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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是人口转变的必然过程。统计显示,预计到2035年,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91亿,约占总人口的20.13%。此外,我国老年人口中的高龄化趋势也越来越显著。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达231339人,占总人口的1.36%。因而,发展适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养老方式迫在眉睫,居家养老由于其独到的优势正逐渐成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养老新模式。
一、居家养老概述
社区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一方面,将养老的场所转移到家庭,符合中国传统的养老观念。另一方面,缓解了成年子女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照顾老年人的压力与负担。同时,也弥补了机构养老费用昂贵的现实不足。总的来说,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以养老制度为保障”的新型的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养老模式,也是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化养老模式。
2002年9月,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公园街道,在全国首先创办了“居家养老院”。2003年上海市初步形成了居家养老的社会化工作网络。目前,以大连“货币化”养老、上海“项目化、集约化”路径、南京“民间组织为载体”的模式为代表的多种居家养老模式在各地探索实践中形成。不可否认,这些具体类型之间存在差别,但它们的基础都是在家中养老,都依托于社区提供的福利服务。
二、苏州城市社区居家养老体系
近年来,苏州市养老事业的推进坚持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理念,并将其作为社会事业的重点项目。因此,笔者以苏州市平江区娄门街道为研究个案对苏州城市社区居家养老体系予以简要介绍。
(一)娄门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娄门街道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10195名,占辖区人口总数的20%以上,远远超过区、市的平均水平。现实的养老需求使得居家养老工作成为该街道的首要工作之一。娄门街道通过开展温馨家庭活动,倡导社区志愿者为老服务等多种形式,秉持把社会化居家养老和规范化的社区服务结合起来的理念,积极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娄门街道温馨关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于2006年8月成立,主要职责是为辖区内老人提供个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即“八助”服务(助养、助学、助乐、助医、助为、助餐、助伴、助法)。具体包括为老人提供生活护理、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权益保护等服务项目,并可根据老年人需求,适时调整或增加特殊服务项目。目前,娄门街道9个社区居委会都设有温馨关爱居家养老服务站,并拥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兼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队伍。街道提供整合社区养老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逐步走出一条市场化运作与低偿、无偿相结合的关爱之路。
(二)居家养老体系内部机制及初步运行成效
1、服务提供的社会化机制
娄门街道改变单纯由街道、社区创办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的思路,引入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服务和管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走社会化、产业化之路。整合辖区内家政服务、卫生医疗、便民服务等多种服务资源,构建社区“十分钟服务圈”,服务内容涉及社区医疗、法律援助、娱乐休闲、电脑上网、图书阅览、家电维修、照相、理发等数十项。通过单列为老服务项目,签订合作协议,采取无偿、低偿相结合的形式,细化落实优惠减免措施,严格管理办法,充分利用辖区内社会化服务资源使老年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各项优质服务,开展老有所养(医)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老人通过低于市场的价格在相关婚姻中介、法律援助组织获得情感慰藉和维权服务,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当前为老服务的不足。为老服务的社会化参与,一方面使辖区内老年服务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以满足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需求;另一方面也使社会中介组织扩大了服务对象,提高了知名度,形成互促互进的良性局面。
2、服务项目动态化机制
娄门街道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辐射,9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抓手,在“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循序渐进,突出特色,不断丰富服务项目形式和内涵,将社区的养老服务发展成为一系列可以纵横延伸的动态化的项目集,即根据老人不同需求,结合社区实际条件,不断扩展服务项目种类,对于优势项目追求做精做长,形成品牌特色。
树立“安康养老”理念。娄门街道的新湘苑社区利用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大力发展老年人群众性文体活动,广泛吸纳社区内老年人参与,成立了老年拳操队、腰鼓队、健身队、时装队;娄江社区利用毗邻老年大学的地理优势,借助老年大学开办的声乐班、交谊舞、舞蹈等培训班,成立了老年艺术团、合唱队、舞蹈队及晨练队。老年人活动采取社区引导,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定期活动的方式,极大地丰富了老年人的生活,实现了社区老年活动的经常化。
创新服务载体。把信息化手段融入养老服务中,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完善养老服务功能。居家养老管理人员巧用电话快捷键拨号功能,在部分享受政府补贴居家养老家庭、空巢老人家庭试点“爱心一键通”为老紧急救援热线。管理人员将服务对象家庭电话的快捷键与工作人员手机进行绑定,二十四小时为空巢独居老人提供紧急援救。该热线与街道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邻里联络站等组成一个养老服务网,发挥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作用,努力构建全方位、全天候、立体式养老服务体系。
3、服务专业化机制
