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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和谐社会职业教育 特征发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它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职业教育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因此,从理论层面剖析和谐社会职业教育特征及其发展的创新问题,无论是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还是对于职业教育自身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和谐社会职业教育特征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具体是指“社会结构、社会系统良性运行,相互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相互帮助,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与自然之间协调发展”。①根据人们对和谐社会的理解,笔者认为,和谐社会的职业教育应该既与社会经济发展保持良好的动态适应性,又与整个教育保持均衡协调发展;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和动力系统,又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终身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根本途径。据此,笔者认为,和谐社会的职业教育应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动力性。和谐社会建设既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也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柱,而具有全民性、终身性的职业教育正是精神文明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特别是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广义的、隐性的文化资源,对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激发力、渗透力和推动力。职业教育能提升人的精神素质,促进包括人的个性在内的素质的全面发展;职业教育能使人的潜能得以激活和充分开发;职业教育使人具有和谐社会共同倾向性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凝聚力。
2.人本性。“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坚持“以人为本”的职业教育观就是要坚持“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的理念,把人民群众的教育利益作为教育发展的最高利益,最大限度地考虑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就是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成为教育发展的享有者、受益者;就是要促进以学生个性发展和职业素质形成与发展为核心的素质的全面发展,并使人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统一。发展的根本目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尽可能充分、自由、全面的发展。这既是职业教育的元功能,也是未来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和动力。
3.协调性。协调发展是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这种协调性总体表现为人类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等的整体发展和协调发展。反映到职业教育领域,则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的涵义:首先,从职业教育与夕r、部系统的关系来看,职业教育与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保持良好的动态适应性。其次,从教育自身的发展来看,一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保持合理的比例结构;二是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一体化,形成发达的现代职业教育培养和培训体系;三是城乡职业教育统筹发展,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四是区域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五是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充分沟通,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纵向贯通。第三,从职业教育与人自身的发展之系来看,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能够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能够为人的职业发展、个性发展以及教育享受提供优质服务。
4.可持续性。可持续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它不仅是指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共生共存,而且是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共同发展,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每个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从职业教育来看,它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其发展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和强大的智力支持,又要实现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提高职业教育发展的综合效益,保障职业教育健康稳步发展,减少发展中的“波动性”和“起伏性”。
5.公平性。坚持并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价值取向,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性。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侧面,具有社会公平的基本内涵。关于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可以有多学科、多层次、多方位的解说,而笔者认为,所谓职业教育的公平性,是指一定社会给予全体社会成员以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给予职业教育以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均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共享公共教育资源的一种教育发展状态。需要指出的是,教育的公平性与社会的公平性是相辅相成的。社会公平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而教育公平又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和有力措施,职业教育更是改变处境不利人群的“处境”,促进贫困地区脱贫最为有效的途径和手段。
二、和谐社会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的营造与维护
