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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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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

当今时代是有史以来科学技术发展最为迅速的时代,新的发现和发明层出不穷,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对人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从国际贸易中迫切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对国际贸易的法律保障、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发展方向几个角度来展开论述,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提出了一些见解。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经济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迄今为止,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都没有给知识产权下过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做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在知识产权可以独立成为交易的客体时,国际贸易中其他的交易行为都与知识产权有关。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重要作用

1.知识经济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经济是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资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经济,是以知识、信息等智力成果为基础构成的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这是知识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2.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以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它的创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与有形资产等物质条件相结合时才能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物化”的过程。知识、科学技术等智力劳动成果,相当大的部分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

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

二、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转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版权许可,使版权人获得收入;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二)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电影,影响了正常贸易,给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同时,在发达国家出口总额的比例当中,这几年知识产权所占的比例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压力

当今国际社会的分工是发达国家出技术、出品牌、出资金;发展中国家出资源、出劳力、出市场。发达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技术优势,要求高水平的保护知识产权。但是,不管怎样,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

三、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方面

1.中国法律海外知识产权滞后进一步暴露

关于知识产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私权,同任何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存在滥用的问题。中国DVD专利案是个很明显的例子。笔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将调整重心转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总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应该包括防止权利滥用的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的初衷。

2.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片面性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零开始,以超乎寻常的发展速度迅速完成了所谓的与“国际接轨”。然而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国界的,那种盲目跟随某些超级大国的知识产权观念走的做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3.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证研究极度匮乏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就是维护一国、一企业利益的工具,而在中国却似乎缺乏这样的认识。过于注重理论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实战分析,就像空拿着从国外学来的“半部”圣经,却不知如何唱赞美诗。因此,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成长壮大,就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实务研究,学会利用“游戏规则”。

(二)国际贸易方面

1.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专利方面,凡技术引进或产品进口项目中涉及在中国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均需得到中国专利权人的许可。这里的所谓中国专利权人是指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人,此人并不一定就是中国人,因为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获得专利。

2.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无论是产品制造商,还是纯粹的贸易公司,都应当对产品销往的市场所在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作初步调研。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中的知识产权状况则需作仔细的调查和分析。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注意的问题和需要遵循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业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而是激励创新,维护社会公平,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恰恰是在达到上述目的方面,片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步入误区,反而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所以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1.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

2.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企业的道德

3.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恶化创新

4.发达国家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攫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5.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利益转移问题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仍处于以引进技术和模仿开发为主的阶段,所以应遵守国际原则,根据我国所处发展阶段的特点,与国家技术发展战略相结合,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争取应有的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做到在制度和规则上与国际接轨,但在具体保护标准上要体现国情,不搞追赶,不照搬。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保护公共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保护与鼓励创新并举的原则

3.保护与合理利用和扩散并举的原则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政策知识产权进入WTO以后,我们不能再靠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市场,应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律法规,制裁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合理保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或在专利法中增加限制滥用知识产权条款;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也要加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利用反垄断和强制许可措施处理恶意闲置专利,促进技术应用和专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曹昌桢.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3]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农机产业;现状;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成为国家之间进行合作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加入了WTO以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许多新课题。作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更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在自主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增长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建筑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其他行业相比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到2005年间,国内建筑类专利技术授权13000余项,公开的国家级工法256项,被国外主要检索工具收录土木建筑类论文约为3000余篇,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但仅占同期国内全部专利申请的1/30,与建筑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做出的贡献和地位严重不符。透过这些数字,可看出目前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显滞后,与行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在实际操作中大多存在以下情况:

1.1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制度不完善

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相关权利、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等,目前缺乏完善的保护机制和制度,企业的内部核心技术秘密很难得到有效保护:一是从业人员跳槽频繁,进入新企业后,这些技术秘密甚至商业秘密就为新雇主服务,二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方往往把未中标的方案无偿给中标方以“优化实施方案”。这些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建筑市场,扼杀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增加了建筑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1.2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近几年建筑业开发应用的新发明、新工艺、新技术层出不穷,知识产权官司时也有发生。如建筑设计“盗版“、建筑产品仿冒、招投标过程中技术方案被盗用、建筑业软件被侵权等,这些问题往往是施工方在施工中使用涉嫌专利侵权产品和技术,订立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约定等。而且国内建筑行业技术创新水平普遍偏低,行业进入门槛较低,许多企业靠抄袭、仿冒他人的技术或产品特别是专利技术生存,因此频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1.3行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建立

建筑行业的侵权现象普遍、维权困难,是业内公认的事实。表现在领域内各环节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少人对《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不深,转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约定,政府部门审批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前置审查和把关。行业普遍存在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状况。

1.4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

建筑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很复杂,企业申请了专利,要防止别人侵权,必须花较多的精力去辨别、收集证据,解决过程漫长,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客观上使建筑企业对专利保护的信心不足。另外知识产权权属分配因难,一个建设工程有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参建、专业分包等单位参加,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2.形成目前现象的主要原因

