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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关于流动人口的界定,要界定流动人口的口径,首先需要对流动人口进行定义。国际上一般只有“人口迁移”、“迁移人口”概念,而没有“人口流动”、“流动人口”的概念。人口流动是我国独特的现象,流动人口也是我国独特的人口群体。为此,在定义流动人口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迁移人口。国际上一般把人口迁移定义为人口在空间上的位置变动。根据国际人口科学联盟主持编写的《多种语言人口学辞典》,人口迁移就是“在一个地区单位同另一个地区单位之间进行的地区移动或者空间移动的一种形式,通常它包括了从原住地或迁出地迁到目的地或迁入地的永久性住地变动”。发生人口迁移活动的人则是迁移人口。这个概念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时间”因素,定义里的“永久性”并非指一旦一次人口迁移发生以后就不能够有第二次人口迁移,而是指人口迁移活动应该有“足够长”的时间;二是“空间”因素,即人们要在两个相距“足够远”的空间位置之间发生位置移动。我国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大家常常把人们的地区移动或者空间移动区分为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两种,发生迁移和流动行为的人则分别称为迁移人口和流动人口。人口迁移和迁移人口伴随有户口的相应变动,人口流动和流动人口则没有户口的相应变动。
人口流动:一般指为工作、求学、旅游、探亲和从军等原因离家外出但未改变定居地的人口移动。我国流动人口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它不仅指那些因公出差、旅游、探亲等短期流动的人员,也包括在流入地经商、务工、居住而又无本地常住户口的人口。目前,急剧增加的人口流动实际上包含两种主要类型:一类是伴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城市功能型流动人口,他们在城市滞留的时间一般较短,这类流动人口的流向由城市功能、城市辐射范围所决定,时间和空间分布相对平衡;另一类就是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的劳动力,这类“流动人口”规模大,在城市滞留时间长,且流向相对集中,因而产生的社会震荡也更大。后者通常依其户口登记状况被称之为“暂住人口”或“外来人口”,又被理论界戏称为“中国特色的流动人口”。
所以,不论定义迁移人口还是流动人口,都应选择明确的“时间”和“空间”标准。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空间位置变动都被当成人口迁移或人口流动,只有超过“一定”时间限度、跨越“一定”空间范围的位置变动才被视为人口迁移或人口流动;发生这种行为的人才能被视为迁移人口或流动人口。原则上讲,这种时间和空间范围不能太大,太大则会使许多位置变动不能恰当地被纳入人口迁移和流动的视野之中;也不能太小,太小则事无巨细,甚至连人们由楼房的一层到另一层、甚至连由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的移动都被当作人口迁移或流动了。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准确反映人口迁移或流动的状况。所以,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和空间标准。
二、我国流动人口统计
自1982 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历次人口普查和1%抽样调查的数据都可以用于关流动人口的分析研究。这些普查和调查有关流动人口的数据收集方式时有变化,依据每次普查和调查数据得到的流动人口统计口径也相应地有所变化。
1982 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将“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常住本地(指本县、市、区,下同),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一年以上,户口在外地;人住本地不满一年,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人住本地,户口待定;原住本地,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根据此种划分方法,一个地区的第二种和第三种人口可视为该地的流入人口。这两种人口在“空间”上跨越了本县(市、区)的范围、在时间上则是离开户口所在县(市、区)一年以上、同时也没有发生相应的户口变动,因而符合前述关于人口流动的定义。简而言之,依据1982 年普查数据得到的流动人口是“跨县”、“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1990 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户口状况和性质”分为五类:常住本县、市,户口在本县、市;常住本县、市一年以上,户口在外县、市;人在本县、市不满一年,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人住本县、市,户口待定;原住本县、市,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调查结果表明,“已在本县、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有19829712 人,占总人口的1 .75 %;在本县、市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1523911 人,占总人口的0 .14 %”。将上述两类人口之和作为1990 年人口普查时我国的流动人口,则1990年年中我国的流动人口为21353623 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 .89 %。和1982 年人口普查的口径一样,前述1990 年流动人口也是“跨县”、“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1995 年全国1 %人口抽样调查将“调查对象状况”分为与1982 年“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及1990 年“户口状况和性质”相似的五类,但划分的时间和空间标准则作了较大调整。时间标准由一年缩短为半年,而空间标准则由县(市、区)缩小为乡(镇、街道)。调查结果表明,1995 年的流动人口即“常住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和“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合计达7073 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近6 %。
2000 年人口普查将“户口登记状况”分为五类:居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第一款人);居住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简称第二款人);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简称第三款人);居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待定(简称第四款人);原住本乡(镇、街道),现在国外工作学习,暂无户口(简称第五款人)。对于第二款人和第三款人,2000 年人口普查进一步收集了他们的户口登记地信息,包括:本县(市)其他乡;本县(市)其他镇;本县(市)其他街道;本市区其他乡;本市区其他镇;本市区其他街道;本省其他县(市)、市区;省外。
三、流动人口统计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由于我国流动人口研究与统计中关于流动人口的概念界定模糊,外延口径不统一,各级各类政府部门为满足自身统计资料的需要,制定出了不同的流动人口统计口径。以至于我国关于流动人口的统计相当混乱,没有可比性,准确度较低。主要表现在:
国内有关流动人口研究和统计的资料文献中出现了与流动人口相似的许多术语,如非户籍迁移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盲流、民工潮等。统计时有的部门用暂住人口,有的部门用流动人口,有的部门用外来人口。每种称谓都是从某个角度来定义一类发生移动的人口。它们之间存在互相交叉甚至混淆的情况。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些差异。如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之间显然有交叉现象,但外来人口中有一些人的户籍可能迁移,也就是说它们之间又有不一致的情况。再如流动人口与民工潮,我国流动人口中很大一部分是民工,因此它们之间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国际上,对构成“流动”行为的时间限定为离开原居住地半年以上,而国内关于时间的限定较为混乱。目前,公安部门的暂时人口统计,划分为居住三天以上一个月以下、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三项。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流动人口的统计基本上把三个月确定为最低时间标准。国家人口普查对时间的限定更是不确定。
我国流动人口统计对跨越行政区的大小界定也不一致。从全国性的几次人口普查统计来看:对流动人口来源地的调查,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均细化到县、市、区一级,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对于本县、市、区以内的流动可以细化到乡镇街道一级;对于现居住地的调查同样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对现居住地的调查是细化到县、市、区一级,而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对现居住地的调查细化到乡、镇、街道一级。
【关键词】流动人口 犯罪主体 犯罪原因 预防对策
[Abstract]There are a lot of recurrent population to exist , which is the result of growing of reforms in China recently. The definition of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the recurrent population is that kind of persons, who leave for other any place except their own dwelling place for economical purposes, commit a crime . Expounded are the reality and the reasons of crime and the preventions of crimes about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the recurrent population.
