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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政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政法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
其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文秘站:觉把政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法律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政法机关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
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同时,执法为民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
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也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法机关要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严密防控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利不受侵犯。
走群众路线,首先必须正确处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政法机关机构建设,保障政法机关有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在新形势下,坚持专群结合,集中体现在强基固本,大力加强政法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上。其次,政法干警走群众路线,要学会做群众工作,特别是要学会做等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
【关键词】 张志忠;宁静血海;崩漏
张志忠出身于中医世家,行医50余年,向以治学严谨、医术精湛、尊师重教著称,特别以治疗妇科病之崩漏最为擅长。其以宁静血海之法治疗崩漏取得了良好的临床疗效。笔者有幸随之学习,感受颇深,现将张老中医以宁静血海之法治疗崩漏之学术思想浅释如下。
崩漏是指经血非时暴下不止或淋漓不尽。前者称为崩中,后者称为漏下,以来势急,出血量多者称“崩”,来势缓慢,出血量少者称“漏”,崩与漏是同一种疾病的不同表现形式,二者常可互相转化,崩亦可变漏,漏亦可演变为崩,故临床以“崩漏”统称。崩漏以更年期、青春期妇女发病率最高,该病临床常见,病情复杂,复发率高,实属疑难重症,古今医家均将其列为重要研究课题。
1 形成机理
本病主要机理是冲任不固,冲气逆乱,血海不宁,不能制约经血,血海沸腾,从而引起崩漏。病因有肾虚封藏失司,脾虚统摄无力,血热扰动冲任,迫血妄行,瘀血阻滞,血不归经等。临床将本病分为肾虚、脾虚、血热、血瘀四型,以肾虚为多见,故有“肾虚是该病之本”之说。
2 辨证论治
根据形成机理崩漏不外乎肾虚、脾虚、血热、血瘀,治疗在滋肾养阴,温肾助阳,健脾益气,清热凉血,活血化瘀的基础上给予宁静血海。方用四磨汤,四磨汤降逆平冲,宁静血海,而不伤阴动血。药用如下:人参12g,乌药10g,玉片12g,沉香6g。
2.1 肾虚型
2.1.1 肾阴虚
主证:经血非时而下,淋漓量少或量多,色鲜红,质稠,腰膝酸软,头晕耳鸣,手足心热,颧赤唇红,舌红苔少,脉细数。
治法:滋肾养阴,宁静血海。
方剂:左归丸、四磨汤加减,去牛膝、人参加西洋参、地榆炭、旱莲草。
药用:熟地24g,山药12g,山茱萸12g,枸杞子12g,鹿角胶15g,菟丝子15g,龟板胶15g,西洋参12g,地榆炭12g,玉片12g,乌药10g,沉香6g,旱莲草12g。
方中熟地、山药、枸杞、山茱萸、菟丝子滋肾阴,补肾气,取阳生阴长之意;龟胶育阴止血,鹿角补肾填精,二胶合力,取其阳中有阴之意;女贞子、旱莲草养阴止血,西洋参养阴补气,玉片、乌药、沉香平冲降逆。牛膝有活血引血下行之弊,人参燥热,故去之。全方共奏滋肾益阴,固冲止血,宁静血海之效。
2.1.2 肾阳虚
主证:经血非时而下,量多或淋漓不尽,色淡红,质稀,腰膝酸软,畏寒肢冷。面色晦暗,舌质淡,苔薄白,脉沉弱。
治法:补肾壮阳,平冲降逆,宁静血海。
方剂:右归丸、四磨汤加减。
药用:炙附子10g,肉桂10g,熟地12g,山药12g,山茱萸12g,枸杞子12g,菟丝子15g,鹿角胶15g,当归12g,杜仲15g,人参12g,玉片12g,乌药10g,沉香6g。
方中炙附子温肾壮阳,补益命门之火;山茱萸、山药、枸杞滋肾养血,填精补髓;鹿角胶补命火,温督脉;杜仲、菟丝子温补肝肾;肉桂、当归性温和活血,故血多时宜去之。人参、玉片、乌药、沉香平冲降逆、宁静血海。全方温肾助阳,固冲止血,宁静血海。
2.2 脾虚型
主证:经血非时而下,量多或淋漓量少,色淡质稀,神疲体倦。气短懒言,不思饮食,面色晄白或虚浮,舌质淡,苔薄白,脉沉弱。
治法:固冲汤、四磨汤加减。
药用:炙黄芪30g,白术10g,人参15g,山茱萸12g,白芍12g,茜草15g,棕榈炭12g,玉片12g,沉香6g,天台乌药12g,茯苓12g,炙甘草15g。
方中人参、白术、炙黄芪、茯苓、炙甘草补气培元,山茱萸、白芍养血滋阴,茜草、棕榈炭温中止血,玉片、沉香、天台乌药宁静血海。全方共奏气血双补、健脾益气、宁静血海之功。
2.3 血热型
主证:经血非时而下,量多或淋漓量少,质稠粘,烦躁少寐,渴喜冷饮。头晕面赤,便秘溲赤,舌红苔黄,脉滑数。
治法:清热凉血,平冲降逆,宁静血海。
方剂:清热固经汤、四磨汤去人参。
药用:黄芩12g,焦山栀10g,生地12g,地骨皮15g,地榆10g,阿胶10g,生藕节8g,棕榈炭10g,龟板15g,牡蛎30g,天台乌药12g,玉片12g,沉香6g,生甘草6g。
方中黄芩、焦山栀、地骨皮、地榆、生藕节清热止血;龟板、牡蛎育阴潜阳,龟板又能补任脉之虚,化瘀生新;生地、阿胶补血止血;棕榈炭收涩、止血;天台乌药、玉片、沉香宁静血海;生甘草调和诸药。方中人参乃热补之品,故去之。方中诸药各司其职,既清热、泻火、育阴、祛痰、补任、固冲多种止血之法于一方之中。使热除血止,血海安宁。
2.4 血瘀型
主证:经血非时而下,淋漓量少或量多,血色紫暗,夹杂瘀块,小腹疼痛拒按,血块下后痛减,舌紫暗或有瘀斑,脉沉涩有力。
治法:活血化瘀,平冲降逆,宁静血海。
方剂:四物汤、失笑散、四磨汤加三七、茜草炭、益母草、乌贼骨去人参。
药用:三七6g(冲服),五灵脂10g,熟地12g,当归10g,川芎10g,阿胶12g,海蛸30g,天台乌药12g,玉片12g,沉香6g,白芍12g,炒蒲黄6g。
方中四物汤补血和血调经,失笑散活血化瘀止血,加三七、益母草、茜草炭增强化瘀止血之功;乌贼骨涩血而不留瘀,天台乌药、玉片、沉香平冲降逆;去人参以防留瘀。全方共奏活血化瘀、止血调经、宁静血海之效。
3 讨论