街道以解决好老年人日常生活为突破口,通过充分整合服务资源,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各种适应老年人需求的、形式多样的日间照料服务,探索社区环境下专业到位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组建养老服务员队伍。加强社会化居家养老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街道设立专职人员,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上岗服务人员全数经过家政服务培训,并具有一定康复护理知识,服务基本能满足老人多方面的需求。
规范居家养老管理工作。在规范管理上做到了三个统一,即:统一标识,服务人员统一制服,制作了带有居家养老标识的服务卡和工作证,实行带证上岗;统一标准,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老人统一标准资格评估,服务人员服务统一标准;统一建档,享受服务的居家老人统一建立个人档案,统一服务人员工作档案,日常考核、服务记录等基础资料的建档存档。“工作记录表”设置服务质量评分栏,受服务老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监督、指导,对服务项目进行评分,以确定服务人员工作质量等级,保证居家养老工作质量。
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发动共青团、学校等单位,在街道统一协调下,组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采取结对子或多帮一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志愿者上门为居家养老的老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营造为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三、苏州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可能面临的挑战
苏州市各社区推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进度不同,各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和服务方式也各异,因此,现阶段面临的问题也有各自的特征。我们此次调研的娄门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加之该街道老龄化程度偏高,其社区居家养老的任务和问题较之苏州市其他社区可能较多,但也正可以反映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深入推进进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基础性和方向性事项的演变,促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接下来的完善过程中抓住关键,紧扣核心,推动苏州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优化改进和成熟升级。目前主要显现出的问题有: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必要的舆论氛围,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养老的积极性不够,参与率不高,致使社会化居家养老大多处于自发的、无序的发展状态。
二是养老社会化程度不够,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投入不足。应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筹资渠道,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业。
三是社会化居家养老工作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目前虽然建立了条抓块管的管理体系,成立了各部门参与的老龄工作领导机构,但发展社区老龄服务仍是民政条线热,很难形成合力。
四是专业人才缺乏。目前,社会化居家养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很难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社会养老需求,影响了服务项目和内容的扩展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
苏州由于居家养老起步较早,发展速度和水平已经达到一定高度,但仍有不少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如尚未实现居站分离,社区行政职能过多等基础性问题,亦有不少社区提供的服务主要还集中在生理、安全的层面,而老人的精神慰藉、医疗康复保健服务较为缺乏等等。
四、开展和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与建议
(一)充分认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虽然养老服务工作被提上日程已有一段时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其重视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老龄问题不突出的地区。要把社区居家养老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来抓。只有维护好老年群体的利益,使他们身心健康,才能真正减轻现代年轻人的负担,才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扩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保障功能
现阶段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主要关注物质生活的帮困需求,事实上,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更趋向于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服务,因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注重物质保障和精神慰藉双管齐下,努力提供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和特色化的服务。在扩大服务范围的同时也要大力发展福利性的硬件设施,以改善居住生活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三)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架构,加强制度建设及评估机制
随着国家大部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各部门要转变观念,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不仅仅只是民政部门的工作,它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在操作层面上,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对居家养老服务和老年群体的管理负有直接的责任和义务。社区必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章制度,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同时通过采取服务监督员定期走访服务对象开展评估工作,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良性发展。