2.1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比较低

很多建筑企业重生产轻研发,重引进轻消化,重模仿轻创新。即使有创新也层次较低。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科技创新环境有待改善:缺乏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在企业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评优工作中技术水平还不是最主要的衡量指标,市场体系不完备,很多因素干扰市场的规范竞争,取得市场效益不能有效依靠科技进步;二是科技攻关动力尚需加强:建设行业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明显扭转,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需征求建设、设计单位的意见,处于被动状态,发挥不出科技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三是基础性研究缺乏支持:建筑行业资源消耗大、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的结合程度不够,很多研究因得不到经费支持无法立项。如可再生能源开发、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建筑施工节能及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等研究工作都相对滞后于工程建设;四是投入得不到应有保障:建筑企业科技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重大技术难题攻关基本以自筹资金为主,会因经费问题受到影响;五是虽然目前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中技术中心的建设有了明确要求,但其认定和评价主要依据工业企业的模式,没有突出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工作定位、考核评比等方面不相适应,造成技术中心的水平参差不齐,在施工企业经营与创新中没有充分发挥用。

2.2建筑企业知识产权应用水平相对较低

当前我国建筑业企业在研发与市场开拓方面还有一些衔接不够的地方,研发成果的应用渠道不够畅通,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低,产业化水平不高。根据2007年调查结果,授权专利实施率小于30%的占一半以上。

2.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薄弱,知识产权管理尚未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调查显数据显示近80%的企业没有设置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也没有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90%的企业没有对所拥有的品牌进行评估,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3.发展对策

我国建筑业从内部来讲,亟需提升整体技术水平,从外部来讲,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国建筑业要走向世界,尽快改变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的状况刻不容缓。建议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3.1政府层面的对策和措施

其一,改变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其二,引导建筑企业制定规范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减少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造成的高新技术流失;其三,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传播与运用,科研中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技术引进中避免侵犯专利权;其四,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和开发实施基金,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扶持;其五,加大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及行政处罚力度,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3.2作为建筑企业应采取以下几条措施

一是学习有关法律规定,能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又能规范行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二是无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还是设备与技术的二次开发,都应积极申请著作权与相关专利,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三是在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法律状态,提高建筑企业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在工程招投标中要对标书采用技术进行专利检索和图纸版权登记检索,营造建筑业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建筑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工程建设方遵守法规,尊重工程承包企业,从业人员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意识。只有环环相扣,全面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05.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2]张建平.中国建筑业科技发展的问题与对策.建设科技,2007.2.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不足:改进

中图分类号:F4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6-01

最近几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提高了重视度,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获得了很大的成效,从而带动了社会创新能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可是,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和国外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没有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吻合,存在很大的距离。时代在不停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越来越受到重视,怎样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成为了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发展中必须要直面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对于国家而言,还是对于产权所有人以及相关实体产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创新型国家战略需要

一个国家和地区只有不断的改革创新才能够保持充足的战斗力,随着我国成立构建创新型国家战略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其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长时间以来都是比较薄弱的,这就造成了我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竞争中尽处下风,而究其原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难辞其咎,知识产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创新积极性,从而对于国家创新型战略的实现带来了负面影响。

2.保护产权所有人利益

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同时也可以将知识产权所属人的利益有效的维护和实现,知识产权的所属人在前期会注入大量的成本才可以收获成果,对于所属人人来说,耗费了其大量的精力、成本等。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形之下,这种知识产权就会遭到滥用,影响到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从而进一步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

3.推动实体产业的发展

在实体产业的发展中也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各种重要的资源都非常的丰富,唯独知识产权资源欠缺,正因知识产权资源的短缺造成了这一要素资源成为了决定实体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可以说知识创新已经成为了引领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切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给实体产业的发展补足知识产权要素资源,从而有效整合资本、劳力等资源,实现实体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比较多的不足,不仅仅有立法层面的不足,同时也有政府职能缺位以及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1.立法层面存在不足

想要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保证,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严重降低,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成立强大的立法制度。即使近几年我国有成立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无论是从立法层次来看,还是从立法内容来看,都存在不少的问题,远远没有办法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陷入了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之中。

2.政府职能缺位严重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职能缺位的问题,不能够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完善的服务,举例而言,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方面、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由于各种利益层面的因素以及政府职能定位层面的偏差,政府都没有尽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结果影响到了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3.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我国无论是政府也好,还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好,普遍存在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政府方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长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于产权所有人,意识不到申请专利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同时也没有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从而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改进路径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各种不足,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重视,通过充分借鉴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职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断努力。

1.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万面提升立法层次,增加法律震慑力,另外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内容,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让知识产权保护步入一个法制化轨道,确保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这样才能够切实有效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调整政府职能

政府需明确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和职能,严格树立有所为有所的工作原则进行工作,必须将自身所要担负的责任切实履行好。对于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要大力打击,强化建设执法力度,从而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保护意识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政府要转变落后观念,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宣传,让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以及把握,塑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风气以及氛围,助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四、结语

