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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述
技术创新在广义上的概念其实是对生产技术的创新,即将全新的生产技术引入生产过程中,通过对生产技术的创新,以此完成经济效益的获取[1]。人们对于创新的应用十分广泛,各个工作领域都可以被应用到,其中在经济领域中创新主要被应用于通过技术创新推进生产技术、经济效益的发展。知识产权在概念上是指对思想以及专利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同时知识产权也是对人们在进行文化知识创造以及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其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2]。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拥有者的尊重与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成果的维护。知识产权自身是无形的,由于知识产权是对知识成果的保护,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体现,同时知识产权自身又是可以复制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定的知识成果在网络中都可以进行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借鉴;另外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特有性,即知识产权专利。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关系概述
(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对技术创新成果以及技术拥有者的尊重及保护,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从另一个层面代表了我国文化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对于产权维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我国科技在不断进行发展,对技术的创新也不断多元化,因为技术创新不断的发展,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一定的要求,之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现阶段技术创新发达科技时代,尤其是现在互联网科技发展的迅猛,对于网络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不断进行完善。在网络中一些相关知识内容、技术方法在其保护层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其产权的保护还需要进行完善,否则知识、技术内容一旦进入网络就会失去保护,导致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的优化。
(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由于技术创新是个人在技术思维方面的创新与实践,通过相关法律与制度完善对技术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也是对保护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3]。其一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实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建立的,同时也是在技术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不断优化;其二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因为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其三在进行技术创新之后,面对技术创新的成果,需要对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因而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技术创新成果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是实现个人或者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个人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或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并需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效的推动技术的创新。在取得技术创新成果之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的使用上才能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从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其他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人们进行工作的积极性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个技术创新成果的出现,是技术拥有者个人思维成果,如若对其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其成果随意可以内借鉴、模仿,那么人们在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在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竞争中就会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很大程度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通过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优化,从而大力推动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发展进程,提高了对于技术创新的水平。
作者:刘佳琪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贺贵才,于永达.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理论分析[J].科研管理,2011,11:148-156+164.
[2]汪海粟,韩刚.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联研究述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04:151-155+150.
关键词: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 人 财 制度 战略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创新是企业持续高效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则兴,不创新则亡,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无情法则。技术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使企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的结合起来,发挥最大的效用,创造最大的价值,这是企业经营者、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者都应探讨的问题。本文从人、财、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谈“人”的问题。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应由相对独立、固定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是企业的发展之本,科学的企业管理不仅要把基本的组织结构搭建出来,还必须明确已经构建出来的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中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工作显得越发重要起来。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一般都由专门的管理部门来负责,并直属总公司的经理管辖,是企业中技术与经营两个部门的支撑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技术部、经营部共同组成企业的核心,与生产部、财务部一道组建成企业最高层组织管理机构。而国内大多数企业是在技术研发部门中设立部门或专人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并没有独立出技术部门,而这些部门或专员往往还要兼顾其他工作。在多数企业中从事该工作的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既不是与技术相关专业也不是知识产权专业出身,有的专业甚至相差甚远。这种局面造成知识产权工作过多地依附于技术研发,出现“技术走到哪,知识产权才跟到哪”的现象。没有使知识产权工作走在技术创新的前面,起到指导、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研发部门是企业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大脑”,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合作伙伴。不同的位阶会造成两个部门在协调彼此关系时既要注意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更要注意的是彼此的协调和协助关系。无论是处于何种位置,知识产权工作都应给予研发部门战略上的指导作用。同时研发部门可以提供给知识产权工作人员重要信息。研发部门的人员由于专注于技术,对技术上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敏感度,也可能最早发现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发展方向。另外,知识产权工作还需要集中企业的一切资源,包括财力、人力、市场等对研发部门的技术开发过程进行协助。不管是哪一类管理体制,都有其共同点与各自的特色,知识产权部门都应处于总公司管理层的核心位置中,与技术部门、经营部门密切联系,将授权后的知识产权工作统一管理,成为总公司的智囊部门。
