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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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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第1篇

一、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罪所侵犯的对象包括著作、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我市公安经侦部门近几年所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上。从办案实践来看,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姑息纵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必将严重危及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当前多数企业对“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有何作用?如何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还是一知半解,知之不多,以致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相当薄弱。如我市企业的主流是民营企业,而其管理方式多为沿袭创业之初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尽管近年来在树立企业现代管理意识,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无形的资产方面认识不到位,措施相当乏力,有的企业铤而走险,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假冒他人商标;有的企业苦心经营的名牌商标或域名被他人抢注、或商标被他人假冒,危害后果都相当严重。特别是有些企业、人员还存在错误认识,认为侵权假冒能创造效益,“繁荣”地方经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异地企业或涉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在束缚本地企业的发展,或者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仅仅是为了国际关系,进行外交斗争的需要。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措施上的乏力,导致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二)刑事法条过于原则抽象,司法实践适用困难

目前,我国制定和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解释性规定还是比较详尽,但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许多漏洞,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刑事立法中的有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笼统简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难以操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措施的落实。比如,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追诉标准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但往往在实际办案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很难统计或者难于取证。又如,由于认识的不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简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律条文,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刑事保护。此外,在去年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过程中,由于对其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术语及其证据规格认识存在分歧,造成在认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统一,出现了“‘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的认定是以刑事执法部门获取的证据来认定,还是必须以价格认证部门的鉴定为准?”、“侵权产品制造者陈列厅等地方的陈列品标价能否直接作为定案的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牵涉到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市场价格不同,甚至相差悬殊,实际委托评估操作困难,如何认定?”等问题,歧义较大。

(三)犯罪智能化、专业化趋势明显,执法办案难度不断加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手段日益多样,打击难度日益加大。如目前出现的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化明显、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态发展,传统侦破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反观我们的执法办案水平,普遍存在办案人员专业知识肤浅、办案经验匮乏,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因素较多,侦办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水平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在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违法犯罪嫌疑人普遍采用在交易中不设帐册、不出具票据和现金交易、异地结算等手段,造成公安机关发现难、取证难、抓捕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打击的力度、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案源渠道不畅,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紧,严重影响打击效能

从办案实践看,公安机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渠道不畅通,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情况与实际犯罪的发生情况不相协调的状况,接报、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公安的奖励机制不健全,举报人不愿意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制裁门槛相对高,被侵权人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因对鉴定、估值等执法证据的认识不同,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此外,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执法机关双方工

作侧重点不同,对案件处理方法也不同,缺乏及时沟通,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比如公安部门在接到工商部门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由于双方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理解不同。因此对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和标识的鉴定和涉案物品的估价等应由哪个部门进行鉴定和估值等存在不同看法,造成了办案时间的延误,加上制假者往往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或一改原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调查时的说法,或隐匿相关罪证甚至逃匿,使得公安部门很难获得造假者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大大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诸如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二、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对策的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思想认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既是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竞争秩序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科学文明、激励创新的需要,更是有效保护驰名企业著名商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法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加强我国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规则和环境条件,也是我国开展外交斗争工作的需要;不仅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国际形象的实际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加强宣传的广度、力度、深度上下功夫,使各级政府、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大众都能了解、掌握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懂得如何申请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宣传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处理情况,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以及充分利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公共场所接受群众咨询、举报,解答有关问题,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社会知情面、群众参与度。其次,要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以案说法,加强教育,主动协助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第三,作为承担刑事执法职能的司法机关要从长远和维护法制、国家声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现实意义,认真履行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大力强化措施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抓不懈,切实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水平,为国家的知识产权竞争战略发挥保障作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采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方面,企业或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由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保护,对情节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各地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帮助企业协商解决专利等纠纷,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出现了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滞后和不完善问题,削弱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适应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已刻不容缓。一要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便于能够准确、统一认定该类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真正体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二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特别是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大力加强刑事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方面的解释工作。诸如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内涵和外延范围、如何保证知识产权权益人受到侵害时的刑事诉权以及立案的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工作,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则的不足;三要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予以废除,修改与世贸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一些保护我们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法规,以切实保护好我们自己的权益,促进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四)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完善打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77-01

一、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概说

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体系分解如下:

