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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系的不断进步,社会相关职能部门越来越关注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宏观调控。因此,本次研究从我国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特征角度进行收入进行分析,在掌握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探讨与研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促进房地产行业的长足进步。
关键词:
经济法;视域;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透析
一、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特征分析
(一)遵循法律规定下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行为我国房地产工作的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众多特点,根据其工作的性质进行判断不难发现,宏观调控的制度行为必须遵循严谨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在良好的制度体系框架下实现对经济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在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之下进行相关工作的运作,所有的运作权利和职能,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和措施都是需要遵循一定制度执行的。
(二)遵守市场监管法则基础下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还需要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服从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在良好的法则规范条件下进行制度的运作和执行。社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识到市场运营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希望能够通过良好的宏观调控制度在遵循市场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需要重视土地资源维护我国房地产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宏观调控特征,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还涉及到房地产开发时设计的土地资源维护工作内容。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资源工作不单单涉及到环境的因素,还存在财政、税务等众多内容。
(四)房价调控政策不能脱离经济法原则市场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房价调控工作内容,也需要在良好的制度监督下完成,并且不能够脱离实际的经济法规则和内容,需要进行相关工作的宏观调控,具体工作设计到对实际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有偿的服务,另外就是在行政法规和制度的内容下进行调节与完善,进而实现对制度的调整。
二、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规章制度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坚持合法性本质原则需求从整体角度进行观察,我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存在一定的行为约束,需要在经济法的基础下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要求在规章制度监督的条件下完成众多的工作内容。只有完善相关的工作职能和效果,才能够合理的进行市场行为的推进和拓展。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在经济决策和法律规制紧密联系下执行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需要在良好的经济法规和秩序下进行,只有将决策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则进行融合,才能够保证相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需求,也实现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此实现国家权力和制度的进一步执行与完善。构建宏观的职能体系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进而实现政府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脱离经济法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会导致行政专权一旦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实际的经济法规监督和管理工作出现偏差和缺失,导致社会体系发展的单一性和不规则形。行政专权的局面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在不符合经济法范畴的管理制度监督下影响了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的缺失。
三、经济法视域下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对策
(一)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监督体系,对于完善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非凡的意义,是改革开放政策不断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关注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发展的基本需求而进行调整的重要工作内容。关注到国家发展的基本情况,以良好的法律监督体系实现对房地产工作体系的进一步巩固,以此实现对经济视域下房地产行业的长足发展。
(二)体现经济法利益观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经济法的利益观念完善,也体现出经济法视野发展下的社会需求,对于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工作具有良好的影响力。
(三)以制度创新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革新房地产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宏观局面,需要以良好的制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全面的制度监督是完善整体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在重要措施和发展对策。体现出宏观调控对于我国国民经济权益上的保护,才能够满足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目标。
(四)以科学的市场调节手段实现最大程度的公众利益以科学的方式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才是满足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的关键。房地产行业在运营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采取宏观调控的制度能够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成为保护社会民众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研究通过了解和掌握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并具体分析其中涉及的特征和内容,希望能够在掌握相关工作细节的基础上,积极的与我国经济法律和法规进行配合,以此实现经济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邱格磊.我国房地产临时性调控政策的经济法反思———以“限购令”为视角[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2,02:72-79.