其次分析“财”,即技术创新投入与知识产权投入。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研发水平低下、创新能力不足、高端市场占有率低的问题,在开拓国际市场时更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虽然中国的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2%。从专利构成来看,中国人申请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其余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中国一些著名的企业商标在国际市场被抢注。如同仁堂、景德镇等传统老字号在国外遭遇被抢注的事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提高中国企业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2008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将“企业近三年研发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条件,强调科技研发工作的投入产出。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满足的首要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即强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及产权的保护,这也说明知识产权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必须要有投入。
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知识产权也不是凭空产生的,需要必要的投入。这方面正是国内企业最欠缺的。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显示,中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知识产权的产生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知识产权的管理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知识产权的运作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知识产权优势的取得更离不开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要想在知识产权方面逐步地建立自己的优势,首先要大力提倡创新,其次强调要有必要的投入。其原因有三:一是新技术的产生需要调动发明人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承认智力劳动成果是有偿的,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中第六章明确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这就从国家制度层面规范了对发明人的奖励办法,有利于新技术、新成果的产生。二是知识的占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就是将知识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占有,这种保护形式需要一定的投入才能获得。三是要保持知识的有序、健康、合理使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一定的投入才能同时享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科技投入也愈来愈大,企业的研究成果如不能得到完善的保护,就是浪费研究投资和开发经费。没有专利的保护,就不能收回科技开发的投入,更不能获得高额回报,也就不能为下一轮技术研究与开发准备资金。
最后讨论知识产权战略与制度。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教育等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归属。一般国外及国内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归属都是在遵守国际公约、各国专利法的基础上,各国公司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如IBM公司、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富士通公司等均采取签约或制定公司规定的办法,将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国内有的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人持有。
第二,奖励机制。除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外,各企业也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奖励机制,保证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鼓励创新的效果。
第三,教育与培训。知识产权教育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全体新员工或不同层次员工设立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课程教育,这种属于普法式的教育,是对员工的基本要求。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本部门人员的培训,这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只有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指导及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知识产权运用。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材料介绍,在科研工作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科研时间60%,节省研究试验经费40%。因为,专利文献可提供很多技术素材、系统的统计分析,不仅可以大大开阔眼界,而且又能从中得到启发,提出发明创造。
第五,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国民营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与国外企业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的民营企业应借鉴发达国家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做法,把争夺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往往都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对于国外企业滥用诉权和知识产权时,应当敢于大胆或应诉。只有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们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才能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
关键词:企业家精神;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创新
中图分类号:F06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12010407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改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已迫在眉睫。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影响企业创新的因素有很多,从现有研究来看,诸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金融发展水平、银行信贷体系和分析师关注等外部因素都会对企业创新产生显著影响。此外,企业本身的治理结构、诉讼风险、生命周期和股票流动性也会影响企业的创新活动。但是已有研究都只考察了外部制度环境的改善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而作为企业创新的主体和灵魂――企业家精神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却一直没有受到关注。
本文以2006―2012年沪深A股高新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搜集了这些公司在样本期内的研发支出数据,选取各地区的自我雇佣率作为企业家精神的变量,研究企业家精神是否可以起到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进一步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之间关系的影响。同时,本文选取1978年各地区的人均播种面积作为企业家精神的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回归(2SLS)的方法控制了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内生性,并基于此得出了稳健的结论。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改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已迫在眉睫。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影响企业创新的因素有很多,从现有研究来看,诸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金融发展水平、银行信贷体系、分析师关注等外部因素都会对企业创新产生显著影响。此外,企业本身的治理结构、诉讼风险、生命周期、股票流动性也会影响企业的创新活动。但是已有研究都只考察了外部制度环境的改善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而作为企业创新的主体和灵魂,企业家精神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却一直没有受到关注。