[Key words]Recurrent Population; the Subject of Crime; the Reason of Crime;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生产物。它是中国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口流动的频率不断加快,其对社会消极作用的一面也开始骤然暴露,给社会治安带来的越来越大的压力。本文基于这样的社会大背景,通过对流动人口的概念、特点、其犯罪成因的论述,结合对此所要采取预防对策的建议,希望可以进一步的详细阐明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犯罪主体的有关犯罪的若干基础问题。
一、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目前,学界与实际部门对什么是流动人口,其实尚无一致的界定。“从事流动人口研究的学者以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从不同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了不同的表书与界定”[1](P277)《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认为流动人口(recurrentpopulation):“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移动,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会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变化。”[2](P171)《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到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口或者暂住人员。
综上所述,以上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以是否具有某地的常住户口为依据来对流动人口进行界定的。结合流动人口具有的四个要素:一是人口与户籍的分离;二是跨越一定区域界限的位置移动;三是流动的时间较长、距离较远;四是流动具有方向选择性。我们认为:流动人口就是指因从事各种活动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域的各种人员。
流动人口具体可以分为以务工经商为特征的社会就业型流动人口;以探亲、旅游、度假为特征的社会交往型流动人口;以开会、出差、商贸活动为特征的社会公务型流动人口。
(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我们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分析流动人口的犯罪现象,探求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和规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减少流动人口犯罪。从这一根本目的出发,我们就要确定我们的研究对象——流动人口犯罪主体。那么,我们将如何确定这一潜在人群在流动人口中的范围呢?首先,把探亲、旅游、度假、开会、出差、看病等人口排除,因为如果其纳入我们的研究对象范畴,那将缺乏针对性,没有多大的研究价值;其次,也要把为“犯罪”而“流动”的流窜人群排除,因为如果其纳入我们的研究对象范畴,那将既不利于理论研究,而且因混淆部分概念的内涵而无益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解决。
由此可见,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是指基于经济的目的和动因而流动的,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发生犯罪活动的自然人。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
1、中国人口流动的现状
从国家人口计生委获悉,全国流动人口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3年的1.4亿,10年内翻了一番,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
当前,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流动人口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省内流动的占65%,跨省流动的占35%。流动人口中年轻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0%以上。
2、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
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流动人口犯罪也在增加。流动人口经常实施的犯罪有:盗窃、抢夺、抢劫、、、杀人、赌博,并使流入地的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据一些省、市统计,在城市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其作案成员约有半数以上来自农民,就盗窃犯罪而言,流动人口作案高达70%-80%。[3](P79)
据调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1985年为15%,1987年17%,1988年为18%。1990年与1985年比,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增长了1.5倍,沿海省份及大城市流动人口作案更为严重。广东省是我国流动人口作案最为突出的省份。该省1980年流动人口犯罪只占6.6%,1988年上升到29.6%;1980年流动人口案犯为2200多人,1988年已接近1万人。北京市的流动人口犯罪,1985年比1984年上升了33.5%,1987年比1986年上升了39%。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占全部案犯的比例,1984年为7.9%,1986年为15.3%,1987年为21.7%。再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80年代末,我国刑事案犯中,流动人口约占1/5。到了90年代,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流动人口犯罪数量更是直线上升。据公安部门统计,1993年,福建省厦门市查获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2%,大要案占82%;北京市查获流动人口案犯占抓获各类案犯总数的44%,江苏省苏州市更占到61%;到了1994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人员共56.9万人,其违法犯罪率高达12.8%,而同期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09.5万人,违法犯罪率3.4%,相比之下,流动人口犯罪率高出全国平均犯罪率8.4个百分点。在不少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据1994年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市为46.2%,上海市为53.6%,天津市为30%,广州市为69.2%,西安市为53%,重庆市为53.9%,杭州市为50%,温州市为48.6%,南京市为47%,东莞市为85.4%,深圳市为97%。据有关资料,广东省的重大案件,有70%以上是流动人口所为(包括港、澳、台过境犯罪)。所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90年代,这种比例更是直线上升。
(二)流动人口犯罪特点
1、触犯罪名的侵财性
流动人口大多是为务工经商、致富赚钱的目的而涌入城市的,因而在流动人口的犯罪活动中,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犯罪更为突出。
据统计,西安市2004年破获的案件,流动人口作案的就占了61%,其中盗窃占85%;2005年破获的案件中流动人口作案的上升到63%,其中盗窃占总数87%。其中盗窃案件占绝大多数。此外,根据浙江省公安部门的统计,2000年浙江省外来人员在抢劫案和盗窃案中作案的比例分别占有60%和64%,全省被抓获的作案人员中,外来人员比例超过50%。
2、作案特点“地域同一性”较为明显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由于他们主观条件的不同,所作案别也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以地缘和亲缘为纽带结成的犯罪团伙,具有浓厚的地域性,师傅带徒弟相互传授“经验”,因此,在作案手段上呈现出地域同一性。诸如撬防盗门入室盗窃作案的高危人群主要有:江西宜春、修水、德兴、贵州六枝、重庆云阳、湖南淑浦、黑龙江齐齐哈尔、福建连江、山东济南等地;撬保险箱盗窃案件作案的高危人群主要有:贵州松桃、重庆万州区、巫溪县、开县、云阳县、南川(市)、四川绵阳、德阳、巴中地区通江县、达川地区宣汉县、湖北黄冈市英山县、安徽广德县;麻醉抢劫案件高危人群主要有:江苏省苏北地区、江西、广西及福建籍;金元宝诈骗高危人群主要有:重庆万州区、江西南昌、安徽安庆市枞阳县;而以药物(治癌药)诈骗案件这类案件的高危人群主要是以浙田籍人为主。
3、犯罪活动“流窜性”趋势明显
我们虽然把流窜犯排除在研究流动犯罪人口犯罪之外,但是,并不等于说在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中也应该排除其犯罪的流窜性特征。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以及交通路线的扩展、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增多,犯罪分子,尤其是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才大大利用这些便宜条件进行犯罪活动。他们有的是被通缉的刑事案犯——逃脱在外,行踪不定,到处作案,常常是身系数罪,罪恶累累;有的是刑满释放人员,因受打击而心怀不满,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制造种种恶性案件;还有的是以犯罪为职业的惯犯或犯罪团伙分子。由于流动作案与固守一地作案相比,被发现和查出的风险要小得多,于是,为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追逐更多的利益,他们不断地变换地区作案。据统计,交通沿线发生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比远离交通沿线的地区要多一二倍,甚至几倍。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还在不断发展,其流窜区域从跨县(市)、跨省(区)发展到越境、直至跨国犯罪。据有关机关统计,1986年至1990年期间,跨境作案增长了4倍。在广东省,几乎任何一种重大刑事犯罪都有境外的犯罪分子参与,仅1987年,该省就查获入境犯罪分子184人,查获案件144起。入境的犯罪分子披着港澳同胞、侨胞的外衣,作案后迅速逃出境外,逍遥法外。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给侦查破案带来了许多困难。