(四)广泛开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来源,加强监督机制
基层财政的投入对于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落实是远远不够的,不仅要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整体的财政预算制度,还应鼓励各企事业单位、个人广泛关注养老事业,共同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长远运行提供充足的资金援助。另一方面,必须加大社区居家养老资金的透明度,坚持“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只有对养老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路径清晰,才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养老服务各项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收益的最大化。
(五)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规模,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缺口是影响服务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可以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继续鼓励下岗职工及部分农民工加入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这样既解决了他们的收入就业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稳定和凝聚。
同时社区大学生村官的配备也为居家养老注入新鲜血液。此外,岗前培训、岗位培训、与高校联建实践基地等也为建立一支道德水平高、服务意识强、专业素质优的服务者队伍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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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龄老年人;生命质量评价;总体健康状况自评
【中图分类号】R1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3-0449-02
1947 年世界卫生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为: “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病痛, 而且还包括身体、心理和社会方面的完好状态[1] ”。1990 年WHO提出了“健康老龄化”,1993 年第15 届国际老年学会提出了“科学为健康老龄化服务”[2]的人口老龄化应对目标。国内外对老年人生命质量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本研究以SF-36量表为测量工具,在山东省选择70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生命质量状况的调查,以了解其生命质量的总体状况及影响因素,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健康老龄化的制度安排提供参考。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山东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70岁及以上老年人。采用分层方法把山东省的老年人划分为沿海、中部、西部3种地区类型,每个类型随机抽取3个地级市,在被抽取的地级市中以市(县)为单位进行随机抽样。
1.2 调查方法 调查问卷包括一般情况表(养老方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过去从事的职业、目前的收入来源、生活状况等)和健康状况调查问卷(SF-36),分为居家养老卷与机构养老卷,调查者是通过专门培训的研究生及本科生采用统一导语入户对老年人进行调查,能独立填写问卷的由其独立填写,对于没有阅读能力或不能填写问卷的老年人,由调查人员朗读问卷内容,请其作答,由调查人员代为填写问卷。共发放问卷590份,回收有效问卷558份,回收率94.6%。
1.3 统计学方法 应用Epidata3.1数据库双机录入,SPSS16.0软件包进行数据处理,对一般人口学特征等进行统计描述;单因素分析应用?2检验,多因素分析应用有序分类变量的Logistic回归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人口社会学特征的描述分析
居家养老老人324人,机构养老老人234人,共558人,其中男288人(51.6%),女270人(48.4%)。年龄70~79岁393人(70.4%),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165人(29.6%)。婚姻状况:有配偶234人(41.9%),丧偶306人(54.8%),离异4人(0.8%),未婚14人(2.5%)。文化程度:未受过教育269人(48.2%),小学174人(31.2),初中48人(8.6%),高中、中专及技校36人(6.5%),大专及以上31人(5.5%)。居家养老老人和机构养老老人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分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过去从事的职业、婚姻状况、生活状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总体健康状况自评及相关因素差异性分析
本研究将老年人的总体健康状况分为5个等级,分别是“1=差、2=一般、3=好、4=很好、5=非常好”。总体健康状况自评的居家养老老人与机构养老老人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性别”在老年人总体健康状况之间的差异性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以认为老年人总体健康状况在性别分布上无差异。“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与老年人总体健康状况之间的差异性有统计学意义(P
2.3总体健康状况自评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结果及分析
单因素分析仅对总体健康状况自评的差异性进行检验,而没有对影响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因此需要进一步做多因素分析。以总体健康状况自评为因变量,运用SPSS16.0统计软件中的有序分类变量回归方法进行分析,纳入模型中的自变量有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目前婚姻状况、职业、养老方式以及生活状况7个自变量。模型检验及回归结果如下。
2.3.1 模型检验
表2为对模型中是否所有自变量偏回归系数全为0进行似然比检验,结果P
2.3.2 方程中的有效变量及参数检验