崩漏的治疗仍根据病情轻重缓急,出血久暂,采用“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的原则,灵活运用塞流、澄源、复旧、宁静血海之法。宁静血海之法是根据发病机理“冲气逆乱”提出的。崩漏虽经过补虚、止血、清热、消瘀等法处理后,大部分能停止出血而缓解,但数日之间常常又可复发,这和冲气逆乱、血海不宁不无关系。基于这个原因,为了达到宁静血海之目的,就必须使冲气安和,保证崩漏不再复发。笔者认为 “气之平否”是崩漏预后的先决条件。夫载气者,血也,而运血者,气也,人之生也,全赖于气,血脱而气不脱,虽危犹生,一线之气不绝,则血可徐复还其故也,血未伤而气先脱,虽安必死,所谓气脱即亡阳先期之症也,所以治崩漏必先治气,四磨汤中之人参大补元气,乌药行气,沉香降逆纳气,玉片下气,四药为治气之大全,降逆平冲而不伤阴动血,共奏平冲降逆、宁静血海之功。
参考文献
参考答案一:
(一)人生价值实现的社会条件
1.实现人生价值要从社会客观条件出发。人生价值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人的创造力的形成、发展和发挥都要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客观条件。
2.人生价值目标要与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我们要学会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把握社会思想意识中的主流和支流,正确辨识社会现象中的是非、善恶、美丑,确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的人生价值目标。
(二)人生价值实现的个人条件
(1)实现人生价值要从个体自身条件出发。
(2)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增强实现人生价值的本领。
(3)立足于现实,坚守岗位作贡献。
(4)实现人生价值要有自强不息的精神。
参考答案二:
人的价值在于创造价值,就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社会价值)
,即通过自己的活动满足自己所属的社会、他人以及自己的需要。一个人付出了心血和劳动,满足了社会和他人的需要,同时自己也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得到社会对自己价值的承认,从而实现自己对自我的满足(自我价值)。
要求我们要把实现人的社会价值放在首位,在为社会、他人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自我价值。
价值观是人们在认识各种具体事物的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事物价值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价值观对人们的行为具有重大的导向作用。表现在对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对人生道路的选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驱动、制约、导向作用。
自觉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牢固树立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附2020年成人学历教育变化主要有:
1.部分重点大学取消的成人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成人高考以及自学考试)的招生工作
2.部分重点大学取消了网络教育的招生工作
3.未取消成人学历继续教育的高校(包括网络教育的高校),全日制未开设的专业不允许成人教育招生
4.原则上本科院校只能接受本科报考,全日制未开设专科层次的高校不准许专科招生,专科下放到专科院校。(就是说很多本科高校的网络教育取消专科招生,但并不是网络教育不能报专科,仍然有别的学校可报考)
所以说网络教育仍然有了改革与变化:有大部分的重点大学的网络教育停止招收高起专的考生。甚至还有很多高校停止了网络教育的招生(网教本科也停止招生了)。
总结起来成教改革对网络教育专科影响甚大,主要表现如下:
1.专科专业少
专科专业一个学校顶多5个左右,大多都是些冷门专业;所以不能随心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只能看有啥学啥了。
2.专科名额少
专科不仅专业少,招生名额也有限,所以稍微犹豫可能就错过了报考,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尽快做决定,切记犹豫。
3.专科可报院校少
之前专科招生的有68所高校,现在68所中全日制未开设专科层次的高校将陆续不再招收大专层次学生。大概看了下,明年网络教育大专招生院校数将下降至18所。
4.报名条件严格
已经有部分院校,明确规定报考专科必须有高中或中专毕业证!(目前以同等学力的方式可以报考专科,不用高中毕业证书)
2020年网络教育报考技巧
1、提前准备好身份证,注意有效日期
考生在高考报名时都必须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用于采集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
如果身份证遗失或者将于2020年6月9日前过期的,考生必须尽快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2、及时更新个人身份信息,尤其家庭住址
高考报名时,通过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的考生个人信息应该与户口簿一致。
考生如果因为家庭住房搬迁、行政区规划调整等导致户籍发生变更的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新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确保信息一致。
3、随迁子女和家长要关注报考资讯
外省户籍学生如果不符合流入地高考报名条件,须及时关注户籍所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考报名信息,并在规定时间返回户籍所在省(市、区)参加高考报名。
4、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能有高校学籍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包括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在籍生)或已经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高考报名。
凡涉及上述情况的学生必须尽快联系招生学校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否则即使2019年高考录取了也不能注册新的学籍。
