万的只有603个, 且多数集中于东部地区,现有县城1 617个,还有2 000个规模仅次于县城的大镇,以及各类建制小城镇19 322个[4]。小城镇规模太小,无法发挥人口集聚的功能,也无法培育出新的服务业,在转移农业劳动力上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
2.3 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在制约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的众多因素中劳动力素质是关键,农村剩余劳动力自身素质偏低,并且无力或不愿接受更好的培训。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城市经济水平的提高, 缺乏转岗就业技能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难度越来越大。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5 年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调查的数据显示,被调查的农民工中接受过培训的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31.3%[5],结果造成“有事没人做,有人没事做”的结构性失业, 大量进城农民工“回流”。这种“回流”不仅意味着农民工自己对“进城”的放弃, 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他们是被技术发展、素质提高和产业升级的浪潮淘汰了。如果这部分进城的农民工以及那些土地被确认用于开发区或小城镇建设的农民没有获得相应的就业岗位,就会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这种表面现象的人口城市化, 并不是真正的城市化。
事实证明农村劳动力是否受过职业培训与其转移的速度和层次成正相关关系。农村劳动力的基本素质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和收入,职业素质制约其转移的规模和速度,受培训程度制约其就业层次和择业竞争力。当前农村劳动力普遍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低,已成为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瓶颈。
3 加快城镇化建设与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政策建议
3.1 继续深化体制改革,消除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障碍
3.1.1 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 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从农村有效解放出来,导致农地关系矛盾尖锐化。因此,使农村劳动力能够自由迁徙、就业,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3.1.2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扩大社保覆盖面,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首先,为农村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农民最低生活水平;其次,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再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6]。
3.1.3 改革土地制度 贯彻落实土地法,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农村实际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拍卖等多种流转形式,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
3.2 优化城镇形态,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与合理分布
城镇化不仅是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集聚的过程,也是城镇结构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城镇在规模、功能、布局上需要很好地规划。“十二五”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将以城市群作为城镇化的主体形态,坚持走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路子。在发达的城市群地区,可将少数城市化率已经较高的县城按照中等城市进行规划,将普通县城、特大镇与一部分重点镇按小城市进行培育。而在中西部非城市群地区,重点做大做强县城,将县城做成小城市。通过以上办法培育出一批中小城市,成为吸纳和转移农业劳动力的主要载体空间。小城镇仍将是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重要载体,未来一段时间,要重点发展一批人口过万的小城镇,发挥小城镇在转移农业劳动力方面的作用。2010年数据显示,我国共有19 322多个建制镇,平均人口规模不到1万人,如果其中50%的基础较好的建制镇人口规模平均增加5 000人,则将增加5 000万城镇人口;共有1 617个县城,目前城镇人口平均不到8万人,如果每个县城增加到10万人,则县城可多容纳3 000万~4 000万人口[4]。
3.3 加大农村教育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
农村劳动力的素质低下是导致农村劳动力过剩的重要原因,应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政府应将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培训补贴资金投入比例,切实把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抓。充分发挥企业在转移培训中的作用和积极性, 采用税收减免、经费补助等经济手段,激发企业对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的热情。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强培训场地建设,扩充培训规模和数量,引进优秀的专业培训人员,提高师资队伍质量。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使培训与市场接轨,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高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在改革和完善现行培训方式的同时,鼓励和引导有培训能力的民办培训机构发挥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张 毅.我国城镇化与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基于金融视角下的相关影响因素实证分析[J].理论研究,2012,5:27-31.
[2] 周毅飞, 商树松.城镇化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再思考[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11,3:85-88.
