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法治能力 国家治理

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是当前国家治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志在十报告中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执政党第一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纲领,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相关论述是新时期党对领导干部国家治理能力的的基本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升法治能力的新期望,是当前各级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行动指南。它不仅对领导干部的国家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意义重大。

一、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内涵

按照党的十报告的基本精神,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包括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对法治的理念态度,在思想观念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方式是行为准则,在操场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二者为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法治思维就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逻辑分析法律问题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是强调领导干部要具有用法治的要求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

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应该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如果没有法治理念,没有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逻辑的综合思考与分析,是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的。

另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法律事务的处理的思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求我们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有清楚的理解,为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同时还要有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法律精神。只有有了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具体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确定它们是否与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一致,进而才能决定是否应将之作为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依据。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需要社会各方面均衡发展,共同进步,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提高。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最有力的保障,必然要求领导干部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它要求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主动地、积极地学习法律知识,自觉、认真地遵守和实施法律,成为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实践法律、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范文第2篇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必要性

1、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类社会内部本身无法生产与创造出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和能量,这些物质和能量必须来自于人类社会的外部&&即自然环境。没有为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提供必需的物质与能量的自然环境,就没有人类社会。

2、我国现阶段面临严峻的环境问题"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的社会的和谐发展,长期以来,大规模盲目利用生态资源,使我国的生态资源质量下降,涝、旱、沙三大灾害成为威胁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

本文来源:文秘站  3、生态安全问题当代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我国面临不小的国际压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由于其温室气体排放量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而急剧升高,很快会成为全球气候变暖的众矢之的。我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可避免的面临巨大压力。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条件

1、尊重与遵循自然规律"在承认环境容量的有限性的前提条件下发展经济。环境问题的实质就是人类社会的活动超出了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后使生态系统的脆弱的动态平衡已经处于显著失衡状态中。因此,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必须尊重与遵循自然规律,承认环境容量的有限性。

2、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的议题后,、当代人的发展不能影响后代人的发展"成为发展所遵循的基本模式。

3、发展环境科技、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存问题,必须发展提高环境科技水平,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改变在低下的科技水平条件下生产产生废物的观念。

4、注重公平、实行环境法治、通过实行环境法治来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实对环境受害者的保护。

5、培养环境文化、确立合理的环境伦理观、"徒法不足以自行",环境法治的实现依赖于培养环境保护的文化意识,在全社会确立合理的环境伦理观。

三、科学发展观是满足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科学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条件完全一致、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尊重与遵循自然规律、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环境科技、实行环境法治、确立合理的环境伦理观。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乡村社会;法律选择;不知法;知法

一、是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还是乡村社会选择法律

(一)乡村规范与国家法的矛盾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一时间,原本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构造中来。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的乡村规范体系“曝光”于国家法治建设面前,面对这一看似与国家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的东西,究竟怎样协调平衡成为现阶段不断讨论的话题。什么是乡村规范,有的学者称为“民间法”、有的学者称为“习惯法”、还有的学者称为“软法”等。无论称其为何,基本上在传统性、民间性、内部性等方面达成一致。①目前,就乡村规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观点认为:“乡村规范属于非国家法,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国家法要吸收一部分乡村规范;而乡村规范也要向国家法靠拢,逐渐将部分乡村规范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持这种观点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认乡村规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之后要上升到国家法。因为既然作为国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普遍指导意义,然而乡村规范只在一定地域内部人们基于身份关系或者血亲关系而形成的长时期的、延续的约束本地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则。自然这与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有部分观点认为:“乡村规范与国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实施国家法废除乡村规范,要在乡村社会中依照国家法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此,这种观点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中心主义的表达。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范约束,倘若社会只能依赖于法律,可想社会将会凝固,陷入一片拘谨当中,整个社会的发展会受制于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当中,这样的社会会发展?那历史是如何进步的?因此,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社会变迁发展的连续性,忽视了历史的进步性,陷入法律万能论当中。基于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认为:乡村规范首先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既然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具备传统性、延续性的特点。而且这种文化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变[1]。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

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等问题。笔者认为: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适当改变(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二)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2]。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一)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二)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三)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结果。