专利权

│经典知识产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

│商号权、地理标记权

│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

半导体芯片权、数据库权、著作权

邻接权等

二、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有其共同的目标和原则。该目标为维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维护健康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公平的竞争关系。该原则为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但是它们的作用机制不同。知识产权明确规定智力成果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具有排他性。而不正当竞争法是在特定的竞争关系中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给智力和工商业成果开发者带来的只是一种有限的、相对的、几乎没有什么排他性质的利益。这两套制度是互相依赖,不可割舍的。抛开其中任何一项制度,智力和工商业成果的保护机制都是不完善的。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补充。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护那些不受特别法保护的客体,例如商品的装潢,作品的标题等。2、保护那些虽然可以受到特别法保护,但是尚未获得授权的客体。3、保护那些特别权利期限已经届满的客体。4、保护知识产权法不赋予的保护。5、保护新型智力劳动成果或者工商业成就。6、在有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可能和特别法的保护同时存在于一项客体之上,发生两种保护机制竞合,例如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这时,如前所述,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商标法的规定。7、间接保护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但这种垄断权不等同于反垄断法限制、禁止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竞争的对立面,表现为对竞争的限制或者阻碍,而在专有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是指一种合法的垄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往往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具有共同目标。它们的共同目标是促进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确认新产品、方法和作品的财产权,实现了刺激创新、鼓励新技术传播和商业化的作用。反垄断法则通过禁止对竞争产生危害的行为,实现了促进创新、确保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其实,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相关的共同目标除了促进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外,更重要的是促进有效竞争。就反垄断法来说,促进和保护自由公平竞争,禁止非法限制竞争行为,是其基本的使命,只是这种对创新的促进主要通过激励创新的市场结构、立足于市场来实现的。它是通过刺激企业的市场竞争,进而通过竞争而实现对创新的刺激的――创新是企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基本保障,企业为了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不得不进行创新活动。确实,在促进竞争中,反垄断法又激发了创新,使竞争在更高一个水平上进行。

三、结论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证据收集;证据链条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76-01

我国刑法在分则第三章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处理,相关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可见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体系,这对于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增强我国国际竞争能力,具有重大意义。但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历史较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研究还较为薄弱,特别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较少。鉴于此,笔者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主要技巧、证据链条的构造等方面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本文所讲的收集证据指的是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各个诉讼阶段,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法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具体来讲,收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程序的非法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因此在我们现在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法治环境下,程序的合法性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被高度重视的问题。由此我国的相关刑事法律、司法解释都对证据收集,甚至还就每一证据收集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方式方法。这也是由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决定的。为了更加有效地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今年修订后的刑诉法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二)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走好群众路线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呈现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法隐蔽狡猾、国内外勾结犯罪的趋势明显等特点,决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取证活动涉及面广,而且情况复杂。这就要求侦查机关与工商、药监、文化、新闻出版、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单位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在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的合力。还要加强国际侦查协作,拓展证据收集的渠道和空间。另外,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有正义感,蕴藏着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极大积极性,我们可以依靠他们收集一些有用的证据。

(三)深入、细致

证据收集不但要做到全面,而且要深入、细致。尤其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如一些通过网络的犯罪、侵犯新型科技产品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等高难度、伤脑筋的案件,需要取证的司法人员有一种不怕艰苦、不轻言放弃、深入细致进行收集的精神。如在通过计算机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司法人员不但要查阅大量有关该“商业秘密”的资料,围绕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等提取、固定有关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收集的主要技巧

司法人员在坚持一些取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如果再注意运用一些技巧、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则可以大大提高取证的效率。目前取证实践当中应注意运用以下技巧:

(一)围绕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收集证据

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假冒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假冒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要件是故意。具体到知识产权的每个罪,又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收集证据只有围绕犯罪构成,才不会“劳而无功”、白费力气,才能有针对性地收集到有力证据,保护国家和被害人权益。

(二)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

知识产权案例中的犯罪主体,在实践中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受过某种专业技能培训,甚至受过高等教育。他们掌握着较高的科学技术知识和高新技术的操作技能,他们利用其掌握的文化、知识、技能和职业便利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属于“白领犯罪”、“工具智能犯罪”。因此,司法一方面要培养司法人员科技办案的意识,转变其以人证为主的证据观念,提高他们办案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从硬件上充实司法机关的科技设备。

(三)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

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同一行业、关联行业、地域关系、雇佣关系等。雇佣关系中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携商业秘密跳槽或自己另起炉灶的情况比较普遍。案发后,这些人都应当进入侦查视线,调查这些人员与有关竞争单位有无接触、有无亲戚、朋友、同学等关系人,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嫌疑人。