[3] 郑功成.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 冯 奎.以城镇化发展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J].中国发展观察,2012,3.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制度环境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4)-04-21-(7)
在有关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研究中,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经验研究和理论概括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弱势群体而生存的农民工群体以及农民工市民化已经成为学术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本文结合本课题组于2011年8月在西安市对农民工的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材料,分析了农民工市民化的环境变量,构建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1 农民工市民化的环境变量
1.1 经济发展
现代经济发展是一个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最基本的背景变量。经济发展过程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在于:
首先,经济―技术的发展都会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现代经济发展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财富增加,以及形成更加多样和复杂的职业结构、权力结构和社会结构。随着经济发展过程的更替,每一个社会阶层的相对位置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会随之发生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变革。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及就业结构的变化,社会职业结构中处于较高层次的职业类型所占比重逐步上升。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进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开始了不同于以往农业劳动的新的职业生涯。
其次,经济发展意味着农民工群体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发展以及增长方式和机制的改变,使得原本一个两分的结构日益转变为多极化的结构。相对于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减少的处于最下层位置的农民阶层来说,伴随经济发展过程,农民工由小到大、由弱到强,成为现代社会中成长最快的一个阶层。农民工的市民化,正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凸现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工阶层得益并依赖于经济发展过程。
随着体制改革和高速的现代化过程,中国社会结构特别是职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一个主要的标志是农民工阶层的迅速扩大和成长。因此,迅速的经济增长过程,一方面催生了农民工群体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农民工群体异质性的增强。
但是,经济发展无法直接解释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时所彰显的不同历程。因为,一方面,经济发展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制度环境背景下实现;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除了受经济发展的因素影响之外,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经济变量可以作为一个基础性的背景变量。为了更有效地揭示农民工市民化的曲折历程,有必要引进第二个环境变量: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一个国家的城市化对于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影响。
1.2 城市化
城市化是指人口不断向城镇集中的过程。与城市化过程相伴随的是农业活动的比重不断下降,非农活动的比重不断上升。一方面,城镇就业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非农就业比例不断提高。城市化的发展,人口不断向城市聚集,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带来了城镇就业人口的不断增加。
由于历史原因,与英美等工业化国家相比,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时间远远滞后于工业化,走了一条城市化与工业化、非农化不同步的道路,导致城市化水平过低,低水平的城市化反过来成为现代化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在工业化过程中,中国城市化长期以来一直处在城乡二元制度的抑制状态之下,从20世纪70年代、80年代与90年代三个阶段可以看出,城市化表现出从严到宽的演变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中国只有工业化,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城市化”,由于选择的是一条工业化与城市化相分离的道路,大量农民被束缚在农村,城市知识青年也下乡去种田,城市人口向农村反向流动,走了一条“逆城市化”道路。这一时期城市发展处在严重停滞状态。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始,在城乡户籍制度对流动的限制约束没有完全解除的情况下,小部分农民开始到大城市寻求就业机会,直到80年代后形成了大规模的“民工潮”,农民向城市的流动达到了一个,严格限制城乡间流动的户籍制度开始松动,城市化严重受抑制状况有所缓解,城市化水平开始提高。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全面加快,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指令性模式,激活了区域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就业机会大量涌现,为长期被土地束缚的农民脱离农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这时,城市的流动人口快速增长,迁入小城镇的农村人口数量也迅速增加。从这一时期开始,城市化的受抑制状态才开始真正松动,而城市化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大幅度提高。
进入21世纪,虽然城市化对农民流动的限制并没有彻底消除,但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实际差距在逐步缩小,农村劳动力进城已经是势不可挡了。至2013年,中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53.7%,中国从一个具有几千年农业文明历史的农民大国,进入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城市化继工业化之后,成为引领中国社会发展的巨大引擎。未来城市化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新进入者:农民工的适应、融和,即社会适应和市民化。