摘 要 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理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行使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宏观调控的具体内容如目标、范围以及方式手段上进行准确定位,以促进宏观调控职能的完善。
关键词 宏观调控 政府职能
宏观调控内容和手段的反复变化既反映了经济环境的客观变化的需求,但更深层次上这种经济环境本身也是在宏观调控的片面价值取向下形成的。我国宏观调控政策价值取向始终是人民群众的利益,经济的发展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目的是促进人民物质文化需求得满足。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在形式上可以借鉴,但更高层次上价值理念的不同,决定了整个经济建设的道路也将是大相径庭的。我们决不是在重复别国走过的路而做到避免他国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而是在走中国自己的建设道路,同时避免可能会在前进中出现问题。为此,必须理清我国自己的宏观调控理论体系,明确宏观调控的内容和手段,探索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体制和制度。
一、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具体内容
我国现在将宏观调控目标定位在: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这意味着我国宏观调控目标体系的定位,向着与现代市场经济统一目标的规范阶段转变。
(一)经济增长稳健
经济增长是增加就业、保证财政收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西方发达国家多把经济增长率达到4%左右作为经济增长的理想目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潜力大,人口多且增长率高,为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理想的经济增长率应更高一些。保持经济较好、较快的增长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这样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二)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
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经济增长单指产出GDP的增加,而发展则不仅包括产出增加,而且主要强调的是社会全面进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五个统筹",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正是对"发展"概念的科学诠释。宏观调控中,在宏观层面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实现科学发展观。对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同产业的投资规模,要善于利用政策引导,维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就业充分、充满活力
稳定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我保证就业本身就应该是经济健康发展和我们宏观调控的目标。一则,我国人口基数大,城乡闲置人数多;二则,保障充分的就业,维持人们的正常生活,积极的行使劳动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民的正当权利,我国政府在宏观调控中要把此项任务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
(四)社会稳定、和谐
政府应该建立起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法制保障,经得起经济波动的影响。宏观调控职能将社会保障事业纳入调控范围,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财政收支、发展规划、产业调整、利率和税率的选择都应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目标。
二、宏观调控行使手段和方式定位
(一)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
宏观调控职能行使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手段属于直接干预方式,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属于间接方式。但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严格意义上讲不是一个层次上的划分方法。
1.法律手段
宏观调控是一项高度技术性,又因其宏观的理论高度,又具有了一定的政治性成分。因而作为通常的经验积累的法律是不能对宏观调控进行有效的调节的但是法律同时可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引导社会的发展。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法律化去贯彻实施,这样的法律手段也能保持市场运行的统一和连续,避免宏观调控政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被地方政府和部门、行业故意扭曲,使得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
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间接手段,却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导向机制的使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主要的经济手段,这种间接的手段调节市场运行,不直接干预微观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得宏观调控和微观自由不至于直接发生冲突,适合经济主体自由发展的需要。通过间接的经济手段能够平稳的、缓和地将经济形势调节至正常范围以内,避免了经济上的大起大落。经济杠杆和经济参数的使用反映了一个国家市场的成熟程度。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五次宏观调控实践中,经济杠杆使用不断熟练。以后随着市场的成熟和企业家的成长要善于使用经济参数这种间接的调控手段,使经济平稳且自然的发展。
3.必要的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我国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在市场经济中这种手段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尤其在经济危机到来时,或者重大的社会事件中,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不可少。这种手段的使用是极其有限的,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时,应十分注意依法行政,并与经济手段密切配合。但是在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不应该用来干涉企业的经营自由权。行政手段能迅速收到调控效果。
(二)宏观调控政策手段
在法治国家里,政策从属于法律,但是政策也有一定的独立性。法律具有稳定性特征,政策具有灵活性特征;法律和政策的价值取向上也不相同,法律首要的价值目标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而政策主要追求效率,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而宏观调控中,面对尚未形成的经济波动现象,采用灵活的政策手段予以引导能够收到比较好的结果。这种政策手段的提法与上面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的提法在逻辑上也有交叉重叠,如产业政策、就业指导、投资资讯等方式,不具有强制力,公民和企业有采纳与否的自决权利。因而这种手段相对于以上三种也有一定的独立性,作为上述三种手段的补充,起到宏观调控辅助手段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经济法视角;房地产;宏观调控;问题;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并得以逐步健全和完善。2008年以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经济下行压力的双重影响,我国城市房价出现井喷式增长,过高的房价与较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形成鲜明的对比,涌现出一大批“蜗居”、“蚁族”等。为了遏制房价过高、解决人们买房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连续多年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办法,利用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予以宏观调控,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然而,与预期目标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因此,本文研究意义重大。
一、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通常而言,国家对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市场供需结构平衡、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进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因素的逐渐增多,房地产市场出现不均衡发展态势,为了引导房地产市场有序、均衡化发展,国家从政策层面出台了一些经济宏观调控办法,利用经济法等法律手段予以宏观调控,逐渐引导房地产市场步入正轨,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现阶段,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房地产市场资源分配过程中,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致使部分信息传输过程出现差错,并且具有随意性和滞后性。因此,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控和约束,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正规化运行[1]。第二,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房地产作为我国经济产业的一大核心支柱,同时作为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另外,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会对其他有关产业形成影响,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政府基于经济法视角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是极其有意义的。第三,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由于房地产市场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风险大,所以需要政府出面均衡各主体关系,采取宏观调控政策予以正确引导。唯有通过经济宏观调控,方可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才能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问题