5、考生必须对填报信息负责
考生在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填报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考生对自己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凡不按规定要求报名,在网上填报信息错误、漏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影响考试或录用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关键词】法治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6-046-01
一、法治政府概述
亚里斯多德最早对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一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从亚里斯多德的法律思想中吸取了营养,创立了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和制度。在英国,19世纪末著名宪法大师戴雪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并把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而前一律平等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他还认为宪法不是个人权力的源泉,而只是它的结果。在法国,孟德斯鸿把法治归结为:法律之下的自由和权利。没有法律,白由不复存在,权力亦会为所欲为。为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他提出了著名的二权分立原理。卢梭从人民论和社会契约论出发,指出实行法治的国家必须也只能是民主共和国,并指出在民主共和国,法律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具有至上的权威,而统治者仅仅是法律的臣仆,他们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并须依法行使。
法治政府在我国也是学术界普遍关注研究的方向,尤其是关于法治政府的概念及内涵,更是研究的重点。学者们对于法治政府形成了几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的法治化,法治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二是权力来源法律化,提出法治型政府指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制于法律,单纯地从法理的角度来辨析法治型政府;二是权力行使法律化,认为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其基本特性用法律手段限制自身权力,从而防止滥用权力;四是法律的去行政化,是指法律要独立于政府之外,而政府要受法律的支配,建立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审批改革概述
当前,在我国行政理论学界,对行政审批有着不尽相同的定义。一是从资格审查角度定义是授权和监管的行政行为;二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定义: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管理学中也称为行政许可,它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组成部门对其管理对象的活动所实施的审批、批准、核准、资质许可、同意以及其他与之相同或相近的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规范。还有从各个角度对行政审批制度所下的定义,不一一枚举。这些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是从各个方而,对行政审批做出了合理的阐释。
关于行政审批,有学者认为是为了控制行政审批权滥用而设立的。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但是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易为规避《行政许可法》提供机会。有的学者认为多部门拥有权限之后,容易产生规定不统一与监管不力之事。张定安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有科学化的方式方法:集成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
三、法治政府视域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概述
对于从法治型政府的视角论述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相关研究非常少,认识不够。二是即使有,也没有从一个整体的高度进行综合论述。目前大多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献中只有个别涉及到依法行政推动力构建中的某一点或几点,没有形成系统的观念和理论概念。有些涉及到监督体系,有些涉及到公务员行政文化、法治意识等方而的建设,有些涉及到行政公开、程序正义、听证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于从依法行政的视角论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而实现建设法治型政府目标的文章总体研究状况呈现分散化、碎片化的状态,专业性以及深入研究程度还有很大拓展空间。
Abstract: In this paper, from the legislative basis, the main body of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the value of legisl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d Hanfei's legislation thought. Point out: the laws of nature is the basis of Hanfei legislation; monarchy is the main body of Hanfei legislation; Hanfei's legislative principles include utilitarian, fairness, changing due to human feelings, time and so on.