4、犯罪目标的随机性与盲目性
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既易于寻觅、择取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又易于逃避法律惩处,往往采取东游西荡的形式,往来于铁路、公路、江河交通沿线的市、镇,伏一处、害一片,窜一路、害一线,作了案即跑,异地销赃,而且作案的目标相当随意。既可能是见财起心,也可能是见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发展为抢劫,最后可能更进一步发展为杀人。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
5、犯罪手段和技能不断提高
流动人口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具狡猾性和隐蔽性,他们在经历一次次的清理整顿、疾风暴雨后,也积累了较丰富的作案和反审讯经验,犯罪手段和技能也在不断地变化和提高,并呈现出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其中入室盗窃、抢劫、盗抢机动车犯罪的专业化特别明显。
6、犯罪“团伙化”特点突出
由于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其流动多以血缘、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其居住和生活也多以“三缘”关系为依托,因此在犯罪活动中,会很自然拉帮结派形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关系。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北京市1993年查获的犯罪团伙案中,外来人员作案1252起,占当年全部团伙作案总数的61.2%;其中,大案796起,占团伙大案总数的66.4%,比1992年增加9.8%。[4](P70)
7、犯罪成员的低龄化发展相当突出
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学、离家的未成年人,他们不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资格,所得的劳动报酬很低,有的甚至只要求雇主管口饭吃。基于这些情况,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诸如近年街头盛行的“小扒手”。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在我国社会结构中,这一矛盾的体现就是那长期以来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化。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口流动已成为社会生产力配置的必然需要。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分化、城乡差别、东西部经济差距及劳动力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促进了流动人口的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而与此同时,人口流动又打破了我国传统社会相互封闭、相互隔绝的旧格局,加快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加快了封闭性社会向开放型社会结构的转型;但由于我国经济制度管理方面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处在改革中的政治与经济体制也限制流动人口的工作条件,以及社会保障体制还未完善,绝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城市只能从事城里人不愿染指的“苦、脏、累、毒、危”五类工作,他们干活最苦,收入最低并缺乏劳动保障,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强烈需求与现实生活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往往容易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所产生的“心态不平衡”的心理原因
深究外来人口流动的深层原因,经济原因是一个根本性的动力,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得千万计的农民工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流入城市,挣钱成了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中的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但现实并没有他们想象中的那样美好,有相当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一旦追求金钱的欲望破灭,极易导致犯罪。另外,在社会转型期,少数不法分子投机钻营,一夜暴富,给正试图摆脱贫困而来到城市的农民以强烈的示范刺激,不公平感和自卑感伴随而生,从而引起流动人口整个群体普遍存在诸如“仇富”的社会心理失衡,这些都是引起犯罪的心理动因。
转贴于
(三)流动人口个人素质的原因
由于流动人口多数是来自贫困落后地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而且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的差异广泛存在,历史地形成了不同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文化价值观念。这些差异,加之法律知识的匮乏,使他们常常处于矛盾和困惑状态之中,也由此容易造成他们受到不良文化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流动人群中许多人法制观念的淡薄,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法,使得他们判断是非曲直、美丑善恶,往往以在家乡形成的道德观念和生活习惯作为标准。一旦衡量标准因“社会地区的差异”而错位,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城市对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
人口的大面积流动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就目前来看,一方面,政府对人口的流动缺乏应有的宏观调控措施,对流动人口的快速增加缺乏足够的准备,人口流动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无序性,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不良连锁反应。而另一方面,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管理责任不明、主次不分、任务不清。虽然管理部门较多,但大多各自为阵,缺乏统一的目标、协调的行动,没有真正地把流动人口管牢、管住,最终局面是失管漏管严重。由于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并未建立,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基础工作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的现实需要,使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使其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反而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目前,一些城市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基本上仅限于收费管理方式,一些管理部门轻视对流动人口教育工作,有些职能部门只顾收费,对其疾苦不管不问,甚至滥用职权乱收费,而且是只收费不服务。面临的各种收费多而重,流动人口容易产生抵触情绪,甚至逃避登记、不办证、办假证。反过来说,相当一部分的流动人口失控,又会给正常的政府管理工作带来障碍,这可以说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
四、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流动人口犯罪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社会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的难点,也是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的重点。结合目前流动人口犯罪及控制的情况,笔者认为流动人口防控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一)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
要想有效遏制流动人口犯罪,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是关键。首先,要对他们开展法制宣传,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其次,要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针对农村流动人口文化程度不高,小学、初中毕业的占绝大多数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成人高校、夜校等培养方式来提高流动人口的知识水平。三是要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技术素质。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原籍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学会一、两门使用技术,为他们走向社会提供平台;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民工所在的学校或是由就业的企业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等负责培训。
(二)努力消除流动人口的受歧视心理