在纳入模型的7个变量中有年龄、养老方式及生活状况3个自变量对总体健康状况自评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3.1 年龄与总体健康状况评价的程度呈负相关关系。“年龄”因素在老年人对生命质量总体满意度评价的回归分析中具有统计学意义。可以认为老人的年龄越大,对生命质量的总体满意度越低,本结论与景睿、刘晓东等[3]的研究结果一致。原因在于,年龄越高,身体机能越低,日常活动能力下降。同时对死亡的恐惧加大,故自我健康的评价较低。可见,年龄是健康状况的风险因素,不仅表现在日常活动能力,而且投射出心理状况的变化。
3.2 经济条件对总体健康状况评价具有积极作用。“生活状况与当地一般家庭的比较”对70岁及以上老人总体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中,生活状况“很富裕”“比较富裕”“一般”的老年人,对生命质量的总体满意度更高。原因可能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活状况水平高,老年人就可能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和余地,不为经济所累,过自己想要的生活,生活比较自由[4]。二是生活状况较好的老年人有更好的条件享受医疗保健,更多地参加社交活动,在心理上能够获得更多的满足感,因此对生命质量的总体满意度会较高。
3.3 居家养老老人的健康自评好于机构养老老人。 “养老方式” 因素在老人对生命质量总体满意度评价的的回归分析中,居家养老模式下的老人对自我生命质量评价的总体满意度高于机构养老老人。首先,老年人观念相对保守,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弱。居家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在这种环境中老年人往往具有更高的归宿感。其次,老年人年龄大,易产生孤独感与陌生感。居家养老模式能使老年人更容易获得子女以及邻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从而减少孤独感与陌生感[5],因此对生命质量的总体满意度高。
3.4 受教育程度与总体健康状况自评之间的差异性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在描述性分析的差异性检验中,受教育程度在总体健康状况自评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老年人对生命质量的总体满意度高于教育程度较低的老年人。然而在“受教育程度”对总体满意度自评的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显示无统计学意义(见表3),可能的原因在于混杂因素的影响,此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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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973.03-)硕士研究生,潍坊医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老年社会学
【关键词】智慧健康养老;养老服务;互联网科技;人工智能技术
随着社会飞速发展,经济水平显著提高,医疗技术进步迅猛,人口寿命得以不断延长,老年人口比例逐年上升,据统计,2020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和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18.1%和12.6%,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高达4000余万人,且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将进一步加深。目前,我国的养老还是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家庭中医疗器械缺乏,家庭成员的医疗保健知识相对不足,老年人定期体检意识薄弱,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识不到位,可能导致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量继续上升,加重社会养老负担,而我国家庭小型化、无子化倾向明显,子女由于工作等原因,照顾老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造成家庭养老支持功能弱化,加之老年人独居趋势增快,代际空间距离持续扩大,子女照护老年人的难度日趋增大,给社会养老事业带来极大的挑战[1]。
一、智慧健康养老概述
智慧健康养老是一种运用新型高科技信息化产品,依托于养老服务和健康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高效能的衔接和改善消费者、家庭、社区(街道)、养老机构(中心)与健康养老资源等多方面要素,尽可能地去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目前,我国智慧健康养老行业的发展主要体现为智能健康养老服务产品的供给日新月异,供给量日益增加;养老服务和健康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发展势头迅猛,系统功能不断丰富;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商业化模式和高效能的行业体系逐步完善,行业规范性得以增强;网络建设和人工智能化水平逐年进步,为智慧健康养老的后续发展奠定一定基础[2]。当前,我国智慧健康养老的形式集中体现在社区(街道)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养老和虚拟养老,服务形式基本体现为“系统(平台)+服务+老人+终端”。其中,社区居家养老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搭建管理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帮助服务,开办老年餐厅、适老化娱乐活动室等场所,提高老年人生活乐趣,家庭配置居家医疗设备和远程智能监护系统,老年人使用智能监护床、智能穿戴设备等智能产品,实现健康管理的需要。机构养老模式下,机构配置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系统,老年人随身携带定位芯片,机构工作人员借助信息系统对老年人进行实时监测,掌握和监控老年人信息动态。医养结合养老则是将医学治疗、日常护理、功能康复和健康养老有机地融为一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健康养老服务,具体表现在利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通过传统医学治疗实现医疗康复、专业照护、医养结合功能,通过签约家庭医生实现居家检查、治疗的需求,应用移动终端实现居家巡视、远程诊疗的愿望。虚拟养老模式下,政府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老年人通过手机、智能机器人等服务终端提出服务需求,平台依据老年人的需求安排专业人员提供服务,能够减少老年人不必要的外出,降低老年人时间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该模式受时空限制较小,服务范围广泛,更能够满足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3]。
二、智慧健康养老现存问题
近些年来,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高科技技术发展飞速,为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虽然这些技术的进步拓展了养老领域的新模式、新业态,有效减少了养老服务人力投入,养老服务费用大幅下降,极大地提高了养老服务水平,满足了部分老人家庭养老的夙愿,但面对庞大和特殊的老年群体,当下我国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仍存在不足。