2 制度环境: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变量
农民工市民化的迅速发展,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农民工市民化必然会受到国家相关制度的约束。我们把国家用以规范和制约农民工的市民化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准则,统称为农民工的市民化的制度环境。
尽管农民工在经济发展的初期依附于制度环境,但其社会空间不断扩展,相对独立性和利益日益凸显。所有这些变化都有可能导致农民工群体与制度环境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制度环境对于多样化的经济体系越来越难以驾驭和进行干预;另一方面,制度环境就其本质来说,始终像一把利剑,随时有可能威胁到农民工群体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利益。这时,制度环境自身的性质导致它有可能从农民工群体依附的对象转变为超越的对象。同时,如果在制度环境下出现经济增长的迟缓甚至“中断”,其体制的合法性也将随之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在制度环境下,经济发展会导致农民工群体市民化经历一个从缓行到快速推进的转变过程。
2.1 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性要素
制度设计、经济环境等结构性因素对农民工进城就业既具有吸纳性,也具有排斥性。正是经济改革、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制度变革等带来的城市就业机会迅猛增加,为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就业创造了空间,而城乡分割的就业体制的部分延续、城市劳动力供需严重失衡及其诱发的城市排斥外来劳动力的政策,则使农民工仍然面临城市就业排斥,户籍身份歧视、低端劳动力供大于求、产业结构的低端化等,也成为限制农民工市民化的结构性因素。
2.1.1 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把农民工隔离在城市之外的根本因素。制度化的身份“隔离”和行政化的普遍化,几乎覆盖了城乡的每一个角落,形成了一个所谓的“总体性社会”。我国户籍制度起到了稀缺资源在城乡地区间的强制分配作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的资源主要是粮食和就业机会,改革开放以后主要是社会福利。区别在于,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分配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战略的要求;而改革开放以后,户籍制度功能的发挥,则主要是地方既得利益主导的结果。以这种制度为基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显然不利于人口合理分布、不利于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地位。
改革前,由于壁垒森严的城乡分割制度安排,农村人口没有通往城市社会的渠道。因此,城乡不平等被固化和强化,农民成为严重贫困和地位低下的阶级。改革开放迎来了人口流动大潮,农村人口有机会流向城市,但受到整体性歧视和排斥,农民工成为城乡二元社会的下层群体。21世纪的劳动力市场深化改革重新定义了权利规则,农民工依照公民身份获得了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和社会保险权,他们的经济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至此,城乡户籍身份的差别已经不再派生制度性的分割与分层。虽然国家对农民劳动力的获益性与城乡户口之间对经济剩余的反向互赖性已经大幅减弱,但城镇户口的福利排他性仍部分延续。户籍制度留下的阶级流动障碍,具体表现为多数进城的农民工仍然无法分享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与国家补贴;在我们的调查中,就有25.4%的新生代农民工指出,代表户籍变量的“城市户口”是影响其市民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农民工的制度歧视依然有待改善。
2.1.2 所有权
所有权应该被视为界定经济资源使用与获益之权利或权力的制度。所有权制度不仅与激励机制有关,而且当涉及市民化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时,还可能会导致城市融入过程中的主动的支配关系。从1981 年起的鼓励工商个体户的发展,到1992 年起中国的改革朝向确立私有产权或民营化的道路迈进。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地位得到承认。私企业主的政治地位也大大提高了。例如2002年某市政公司在企业扩股时,尝试了让职工入股的新模式,用资本的纽带把企业与由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捆绑在一起,民工成为股东。这些制度措施使得最先进城经营成功的农民工在获取财产收入后自动成为市民的一部分。2007 年《物权法》通过后,国家给予财产私有制更加完整的保障。笔者的访谈对象中一位做水果零售生意的农民工便属于此类情况:“我的父母亲很早就到西安打工,当时就以卖水果为生。后来生意慢慢做好了,做大了,赚了些钱,就在西安买了房子,一家人目前基本定居在这里了”。
2.1.3 农民工就业制度
在农村改革中,农民获得了自谋职业、自主经营的经济权利,脱离农业、走向城市成为一个发展方向。在城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兴起催生了各种各样的灵活用工制度,扩大了劳动力需求,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转移空间。1984年出台了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的政策;1985年建立了暂住证制度,开始允许流动人口在城镇长期居留,城市中从此出现了一个以农村流动人口为主体的数量庞大的“暂住人口”群体。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出现了“有流动无迁移”的局面。城市中形成了一个向农民工开放的“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农民工离开家乡,脱离农业,向城市流动并获得的非农就业,是对计划经济时期确立的城乡分割体制的重大突破。
但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农民工在城市中没有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保障权利和公共服务。20世纪90年代,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流动,但许多研究显示:由于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制度性歧视,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处于明显的不平等地位。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就业的工种、行业等受到明文的政策限制,他们大量从事本地人口不愿从事、收入微薄的“脏、险、差”工作。即使有些农民工进入正规部门工作,但他们的就业身份依然是非正规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比,处于“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地位。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国家要求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各种限制,城乡居民一视同仁。2007年颁布《劳动合同法》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增长很快,数千万正规企业中就业的农民工与其他员工一道,成为劳动合同主体,获取了平等的劳动权利。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总数约1. 36亿,其中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2.8%,人数超过5800万。至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高达2.6亿人,受雇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占43.9。至此,农民工群体成为劳动合同制度的覆盖对象之一。从公民权利地位的角度上说,衣民工获得了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这也意味着,城市劳动力市场形成了统一的制度规则。