大多数流动人员远离亲人,身处异乡,往往从事于危、重、脏行业,相对缺少必要的组织管理和社会保障。特定的外部环境,使流动人口更易遭受到不法侵害,也极易成为犯罪的主体。因此,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真正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社会各部门在依法从严管理流动人口的同时,要强化服务和保护意识,使流动人口能切身感受到第二故乡的温暖。一是劳动、工商、计生等部门要并肩携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定期对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查有无违反规定招工,有无延长劳动时间,有无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有无从事劳动强度过大的工作。二是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采取开办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允许外来人员子女在本地学校就学等措施来帮助解决外来民工子女就学困难,保障他们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要积极查处侵犯外来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四是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流动人口救助基金,以救助那些因意外情况丧失劳动能力,陷入绝境的人员。
(三)加大管理力度
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是预防和减少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环节。一要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对外来流动人口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管理。各级政府要重视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落实领导岗位责任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保障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适时调整充实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对于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村居及外来流动人口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建立登记站。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对外来流动人口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管理。二要因地制宜,多管齐下,推行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多种有效模式。在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中,要注意因地制宜,多管齐下,达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可以采取“民工之家”的形式使散居的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对出租房屋可根据承租人的复杂程度和出租人与管理机关的配合程度来实行星级化管理,依据星级高低分别落实不同的管理措施;对外来流动人口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居住情况和有无前科、劣迹等进行分层次管理,确定放心层、关注层、隐患层,并分别进行管理。三要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充分履行公安治安管理职能。公安机关作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要充分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适时组织集中整治,依法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查验等工作,严格各项制度,加大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管理死角。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社会闲散人员要进行重点监控。
(四)加强打击力度
打击是特殊的预防手段。根据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规律,司法机关应适时开展各种清算打击行动,加大打击力度,既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又及时保护守法流动人口及广大百姓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仅仅是社会治安问题,更与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这就更需要我们加大有关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对策等各方面研究的力度。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对流动人口犯罪主体诸如上述若干基础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最后,笔者认为:研究流动人口犯罪意义重大!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康树华主编《犯罪学》[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年。
[2]《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
[3]俞雷《中国现阶段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
人力资本是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源流动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面对的基本现实。从微观层面来看,人力资源流动受劳动力接受教育的程度、年龄、收入、成本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人力资本的逐利性必然流向回报更高的地方。从宏观层面来看,人力资源流动会增加整个社会的产出,产生正的溢出效应。因而,人力资源流动具有自己的动力机制,并且能增加社会总福利。因此,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流动市场将会降低人力资源流动成本,促进人力资本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促进社会的全面制度创新。因此,应采取相应的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对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关键词:人力资源;人力资本;流动
中图分类号: F540.55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3)04-0045-05
人力资源在市场价格机制作用下通过自由流动达到优化配置,实现人力资源与其他各种资源的最佳组合,完成商品或劳务的生产转换过程,发挥着人力资源独特的效能。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更加全面地融为一体,市场机制得以在更为广泛的领域里发挥作用,对人力资源流动的限制性措施将逐步减少,一套规范的、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将逐步建立,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一、人力资源配置的传统体制分析
资源配置是指相对稀缺的资源在各种可能用途之间进行重新组合,以获得最佳效率的过程。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其在多种效用中的取舍而产生机会成本;而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则导致其在价格杠杆作用下自由流动[1,2]。人力资源配置主要以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计划配置,即通过行政命令或计划对人力资源进行配置;另一种是市场配置,即通过市场机制,以价格信号为引导,通过竞争满足供需关系,从而对人力资源进行配置。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在不同的条件下起着不同的作用。目前,人力资源流动概念包含三层含义:(1)个人在不同类型的工作组织(单位)之间以及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之间的流动,即工作变动;(2)个人在不同地域之间的流动,即农村流动人口及城市间移民:(3)个人在不同在业状态之间的流动,即就业、下岗或失业以及再就业等。这三种形式的人力资源流动都有利于人力资源与资本、技术和土地资源的匹配组合,实现高效、低成本的经济选择行为,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3]。
以195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户籍登记条例》为标志,人力资源配置采取了集中统一的计划配置方式,发挥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控制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源与户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静止关系,基本上没有流动,其特征是:(1)低工资高就业;(2)劳动力供需双方都无自;(3)就流动量和频率而言,人力资源具有较小的流动性;(4)不存在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5)隐性失业严重;(6)农村人口、城市人口就业严重隔离;(7)城乡没有统一的社保制度。自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每个劳动者都和一定的生产资料相对应,人人都有就业的权利,形成了低工资、低效率的全面就业状况,人力资源完全由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决策与控制,企业、事业单位没有选择、裁减劳动者的权力,劳动者也没有选择职业、岗位的权利,劳动者自身的人力资本优势和实际工作所需技能往往不匹配。因此,人力资源专业、技能不对口,而且被牢牢地束缚在固定的岗位上,流动性极差,不存在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人力资源供需由政府控制,实行全面就业政策,这实际上把外部劳动滞存转化为了内部滞存,形成了隐性失业和严重的高就业、低效率的局面[4]。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与城市就业模式完全不同,农村人口被固定在土地上,不享有任何福利、医疗费、住房等权利,只有在贫困、天灾等灾难发生时才能享受有限的救助,而城市人口享受与生俱来的就业、福利、医疗、住房等权利,城市与农村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二元就业模式,并且这两种模式之间是不可转化的,农村与城市人口就业被严重隔离[5,6]。