现有研究至今也未能对企业家精神形成全面而又清晰的定义。但是综合起来看,企业家精神主要包括企业家的判断力、敏锐的警觉能力以及承担风险和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Beugelsdijk和Noorderhaven[1]以及李宏彬等[2]的研究都发现,虽然企业家特殊的判断能力、警觉能力以及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看不见、摸不着,但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可以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那么,在企业的微观层面,富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是否会更愿意从事企业创新这样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呢?也就是说企业家精神是否可以促进企业创新呢?另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法治水平、风俗习惯等制度环境差别极大,各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是相差悬殊,那么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差异是否也会对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呢?以上就是本文将要研究的基本问题。
本文以2006―2012年沪深A股高新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搜集了这些公司在样本期内的研发支出数据,选取各地区的自我雇佣率作为企业家精神的指标,研究企业家精神是否可以起到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进一步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之间关系的影响。本文选取1978年各地区的人均播种面积作为企业家精神的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回归(2SLS)的方法控制了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内生性,并基于此得出了稳健的结论。与前人的研究相比,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拓展了企业创新的研究领域。在经济转型升级的中国,研究如何促进企业创新更是意义非凡。现有研究大多从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研究影响企业创新的因素,但是这些研究都忽略了开展企业创新的核心驱动力――企业家精神。本文创新性地从企业家精神的视角研究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这将进一步揭示企业家个人能力以及偏好对企业创新产生影响的微观机理。第二,丰富和补充了企业家精神的研究。目前对于企业家精神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影响企业家精神的决定因素[3-4]以及企业家精神对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促进作用[5-6],尚没有文献关注到企业家精神对企业微观财务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而本文正是基于企业创新这样一项高风险的企业财务行为,研究企业家精神对企业创新是否具有促进作用。这进一步阐明了企业家精神促进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微观基础,为更好地理解企业家精神的作用机制提供了经验证据。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1企业家精神:回顾与定义
早期经济学家大都简单地认为企业家的作用仅仅在于组织人力与资本,并负责运营企业的生产活动。因而,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经济学家始终把企业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成本与收益。他们并未认识到企业家的特殊能力或者说企业家精神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会对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函数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每一项决策。随着经济学理论的逐渐发展,学者们逐渐意识到企业家精神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财富,也是企业关键的生产要素[1]。这种生产要素在每个地区的聚集程度将会显著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Beugelsdijk和Noorderhaven[2]以及Glaeser[3]都证明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企业家精神越高,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将会越快。
虽然许多研究都反复强调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性,但是至今也未能对这个概念形成全面而又清晰的定义,综合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来看,企业家精神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企业家的判断力。企业家精神就是企业家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专门就稀缺资源配置做出判断性决策的能力。(2)敏锐的警觉能力。企业家精神是企业家能够发现市场的非均衡信息,并从中发现非均衡状态下的套利机会,从而使市场从非均衡状态过渡到均衡状态的警觉能力。(3)承担风险和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康替龙[4]认为,雇员和企业家的差别主要在于收入的不确定性。企业家区别于一般劳动者的最大不同在于其承担风险、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
2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
创新是企业家发现一种新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将从内部实现“创造性破坏”,并把一种从未出现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合方式引入到新的生产体系之中,从而实现“创造性积累”的过程[5]。本文认为,企业家精神会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影响到企业的创新活动。
第一,创新的风险特征符合勇于承担风险的企业家的偏好。企业创新的成功率很低,企业巨额的投入也存在最终血本无归的可能。而且,即使企业创新最后获得了成功,但是也可能因为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而导致研发成果失去应用前景。因此,企业创新一直被视为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行为[6]。而其长期性的特征,又会进一步加剧他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不过,高风险必定意味着高收益。企业的某项革新一旦成功,这项技术将使企业成为某项产品的寡头,并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垄断利润。另外,地方政府通常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良好的引导示范作用,会给予其大量的政府补助。因此,创新所具有的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特点,正好符合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管理者的偏好[7],而这种偏好会促使企业增加高风险、高收益的研发投入。
第二,具有敏锐洞察能力的企业家能够发现创新的机遇,并组织创新生产。系统化的创新存在于有目的、有组织地寻求变化之中,存在于对这些变化本身可能提供的经济或社会创新的机遇进行系统化的分析之中。事实上,有许多企业都曾经十分偶然地碰到过一些意外的研究结果,这些结果通过进一步分析之后都可以成为改变人类生活的重大创新,但是这些企业都没有抓住机会。相反,一些具有敏锐洞察力的企业家却在一些十分意外的事件中发现了这些机会,从而成为行业的领导者和创新产品的先驱,这其中就包括了杜邦化学、IBM、松下电器等许多国际知名企业。 美国杜邦公司在20世纪最出名、最重要的一项发明就是尼龙。这种纤维材料的发明缘于一位研究助理回家前忘记将实验室的炉子关掉,炉火烧了整整一个周末。到了周一早晨,杜邦公司负责研究的化学家卡洛瑟斯发现,炉内东西已经凝结成纤维。这件意外帮助杜邦公司发现了尼龙的制造方法。而事实上,德国的在这方面的研究一直领先于美国,这种意外也在德国发生过,但是他们都放弃了这个实验结果。因此,企业的创新活动,必须建立在对变化、机遇和新情况的认知上,必须能够敏锐地察觉到现实与理论推测之间不一致的地方,敢于打破常规思维深入思考。富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会积极主动发现机遇,踏实肯干,为创造出全新且与众不同的价值和满意度而努力[12]。另外,创新不仅是运气或直觉,还需要企业去寻求创新、积极加以组织和加强管理。创新日益成为专业人员有组织并且系统化的常规工作,他们将原先稀缺的活动转化成为一项能够以可预期的方式产生作用的常规过程[13]。只有善于发现创新机遇、善于组织管理的企业家才能够对这内外部变化深入分析,积极组织和加强管理创新生产,进而提升企业的创新水平。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第二,具有敏锐洞察力的企业家能够发现创新机遇,并组织创新生产。系统化的创新是有目的、有组织的行为,是企业家通过对创新机遇进行系统化分析而获得的。事实上,对于一些意外的研究结果,企业家需要抓住机会,因为这些研究结果通过进一步探索有可能成为改变人类生活的重大创新。具有敏锐洞察力的企业家能够发现这些机会,从而成为行业的领导者和创新产品的先驱,例如,杜邦化学、IBM、松下电器等。创新活动必须建立在对变化、机遇和新情况的认知上,企业家必须能够敏锐地察觉到现实与理论之间的差距,敢于打破常规,深入思考,积极主动发现新机遇,为创造出全新且与众不同的价值和满意度而努力[8]。另外,创新活动不能仅凭运气或直觉,还需要企业家主动寻求创新机会、积极组织、加强管理,将创新活动发展为专业人员有组织、系统化的常规工作,将之前稀缺的活动转化成为一项能够通过可预期的方式产生作用的常规活动[9]。只有善于发现创新机遇、善于组织管理的企业家才能够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深入分析,积极推动创新生产,进而提升企业的创新水平。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企业管理者的企业家精神越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越大。