2.1.4 社会保障制度
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正是通过消除人的身份差异和合理共享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履行着保障起点公平、维护过程公平、促进结果公平的职责。公平价值理念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具体体现,即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确保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平等,追求经济社会竞争过程中的机会公平,缩小收入分配的不公,进而促进其他权益的共享。
调查表明,尽管多数农民工愿意市民化,但主要是出于对城市的美好憧憬和对农村现状的不满,因为他们中毕竟只有7.2%的人刚刚成为市民。其中,在对城市的美好憧憬中,将“城里人有退休工资和社会保障”作为最重要的内容的仅占8. 4%,而这一条被排在“城里人收入高,生活更好”、“孩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农民负担太重”之后。这说明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期望并不十分强烈。然而,在不愿意市民化的最主要的原因中,涉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城市就业风险大,害怕失业后生活没有保障”、“城市房价太高,买不起住房”、“城市教育费用太高”、“没有城市户口,享受不到市民待遇”,分别占21.9%、14.6%、3. 0%、1.7%,合计41.2%,远远高于“城市压力大,不如农村生活舒适”、“城市生活费用太高”等其他因素。这说明对未来社会保障状况的担心成为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最重要的制约因素。而对未来社会保障状况的担心是由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造成的。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重要凶素。农民工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其主要标志是给予农民工以市民待遇,其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2.1.5 教育培训制度
调查显示,农民工参加继续教育及培训机会缺失,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受教育程度越高,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越强,市民化程度也就越高。教育培训对农民工市民化来说,一是为其进入新的产业进行职业培训增加人力资本,二是为农民工进入新的社会环境进行的适应性教育。这将有利于改变他们中一些人的消极心态和社会行为,引导他们主动积极适应城市生活。人力资本的状况将直接影响农民工的就业选择、就业稳定性和工资收入。
从调查中得知,农民工“参加过”继续教育的人数不多,仅有36.3%。农民工参加继续教育多数是自费进行,通过政府组织的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很少。
2.1.6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就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来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期限较长的土地承包制度的着眼点是维护农村稳定,但缺乏流动性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市场,导致农民退出土地和农业的市场机制。这是农村劳动力难以实现彻底转移的重要原因。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农民工与耕地的关系,而土地流转是关键环节。
2.2 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环境特征
2.2.1 政策变量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
我国农民工问题从其产生到不断固化再到最终解决,都离不开政策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政策的不恰当安排和创新不够是我国农民工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在诸多的影响因素中,政策变动对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是最直接的。从目前看.政策对农民工问题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直接作用于农民工的政策所产生的影响。这种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农民工利好的政策,一类是对农民工不利的政策。前一类政策如最低工资标准、子女义务教育、工伤医疗保障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进城农民工权益,有助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和防止新的问题产生。如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这一文件全面概述了党和国家关于农民非农化就业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民工的重视和关怀,被称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民非农业就业的“纲领性文献”。后一类政策不仅无助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还可能使农民工问题进一步累积。例如,许多城市在农民工融入城市上设置人为的壁垒。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后,据调查,许多省会城市都将农民工购房在60平方米之上作为落户条件之一。目前房价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这种以货币构筑的经济壁垒对普通农民来说是难以逾越的,实际上是把他们排除在外,成为他们融入城市的一大障碍。又如,目前不少省会城市要求农民工落户必需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这对以初中为主要群体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是进城落户的一大障碍。