(一)关键核心技术相对落后。智慧健康养老的发展有赖于科技进步,可穿戴设备、智能监测设备、智能机器人、远程管理系统等科技产品是智慧健康养老中必要的照护设施设备,有效解决传统养老中的人员不足、监护困难的问题,使得智慧健康养老发展势头良好,然而,智慧设备的设计、研发与信息通信技术、高精度传感技术息息相关,芯片技术、高精度传感技术等技术的掌握是智慧健康养老事业持续发展的关键,而我国芯片技术等核心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远落后于国外相关企业,对智慧健康养老高端化发展的制约作用较大[4]。
(二)行业数据资源共享受阻。受个人阅历、文化习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社会各界对智慧健康养老的认知仍处于初浅阶段,理解也存在明显差异,大部分人尚未认识到智慧养老的本质意义。在信息化时代,数据至关重要,也是智慧健康养老产业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然而当下智慧健康养老由于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服务平台的数量虽逐渐增多,但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导致数据孤岛化严重,尤其在人口、医疗、社会服务等领域的信息缺乏有效共享和认证对接,导致大量信息资源及数据整合难度大,全面智能化实现的动力不足[5]。
(三)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不足。养老是一项伟大的民生事业,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外溢效益和拉动作用也较为显著,在成长初期,仅依靠市场机制运作,忽视技术认证和产业监测等必要内容,难以实现快速高效发展,迫切需要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撑。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相关技术企业、养老机构都在进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但对知识产权、检查检测认证、科研成果技术转化、体质指标评估服务、养老产业监测等智慧健康养老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不足,因此,对智慧健康养老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有限[6]。
(四)政府与市场作用模糊。在当前“9073”的养老格局下,养老服务总体上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但在智慧健康养老体系建设上仍存在诸多不足,整体上表现为市级政府部门对智慧健康养老的建设发展统筹规划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区县级政府部门对养老服务进行指导的定位不清,缺少推进的有力抓手,社区(街道)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和养老驿站功能交错,提供的养老服务相对混乱,服务体系不健全,难以为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7]。
(五)智慧健康养老普及率较低。智慧健康养老相关技术虽然逐渐发展和改进,但实用技术与核心技术仍相对较弱,与广阔的市场需求相比,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在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作用也不够突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同质化、低端化等问题严重,制约产品的广泛应用,同时,一些养老产品为提高产品的功能,信息技术使用较多,操作繁琐,产品的适老性和操作友好性不足,导致使用的便捷性、实用性、经济性降低,老年人及其子女购买意愿减退,产品普及率较低[8]。
三、智慧健康养老发展对策建议
(一)积极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针对核心技术相对落后的问题,可以在前期智慧健康养老企业、街道、社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核心技术的教育支持和科研经费投入,逐步优化和完善智慧健康养老必要的核心技术,考虑以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中心,将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征、兴趣爱好和日常生活习惯相结合,突破高精度传感器、5G通信、智能可穿戴芯片、智能交互等关键技术,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品软件和硬件的研发,并积极布局机械外骨骼、基因工程技术、养老机器人等前沿技术,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和技术的应用,切实为养老产业的发展而服务。
(二)加强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为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应立足实际,以养老需求为出发点,构建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的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体系,渐渐达成政府间各部门、各结构相互合作、相互交流、相互协同,共同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合作。例如在养老服务方面,由工信部、民政部联合促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在机构、家庭、社区中主动、高效、可持续的应用;在医疗康健方面,由工信部、卫健委联合制定产品标准和市场准入标准,优化服务机制。
(三)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撑,应加强政府的领导作用,建设成功能多样、标准一致、上下联通的智慧健康养老公共服务平台,借助平台,集聚产学研医等综合资源,提高养老服务提供者与老年人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并提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智慧养老产品检测认证等服务,设计和实现多门类、分层次、跨地区、全方位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同时,建议平台整合养老政策、资本运作、共享共性智慧技术、专业人员等多方面的资源,共享老年教育资源、智慧养老产品以及养老通用服务,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协同与创新发展。