3政治关系对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关系的影响
笔者认为,虽然总体而言企业家精神会对所有企业的创新投入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的程度却有可能因企业政治关系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通常只关注任期内企业的经营情况,其每项决策也仅仅是为了最大化个人在职期间的利益,这就会导致经理人忽视与企业长期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创新活动。此外,国企管理者的任命往往具有行政色彩,他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家,而是扮演一种“准官员”的角色[10]。对于他们而言,企业的长远发展并不重要,而个人晋升才是他们的根本利益。在这种体制下,即使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富有企业家的冒险精神,也会导致他们往往会把这种冒险精神用于寻租或者升迁等风险活动中,而不会用于企业创新。但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情形就有所不同。企业家是企业的所有者甚至是缔造者,他们会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而创新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源泉。富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不会只局限于短期利益,而更愿意承担风险,进行创新投入,以便实现长期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民营企业更有进行企业创新投资的激励。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企业家精神越高,企业创新的投入越多。
4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关系的影响
笔者认为,除了政治关系之外,企业家精神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还会受到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高低的影响。
首先,由于企业创新需要企业长期的大额投入,所以对资金的需求较大。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的地区,投资者对于企业创新成功后的回报将更有把握,因此也更愿意增加对于企业研发项目的投资。而这可以大大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从而进一步增加企业对于研发的投入。
其次,如果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大,那么企业的研发成果越不容易被剽窃、抄袭。在产权得到保护之后,企业将更愿意披露自己的专利信息。而信息的自愿披露可以降低企业搜寻信息的成本。其他企业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从而在行业内形成创新的联动效应,增加企业研发积极性。
最后,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大的地区,创新成果具有极强的排他性。这降低了专利技术被侵权或者模仿的可能性,从而确保研发的巨额投入可以从产品的垄断利润中获得回报。即使企业的创新技术遭到侵权,受损方也将因此获得巨额的赔偿。这些都可以进一步促进富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从事企业创新这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相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的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的地区,企业的企业家精神越高,企业的创新投入越大。
三、研究设计
1样本与数据来源
参考Cui和Mak[11]以及潘越等[12]的研究,本文将研究样本缩小到沪深A股的高新技术行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和软件业以及信息技术服务业。考虑到2006年以后,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处理由全部费用化改为部分费用化,因而本文选取的样本区间限定为2006―2012年,并对样本进行了以下剔除:(1)剔除上市年度不足一年的公司。(2)剔除控制变量残缺的上市公司。最终搜集并整理了以下数据:(1)企业创新数据。本文采用企业的研发强度作为企业创新的度量指标。该指标的计算方法为企业的研发投入除以企业的销售收入。(2)企业家精神数据。现有文献对企业家精神的度量指标主要有自我雇佣率[13]、企业所有权比率等指标。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采用个体和私营企业所雇佣的工人数占总就业人口的比率(自我雇佣率)作为衡量企业家精神的指标。相对于其他指标,该指标更能反映一个地区私营经济的活跃程度,指标数值越高,私营和个体企业占比越大,该地区居民越愿意成为个体和私营业主及从业人员,从事创业、创新等高风险活动,因此这个地区人员的冒险精神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越强。相应的,企业家精神也更高。个体和私营企业所雇佣的工人数和总就业人口数据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3)知识产权保护。本文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数据来源于樊纲和王小鲁[14]编写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在分样本研究中,如果某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高于全国的中位数水平,则认为该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并将该样本划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地区”组,否则划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地区”组。本文使用的其他数据来自万得和国泰安数据库。
2检验模型及变量说明
为了检验假设1,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RDinti,t=α+β1Ei,t+β2Controli,t+β3IndDummyi,t+β4TimeDummyi,t+εt(1)
本文对相关数据处理及模型估计方法做如下说明:第一,因为研发强度(RDint)是以0为下限、100为上限的截尾变量(Censored Variable),所以本文采用Tobit模型进行估计。第二,为了避免因极端值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文对研发强度、企业家精神以及控制变量中的连续变量在1%水平上的极端值进行了Winsorize处理。第三,为了避免混合截面数据(Pool Data)导致的聚类问题,模型中各变量的标准差都经过个体和时间的Cluster调整。模型有关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四、实证结果分析
1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2是最主要的实验变量――研发强度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由表2可知,相比于企业家精神较低的公司,企业家精神较高的公司更愿意增加在创新研发上的投入,这与本文假设1的理论预期基本一致。
2回归结果分析
表3中的列2报告了假设1的检验结果。结果显示,企业家精神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即在企业家精神越高的企业中,其研发投入也越大。这说明作为一项投入高、回报期长的企业财务决策,创新需要应对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家承担风险和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使其能够胜任并偏好这项活动,因此富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更愿意从事高风险、高回报的创新投资。该实证结果与假设1的理论分析是一致的。