二是与农民工相关的其他政策,这类政策主要与农村发展和农业生产有关,间接地影响着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例如,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可以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失去工作后回到家还有事做,有饭吃。这有利于降低他们进城的成本和失去工作的风险。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权,又可以使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得到收益。在拥有土地转化的收益后,农民进城务工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所增强。这种土地制度安排,有利于缓解农民工问题。
通过以上制度层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宏观政策调整与变动是农民工问题解决的重要因素。宏观政策的调整可以加速农民工市民化,也可能反过来刺激农民工问题的产生。只有符合现代化方向、对农民工利好的政策,才有助于农民工市民化。总体而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解决的快与慢,主要取决于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及城乡藩篱能否逐步消除。
2.2.2 制度环境的内在冲突
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冲突表现为正式制度之间、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以及非正式制度内部的冲突等,它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对制度需求的认知能力不足、利益团体之间的矛盾、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同的起源、特点、作用及变迁时序等各种主客观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波兰尼认为,国家是社会保护的重要力量,但是中国的市场化正是在体制的推动下进行的。一方面国家精英奉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用强有力的手段推行全面的市场化;另一方面,国家为了化解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也制定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和制度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同时承担了双重角色,而这两种角色是相互冲突的,没有办法协调,其结果就是: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保护力度上甚至超过很多发达国家,但这些法律和制度大多被严重架空,甚至成为一纸空文。这种相互冲突的国家角色,仿佛一方面为工人阶级制造提供劳动保护的幻想,另一方面又不断让工人对国家的期待落空。例如,2003 年颁布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等。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中央意图制定政策,反而凭借现有的户籍制度,在城镇行政管理系统和劳动、社保、公共教育等各个系统中制定相关地方性制度,将农民工排除在城市之外。由于缺乏协调机制,不能形成合力,甚至相互“掣肘”,造成上面的政策不能发挥预期作用,下面的经验难以推广,致使农民工市民化受阻。
2.2.3 制度文本与制度实践
农民工市民化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制度本身所导致的,更多的是制度之外的因素所造成。例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一开始就作为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它在实践中的运行是受到转型社会结构背景中各种要素制约的。这就要求我们把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讨论置于整个社会结构之中进行,在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关系中,寻求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逻辑。许多制度的运行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来配套,需要基层转业人员来执行。但在实践中,基层组织掌握的资源非常有限,许多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从而造成制度目标与制度结果之间的偏差。
制度的功能本来应是保障广大民众利益,是维持社会公正。农民工由于经济资源、人力资本及社会资本缺乏,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弱势群体。然而制度剩余又使得农民工在与资方以及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失去了制度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被排斥在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之外。要摆脱制度困境,使农民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就必须构建公正的制度体系,实现农民工与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
农民工的市民化受到制度环境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这样或那样的作用,最终塑造着农民工市民化的形态、特征和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我们把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分解成若干要素,通过对这些制度环境要素的分析,来认识现存的制度环境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整体作用。总而言之,制度环境通过为农民工提供激励和约束机制、机会结构和社会认同等三种方式影响着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和发展状况。
首先,现有的制度环境在激励机制上的缺陷制约着农民工的发展。调查表明,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就业―生存”问题,其次才是“发展―权利”问题。特别是对农民工市民化有重大影响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工进入城市难解后顾之忧。
其次,现有的制度环境在机会结构上的扭曲不利于农民工的健康发展。农民工普遍反映缺乏信息交流与培训机会,这反映了现有的制度环境没有为他们提供充足的交流、沟通与培训提高的机会。同时,现有的制度环境也没有为农民工参与政治生活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和机会,从而降低了其社会影响力。制度缺失是造成农民工市民化机会缺失的重要原因。由于制度环境内部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作用方向不一致,在行为规范上存在互相矛盾和抵触,造成人们无所适从、行为紊乱,
最后,现有的制度环境在约束机制上的缺陷妨碍着农民工的发展。现有的制度环境对农民工的发展表现出强烈的限制和控制取向,从而严重地制约着农民工实力和规模的发展壮大,呈现出一种“虚城市化”或“半城市化”特征。
3 社会认同