(一)经济宏观调控认知存在偏差
长期以来,人们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理解为:房地产市场宏观条款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调节,这种理解存在明显的偏驳。如前文内容所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应当建立在合理的价格定位之上,市场消费从高到低自然形成。倘若需要明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方法以及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进行科学评价,那么必须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房地产市场外部效益并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体现,市场机制下的公共价值是不存在的[2]。房地产市场调节过程中,价格作为一种事后补充调节方法,定价到信息反馈是需要经历一个过程。房地产市场定价过高,势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甚至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健康发展。因此,经济宏观调控认知偏差,将会给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带来难题。
(二)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完全意义上制定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其潜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依靠房地产市场本身去维护社会公平显然是不可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增高,人们所需承受的经济压力不断加大,长期的高房价,必然会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尽管我国针对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制定了一些文件、通知,但是立法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空白,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支撑,现有的文件、通知在传达、执行过程中,并未产生积极成效。例如:土地的自然垄断性造就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我国关于该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缺乏经济法律调控,给房地产市场的运营和发展产生极大阻力[3]。
(三)经济宏观调控主体权责不明
由于房地产市场规模较大,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较好,所以致使部分宏观调控主体之间权责不明,对于一些困难问题,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于经济利益,相互之间又存在争夺的现象。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权定义不明,没有明确的权力和义务范畴。正是因为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明确,所以给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创造了良好条件。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维护者,在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有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享有财产全、经营权等,并且需要履行公共经济利益及市场公平、公正保障义务。从某种层面来讲,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必须全面掌握房地产市场信息,理性参与市场决策,提出最优的建议和策略。近年来,国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权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市场,对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起到一定的平衡和优化作用,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之间权责不明的问题十分严重,致使权力和义务透明度较低,不能满足房地产市场各类利益主体的基本诉求,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4]。
三、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对策
(一)政府行为规范化
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是在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础上,改变传统计划经济模式,逐步向开放、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转型。可以说,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将改变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转变为政府与市场的齐抓共管格局。政府的直接干预程度将降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保持高度一致。实践证明,政府并不能为市场失灵而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办法,其干预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甚至过多的干预将会影响到市场经济。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化,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而需要通过主动的改变。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必须突出公平、公正和公开性特点,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用权,防止权力滥用和制度失灵,服务型政府正是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过程中所迫切需要的。
(二)构建完善的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体系
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必须依靠强大的法律支撑,这就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这也是保证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法立法过程要科学、全面,确保资源优化配置,重视政府职能发挥,维护市场良好秩序,逐渐适应市场经济新常态[5]。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领导者和宏观调控者,需要在经济与法律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颁发和制定出科学、可行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以此来引导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必然会对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干预方法和方式灵活多变、科学合理。中间层主体对房地产市场的规制权代表了市场各主体的意见,然而并不能达到有效的规制目标。如果从立法层面入手,构建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干预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那么必然有利于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三)规范经济宏观调控模式
通过规范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模式,明确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法律主体地位,将对于房地产市场经济增长来讲,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研究发现,世界各国由于政治背景、经济模式存在明显差异,所以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手段有所不同。基于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失灵。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逐步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在由数量型转变为质量型。规范经济宏观调控模式过程中,需要重视土地增值税的调整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条例及细则,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针对不同房产,分别征收不同比例的税费。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必须重视土地价格的增长变动,根据土地价格来调整投资策略[6]。目前,我国在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制定速度明显慢于发展速度,从而缺乏统一、可行的衡量标准。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根本法,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做出适应的调整。例如:房地产产品结构不合理会对房地产市场均衡化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出面解决,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市场供需结构,适当调整各类房地产产品比例,从而确保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进行简要阐述,分析了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研究认为,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面临诸多问题,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力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从而形成良性运营和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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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涛.我国房地产价格法律调控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2.