在此基础上,本文根据样本企业最终控制人性质的不同,将总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两组,从而进一步分析在不同类型企业中,企业家精神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是否存在明显不同。表3中的列3和列4列示了实证回归的结果。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后,企业家精神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只在民营企业组中存在。这是因为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绩效考核一般不会考虑经理人因创新投资和研发成果而带来的长期绩效。因此,经理人都有机会主义的动机以最大化在职期间的利益。这就会导致经理人忽视与企业长期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创新活动。此外,国企经理人的任命往往具有行政性质,经理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家,而是扮演一种“准官员”的角色。在这种体制下,即使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富有企业家的冒险精神,也会导致他们往往会把这种冒险精神用于寻租或者获取政治庇护等风险活动中,而不会用于企业创新。以上实证结果与假设2的分析基本吻合。
表4的列2和列3展示了国有企业的分样本回归结果。结果显示,不论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的地区,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的地区,在国有企业的样本中,企业家精神对企业创新的作用均不显著。表4的列4和列5展示了民营企业的回归结果。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的回归方程中,企业家精神的系数为032,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民营企业的企业家精神越高,企业的研发投入也越多。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的地区,由于企业创新的成果往往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企业的研发投入可以通过获得垄断利润的方式得到回报。潜在的高额利润会促使富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从事企业创新这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的地区,企业家精神的系数却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的地区,富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普遍不愿意进行创新投资。这是因为企业的创新投入不仅没有帮助企业获得应有市场地位和垄断利润,反而帮助了竞争对手无成本地升级更新自己的产品。这将极大地打击企业进行研发的积极性。而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之间的负向关系甚至表明企业家可能会将自己的精力配置到寻租等非生产性领域,从而进一步削弱企业家参与创新的激励。
3稳健性检验
为进一步增强以上结论的可靠性,本文还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测试。总体来说,结论没有发生改变。
首先,除了企业的研发强度之外,企业的专利授予量也可以度量企业的创新行为。本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查询”系统搜集各样本企业的专利授予量,并重复以上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表5显示,本文的结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其次,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的互为因果关系也可能对本文的结论造成影响。因为企业创新活动本身就是高风险活动,长期的创新投入孕育了承担风险、应对不确定性的企业家精神。为了克服由遗漏变量和互为因果带来的内生性,本文参考李杏[15]的研究,选取1978年各省的人均农作物播种面积作为企业家精神的工具变量并构建以下两阶段回归模型(2SLS):
E=α+β1Bozhong+β2X+u(2)
RDint=α+β1E+β2Square+β3X+ε(3)
其中,模型(2)中的Bozhong变量代表1978年各省的人均播种面积。而之所以选择该指标作为工具变量,是因为在耕地匮乏的地区,当地的人均粮食产量一般都较低,人们必须要找到其他途径以维持生计。在耕地资源的硬约束下,人们承担风险的能力将会更强,相应的企业家精神也会更高。而1978年作为改革开放的初始之年,私有产权在法律和实践中都逐渐得到保护,人们在面对耕地不足的无奈时,可以选择主动承担风险并创办企业。因此,1978年各地区的人均播种面积与企业家精神显著相关,而与2006―2012年的企业研发投入不相关。所以,该指标是一个合适的工具变量。两阶段回归的结果如表6和表7所示。从表6和表7可看出,本文的结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最后,由于因变量研发强度的零值较多,回归方程可能会因为零膨胀的问题而产生偏误。为了克服这种偏差,借鉴潘越等[12]的做法,本文将研发强度改为虚拟变量,如果上市公司的研发强度不为零,则赋值为1,否则为0,并采用零膨胀泊松回归模型重复以上回归,结果显示本文的结论依然是稳健的。
五、结论与启示
企业创新是企业保持领先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一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源泉。迄今为止,企业创新领域的研究一直局限于考察外部制度环境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其投入和产出的影响,而企业家微观主体所发挥的决定作用却一直没有受到关注。本文以2006―2012年沪深A股高新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创新性地基于企业家微观个体的视角研究企业家的特殊才能或者说企业家精神是否可以起到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又进一步考查了政治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这种作用的影响。
1主要结论
第一,企业家精神的确可以起到促进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即企业家承担风险以及处理不确定性的能力越强,其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也会更加偏好,企业的研发投入也相应越多。在根据政治关系对样本进一步细分之后发现,这种效应仅在民营企业中存在。
第二,将国有企业的样本和民营企业的样本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高低进行区分之后发现,在国有企业的样本中,无论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还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的地区,企业家精神均不能对企业创新产生显著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国有管理者一般只在意任期内的短期绩效,对企业的长远发展缺乏足够的关注,从而导致其功利主义行为。另外,国有企业管理者“准官员”的身份也使得他们将更在乎个人晋升,而不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而在民营企业的样本中,如果某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那么企业家精神将能显著促进企业创新。与之相反,如果某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企业家精神反而会抑制企业创新。这主要是因为,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地区,企业家会更乐意从事创新活动。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的地区,企业家的创新成果容易被人模仿,这会挫伤企业家创新的积极性,导致企业家精神被配置到非生产性的领域,从而进一步抑制企业创新。
2启示
第一,近三十年来,中国经济在法律制度缺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的情况下高速增长,这种现象被西方学者称为“中国经济增长之谜”。然而,更为奇怪的是,中国各地区在同样的政治体制之下,却有着十分悬殊的经济发展水平,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这种差异?许多学者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回答了这个问题。而本文的研究又将结论推进到了更为微观的视角:正是由于各地区之间企业家承担风险、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相差巨大,企业的研发投入水平参差不齐,才会导致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天差地别。
第二,企业的创新活动不仅失败率高,而且投入大、周期长,因而素来被视为一项风险极大的投资活动。企业之所以仍然愿意冒如此大的风险主要是希望获得创新成功之后的垄断利润。然而,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失,企业的研发成果很容易被人模仿和剽窃,并在侵权之后仍然不能获得足够的赔偿,这将极大地挫伤企业家创新的动力。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为培养世界级企业家以及培育世界级创新企业奠定制度基础,也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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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同创新;少数民族;知识产权;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15)12-0022-04
作者简介:高敏(1965-),女,云南人,重庆邮电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专利法