1.高度关注职业教育,并给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甚至更为优良的发展条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将我国职业教育的地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在目前的社会氛围中,职业教育,尤其是农村职业教育并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发展机遇,致使职业教育始终处于弱势教育的地位。就教育经费而言,1996—2000年国家财政预算内职业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总经费的比重从 11.53%下降到8.42%,财政预算内职业教育经费占职业教育总经费的比重从52.92%猛降到43.12%。②就发展政策而言,虽然国家制定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但许多地方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策性歧视的现象。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职业教育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功用,就必须将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贯彻到实际行动中去,真正做好“大力发展”的大文章。
2.构建体现区域差别和特点的职业教育制度。这种区域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及发达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笔者认为,一方面,对于广大农村,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建立有别于城市,有别于经济发达地区的职业教育体系和结构。就是说在广大不发达地区建立以基础教育为基础,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成人教育为辅助的职业教育制度;在经济发达地区,形成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并行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为“两翼”的教育结构。另一方面,要根据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招生市场、就业市场)市场化、农村城镇化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加快推进城乡职业教育一体化的步伐。这既有利于缩小城乡教育差别,促进教育公平理想的实现,也有利于城乡职业教育自身的稳定、互动、和谐发展。
3.加强保护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权利。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人口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实现的重要因素。统计表明,我国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这三大社会群体版块中的贫困人数分别为2140.3万人、9000—15000万人和4000万人,即中国社会目前贫困人口的总数大约有15000—21000万人。③如何改变这个特殊群体的生存发展状况呢?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要让他们有根据自身需要和特点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一样,是真正的全民教育,也是真正能够使更广大的人群改变不利处境的教育。原教育部职教司司长杨金土同志指出:“职业教育恰恰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利和全面开发人力资源这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虽然不能说有了职业教育就有了教育公平,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没有职业教育是绝对不可能有教育公平的。”④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让处境不利的人们都能够接受职业教育,为其改变不利处境创造条件。
4.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决定》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是公平正义,包括文化教育公平、政治经济公平和社会公正等。著名政治学家罗尔斯认为,社会公正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然而,从当前的社会现实来看,一个引起中国社会乃至世界关注的问题已摆在我们面前,这就是社会弱势群体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加剧。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至2003年的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其中,2003年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37,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2:1,而到 2003年扩大为3.23:1。如果考虑农民收人的实物部分以及城市居民收入中的隐性部分,则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达到6:1,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之比为1.5:1。另外,地区差距继续加大。东、中、西部三大地域间城镇居民收人,由1980年的 1.06:0.98:1扩大为1999年的1.48:1:1.06。⑤
上述数据清晰地反映了我国的“三大差别”:整体差别、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这种状况不仅反映出人们不同的生存发展状态,更昭示着处境不利的人群,尤其是农民接受教育能力趋弱的倾向,而这又影响他们教育素质的提升,进而制约其从业能力和经济收入的提高,并从根本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就职业教育的发展而言,国家、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力度,使每个人都能够通过国家财政的帮助,接受应有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成为直接受益者,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上致富之路。江苏省已开始实行面向弱势群体和苏北、苏中不发达地区的职业教育助学金制度;浙江长兴也施行了“教育券”制度。实施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要加快,二要有力,三要规范,四要坚持,五要扩大受益面。这些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以及改变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大有裨益。
5.给民办职业教育以同等的发展机会。教育公平不仅是指对受教育者的公平,还应包括对办学主体——学校的公平。无论是公办职业学校,还是民办职业学校,只是办学“所有制”的不同,它们都在为经济、社会以及职业教育的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正因为如此,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对不同性质的职业学校一视同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甚至还应给予对职业教育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民办职业学校以一些特殊的发展政策。
6.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强化教育公平条款。我国目前的一些教育法规,对有关教育公平的法律条款缺乏明确的临界设定,执法的可操作性不够。同时,对处境不利群体接受各类教育,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教育,对弱势的职业教育发展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此,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1956年日本制定了《关于国家援助就学困难儿童和学生的就学奖励的法律》,还专门出台了《孤岛振兴法》、《大雪地带对策特别措施法》等给予落后地区教育财政支持的规定。笔者认为,国家和各地政府应针对处境不利人群、西部落后地区、农村地区职业教育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这些地区的职业教育、农村教育健康发展,使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得以保障。
[注释]
①肖景华,洪向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25个理论热点[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46.