(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在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政府应通过顶层设计,对智慧健康养老的发展做出统筹、规划与指导,推动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工程的大力发展,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出台智慧健康养老发展的延展性政策和制度,引导智慧健康养老的发展趋势,加强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标准的完善,建设功能多样、标准一致、上下联通的智慧健康养老公共服务平台、纳入远程看护、网络健康咨询、心理慰藉、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中心等系统,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将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有机衔接,提前布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五)提高智慧健康养老普及率。提高智慧产品普及和服务市场占有,需要从老年人的需求出发,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结构及时升级迭代相关产品和服务,结合5G技术、人工智能服务技术、物联网技术等现代化高科技信息技术,设计和开发可穿戴、便携性好、灵敏性高、智能交互、容易使用的高科技产品。结合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将科技的精度和人文的温度有机结合,研发人性化、个性化的智慧助老、智慧用老、智慧孝老产品,生产养老机构和老年人认为有用、好用、爱用、用得起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同时,积极宣传智慧健康养老理念,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针对老年人熟练使用智能终端相对困难的问题,考虑通过线下实体店、无介入传感器等方式,消除数字鸿沟,让老年人更便捷地链接智慧健康养老平台和服务。智慧健康养老的诞生和发展开拓了养老服务的范畴,提升了养老服务的深度,拓宽了养老服务的广度,为整个养老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将先进的5G、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养老领域,建立综合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统一养老产品、系统的技术标准和信息参数,让养老智能化、规范化,有效突破传统养老难题;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建立线上线下服务模式,拓展服务范畴和内容,让养老便捷化、人性化,让智慧健康养老深入人心,让每个老人都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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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管理;社区养老;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1-0042-02
一、社区养老概述
(一)社区和社区养老的概念阐释
“社区”最早出现在德国社会学者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1887)一书中。20世纪初,“社区”一词传入我国。《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说明,“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我国,研究城市社区服务中的“社区”多指基层法定社区,主要表现为区、街道、居委会三个层次的辖区共同体。
社区养老的概念最早于2000年提出。我国所谓的社区养老就是以城镇社区为载体,以社区基层组织为主导,动员社区资源、发掘社区潜力,运用人际关系网络资源开展为老服务,使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接受服务,在继续得到家庭照顾的同时,由社区来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支持,使老年人能按照个人的议员,在社区内接受养老照顾。(张文范:《社区老杨社会化服务的战略意义》,《城市管理》,2004年第6期)。
(二)社区养老的优势
在未来很长时间内,解决中国养老的主要模式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养老制度为保障的综合性养老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它服务的针对性很强,既能满足不同阶层老人传统的“恋家”心理需求,充分发挥居家的养老作用,同时又能减轻家庭成员的压力,还能体现社会保障福利与社区养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有助于建设关怀型的社区,从而显示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综合优势。
二、我国社区养老的困境
随着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改革,社区养老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出现一系列新的困境。下面就几个主要方面作简要地分析。
(一)资源匮乏的困境
首先是缺乏资金支持。任何社会保障的项目都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和社会集体统筹。由于长期的资金缺口,我国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相对落后,表现在服务设施更新慢、养老服务不周全等。
其次是缺乏专业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社区服务行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效益都不高,很难对从业人员产生吸引力。目前在社区里的管理层是原街道或居委会的领导,在养老服务方面的管理经验有欠缺;在社区一线工作的往往都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临时志愿者、下岗职工和居委会大妈等。
除此之外,社区养老资源的设施不到位,配置不合理。新建商品房社区为迎合购房者的年龄偏好,硬件设施大多都建造适合年轻群体消费的项目,仅有小部分能留出建设老年人娱乐活动的场地,严重忽视老年人的需求。
(二)参与社区养老的意识淡薄
我国传统观念的养老形式是依赖单位和子女,一般没有社区的概念。社区养老是政府给予老人的社会福利项目,但实际调查中发现社区民众对之陌生,许多老人并不知设立在社区的服务机构是什么性质,因此,消费意愿和消费预期都不乐观。
(三)政策法制保障不健全
由于社区养老仍处在起步阶段,我国关于社区养老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很多社区养老的任务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或由社区自行开展,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以及法律制度的保障,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导致各地在具体工作中普遍感到难以施展。
三、中国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思路
我国社区养老的特色是在保障社区服务的同时,更要强调政府的职能,充分保障社区养老——这一公共服务的落实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应由政府推动并为社区营造一个提供和运用养老资源的优越的外部环境。