协同创新全面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的核心作用,同时与相关部门、非营利性组织、金融机构等主体开展协同效能,实现技术创新、技术创造,出现系统性叠加非线性效用。注重协同创新,几大主体间组成战略联盟,构建多方联合系统工程,也能科学利用资源,提升发展的水平。少数民族地区蕴含着丰富的优秀传统文化知识资源,但是由于历史、社会、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展滞后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制约,少数民族地区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出现了侵权,比如贵州苗族传统服饰,是使用传统手工纺织、刺绣、染色并配有古老的银饰工艺品传统民族服饰,展现了苗族的悠久的服饰文化,但是一些不法企业采用化纤、棉、人造丝等代替传统苗族服饰布料,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族服饰来讲,这明显是侵权,不利于苗族服饰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1]因此,在协同创新背景下,做好少数民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价值。
一、协同创新下亟需做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是奠定协同创新的基础,是评价协同创新实效性的科学指标。全面认清当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少数民族地区保护、使用及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对进一步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能全面激发协同创新各大主体积极性。协同创新的各大主体在法律的保障下,从智力成果的发明中获取利益,并在知识产权实际交易中,获得经济效益,将知识产权进行长期投资,便于更好计划今后的经济活动。[2]比如,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李剑重视回族剪纸的产业化发展,研发出“剪纸贺卡”、“剪纸挂历”、“丝绸剪纸”等一系列产品,采取“企业+协会+农户”的发展模式,已呈现出产业化发展趋势,建立了设计、营销的团队,逐步与市场进行对接,每年能获得几十万元的经济利润。这与宁夏自治区相关部门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分不开的,作为地方性法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强调协同创新下,延伸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推动少数民族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协同创新下做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以少数民族群众创造性所建立的呈现出民族特点的“知识产权”,展现出明显的传承性与群体性,正因如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困难:
(一)难界定权利主体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地域性,和知识产权法上界定的直接保护产品或作品,一般认定为民族的整体创作,这导致难以确定权利主体。在少数民族创造的个人性、集体性上的差异明显,这同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创建于创造者、个体或发明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保护的起点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知识产权作为权利是支持并鼓励具有创造性的成果,但是少数民族文化知识源自积累与传承,是在经过长期的演绎之后才能一直流传到现代,成为特有的文化类型。但是只是针对文化的形式来讲,每次的积累或者传承都能使传统出现新变,都不能称之为是新的发明创造。[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创造者都难以成为完全独立拥有者,也就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比如,靖州苗族歌鼟、花瑶手工挑花、侗乡织锦等,这些都是某一民族文化艺术的表征,难以确定苗族歌鼟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二)难获现代知识产权立法保护
一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历经长期积累形成的,这也表明少数民族文化从实践层面来讲,有可能划归到“公有领域”知识范畴内,不能给予少数民族知识产权作品保护的具体要求,但开展专利法方面的保护也并不是最有利、科学的保护模式。这主要因为全面考虑到专利权需要对技术方案加以公开,但是比如苗族医药,其智力成果缺少技术文字方面的介绍,并且在传承方式上也存在保密性,不能直接进行对外公开。同时,在专利保护设定上,有期限要求,和少数民族文化知识在传承方面的历史延续性相左。[3]
(三)存在失传风险
一般来讲,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在传播方式上主要还是采取口传心授的方式,这一时代传承的模式受到信息传播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干扰,存在失传的风险。比如瑶族瑶绣技艺面临失传的危险,瑶绣所需要的图案是世代瑶族群众口耳相传,才得以保存下来的,瑶绣见证了瑶族文明史,但是与瑶族刺绣相关的织锦、布匹染制等工艺也在失传,这样围绕瑶绣技艺的失传,势必会对瑶绣形成致命的打击。还应看到,少数民族群体是整个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不承受社会发展的洗礼,尤其是对年青一代的少数民族青少年来讲,在与现代科技文化接触越广,其对文化传承的重要性认知就会下降,这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传承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讲都是不利的。
三、协同创新对提升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效能建设
(一)协同创新中制约各主体知识产权效能建设的瓶颈
1.企业新成果推广的束缚
考虑到在协同创新下的人员都是源自不同单位,在利益的实际需要上难免会存在一些差距,企业更看重的是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所获得经济效益,为了能保持高额经济效益,并不愿意同行企业加入到协同创新体制下,这样研究出最新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方面的新成果也难以进行有效推广。[4]
2.高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认定与转化
高校在开展科研过程中,更关注的是基础研究,通过科研探索最新的前瞻性的东西,在开展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要与考核体系相衔接,侧重科研成果鉴定、学术论文的发表,但是并不关注专利的申请,以及产业化发展,这对协同创新来讲是不利的。同时,对广大科研机构来讲,一些科研机构已经实现了改制,实行企业运作模式,在经过改制后的企业要开展科学研究,同时,也无形中和企业形成竞争关系,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不利于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方面的科研成果实现对接,这样也不利于协同创新。科研机构在申请专利时,往往考虑到市场前景的问题,但是当其发现在获得市场的认可后,再去申请专利,这样就存在一定滞后性,导致专利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处于劣势状态。[5]
(二)协同创新下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效能提升思路
1.建立针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首先,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划入民法体系内,在新颁布《民法典》中需要设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权利自身的特点、权利主体的界定以及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限等,同时,还要在《刑法》上对故意侵犯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其次,依托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建立与之相吻合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体系,进一步明确关涉到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是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创建保护法基础上,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权利主体进行界定;针对公权力主体在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内,所拥有的职责与权利;保证少数民族参与针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影响的重大决策;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在受到侵害时,能根据实际,选取科学的救济举措;由于公共利益实际需要等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需要给予必要的救助措施。二是对涉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开展分类保护。对文化艺术方面的作品参照著作权法制定特别法进行保护,而针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客体,也就是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需要限定其使用范围,但是不能涵盖仪式、习俗、信仰与技艺(口头传承的文学作品除外),同时,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中医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要将其诊治方法、做法、药物种类等都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内,结合现已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对现有的取得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中药品种、商业机密等开展保护。[6]三是针对不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需要从当地的具体条件出发,并充分考虑当地的人口分布、地理特点、民俗风情等,制定科学立法目标,明确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知识产权受法律课保护,进而能直接推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2.相关部门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引导效能