关键词: 韩非;立法思想;立法原则
Key words: Hanfei;legislation thought;legislative principles
中图分类号:K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7-0253-02
0引言
韩非的立法思想散见于《韩非子》各篇章中,主要表现为立法的根据论、立法的主体论、立法的原则论和立法的价值论,现分别论述之。
1立法的根据论
韩非子主张遵循自然规律立法。韩非子在对世界的认识方面持辩证的、唯物的态度。道家创始人老子提出了“道法自然”的命题,对自然法极力推崇,认为自然无为的“道”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则。所以在老子看来,“道”即是立法的根据。韩非对老子的“道法自然”的思想推崇备至,并将这种本体论思想加以发挥,用以论证其法治理论。他认为自然运动有其规律,《韩非子・解老》篇:“道者,万物之所以然也,万理之所以稽也。”这里的“道”指自然的总规律,“万理”的“理”指事物的具体规律。“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今众人之所以欲成功而反为败者,生于不知道理而不肯问知而听能。”依据自然规律立法是韩非的立法根据论。
2立法的主体论
韩非主张“法自君出”,君主在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具有决定作用,是人间立法的唯一主体,只有君主才能立法。韩非说:“生法者,君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是由官府制定和掌握的,君主掌握国家的立法大权。即使有些法令是文人出身的大臣单独或与国君共同制定的,但批准权、颁布权仍只能归属于国君。与重要大臣共同讨论重大立法问题已成常规;君臣共议立法事宜而最后由君主裁决,是当时立法的既定模式。可见,韩非的“法”是君主的统治工具,是一种专制法。君主有制定法律和依法治理臣民的权力但绝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阶级法反映了贵族与平民之间不平等关系,而专制法则进一步提高了君主的地位,使他凌驾于群臣万民之上。同时,韩非子所论述的法治中,并没有系统地拟定具体的法律条文,他只论述了法律的原则与基本内容,而这也是专制法的另一种体现。《二柄》说:“明主所导致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定法》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如乎奸令者。”可见,法作为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落到实处,不过是德赏和刑罚两大方面,德赏用来奖励守法有功的人,刑罚用来惩罚犯法之人。
3立法的原则论
韩非认为君主制定法律应遵循以下原则:
3.1 功利性原则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讲究功利的时代,诸侯、大臣、乃至平民百姓都在为自己的生计、利益和前途而奋斗。因此,功力性在韩非子的立法思想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个原则与时代是十分和合的。“察士然后能知之,不可以为令,夫民不尽察。贤者然后能行之,不可以为法,夫民不尽贤……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是以拔千丈之都,败十万之众,死伤者军之乘,甲兵折挫,士卒死伤,而贺战胜得地者,出其小害计其大利也。夫沐者有弃发 除者伤血肉。为人见其难, 因释其业,是无术之事也。”他清楚地看到世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无害”的法律,所以强调在立法时要综合考虑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如大小之利、长短之利、公私之利,要制定“有用”的法律。
3.2 公正性原则韩非在强调功利立法的同时,又重视公正立法。他认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治国;能去去私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因而极力反对废法而行私。“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君主只要 “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那么,就可致“令必行、禁必止。”的目的。如果“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那么必然导致天下大乱。由此可见, 韩非认为“明法去私”是实现公正立法的必然途径。
当然韩非所说的公正性是建立在开明专制政治上的。对于臣下及百姓,在功用诚实面前是公平的,因为有君主的惩罚。但对于君主,谁能奈何一二呢?既然道义仅仅靠君主的公正心意才能实践、推动,那么,一旦君主任意而行,韩非子就在自己主张的谋略面前束手无策了,正如他被秦王不明白地打入牢狱而他竟不能申辩一样。
3.3 因人情原则“因人情”而立法,也就是 “立法时应考虑它的通俗性和可行性。”韩非说:“明主立可为赏,设可避之罚……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行,故令行”也就是说,法作为人们立身处世的行动法则,必须是通俗易懂,不难了解并易于实行,如若深奥难懂,或通过努力也做不到,人臣就会“私怨生”、“伏怨结”,就会背叛君主了。俗话说:“法不责众”,如果创制的法律有违人情,人们都无法或不愿意遵守,那就给法律的实施带来难以克服的障碍。所以创制法律一定要遵循人情。韩非子把人情归结为一个利“字”,所以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安国之法,若饥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先王寄理于竹帛,其道顺,故后世服……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