关键词:经济法;共识;法治精神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实际的经济问题中,为了使经济建设中的各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序的按照既定的规矩办理各项事务,提高办事效率,不再互相推诿责任,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逐渐形成和完善了经济法。经济法的实施是对经济建设中的各方的一种保护,尤其是对小企业的一种保护,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是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在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逐渐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共识,而且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依法治国的精神得以充分的践行。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法
“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法律,那么“经济”的含义是什么呢?从我国的经济发展路程看,我国的经济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相对于计划经济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更好的发挥了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市场经济是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源泉和根本,是经济法存在的实践根源。经济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在研究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和本质特征、理清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后,把这些客观存在的规律和真理以经济法理论和规则的形式体现出来。作用是相互的,经济法的确立可以使市场对经济的调控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实践中对金融寡头的抑制、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保护、对税务体系的完善等等,都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保护。
二、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经济有一定研究的学者都知道,完全的市场经济会出现一些极端的经济关系,比如,在不断的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的竞争、寡头和垄断都可能出现,市场失调的情况也会发生;在供求两方的信息不对称或者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供求失调时常会发生,不论是哪种情况发生,对国民的生活都会带来恶劣的影响。所以,这就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就导致煤价特别低,煤炭企业生存困难,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干预下,在供给侧理论的指导下,煤炭企业正在起死回生。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当然是对这两种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体系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是对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种关系的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体系就是关于市场监管的法律和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的总称,也就是所谓的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属于市场监管法的范畴,财政法、金融法等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宏观调控法提供了经济的大环境大秩序,是市场监管法实施的前提条件,避免只有市场监管法提供的自由竞争可能造成的市场失灵;而市场监管法以宏观调控法为原则具体指导经济,使宏观调控法得以落实,避免只有宏观调控法调控经济造成集权专制的经济;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协调达到产业结构优化的结果。
四、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物品的交换流通导致物品从自用盈余到成为商品被生产、被流通,人员和资本也随之流通。自给自足的经济逐渐瓦解,资本主义经济慢慢建立,而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的竞争,也带来了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甚至社会动荡,而这不是社会主义追求的共同富裕,所以国家规定的经济法应运而生。无论是哪种法律,都是通过国家制定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总体而言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中国梦说到底是人民的梦。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要体现民主,要体现平等,以社会为本位,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人民的基本利益建立的,为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五、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完全的市场经济会出现一些极端的经济关系,比如,在不断的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的竞争、寡头和垄断都可能出现,市场失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国家干预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主要的文本形式就是经济法,所以说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党的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六、经济法是现代性之法
经济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在研究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和本质特征、理清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后,把这些客观存在的规律和真理以经济法理论和规则的形式体现出来。市场经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每个阶段市场经济都会有不同的特征,需要相应的经济法来管理,经济法是与时俱进的,具有现代性。比如,在宏观调控基本没有作为的时期,民商法占有领导地位;在现代市场经济时期,我们需要的是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融合的经济法。
七、经济法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研究讨论的问题,经济法是否多余?是否与现有法律矛盾?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研究基础都是市场经济。经济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经济法以国家干预和市场为源头,而民商法的源头只有市场。经济法为民商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民商法保证了经济法有效执行。提到行政,就得说到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因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要具体分析才要求有自由裁量权。虽然不能立法作用于行政对象,但是可以在权限、程序、责任、诉讼等方面立法构成行政法,形成程序法。而经济法的核心是实体法。
介于以上基于经济法共识的法治精神践行研究,为了更好的运用好经济法,使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就要求经济法的修订要与时俱进,不能做经济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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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56-64.