一是组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方面学者、专家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开展全面调研,并掌握知识的存量,将具有重要价值的进行抢救性保护,尤其是对口头传承的,要采用音频、视频的方式保存下来,成为有形文化。二是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传承人给予必要的物质、精神上的支持,鼓励其更好进行传承。三是做好开发性保护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科学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心,在发展中实现保护,在保护中获得发展。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含有丰富的经济秀奥义,相关部门需要采取支持、鼓励与引导,将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实行开发性保护,采用商业运作模式,更好推动民间的自觉保护,建立民俗园。在进行开发前,相关部门要对开发性保护方案请专家进行全面论证,确保其完整性,全面认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神要义,在开展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做到整体推进,并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四是对侵权行为实施救济权。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部门应做好侵权行为的救济工作,通过法律手段,不仅要求实现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比如《乌苏里船歌》作为展示东北赫哲族生活的民歌,但在2001年出现著作权纠纷案,经法院宣判当地的民族地区相关部门对该作品有权利主体地位。
3.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构建协同创新的动力机制与知识共享机制
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开展协同创新中,企业发挥构建内生性动力机制,在开展协同创新中,掌握少数民族传统知识转移的技术特点,并掌握转移规律,能从技术运用的立场,展示技术方面的需求。企业同时也要与科研院所、高校一起进行科研攻关,全面掌握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成果,深度了解哪些成果能向产业化发展,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更高的经济利润。[7]经过协同创新后,企业在掌握先进技术成果后,既要申请专利,还要从发展的长远考虑,在国外也要申请专利,占领制高点,科学规避在知识产权方面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高校和相关的科研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积极鼓励具有高水平的原始性创新,全面支持基础性研究、应用型基础性研究,这是着力推进协同创新的力量。在高校、科研机构中能产生诸多科研成果,这就构建了知识产权的空间,并且存在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高校与科研机构所掌握的科研成果,在企业中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呈现出较好的经济效益,这才是完整的创新过程。高校与科研机构,需要从长远发展的视角来考虑,充分利用好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利益分配机制,发挥不同主体的优势,通过协同创新,科学转化技术成果,让各个不同主体在开展协同创新的过程中,能获得益处。
其次,高校、企业与科研机构应构建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协同创新中的科研成果惠及千家万户、相关产业,所以,如果对不同主体的成果分开计算其经济效益,这样就显得不对等,特别是一些公益性的科研成果,虽然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但是其需要经过较长的周期,并且高校与科研机构也不能从中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8]相关部门与企业需要全面认清楚知识创造的多元化路径,全面认清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将科研人员个体贡献和利益分配、资源配置等相衔接。在协同创新中,高校也要全面发挥相关参与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发展初期,因为彼此之间的协同创新有一个磨合期,各方对短期利益较为关注,这时候注意采用物质激励方式,[9]更容易被各方所接受,伴随信任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以及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可以采取入股的方式,创新效益分配模式,让各参与主体能切实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益。[10]
总之,协同创新下做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能全面推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的延伸,推动少数民族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也应看到,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难界定权利主体、难获现代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和存在失传风险的现实困境,所以,协同创新对提升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效能建设,既要协同创新中制约各主体知识产权效能建设的瓶颈,也要在协同创新下要提升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效能,不仅建立针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相关部门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引导效能,最后,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构建协同创新的动力机制与知识共享机制,最终全面提升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工作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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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高校目前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尚不能适应知识产权快速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方面,除少数的重点高校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机构外,大部分高校还没有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从总体上看,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缺乏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当务之急是高校要从制度创新入手尽快制订、完善与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相适应的学校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研究知识产权开发战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创新模式及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
建立科研选题立项审批制度
长期以来,高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善于利用专利信息,专利意识比较淡薄,通常对立项研究课题很少从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高度上来选题。这样必然造成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及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现象,有的甚至还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应从制度创新入手,制订、完善科研选题立项审批制度。教师、科研人员从科研课题的立项研究的开始,就要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为目标,做好专利文献的检索、查新和预测研究,借助专利信息对待立项研究课题的过去和现状进行比较和分析,摸清国内外,前人和他人所做过的探索和进度以及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这样,通过所选课题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分析,决定其是否有进行研究的可能与必要。这种选题立项审批制度的建立。不仅能使教师、科研人员在选题立项初期就对待立项课题的研究思路、难点和解决的途径等做到心中有数,还能站在他人的肩膀上,高起点进行课题研究。课题组或科研人员在确定科研项目后要向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报告审批,科研选题立项审批机构要对科研课题把关,这样就可以避免无意义的低水平重复研究,充分利用已有的智慧成果进行技术创新。这样,既能大大缩短研究时间,又能节约研究经费,还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健全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