二、人力资源流动的系统分析
(一) 人力资源流动的影响因素
人力资源流动取决于预期收益现值与预期成本现值的对比,只有当预期收益现值高于预期成本现值时,人力资源才发生流动[7]。其影响因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人力资源的基本特征
人力资源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指受教育程度和年龄大小。
工作流动性会随着就业时间的长度而递减,两者呈现反向变化关系。假定人力资源的退休年龄一定并且从三岁开始就接受幼儿教育,退休前接受教育的时间与退休前的就业时间之和等于退休年龄。因此,年龄越小,就业时间会越长,从人力资本投资中获得收益的时间就越长,其现值就越大。人力资源接受教育的程度越高,从人力资本投资中所能获得的潜在收益就会越高,工作的机会越多,工作的环境会比较好,社会地位也会比较高。
2.人力资源流动的收益与成本高低
人力资源流动的成本可以分为货币成本和心理成本[8]。货币成本指迁移费用、终止原来的就业关系和寻找新的工作的费用。心理成本指离开了自己已经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而造成的心理损失。因此,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是新的工作环境中获得的收益大于或等于原来工作中的收益与流动成本之和。
3.工作环境对人力资源流动的影响
根据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激励因素是以工作为中心的,这些因素具备时可以对员工起到明显的激励作用;保健因素是与工作的外部环境有关的,这类因素具备时,员工的不满情绪就会消除。因此,人力资源与工作环境(包括工作本身与外部环境)的和谐状态影响到人力资源的流动,两者越和谐,人力资源流动的可能性越小;两者越不和谐,人力资源流动的可能性越大[9]。
(二)人力资源流动的微观模型
按人力资本成分的大小和用途的专业性来划分,可分为通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人力资本和准专用性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以人力资源作为载体的。但是,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人力资本,都必须与一定的资本存量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10]。
一般地,人力资源流动与资本存量分布不均匀有关,如果人力资源利用时的生产力较低,较低的生产力则对应着较低的报酬率,那么人力资本在价格杠杆作用下就具有追求高报酬率的冲动,从而向要素禀赋丰富的高收入地区流动。因此,人力资源流动的原因在于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人力资本报酬的差异,流动引起的心理感觉变化程度以及其他各种福利损失和迁移成本共同作用。下面以这三个因素作为变量建立数学模型:
假设人力资源从流出地A向流入地B流动,A、B两地有要素报酬率的差异,由于流入地B的生产力水平较高,从而各种福利,比如医疗、社会保障和各种地方补贴也较好。因此,人力资源流动的主要条件为:
(三) 人力资源流动的宏观效应
若A、B两地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时允许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由于A、B两地人力资本的价格不同,因此引起人力资源从低工资的A地向高工资的B地流动,流出数量为LM,两地的工资水平趋于一致,经济平衡点为G。
三、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对策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许多管理制度与方法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延续,仍然包含着许多计划的成分,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的状态中,因而距离市场化要求较高的WTO准则还有一定距离。同时,我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人口最多,但是我国农业的产业优势并不明显,相反还由于耕作技术落后、规模化程度低等,使得大量的农业人力资源被束缚在生产率较低的土地上,这样既是我国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又缺乏对沿海许多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支持,只有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才能有效地解决结构性矛盾并释放出被束缚的生产力,与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以满足WTO关于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要求。因此,要渐进有序地推进与WTO要求的市场化进程,减少人力资源流动的成本,建立信息畅通、流动自由的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配置市场。
从微观经济的视角分析,人力资源的流动有利于其主体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因而解决了人力资源流动的微观动力机制问题。从宏观经济的视角分析,人力资源的自由合理流动有利于区域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促进社会资本的高效运用,因而解决了人力资源流动的宏观动力机制问题,促使政府积极地进行制度创新,创造有利于人力资源流动的制度环境。同时,从人力资源的供给与需求来看,我国人力资源极其丰富,其供给量非常大,而人力资源需求往往成为制约人力资源流动的瓶颈。因此,我国处于一个典型的人力资源买方市场状态。从就业存量的角度来看,影响人力资源流动的因素则主要是就业机会不足、流动成本高昂以及搜寻信息成本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促进人力资源流动的对策[11-14]。
一是加快人力资源配置机制从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转变,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部分政府机构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流动中的基础性作用。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人员冗余严重,许多能力低下的员工占据着职位,缺乏一定的退出机制,还有许多长期处于非工作状态但仍然属于在业身份的员工,甚至更有一些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被继续延聘、返聘,因而就剥夺了许多优秀的年轻就业者的潜在机会。因此,应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引进充分竞争的机制,保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员工的职业信息公开,同时引入更大的社会监督力量,依据以能为本的原则,让人力资源市场处于更开放、透明的状态,使人力资源进入和退出自由,减少制度与观念的障碍,保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的活力。
二是国家可采用财政、法律手段调节人力资源的供需关系,使之结构均衡化、协调化。
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业率高的不景气地区提供就业补贴,刺激人力资源需求方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更多的人力资源自由流向需求方。同时,国家要加大监督与检查力度,对于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处罚,规范就业市场秩序。
三是国家应加强人力资源流动立法,使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实行全国统一的信息化与网络化管理,清除各种地域性较强的管理措施,使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建立全国性的人力资源数据库,而人力资源流入地可以采用登记制,从而可以进一步消除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降低人力资源流动的成本,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四是国家应取消对人力资源流动所设置的障碍(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也可以流动),加强人力资源需求的信息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指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国家应逐步放开户籍管理制度,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的教育权利,让教育权利与社会保障等可以随人力资源流动而流动,取消对人力资源流动设置的种种障碍,为人力资源流动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五是国家应搭建一个全国性的就业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同时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咨询,并随情况变化而实时更新,为失业者提供就业信息参考,降低失业者寻求信息的成本,消除就业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失业者往往在获得人力资源需求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就业移动时往往处于盲目状态,缺乏对自身的就业特性与需求目标之间差异的了解,流动时针对性比较差,搜寻信息成本比较高,因而阻碍了合理的人力资源流动。因此必须改变这种状况。
四、结语