第一,民主法治是以法治作为其核心的。在现代社会,法治与民主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方式,它强调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民主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鼓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人民要当家作主,就必须运用法律来确保人民意志得以实现,要实现民主,就必须推行法治。
第二,社会的公平正义需以法治来维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社会公平正义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有强制力来制裁邪恶。人类为此创立了许多道德规范与宗教规则,但在众多的规范与规则之中,惟有法律的规则具有最大的明确性与肯定性,最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因而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强大的外在力量。法律本身就应当是为公平正义而存在的,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实现公平正义是对法律本质的体现。正是因此,法律与公平正义属性一致的。在现代社会中,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出现各种问题,必然是不和谐的。
第三,社会的诚信友爱需以法治来保障。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诚信友爱,看起来是纯粹的道德状态与要求,或者是纯粹的道德规范与准则,其实它与法律同样密不可分。因为严重的不诚信、不友爱的不道德行为,也许就是违法行为。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的处罚来维护社会诚信和社会友爱。诚信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按这些规范行事。“诚信为本”要求每一位公民无论是从政、为人、办事、交往,都要履行协议、守诺言、重信用、讲真诚、负责任、言必行、行必果,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如果一个社会有了合理的、统一的社会规则,而社会成员又能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这些社会规则,这就有了诚信,也就有利于形成和谐的氛围。诚信友爱既是道德问题,又是法律问题,和谐社会需要有诚信友爱的社会关系。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立足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四,社会要充满活力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谐社会当然不是僵化或者混乱的社会,而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一个僵化或混乱的社会是不可能充满活力的。僵化与混乱的社会秩序只能使个体的正当权利缺乏保障,导致生产力的停滞、破坏和社会的倒退。要实现不僵化、不混乱的社会和谐状态,法治就是最重要的途径。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每个人的自由才能够实现最大化,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际关系才能协调,每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具备深厚的根基。
第五,社会的安定有序需以法治来维护。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一个社会如果处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法律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法治的情形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安定与否,有序与否。法治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与保障。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和惩处犯罪,来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关键词 法治 乡村社会 乡贤文化
作者简介:陈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一、乡村社会法治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的各种现代化制度建设,高速而强力的法制建设似乎让依稀沉睡着的乡村社会应接不暇,然而,它却不得不接受这种强力的改变,试图将全社会纳入法治图式之中的政府将乡村社会视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地,开展了“送法下乡”等一系列普法运动。这场运动的实质是在将西方法治观念灌输到传统的乡村社会之中,以期实现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渗入。然而,由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古老绵长和独特的社会结构,以及民间文化习俗、传统组织的强大生命力,以国家政权为主导的快速的法治化推进往往出现的结果是,乡村社会的古老习俗将这些新的法治观念重新进行了解读,而使得政府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方圆》杂志与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于 2012 年启动了“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活动。据《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制作的图表显示,乡村社会的法治现状似乎不那么乐观。
(注:文中图表数据来源于《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
“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 在此种情形下,乡贤文化的倡导者们吸引了我的注意,促使我思考乡贤文化与我们正在推行的乡村法治化是否相背离,乡贤文化能否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起到作用。
二、乡贤文化的内涵及其运行
那么,何谓乡贤文化呢?乡贤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进程中,乡绅或乡贤之士都是乡村风俗教化、社会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早在唐朝,刘知九的《史通・杂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郡书赤矜其乡贤,美其邦族。”迄于明清,各州县都建有乡贤祠,以供奉历代乡贤人物。凡进入乡贤祠的人既要有“惠政”,又要体现地方民众的意志,这一种文化思想渊源长久。而在《孟子》《周礼》等古代著作中均有具体的乡村组织与管理构想的记载。
“乡贤”,是本乡本土有德行、才能和声望而深被本地民众所尊重的贤达,是对去世者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按照传统,“乡贤”的标准是“三不朽”,即立德、立功、立言,也就是做人、做事、做学问。“乡贤文化”就是这个乡土地域历代有名的贤士积淀下来的榜样文化,是在这个地域形成的有激励、教化作用的思想文化形态。“通常是县级基层地区,研究本地历代名流时贤的德行贡献,用以弘文励教、建构和谐社会的文化理念与教化策略。”
然而,从古老的封建时代延续至今,乡贤文化多多少少带了一丝“人治”亦或是“德治”的色彩。在乡贤文化之中,活跃在乡村社会的乡贤充当的角色实际上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他们向民众传达来自上面的政策、机制,调和民众与政府及民众之间的矛盾,同时,他们也以自己的行为为广大乡民树立榜样。而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在封建礼俗约束下的带有规范性的行为,民众出于对乡贤的尊重和爱戴而纷纷效仿其行为,从而达到了以传统道德、礼俗来治理社会的目的。由于乡贤的作用,也使得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权延伸到了乡土社会。
三、法治现状之原因剖析
那么,这样一种源于乡土社会的礼俗文化,在讲究法理的现代社会,在两种文化的碰撞中如何从现代公共治理和传统人文精神中找到结合点?在现代化社会中能否为乡村社会的法治化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借鉴呢?这还要分析当下乡村社会法治进程缓慢的原因。
首先,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笔下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们终老己乡、不轻易流动,同时重视伦理和血缘,以血缘结成关系,以伦理维持秩序。无讼、无为政治、长老统治。这样的熟人社会即使经历着农村精英向城市流动,城乡背离式发展的打击,也依然没有褪去它以伦理维持秩序的古老面貌。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对法律的认同缺失,加上根深蒂固的权利虚无意识,使得法治难以推进。其次,政府对法治体制的主观设计和急促推进与乡村社会客观需要之间的脱节, 决定了法律和乡村社会的紧张和背离。最后,“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使农村法治进程面临着先天不足和后天发展的障碍。” 因此,在乡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广大农民很容易将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法治推行者视为外来力量。说到底也就是,法律并没有被信仰,反而是被忽视、被厌恶。而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延伸到乡村社会时,是有限度的。
四、结论――乡贤文化如何与法治相契合
那么,乡贤文化的倡导和弘扬与现今乡村法治化的推进有无矛盾呢?这样一种以人为主导而不是以制度的运转为主导的存在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是否契合?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从乡贤文化中追寻到共同点呢?