“认同”既包括客观的一些相似或相同特性,如相同的身份、相同的表现等,又包括心理认识上的一致性、归属及由此形成的关系。进城农民工能否顺利融入城市社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一员,既有农民自身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的制约,也受到城市居民对进城农民的认可和接受程度的影响。随着两大群体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不断增加,市民对农民工群体的认知状况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并且呈现新的特点。同时市民对农民工的这种认知状况可以作用于和农民工的交往互动过程中,反映为市民对农民工的接纳或拒斥、歧视或同情、认同或不认同等。因此市民对农民工的认知对农民工能否顺利地融人城区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指出,农民的过客心理使其对城市缺少归属感和责任感,不愿意积极主动介入城市社会,不愿意主动吸纳城市文明,加剧了短期行为和越轨行为的发生。这种过客心理阻碍了进城农民的现代化和城市化。虽然制度性问题是根本性的,但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社会文化因素和农民自身存在的矛盾心态也是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
农民工的城市融合与融入并非是农民工单向地嵌入城市,而是一个农民工与市民双向互动的过程,不仅需要农民工对城市的适应以及自身的转变,同时还需要城市的接纳。而市民的态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政策制定以及制度藩篱拆除的过程,另一方面,更会直接影响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态度与情感,以及农民工的非制度性融入。随着对城市生活方式和自己“市民身份”的认可,农民工会产生内在精神性的深刻变化,在心理上“融入”城市,这是农民工经过一段较长时期的生存环境适应的结果,反映了农民工参与城市生活所具有的深度。只有在心理上实现了城市融合,才能完成由农村人转化为城市人这一社会化过程。(图1)
经济发展、城市化、制度环境和社会认同这四个方面构成了影响农民工市民化过程的主要社会环境变量。农民工市民化过程和环境变量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随着环境变量的变化,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也会随之发生改变。社会、经济和政治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这个模式涉及的四个基本变量,能够构成农民工市民化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社会权利,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由此可以得到基本确认,也就是说,它们给出了因这些社会环境变量的变化导致不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彰显的逻辑,构成了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模式。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构成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基本背景变量;制度环境和社会认同是农民工市民化最基本的决定性变量。
4 结论
以上从农民工市民化基本性质的分析出发,分别讨论了四个社会环境变量对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以及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制度环境对其的重大影响,我们的基本结论是:
(一)农民工群体特定的社会结构位置与时空特性及制度环境蕴涵着农民工市民化特征的多种可能性。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是一个基本的背景变量,没有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就不存在所谓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现代经济发展造就了农民工群体。伴随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农民工群体市民化的社会历程,取决于经济发展背景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认同程度。
(二)在转型社会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环境下,伴随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农民工群体,一方面从经济发展中获益,进入城市实现了向上流动;另一方面,该制度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确证了农民工群体赖以生存的等级秩序和社会结构。农民工市民化因而表现出缓慢进展的“虚城市化”或者“半城市化”特征。“经济接纳、社会拒入”让农民工在城市生活融入面临巨大的困境。
(三)在转型社会制度环境下,伴随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农民工群体,其市民化进程将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所变化。在经济发展的前期, 农民工市民化会昭示出缓慢的特征。但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经济发展本身和农民工群体的扩大导致与制度环境发生冲突,农民工市民化会由“生存”转向“权利”,即试图改变制度环境,完成市民化历程。
(四)农民工市民化的本质在于社会融入与接纳。因此,社会认同与自我认同对于农民工市民化来说至关重要。特别是当社会认同严重扭曲时,即使是在合理的制度环境下,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也将会受阻、维护尊严的强烈取向也将导致它们对制度环境的排斥。
参考文献:
[1] 蔡.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十二五”期间挑战:人口、就业和收入分配[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1.
[2] 韩长赋.中国农民工的发展与终结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 贡森,等.民生为向:推进包容性增长的社会政策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4] 黄锟.中国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分析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 侯亚非,等.流动人口城市融入:个人、家庭、社区透视和制度变迁研究 [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6] 刘传江,等.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研究 [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7] 李路路.中间阶层的社会功能:新的问题取向和多维分析框架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4).
[8] 李强:社会分层十讲(第2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9] 潘毅,等.大工地:城市建筑工人的生存图景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