人力资本是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源流动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面对的基本现实。从微观层面来看,人力资源流动受劳动力接受教育的程度成本和工作环境、受教育者的年龄、收入等因素的影响,人力资本的逐利性必然使人力资源流向回报更高的地方。从宏观层面来看,人力资源流动会增加整个社会的产出,产生正的溢出效应。无论是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人力资源流动都具有自己的动力机制。另外,就我国人力资源供需矛盾中的买方市场特点来说,影响人力资源流动的关键在于就业机会不足、流动成本与搜寻成本高等,应着力解决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毕竟,对整个国家来说,促进人力资源流动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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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劳动力流动
中图分类号:F0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4-0016-06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劳动力流动问题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现象,劳动力流动也呈现空前的规模。与此同时,中国的收入差距也日益严重,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已成为中国经济协调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理论上说,劳动力流动会缩小收入差距,但事实并非如此。这种与理论相悖的现象并不是中国独有,许多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有过类似经历。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又有其特殊性。本文将围绕中国的收入差距与劳动力流动的特殊性、收入差距与劳动力流动之间的关系、劳动力流动为什么没有缩小收入差距等问题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清这些问题的研究思路。
一、中国的收入差距:现象与原因
1. 城乡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呈先缩小后扩大的态势。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一个转折点,之后城乡收入差距又呈不断扩大态势。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两个指标的比较来看,若考虑零售物价指数的变化,城乡收入比率(以农村收入为1)从1978年的2.6一度下降到1988年的1.5,随后提高并达到2003年的2.4。[1]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这里使用的城乡收入概念并不完全可比,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其他福利折合成收入,城乡收入差距还会大幅度扩大。[2]此外,从我国东、中、西部的城乡差距来看,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地区的城乡差距一直高于同期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1980-1985年间,东部和中部地区城乡差距呈缩小趋势,而西部地区维持不变。其后,三大地区的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但西部地区的变化趋势更为显著。1980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分别为2.01、1.63和2.11。然而,到2000年,中、西部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上升为2.49和3.62,而东部地区却只有2.30。[3]城乡差距在不同地域上的严重程度不同,这也是我国城乡差距的特征之一。
对于不断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与解释。从我国经济发展历程来看,城乡收入差距始于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行政分割。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形成了几乎延续至今、阻碍人口迁移和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框架。这种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所造成的劳动力市场扭曲,被认为是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4-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均倾向于城市集聚,加之城乡之间产业结构的根本差异,导致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城乡收入差距存在自然扩大的趋势。同时,政府在基础教育等资源分配上的城市倾向,以及对城市计划控制部门的工资和福利的制度保护,都会加剧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8]此外,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对外贸易的发展、劳动者素质的差异、就业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度、分配不公以及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等,也是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9-10]
2. 地区收入差距
与城乡收入差距相一致,中国地区收入差距也呈上升趋势,[11-14]而且根据收入差距分解显示,地区间收入差距本身就与中国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有关。[15-16]地区差距的扩大在20世纪90年代尤其明显,[17]1980年中、西部人均收入分别相当于东部的78%和70%,到2000年,它们占东部的比例分别降到了62%和54%。[18]为此,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概括地说,不断扩大的地区差距与政府政策、要素流动、市场化进程、资源禀赋、教育投资等因素有关。
王小鲁和樊纲(2004)通过考察资本、人力资本和劳动力在各地区间的流动和配置状况、市场化进程在各地区间的差异、城市化对地区经济差距的影响等方面,指出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主要是由于生产率的差别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本流动所导致。[18]陈秀山和徐瑛(2004)经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要素投入、市场化进程与要素的使用效率是影响地区差距的因素。[11]林毅夫和刘培林(2003)指出,地区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下形成的生产要素存量配置结构与各地要素禀赋结构决定的比较优势符合程度不一致。[12]蔡和都阳(2000)通过考察中国地区经济增长中存在着俱乐部趋同以及条件趋同的现象,认为中西部地区存在着一系列不利于向东部地区趋同的因素,如人力资本禀赋稀缺、市场扭曲和开放程度不足。[19]还有一些研究将中国地区差距与城乡差距的原因归结于外商投资,[20-23]以及中央政府的地区倾斜政策或地理、文化等因素。[24-25]他们认为,国外资金的流入、中央政府对东部地区的优先投资是中西部地区落后于东部地区的根源,同时,中西部不利的地理条件也限制了这些地区的发展。
二、中国的劳动力流动:规模与特征
1. 劳动力流动的规模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人口迁移、户籍政策的逐步松动,我国劳动力流动规模越来越大。根据我国1990年、2000年两次人口普查和1987年、1995年两次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82-1987年间中国劳动力迁移规模是3053.3万,1985-1990年增至3412.8万;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迁移规模在1990-1995年间达3642.6万,而1995-2000年高达13122.4万。[26]
2. 劳动力流动的特征①
按流动人口的迁移距离划分,可以分为近邻流动、中程流动和远程流动。②在全国流动人口中,属于近邻流动的人口为6563.4万人,占45.5%;中程流动人口为3633.8万人,占25.2%,两项合计占总流动人口的70.7%。远程流动人口为4241.9万人,占29.3%。此外,劳动力远程流动多发生在经济相对较发达、体制创新快、工业贸易发展较活跃的地区。从三大地带看,沿海地区是远程流动比重最高的地区,达39.9%,远高于中部地区(10.5%)和西部地区(21.1%)。[27]这说明迁移规模与迁入地和迁出地的经济差距成正比。
从劳动力流动的方向看,沿海地区成为劳动力净流入地区,净流入人口总计3195.8万人。内陆地区成为劳动力净流出地区,净流出人口为2358.4万人。从各省区来看,广东、上海、北京、浙江和福建的外来人口中来自于内陆地区的比例分别为76.74%、59.2%、53.99%、91.06%和91.7%;而内陆地区的四川、安徽、湖南、江西和河南则是主要的劳务输出省,其迁往沿海地区的比例分别为72.04%、91.88%、92.14%、95.71%和73.32%。[28]由此可看出,地区收入差距对于劳动力流动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按户籍是否变化分类,所有的迁移人口可分成两类,即户籍迁移和非户籍迁移。后者占全部迁移人口的65.1%,其中以务工经商为迁移目的的占45.9%,反映了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的跨地区就业。城市到城市的迁移和农村到城市的迁移,构成了全部非户籍迁移的80.3%。实际上,这些迁移者构成了城市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9]
三、收入差距与劳动力流动的关系
由上述数据可看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与劳动力流动规模不断扩大并存的现象。按照经典的迁移理论,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是诱发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而劳动力流动又会缩小收入差距,但中国的事实并非如此。理论与事实的相悖引起了研究者们的极大关注,学者们就收入差距与劳动力流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由于数据获取等原因,目前直接研究收入差距对迁移决策影响的实证结果还较少。[30]从现有的研究看,由于研究的角度和采用的方法与数据不同,其得到的结论也存在差异。