“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须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这是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中的断言。从乡贤文化出发,乡贤文化所给予的精神力量其实就是乡贤作为榜样的力量。在古代,乡贤是乡村社会里的榜样,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引导和教化着民众,使他们的行为符合封建礼俗和道德的要求。而在当下的法治社会,我们要在乡村社会推进法治,且要让乡贤文化发挥作用的话,我们所弘扬的乡贤文化就必须是革新的乡贤文化,我们认定的乡贤就必须是新乡贤。
经分析,我认为,现今乡村社会法治进程推进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治意识不能有效地植入广大乡民的思想和血液当中,而将这一点作为突破点,去发掘和革新乡贤文化,利用乡贤的力量去传播和激发乡村社会的权利、法治意识,是将乡贤文化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必经之路。从这条路径出发,乡贤文化作为一种协调式、带动式的文化,就具备了新时代的教化功能――法治教化。而乡贤文化与法治也结合了起来,不再因其带有“人治”色彩和调解性质而显得与依法治国进程相背离。要做到乡贤文化与法治的契合,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新乡贤,必须是有法治意识的乡贤。有人说,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规范固然是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然而新乡贤须在品德高尚下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这是新时代弘扬乡贤文化,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
其次,过去的乡贤游走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大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而新乡贤却不应该仅仅直接充当一个乡村社会调解员的角色,在实施调解之前,乡贤要将一整套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在民众面前,供他们挑选。在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让他们自行选择。当然,前提是,要让民众知道不同救济方式的利弊。某一个问题,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进行私力救济,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利用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只有在事实面前,让民众自行选择,这样他们就知道事情的解决并非只能靠政府或者他们眼中的“权威”。相信乡贤们这样慢慢去做了,乡村社会才会开始接受和熟悉“法律”这个陌生的东西。
最后,弘扬乡贤文化,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就是唤醒乡土社会的权利意识。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在乡土社会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的根基。“在西方国家,当被询问权利是哪里来的,多数人会立即回答:权利是生来就有的,政府立法授予公民以权利,是对人们天赋权利的确认。而在我们国家,多数人认为权利是政府赋予的,不是生来就有的。这种折射出两者观念上的差异:前者反映出一种主动的权利意识,后者反映出一种被动的、虚无的权利意识。” 若要使民众拥有法治观念,那么权利意识定是第一步。若乡贤的榜样作用不能使乡村社会脱离权利意识虚无的泥潭,那么它对于法治的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农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求助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等等。” 这一步就是乡贤们要做的,也是我们当下要去弘扬的乡贤文化中所应包含的重要内容。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7902
1秩序的内涵
秩序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但秩序的确定含义是什么,国内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认识。要想弄清秩序的含义,需要注意以下四点:首先,秩序是相对于无序而言的,没有无序、冲突和混乱也就谈不上秩序。其次,秩序的形成是由于对无序和冲突控制的结果,没有对混乱的有效控制也就不会出现秩序。第三,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可以看出法治和人治都能建立起秩序,但是根据法治所建立的秩序,才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法治建立的是法律秩序,而在人治社会里,由于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建立的最终是非法律的秩序,这一点需要予以注意。第四,在此所论述的秩序不包括自然秩序,仅指社会秩序。秩序意味着社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2社会秩序及特征
德国学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说:“所谓社会秩序,在本质上意味着个人的行为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也亦即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的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可见,社会秩序是一种有益的价值因素。它能为人们理性的交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美国罗伯托?曼戈贝拉?昂格尔说:“一种社会秩序就是各种要素的体系,其中每一个要素都由它与所有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来界定,这些要素就是个人与群体。他们在体系中的位置就是社会地位。”在昂格尔看来,社会秩序的存在是以社会的整体运行为背景,特别要关注其系统内部之间的协调。也就是说,社会秩序的评价标准,关键要看个人群体之间的关系。一个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个人与群体之间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存在着一致的、协调的关系,则说明社会秩序是合理的、有序的良好运行状态。