知识产权是由于人们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也随之不断的提高。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而有效推动自主创新能力的改善,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更多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建议措施

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内涵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指通过刑事法律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进一步说,是指立法者将一些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其刑罚制裁即用刑罚作为手段,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知识产权从而维护知识产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1]。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采取保护主义,其主张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知识产权与其他普通私权一样应得到保护。从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现状来看,应该坚持保护主义的价值取向,这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原始创新的法律氛围。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分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刑法、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司法解释、条例和国际公约与国际协议等组成。

1.刑法

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有意识地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纳入刑事法律体系当中,对1979 年刑法、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规定等进行了归纳吸收,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了统一规定。

2.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

1997年刑法修订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些附属刑法与单行法为法律依据。如1993年制定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制定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规定》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失。

3.司法解释

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如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当时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限定,降低了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标准,对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起到了优化作用,对办理侵权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4.条例

我国在制定完善关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刑法、附属刑法、单行刑法的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条例均规定了侵犯条例自身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

5.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

我国为保护知识产权,签订并参与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或协议,部分公约或协议要求成员国针对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只锁定相应的刑法保护措施,最为典型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

1.对于侵犯著作权方面

(1)保护对象过窄。从保护主义的刑法价值取向来说,著作权与债权、物权一样,属于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独占性。而我国刑法对著作人身权犯罪的保护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四款,该条与署名权有关,但条款具体是保护作者的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学界尚有争议,而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判定问题,学界也一直存在分歧。

(2)行为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第217条、第218条,共规定五种著作权犯罪行为,但范围太窄,大多国家己将与著作权相关的产业信息技术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而我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剽窃行为,也未将其列入犯罪。

(3)主观要求过严厉。《刑法》第217、218条规定,进行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无论侵权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构成犯罪。对此类“不以盈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却无法可依。

2.对于侵犯商标权方面

(1)保护对象过窄。对此我国规定的保护对象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的或者商标到期未续期或被注销的商标刑法则不予保护。[2]但根据我国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应当禁止他人在未获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次,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仅限为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2)本罪犯罪行为规定简单。我国刑法对于侵犯商标权犯罪共规定三个罪名,该犯罪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同时调整的范围过于单一,不利于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

3.对于侵犯专利权方面

(1)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欠缺。《刑法》第216条对有关专利权的犯罪有明确规定,而假冒行为则分好几种,且在实践中,侵犯专利的手法更是层出不穷。可见,我国刑法却没有将其他非法实施专利的情形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中,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够周全。

(2)犯罪行为规定过于单一。《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将专利权纳入刑法保护的对象,也就缺乏对相关的犯罪行为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赋予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刑法却没有进行保护,刑法中对犯罪行为规定缺乏在专利法体现明显。

(3)主观方面的规定缺乏。对于行为人出于主观的故意并有及其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非法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等等,刑法均没有将其纳入保护范畴,在这方面尚处于空白。

4.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方面

(1)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对象有待完善。对于国外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对于此并未规定,立法上依旧是空白。而国际上对于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普遍的趋势。

(2)本罪中商业秘密的认定。由哪个部门来评估或鉴定商业秘密的级别或价值等是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惯例是由被害人一方出资委托专家来鉴定,但前提是由被害人一方自主鉴定,有很大的自由性,在案件诉讼中,往往很难被采纳。

(3)商业秘密罪罪状的刑法规定有待商榷。我国对于该罪种则只规定了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地区)都对商业秘密犯罪做了不同形式的规定。

三、增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建言

鉴于上诉出现的现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种种弊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相关刑事立法

在立法模式上,建议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的立法模式转变为刑法典和附属刑法并重的双轨制,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的刑事法律。从而改变长期以来附属刑法中没有真正可以操作的刑事法律条文及其罚则的状况。

在法律适用上,适度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适度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范围,以适应当下知识产权不断发展的需要。以商标权的刑法保护为例,一是将注册服务商标等商品商标以外的注册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二是将未经驰名商标人许可将驰名商标用于自己商品和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业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三是将同样危害性较大的侵权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在刑罚结构上,需要进行调整。首先,增强罚金刑的运用,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性质,对该类犯罪增加罚金刑的运用,更有针对性。其次,应当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种类当中增加资格刑[3]。

(二)理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程序

在处理原则上,建议对知识产权侵犯案件实行“先民后刑”的审判原则。其处理过程是,案件由专民事法官就侵权与否先行作出判断,而后,在刑事诉讼中以此为依据,结合侵权的社会危害后果对刑事责任作出正确界定。

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此项措施有三好处,首先,可满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业特性的需要。其次,可消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间冲突,避免各审判庭之间推卸责任。再次,避免法院内部判决之间的冲突。

(三)提升全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意识

建议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活动等,并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报道,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社会知情和群众参与的程度。

参考文献:

[1]漆昌国.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J].民主与法制,2010,(3):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