三、证据链条的构建

在进行证据收集过程当中,要对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进行适当的审查判断,以使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笔者认为这种证据链条的构建一般。经过以下两个环节:

(一)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力

单个证据是证据链条的基本单位,因此单个证据具有证明能力是证据链条构建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单个证据本身就不具有证明能力,那么就无从谈起形成具有排他性的证据链条。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应当主要从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几个方面去审查。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权保护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运行的法律基础。成熟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造福社会,同时也能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应当和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即使法律再完备,往往也无济于事。对于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一旦由于保护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失效或受到侵权,其损失往往是难于挽回和弥补的。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保护问题

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各种纠纷中,最突出的是职务与非职务发明权的归属纠纷。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由此看来,在我国职务发明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外,如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有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这一类发明创造才能和单位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如果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这类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则不能就发明权的归属问题订立合同。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引发新的专利问题不断增加、层出不穷,而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许多对此缺乏必要的准备和对策。在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上,理论和立法方面尚存在一定欠缺,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和研究。[1][1]同时业已实施的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践,留给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在迅速的缩小,发达国家已经初步解决了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立法框架并完成了专利技术在世界各地的申请和铺设,一张高技术的专利壁垒网已见雏形,张网以待,只等时机成熟,收网捕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此保持警惕,扎扎实实做好准备和对策,否则,将失去很多的机遇。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从企业文化建设到公众形象的塑造,从产品说明书到产品的包装装潢商标,从计算机软件到域名标记等等,都涉及相关的着作权问题。对于以科技发展为基本推动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不可忽视。

科技作品的保护,不论是计算机软件还是其他技术方案的图纸表达方式都涉及到着作权问题,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有效的保护、运用和管理企业的着作权,事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生死存亡。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科技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即该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问题。[2][2]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着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比如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着作权则属于单位。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保护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等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宗旨基于商业标记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商业标记所具有识别、表彰、保证和广告的独特功能,对于刚刚成立和兴起的高新技术企业抢占市场、打开局面、巩固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进一步开放,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领域、程度不断扩大,与商业有关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表现方式不断丰富,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从事信息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妥善保护和管理传统的商标、商号,还必须切实注意网络环境下的域名、网络标记等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问题。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确认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的。这种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特征在于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以制造新产品、提高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由于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密性和无形性,容易流失或受到侵权,高新技术企业理应保持高度的重视。

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构成,由于各专门法基本功能不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也不同,在高新技术保护的效果和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异,因而,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确定采用何种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考虑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垄断性、独占性,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商标法在保护商品名称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着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对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合法方式通过研究开发或者采用反向工程获得该项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如加密法、软件锁、防火墙等,但随着解密技术的发展,其排他性也会逐渐减弱。[3][3]

(2)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所谓费用是指取得、维持、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诉讼费等等。在实施的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次是商标、技术措施、商业秘密保护。着作权因实行自动获得权利的制度,除了计算机软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如果采用专利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申请量大的企业,费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之一。

(3)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但可以续展保护且不限制续展次数。着作权则分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除非作品消亡,着作人身权永远受到法律保护,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4][4]在专利保护期限中,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只要其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不公开,维持秘密的状态,就将一直受到保护。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何种方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视当时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而定。

在诸多考虑的因素中,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是最重要的因素,没有排他性就没有绝对的权利,也就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期和费用也是必须要结合考量的因素,同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更新速度和周期更快更迅速,呈跳跃式发展、超常规发展,一项高新技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落后被淘汰,因此,对于一项发明专利来说,20年的保护期的意义也许仅仅是有限的和形式上的。同时,高新技术产业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其高产出高回报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凭借其手中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有限的时间、空间、投资的状况下,迅速崛起、占领市场,获得高额利润和回报,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同高新技术企业的高产出高回报率相比,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保护费用还是较为低廉的。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在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费用因素、保护期限的基础上,采用最佳的方案和手段,合理有效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并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势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推动企业自身提高完善的同时,从而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参见郭庆存著:《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论》,王兵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参见朱波尔著:《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2期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第5篇

(南京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 211500)

(Nanjing Keshe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Nanjing 211500,China)

摘要: 本文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作了初步的分析。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he enterprise in 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enterpris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关键词 : 知识产权;存在现状;分析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present situation;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34-0188-02

作者简介:李卓坪(1984-),男,河北邯郸人,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科研项目研发及企业知识产权、资质管理等。