社会秩序的特征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稳定性。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稳定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一切,没有稳定更谈不上良法善治。所以,我认为判断社会秩序的标准,关键要看这种秩序是否符合或体现个体与群体的需求;是否能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等的进步与发展。以上“两个是否”的实现,则体现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第二,合理性。合理性是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所在。现实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科技的发展,说明社会秩序的存在一定要满足合理性的价值取向。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印证,也是现实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第三,保守性。保守性是社会秩序的时代特征。事物都是运动的,人类社会是在运动中存在,运动中发展。面对不断运动变化的世界,社会秩序应当具备一定的防御功能,否则社会秩序变化太快,则会引发社会动荡,最终会波及社会的稳定。
3法治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保障
法治是形成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之所以能起到这种作用是由法治自身的要素与机制来决定的。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分析法治对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1)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提供了法律规范。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有相应的秩序,而秩序的形成就需要在冲突与混乱中引进控制机制,而法治就是最合适的社会控制机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竞争就是一种实力的比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群体也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同样群体也有利益多少的争夺。这种矛盾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之间的冲突与混乱。显然,对冲突与混乱必须给予控制,否则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法治秩序的实现。这就需要国家为人们提供一系列的行为规则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而法治可以为此提供法律规范,因为法治社会要求社会应主要由法律来治理,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现代社会之所以必须主要由法律来治理,这是因为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有一系列社会稳定所必需的优势,如法律具有科学性、公正性、稳定性、严肃性、强制性等,这是建立法治秩序的时代要求。
(2)法治为社会稳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途径、方法和技术。一个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持,不仅需要规则,而且还需要组织制度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方法。法治正是和平解决冲突和控制社会的制度、方法和技术。首先,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要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从而对可能发生的冲突,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其次,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官吏要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正因为如此,才有法治可言。这样,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会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从而构成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组织制度。最后,法治提供了解决矛盾冲突的各种程序,其中包括调解、仲裁、审判、上诉、申诉程序,为社会疏通了解决冲突的多种途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商品的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都离不开法治。一旦离开法治,市场运行将寸步难行。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在发生冲突时愿意寻找法律的帮助,从而促成了矛盾的解决,稳定了社会秩序。
(3)法治能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一般来说,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国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使社会陷入无序的张力,如果违法犯罪数目剧增,会造成社会一定程度的动荡不安;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轻者以权谋私,重者侵犯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不仅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还必然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因此,要维护并稳定社会秩序,必须消除以上两个不安定因素,而法治在这里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法治原则要求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要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而且要忠实地履行义务,正确地行使权利,以期实现法定权利义务的统一,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顺利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就法治的初始意义而言,法治的精髓在于它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此乃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
(4)法治为社会稳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强力保障机制。实施社会控制仅有规则是不够的,要想形成秩序还必须为规则的实现提供强力机制。如果社会主体自觉接受或认可并依规则行事,则勿需强力机制;如果社会主体被动或不愿接受或认可规则,则需要强力机制的威慑,以保持社会秩序状态。法治社会中的监狱、警察、法庭等即为强力机制,保证法治秩序的形成。
4结语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律机制 法治
一、民主与共和法律机制的构筑