其一,政府应加大对社区养老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以财政补贴为基础,以资金募集为扶助,以优惠收费为补充。
其二,政府要加强针对社区养老的立法工作。政府要及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不仅要建立与老人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要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对此,各地政府应根据中央政策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社区养老制度健康有序地进行。
其三,政府要适度地监督和管理社区养老机构和团体。首先,建立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机制,提高养老机构的人力资源水平。其次,还可在相关大专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专业,培养高级管理人才和服务人才,为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此外,适当提高服务人才的工资待遇,以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其四,政府应强制要求新建社区的开发商建设适宜规模的养老设施。为缓解社区服务严重向中青年人群倾斜的不合理局面,政府需制定针对社区建设的政策规范,强制规定新建设社区中一定比例的养老活动设施区域,并采用资金扶持和补贴,定期改善既成的养老设施。
除此之外,每个社区要培育社区居民参与意识的公民观念。只有居民直接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实践中,才能培育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新型的养老意识,也才能有效地发挥社区养老资源的利用。首先,通过社区宣传和教育,使居民对社区的公共事务有所了解,进而产生主动参与的意识和行为。其次,提高社区的自治管理,通过强化居民的社区公民意识,使居民的社区意识和参与意愿都在自治过程中得到加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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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齐海丽.社会资本视野下的城市社区养老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8.
[3] 吕珊.关于我国社区养老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23):87-88.
家庭在儒家文化中的价值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的基本单位。从这个意义上说,东西方社会都以家庭为基础。家庭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承担十分重要的使命,具有诸如性关系控制、养育儿童、赡养老人、经济合作,以及休闲与娱乐等功能。然而,在儒家文化看来,家庭不仅是具有这些工具主义价值的所谓社会的细胞,而且是具有内在价值的生命共同体。这就是笔者为什么把中国人的美好生活观念界定为以家庭为“取向”,而不仅仅是以家庭为“基础”的缘故:家庭具有其内在的终极价值,这是儒家文化的特质。
个人主义伦理观念认为,只有个人价值――诸如个人的独立、平等、享乐,才是内在价值;而家庭价值只是工具价值,终究从属和服务于个人价值,不具有任何内在意义。但儒家文化所推崇的家庭主义伦理观念则认为,家庭乃是人类生活主要的、永恒的共同体(在这种意义上,教会不是,国家也不是),具有不能还原为个人价值的内在价值,包括整个家庭的德性、完整、延续、繁荣等等,它们并不只是从属于或服务于个人价值的工具。尽管儒家文化并不否定诸如个人的独立、平等、享乐这些个人价值,但更为强调美德――诸如仁、义、礼、智、信、孝、和等等,作为个人价值的重要性。换句话说,儒家文化认为这些美德比个人的独立、平等、享乐更为基本。在理想的社会中,这些个人美德不会同家庭的德性、完整、延续、繁荣发生冲突。确切地说,这些美德(作为个人的内在价值)同家庭的德性、完整、延续、繁荣(作为家庭的内在价值)乃是相互界说、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中国社会中,家庭是一个共同决策的生命共同体。家庭成员的教育、专业、婚姻、医疗等人生最重要的决策,都是由全家人共同作出的。在这类决策中,个人是家庭的一分子,并不具有对于“个人事务”的绝对的决定权。由于家庭价值的重要性,这些所谓“个人事务”势必成为重要的家庭事务。在个人主义的美好社会观中,个人乃是关于自己的美好生活的最终决策权威,任何别人的意见都只具有参考价值,因为个人具有作出这种决定的绝对权利;但在家庭主义的美好社会观中,个人及其家人才是关于自己的美好生活的最终决策权威。因为家人自然地、正当地参与这种决策,个人并不具有作出这种决定的绝对权利。的确,在儒家文化中,个人总是家庭中的个人,而家庭中的“个人”根本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个人”――诸如国家的“公民”或一个团体的“成员”。前者是天道的安排,不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而后者则在本质上可以从契约的角度来理解。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可相互替代的、有机的“天伦”。
中国人的美好社会观念如何看待诸如个人的自由、独立、平等、享乐这些个人价值呢?儒家文化既不强调也不否认这些个人价值。关键是,儒家文化对这些价值的看法往往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的看法。例如,如上所述,在生活决策方面,自由主义强调自我决定,儒家文化强调人际和谐。事实上,人际和谐同个人自由并不冲突,而是个人自由的一部分。换句话说,自我决定与人际和谐反映了个人自由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前者注重个人不受别人影响和支配的个体性、独立性和自发性,而后者注重个人与相关的他人(特别是家人)之间的协调性、相容性和相互依存性。在个人的平等方面,儒家文化接受一种平等的“认可尊重”(recognition respect)――“天地之性人为贵”,每个人都值得尊重;但在“评价尊重”(appraisal respect)方面,儒家文化倡导不平等的“亲亲”、“贤贤”――爱自己的家人要胜过爱其他的人,尊重有德的人要胜过尊重普通的人,即儒家的“仁者爱人”、“差等之爱”原则是也。在个人享乐方面,儒家文化一般来说抱宽容态度,但不接受自由主义的个人决定、政府中立的主张:儒家文化认为,那些同美德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家庭价值的言行,应当受到政府的限制和惩处。最后,在个人权利方面,儒家文化接受权利概念作为一个后备机制(fall-back apparatus)的合理性,但权利的内容应当建立在美德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全盘接受自由主义所坚称的所谓人人生而有之的种种权利。