由上可知,韩非子主张,在立法时不应以君主的好恶为标准,而应首先考虑人情、民情。那么我们是不是凭此就可以认为韩非是为民立法的呢?韩非确实也说过这样的话,他说:“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氓)便众庶之道也。”但是纵观韩非的整个政治思想体系,我们可以看出,法思想是韩非子君主专制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由此可见,韩非立法最终还是为君主的。
3.4 厚赏重罚原则韩非子认为,君主制定法律,一方面应能调动人们为君主效劳的积极性,所以应实行厚赏。韩非说:“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治世之臣,力极者赏厚,情尽者名立。”“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 使民荣之”但另一方面,他更清醒地认识到民与法是对立的,所以提出了立法应“弱民”、“胜民”,应重罚。他说:“毁莫如恶, 使民耻之, 然后一行其法。”他认为重刑的意义一在于“以刑去刑”。“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制者奚疑于众?”二在于止奸。韩非针对时人所主张的“轻刑止奸”和“重刑伤民”的观点,提出了相反的看法,认为“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不是“轻刑止奸”而是“重刑止奸”,不是“重刑伤民”而是“轻刑伤民”;“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故轻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3.5 “如一而固”原则“如一而固”,即君主立法要统一,要稳定。虽然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应作相应的修改和变动,但于某一时期,法律一制定经公布,就不应“数变法”。因为法作为全国人民遵守的法则,只有保持统一和相对的稳定,人民才能很好地去遵守;如果朝令夕改,就会让人们莫衷一是,无所适从。再则,“不擅其法”也给奸臣造成了可乘之机:“利在故法前令则改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即颁布的法令如果前后不一,那么奸佞之人发现先前颁布的法令于己有利,就会依照先前的法令来处理事情;发现新颁布的法令于己有利,就会依照新的法令来处理事情。所以韩非认为“法莫如一而固”。
3.6 随时变原则韩非子认为,要治国就要看清并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时立法。韩非明确指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若再墨守成规,必然导致天下大乱。立法要切中时代脉搏,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基于韩非在《韩非子》中关于变革(我们认为应包括法律的变革)时机的主张,我们可以把韩非子的立法时机的判断和选择推定为:①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要当时而立法,以规范和调整混乱的社会秩序。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混乱,各国君主应该适时而动,进行立法,以维护和加强自己的统治。 ②在社会形势变化以后或社会矛盾尖锐之时要及时修法或废法。他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移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 法与时移而禁与治变。”他又说:“处多事之时,用寡事之器,非智者之备也;当大争之世而循揖让之轨,非圣人之治也。”
3.7 公开性原则首先是“法治”思想的成文性和公开性,韩非子在《难三》篇中说:“法者,编着之图籍,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编着之图籍”是说法的成文性,“布之于百姓者”指的是法的公开性,因此看来韩非子所说的法是一种公开的成文法典。法律作为君主“以法治国”的依据,作为臣民奉行的行为准则,它应该以成文的形式出现,韩非子主张“法莫如显”,要尽量让人们知道,以免不知法而触犯法律,做到家喻户晓。它是臣民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种积极的防范措施,而不是一种消极的制裁手段,这些都是法治进步化的表现。
4立法的价值论
包括韩非在内的法家对立法的价值论述的非常详细,非常系统,第一,“平不夷,矫不直也”。韩非子认为之所以要“立法术,设度数”,是在于:“利民荫,便众庶。”通过推行法治来达到“民荫”、“众庶”和贵族的平等待遇。第二,“禁奸邪”,韩非子认为只有法律,才能禁止邪恶的发生,统一民众的行为。《韩非子・有度》云:“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殆,止诈伪,莫如刑。”韩非还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第三,定分止争。如韩非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商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法而不免于乱……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橐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第四,“独制四海”。韩非子认为法是君主实施政治统治的工具,“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
参考文献:
[1]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