1. 收入差距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
一些学者应用实证分析方法就收入差距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进行了研究。Zhu(2002)使用probit模型的结构方程(structural equation)证实了城乡收入差距在中国农村向城市迁移过程中的正向作用。[31]蔡(1996)研究了本地农村人均收入与全国农村人均收入的比率对于迁移的影响,发现这一比例的增加可以减少迁移。[32]林毅夫等(Lin,et al.,2004)利用人口普查数据分析了地区收入差距与人口流动之间的关系,其结论是,20世纪90年代末,迁移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反应显著提高。[33]Zhang和Song(2003)利用时间序列和横截面分析,指出收入差距是省内迁移和省际迁移的巨大推动力。他们认为,既然省际迁移主要是从内地的农村迁往沿海的城市,那么任何减少内地与沿海收入差距的方法不仅可减少这种迁移,而且可为广大内陆省份提供大量的发展机会。[34]Wu和Yao(2003)在人口无限供给的假设条件下,运用需求导向模型,对中国的省际迁移与省内迁移进行了研究。其结论是,城乡收入差距是迁移产生的原因,但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决定劳动力流动的因素。[35]王春超(2005)也有相似的观点,他利用相关的调查数据分别从“收入差异和劳动力流动性”以及“劳动力就业集聚”两方面做出检验,得出的结论是,城乡收入差异并不是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原因,农民在转移过程中将愈来愈关注其转移的成本以及决定其转移成本的政策或制度性限制因素。[36]
在家庭层面上,Hare(1999)发现人均生产性资本对迁移没有显著影响,但是,人均生产性资本每增加100元,可以使转移持续时间增加2%。[37]都阳等(Du,et al.,2005)研究了中国的迁移与农村贫困的关系,结果显示,处于贫困线附近的家庭比那些更富或更穷的家庭更倾向于迁移。[38]杜鹰(2006)在对四川和安徽两省调查资料的分析中,也得到了相同的结论,即中等偏低收入户往往是外出打工的最大受益者。对于最低收入户和贫困户而言,他们主动利用这个机会的能力是有限的。[39]因为,某些基本条件的缺陷制约了他们的迁移。[40]
Zhao(2005)指出,这些发现与Harris-Todaro两部门模型一致。然而,已有的研究没有回答V形的城乡收入差距对于劳动力流动趋势的影响,且目前直接研究收入差距对迁移决策的影响的实证结果还太少。[30]
2. 劳动力流动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从现有的文献看,大部分学者认为迁移会缩小收入差距。如段平忠等(2005)认为,中国人口流动地区分布的差距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地区差距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人口流动对增长差距的收敛作用明显。[41]跨地区劳动力流动会缩小地区差距,其作用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是中西部低收入地区的劳动力外流,会缓和这些地区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和就业压力;二是劳动力流动为中西部地区带来了大量的汇款,对流出地区农民收入的增长起了直接支撑作用(王小鲁和樊纲,2004)。[18]然而,迁移缩小城乡或地区差距并非是无条件的,而户籍制度的继续存在使得这些条件不能满足,以致迁移不能发挥其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1]姚枝仲等(2003)也有类似观点,他们认为,劳动力流动除了能使地区间要素收入相等以外,还能改变各地区的需求结构,削平地区间要素禀赋差异,最终实现地区间人均收入相等。他们的经验分析表明,由于中国的劳动力流动受到较大的限制,劳动力流动还没有对地区差距缩小发挥重要作用。[42]林毅夫等(Lin,et al.,2004)通过估计迁移者对收入差距的反应弹性,认为迁移的确是一种缩小差距的机制,但他们也观察到,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和沿海地区过快的发展速度,目前的迁移规模仍不足以缩小现存的收入差距。[33]
一些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如李实(2003)指出,农村劳动力流动对整个农村收入差距的缩小起到微小的作用。劳动力流动在一些富裕地区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但在一些贫穷地区却起到了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富裕地区外出的劳动力主要来自于一些低收入家庭,而在贫穷地区则主要来自于中等偏上收入家庭。[2]因此,现阶段仅依靠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并不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张庆等,2006)。[43]同时,迁移并不能通过自身解决中国的贫困问题(Du,et al.,2005)。[38]而完全相反的结论是,跨省劳动力流动的结果反而扩大了地区间发展差距(孙自铎,2004)。[44]
3. 为什么劳动力流动没有缩小收入差距
多数学者认为,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因素是中国劳动力流动未能缩小收入差距的决定因素。
Whalley和Zhang(2004)通过一项模拟表明,③一旦取消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劳动力流动的障碍,现存的收入不平等则会全部消失。[45]蔡则更深入地分析了这个问题,他认为,迁移能够缩小城乡或地区差距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理论分析和世界各国的经验,他归纳了四个条件:一是迁移应反映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这种结构性变化;二是流入劳动力有机会且比较稳定地实现就业转换;三是城乡总产出分配格局应从不均等趋于均等;四是劳动力流动应是不受制度约束的自由流动及长期行为。一旦社会的迁移活动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劳动力流动的扩大就不能保证收入差距的缩小。就中国而言,计划经济时期遗留至今的制度,使暂时性的劳动力流动替代了永久性的人口迁移,其结果是,虽然迁移规模扩大,却没有相应带来收入差距的缩小。[1]
韦伟和傅勇(2004)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导致劳动力流动没有缩小收入差距:一是中国由于存在许多制度障碍,流动成本非常大,使农业劳动者在城市的工资超过农村收入的部分被流动成本抵消。二是,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工资收入被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在农村的收入较低,纯收入更低,导致其在城市就业的机会成本很低;另一方面,城市劳动力需求还不足以吸收全部农村剩余劳动力,所以,农业平均劳动生产率及农民收入还未能因农村人口的转移而得到明显提高。这样,无论农民选择进城还是选择务农,其收入都不高。三是撇开流动成本抵消作用来看,农村劳动力无法进入具有高工资和福利的计划控制部门,这部分差距处于制度保护之内,不能通过人口流动或市场机制来解决,这是导致我国城乡差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在市场主导部门,农村劳动力因其具有较少的人力资本禀赋而在城市中只能获得较低的报酬,这也是人口流动没能缩小城乡差距的原因。[8]同时,沿海地区过快的发展速度也使得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缩小。[33]
四、解决劳动力流动未能缩小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
在现有的研究中,大多学者还是主张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就政府应发挥的作用而言,学者们的观点不尽相同。
在转轨过程中,劳动力流动与城乡收入差距同时扩大是一种制度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户籍制度等对劳动力永久迁移的约束,从而不能满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条件。所以,应改革户籍等制度,减少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蔡,都阳,2004)。[29]从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角度看,最有效的方法是完善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利用政策导向引导流动人口向“后发地区”流动,逐渐消除地区差异。同时,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向城市流动,也可成为解决地区差距的最有效办法(段平忠,刘传江,2005)。[41]
Zhang和Song(2003)则认为,人口向城市迁移的步伐、规模受经济增长和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工业与城市社会服务业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以及经济增长导致的大量城乡迁移和城市化等因素带来了一系列失业与贫穷问题,因此,要抑制失业,政府有必要采取控制城乡迁移的措施。另外,政府还应着手解决因城乡收入差距扩大而带来的城市迁移人口增长问题。可以采取两种政策:一是创造更多的城市工业和服务业岗位;二是限制劳动力流动。[34]
韦伟和傅勇(2004)认为,应立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调整城乡关系的扭曲,在城乡压力逐步释放的同时,改革传统的城乡体制。另外,各级政府应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8]