民主是和谐社会的源泉,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民主政治是社会的政治保障,这主要是因为民主政治最为根本的特征是国家所有的权利都归属于人民,在整个社会当中人民才是整个国家的主人;民主政治是一个程序政治,这也是当前民主在程序价值上的有效体现;民主政治是一个平等的、自由的以及公众参与性质的政治,各个政治主体的参与以及对决策的影响,使得法律以及立法政策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当前民众最为本质的利益以及共同的意志;民主政治是一个整合政治,民主是社会所发明出来的相对有效的整合机制,所谓的整合就是要进行兼顾以及协调,就是要通过这样一种整合的方式使得社会与人真正达到统一,使得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进步达到有机结合;民主是一种相对宽容的政治,宽容精神在核心上就是要体现出多元化以及多样化,使得整个社会能够实现和平相处;民主政治是权利决定权力的政治。另外和谐社会也离不开共和的存在,对于我们国家来说,人民共和是一种象征,共和精神是我们这个国家的精神。
二、尊重以及保障人力和人权的法律机制
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就是要将人作为中心,就是要做到以人为本,最终和保障人权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最为本质的特征,同时也是和谐社会构筑的需要,只有对公民的权利以及人权加以尊重以及保护才能使得我国人民意识到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增强自身的主人翁意识,才能更好地去学习以及创造,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怎样对弱势群体加以保护是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根本上是在人权的范围之内的,对人权的保障以及尊重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要对当前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保障,将其利益上升到人权的高度,对其处境加以关注,要进一步保障其生存的环境,这不仅是党和国家的责任,同时也是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每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
三、激活创造以及活力的法律机制
对于和谐社会来说,其应当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新社会,是一个讲求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机的社会,首先,要对人们自身所具有的物质利益加以保障,要不断激励人们对物质利益不断地进行奋斗与追求;其次,要对私有产权以及产权的关系进行确认和保护;再次,要承认以及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要对科学技术加以解放和发展;最后,要进一步推动与保障制度的创新,要进一步降低交易的费用。
四、公正合理协调利益的法律机制
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公正而又合理地对利益加以协调是一基础性的问题,当前社会中存有利益关系失衡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集体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没有处理好,国家以及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在群众最为需要的领域中投入比较低,比如说教育、卫生以及社保等方面,尽管我国的GDP在不断增长但是我国人民生活的水平却没有同步提升,尤其是对于我国的农民以及工人来说,其自身并没有更好地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另一方面,我国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贫富的差距越来越明显,这样就会使得社会不公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因为这样的现象往往涉及到了我国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比如说基本的人权、发展权以及生存权,这样的现象往往就是因为收入不平衡造成的,再就是因为政策上的失衡导致的。为了能够对这些利益进行更加公正以及合理地调整和平衡,防止出现利益格局失衡的现象,首先要对多方面的利益机制进行良好的而又及时的反应,使得社会多个阶层以及群体能够更加顺畅的表达自身的利益,总的来说就是要遵循四个最为基本的原则:一是要做到尊重以及关怀的原则;二是要做到增量改革的原则;三是要做到公平的机会均等的原则;四是要在多元化的利益重叠的结构之中保持政府的中立原则。
五、重建社会信用法律机制
对于和谐社会来说,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诚信是当前和谐社会在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法律基础以及道德基础,只有秉承诚信,才会使得人和人之间能做到友好相处才能真正使得人与人之间做到真诚相待,才能真正建立良好而又完善的人际关系。但是当前我国的诚信缺失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更好地对此问题加以解决,首先就是要针对当前市场上所出现的问题加快速度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以及长效机制;其次要真正打造和树立政府信用;再次就是要重建法治信用,要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建立和维护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尊重。
六、维护天人和谐以及生态平衡的法律机制
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不仅仅包括人与人的和谐,还包括自然与人之间的和谐,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天人合一的思想,当前我国在社会发展过程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这样的生态危机转而会对人与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将自然当成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就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自然,对自然做到合理的利用,真正建立起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良好关系,使得和谐社会的建设应当是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进行的。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的建设符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是我国在新世纪必须要走的发展道路,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所出现的所有问题都会与法治紧密相连,法律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而言,应当积极处理好人、社会以及自然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