尽管成书较早,但是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针对著作的本体论重构部分进行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一书,是张守文老师针对中国成功入世后,崭新的国际形势国内环境使得相关的经济法理论及实践都发生巨大转变的情况,对原有的经济法理论进行的重构。
本书在重构经济法的理论时“立基于传统,并从中汲取营养”(第3页),同时也“扬弃传统,并实现自我超越”(第3页),因此尽管本书成文较早,但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有重大的意义。
在本体论的论述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二元结构”,它蕴含和贯穿多个层级,并且通过“二元结构”的基本理论让我们看到了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内在联系,看到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政策或对策及其利益追求对其具体行为的影响。
一、“属+种差”的经济法概念界定
目前“属+种差”的方式提炼经济法的概念比较合适,“‘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只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或称‘特定经济关系’,他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第200页)。而目前对于经济法的不同概念都是基于对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不同认识。
本书在定义经济法的概念时,着重讨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其以“公私二元结构”和“知行二元结构”等基本假设为基础,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作者运用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等反应现实问题的假设,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进行分析。通过“社会关系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通过“行为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比较这两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实际上是“宏观与微观相并存,间接与直接想共生”的“二元结构”。在经过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细化,我们可以从“社会关系说”的角度得到“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2页);从“行为说”的角度的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3页)。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定义,都是以调整对象的“二分法”为基础的。
在我们按照作者的思路定义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作者架构了一个分析框架,根据这个分析框架,可以分解出多个理论和与之相对的不同层次的“二元结构”,其中不仅仅包含“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还包括经济法的体系、主体、行为、权益、责任等方面的二元结构”(第216-217页)。
二、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也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依据,根据书中形成的二元结构的框架,经济法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在二元结构的统领下,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特点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都直接相联系、相对应。这也体现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内在一致性。
尽管这两大特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都有各自的表现形式,但是两者相互之间也有密切的内在联系。经济性和规制性都内含于经济法制度之中,在经济法的规范之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经济活动有效运转,最大的体现其经济性;同时,通过法律等形式公布的经济法从内容到形式也体现了其规执性。因此,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也体现了经济法的宗旨和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三、“二元结构”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加形象具体的体现着经济法的理论的相关问题。作者在论述中注重用“二元结构”理论解析经济法体系,同时也“一分为二”的解决相关新问题。
由于经济法体系与调整对象密切相关,作者将经济法体系对应的分解成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由此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二元结构”,与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相对应。并根据两个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内容,经济法体系之下的“二元结构”还各有一些相应的第二层级的亚部门法(第266页)。在亚部门法之下还有若干小的部门法。
上述的结构是在“二元结构”指导之下的最基本的经济法体系结构。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它还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部门法律和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作者适用了在“二元结构”指导下的“一分为二”的解决方法,也就是在考虑新产生的问题的时候要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考量。
作者在这里提出了二元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存在内在关联。[1]所谓“一分为二”思考方法,是将新兴部门法分别置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下,看产生的法律有哪些部分与之相符合。在经济法的领域下现有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走向融合的趋势。
四、总结
本书吸收了杨紫烜老师“国家协调论”相关理论,在国家协调的基础之上考虑市场规制,“二元结构”思想贯穿其经济法理论重构的始终,使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等都系统的关联在了一起,并且探究到了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作者提出的“二分法”理论,是目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思想,但在这基础上作者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改进,提出“二元结构”的理论思想。虽然本文仅仅分析了作者在本体论的重构,但是作者也将“二元结构”贯穿始终。
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单单将经济法的体系划分为二元是不够的。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等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亟需用法律将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进行规范。
而这些领域,并不能简单的用调整对象的属性确定其公私法属性,这些法律调整的不是简单的在宏观领域之下或者市场规制之下,在某种程度上“二元结构”的观点不能满足经济法现在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结构构思要更有层次性,更立体的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