五、研究的困难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从众多的文献看,真实且充分的数据对于收入差距与劳动力流动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至于更深入的研究,最大的困难莫过于获得适用的数据。目前我国关于劳动力流动的真实统计数据不仅非常缺乏,[46]而且普查数据与现实不符的问题严重。{4}有关收入差距的数据也不能真实地反映事实。现有研究所讨论的收入差距都是以国家统计局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为基础,但是,按照国际规范的个人收入定义,中国官方统计资料中的城乡居民个人收入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低估问题,其中城镇居民收入的低估幅度远远大于农村居民。[2]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对中国收入差距与劳动力流动关系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在经验研究方面,还有很多有关收入差距与劳动力流动关系的问题需要验证。农村流动劳动力进城就业无疑会对收入差距的变动产生多重效应,它会影响到农村内部的收入分配,也会影响到城镇内部非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从而影响到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较大影响。然而,这些效应是随着时间的变化、劳动力管理制度的变化和劳动力市场竞争程度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对这些变化进行经验上追踪验证是完全必要的。[2]此外,对不同地区劳动力流动的跟踪调查,从社会学角度进行研究较多,而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劳动力流动前后城乡与地区差距变化的实证研究较少。试想,如果没有大量的流动劳动力,我们的收入差距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类似于这方面的研究很少。事实上,这是中国收入差距与劳动力流动之间关系最有说服力的研究。
此外,在诸多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们多采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方法,因而使用规范的定义和利用合理的调查与分析方法是获得科学结论的关键。由于采用不同的样本,或者使用不同的收入和转移劳动力的定义,或者利用不同的测量方法等,往往都会得出不同的估计结果。正如前述的研究成果,虽然增进了人们对收入差距与劳动力流动之间关系的认识,但仍存在一些假说性的解释未得到经验的验证。而且,有些模型是建立在大量的不切实际的假设之上,[47]因而对问题的解释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劳动力转移会缩小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理论预期与现实不符,形成了一个悖论。[48]这要求研究者通过获得更真实的数据,借鉴更先进的方法,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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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此处的分析均为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
② 近邻流动是指人口在县内或市内各乡、镇、区之间的流动;中程流动是指人口在省内跨县、跨市的流动;远程流动是指人口的省际流动。
③ 这里,他们的假设是户籍制度是劳动力流动的惟一障碍,或者说,存在户籍制度就意味着劳动力不能流动。参见蔡的《中国收入差距和贫困研究:我们知道什么,我们应该知道什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工作论文系列四十二,2005(b),第1期)。
④ Johnson(2003)通过对中国1990年和200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指出,中国省际迁移的数据没有包括数以百万计的只是迁移但未登记的人口。此外,两次人口普查对城市居民定义标准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对迁移的估计。就业的种类没有完全包括在城市就业之内,严重限制了对就业的估计。还有,拥有大量就业来源的中国农村,没有可获得的就业数据来源渠道,其就业数据严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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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世纪90年代初,南下的民工潮潮涨潮落,求职的民工源源不断,给东南沿海地区企业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促进了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但是,出人意料的是,10年以后,民工荒成为东部地区企业发展的困扰。本文从效用论出发,联系阻力论分析了我国目前民工荒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 民工荒 效用 农村劳动力
从上世纪80 年代起,随着市场化改革,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民工潮”。2009年在长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2816万人,比上年减少238万人,减少7.8%,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3282万人,比上年减少954万人,减少22.5%。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分别占全国外出农民工的19.4%和22.6%,分别比上年下降2.4和7.6个百分点,全国大范围内相继出现“民工荒”现象。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是基于“经济人”理性假设的个体行为选择,其流动的目的在于追求更高的效用水平,农村劳动力流动意愿取决于在家务农与进城务工两种就业方式带来的财富效用水平的比较。效用概念是微观经济学中的基本分析工具,经济人的行为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财富效用的最大化。由于劳动力面临在家务农与进城务工两种就业方式的选择,这种抉择导致了劳动力流动的机会成本。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把在家务农的劳动力就业方式能够取得的最大净收入作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意愿只取决于进城务工的预期效用水平。
预期效用函数的构建为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意愿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测度工具。从理论上讲,预期效用函数值越大,劳动力流动意愿越强烈。这是对劳动力流动意愿顺向测度方法。但由于效用函数无法确定具体形式,因此,通过效用函数对劳动力流动的顺向测度无法实现数量化。我们可以对劳动力流动进行逆向测度。所谓逆向测度,是指对劳动力流动阻碍作用的测度。影响预期效用的因素对阻力系数的大小同样产生影响。相应地,我们总结出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四大阻力如下:
1.空间阻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受空间距离的阻碍,流动目的地越远,流动阻力越大。
2.能力阻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受就业技能阻碍,受教育程度低、缺乏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流动阻力大。
3.风险阻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受工资兑付风险的阻碍,工资被拖欠、被拒付的风险越大,劳动者流动阻力大。
4.心理阻力。一般而言,农民工所在城市的社会环境越公平,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阻力越小。
农民工的流动受多种因素堵塞制约,现阶段出现发达地区劳动力的短缺现象,主要是各种阻力导致劳动力流动不通畅所致。一些企业为了解决用工问题,采取了为农民工提供带薪休假、报销探亲往返车船费、准时发放工资、以及提高工资与福利待遇等有效措施,挽留农民工。但从长远看,农民工的流动受到阻碍重重,单靠个别企业的行为只能解决该企业的燃眉之急,同行业企业可能出现相互挖人的恶性竞争。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配套政策解决企业用工短缺问题。
为了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地向城市顺利转移,解决当前“民工荒”现象,可以采取以下的政策措施降低劳动力转移的阻力系数。
第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目前我国农民工职业培训还未普及,农民工输出数量大,但技能低,劳务收入不高,这是制约农民增收的瓶颈。加强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实现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顺利转移,将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资源优势,提高农民进军市场的本领,是政府无法回避的问题和亟待落实的任务。
第二,提高《劳动法》执法力度,规范用工行为,降低工资兑付风险。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应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给予农民工“市民待遇”。消除二元户籍制度,取消就业限制,并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农民工平等待遇,以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
第四,关爱农民工的心理健康。为农民工提供健康娱乐活动场所,为夫妻分居农民工提供配偶探亲便利条件,形成尊重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等等;减轻其心理压力。应该重视农民工的文化权利,包括文化参与权和享受权。建议国家通过强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将社会保障、子女上学、文化权利三大核心问题纳入国家立法轨道,过渡期内可考虑先出台一些条例或地方性的法规。政府应调整公共财政政策,建立农民工的文化专项经费,将农民工文化活动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可设立“农民工文化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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