科研课题按计划或合同完成研究内容以后,就进入了科技成果的管理范畴。为保护高校合法权益,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应从制度创新入手,制订、完善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应规定课题组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对其研究成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以便主管部门了解掌握成果情况。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同时又有市场需求,或具有潜在的市场应用前景的创新理论或研究成果,应要求和鼓励课题组先申请知识产权,后进行成果鉴定和。
对未申请专利保护的科技成果,制度应规定将其纳入技术秘密的保护范畴,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和科技保密条例进行管理。制度应规定完成职务科研成果后,课题组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及时归档,并制定整理归档的程序和考核办法、责任机构以及违反制度的责任。
完善技术保密审查制度
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的保密法规,按照本单位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由主管校长直接领导下的保密机构,统管全校的保密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保密审查制度。对技术秘密的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机构进行规定,规定科技成果参加国内外展览,或以其他形式公开之前的保密审查制度;确定学校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保密责任。确保做到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并使其保密责任真正落实到科研课题组、研究室和实验室以及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个人身上,全校上下形成一个技术保密的网络。有效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严格科技合作监察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高校参与或独立创办知识密集型高科技企业,已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高校除了要为社会提供教育和研究服务外,还承担着“创造和转移适合于新型工业核心的高新技术”的第三种任务。对高校的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在进行权利转让许可贸易时,或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八股以及与社会各界进行各种科技合作研究开发时,应有制度明确学校的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上述科技活动的监察和管理,了解、掌握从谈判、签约到履行合同的全过程。对于一些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制度还应规定,高校除了安排专业人员,主管领导参与外,科技主管部门要有精通知识产权业务的人员参加。改变目前合作洽谈、签约、履行合同由专业人员一手操作的做法,确保高校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实行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大学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完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随着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而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高校进一步加快了人才分流、成果转化、迈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步伐,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大量涌现,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也越来越多,无形资产的价值、成熟度以及市场前景如何,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将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而重要作用。因此,高校从制度创新入手,制订、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制度确很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清晰、准确地界定和评估,是防止高校无形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科学合理地体现科技成果的价值,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知识产权发生转移时,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科学公正地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确保学校权益不受损失,可以改变目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对知识产权随意作价的现象。同时,还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申请与放弃的审查审批制度,对高校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放弃均应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而使高校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制度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落实知识产权绩效考评制度
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高校对,科技成果奖比较重视,教师、科技人员的晋级、升职乃至津贴主要以论文、奖项为主要依据,而知识产权成果(如专利、软件等)所占比重较小,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而高校内部实行的科研课题与经费分配制度、奖惩考核制度大多着眼于当前,缺少长其目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转让的制度。为了促进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高校应在群体目标考核和教师、科技人员职称的晋升、考核、岗位聘任等方面,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考评制度。将专利列入科研工作考核体系,把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创造的经
济效益与职称晋升挂钩。制订积极的激励政策,对专利申请、授权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对转移成功的技术成果,学校给予发明人报酬等。加大对发明人的激励力度,体现“谁发明,谁受益”的激励原则,区分奖励和报酬的不同目的,确保激励政策既有推动作用又有可操作性。使激励制度成为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的产业化的有效措施。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制度
当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的流动不断加快,而人是技术最有效的活载体,人才流动就可能引起技术的流失。高校作为各类人才的“聚宝盆”,因人才流动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流失,更是触目惊心。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存在将在校完成的科技成果在离校后再申请专利而占为已有;也有将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对外转让技术以及将计算机软件作为非职务作品进行登记甚至出售等现象。人才流动造成技术随人走,成果向外流。造成智力成果流失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但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尽管高校都有科技成果的管理机构,但大多都是按行政权力划分的条块来管理的模式,部门间各行其是,相互脱节。教师、科技人员由人事处管,科研成果由科技处管,本科生、研究生的成果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处管等。高校管人事的不管成果,管成果的不管人事等。这种内部科技管理权力结构上的行政权力模式,造成了管理上的盲区和漏洞,形成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黑洞暗道”。而高校学生参与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分配也成为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渠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