1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内容

知识产权作为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在无形财产权方面,也体现于人身权利方面和物权方面。因此知识产权概念还包含着产权同取得该产权的人,人身不可分离,人身权利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等内涵,以及包含着权利人利用其无形财产取得物质金钱奖酬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时候,权利人的精神方面的权利同经济上的权利,在法律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现状

2.1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技术不被侵权。因而,保护知识产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十分重要,而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2.1.1 保护自身产品 企业研发新产品必然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对该新产品进行有效保护,那么竞争对手便会通过模仿、复制、反向工程、商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地获得该生产技术,从而生产出新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由于其新产品没有投入研发成本,价格自然较低,这样会严重损害投入研发成本的创新企业,有时这种损害是致命的。若将研发的新产品以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首先可以排除竞争对手的模仿和复制,提高该产品在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2.1.2 防御对他人的侵权 对企业而言,在保护自己的产品不被侵权的同时,更要做到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对相关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实时跟踪考察,一方面可以避免自己重复研发那些早已是现有技术的项目,杜绝了科技浪费,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陷入知识产权诉累,降低了被告的风险。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像盾一样,能够有效抵御其他企业的矛的攻击。

2.1.3 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 企业资产不仅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资产,而且还包括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此无形资产主要便是指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比有形资产的价值大得多,如美国的Amgen是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其有形资产仅为25亿美元,但资产评估总值为150亿美元。而且对于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或者信誉良好的商标,其蕴含的市场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2.1.4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能力的证明 要想了解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一个简单的方法便是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拥有量能够强有力地证明企业的创新能力,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中,一个企业所拥有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往往比那些有形的资产更能博得合作方的青睐。比如一个具有业内领先水平的专利,是其拥有者强大实力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明,会给合作方或客户提供一种安全、可靠的印象,以此获取客户信任,树立企业品牌。

2.1.5 知识产权是企业开辟收入来源的重要渠道 美国的《幸福》杂志在其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世界上销售额最高的公司,恰恰是专利拥有最多的企业,如美国杜邦公司有3.1万件专利,柯达拥有2.7万件,松下电器每年申请的专利高达1万件。

按照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基本模式,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获得不菲的收益。IBM公司一年的总利润是81亿美元,仅专利转让收入就有17亿美元。这也就是说,IBM一年卖专利的钱相当于西安市两年多的财政收入。总部设在美国圣地亚哥的高通公司,凭借他拥有的移动通讯CDMA的1400多项专利,已经从生产企业变成一个知识产权专卖店。

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增加商品的溢价,具有广泛赞誉的品牌商品可以比同类一般商品收获更多的利润。

2.1.6 知识产权是企业投融资的重要手段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来投资。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利益,如无形的广告效应、申请政府项目、获取政府资金支持等等。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战略资源。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保护自己、参与竞争的一项重要武器,无论是防御还是进攻,均可有备而战。因此,企业经营战略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并且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核心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2 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已经步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世界领先水平国家的行列,但是由于我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总的来说,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2.1 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弱 我国中小企业由于长期以来科技投入不足,创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得科研开发能力较弱,对科技成果的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均比较少。

2.2.2 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在一些企业中无论是企业的决策层,还是企业科员,都没有很浓厚的专利意识,很多企业对专利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也不太清楚。有的企业甚至是在专利被指控或处罚后才开始重视专利申请,在国外展会上由于缺少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遭投诉后被迫撤柜的情况时有发生。

2.2.3 企业科技队伍建设难以满足科技创新的需求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主要是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而企业的自身因为缺乏相应的平台和学术带头人,就很难自主开发出科技含量较高的原始性科技创新成果,甚至缺乏集成创新和二次创新的能力。

2.2.4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严重滞后 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都在致力于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探索通过上述公共服务平建设,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然而真正能够满足企业企求的公共服务平台并不多见。

3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和战略

3.1 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现在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不单纯是经济竞争,而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因此,在企业内部要使各类人才能够掌握并始终保持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所担任的职位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观念,逐步形成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和生命线的意识。

3.2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企业而言,要认识到运用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是企业自身的需求,也是企业抢占市场最有效的武器。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首次就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避免知识产权流失。

3.3 实行品牌战略 坚持树立自己的商标品牌,确立全面的品牌保护意思。企业应该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以此谋求自己产品的竞争优势,确保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3.4 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政府的首要作用应表现为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有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工作,即设立管理部门和纠纷解决机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其次,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和政策力量调动企业内在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能够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最后,政府还应该提倡一种舆论导向,在全社会能够形成一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气,从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美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展[J].知识产权,199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