综合说来,中国人的美好社会观念包含一个伟大的理想,那就是儒家经典《大学》所讲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理想更为具体地反映在著名的“大同”思想中。(《礼记•礼运》)必须注意的是,大同理想绝不是废除家庭、共产共妻的理想,因为“男有分,女有归”已经明确肯定了家庭的永恒价值。其次,大同理想并没有倡导不同于儒家的“仁者爱人”、“差等之爱”的平等主义或平均主义原则。“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是说人不能只爱自己的家人,还要爱其他人,但并不是说爱其他人同爱自己的家人一样。再者,大同理想也没有提倡完全的公有财产制度。“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这里说的“不必”不是“必然不”,充其量不过是反对只利己、不利人,或者只有私有制、没有公有制的主张而已。联系到从孟子以下的儒家强调“制民之产”、“无恒产者无恒心”,儒家决不会反对私有财产。最后,“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说法提示,儒家不会赞同右翼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所要求的不做任何经济干预、不提供任何福利待遇的最小政府。同时,在以家庭为取向、以美德为指导的美好社会观念指引下,儒家接受“仁者爱人”、“差等之爱”原则,也不会赞同人人平等的经济福利主义制度,投向左翼自由主义(liberalism)的怀抱。相对说来,儒家的理想大体是在二者之间的中庸之道。
政策制定应尊重家庭价值
中国政府应当如何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推行有益的公共行政来协助和实现中国人的美好社会观念呢?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本文无法做出详尽的论述,只想概述三个有关的想法,提纲携领,显其要点,具体方案留待切实的社会科学和公共行政研究。
首先,应当建立以家庭责任为主的二元和谐社会。
这里说的“二元”是指在向人们提供公共好处(public goods)或福利待遇方面,既要有公立机构,也要有私立机构,两者相互补充、相互竞争。对于教育、医疗和住房这些公共产品,既不能全由公立机构以“平等”为目标来提供,也不能都靠私立机构以“利润”为动力来操纵。理由在于,两者都不符合儒家文化的美德原则:后者不符合“仁者爱人”原则(有德的政府有责任为不幸的家庭提供援助),前者不符合“差等之爱”原则(有德的家庭有责任给自己的家人以更多的爱)。中国目前的情况是,住房由私立机构(或以“利润”为动力的公立机构)把持,而教育、医疗则被公立机构垄断。
这里所说的“以家庭责任为主”是指在接受好处或福利方面,家庭(不是政府、也不是个人)应当负起主要的财经责任。个人只负自己的财经责任是不适宜的,因为一个人在孩提时负不了这个责任,长大成人后则对家人有责任。让国家负起全部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可行。不合理是因为各个家庭、个人都有所不同,不应当在好处或福利上扯齐拉平;不可行是因为政府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资源来大包大揽、长期维持。事实上,近些年来西方的有识之士已在讨论西方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向能动国家(enabling state)的转化,其别强调个人该负的责任。相比较,强调家庭的责任,正是儒家文化的传统和特征。
建立以家庭责任为主的二元和谐社会,需要作出一系列重要的政策和行政改革。首先是要藏富于民、寓富于家,把财富留给各个家庭。现在政府有很大的财政收入、很高的外汇储备,家庭的收入则相对不足。儒家文化历来强调,政府必须实行轻赋税、薄徭役,让家有恒产、民享福利。有些人常常误解,以为儒家文化支持平均主义分配制度。他们往往引用孔子的这一段话来为平均主义辩护:“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论语•季氏》)其实,综观孔子的意思,他所说的“不均”是指“不均衡”、“不公正” 。(正如朱子的《四书集注》曰:“均,谓各得其分;安,谓上下相安。”)“均”,就是“各得其分”,“各得其分”就是按照德性、能力、地位、贡献来对待每个人,绝非要求平均主义分配。儒家文化一向支持精英主义及适当的等级制度的合理性(“亲亲”、“尊尊”、“贤贤”),不会要求不同的个人、关系、等级或阶层(如仕官与平民)都得到平均的、相同的分配。总之,只要我们完整领会,孔子的思想根本反对“大锅饭”、平均主义,赞同建立以家庭责任为主的二元和谐社会。
第二,应当支持以家庭决策为善的和谐决策机制。
在重要的生活决策方面,诸如教育、专业、婚姻、医疗等等,是转向个人独立自主的现代西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还是坚持中华文化的个人、家人和相关他人的相互合作、相互协商的和谐主义的生活观念?答案应当是后者。近些年来,受到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中国的不少自由主义学者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独立、自主,好像只要中国人从儒家文化的家庭主义、关系主义、和谐主义逐渐转变成为西方的个人主义、自我决定,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从此就可以过上自由自在的快乐生活。我认为,这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既不能得到学理的辩护,也无法获得实践的好处。
和谐主义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站得住脚的东西,不应当转变为个人主义的价值。这一点,至少可以得到如下三条理由的支撑:1.本体论理由。从古典《易经》开始,中国人的哲学就是“二”(一般称作阴阳)的哲学,而不是像西方那样的“一”(不论是上帝还是物质)的哲学。中国的本体论认为,阴阳互动、互补和统一乃是终极的宇宙规范。万事万物,包括人类个体,都是由阴阳构成的;阴阳二者不必是对立的,但必定是不同的;一位个体同另一位个体相比,总归是阳的因素多一些或者阴的因素多一些。因而,在中国人看来,个体不是自足的实在,必须阴阳结合才能形成自足的存在者(如男女、夫妻、亲子等等)。这正是中国家庭主义伦理观的根基。本真的儒家伦理不应当理解为一种尊卑或权力关系,要求一方无条件地服从另一方;而是应当理解为互补的、统一的关系:个体必须通过这些适当的关系来生存、发展和完善。2.美德论理由。一个人并非一生下来就有理性、经验和能力来同他人“平等地”订立契约从而产生责任。相反,一个人一生下来就有了一定的(尽管是多种的)身份和角色:为人子、为人女、为人兄、为人弟、为人姐、为人妹等等;儒家认为这些身份和角色携带着潜在的、自然的美德,需要培育和发展,使一个人成为有实际美德的人,从而能够真正行使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因而,儒学的美德论要求人们以家庭为基础,相互关照,相互帮助,同其他相关的人共同决策,而不是强调在决策中的个人独立、自主。3.后果论理由。重要的决策都是复杂、艰难的,个人并不总是清醒知道自己的最佳利益或长远利益是什么,更不用说具备各种经验和专业知识了。因而,相互协商总比个人专断在决策中来得周到、妥帖。个人自主强调过头了就会反过来对个人有害,结果并不好。因而,即使从后果论来考虑,我们也不应当放弃和谐主义的决策模式。在这方面,维护中国人的以家庭决策为善的和谐决策机制,需要适当的各种立法和行政配合,我们至少应该开始具有这方面的文化自觉才行。
最后,应当鼓励以居家养老为宜的儒家养老模式。
世界进入了老年时代。西方国家是在普遍富裕之后才成为老年社会的,中国则是在普遍富裕之前就已经是老年社会了。我们迫切需要允许所有有意生养两个孩子的家庭(包括城镇中的公务员、教师及其他中产家庭)生养两个孩子。同时,这么多的中国老人将在哪里养老――是继续在自己家中,还是转到老人院中养老――决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在中国人的美好生活观念中,“老有所终”是指能在家中养老,受到后代照料。在儒家文化看来,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应当有老有小;一个全部由老人组成的生活场所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而是少数没有子女的老人不得已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