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还是另有原因?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这样的程式化的推导只是表面上符合逻辑,但缺乏理论支撑,不能让人信服。当然很多时候也不排除一些基层地方(特别是偏远山区)可能确实不知法,但这样的面积毕竟很小,不能肆意扩大。就一些案件而言,根本不是不知法这样简单的原因所致的。当违法者与受害人面对可能要受到国家发的制裁时,就会选择作出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3],选择乡村规范更有利于恢复打破的社会关系,更有利于恢复以往的熟人社会。通常这样的选择被看作是不理性的、越轨的,但是其实是处于他们的理性选择。不是他们不知法,更多的是一个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因为他们知法才会去平衡去选择,倘若真的不知法,还会去权衡吗?去选择吗?这时是没有退路的,唯一的选择就是国家法。因此,针对目前出现的这样观点,认为乡村社会不知法是缺乏依据的。

在社会的发展中,社会治理方式不同也是正常的,毕竟社会是一个文化表达载体,不同的地域所表现的文化不同。知不知法只是人的一种主观认识,而文化的存在是客观的,如果过分追求社会对国家法的认知,无疑是要通过主观的改变去改变客观存在,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建设不仅要把目光放在国家法的健全与完善,还需要考虑现实的广大乡村社会内部实际情况,正确看待乡村规范、正确处理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关系、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的文化底蕴。(作者单位:1.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注释:

① 谢晖教授称之为为“民间法”,高其才教授称之为为“习惯法”,罗豪才教授称之为为“软法”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法辨[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范文第4篇

( 一) 乡村规范与国家法的矛盾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一时间,原本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构造中来。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的乡村规范体系曝光于国家法治建设面前,面对这一看似与国家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的东西,究竟怎样协调平衡成为现阶段不断讨论的话题。什么是乡村规范,有的学者称为民间法、有的学者称为习惯法、还有的学者称为软法等。无论称其为何,基本上在传统性、民间性、内部性等方面达成一致。目前,就乡村规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观点认为: 乡村规范属于非国家法,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国家法要吸收一部分乡村规范;而乡村规范也要向国家法靠拢,逐渐将部分乡村规范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持这种观点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认乡村规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之后要上升到国家法。因为既然作为国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普遍指导意义,然而乡村规范只在一定地域内部人们基于身份关系或者血亲关系而形成的长时期的、延续的约束本地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则。自然这与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有部分观点认为: 乡村规范与国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实施国家法废除乡村规范,要在乡村社会中依照国家法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此,这种观点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中心主义的表达。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范约束,倘若社会只能依赖于法律,可想社会将会凝固,陷入一片拘谨当中,整个社会的发展会受制于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当中,这样的社会会发展? 那历史是如何进步的? 因此,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社会变迁发展的连续性,忽视了历史的进步性,陷入法律万能论当中。基于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认为: 乡村规范首先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既然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具备传统性、延续性的特点。而且这种文化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变。

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等问题。笔者认为: 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适当改变( 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 。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 二) 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

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

( 一) 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

( 二) 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

( 三) 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结果。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 还是另有原因?

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xx 乡村地区发生了xx 案件

xx 地区法治建设不健全又

xx 地区法治不健全

xx 地区人们的不知法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范文第5篇

1、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2、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

4、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

5、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要求

1、执法思想进一步端正;

2、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3、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4、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

6、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四、怎样才能保证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1、要把提高认识放在首位,切实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2、要坚持领导带头,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3、要紧密联系实际,切实解决认识上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4、要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5、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化。

五、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2、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首先维护宪法的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即执法和司法权威。

3、严格依法办事: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必须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六、执法为民理念的现实意义:解决了政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基本问题,确保了政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七、如何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

严格执法、求真务实;立足本职、当好公仆;端正态度、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清正廉洁。

八、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意义: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方向;

3、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强烈要求。

九、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1、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解决合理合法问题;

2、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解决平等对待问题;

3、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解决及时高效问题;

4、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解决程序公正问题。

十、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采取的有效措施:

坚持秉公执法,坚持高效执法,坚持规范执法,坚持廉洁执法。

十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的重要意义:

1、确定了法治实践和政法公正的方向;

2、要求政法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有大局和战略思维能力;

3、成为检验法治实践和政法工作成效的客观标准。

十二、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1、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解决把握方向的政治问题;

2、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解决维护大局的环境问题;

3、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解决改革创新的认识问题;

4、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解决政法队伍的建设问题。

十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必须采取的有效措施:

1、确立大局意识:打牢思想基础、理想信念,澄清模糊认识。

2、摆正自身位置: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党全国的整体利益。

3、正确履行职责:努力创新提高工作质量,真抓实干体现工作效果。

十四、树立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意义:

1、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2、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

十五、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1、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解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问题;

2、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解决坚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内在统一问题;

3、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解决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内在统一问题;

4、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解决对党委政法委工作职能的认可问题。

十六、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采取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